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概论考试重点

第一篇:法学基础概论考试重点
宪法监督制度:特定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体制就是指负有行宪和守宪责任的各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执宪监督;外部监督体制指行宪和守宪主体行为的社会力量监督。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都对宪法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顺应了世界宪法监督发展潮流,也保证了宪法监督的有效实施。但是,严格来说,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相当薄弱,其规范化专业化和制度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宪法:确认国家根本制度,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特征:内容有别于普通法律,宪法规定的是关于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涉及的都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普通法更严格;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体现。公民平等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在法律地位上不受歧视的权利。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A.平等享有法定权利。B.平等履行法定义务。C.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D.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②禁止差别对待。司法机关的性质、组织系统、领导体制:人民法院:性质——国家的审判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领导体制,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组织系统①最高人民检察院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③专门人民检察院A.军事检察院B.铁路运输检察院(3)领导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他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我国人民检察院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联系: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主体通常是恒定的一方主体。区别:除了行政主体外,行政法律主体还包括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外延要远远大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A.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严重超越职权或受胁迫、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B.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情形C.行政行为有犯罪情形或将导致相对人犯罪D.行政行为没有实施的可能。②法律后果,自始至终无效,被该行为改变的状态尽可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行政处罚的原则:A.处罚法定原则 a.处罚设定权法定。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c.被处罚行为法定。d.处罚种类、内容、程序法定。B.处罚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a.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原则。b.处罚救济原则 E.职能分离原则F.一事不再罚原则。a.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不再实施人身罚;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依法折抵法院所判刑期;已给予罚款处罚的,折抵罚金。罪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刑罚轻重应与犯罪轻重相适应。内容:
(1)刑罚与罪质(犯罪性质)相适应。(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正当防卫成立条件:(1)起因要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①包括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②是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害性较大并具有积极进攻性的行为。③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违法行为。④是现实存在的行为。(2)时机要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①不法侵害的开始通常——采“着手说”;现实威胁明显、紧迫的——采“临近说”。②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侵害或不法侵害行为已完成。(3)主观要件:有防卫意识。(4)对象要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5)限度要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行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a.年满18周岁的公民。b.精神状况正常,智力健全,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C、16~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民c民事行为内容(标的)可能、确定和合法。D必须依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进行 :A、欠缺生效要件,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B、影响社会利益——使之当然无效;C、仅关系个人利益——赋予当事人以撤销权;D、仅属程序问题——使之效力未定。无效民事行为种类:①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②意思表示存在瑕疵的 A.一方故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B.双方故意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a.虚伪表示b.隐藏行为③行为内容存在瑕疵的A.标的不确定的行为无效。B.标的自始客观不能C.标的不合法。法律后果: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存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地位的法的不同形式。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以同类方法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法律制裁。犯罪:行为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①一般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②聚众共同犯罪,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③集团共同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累犯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自首指犯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无权代理欠缺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表见代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合伙:有两个人以上的主体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意思表示:民事主体将希望发生法律后果的意愿以一定形式表示于外部。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第二篇:法学概论考试重点整理
法学概论考试重点
1、法的基本特征 14 法的基本特征是法所独具的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种种重要属性。①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它向人们提供的行为模式具有一般性的特征,即在相同的条件下,一项法的规范可以被反复适用;其还具有可预测性,法的这种属性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有意识地去做或不做一定的行为。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在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制定和认可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③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④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法的渊源 即法的表现形式 17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知晓、遵守,也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法学上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形式。
从历史上看,法的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另一类是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
①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亦即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或制定法。
②国家认可的不具备文字形式的习惯,即通常所说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判例也是一种不成文法。
除上述基本形式外,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某些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或宗教的经典,都可以成为法的渊源。
3、法系 18 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国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
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效仿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4、法与道德的关系 21 道德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评价、褒贬人们的行为,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所以,道德也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和道德既然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而且又都是社会规范,它们之间必然会有许多相同和相似之处。但是,法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之间又有着质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表现为:
①两者的产生和发展趋势不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道德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原始社会没有法,却有自己的道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法消亡了,道德则依然存在,并将得到充分发展。
②两者形成的方式和表现方式不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通常以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自发的、逐渐的形成的,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当中。
③两者实施所凭借的强制力不同。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的实现则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
④两者调整的范围不同。法调整的只限于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那部分社会关系,而且通常只限于对人们的行为提出要求,只起到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要广泛的多。它不但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且还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提出要求。
⑤两者在体系上也有所不同。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阶级统治意志,只有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才能使自己的意志被奉为法律。所以,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法律体系。道德则不同。各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并形成各自的体系。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建立在共同的基础之上,体现同一阶级的意志,完成着共同的使命。它们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法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则是相互对立的,对法来说,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种异己的力量。
