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浅谈
摘要
改革开放的实行及不断深化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的调整与完善且已成为地方财政的一项重要支柱。但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我国税制模式难以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税收征收范围的设计不合理,扣除项目和税率结构设定的不科学等问题日益显露出来.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完善使得效率低下,同时部分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从而导致偷税漏税的现象比较严重,而我国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罚力度又不够强,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是尤其重要的.应完善个人所得税立法,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和征收机制。
Abstract
With socialistic market economy system being set up step by step and opening reform being deepened gradually in our country, the law of inpidual income tax is having been coordinated and perfected by degrees.The economy is developing and the level of people’s life is improving.But in the system also many deficiencies come to light such as the pattern that our system used can’t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the scheme of the tax revenue area is unreasonable;the enactment of deducting projects and tax rate’s construction isn’t scientific and so on..At the same time ,as our country took part in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nd the total level of our country’s economy has been boosted, the work of inpidual income taxe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lso turn up lots of questions, including that the system of inpidual income tax’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isn’t perfect so that the work is inefficient and meanwhile because many people lock of consciousness of paying taxes of the phenomenon of tax dodging and tax avoidance is very serious and what’s more, our country isn’t severe enough to punish the actions of taxes dodging and tax avoidance, so the system of inpidual incom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face new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Now when tax revenue income of inpidual income tax is more and more by years, it becomes more important to enhance the systems of inpidual income tax’s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o does the work..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在过去的27年中,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多次改革,使其不断完善,同时对征管工作也进行了不断改进以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从而推动了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连年高速增长。该税种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制建设的滞后、税收征管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分配的调节作用及组织收入的职能日益淡漠,为此不少人士提出“把征税与个人经济负担结合考虑,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合理性及征收科学性等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迫切的问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及未来完善发展对策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弊端及改革方向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混合制。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后,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税收征管相对落后,我国一直实行分类制税制模式。这一模式适应了源泉控制的要求,并有效防止了税收流失。但是这种模式不能全面地、真实地反映
纳税人的税收水平和纳税能力,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渠道和形式的多样化也对将所得税清晰分类带来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行分类税制必然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人,多次扣除费用、分别适用较低税率的情况下,使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甚微。这样不但不能全面、完整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反而会造成所的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少纳税,所的来源少的、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现象。因此分类制不再是我国理想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趋势,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分类制与综合制相结合的混合税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以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制真正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体现量能纳税的原则,真正实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防止两极分化的目标。
(二)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所谓"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住满365天, 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仅视为临时离境而不扣减居住时间.如果这样的话,如果某外籍居民在某年5月来我国工作且在我国居住,在次年4月离开我国,那么该居民就不能成为我国的纳税人,从而回避了对我国的纳税责任,我国为此将损失是难以计量的.不同的,美国不仅将持有"绿卡"的外国人视为居民,而且还将"当年及过去两年时间内在美国时间累计居留达183"○1者,也视为美国居民.
