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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复习(★)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竞争法 复习(★)

第一篇:竞争法 复习

竞争法

1.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必要性及重要性是什么?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怎么看这个问题

2.垄断的含义 p212 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可概括为特定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排除、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具体说来,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地采取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手段,在特定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排除、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

3.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p211+ 垄断行为是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或者以谋求获得垄断利益为目的的限制竞争行为。前者主要包括搭售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闲置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等,后者则主要包括订立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瓜分市场等各种卡特尔协议以及企业合并、股份保有、董事兼任等。

4.垄断协议的含义 p236 垄断协议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采取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排除、限制的行为。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什么 p270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该地位,在相关市场上不正当地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相关市场是什么 p223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7.界定相关市场的ssnip测试,这个方法是用来干什么 p233 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相关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即相关市场。

8.相关市场界定中需求替代与供给替代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p229+

1、需求替代: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哪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哪些地域具有相互可替代性(1)物理性能和使用目的(2)价格(3)消费者偏好

2、供给替代:一个不销售某种产品的企业,如果在不需要较大的投人进行改造或调整其生产设施的情况下,就可以短期内具备生产和销售某种从经营者的角度考虑具有替代性产品的能力 需求替代:站在消费者的角度 供给替代:站在生产者的角度

在分析商品的可替代性时主要考虑需求替代性,有时也应考虑供给替代性。

9.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条件 p299 是不是所有经营者集中都要经过反垄断审查?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均超过4亿人民币。

经营者集中一般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对于大多数的经营者集中无须进行审查

10.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时限性 的规定(30、60、90),流程,阶段是哪些 p301

在初步审查方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之后,如果在30日内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则该集中进入进一步审查程序。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述审查时限,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时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11.对经营者集中作出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几种类别p305(1)批准

(2)禁止

(3)批准但附加限制

12.附条件中附什么条件?哪些类别 p305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往往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类别是资产剥离、集中后的经营者允许竞争者有偿使用期重要设施或知识产权、采取措施保障竞争者的独立性、退出部分经营的领域。

1、结构性条件(救济):剥离业务、资产、股权等

2、行为性条件(救济):要求开放网络或基础设施,许可使用技术、非歧视性供货等 13.反垄断从宽处理是什么

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行为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展开调查之前或之后,主动报告和揭发其参与的垄断协议,以获得从宽处理待遇的制度。

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

1、申请时间

2、提供信息和证据并有一定的证明力

3、承担合作义务

4、终止违法行为

14.中国反垄断执行机构有哪些?各自负责的权限是什么 p331 《反垄断法》确立了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存的“二元模式”。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等方面的工作;

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15.不正当竞争是什么 p96 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16.不正当竞争典型的行为形式

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17.认定知名商品的途径

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18.假冒他人注册商品具体的行为方式 p120(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增加:

1.什么叫竞争?

竞争法中的竞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济活动主体(经营者)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有力的价格、数量、质量、服务或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以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的行为。(简要:市场主体之间对焦及机会的争夺)2.社会资源配置的几种基本模式、类型

(1)权力本位(强制集中决策)的资源配置模式

特征是集中决策,分散执行

结果:经济上:非理性决策→资源浪费→供给短缺 政治上:“不服从者不得食”→专制与暴政(2)权利本位(自主分散决策)的资源配置模式

含义:以平等协商、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交易关系

向交易对象提供剩余利益的供给者、需求者之间的竞争关系

3.与竞争相关的经济学概念:私人产品、公共产品

社会产品可以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三类

公共产品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分割性。

私人产品是指那些具有效用上的可分割性,消费上的竞争性和受益上的排他性的产品。

消费的竞争性:增加产品的消费者数量是否会减少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量

效用的可分割性:产品是否可以分割为若干独立单位,其效用只提供给特定的人 受益的排他性:排除那些没有付费的人消费该产品的能力

4.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5.反垄断的典型行为 禁止垄断协议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控制经营者集中 禁止行政性垄断制度 6.反垄断行为的含义

没有 我觉得就是反垄断的行为 7.经营者集中的含义

在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融合资产、人员等因素,从而使参与融合的经营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不竞争关系的行为。8.一(1)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最主要的是要确定商品的可替代性,而且其中决定性的因素是用户或者消费者的看法。