5、行政法规 32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法的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法的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35、36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正确、合法、及时”六个字。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在适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案件作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第三,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各种不同类别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它们的效力问题,从而作出正确的选择。
7、法不溯及既往 36 这是关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凡是法律对其颁布前所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不具有约束力的,就是不溯及既往。由于人们一般不可能按照尚未颁布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应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8、法律关系 40 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就必然要以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任何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有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我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此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经我国认可的外国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可以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人体(包括生命,健康和身体以及与此相关的人身权益)。
9、法律事实 41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这不是说法创造了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况的存在。这种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就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区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事实。行为按形式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0、实现法治的必备条件 52(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法律的极大权威表现在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内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对法律的认同,以及由于崇尚法律而形成的情结即法律信仰。外在方面是人们普遍的以其自觉的行为来实践法律。有了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法律就会成为毋庸置疑、不容动摇的社会调整力量。
(2)完善法律体系。法治就是依法治国,因而法律就成为绝对必需的基本手段,而且法律的体系也必须是完善的。这就是要求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有事先制定出来的法律的调整,并尽量避免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3)强化民主法治。法治和民主是密切关联的,没有民主就是没有法治,没有法治也就意味着没有民主。
(4)坚持依法行政。一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遵照法定程序实施。(5)保障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公民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得到法律救济的最后关口。所以,公正司法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进而对于国家的法治非常重要。
(6)搞好法律监督。搞好法律监督,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公正、廉洁、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全社会一体地守法都是极为重要的。它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证。
11、自治机关 91 自治机关是指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行使自治权的部门,也是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部门,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12、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 94 宪法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系列规定是确保宪法的根本法的地位,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的总要求。
(1)宣告本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2)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3)现行宪法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4)规定了严密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即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常委会的不当决定(5)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6)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1)-(6)来自百度百科
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为了人民的利益坚持真理,为了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中国共产党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是宪法得以实施最根本的保证。
保证宪法实施,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都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3、对公务员奖励处分的方式 101 对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4、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123-125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在第十条中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得依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因而他不是一切人都具有的,也并非始于出生。法律确定公民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根据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法律根据年龄和心智的因素,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
15、物权 13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支配性。物权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不需要借助其他任何人的行为。(2)对世性。物权的对世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3)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效力;第二,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4)绝对性。物权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对特定之物直接进行管领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属绝对权的范畴。
16、所有权与债权的区别 134 139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两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在所有权关系中,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是不特定的。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履行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和履行此项行为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一般只有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得到实现。而所有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则无须以其他人一定的行为为条件,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妨碍和不侵害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义务。
(3)债的标的,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权人的义务的共同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智力成果,还可以是行为,而所有权关系的标的只能是物。
债权所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流通、分配和交换方面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则反映对社会物质财富的占有、生产、消费方面的财产关系。
17、合同的担保形式 142
(1)保证。其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其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指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4)留置。其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143)。其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8、不当得利 144 没有合法根据(即合同与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害的,称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人应负向受损害一方返还这种得利的责任,从而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要件:①必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从而与侵权行为有区别);②必使他人蒙受损害;③上述得利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得利并致人损害没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
19、知识产权 145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版权(或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
知识产权具有以下三个特性:①专有性(或称独占性、排他性)。它只能由特定的主体享有,非经其许可(或有法律的强制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其著作、专利和商标,以谋取利益。②地域性。即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要寻求别国的保护则需按国际条约和该国国内法的规定,在别国重新取得知识产权或经别国承认。③时间性。即不得超过法律允许的保护期限。20、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63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中前三者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三者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曾经扶养死者较多的人虽不列入继承顺序,但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以适当照顾,以保证他们的生活需要。
