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篇: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水利部水建[1995]30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号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水利建设项b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省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和配套、附属工程。凡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机构浙江省境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和水利部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和水利部进行管理; 2.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3.除上述二项外由省水利厅审查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4.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地)水利局进行管理。
上述第3、4二项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业务分别由市地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本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执行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定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资格; 5.组织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及标底; 6.审批评标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核中标单位;
9.协调、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六条 招标工程范围 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建筑物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否则不得开工。
小于以上投资限额的工程,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实行施工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费招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资格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
2.有组织招标项目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组织初选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第九条 招标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法规、政策、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
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初选投标单位; 3.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造价管理规定,提出招标申请;组织或委托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组织招标、评标会议;向招标办报送评标报告; 4.根据合同管理规定,负责签订承包合同; 5.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招标工程条件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人省或地方的年度计划。
3.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4.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施工准备工作(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7.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8.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的工程,已按规定落实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分标方案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工程项目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l.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参加投标。3.邀请议标:因条件限制,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招标办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二个及以上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以择优为原则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标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并按附录三的格式填制;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报招标办审定;
5.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售价,按工程规模大小,拟控制在 500元~2000元之间;
6.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组建评标机构和编制标底文件,报招标办审批; 8.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 11.选择中标单位,报招标办审核;
12.根据招标办的招标批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13.通知未中标单位。
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水文、地质条件、招标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2.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拟招标工程的项目名称、地点、结构特征、资质要求、报名及投标日期、招标单位名称、地点及电话等。3.投标须知
主要内容包括:
(l)投标文件组成。包括投标书、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附件、施工组织措施、资质、资信证明、投标保函、类似工程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填写和报送标书的注意事项,如密封、投标截止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书副本份数、递交地点等;
(3)废标条件;
(4)评标原则和方法: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数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企业信誉、类似工程经验等因素,明确选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最低评标价等方法进行评标,对小型招标项目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5)现场踏勘、答疑、开标等时间和地点;
(6)投标保函的规定;
(7)其他。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主要包括:报价编制说明、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报价表、临时工程分项报价表、其他费用报价表、主要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或发包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补差汇总表等。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主要条款
主要包括:
(l)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承包范围或工程内容;
(2)承包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等);
(3)开、竣工日期和主要控制工期;
(4)业主与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相应权限;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时间、地点材料标准价格和价差调整办法;图纸、技术资料的提供方式和时间;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价格除水泥、钢材二大材按限额价计算成预算价外,其他材料标准价格采用当时当地市场价组价。
(6)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业主不准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
(7)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适用标准及实施办法;
(8)工程变更及停工、窝工的确认和处理;
(9)合同价格调整条件及调整办法;
(10)工期和质量等级的确认及奖罚办法;
(11)工程分包的选择与认可;
(12)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
(13)保修期维修责任与费用;
(14)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办审核。招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招标文件已审”专用章,方可发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单位应按预定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答疑;答疑纪要作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需报招标办同意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内以正式函件发送到所有投标单位,如延期发出通知,则投标截止期须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日期应考虑投标单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为15天~30天。
第十八条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一般为30天~60天。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书面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原来的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以30天为限。
第十九条 合同形式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承包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形式: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招标,或工程量计算不能满足总价合同要求的项目。报价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在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变,而工程量按施工图结算。但当某一项目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规定之工程量的15%时,则该项目的价格可按合同的条款之规定进行变动。
2.总价合同形式;适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有足够深度,工程量比较准确,工期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工程较单一的项目。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可不提供或仅供参考。但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差异和价格变化而调整(设计变更除外)。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奖罚一般工程招标的投标报价以工程质量合格等级为要求。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应实行优质优价。
不论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是否要求或承诺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结算时按合同造价的l~2%幅度内给予承包商优良奖;承包商在投标时承诺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而竣工验收未达到优良等级的,在竣工结算时按原定奖额的一半进行处罚。