对于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的认定,应将现行税法中规定的365天适当缩短,如像美国的183天的规定,也就是说,凡一个纳税年度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3天者,均为居民,实际上,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多规定以183天作为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标准,不但可以使我国税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而且能够相对扩大我国税法的居民管辖权范围.○2
(三)扣除项目及税率结构
1、扣除项目及税率结构的设置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与比例税率并存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所得的性质不同而异,大体有三种:一是超额累进税率,即对工薪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制,对个体经营、承包租赁经营所得则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制;二是对其他8项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稿酬所得在使用20%的比例税率后减征30%;三是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税税率。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不适应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级次过多的边际税率,使相当多的纳税人不能接受,在实际执行中形同虚设,反而由此使许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边际税率档次而想方设法隐瞒各项所得,从某种意义上讲,强化了纳税人的偷逃税意识;名义税率过高,与实际税负差别较大,使得课征实效较差。而不同所得间税负的差别则更为明显,对于年
收入超过121万的纳税人而言,其工资、薪金的最高税率为45%,而因购买彩票有幸获得的500万元偶然所得,其税率却仅为20%。这种非劳动所得的税负低于劳动所得的税负的现状,更体现了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
在费用扣除制度方面,导致了收入来源的个人,反而扣除数额大,扣除次数多,违背了量能纳税的原则;扣除标准过低,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例如工薪所得项目扣除标准至去年一直沿用全国统一800元的扣除额,虽然近年来不少地方都提高了扣除标准,但总体上仍然偏低,而外籍人员却加扣3200元也显失公平原则;扣除制度考虑因素不够充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像自费教育、自费医疗、房屋购置等这类支出在纳税人支出结构中比重日益增加,但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虑。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是否已婚、家庭人口情况、家庭合计收入多少,一律对个人定额扣除,这样虽然简单易行,但是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很显然单身纳税人和有抚养义务的纳税人在取得同等的收入的情况下,其负担能力是不同的,这就造成税负不公。
2、设计科学的扣除项目及税率结构
在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时,仍应采用累进税率的计算方式,3我国可参考○
美国、英国的税制改革方式,即“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如美国把原来的11%至50%的14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15%和28%量级,英国将原来的27%至60%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改为25%、40%两级。可考虑以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为基础,将9个税率级距缩减为5级,并将最高边际税率45%降至35%,计算应纳税额时还可借鉴国税法中关于“累进消失结构”的规定,○4当所得超过一定的数额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的方式,而是直接按全额累进税率纳税,从而增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
在调整税率结构的同时还要提高扣除额。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去年我国 将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在12月23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长谢旭受国务院的委托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有原来的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样既可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需要,也统筹兼顾了财政承受能力,并体现了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意图。同时应因地制宜,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费用扣除额。在确定扣除额时还应借鉴美国、法国的经验,适当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如美国交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儿童的数量情况。同样收入的两对夫妇,有儿童和没有儿童所交纳的税收相差很大;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交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法国法律规定,一位成年人的家庭参数为1,而孩子的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为2.5。对中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应规定特别扣除费用,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
此外,应取消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人的附加扣除3200元费用的规定,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和税法的公平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征管首要问题是明确纳税人的收入。当前什么是一个纳税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难事,至少有下列行为税务机关很难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个纳税人同一纳税内取得哪些应税收入,在银行里没有一个统一的账号,银行方面不清楚,税额方面更不清楚。二是公民收入以现金取得较多(劳动法规定工资薪金以现金支付),与银行的个人账号不发生直接联系,收入难以控制。三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正因为有上述情况,工薪收入者就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支撑。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有待完善。这既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其他相邻法律密切联系,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更科学合理又不违背法律精神,是既难又重要的事。目前我国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由于制度不健全,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另外,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限制,信息传递不准确,信息不能实现共享,时效性差,使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无法在不同的征管区域之间迅速传递,即使在同一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与稽查、税政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往往受阻,造成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的现状,容易出现征管漏洞。
2、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够强
有些公民有一种逆反心理,不愿意与税务部门合作。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国家征税要直接减少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有些纳税人对税收的性质及必要性缺乏认识,认为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还要缴国家,觉得吃亏,想方设法偷逃税款。有些纳税人明知道偷逃税是一种违法行为,也知道一经查出会受到处理,但是他们认为,反正偷逃税的也不止我一个,税务机关没有办法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偷逃税人都查出来处理,缴与不缴一个样,法不责众,因此放弃了为财政纳税的义务。有些纳税人则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深恶痛绝,认为自己的钱与其让某些蛀虫肆意挥霍,不如自己消费。还有的纳税人因不满于某些税务人员的一些不适当的做法,而不愿意主动纳税。正是由于这些纳税人思想认识上、心理上存在种种误区,使得其依法纳税意识淡薄,不能主动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还有些公民呢,明知道纳税光荣,但把其停留在口头上。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利自订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务、股权、股权分配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工薪收入者逃税几乎不可能(不是不想逃税),他们没有前述的权利和经济实力支付逃税费用,且工资薪金收入基本上是单位代扣代缴,逃税无门。