(2)确定商品可替代性主要考虑:①商品的物理性能和使用目的

②商品的价格

③消费者的偏好

④供给的替代可能性 二.界定相关地域市场应考虑:①运输成本和商品特性

②商品价格

③消费者偏好

④市场进入障碍

9.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1)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除书面或口头协议、决议外,还包括协同一致的行为;

(3)垄断协议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或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11.需不需要提出反垄断审查的申请?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但是,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即使达到申报标准,也不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12.商务部进行反垄断审查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2008年7月和8月先后公布的国务院有关机构的“三定”方案,商务部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13.作出反垄断审查的决定是不是必须是书面的?(决定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通知。

1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是不是一定是企业?是否可以包括个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15.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是什么?(自行了解)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能为其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并经其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

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16.对他人制造的产品实施反向工程,获得数据等,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

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17.注册商标、字号能否使用,什么是规范使用、突出使用

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缺少下列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突出使用”是指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使用的行为若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件:一是具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即知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有意在字号中进行使用;二是字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三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四是足以产生市场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般对是否构成“突出使用”的司法判断标准是: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区分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较该企业名称的其他文字特别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让人在视觉上留下深刻印象,客观上使得该字号起到了某种商业标识的作用。

18.知名商品的认定:司法认定与执法认定

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知名商品是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个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也即司法认定和执法认定。

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应综合考虑商品的质量、信誉、广告量、销售时间、销售量、销售地域、市场占有率等因素进行判断。

19.商业贿赂:折扣、回扣、佣金的关系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折扣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一定的比例的减让和优惠,即价格让利;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三者最大的区别标准是“明示”、“如实入账”还是“账外暗中”。法律对于折扣和佣金并不是绝对禁止的,而回扣则是绝对禁止的非法商业贿赂。

20.虚假宣传:内容真实但属于虚假 内容虚假但可能真实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引人误解”和“虚假”作为并列的要件,但实际上,引人误解的宣传和虚假宣传是交叉的关系,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虚假的宣传也是引人误解的,但是有些情况下,内容本身是真实的宣传也可能引人误解;同时,有时内容本身是虚假的宣传未必引人误解。

对于内容真实但引人误解的宣传也应当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如房地产广告中广告词说“距火车站500公尺”,事实上也是500公尺,但这种距离只是无法直行通行的直线距离,因为由于火车沿线栅栏的阻隔,必须绕过2000公尺的地下道,绕道后据火车站竟达4公里之远。这里“距火车站500公尺”虽属事实,但显然是引人误解的。

而对于内容虚假但不引人误解的宣传不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如化妆品广告声陈“今年20,明年18”。

第二篇:竞争法

第一次

名词解释1.P4 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

2.P12 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P24

竞争法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有竞争法律规范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

4.P25 竞争法学体系是指由竞争法律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规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竞争法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P29 竞争管理实体法从国家依法干预和管理竞争的角度,通过系统、有序的监督、检查、引导、协调等方式实现对竞争的有效保护,为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发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实施。

6.P59“本身违法原则”美国法院在适用《谢尔曼法》时,逐渐通过判例确定的一项判断一行为是否为反竞争行为的重要原则,即某些反竞争的行为其本身是违法的,可以不需要在通过对其他因素加以考虑和判断,而直接认定其为反竞争行为。

填空题

1.竞争的对抗性

竞争的非理性 竞争的双重性

2.分立式

统一调整模式

3.经济法

基础性

重要

4.独占 事业结合联合行为

不公平竞争

5.谢尔曼法 克革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简答题 1.P5 市场竞争的本质和特点有哪些?

