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第一篇: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及栏次销售额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销项销项销项销项(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销售额(应纳)税额税额税额税额2345678服务、不动扣除后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销项(应价税合含税(免本期实际扣销项(应纳)税额纳)税额计税)销售额除金额合计1214=13÷(100%+税13=11-12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1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全部征一、一税项目13%税率般计税11%税率方法计税6%税率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退项目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6%征收率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4%征收率全部征
二、简税项目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易计税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方法计税预征率 %预征率 %预征率 %其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征即退项目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三、免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四、免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23456789a9b10111213a13b13c14***=1+3+5+10=2+4+11=9+1076+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
(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
(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13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4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a至13c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13a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2)第13a至13c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14至15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6.第16行“
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17行“
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18行“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
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篇: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项目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其中:免税项目用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其他 项目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扣代缴税额3536————242526272829=30至33之和303132333
4四、其他栏次份数金额税额 ——14***021222
3三、待抵扣进项税额栏次份数——金额——税额——1=2+3234=5+6+7+856789101112=1+4-9+10+1
1二、进项税额转出额栏次13=14至23之和税额———————— ——栏次份数金额金额单位:元至角分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8.第8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9.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1栏+第4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10.第10栏“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
进
项
税
额。
本
栏
“
税
额
”
列=《附列资料
(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1.第11栏“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3.第15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29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33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35至36栏“
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第三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附件5:—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第3栏“本期比对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和第4栏“经协查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8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31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预征结算征税办法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只填写本部当期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3栏“比对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税额等情况。本栏仅限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应与第30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31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32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4、第4栏“经协查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税额等情况。
5、第6栏“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符合抵扣条件的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7栏至第10栏之和。
1(1)第7栏“海关完税凭证”,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情况。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海关完税凭证,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完税凭证、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2)第9栏“废旧物资发票”,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的废旧物资发票进项税额情况。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废旧物资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废旧物资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废旧物资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3)第10栏“货物运输发票”,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情况。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收到的货物运输发票,按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货物运输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货物运输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填写本栏。
6、第11栏“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进项税额”,填写实行预征分支机构上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汇总数。本栏仅限于汇总核算的总机构填写,其他纳税人一律不填。
7、第12栏“期初已征税款”,填写按照规定比例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挂帐税额。
8、第13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6栏、第11栏、第12栏数据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14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5栏至第22栏之和。
(六)本表“
三、上期进项留抵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以上期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查补税款的情况。
1、第23栏“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填写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的之和。
2、第24栏“经税务机关确认以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额”,填写经县以上 2(含县)税务机关确认的以进项留抵税额抵减的日常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欠税、查补税款欠税及税收滞纳金数额。本栏数据应等于第25栏、第26栏和第27栏数据之和。
3、第26栏“抵减后结转本期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填写上期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查补税款后结转本期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本栏数据应等于第23栏减去第24栏数据后的余额。
(七)本表“
四、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30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其他纳税人一律不填。本栏数据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2、第31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外贸企业填写本期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并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数据;其他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如:因退货将抵扣联退还销货方以及认证后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
3、第32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其他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以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33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截止本期期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其他扣税凭证的数据情况,应等于第34栏至第37栏数据之和。
5、第34栏 “海关完税凭证” 栏,填写期期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数据。
6、第35栏“废旧物资发票” 栏,填写本期期末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数据。
8、第36栏“货物运输发票”栏,填写本期期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货物运输发票数据。
(八)本表“
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第四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
附表填写说明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五)“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5、11栏按实际发生数填写。
(六)第1栏“全部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全部计税销售额和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纳税人本期适用出口免税和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 “本月数”=《附表
(一)》第7栏第7列﹢《附表
(一)》第12栏第7列+《附表
(五)》第4列合计数+《附表
(六)》第2栏+《附表
(六)》第4栏。