第三章 标 底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资格标底编制单位必须是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等级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或招标办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标底编制和审查人员必须是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制和编审资格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和审查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不具备标底编制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标底,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
l.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不得以概算乘以系数的办法或取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等简单办法作为标底;
2.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3.必须以国家和省编制概预算的现行标准、定额、费率为准; 4.应因时因地制宜,考虑工程具体情况;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6.标底价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如有突破,编标单位应说明原因,并经原概算审批同意后方能招标。
第二十三条 标底文件内容标底文件包括的内容为: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导流渡汛措施、标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单位估价表、主要单价组合表、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台班费和砼级配表、人工、主要材料数量表等。第二十四条 标底文件审查标底文件按规定内容和格式编制,编制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标底总价不得汇总。编制人员完成后加盖编制单位章和编制人员“资格证章”并密封,于开标日前七天报招标办,由招标办指定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修改意见。于投标截止日由招标办修改,汇总和审定。审定的标底加盖招标办公章并密封后,于开标前送招标单位。经招标办审定后的标底为最终标底,未经招标办同意,任何人无权再变更标底。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省、市(地),县(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或非本省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投标,或与本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联合投标,应先向省水利厅招标办提出参加投标的申请,并递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信证明和相应的水利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由省水利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厅招标办核发针对该建设项目的一次性投标许可证,方可参加该项目投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非水利企业和非本省水利企业还须提交省水利厅招标办核发的投标许可证。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组成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主办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主办方作为联营体的代表。但不得以变换主办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名单和材料报招标办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投标项目选择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承包能力及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或其他资格条件,正确选择投标项目。
投标单位对一个投标项目,只能拔一个标,一个标书只能有一个报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购买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的通知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有: 1.投标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函;
4.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报价清单;
5.报价附件,包括报价编制说明、主要材料单价表、主要单价分析表、材料数量及价差计算表等;
6.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体布置图和必要的说明、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投入该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清单;
7.工程质量等级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和技术措施; 8.计划开工及各主要阶段(截流、蓄水、发电、竣工等关键阶段)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以及各主要阶段进度和总工期的保证措施;
9.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包括职务、职称、工作经历)以及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队伍及劳动力安排; 10.工程临时设施布置及用地需求表; 11.证明资格合格的资料,包括:
(l)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及工人的数量、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3)近三年承建的主要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和质量评定意见;(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巴中标末开工的项目);(5)近二年企业财务状况。
1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对招标文件的承诺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居.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在中标后以任何借口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条款或其他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保函 一般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也可以是银行汇票。保证金额按工程规模大小,取1%~2%之间,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或未提供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变更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投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就工程转让与分包情况作出说明:
1.转让,投标单位一旦中标,不得将投标项目或投标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转让。
2.分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承诺不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超过投标价的10%(含10%)的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及承包能力证明。分包项目所有的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也不改变承包合同条款。但下述行为不属于分包:(1)使用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业主有权作出取消分包或勒令停工或清退出场的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程序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各投标单位的代表及评标机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开标程序一般为:
(1)宣布评标原则与方法;
(2)请公证部门和招标办代表检查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收到时间及各投标单位代表的法人证书或授权书;(3)按投标文件收到顺序或倒序由公证部门和招标单位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等级、甲供材料数量、投标保函金额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4)请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核实公布的要素,并签字确认;
(5)当众宣布标底。
第三十五条 无效标书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 未密封; 2. 缺投标保函;
3. 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 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 逾期送达;
6. 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7. 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有效;
8. 其他经招标办及评标机构确认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评标机构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投资方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机构,负责评审工作。评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并应报招标办批准。评标机构下设评标工作小组。评标机构人员组成不适当时,招标办有权要求招标单位纠正。评标机构人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露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 算术错误修正 开标后,评标机构应对各投标书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校核,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的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算术错误的原则是: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述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的数额为准; 工程量与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在单价合同中,通常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如招标单位认为其单价是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合价累计发生算术错误时,在单价合同中,调整总报价,在总价合同中以总报价为准。
经上述修改方法调整该投标文件的报价,在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算术错误修改后的报价,则该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有效报价范围为防止投标中哄抬报价,或盲目压底报价,投标的有效标价范围为标底价(开标后核定无误的标底价)的上百分之五和下百分之八之间。遇有工程大或技术方案选择性大经招标办批准,可不受此限。1.报价超出有效标范围的标书,不参加评标。
2.所有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范围时,需重新审查标底。若标底有实质性错误,则应调整标底,并按调整后的标底评标;若标底无误,则宣布本次投标无效,招标单位可作以下选择:①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还;②改为议标,选择不少于二家接近有效标价范围的投标单位进行议标。