市场竞争的本质是逐利性。逐利性是市场竞争与非市场竞争的根本区别,是竞争的起点和终点,并贯穿竞争的全过程。如果说非市场竞争是有其他目的,那么,市场竞争则是赤裸裸地表现为对经济利益的关注和爱好。

市场竞争的特点:竞争具有对抗性、非理性和双重性等特点。竞争的对抗性是指进驻参与者之间的敌对状态,竞争方式的针锋相对,竞争过程的激烈程度等综合内容,它使竞争呈现出你死我活的不可调和性。竞争的对抗性是竞争的魅力所在,它孕育创新势力的同时也孕育破坏势力,他是竞争双重作用产生的根源。竞争的非理性,是指竞争使竞争主体超越法律、道德和理智,使竞争法的过程和结果远离合理、有效的正常轨道的趋势。这种趋势既来自于竞争的参与者自身,也来自于他不可控的外部因素。竞争的双重性是指竞争作用向不同方向发展的倾向,竞争结果呈现出利弊均在的矛盾状态。他是我们不仅不能再一般意义上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竞争的结论,更不能在具体的情势下贸然断定竞争各方面谁是谁非。

2.P.1920 2.简述竞争法律责任的特点?

1、采用综合法律手段,既保留和适用传统法律责任形式,又创设出独特的责任形式,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反应竞争行为。

2、处罚形式既有单罚制又有双罚制,单罚制中既有可能只罚责任人员,也可能只单罚单位。

3、对受害人损失是赔偿,既保留填平原则又实施溢出原则。

3.P35 3.各国竞争立法的差异点有哪些?

一是主张我国竞争立法采取分立式模式,即分别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理由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应分别予以调整,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垄断受经济法调整,不正当竞争受民法调整;中国的垄断特殊而又复杂,需要进行专门的特殊调整等。

二、是主张采用统一模式,像匈牙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那样,把同属竞争范畴中三大类行为进行统一调整。主要理由是有利于竞争法各部分的协调、统一和平衡发展。

三是主张在竞争法之初采取一种综合的调整模式,既不采用分立式,也不采用统一式,而是从当时的经济状况出发,以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当时经济条件下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纳入其中加以综合调整。这种观点形成于20世界90年代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全国统一的竞争立法开始之时。主要理由是对于市场机制刚刚确立的中国,那些典型的被西方国家所认可的垄断行为在现实中表现尚不充分,无论是采取分立式还是即分别单独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采取统一式即制定发垄断、反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位一体的竞争法,均缺乏现实的客观条件,而当时经济生活中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性垄断、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则极为严重、亟待调整,中国的竞争立法不宜完全拘泥于国外意义上的分立式或统一式,而应有一部适应中国这一具体国情的竞争法对之进行综合调整。4.P72.欧盟竞争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1、《欧盟条约》及后来对其进行修改补充的有关条约中包含的竞争法的规范,即主要指《单一欧洲条约》和《欧洲联盟条约》中对《欧共体条约》修改补充后所形成竞争法规范。

2、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根据《欧盟条约》的原则制定的关于竞争政策的法规、指令和决定。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制定的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处理决定,则只对涉及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有欧盟各有关机构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代表欧盟对外签署的国际公约中涉及的竞争规范。

4、欧盟两级法院对涉及竞争争议案件的审理所作的判决,以及欧洲法院为解释《欧盟条约》中涉及竞争法规范所作出的预裁。实际上,欧盟两级法院成为欧盟竞争法规范体系具有最终解释权力的机构。

思考题

1.P40/41 1.为什么说竞争法属于经济法范畴?

1、现代经济法起源于国家对竞争的规则,竞争法从一开始便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和发展。他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以竞争立法为契机的,他是以竞争法为基本内容之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竞争法具有经济的典型特征。我们可以从多维的角度来考察经济法在不同方面所具有的特征,如,从调整对象来看,竞争法即调整平等关系有调整管理关系;从性质上来看,竞争法以保护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为己任,具有公私兼容的性质;从调整方法上看,竞争法既注重市场调解,又进行市场管制,强调二者的有机结合;从基本原则上看竞争法及要求公平,又注重效率,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等,竞争法的这些突出特征,同时也是经济法的特征,因此,我们说竞争法属于经济范畴。

3、竞争法从主旨和整体上看,不应归于传统民法或商法,而应归于经济法。按照资本主义国家公法和私法划分理论,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其奉行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等原则;而竞争法的主旨在于为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而由国家对竞争主体意思自治的限制,具有很强的公法性,不应属于民法和商法。虽然竞争法给予规制竞争的需要而综合运用了多种法律规范,即不仅有经济法律规范,而且还有民商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及刑事法规范等,但我们不能因为竞争法中有某种部门法属性飞法律规范,即将其划归该法域,而应从竞争法的主旨和整体上去考察、分析其法律属性。事实上,竞争法这种多种属性规范的综合并用恰恰体现在经济法的综合调整特点;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并用的制度,正表明竞争法应归于经济法。第二次

