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规范

第一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规范
小规模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由主表、、附表和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组成。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该表。有其他免税销售额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适用“起征点”政策的判断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之前需要先进行是否达到“起征点”政策的判断,如未达到“起征点”,不能在主表中第 1 至 8 栏填写相关内容
1“起征点”标准
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为 3 万元、、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销售额为 9 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2“起征点”口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适用“起征点”政策。有差额扣除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销售额口径为扣除前的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劳务“起征点”销售额为“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货物劳务免税销售额”、、“货物劳务出口免税销售额”之和。服务、无形资产“起征点”的销售额为“服务、无形资产扣除前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征收率)”、“服务、无形资产扣除前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 征收率)”、“服务、“服务、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无形资产出口免税销售额”之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关键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填写关键点
第二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十三)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十四)本表第1项“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五)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 内各月数之和。
(十六)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七)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八)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十九)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 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一)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二)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三)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四)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五)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该数据应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八)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二十九)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二)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三)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
(三十四)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 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五)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六)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七)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内各月数之和。
(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减去本期发生的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后的数据。
(三十九)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不填写。(四十)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一)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二)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不填写。
(四十三)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四)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五)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六)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四十七)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四十八)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 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四十九)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五十)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
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内各月数之和。
(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1.第1、8、15栏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2.第2、9栏不填写。
(五)本表“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六)本表“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1栏“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 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份数、金额、税额。
6.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7.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含接受试点 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铁路、航空、管道及海运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额、税额。
8.第9栏“6%征收率”和 第10栏“4%征收率”,不填写。9.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
(五)本表“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填写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该栏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
2.第14栏“免税货物用”,填写免征增值税项目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接受试点纳税人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填写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与非正常损失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5.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填写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进项税额用于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也填入本栏。6.第21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六)本表“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2至26栏数据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3.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4.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5.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6.第28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填写。
8.第31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金额”栏:填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金额”栏数据、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而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写: 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②《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
9.第32栏“6%征收率”和第33栏“4%征收率”,不填写。
(七)本表“
四、其他”部分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36栏“期初已征税款挂帐额”和第37栏“期初已征税款余额”,不填写。
3.第38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写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明细情况。
第三篇: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报问题解答
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企业
1、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服务取得收入100万,营改增之后还继续享受免税政策,请问需要填写在主表哪一栏?是否需要换算?
答:附表一:将“离岸外包服务收入额”填写在第19栏“免税应税服务”项下。主表:将“离岸外包服务收入额”填写在第8栏“免税销售额”项下。其中收入额100万元不需要进行换算。
2、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规定应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一:销售额填写第10栏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项下,按4%征收的税额填写第10栏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项下。
主表: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中,按4%征收的税额填写在第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填写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3、企业8月份销售设备100万,销项税额17万,同时提供陆路运输取得收入10万,销项税额1.1万,对外都开具了税控专用发票,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一:将销售额分别填写第1栏和第4栏“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项下,将税额填写第1栏和第4栏“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项下。
主表: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全部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当期销项税额。
4、一般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后支付的服务费407元,当期的应纳税额为300元,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四:将服务费300元填写在第1行中(余下的107元结转下期抵减)。主表: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300元填入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注意: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
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税额5850元;铁路运输发票1张,税额4000元,其中运费和铁建基金3500元;企业购买货车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张,税额35100元,如何填报报表?
答: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录入:在征期内将铁路运输发票数据填入。注意,取得铁路运输发票可以汇总录入,只需要录入开票日期((多张发票以取得最后一张铁路运输发票的日期录入)、开票金额(铁路运输发票的全部金额)、抵扣金额(运费和铁建基金的合计金额)以及进项税额(抵扣金额和7%扣除率的乘积)四个项目即可。
附表二:需要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数据填入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将铁路运输发票的数据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
主表:将当期进项税额统一填入第12栏“进项税额”中。
6、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面金额9千元,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二:将数据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中,其中税额栏填写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与13%扣除率的乘积。
主表:将当期进项税额统一填入第12栏“进项税额”中。注意: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其境内的代理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1张,税额15000元,如何填报?
答:附表二:将数据填入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中。主表:将当期进项税额统一填入第12栏“进项税额”中。
8、我是一般纳税人企业,8月份当期没有购进固定资产,请问9月份申报时还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吗?
答:此表为必报项目,即使没有业务也需要零申报。
9、某企业(属于挂账纳税人)2013年7月底的留抵税额是100万,2013年8月份的货物销项税额为17万,应税服务销项税额6万,进项税额5.1万,请计算当期实际应纳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
答:首先分别用字母表示主表中的部分栏次,B为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C为实际抵扣税额“本年累计”,D为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E为销项税额“本月数”,F为实际抵扣税额“本月数”。因为企业7月留抵税额为100万,8月销项税额为17 6=23万,所以B为100,E为23 此时再引入A,A实际上是应纳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的份额(此项为系统自动计算)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17÷23×100%=73.91% A=(11栏“本月数”-18栏“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比例=(23-5.1)×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比例=13.23万
A再与B进行比较,取其小者填入C,所以C为13.23万(填写本期累计的“实际抵扣税额”)
D=B-C=100-13.23=86.77万(填写本期累计的“期末留抵税额”)因此,企业当期实际应纳税额为4.67万,期末留抵税额为86.77万。
(二)外贸出口企业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第18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中。
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
2、外贸企业因出口征退税率不一致而导致的征退税率差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填报报表?