分支机构预缴销售额不在本栏反映。
(七)第2栏“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在境内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不包括分支机构预缴销售额)、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规定适用征税政策的销售额。包括:即征即退计税的销售额,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等。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本栏 “本月数”=《附表
(一)》第7栏第7列+第12栏第7列。
(八)第3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项税额,包括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规定适用征税政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表
(一)》第7栏第12列。
(九)第4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 “本月数”=《附表
(二)》 第10行“税额”列。
(十)第5栏“上期留抵税额”,为纳税人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十一)第6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表
(二)》 第20行“税额”列+《附表
(六)》 第11行+《附表
(六)》 第12行。
(十二)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填写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的留抵税额。
本栏 “本月数”=《附表
(六)》 第15行+《附表
(七)》 第14栏。
(十三)第8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四)第9栏“实际抵扣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五)第10栏“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六)第11栏“期末留抵税额”,填写纳税人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七)第12栏“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本栏 “本月数”=《附表
(一)》 第12行第12列+《附表
(十一)》第7列合计数。
(十八)第1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额。
本栏“本月数”=《附表
(三)》 合计栏第4列。
(十九)第14栏“实际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二十)第15栏“本期抵减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增值税额。
本栏“本月数”=《附表
(八)》 第12栏。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一)》(计税销售明细)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当期计税销售情况,包括即征即退项目、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不包括免税项目、纳税检查调整项目。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纳税人,本表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销售额不在本表反映。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发票的情况。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9列“小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9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计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数。
6.第10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表
(九)》第5列对应各栏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7.第11列 “含税(免税)销售额”: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栏次=第9列对应各栏次-第10列对应各栏次。
8.第12列 “销项(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栏次=第11列÷(100%+对应栏次税率)×对应栏次税率(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列各栏次=第11列÷(100%+对应栏次征收率)×对应栏次征收率
没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本列各栏次=第8列对应栏次。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6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根据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
2.第8至11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根据不同征收率分别填写,包括即征即退项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二)》(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纳税人,本部分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
4.第4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本栏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发票或者核定扣除”: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发票,包括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情况,以及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的进项税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填写本期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
9.第11栏“其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三)第13至19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不包括出口免税项目。
1.第13栏“免税项目”: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2.第14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等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非应税项目”: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7.第19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纳税人,本栏包括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栏应大于或等于《附表
(十一)》“
二、其他项目”第3至6列合计数。
(四)第21至28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22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2.第23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3.第24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4.第2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经比对不符或尚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5.第28栏“其中:用于出口不允许抵扣”,填写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记入出口库存账的不允许抵扣额。6.第29栏“其他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抵扣额,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三)(应纳税额减征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适用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减征项目名称”:纳税人发生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减征项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项目代码、项目名称等填写。
(四)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
(五)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六)第3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的增值税税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七)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的增值税税额。
本列各栏次≤第3列对应各栏次,且本列合计数≤主表第10栏+主表第12栏。
(八)第5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四)(即征即退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年累计”列:填写本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四)第1栏“
(一)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但不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五)第2栏“按简易方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六)第3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七)第4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八)第5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按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填写。
(九)第6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十)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调整的留抵税额。
(十一)第8栏 “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二)第9栏“实际抵扣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三)第10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四)第11栏“期末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五)第12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十六)第1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应纳税额”与第12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应纳税额”与第12栏“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0栏与第12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七)第1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十八)第15栏“本期应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即征即退项目计算的可退增值税额。
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五)(境内免税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不包括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免税项目名称”:纳税人发生按税法规定免税项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项目代码、项目名称等填写。
(四)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五)第2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开具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六)第3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反映本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项目未开具发票的情况。
(七)第4列“销售额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八)第5列“免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税法规定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报;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九)第6列“扣除后销售额”: 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十)第7列“减免税额”:填写本期适用免税政策项目实际减免的增值税额。