名词解释

1.p115 所谓认证标志,指国际和国内权威的质量认证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企业或产品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给认证书并允许其他使用的具有认证力的标志。

2.p118 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3.p213商业秘密(Business Secret),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p176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5.p225有奖销售是指商业企业根据自身的现状,经营商品的种类,商品的特征及消费者的需求,通过给予奖励、刺激和诱导消费者参与购买的商品的活动。

6.p224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填空题

1、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

2、秘密性

实用性 价值型

可保密性

3、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

4、种类 中奖概率 最高奖金额 总金额 品种 数量

简答题 1.p133 认定知名商品的要素有哪些?

1、商标的知名度,判断商品是否知名,需要在相关公众中予以考察,结合商品销售地区、时间、信誉、广告宣传量的多少等因素认定

2、地域范围的界定。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必须接受知名商品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区别,承认商品知名度的地域限制,才能有效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3、相关公众范围的确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2.p214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如下: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p174.简述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如下:

1、宣传所提供的信息是虚假信息,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宣传是最普通的营销战略。

2、虚假宣传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竞争是市场的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决定市场主体命运的重要因素

3、虚假宣传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同业竞争者,因消费者充分相信虚假广告的内容并按照广告实施购买行为

4、虚假宣传是通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实现的,广告的基本功能是传递信息,同时广告传递的信息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带有劝诱性,诱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接近其推销的目标 4.p220 221简述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发布有奖的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但无法得到所称“奖励”的活动。

我国法律规定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设奖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品种、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被限制处分权或不可能实现其价值的奖品。

5、其他欺骗性有奖享受行为。思考题 1.p224 1.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时,会发生哪些法律规范的竞合问题?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者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有奖销售行为而受到侵害的购买者,可以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现实中,尤其损害责任的界定比较复杂,受害消费者通常无法通过诉讼途径活动救济。因此,规定受害者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有利于消费者在不同阶段及时得到救济。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3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经营者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同时《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一般是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实施者规定了刑事责任:1谎称有奖,情节严重的,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如果该商品因质量问题致人损害,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新产品质量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次

名词解释

1.p227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2.p136 商业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p148拥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4.p143 商业受贿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5.p144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总额按一定的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6.p247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填空题

1、法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

2、对方单位

个人

中间人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限定他人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4、调控 干预

监督

服务

简答题 1.p237 1.简述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1、信息的公开性,非公开的信息即使是捏造的,也不构成商业诋毁;

2、信息所言事实的虚假性。真实的事实描述或性能对比得出的结论也不属于商业诋毁。

2.p136-141 2.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以争夺市场为目的。主观上无论是受贿还是行贿都具有故意,如果是出于无奈或者是勒索而进行了给付财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则不够成商业贿赂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采取隐蔽的形式进行。往往都是通过帐外暗中给付的方式进行的。

3)商业贿赂行为的对象,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但是不包括促成交易的中间人。

4)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以财物行贿和以其他手段行贿两种方式。财物主要表现为能折算为金钱的各种费用,其他手段主要指国内外旅游、考察、提供居室等等。

5)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不但违反了《反法》,也违反了财物、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

3.p246 3.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危害型?

1、阻碍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2、损害市场经营者的自由、竞争与合法利益。

3、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4、兵贵神速行政机关的威信与执法效率;

5、不利于我国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4.p254 4.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及危害有哪些?