3.只有一家报价在有效标范围时,评标继续进行。如该企业其他评标条件均符合要求而无实质性问题,则应作为推荐中标单位;若评标条件中某一项存在实质性问题并认为将对本合同的实施产生影响的,则不作为推荐中标单位,另选接近有效标价范围的二到三家进行议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书的澄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事项,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询标后,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评询标过程中,除算术错误及经招标办认可的个别补充和修正条款外,双方均不得录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响应性审查在详细评标前,评标机构应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和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对合同中的规定的业主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因此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不参加评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评价评标机构应根据各投标文件的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运用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向招标单位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评标报告招标单位应将评标机构的评标报告及推荐意见,于十日内报招标办审核。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招标前期工作情况简要介绍;
2.招标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单位、投标单位的名称及有关情况。
3.采用的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
4.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宣读的主要内容一览表; 5.各份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完整性审查结果; 6.评标价计算表或打分表; 7.询标答复;
8.各份投标文件的施工质量、进度、措施、信誉、报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9.评标机构的推荐意见及推荐理由,并附评标机构成员签名单; 10.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公证意见 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的投标项目,在决标后,由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作出公证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招标批复招标办预审评标报告后,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招标单位发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决标通知书”。对显失公正的不正常决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办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合同签订招标办批复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经过谈判,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合同谈判未能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报经招标办同意后,可以另外选择中标对象,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第四十六条 履约保函在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三到五。履约保函有效期应延至工程验收后28天。
第四十七条 投标补偿金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向未中标单位发末中标通知,但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末中标原因。届邀请投标方式的,在退还投标保函的同时,招标单位还应付给本中标单位投标补偿费。投标补偿费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计算,但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最高不多于一万元。
第四十八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议标程序相对招标程序可适当从简,议标时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对报价、工期等作一次书面修改。
第四十九条 开工报告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提交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发出开工令正式开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法律责任 招投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按照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浙水建(91)第40号文颁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补充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地方小型工程管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条件的项目法人(或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水工要求建设项目的投标,还应取得水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该建设项目的投标许可证。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统一归口进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施;
3.总结、交流全国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 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监督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水利部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水利部建设司直接管理或委托流域机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2.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3.组织审查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 4.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5.指导或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等招标工作; 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 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 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 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 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在投标书面上应注明“建议方案”字样。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受“建议方案”。
第三十二条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做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联合协议书应经公证处公证。
联合投标,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期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与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应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并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分包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
第六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所有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1.未密封; 2.缺投标保函;
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逾期送达;
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漏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 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方式,并经评标机构通过。
第四十二条 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投标在标底价的上5%和下8%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不受此限。
第四十四条 开标后,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报价合理、履约能力强的投标单位作为有希望的中标单位。
第四十六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机构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十七条 应在招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
第四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有权另外选择中标对象。
第四十九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不签合同,招标单位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在正式签定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招标保函,并付给投标补偿金不少于4000元,大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万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 发现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责成承包单位解除转包合同,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 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十八条 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商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 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停工困难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六十条 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失责等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只适用国内招标投标工程,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须参照国际惯例进行。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流域管理机构监督职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以外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第八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条[项目招标信息公开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对项目招标投标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内容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应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可以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经批准的国家应急抢险部队抢险练兵的指令性任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项目已列入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打捆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其中每个单项工程均应满足上述条件。
第十六条[自行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予以核准,其他项目需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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