(十一)“合计“栏第5列等于《附表
(九)》第7行第5列。
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六)》(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9栏“
一、出口销售”:分别反映纳税人本期出口销售额及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销项(应纳)税额,本栏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1.第1栏“出口销售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销售额及销项(应纳)税额,包括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2.第2栏“
(一)出口退(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其中出口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出口且收齐单证和本期出口未收齐单证的销售额,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本期适用零税率并按照财务规定计提的销售收入。
第2栏的“销售额”应计入主表第1栏“全部销售额”中。3.第3栏“其中:零税率应税服务”:反映纳税人本期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销售额,为本期适用零税率并按照财务规定计提的销售收入。
4.第4栏“
(二)出口适用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免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的销售额。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的,应先红字冲减原退(免)税销售,若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再按规定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第4栏“销售额”应计入主表第1栏“全部销售额”中。5.第5栏“其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办法的销售额,包括本期发生跨境应税服务免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免税。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如申报后按规定本期申报免税的,应同时红字冲减原退(免)税销售。
6.第6栏“
(三)出口适用征税”:反映纳税人本期全部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包括本期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征税,以及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申报后按规定在本期申报征税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适用税率),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跨境应税服务“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销项(应纳)税额”应等于“销售额”×适用税率。
对前期已做退(免)税(包括免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申报的,应同时红字冲减原退(免)税或免税销售,若出口货物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7.第7栏“其中:零税率应税服务”:反映纳税人本期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办法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
(三)第10至14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分别反映本期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征退税率之差需按规定转成本的税额,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需按规定调整的进项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政策需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按同期退(免)税申报和免税申报数填列。
对因适用政策变化需对前期已申报的进项税额转出转回进项税额的,以及外贸企业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的税额需转回的,本期应在此用红字冲减。
1.第10栏“
(一)免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的情况,“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等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第11栏“
(二)免抵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进项税额调整情况。“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等于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本期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调整额也在此反映。
3.第12栏“
(三)出口免税”:反映本期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项税额转出(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免税项目应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
(四)第14至17栏“
三、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政策及其他政策的应退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政策需按规定调整留抵的应退税额,扣除企业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暂扣税款除外),其中应退税额依据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数,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依据上期实际入库或扣回数。
1.第14栏“
(一)免退税”:反映上期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等于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出口应退税额-上期追回入库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对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冲减《附表
(二)》第28栏“用于出口不允许抵扣”。
2.第15栏“
(二)免抵退税”:反映本期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等于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出口应退税额-上期追回入库或扣回出口退税款的税额。对追回或扣回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按纳税检查或纳税评估等不同产生来源,分别在《附列资料
(七)》第6栏或第7栏反映;本栏数应计入主表第7栏“留抵税额调整额”。
3.第16栏“
(三)其他”:反映本期纳税人适用其他退税办法的应退税额情况,如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等。“留抵税额调整(应退税额)”等于上期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应退税额-上期追回入库或扣回退税款的税额。对追回或扣回退税款后按规定对应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应冲减《附表
(二)》第29栏“其他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4.第17栏“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七)》(留抵税额调整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本表反映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留抵税额调整的相关情况。
(三)第1至13栏:分别反映对纳税人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明细情况。调增为正数,调减为负数。
1.第1栏“纳税人迁移情形”:反映纳税人发生迁移,而在原所在地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
2.第2栏“纳税人合并情形”:反映纳税人发生合并,原纳税人转移给存续纳税人或者新设纳税人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
3.第3栏“纳税人分立情形”:反映纳税人发生分立,原纳税人转移给分立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
4.第4栏“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反映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发生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认证,经税务机关批准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5.第5栏“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反映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发生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经税务机关批准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6.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留抵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对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数额。包括本期追回或扣回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7.第7栏“税务审计调整留抵税额”:反映实施税务审计对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数额。
8.第8栏“纳税评估调整留抵税额”:反映实施纳税评估对上期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数额。包括本期追回或扣回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退税款后按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9.第9栏“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10栏“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的数额。
11.第11栏“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留抵税额退税额。
12.第12栏“其他应调整留抵税额的情形”:反映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对留抵税额进行调整的数额。
13.第14栏“留抵税额调整额合计”: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14.第15栏“期初挂账留抵税额”:按规定试点实施前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期末留抵税额。
15.第16栏“本期实际抵扣的挂账留抵税额”: 16.第17栏“期末挂账留抵税额”:
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八)》(预缴税款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需在本期用预缴税款(含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以及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写。
(二)第1栏“预缴税款期初余额”:反映纳税人在本期期初尚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
(三)第2栏“
一、预缴税款本期发生额”:反映纳税人在本期实际预缴的税款,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按规定预缴的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第3栏“
(一)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预缴的税款”:反映纳税人本期到税务机关办理各项涉税业务实际预缴的税款,实行汇总纳税的纳税人仅填写总机构本部办理涉税业务预缴的税款。本栏应等于第4至8栏的合计。
(五)第4栏“领用发票预缴”:反映纳税人本期到税务机关领用发票时预缴的税款。
(六)第5栏“办理延期申报预缴”:反映纳税人本期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时预缴的税款。
(七)第6栏“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反映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数额。
(八)第7栏“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本文2025-01-28 15:14:08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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