.行政垄断表现形式有五类:

1、地区封锁;

2、部门垄断;

3、强制交易;

4、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5、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行政垄断的危害:除具有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诸如限制、破坏公平竞争、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经营管理低效率、动态技术低效率等损害后果外,还使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则屈于行政干预,丧失其协调生产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调节功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并助长行业不正之风,增加行政管理人员以权谋私的空间,诱发腐败,引起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降低,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隐患和政治危机。

思考题 1.p150、136 1.商业贿赂行为与刑法上的贿赂罪有何区别? 第四次

不定项选择

1、B

2、C

3、D

4、BCD

5、C

6、C

7、ABCD

8、ABCD

9、A

10、C 名词解释

1、P262

公用企业:

2、P263 搭售:

3、P269 低价倾销行为:

4、P256串通招标:

5、P251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

6、地区封锁:

填空题

1、公用企业

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市场交易关系

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

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

2、商品交易应遵守

合同自由的原则

3、不正当竞争行为

排挤竞争对手

独占市场

4、串通投标

太高标价

压低标价

相互勾结简答题

1、P262

1.如何理解禁止公用企业滥用优势行为的意义?

2、P268 2.如何认定搭售行为?

3、P274 3.哪些行为属于低价倾销行为的例外?

4、P280 4.简述串通投标行为的特征。

论述题 P2601.滥用独占地位限制竞争的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无效

第三篇:竞争法

竞争法重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5*4=20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垄断力)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力,并在一定交易领域(相关市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受反垄断法谴责的行为。

2、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4、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方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也是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

5、本身违法原则指企业的某些限制竞争行为,不论其动机如何,后果如何,均被宣布为违法,应受到法律的制裁。、6、合理原则:企业的某些行为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事实,但通过仔细分析,其对市场的正面效果大于负面效果,应被认为合法。

7、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8、市场混淆行为: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采用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9、商业诋毁: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不定项选择(单选作为主):15*2=30

(一)反不正当竞争: 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认定标准:(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实用性:为权利人带来实在或潜在经济利益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2、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化学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资源情报、客户名单等。

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10条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违反合同保密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4项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仿冒行为

(二)、反垄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

18、19条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20、21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如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人事的合同或者技术合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内容

审查集中的反竞争效果及其社会消极影响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横向、纵向垄断协议 垄断规制的基本方法

一、结构规制 哈佛学派:结构——行为——绩效

二、行为规制

芝加哥学派:三者是互动的关系,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而不是干预市场结构三、四、判断:6*1=6(典型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简答:2*10=20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行政垄断的危害

(一)经济上的危害

(1)分割国内市场,妨碍国内同一市场的形成;(2)削弱了地方的可持续发展能力;(3)市场机制的作用难以发挥;(4)削弱了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

(二)政治上的危害

(1)破坏了我国的国际形象;(2)阻碍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的提高;(3)弱化了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自然垄断的评价:

自然垄断在形式上表现为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但并非基于市场自由竞争而产生。由于有些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必须规模经营及垄断经营才具效益。这种垄断符合消费者的利益选择,被称为自然垄断,而又由于这类产品的消费具有公共性,也称为公用企业垄断。自然垄断企业具有垄断的市场结构无可厚非,但如果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强制交易以及获取垄断高价的行为,仍然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限制竞争、不当竞争、垄断行为的关系: 相同点:

(1)广义上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不当竞争和垄断从性质和后果来看,垄断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为各国法律所禁止;从法律规制上来看,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竞争法的完整体系。区别:

(1)定义不同:

不当竞争:在竞争存在情形下,竞争过激,经营者采取不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垄断:竞争的对立面,是一种市场主体排斥、限制竞争的经济力量。

(2)最终结果不同:垄断行为最终目的是从本质上取消竞争,限制竞争只是加以限制,竞争仍然存在。不当竞争是竞争行为不仅存在,而且过激。

(3)主体不同。实施垄断行为一般是经济领域内具有较大规模的少数企业,或其他具有经济优势、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主体范围较小。但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还可能包括某些政府机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一定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所实施,其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凡参加竞争的主体均有可能实施该行为,其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4)获取利益方式不同。垄断是通过独占等方式去的高额利润,不当竞争与限制竞争不是通过独占的方式。

(5)手段不同。垄断行为往往在表面上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以达到控制市场的目的。通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谋取暴利,通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6)法律规制的不同。就广义上来看,某些垄断行为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第四篇:竞争法

1、最基本、最具有对抗性的竞争行为是价格竞争行为

2、作为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标志,开竞争法之先河的法律是《谢尔曼法》

3、作为竞争法核心的反垄断法的产生,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这个法律部门是指经济法。