3、偷漏税现象严重且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象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据中国经济景象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虽然有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遭到了一定的打击,但往往仅以补税罚款作为对其进行的处罚的方式,处罚力度的欠缺也容易产生较强的负面示范效应。
(二)解决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建立严密有效的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尽快创造并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配套条件。主要有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界定个人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实行并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问题;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号码固定终身化制度,并在条件具备时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为全面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条件;强化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
在落实扣缴义务和双向申报的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积极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同时按税收管理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和银行等部门之间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税务机关还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征管的外部环境有所掌握。例如,与银行互联互通信息、个人从事金融活动记实登记并核对身份证、调整工资结构将职工发放各种形式收入统一纳入工资管理、通过银行发放工资并推行信用卡消费等,以便及时掌握全面经济来往与收入情况,并进行核对与检查。
2、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逐步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等各种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使全体纳税人真正理解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懂得为什么要纳税,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认识到不照章纳税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办税人员的纳税辅导,向扣缴义务人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等等。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税法宣传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纳税人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重点地进行宣传。税法宣传要形成机制,不能一阵风,要长期坚持不懈。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促使广大公民增强税法意识。由其是现修订法涉及到的对于我国高收入者进行自行申报。目前,我国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贡献很低,与部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渠道多,对其征管难度在有一定的关系。向高收入者积极宣传自行申报纳税制,凡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以便有利于强化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规定,并将纳税观念转变成为自觉的纳税行为。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一方面税务机关部门要加强纳税资料的受理审核,并将申报信息及资料及时传递给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稽核评税管理、发票管理、建档管理、税收计划、统计、会计等部门。催报催缴、稽核评税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催报申报资料,对扣缴工作进行稽核评估:一方面加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力度,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不法手段故意应扣不扣,已扣未缴税款的,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加强税源控制,要认真核实扣缴义务人职工人数、报酬发放时间、方式和数额。对兼职、外派、挂职、借用借调人员,临时用工等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纳税人要重点监控,监督扣缴义务人为他们建立专门台账加以管理,督促纳税人确定一处扣缴点自行申报。
与此同时,严厉查处逃税者,增大逃税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强大的威慑,同时指定详细的执法实施细则,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处罚的随意性。尽快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将偷漏税者的行为记入档案,并与个人的发展紧密相连,加大税务检查概率,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不良
记录者,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偷漏税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在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惩处和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公民,根据建立的信用记录,确定相应的奖励制度。
三、结语:任重而道远的改革路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这次修正是在新形势下作部分修改,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更加走向统一和成熟,走向法制化与国际化的道路;标志着我国政府充分运用税收法的经济杠杆和法律制度调节分配,体现了即保持税法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又增强了与税收的适应性、调整性相结合的重要原则。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器”作用,更好体现公平与效率,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但个人所得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在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从世界发达国家所得税制度建设情况看,大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上公认比较完善的税制,然而这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是在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数次修订以及加强征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在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中,对相关征管条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其中包括储蓄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个人收入申报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数据微机处理等。而我国现阶段尚不完全具备这些征收管理条件,今后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将继续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不可能超越我国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特别是在水手诸多征管和配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必将呈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
注释:
1○2杨慧芳,《中美个人所得税法比较研究》,《财税法论丛》第一卷,第344、345页。○
3郭庆旺,《中国财经报刊》 ○
4根据德国税法的规定,当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并超过一定的数额时,不再按照超额累进税○
率的方式计税,而是直接按全额累进税率纳税。美国税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参考文献:
