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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个人所得税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产生与发展;掌握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内容,熟练应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理解个人所得税的征纳管理。

本章重点内容:纳税人身份判定、应税所得项目、税率、不同税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计算、减免税优惠、境外所得税额扣除、纳税办法。

本章难点问题:费用扣除中有关“次”的规定、应纳所得额确定、应纳税额计算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等。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他们各自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又将其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一、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的条件(只要具备其中1个条件即为居民纳税人)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这里“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满1年的个人。

这里“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个人。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居民纳税人种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2)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3、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任何地方的应税所得,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两类;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2、生产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

3、劳务报酬所得: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4、不动产转让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所得:实现转让的地点

5、财产租赁所得:出租财产的使用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支付方所在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的使用地

第二节 应税所得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有两种情形)

4、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注意与工资薪金所得区分开来

5、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节、税率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三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一、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以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确定为5%~45%。(税率表略)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两个应税项目,税率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确定为5%~35%(税率表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不同,又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其他收入上交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即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三、20%的比例税率:适用于以“次”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它八项所得项目。但在具体运用时,有的项目有加征规定,有的项目有减征规定,因而还要加以区别:

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有加成征收,具体规定如下表:(举例)

2、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征收率14%。

3、其它六项所得均按20%比例税率,它们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不同,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同,因此需分项计算各项目应税所得额,以某项应税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各项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或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说的“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全年可减除24000元。(举例两种情形予以说明)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数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速算扣除数:

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

 2,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元; 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555元; 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1005元; 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的部分,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叁仟元伍佰元后(外籍人员按肆仟捌佰元)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说“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费用扣除问题。

二、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和标准

附加减除费用只是针对应税项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作出的特殊规定,其目的是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外籍人员和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税收负担。

1、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华侨、港澳台同胞。

(3)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中国公民;

2、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4800元。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中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的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即每次收入都可以减除定额或定率的费用的标准,以其余额计算应纳税额。如何准确划分“次”,对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税收漏洞都十分重要。为此,税法按不同应税项目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即前面提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第五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针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分别为:

1、工资、薪金所得(教材有误)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20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两种计算办法。

(1)查账征税:

有关扣除项目及标准参见教材,特别注意: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的个人生计费可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可以税前据实扣除。

(2)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费用-20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注意财产租赁的收入额中还有法定税费和修缮费用准予从中扣除,教材案例有误)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

7、财产转让所得(在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时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居民纳税人)一次取得年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按月支付的奖金)的计税问题。(结合教材第205页)

(1)个人取得的上述奖金,不能平均分摊于各月,而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取得的当月计算纳税。

(2)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而该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20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2、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全额”是指扣除2000元费用后的余额。但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者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个月并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依据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成月工资、薪金后,再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4、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5、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税款

在实践中,如雇主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为不含税的净所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已由雇主代其缴纳,此时应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据以计算应纳税额。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对应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见案例7-14)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可分为定额负担部分税款和定律负担部分税款两种情况。

①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这类纳税人可能是居民纳税人,也可能是非居民纳税人,这要取决于在中国的居住时间,对其工资薪金征税时首先要加以区分。

(2)对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必须明确的是:不论工资薪金由境内或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只要是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也就是说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是纳税人实际工作地,而不是所得支付地。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有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的问题。

(3)对上述个人的工薪所得征税有税收优惠:

①对在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即半年)的非居民纳税人,其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征税。

②对在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不满5年的居民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境外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免予纳税。

7、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在减除20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预缴,年终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额-已预缴税额

8、一人兼有多项应税所得(见教材第208页案例7-15)

纳税人同时取得两项或两项以上应税所得时,除按税法规定应同项合并计税的外,其他应税项目应就其所得分项分别计算纳税。

税法规定应通向合并计算的应税所得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纳税人兼有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以上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如几个人共同完成一部著作而取得的稿酬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10、失业保险费(金)征税问题

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个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上述收入在当地上一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免税;超过部分应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1999年11月1日起取消免税规定)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不予免税。

12、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经批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有: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第七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一限额扣除的原则与企业所得税中相关的内容一致,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结合教材第209页案例7-17)

一、计算扣除限额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不同性质所得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因此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限额应采“分国分项”的计算方法,即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这与企业所得税计算扣除限额采用的“分国不分项”方法要区别开。

二、运用扣除限额

以纳税人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与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相比较,低于扣除限额的应在中国补缴其差额部分;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另外还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不行。

第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八节 纳税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