4、我国现行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以行政程序为主,司法程序为辅

5、商店铺面橱窗是烟草广告中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媒体及场所。

5、商誉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6、对实施行政性垄断的阶段行为所指向的客体是他处于平等竞争条件下的商品。

7、对实施行政性垄断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适用的法律责任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8、行政部门利用职权,以“牵线搭桥”为名,强制一些企业订购其指定企业的产品,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交易行为。

9、世界范围内对竞争立法采用“一元立法”模式的国家或地区是中国台湾。

10、欧洲联盟将其反垄断规则称为竞争法。

11、在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中,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价格卡特尔。

12、制定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是德国。

13、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构成要件上表现为主观上明知故意。

14、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正确的表达是回扣即指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帐内明示给村不构成回扣。

15、某厂采购员曹某接受了客户返还的3千元后上交厂财务。该款项入帐后冲减进货价款。该行为属于对方让利。

16、对经营者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处罚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7、英国第一部竞争的成文法《垄断与限制竞争法》颁布的时间是1948年。

18、在反垄断法律、法规中,设立一些条文规定适用除外制度,我们称之为法律内含型。

19、与行政性垄断相对应的概念是经济垄断。20、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任命。

21、《刑法》第219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刑罚规定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竞争法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3、确定美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内容的原则是所谓“效果”原则。

24、我国现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主要调整不正确竞争行为,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2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6、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是终局裁决。

27、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28、某家具店在一批出售的家具上贴着混有中文与外文的标签,中文注明“意大利聚酯家具”,消费者以为是意大利进口家具,而实际上是用意大利进口的聚酯漆涂的家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虚假标示行为。

29、日本公平委员会由委员长和4名委员组成,任期为5年。30、迄今为止,最广泛、最基本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巴黎公约。

31、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统一采购原料和销售产品,通过订立协定,构成垄断性联合的垄断组织形式是辛迪加。

32、我国《工业企业划标准》规定的大型企业的年销售额是5亿元。

33、美国《横向合并指南》指出,当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占到35%的条件下,它们就有能力进行涨价并同时将产量降至合并前的总产量之下。

34、我国《价格法》的限价是指最高限价。

35、最早出现的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国际立法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36、一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产生以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为标志。

37、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38、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举证责任实行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相结合。

39、经纪人王某介绍撮合,甲工厂与乙公司签订合做成一笔交易。甲工厂通过银行走帐在王某的个人信用卡帐号上汇入1万元做为“酬谢”。该行为的性质属于佣金。40、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1、招标人的定标如果是对投标人条件的不完全同意,则该定标的性质属要约。

4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对行使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追究的责任形式是单纯的行政责任。

43、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44、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中提出美国竞争法的域外效力,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影响原则。

4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对象是以调整不正确竞争行为为主,兼顾限制竞争行为。

46、经营者不得采用购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罪名论处。

47、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

48、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约束性的规则,其法律渊源可以追溯到侵权法,特别是关于“冒充”行为的侵权法规则。

49、日本《禁止垄断法》规定,该法的执法机关是公平交易委员会。50、对于特有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予以订定适用的原则是使用在先原则。

51、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2、某百货公司销售电冰箱,在门口广告牌上写明:“凡从本商品店购买冰箱者,会给总价款百分之二的回扣,介绍推销者给付总价款百分之一的佣金。”被人发现后,举报到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该商店给付的回扣和佣金,在帐面上有明确记载。该公司给付回扣的行为是变相行贿行为。

53、《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征具有实用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54、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享有的权力有检查权、询问权、处罚权、查询复制权。

55、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对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5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假冒、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

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假冒、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8、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可能是中央政府所属部门、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所属部门。

59、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纵向非价格限制主要包括的形式有搭售、独家经营、独占地区、许可证合同限制。

60、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交易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61、低价倾销行为的必须构成要析包括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有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的主观故意、遵守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62、商业诽谤行为构成要件的特征是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商誉的行为、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诽谤。

63、行政性垄断主体的范围包括中央政府所属部门管理机关、中央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64、竞争的积极作用是有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优胜劣汰的作用、竞争调整价格与价值的关系、竞争体现了消费者利益、竞争具有驱除非市场因素的作用。