(1)财政与税务[J].2001,(1).(2)
(2)纳税人[J].2001,(2).(6).(9)
(3)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中国税务,2003,(5):25-27.(4)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J].上海财税,2003,(5):25-26.(5)孙一冰:《个税缴纳心态实录》2004年235期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
老算法+新税率,年终奖缴税有变化
2012-1-10 8:54 转自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今年的年终奖要缴多少个税?这个问题大家颇为关注。尤其在去年9月1日,新个税法开始施行。但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有变”被证实是个谣言。所以今年的年终奖仍要沿用老算法,不过税率是新调整的,这意味着,即使和往年同样数额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但拿到手的钱数也会有变化。
这里我们请专业人士根据部分采访对象年终奖的数额来计算如何缴税。这里又分成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等于或高于3500元。
市民刘颖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得工资收入为50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工资5000元,减除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3%计算,即:(5000-3500)×3%=45元;年终奖1万元,首先除以12个月约为833元,对应的适用税率3%,则年终奖应缴个税10000×3%=300元。刘颖应缴纳个税为300+45=345元。
第二种,如果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
市民陈新年终奖发放的当月工资为2500元,年终奖为1万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商数为750元,其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10000-(3500-2500)] ×3%=270元,则陈新当月应缴纳个税270元。
发放年终报酬的节税建议
2011-12-7 13:42 绍兴会计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年关将至,一些财务负责人又要开始琢磨如何发钱了。特别是那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如何将年终报酬“足额”——少纳税或缓纳税——发到员工手中,可能已经上了领导们议事的案头。其手法多是“改头换面”——比如把部分业绩提成改为劳务报酬发放;或“以票冲账”,让员工找发票通过“报销”的方式领取其高额的工资、奖金或分红等;更有甚者,直接从小金库发放年终报酬,偷逃国家税款。这显然是违法乱纪行为。但这种行为在我国的一些企业或单位、部门已经成为“习惯”;法不责众,也就成了税收监管部门的无奈。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工资的节税建议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 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 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 000元,扣除3 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 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 000元(8 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 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 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 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2.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2005年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 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18 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除以12个月,为1 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 695.1元(18 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9元(18 001-1 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
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 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2005年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2.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在税务征收实践中,我们对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账面利润,超过1年不分配的,视同分红,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地区对存在自然人股份的企业,也比照执行。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1.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 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 000-20 000×20%)×20%=3 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 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 000×25%=5 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 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 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 800元。
2.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 000元。验证如下: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 000-100 000×20%)×40%-7 000=25 000(元)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 000×25%=25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 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 893.08元。验证如下: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 893.08×5.5%=3 459.12(元)
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2 893.08-3 459.12)×(1-20%)×30%-2 000=12 264.15(元)
合计为:3 459.12+12 264.15=15 723.27(元)
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 893.08×25%=15 732.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 732.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 000元。验证如下:
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0 000-50 000×20%)×30%-2 000=10 000(元)
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 000×20%=10 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0 000元,相等。
若低于平衡点发放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就低于节约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就占了便宜。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知道占这个便宜。巧用所得税技巧 提供收入降低用工成本 2011-11-9 10:50 商界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给员工开税前1万元工资,企业要付出总成本约14410元,约为员工税后所得的2倍——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企业总是希望“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
这次个税法修改,公众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大多是个税起征点,甚至有人认为新出台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仍然偏低。殊不知,个人不容易,企业更不容易。举例来说,现行3500元个税起征点情况下,我通过个税计算器,计算了在北京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的员工,其应缴纳个税322.70元,应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合计2223元,税后月收入约为7454元;而另一方面,企业配套总支出为14410元——约为个人实际收入的2倍!