21、诉讼时效 168 时效是指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成为诉讼时效。它的特征是:(1)必须已届满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2)有时效期限届满以前权利人未行使其请求权的事实;(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超过法定期限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义务人可以因此不再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是为了稳定社会生活秩序,并便于人民法院及时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
22、罪刑法定原则 222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3、犯罪构成 226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下列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1)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3)犯罪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可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它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的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它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直接客体是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它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的叫简单客体,有两个以上直接客体的叫复杂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任何犯罪都必须是人的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可言。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这两种基本形式。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在分析犯罪的客观方面时,必须查明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的主体应是:第一,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第二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第三,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犯罪主体就是一般主体。在某些犯罪中,犯罪主体除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称为特殊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24、故意/过失 228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直接故意。另一种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故意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过失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种过失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25、正当防卫 229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第三,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第四,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26、自首/立功 241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过自新的具体表现,因而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上述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62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后,由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28、不起诉 267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审查后,确认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免除刑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自行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诉讼活动。
29、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275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应一律平等。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享有比对方更多的诉讼权利。
(二)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现行法明确规定,这种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而且不能将调解理解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应久调不决。
(三)当时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时,还须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从而应受到法院的监督。
(四)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监督。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往往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五)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这种社会支持起诉的原则,是国家干预原则的补充。这种社会干预只适用于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一是外国人(包括外国企业和组织及无国籍人)在中国法院诉讼,同中国公民和法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二是外国法院如果对中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的诉讼当事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加以同样的限制。
(七)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具有道德层面的意义。30、国际法的渊源 313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主要是那些含有一般性国际关系准则的多边国际公约
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
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也被认为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是一般法律原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它只有经过所有主权国家的承认,才能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3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①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②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
③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④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⑤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⑥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⑦法律效力不同。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⑧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第三篇:法学概论重点
P1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P15: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不平等
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最早一批奴隶制成文法: 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5世纪罗马国《十二表法》;公元前3世纪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作禹刑”“夏刑三千”殷商“汤刑”,周朝“周礼”
P17: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
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P19: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特点:
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确认契约自由
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确认法制原则
P21:法律的阶级性
1、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2、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
3、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4、任何意志包括国家意志都表现着人的愿望和追求,因而都具有能动的、自由的属性。
P26: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P29: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特点:
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2、人对法律的需要的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3、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与人的需要的满足之间的桥梁是实践,惟有经过实践,法律价值才可能体现和实现。
P32:法律的各要素及内容
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1、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
为模式。
法律规范的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分类: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序(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2、法律原则: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
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分类:
以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基本原则、具体原则
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
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社会原则、专门法律原则
3、法律概念: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
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功能。
P37: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用成文的形式(条文)表达的规范性文件。
2、判例法: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或具有新
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习惯法: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俗和
惯例。
4、引证法:(法理法或法理)国家机关(主要的司法机关)引用某些经典或法学家的著作和言论作为处理事件或案件的法律根据。
5、宗教法:国家宣布或承认某些宗教典籍和教会规章具有法律效力。
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P38:法律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
6、公法和私法: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始于罗马法学家)
7、法系:西文法学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概念。
P44: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然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参透的。
一方面,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范提升法律规范加以推行。
另一方面,统治阶级道德又各级地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其实,法律的每一项规定都渗透着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不同点:
1、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道德则与人类社会相伴始终。
2、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比法律宽。