一、自行申报办法(适用范围、纳税期限、地点与方式)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代扣代缴办法

是目前实际使用的个人所得税主要纳税办法。学习中应关注以下主要内容:

1、扣缴义务人

凡向纳税人支付除个体工商业户所得项目以外各项应税所得项目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2、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

老算法+新税率,年终奖缴税有变化

2012-1-10 8:54 转自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的年终奖要缴多少个税?这个问题大家颇为关注。尤其在去年9月1日,新个税法开始施行。但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有变”被证实是个谣言。所以今年的年终奖仍要沿用老算法,不过税率是新调整的,这意味着,即使和往年同样数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但拿到手的钱数也会有变化。

这里我们请专业人士根据部分采访对象年终奖的数额来计算如何缴税。这里又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等于或高于3500元。

市民刘颖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得工资收入为50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工资5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5000-3500)×3%=45元;年终奖1万元,首先除以12个月约为833元,对应的适用税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0000×3%=300元。刘颖应缴纳个税为300+45=345元。

第二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

市民陈新年终奖发放的当月工资为25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商数为750元,其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10000-(3500-2500)] ×3%=270元,则陈新当月应缴纳个税270元。

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

2011-12-7 13:42 绍兴会计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年关将至,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已经成为“习惯”;法不责众,也就成了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工资的节税建议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 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 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扣除3 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 000元(8 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 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 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 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 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18 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 695.1元(18 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9元(18 001-1 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

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 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 000元。验证如下: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25 000(元)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验证如下: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 893.08×5.5%=3 459.12(元)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 893.08-3 459.12)×(1-20%)×30%-2 000=12 264.15(元)

合计为:3 459.12+12 264.15=15 723.27(元)

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 893.08×25%=15 732.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 732.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 000元。验证如下: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10 000(元)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巧用所得税技巧 提供收入降低用工成本 2011-11-9 10:50 商界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给员工开税前1万元工资,企业要付出总成本约14410元,约为员工税后所得的2倍——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

这次个税法修改,公众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大多是个税起征点,甚至有人认为新出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殊不知,个人不容易,企业更不容易。举例来说,现行3500元个税起征点情况下,我通过个税计算器,计算了在北京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其应缴纳个税322.70元,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税后月收入约为7454元;而另一方面,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

——这无疑反映了我国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尴尬现状。然而事实上,据我调查,目前80%以上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愿意将员工能够立即拿到手的实际货币收入提高,以激励员工。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下面,我将用北京万禾公司的现实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

“1元钱临界点”

万禾公司是一家已进入IPO辅导期的节能行业的准上市公司。根据北京市对“五险一金”的缴费规定,万禾公司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的费用约占其月工资的44%——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3%+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12%。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员工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公司每月要为其承担4410元的“五险一金”。综合下来每个月,公司为该员工付出的总成本为14410元。

——税负高达44%!怎么办?万禾公司优化薪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拿年终奖“开刀”。

这里面就存在筹划空间。如可以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按最大限度适用低档税率,即10%税率推算,假定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给邹总监发放7000元工资,年终奖金最多可发放66000元,则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20%-555=145元,表明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40元,而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6000×20%-6660=6540元,则邹总监全年薪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40+6540=8280元。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可为邹总监节税6660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笔6660元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节省下来的。

看到这里,聪明的你会发现,事实上,节约的这笔6660元钱只是总节约额的冰山一角。也就是说企业不单单通过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的方法,少支出了6660元的现金,而且通过降低邹总监的实发工资,相应的,其“五险一金”的工资基数就下降了,企业相应配套支出就少了,下面我可以再计算一个这个节约额。

如果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12500元,税后收入为112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15300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800.8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5557.92元,企业支出总计为:15300+5557.80=20857.80元。

经过筹划调整,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7000元,税后收入为68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9144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032.9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4032.50元,企业支出总计为9144+4032.50=13176.50元。

这样一来,企业每月大约节省了(20857.80-13176.50)=7681.30元,其中包括了每月节约的税金为6660÷12=555元。一年下来,邹总监一人就可为企业节约支出约为92175.60元!可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说穿了,“五险一金”对企业来讲是个大文章,做到相对均衡就可以大大下降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当然,企业在节约“五险一金”支出的同时,一定不能伤害员工情绪。“十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实际上,企业节省下来的费用完全可以通过现金补贴员工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企业在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薪酬分配方式、时间、次数及每次的金额,可以使员工净收入也就是到手的现金收入达到最大化,获得企业和员工两方面都满意的税收利益。