——这无疑反映了我国企业用工成本高企的尴尬现状。然而事实上,据我调查,目前80%以上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愿意将员工能够立即拿到手的实际货币收入提高,以激励员工。那么企业究竟如何才能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范围内,在不影响员工实际收入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下面,我将用北京万禾公司的现实案例与大家一起探讨。
“1元钱临界点”
万禾公司是一家已进入IPO辅导期的节能行业的准上市公司。根据北京市对“五险一金”的缴费规定,万禾公司每个月为员工缴纳的费用约占其月工资的44%——养老保险20%+医疗保险10%+失业保险1%+工伤保险0.3%+生育保险0.8%+住房公积金12%。也就是说,如果一名员工税前月收入为1万元,公司每月要为其承担4410元的“五险一金”。综合下来每个月,公司为该员工付出的总成本为14410元。
——税负高达44%!怎么办?万禾公司优化薪酬设计的第一步就是拿年终奖“开刀”。
这里面就存在筹划空间。如可以将原工资收入分为工资收入与年终奖金两部分,按最大限度适用低档税率,即10%税率推算,假定每个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给邹总监发放7000元工资,年终奖金最多可发放66000元,则每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3500)×20%-555=145元,表明全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40元,而年终奖应纳税额为66000×20%-6660=6540元,则邹总监全年薪酬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40+6540=8280元。也就是说,税收筹划可为邹总监节税6660元,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这笔6660元钱实际上就是为企业节省下来的。
看到这里,聪明的你会发现,事实上,节约的这笔6660元钱只是总节约额的冰山一角。也就是说企业不单单通过调整工资与年终奖的比例的方法,少支出了6660元的现金,而且通过降低邹总监的实发工资,相应的,其“五险一金”的工资基数就下降了,企业相应配套支出就少了,下面我可以再计算一个这个节约额。
如果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12500元,税后收入为112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15300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800.8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5557.92元,企业支出总计为:15300+5557.80=20857.80元。
经过筹划调整,邹总监扣完“五险一金”后的每月收入为7000元,税后收入为6855元,那么反推其扣除“五险一金”前的工资约为9144元,个人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2032.97元,企业缴“五险一金”合计约为4032.50元,企业支出总计为9144+4032.50=13176.50元。
这样一来,企业每月大约节省了(20857.80-13176.50)=7681.30元,其中包括了每月节约的税金为6660÷12=555元。一年下来,邹总监一人就可为企业节约支出约为92175.60元!可谓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说穿了,“五险一金”对企业来讲是个大文章,做到相对均衡就可以大大下降企业的劳动力成本。
当然,企业在节约“五险一金”支出的同时,一定不能伤害员工情绪。“十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实际上,企业节省下来的费用完全可以通过现金补贴员工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企业在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薪酬分配方式、时间、次数及每次的金额,可以使员工净收入也就是到手的现金收入达到最大化,获得企业和员工两方面都满意的税收利益。
新增工资福利化
上面谈的仅仅是企业人工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事实上,现在企业要留得住人才,就要开出高工资——新增工资怎样合理避税?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企业支出越来越多,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可以将部分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以满足员工的消费需求,同时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效果。
比如万禾公司的销售经理张小江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8600元,每月支付租房、打车等费用约为4000元,除去这些费用后,张经理每月实际可用的收入约为4600元。但张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额=(8600-3500)×20%-555=465(元)。企业可以改变一下上述费用支付方式,由公司为张经理提供免费住房、车辆。假定将张经理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下调为4600元,则张经理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3元,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如此筹划,对万禾公司来说,不仅没增加支出,并且可以增加在税前列支的费用4000元;对张经理来说,可节税近432元,实际上为企业节约了432元,全年节约了5184元。
另外,只要降低了工资基数,同样可以减少企业配套的“五险一金”支出,经测算,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8600-465)=8135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15934.45元,当张经理每月实发工资(4600-33)=4567元时,企业配套现金总支出为8525.41元,可节约企业现金支出金额为:(15934.45-8525.41)×12=88908.48元。类似的方式,除上述由企业提供员工住宿、工作用车,是少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有效办法外,还可由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膳食、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等,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
这样对企业而言,既可在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情形下提高企业的形象,又能把费用全额在税前扣除;对员工来说,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并且是完全符合税法条例规定的,不用担心税收上的风险。
奖金VS分红
除此之外,奖金和分红之间也存在一个纳税均衡点。