3、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内心信念。
4、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之中。
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
P45: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P4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
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
P51共产党的政策:党组织为了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1)则于法律是党的政策定型化、条文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
速力
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别)
1)党的政策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体现,法
律是国家意志(全体人民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制定;法律由国家制
定
3)党的政策一般是号召性的原则的指导;
法律的规定比较准确和详尽。4)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5)党的政策内容广泛,不是所有内容都要
制定成法律。
P5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社会主义法律源源不断地从社会主义道德那里吸取内容,使之上升为法律规范;反过来,又借助法律规范来维护和传播社会义道德。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调整的连范围和实施的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二者又不能互相代替。
P54:规律:(法则)是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
必趋势。
P5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或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P5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守宪法的原则
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
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P58: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P6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对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案的公布
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总统或内阁等);便有时也指对地方国家机关授权。
P6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及其系统化
1、宪法
2、法律
3、行政学规
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军事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
10、国家认可的习惯
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P68:我国的法律体系
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诉讼法等。
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要做到正确:
1、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要求对案件的定性准确
3、要求对案件的处理适当
4、要求有错必纠
P7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
P71: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有: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
3、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
4、不溯及既往
5、“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
6、法律冲突的解决
P72:法律冲突的解决:
1、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冲突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的法律冲突
4、授权立法与立法与法律的冲突
守法: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P75:社会主义法律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
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分类:
1、从解释主体上分类
1)正式解释: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2)非正式解释:学理和任意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
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字面解释
3、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
方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P76:违法: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违法构成的要件和种类:
1、违法的客体
2、违法的客观要件
3、违法的主体
4、违法的主观要件
法律责任: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所彩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P78: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物、智力成果、行为、人体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P82: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
2、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
4、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这项要求,核心在于反对特权。
P94: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1)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
2)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3)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3)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P87: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
作用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P89:“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
1、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
2、法治本身反过来又要求有详备的、反映社
会正义的、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
区别:
1、固有的属性不周
2、在治国中的地位不同。
3、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
4、经济条件的不同。
总的来说,有法制不等于有法治,但有没治
则不可以没有法制。
P91: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
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
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
3、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的需要
P94:实现法治必备的条件
1、维护法律的极大权威
2、完善法律体系
3、强化民主法治
4、坚持依法行政
5、保障公正司法
6、搞好法律监督
P96: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个论断包含两层意思
1、宪法也是一种法律
2、宪法和其他法律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内容方面的特点(基本原则)2)效力方面的特点(最高法律效力)3)制定和修改程序方面的特点 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全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合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P101:宪法: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确认和保障该国民主制度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
美国:1776《独立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方宪法
法国:1789《权利法案》 法国:1789-8《人和公司的权利宣言》(人权宣言)
2、社会主义
俄苏维埃:1918《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第一总社会主法宪法。
3、旧中国宪法: 中国大地主《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中华民主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
资产阶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工人阶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共同纲领》
4、新中国
194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体会议) 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80《宪法》(现行宪法)
P107: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1982年宪法)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期开放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道,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由序言及总纲,公怕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微、首都四间组成,共138条。
P111: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在家中的位。
P11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
志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结合
4、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P115: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1、无产阶级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要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和最高原则
3、从政权利的职能来看,人民民主专政具有维
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民主地位
4、人民民主专政担负着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
度的历史任务,这也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
既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宪法关于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为什么没地直截了当地提无产阶级专政,而要采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
1、我国的政权虽然由工人阶级领导,但工作阶
级在总人口中占少数,多数是农民。
2、任何国家政权都包含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
P116: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
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都和拥护社国统一的爱国者有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P117: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P118: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
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P12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
质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通
法学基础概论考试重点
本文2025-01-30 08:54:16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532076.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