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使用说明

第一篇:学生手册使用说明
《人力资源管理系学生成长手册》使用说明
1.为了实现“使每一位学生都成为合格的毕业生”的专业使命,促进专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设计本手册。
2.《人力资源管理系学生成长手册》是河北师大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四年大学生涯的成长记录。
3.第四页的性格、兴趣、价值观及职业能力的填写可参照正式测评的结果。河北师大招生与就业网提供了朗途与飞途两种评估软件,同学可用学生号登录测评。
4.在对自己的SWOT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专业情况提出自己大学四年的生涯规划,包括目标体系与行动计划。要求切实可行。本页面可以续页。
5.前六个学期是学习专业课的时期。要求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及时总结填写,以促进下一阶段的学习。
6.实习情况的描述在实习结束后及时填写;论文情况在论文答辩通过后填写。
7.每一学期页面的右下角都有一个文本框,记录本学期所取得的外语、计算机及专业证书情况。这些证书的获得情况可以作为自己在大学期间参加的活动进行详细描述。
8.“在大学期间参加的活动摘要”页面对同学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记录。它提供给了同学展示自己除课堂学习及专业实习以外的一切有意义的活动的平台,如学生会活动、班委会活动、志愿者活动、社团活动、科研活动、各类大赛、课外书阅读、听讲座、短期培训、暑期实践等等,这些活动会提高同学的各种技能,增强自我效能感,希望同学们能够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在保证专业学习成绩的基础上有选择地从事这类活动。
9.本手册平时由同学自己及时填写,采用电子文档形式。“在大学期间参加的活动摘要”一页应及时采用单页打印形式,每一个活动应一式两份,由证明人签字后,保存起来,以备装订之用。每学期将填写的成长手册寄给自己的指导老师过目,寻求老师的指点和帮助。
10.在四年级离校之前,同学们应将自己的手册装订成册,两份,自己保留一份,系里保留一份,希望同学们能够拿着它有一种收获的喜悦和步入未来职业生涯的自信。
第二篇:学生手册
一.填空
1.邵阳学院创建于1958年。
2.邵阳学院校训:明德、求真、共生、超越。
3.邵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
4.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邵阳学院学生奖励评定、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6.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7.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8.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核定条件之一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月学习、生活费用(包括衣、食、日常必需品等)在300元以下,家庭学生特别困难学生则在200元以下。
9.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助学金的评定程序: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布-系(院)评定、公示-填写审批表-主管学生校领导审批。
10.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使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邵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2.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13.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4.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侵害国家、学习和个人的正当权益。
15.违章用电管理规定在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私接电源、使用高功率用电器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费、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6.一学期考试有3门以内(含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参加正常补考的视为补考不合格。毕业考试课程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合格的在成绩表中一律登记为60分。
17.禁止学生进入异性宿舍,确需找人,一般由值班员传呼。特殊情况下,经值班员同意并登记方可入内。
18.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19.综合测评分为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
20.未经批准从事维修、加工、推销等经营活动,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1.未经批准组织同乡会、同学会,对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寝室床具和用品或将公物搬出学生宿舍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纪律处分。
23.在校园内未经批准擅自摆摊经商或以各种形式推销商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商品。24.无特殊情况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
25.故意打人或纠集他人共同打人者,不论何种原因,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简答
1.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士学位。
①凡违反《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具体行为者。
②在校期间收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
2次以上(含2次)严重警告处分者。
③全学程所有课程平均成绩(含选修课和考查课)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者。
④全学程(含降级试读)必修考试课程补考(或重修考试)门数在5门以上者。
⑤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2.简述《邵阳学院学生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中关于给予考试违纪和作弊者处分的相关规定。
①违反考试纪律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人参加考试的,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④凡组织作弊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⑤凡顶撞、辱骂、殴打、威胁、报复监考人员等态度特别恶劣的作弊考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⑥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凡违反邵阳学院学生违纪相关条例受处分者,同时还要给予下列处罚。
①取消受处分者学年奖学金评定资格。②取消受处分者学年评先评优资格。
③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不能参与评先评优和评奖学金。
④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如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从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⑤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国家助学贷款和缓交学费资格。
4.邵阳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中设立的奖项。
I.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 ③校内奖学金 II.其他奖励 ①三好学生 ②优秀学生干部 ③优秀毕业生 ④单项奖
5.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①每件寝室必须有寝室文明公约和轮流值日表,明确目标及责任。每个学生应搞好个人卫生,并积极搞好寝室卫生。②每件寝室的清洁卫生由值日生负责打扫,并按时将垃圾倒入楼道里的垃圾桶内,不准扫在走廊上。
③公共卫生和每栋楼的环境卫生由清洁工打扫,寝室卫生按“文明寝室标准”要求做好。
④公共卫生要求保持地面干净、无尘垢、无垃圾、无痰迹、无死角;大小便池内外干净、无水垢、无堆积便纸、无堵塞;洗脸间无积水、无饭菜残渣等。
⑤严禁向门外、窗外等公共场所乱丢瓜果皮、纸屑和乱倒剩饭剩菜等。⑥严禁随地吐痰、擤鼻涕,严禁在楼道内和洗漱间大小便。
⑦严禁在楼内外乱写乱画、乱踏乱刻、乱张贴、乱牵挂,不得在楼内、寝室内打球。
⑧清洁工具由宿管部门统一配备,定期使用,以旧换新。
6.被评为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的学生,除了要符合一般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外,必须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①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第一,且每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②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排名第一。③考查课程成绩我为良好以上。