我们都知道,奖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按工资薪金纳税,有免征额扣除,能减轻企业所得税;分红在企业所得税税后发放,按20%的税率纳税,无任何扣除,产生不了抵税作用,这一部分显然是重复纳税了。但国家税收政策就是这么规定的,政策不可能改变,企业就应要遵照执行,依法纳税。不过,如果我们把账算清楚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减轻重复纳税。
这里边的一个纳税均衡点是:发多少奖金(X)交纳的税(Z)与发多少分红(Y)交纳的税(Z)是一样的。找到了这个均衡点Z,如果纳税额小于Z,我们就发奖金,因为此时奖金的适用税率低于20%,若是分红就要按20%的税率纳税;如果纳税额大于Z,我们就分红,因为分得再多,税率都是按20%计算,若是发奖金就要按大于20%的税率计算纳税。
万禾公司就充分运用了这个纳税均衡点原理,经过精算,一年为股东节约了80余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所以,在对待奖金和分红的问题上,要让财务人员算一算,如何发放更合算,做到一举两得,减轻了税负又没有税收风险。
现在做企业很难,一方面税负较重,另一方面用工成本越来越高,对于民营企业更是如此。然而,企业在与国家进行税收博弈时,一定不能采用非法手段,特别是对于有理想在未来上市的企业,这些非法手段都是埋下的“地雷”。
事实上,通过万禾公司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好的企业,必须要有一个好的精通税法的CFO,通过对员工薪酬激励的筹划,既可以增加员工和企业的税后收益,又能有效地达到节税和激励的双重效果。这样,企业成本降低了,也避免了税收风险。
——有正道,没人愿意走邪道,企业亦然。
在计算个税时,由于年终奖纳税采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样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怪现象。该现象被称为“1元税差”,即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源实质上是一个数学问题,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了。
而企业的应对之策,就是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按整数发,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考虑除以12个月份,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比如6 000元(适用税率为5%),24,000元(适用税率为10%),60,000元(适用税率为15%),240,000元(适用税率为20%),480,000元(适用税率为25%),720,000元(适用税率为30%),960,000元(适用税率为35%),1,200,000元(适用税率为40%)——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这1元钱就可能让你的年终奖的适应税率提高5%!
这1元钱就是年终奖发放传说中的临界点。
万禾公司正是充分运用了这个临界点技巧。经过测算,该公司因此一年为员工节约了4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从企业的角度来讲,就是公司少支付了48万元的用工成本。
削峰填谷
其次,工资与年终奖应该怎样配发?这牵扯到“五险一金”,也是有学问的。一般来说,企业员工薪酬一般都分为月工资和年终奖两部分,后者是企业激励员工的主要方式。然而,月工资和年终奖支付比例不同,会造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差异。对企业来说,也就是要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最终发给员工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比如万禾公司项目总监邹如飞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等免税项目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000元,每月收入为12500元,每月扣除标准为3500元,则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500-3500)×25%-1005=1245元,邹先生每月税后工资为11255元,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45×12=14940元。巧签劳务合同节省个税支出
2010-5-18 8:32 吕风柱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时,提供者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然而,在签订合同时多数人都将注意力集中在薪酬、用工时限、用工条件等方面,对于税收往往忽略了。其实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适当考虑一下税收因素,可以节省税款支出,得到实惠。
报酬与费用分开
目前,多数劳务合同在约定劳务报酬时,多采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这样的字眼。对此提供劳务者多将其当作是一种约定俗成,殊不知这种约定却会使提供劳务者多负担税款。
例如,王先生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给部分管理人员培训,双方约定劳务报酬1万元,由王先生自己支付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在此期间王先生共计支付交通等费用1400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000元(10000-1600-1400)。
假如王先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务报酬8600元,由用工单位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在此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8600×(1-20%)×20%=1376(元)。王先生实际获得收入7224元(8600-1376),比前一种方式多获得224元。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提供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时就是举手之劳,不会增加太多费用,说不定还会比一次支付1万元劳务报酬节省。
劳务报酬与薪金合理转换
在提供劳务时有时因用工单位的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会提供劳务。
对于此种劳务方式,劳务提供者可与用工单位协商,将劳务合同更改为招聘合同,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降低从而减少税款支出。