答:由于外贸企业是内外销分开核算的,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不在内销抵扣,所以此部分不在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中体现。
3、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进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填报报表? 答: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进项税额填写附表二: 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得参与当期抵扣。
(三)生产型出口企业
1、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和应退税额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填写第16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根据开票情况填入第3列或第5列中。
主表:将销售额填入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应退税额填入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但当期计算的应退税额要在下期申报表中体现。
2、生产型出口企业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产生的征退税率差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因征退税率不一致而产生的征退税率差填写在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中。
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中。
3、生产型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一:生产型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就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填写在第18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根据开票情况填入第1列或第3列或第5列中。
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中。
(四)纳税检查调整
1、税务机关查补纳税人应计未计的收入,纳税人补税后,当期又开具了发票,此种情况,当期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一:企业在查补税款当期开具销售发票,当期查补的销售额/税额需要一并计入“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中,再将查补的销售额/税额在“未开具发票”中填写负数,“纳税检查调整”中填写正数。
主表:当期查补的销售额/税额需要在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中体现。
2、税务机关查补调减的进项税额,如何填报报表?
答:附表二:税务机关查补调减的进项税额填写在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中。
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中。
小规模纳税人
1、当月只有一笔销售额,已到主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已预缴了税款,如何填报报表?
答: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和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
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 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因代开专用发票已经入库的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报表如何填写? 答: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价税合计除1.03);
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按照3%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税额。
3、我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是自产农产品,取得的销售额如何填报报表? 答:第6栏“免税销售额—应税货物及劳务”:填写企业取得的免税销售额。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如何填报报表? 答:第8栏“出口免税货销售额—应税货物及劳务”: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
5、小规模纳税人当月销售货物销售额20000元,开具通用手工版发票;提供交通运输服务50000元,到主管局代开了货运专票;当月销售使用过的货车35000元(含税价格),已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完手续并且已经预缴了增值税,请问报表如何填写?
答: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应税货物及劳务”中:填写销售货物的销售额20000;“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中:填写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销售额50000 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税劳务”中:填写代开货运专票销售额50000。
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应税货物及劳务”中:填写销售使用过的货车的不含税销售额33980.58(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3%))
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应税货物及劳务”中:填写当期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1619.42;“本期应纳税额”-“应税劳务”中:填写当期应税服务应纳税额1500。
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税货物及劳务”中:填写按照政策减征的税额339.81。
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应税货物及劳务”中:填写销售使用过的货车已经预缴的税款679.61;“本期预缴税额”—“应税服务”中:填写到主管局代开货运专票已经预缴的税款1500。
第四篇:关于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说明的解读
关于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写说明的解读
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以下简称本表及填写说明)适用于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名词解释
(一)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货物”,是指增值税的应税货物。
(二)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应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笔者注:其中应税货物与应税劳务是 营改增 之前的增值税应税范围。
(三)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笔者注:其中应税服务是营改增新增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包含部分现代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业。
(四)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计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五)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按简易办法计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税方法。
(六)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其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项目。
笔者注:2013年8月1日之后仅有形动产租赁仍保留差额征税烦人政策,可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
(七)本表及填写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3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栏及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1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笔者注: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检查调整、视同销售、价外费用),要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笔者注:不涉及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只填写本栏,不填写“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其中:应税劳务销售额”栏目。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表示“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之和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6、7行之和。表示“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
笔者注:将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与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分别列示,合计额为本月“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笔者注:营改增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填写本栏。
(十七)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笔者注:营改增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不填写本栏。
(十八)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笔者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1998]80号)文件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 优惠 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即全部征税项目的本月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
(十九)第5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笔者注: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8至13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笔者注:第一个“≥”表示“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全部征税项目”的“销售额”之和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与《纳税申报表》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的“本月数”相等,发生税务检查调整销售额的,由于《附列资料
(一)》不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大于《附列资料
(一)》的数据。
第二个“≥”表示“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之和,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本月数”相等,发生税务检查调整销售额的,由于《附列资料
(一)》不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数据大于《附列资料
(一)》的数据。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笔者注:
1.生产企业自营或者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表示“免抵退税”的“销售额”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笔者注:营改增纳税人不涉及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免税的,只填写本栏,不填写9、10栏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表示“免税”的“销售额”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笔者注: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出口货物,一般都适用零税率。
它主要包括两类:a报关出境货物;b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2)对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少数出口货物,目前为止,包括纳税人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糖,不适用零税率,按照内销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笔者注:营改增纳税人的免税服务,不填写本栏。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第一个括弧内是原征税范围货物和劳务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后的销项税额;第二个括弧内是差额征税营改增纳税人应税服务扣除支付项目再减去“其中:即征即退项目”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表示“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加上“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笔者注:将纳税人分为须挂账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的主要原因在于:根据财预〔2013〕275号文,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则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试点实施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从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以后各期也填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19栏。
笔者注:表示全部征税项目“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应纳)税额”之和加上“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两者相加大于或者等于《纳税申报表》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月数。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笔者注:按照财预〔2013〕275号文精神,“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规范
本文2025-01-28 15:14:08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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