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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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
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
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
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
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
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
申报表(B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 “收入总额”:填写本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4行=第1-2-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5行。
7、第7行 “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9行=第7÷(1-8行)×8行。
10、第10行 “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10行
12、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3、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14、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1-8行)×8行
4、第11行=第6(或9行)×10行
5、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第三篇:查账申报03--2012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适用于查帐征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特别注意事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7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17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22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26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29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34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38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41 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57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59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66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69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70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72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74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76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特别注意事项
一、基础信息核对表(041)
“企业填写信息”若与税务端信息不符,系统会提示“您填写信息与税务端信息不符,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进一步核查”。可点击“确定”,继续申报。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522)(1)该表需纳税人提请备案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CTAIS中进行维护后方可填报,如未备案,则提示“未做备案,不能增加研发项目”;
(2)对已备案的研发项目,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分别研发项目申报该表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合计数。
三、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523)(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填报该表;如未填报,不能申报附表五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分别研发项目申报。
四、附表一(472)
系统已根据税务端认定信息,按下列规则自动判断生成纳税人适用的附表一类型。纳税人发现适用报表错误的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2)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3)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五、附表二(475)
系统已根据税务端认定信息,按下列规则自动判断生成纳税人适用的附表二类型。纳税人发现适用报表错误的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2)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3)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六、附表四(479)
(1)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为各“纳税调整后所得额”。(2)5-9列填报以前实际弥补亏损额。(3)附表四6行2列与主表23行必须一致。(4)附表四6行10列与主表24行必须一致。
(5)当需要弥补以前亏损时进行填写。1-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第6行第10列“本实际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如与税务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不符,不能申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七、附表五(480)
纳税人需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外),应先到税务机关备案并在CTAIS中进行维护,附表五相应行次才放开可填写;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默认放开。小型微利企业请先填报第45行至第47行,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才能再填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八、附表八(483)
(1)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系统自动带出;带出金额为附表一1行金额(包含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可修改。
(2)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按规定选择扣除率。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第5行扣除率为30%,烟草企业第5行扣除率为0%。
(3)9行“以前累计结转扣除额”申报金额受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平台》台帐信息监控,填写数据有疑问的请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九、附表九
(1)第3列不需填报。(2)第4列按大类填报。
(3)1、3、5列不存在勾稽关系,2、4、6列也不存在勾稽关系。(4)第7列数据填入附表三对应行次,正数为纳税调增额,负数为纳税调减额。
注意: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收年限,不进行纳税调整。
十、附表十一(487)本表按被投资企业分别明细填报,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或损失的填报,短期投资所得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不需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1)如需空表保存,请先点击“删除”按钮,再点击“保存”按钮;(2)8列不能填写;(3)10列=7列-9列。
十一、附表三(478)
不管企业是否发生纳税调整事项,本表的“账载金额”请如实填报。(1)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不自动计算,需按规定录入;
(2)25行“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须手工填写,但需小于等于22行2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的2%;
(3)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下设明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须分别填写,且须分别小于等于22行2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的5%。
(4)19行“其他”、40行“其他”、50行“其他”、54行“其他”下设下拉菜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十二、主表(042)
(1)先点击页面底部“从附表取数(报表尚有部分数据不能自动生成,请纳税人手工补充完整)”按钮,再进行申报;
(2)利润总额计算(1—13行)数据来源于企业的《利润表》,第3、7、8、9行根据企业财务资料分析直接填列,第13行 “利润总额”=损益表(2005版)第27行或损益表(2007版)第15行“利润总额”;其余行次均根据附表或主表其他行次计算结果填列。
(3)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保存时与附表四第6行第2列必须一致。(4)主表24行“弥补以前亏损”
①税务端已做台帐管理信息监控,纳税人填写数据出现校验错误的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
②主表保存时,主表24行必须与附表四6行10列必须一致。(5)主表28行“减免所得税额”
①28-1行至28-5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项目,系统根据税务端备案信息及主表27行“应纳税所得额”自动生成。
②纳税人可根据主表28-1行至28-5行填报附表五34行-38行。③主表28行与附表五33行必须一致。(6)主表29行“抵免所得税额”
①29行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为主表(27行-28行)与税务端备案金额进行校验比对。
②29行必须与附表五40行“抵免所得税额”一致。
(7)34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由税务端系统自动导入数据,纳税人如有疑义请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
十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补充资料》(521)本表填报对象为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纳税人,其中“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以及“制造费用”相关栏次仅适用制造业纳税人。
十四、附表十二信息核对表(488)
本表填报对象为实行查帐征收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企业、有对外投资的企业以及有境外支付款项情况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中间开业且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税款在本纳税抵减或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应与会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
16.第1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17.第1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
18.第18行“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
1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20.第20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
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
22.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弥补的亏损额;如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亏损的数额。
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
30.第30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内,用每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35.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36.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37.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
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41.第41行“以前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抵缴的所得税额。
42.第42行“以前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损益调整税款、上一纳税第四季度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入库所得税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
2.第2行=附表二(1)第2+7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2至9行合计。
3.第10行=本表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一(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或附表二(3)第10行。
6.第13行=本表第10+11-12行。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计。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计。
9.第16行=附表一(3)10行或附表三第14行第4列。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当本表第13+14-15行≥0时,本行=0)16.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本表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19.第26行填报25%。
20.第27行=本表第25×26行。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23.第30行=本表第27-28-29行。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列合计。26.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27.第40行=本表第33-34行。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8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
(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
(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5.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根据我省国税局的申报表填写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预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对应的预售收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在本行填写。允许该行次填写负数(转正式收入冲回)。
根据我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9〕7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时还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请相关纳税人在下载专区――企业所得税申报附报资料中下载相关表格。
6.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
(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
(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
(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
(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13行。2.第2行=本表第3+8行。3.第3行=本表第4+5+6+7行。4.第8行=本表第9+10+11+12行。5.第13行=本表第14+15+16行。6.第17行=本表第18至26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八第4行 2.第2行=主表第1行
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 4.第17行=主表第11行 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7.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8.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
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
10.第21行“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11.第22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发生分保业务支付的保费。
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1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付等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
15.第33行“利息净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16.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的金额,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8.第38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19.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填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0.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1.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22.第42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第43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取得的净收益。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
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取得净收益。第47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第4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19+25+35行。2.第2行=本表第3+10+18行。3.第3行=本表第4至9行合计。4.第10行=本表第11至17行合计。5.第19行=本表第20+24行。6.第20行=本表第21―22―23行。7.第25行=本表第26+33+34行。
8.第26行=本表第27+28+29+30+31+32行。9.第35行=本表第36+37行。10.第38行=本表第39+40+41行。11.第42行=本表第43至48行合计。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主表第1行。2.第1+38行=附表八第4行。3.第38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4.第42行=主表第11行。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
3.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第4行“拨入专款”: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
5.第5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
7.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8.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
9.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至8行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按照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口径填报。
10.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6行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1.第11行“财政拨款”: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第12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13.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14.第1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表说明[推荐]
本文2025-01-28 15:14:1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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