例如,李先生在一家企业长期从事技术顾问。李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年3万元,按月领取。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劳务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800)×20%=340(元)。假如李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将报酬性质定性为薪金所得,那么李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0÷12-2000)×5%=25(元)。通过比较发现,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招聘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每月相差个人所得税315元。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因薪金与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置不同,在计税数额较小时选择薪金个人所得税负较轻,在计税数额较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的税负较轻。“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节税技巧 2009-9-1 11:17 葛长银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项目很多,我们选定“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个常规项目,来谈一下节税技巧。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依据国家现行政策,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二:一是平均发,也就是让员工的每月工资数额尽量平均,从而适应较低的税率,来减轻税负;二是分开发,即把员工的报酬分为工资和奖金两大部分,均衡地发放,来减轻税负。
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我们来看看工资薪金的节税技巧和效果。
【案例1】平均发放工资,员工就不用纳税了
某糖厂属于季节性生产企业,一年只有四个月的生产时间,生产期间三班倒,忙得没日没夜,职工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其余八个月,职工没事干,每月发500元生活费。
糖厂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这样的:
生产期间,企业每位职工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
(4000-2000)×10%-25=175(元)
这四个月,每人共纳个税700元。其余八个月,每月领取500元因不到起征点,不纳税。
其实这样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明确了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季节性生产企业)可以实行年薪制计算工资和税金。《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又明确: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糖厂是季节性生产企业,属于国家圈定的特定行业,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员工的纳税情况就会随之发生变化:
员工每月平均工资=(4000×4+500×8)÷12=1666.67(元)
月平均工资没有达到2000元的起征点,不用预缴税金;到年底算总账时,个人工资总额不超过24000元,也不用计算税金了。所以,依据国家规定改变计税方式,糖厂员工就不用纳税了,每年人均节约个税700元。
【案例2】年终奖发整数能节约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年终奖按发放额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应的税率,那么发放多少就很有学问,因为多发1元钱,就可能多交几百元、几千元甚至是几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举例讲解:
张某得年终奖6000元,李某得年终奖6001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
张某的年终奖6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元,适应税率为5%,没有速算扣除数。
张某应纳税额=6000×5%=300(元)
李某的年终奖6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500.08元,适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李某应纳税额=6001×10%-25=575.1(元)
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除以12后超过500元,就适用10%的税率,比张某多交275.1元的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张某得年终奖240000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0%;李某得年终奖240001元,除以12后,适用税率为25%。那么,因为多领1元年终奖,李某比张某多交11000.25元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要对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试算除以12个月后会落在哪一档税率区间,再来确定发放额,最好发足额的整数,也就是正好除尽,卡在临界点上,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6000元(满足5%的税率)、240000元(满足20%的税率)等,千万不要多发那1元钱甚至是6分钱,因为这6分钱除以12后,仍然可以四舍五入变成1分钱。这区区1分钱可以让你的年终奖适应税率提高5%。这1分钱在理论上称为临界点。
我们曾经手的一个企业,年终奖“发整数”,一下子节约了1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从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工资薪金”项目,遵循“平均发、分开发”的原则,并考虑临界点,就能减轻一定的税负。
劳务报酬——“外快收入”的节税筹划也是以分为主。
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在20000元以内,按20%的税率纳税;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按30%的税率纳税;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40%的税率纳税——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鉴于劳务报酬具有“一次性”(完活一次结算)、“多样性”(在多家取得)和“数额大”等特点,我们的节税思路也是分——“化大为小”。案例讲解如下:
【案例3】签好劳务报酬合同,减轻个人所得税
李先生是一位财务专家,与某高科技企业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每年可获劳务报酬50000元,但李先生要支付交通费等费用10000元。我们看看如何签合同才有利于李先生。
方案一:全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全额劳务报酬合同,这也是比较常见的签法,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5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费用自理。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费用-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10000=30000(元)