④本科大三以上(含大三)学生英语和计算机考试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相应水平。
7.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决定(复印件)。申诉书的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①申诉人的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②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③提出申诉的日期。
注: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院团委。8.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5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共有几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①志存高远,坚定信念 ②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③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④遵纪守法,弘扬正气 ⑤诚实守信,严于律己 ⑥名利修身,团结友爱 ⑦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⑧强健体魄,热爱生活
9.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④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0.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11.试述在校期间学生请假期限和手续。
①请假②请假③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3天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辅导员批准。
4-7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由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④请假8-14天以内,由班主任、辅导员、系(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由校学生工作处批准。
⑤请假14天以上者,按程序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⑥学生请假应以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周。
12.邵阳学院学生文明寝室评比办法中对寝室纪律有哪些要求?
①学校卫生、纪律检查过程中无妨碍公务行为。②寝室内无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起哄等行为。③在寝室内无生火、做饭、违章用电等现象。④不准往楼下泼水、扔杂物,不准往走廊上倒水。⑤不能损坏、私占或将校内校具搬出校外。
⑥自习时间不准在寝室内打牌、玩游戏,影响他人学习。⑦不可以留宿异性。
13.学生有下列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①直系亲属病故,需请假回家者。②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
③一个学期内因病住院误课较多,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病愈后离考试时间较近(一个月内),无法安排补课者。
④参加省、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
⑤参加全国性自学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而与学校考试时间发生冲突者。
1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①一学期有5门(含5门)以上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还有8门以上(含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②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③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④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⑤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1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①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当年6月份参加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第三条规定要求者。
②学生毕业后三年内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者(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专业硕士)。
③学生毕业后五年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县(市)以上优秀教师称号者,或者两次获得中学校级优秀教师称号,或者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排第一),或者省级行业组织的奖励(排第一),或者取得发明专利权的(排第一)。
④结业学生在一年内返校重修或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邵阳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要求者。
16.每学期注册后,旷课者,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
①一学期累计旷课②一学期累计旷课
11至20学时或擅自外出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21至30学时或擅自外出3-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③一学期累计旷课④一学期累计旷课
31至40学时或擅自外出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41至50学时或擅自外出8-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一学期累计旷课
50学时以上或擅自外出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7.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②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③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④学生私自租房或外宿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私自外宿
2晚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7晚者,给予记过处分;8晚以上或在校内外私自租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⑤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18.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子游戏、网络等工具组织赌博、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①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②再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③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9.学生宿舍电脑使用管理。①电脑需合理放置,不得占用他人桌椅,不得违反学校作息时间,不得影响其他同学正常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不得在学习时间玩电子游戏及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②电脑原则上只能用于学习和工作,严禁安装、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违反国家法律的游戏、图片、文件、VCD等,违者按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③严禁在网络上传播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程序或进行其他破坏性活动,有上述行为并造成破坏者,按国家有法律规定和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理
④使用电脑的寝室必须注意安全用电,不准乱拉电线和网线,乱按插座,违者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者,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电脑作为贵重物品学生自行妥善保管,注意防尘防潮,注意防盗及电压变化。电脑在寝室里发生被盗、意外损坏,责任自负,能确定肇事者的由肇事者负责。
三.论述
1.甲学生周末带女生进入男生宿舍,宿舍管理员出门阻止,甲男生不但不听劝阻反而辱骂宿舍管理员,请问该行为要如何定性,如何处理?