65、构成广告欺诈的条件有欺诈的主体是经营者、欺诈的目的是诱发受众形成消费决策、广告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有关的关键性事实的虚假介绍、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66、甲商场在春节前运进一批瓜果,按正常价格销售。由于是销售旺季,各商场竞争激烈,瓜果已开始变质,甲商场便降低价格,定价低于成本价。降价后,瓜果顺利地全部售出。甲商场的销售行为是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以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

1、经济竞争:是指在市场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在经济上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较量和争逐的行为总称。

2、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的贸易内,对该另一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产业造成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该国国内的新建产业严重阻碍的行为。

3、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4、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5、商业诋毁: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仅的行为。

6、独家交易:是指明产品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达成的销售商只销售该供应的产品而不得销售其他竞争者的产品的协议。

7、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或宣传等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事实进行虚构或者对其真实情况加以隐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9、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附带向交易对方无偿地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和物品的行为。

10、强制购买:是指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从而排挤其他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

11、竞争法:是指国家在协调经营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象或有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行为。

13、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滥用经济优势或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

1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5、补 贴:是指由出口国政府或与政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对生产厂商生产经营某种商品时所给予的一种财务支持,并由此对进口国国内巳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阻碍的行为。

16、企业合并:是指如果一个企业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订立合同以及其他方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影响,这两个企业便是出现了合并。

17、卡特尔: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通过以协定的方式划分市场,规定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

18、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19、搭售安排:是商品出售人与买受人之间订立的一种协议,规定买受人购买某种商品时,必须购买另一种商品。

20、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行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由竞争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共利益原则。

2、欧共体竞争法的实体内容:

1、对共同限制竞争行为;

2、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3、企业合并行为。

3、佣金的法律特征:

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

2、中间人必须有合法经营资格;

3、支付佣金和接受佣金都必须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并必须如实入帐,这是佣金与回扣的本质区别。

4、佣金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3、抽奖式有奖销售与有奖募捐防其它彩票发售活动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目的不同。

3、对购买者的意义不同。

4、活动程序不同。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三类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

1、在商品上的虚假标示;

2、虚假广告宣传;

3、其他虚假宣传。

5、回扣的法律特征:

1、回扣只能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而不能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以外的第三人;

2、回扣的物理表现形式是经营者一方向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

3、这种金钱是在帐外暗中给付的;

4、经营者给付回扣的目的在于阻碍竞争对手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与更多的经济利益。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特征:

1、调整范围上采取了综合高速的立法模式;

2、在规定多种救济方式的同时,侧重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干预;

3、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于一体。

7、商誉权的特征:

1、商誉权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具有财产内容;

2、商誉权也有人格性质,总是和具体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联系在一起,离开了具体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就无所谓商誉权;

3、商誉权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只能一次或数次使用的权利;

4、商誉权的取得具有特定性。

8、搭售行为的构成条件有: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搭售行为常见的是发生在该经营者的商品具有一定独特性,并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力的情况下。

3、搭售或所附条件必须是不合理的。

9、涉及四个特殊准则:

1、实行广告的行政审查制度;

2、严令禁止在这些特殊商品的广告中使用一些宣传手法和一些宣传语言、文字、数字、图案等。

3、禁止对部分特殊商品作广告或者采取大众传播媒介作广告。

4、部分特殊商品广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用语。

10、竞争法的作用有:

1、规范市场秩序;

2、促进有效竞争;

3、保护消费者权益。

11、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由竞争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公共利益原则。

12、附赠的法律特征:

1、附赠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

2、附赠的赠品是向不特定的交易相对人提供的。

3、附赠的形式多种多样。

13、不正当有奖售行为的表现有: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有奖销售。

14、竞争法是经济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经济法与市场的关联及竞争在市场体制中的地位;

(二)竞争法在实现经济法价值目标中的作用。

1、竞争法的目在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有序展开,引导竞争者的竞争行为向高效率的

竞争法 复习(★)

第一篇:竞争法 复习 竞争法 1.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必要性及重要性是什么?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怎么看这个问题 2.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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