方案二:净额签订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净额劳务报酬合同,即是仅就能拿到自己手里的实际劳务报酬签订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40000元,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40000-7600=32400(元)
方案三:分别签订两个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是专家,对企业的发展能起到指导和顾问作用,在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时,就可分工作和顾问两项劳务分别签订合同。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顾问费用20000元,合同签订后即付;另一个合同的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20000元,完工支付(两次收入至少要间隔1个月,否则要合并纳税),合作期间,李先生发生的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为合同金额降低了,税率也就从30%下降到20%。李先生的纳税和收益计算如下:
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20%+20000×(1-20%)×20%=6400(元)
实际收益=合同收入-个人所得税=20000+20000-6400=33600(元)
方案四: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
李先生也可以与企业签订税后劳务报酬合同,内容大致是:企业支付李先生劳务报酬35000元,个人所得税、交通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由此,李先生的个人收益为35000元。
企业为李先生负担的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0.8÷(1-税率*0.8)
应纳税所得额=26400÷0.76=34736.84
应纳税额=34736.84×30%-2000=8421.05
含税收入=34736.84÷0.8=43421.05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应纳税额=43421.05-8421.05=35000
比较上述四种方案,从节税的角度讲,最不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一,纳税最多收益最小;方案二比方案一能省2400元税款,令李先生的税后收益从30000元增加到32400元;最利于节税的是方案三,比方案二还多节税1200元,但签订两个合同会给实际操作带来点麻烦;最利于李先生的是方案四,但企业如果算出自己要多支出4142.86元(35000元报酬+10000元费用+9142.86元税款-50000元合同价),恐怕合同的签订就不会那么顺利了。
第三篇: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三个外国人如何缴税?
• 乔治、布莱克和史密斯三位先生均系美国俄亥俄州人,而且都是美国科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高级雇员。因工作需要,乔治和布莱克两位先生于2006年12月8日被美国总公司派往中国的分公司工作,在北京业务区。紧接着2007年2月10日史密斯先生也被派往中国工作,在上海业务区。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乔治先生于2007年7月~8月回国两个月,布莱克和史密斯两位先生于2007年9月回国20天。2008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元。布莱克和史密斯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司的1美元。
• 思考:三人应如何缴纳个税?
• 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乔治和史密斯两人仅就中国分公司支付的所得缴税,而布莱克先生则两项所得均要缴税。布莱克先生不明白,便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答复是布莱克先生为居民纳税人,而乔治和史密斯两先生是非居民纳税人。案例分析:三个外国人如何缴税?案例分析:
• 本案例涉及到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个概念。
• 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被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种,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在本案例中,乔治等三人均习惯性居住在美国,而且其户籍和要经济利益地也为美国,中国只不过是临时工作地,因而均不能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本案例中,乔治先生一次性出境两个月,明显超过30天的标准,因而应定为居住不满一年,为非居民纳税人;史密斯先生于1999年2月10日才来中国,在一个纳税内(1月1日到12月31日)没居住满一年,因而也不是居民纳税人;只有布莱克先生在1999年纳税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除临时离境20天外,其余时间全在中国,居住满一年,因而属于居民纳税人,其全部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资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 例2:张某为中国公民,2008年1-12月工资均为2000元,假定12月31日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元。请计算张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由于12月的工资已超过扣除费用标准,可直接用不含税奖金除以12的商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每月的不含税奖金=22800/12=19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元。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2800-25)/(1-10%)=25305.56(元)•(3)含税的全年一交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每月的含税奖金=25305.56/12=2108.8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元。•(4)张某的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5305.56*15%-125=3670.8(元)• 1.王某持有某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07的利润方案为每10股送3股,并于2008年6月份实施,该股票的面值为每股1元。上市公司庆扣缴王某的个人所得税()。A.300元B.600元C.1500元D.3000元
• 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
个人所得税
本文2025-01-28 15:14:26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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