答:①该生行为已违反了《邵阳学院宿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例。
②根据《邵阳学院违纪处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其辱骂宿舍管理员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篇:学生手册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概况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九江船舶工业学校创建于1960年,先后隶属于原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全国首批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10所学校之一。1999年学校由国防科工委划转江西省人民政府管理,是省教育厅直属高职院校。2003年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04年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院校”,2005年学校被国务院七部委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学校被国防科工委遴选为全国15个重点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之一,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院校”,2010年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2010年6月,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顺利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我省唯一一所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1年5月,学校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12年,被教育部确为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
学校设有7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育部,现在全日在校生15000人,学校共有58个专业,其中5个国家示范专业,8个国防军工特有专业,7个江西省高校特色专业,8个江西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3个全国机械行业特色专业 2个全国机械行业创新专业,形成了以工科为主,以船舶工业、先进制造、电子信息为主要特色,兼有经济、管理,等多门类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在服务船舶工业行业的能力上形成了明显的比较优势。
学校建有1个工业工程中心和1个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实训是15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1.58亿元。学校是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江西省船舶工业人才培养基地、江西省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江西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5个国家示范专业实训基地、三个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一个国家紧缺人才培养基地、15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五个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实验基地。此外,与中国船舶两大集团公司等200余家单位合作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
学校拥有专论教师542名,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65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242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四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江西省高校名师等34人,生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市拔尖人才等21名,外聘兼职教师357名,初步建立了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教学为中心,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学校荣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省级教学成果奖11项、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省级精品课程31门、胜奇,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地多所职业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并选派骨干教师100余人次赴境外学习培养,不断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助学项目,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4000元;勤工助学岗位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贷款,每生每学年8000元等。
当前,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正以饱满的热情,扎实开展工作、开拓创新,力争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国防军工高职教育办学典范,成为行业领先、江西领先、全国一流的国家示范型高等职业院校。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
——校训释义
校训是一校之魂,既是一种文化,又是一个标尺。作为文化,是学校面向社会的精神标志,应该境界高远,寓意深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为标尺,因为办学理念之标志,培养目标之诠释,为办学行为规范,办学定位之依据。作为有别于普通大学的教育机构,高职院校的校训既要体现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和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又要别具一格,卓尔不群,经世而独立,历久而弥新。“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所彰显的正是这种“魂”。
德,即道德。行,即行为。在心为德,施之为行。道,原始涵义指道路、坦途,以后逐渐发展成为规律、原理或道德,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大道,只具有普适性的公里和正理,是对不同哲学体系中“道”的超越,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德行大道,之于个人指道德高尚,品行端正,胸襟宽广;之于群体指主张公道,倡导公平,致于昌明。
技,即技艺、技术、本领,指由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发展而成的多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承,指继承和发展。天工,引自明代科技文献《天工开物》(初刊于1637年,宋应星著),寓指合乎天理智能功,也只高超的技术和技艺。由于该书记载的是劳动人民的生产科技成就,外国学者称其为“中国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因此“天工”可引申为先进的实用技术和工艺方法,而不是简单的操作技能。技承天工,指的是继承和发展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蕴含着讲究规则、遵循规律、崇尚实践、追求卓越的基本精神。对高职院校而言,“德兴大道”有两层涵义。一是学校的办学行为应遵循教育规律,承担社会责任,体现出一种大德,彰显出一种大气;二是全体师生员工要有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感,行得端,立得正,恪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技承天工”也有两层涵义。一是对培养目标本质属性的规定: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既不是普通大学培养的学科型人才,也不是中专学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而是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二是对培养目标规格要求的诠释: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应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成为技术精英。
承华夏文明之源远流长,传人类智慧之千秋万代,为社会培养仁人志士,为建设铸造技术精英,是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大道天工,德能并举,行人间之大道,承精湛之天工,乃高技能人才之品格特征。“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既体现了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根本使命,又诠释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方法和规格要求。
校徽涵义说明
1、整个图案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中间部分学校汉语拼音字母缩写“JZ”组合造型;下部分线条有机变化为波浪,1960是学校的建校时间,一条巨轮乘风破浪航行在历史的长河中;天空中一轮红日正冉冉升起,象征着学校的教育事业如朝阳蓬勃发展。
2、“JZ”组合造型似独具智能的巧手,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注重学生技能培养的鲜明办学特色;造型又似一只矫健的海鸥,在广阔的大海上自由飞翔,体现了学校在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过程中,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时代精神。
3、破浪前行的整体造型,体现了学校船舶军工的办学历史和专业特色,蕴含着前进的动力和气势,也体现了学校面向地方、服务船舶军工行业的办学宗旨。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第二部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文件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就想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结业学历管理和返校补考工作的有关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进修课教学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细则(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团员入党推优工作制度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及报告的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实施方案(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指南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登记流程图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开展创先争优工作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级体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素拓之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评优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补助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助学金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暂行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申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须知第三部分 九江职业术学院学生办事服务指南
学生办理课程免修流程图 学生成绩修改流程图 学生办理休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复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流程图 学生证办理流程图 校园一卡通使用须知
学生就诊和办理城镇医保医疗费报销须知 庐山区驻区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电话号码表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八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再高的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对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引导,使学生找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主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去了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只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人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半学校的专业年限作出调整。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要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都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实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研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调节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求,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之助、受捐赠财物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值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习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教师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生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解剖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款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入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我是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高等教育机构是只猪,高等学校和新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合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年九月一日正式施行)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社会。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法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但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 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嫖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理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简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练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处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用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机油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一年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U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交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为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
学生手册使用说明
本文2025-01-30 05:17:2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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