新增工资福利化

上面谈的仅仅是企业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事实上,现在企业要留得住人才,就要开出高工资——新增工资怎样合理避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企业支出越来越多,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可以将部分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以满足员工的消费需求,同时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效果。

比如万禾公司的销售经理张小江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8600元,每月支付租房、打车等费用约为4000元,除去这些费用后,张经理每月实际可用的收入约为4600元。但张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600-3500)×20%-555=465(元)。企业可以改变一下上述费用支付方式,由公司为张经理提供免费住房、车辆。假定将张经理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下调为4600元,则张经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3元,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如此筹划,对万禾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4000元;对张经理来说,可节税近432元,实际上为企业节约了432元,全年节约了5184元。

另外,只要降低了工资基数,同样可以减少企业配套的“五险一金”支出,经测算,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8600-465)=8135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15934.45元,当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4600-33)=4567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8525.41元,可节约企业现金支出金额为:(15934.45-8525.41)×12=88908.48元。类似的方式,除上述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工作用车,是少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有效办法外,还可由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膳食、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等,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

这样对企业而言,既可在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情形下提高企业的形象,又能把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对员工来说,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并且是完全符合税法条例规定的,不用担心税收上的风险。

奖金VS分红

除此之外,奖金和分红之间也存在一个纳税均衡点。

我们都知道,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按工资薪金纳税,有免征额扣除,能减轻企业所得税;分红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发放,按20%的税率纳税,无任何扣除,产生不了抵税作用,这一部分显然是重复纳税了。但国家税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政策不可能改变,企业就应要遵照执行,依法纳税。不过,如果我们把账算清楚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减轻重复纳税。

这里边的一个纳税均衡点是: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万禾公司就充分运用了这个纳税均衡点原理,经过精算,一年为股东节约了8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税收风险。

现在做企业很难,一方面税负较重,另一方面用工成本越来越高,对于民营企业更是如此。然而,企业在与国家进行税收博弈时,一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特别是对于有理想在未来上市的企业,这些非法手段都是埋下的“地雷”。

事实上,通过万禾公司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的企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通税法的CFO,通过对员工薪酬激励的筹划,既可以增加员工和企业的税后收益,又能有效地达到节税和激励的双重效果。这样,企业成本降低了,也避免了税收风险。

——有正道,没人愿意走邪道,企业亦然。

在计算个税时,由于年终奖纳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怪现象。该现象被称为“1元税差”,即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而企业的应对之策,就是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按整数发,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比如6 000元(适用税率为5%),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000元(适用税率为35%),1,2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这1元钱就可能让你的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5%!

这1元钱就是年终奖发放传说中的临界点。

万禾公司正是充分运用了这个临界点技巧。经过测算,该公司因此一年为员工节约了4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就是公司少支付了48万元的用工成本。

削峰填谷

其次,工资与年终奖应该怎样配发?这牵扯到“五险一金”,也是有学问的。一般来说,企业员工薪酬一般都分为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后者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主要方式。然而,月工资和年终奖支付比例不同,会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对企业来说,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比如万禾公司项目总监邹如飞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每月收入为12500元,每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500-3500)×25%-1005=1245元,邹先生每月税后工资为112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45×12=14940元。巧签劳务合同节省个税支出

2010-5-18 8:32 吕风柱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时,提供者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时限、用工条件等方面,对于税收往往忽略了。其实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适当考虑一下税收因素,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得到实惠。

报酬与费用分开

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

例如,王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1万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在此期间王先生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14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8600元,由用工单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600×(1-20%)×20%=1376(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224元。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就是举手之劳,不会增加太多费用,说不定还会比一次支付1万元劳务报酬节省。

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

在提供劳务时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提供劳务。

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

例如,李先生在一家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李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年3万元,按月领取。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劳务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800)×20%=340(元)。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2000)×5%=25(元)。通过比较发现,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招聘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每月相差个人所得税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的税负较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 2009-9-1 11:17 葛长银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很多,我们选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常规项目,来谈一下节税技巧。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

【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员工就不用纳税了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10%-25=175(元)

这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70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4000×4+500×8)÷12=16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20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4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700元。

【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很有学问,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例讲解:

张某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得年终奖6001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税额=6000×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某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满足5%的税率)、240000元(满足2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分钱。这区区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我们曾经手的一个企业,年终奖“发整数”,一下子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

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分——“化大为小”。案例讲解如下:

【案例3】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减轻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我们看看如何签合同才有利于李先生。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

个人所得税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应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产生与发展;掌握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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