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5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通知

第一篇:20141015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通知
20141015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通知
来源:中国法学会 作者:佚名 日期:2014年06月14日 浏览:27
3各有关单位、各位理事、特邀嘉宾:
经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协商,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定于2014年11月8-9日在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和研讨指南
(一)学术主题:中国保险法律制度完善与保险市场规范发展
(二)研讨指南:(本次会议将重点围绕如下论题进行)
1、最高人民法院拟定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人身保险部分)若干疑难问题
(1)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取舍及实践困境;
(2)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保障;
(3)保单转让与质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4)团体人身保险的理论与实践;
(5)投资性保险的法律性质及相关法律问题;
(6)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情形及界限;
(7)人身保险业务监管的相关问题。
2、其他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问题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及其限制;
(3)不可争议条款研究;
(4)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制度研究;
(5)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6)保险公司退市与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研究;
(7)相互保险公司制度研究;
(8)巨灾保险、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9)互联网保险发展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10)保险行业垄断规制研究;
(11)保险业税收制度研究;
(12)保险中介制度研究;
(13)保险纠纷非诉解决制度研究。
二、会议主办、时间、地点
1.主办机构: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
2.承办机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3.时间:2014年11月8-9日,会期一天半(11月8日全天、11月9日上午)。2014 年11月7日报到
4.报到地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诚信楼一层大厅(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如果因参会人数超过拟定规模而变更会议报到地点的,将及时发布变更通知。
5.会议规模:180人以内
三、论文提交的具体要求
1.请参会者根据本届年会的研讨内容提交论文,篇幅控制在1.2万字之内。年会论文集只刊载符合本届年会学术议题的论文。
2.请于2014 年10月15日之前,将参会者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详细通讯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拟提交的论文题目,以电子版方式报送给本届会议承办单位联系人,以便确定会议人数与具体会议室。
3.请参会者最迟于2014 年10月26日前,以电子版方式将您的论文发送给本届年会承办单位联系人,以便年会承办方汇集论文并印刷成册,过期者请自带论文到会。
4.为便于会议论文集的编辑出版,参会论文格式请遵照以下要求:
(1)页面型号:A4
(2)排版:按照Word 文档默认页面设置。
(3)字号与字体要求:论文主标题:三号黑体;其他标题与正文一律五号宋体,标题为宋体加粗。
(4)正文行间距:单倍
(5)注释请在文内用随页脚注①,②,③„„的形式标识,每页单独编号。
四、优秀论文评选
1.优秀论文评选以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的名义举办。
2.提交参评的论文应为本次会议的会议论文,并限于本次会议前未公开发表之研究成果。参评者在提交会议论文时须注明“参评优秀论文”字样,并附送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单位、职称(研究生请注明博士生/硕士生)和出生年月。凡在提交会议论文时未注明“参评优秀论文”字样,或者不提供相关个人资料的,视为未申请。
3.被评为优秀论文的作者将获得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颁发的优秀论文证书。
4.参评优秀论文的提交时间为2014年10 月20日之前,逾期将不再受理参评申请。
五、其他事项
1.参会人员范围,限于:(1)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2)特别邀请的保险界、金融界、立法司法界领导、专家;(3)提交论文并受邀请的有关高校与科研单位、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
2.费用承担:与会者参会的交通费、住宿费自理。本届年会不收取会务费。
3.本通知将发至各位理事,请各位理事将本届会议议题告知本单位或本地区从事保险法教学、研究或实务人士,包括研究生,以便广泛征集论文。
4.2014届年会承办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青武
联系电话:+86 ***,+86 ***.电子信箱:qwlawyer@sina.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收信人:李青武,邮编:100049
5.请参会者务必于2014 年10月15日前,将参会回执送达年会承办方联系人。逾期回复的,可能无法保证就近住宿,请参会者给予理解和协助。具体报到、住宿地点另行通知。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代章)
2014年6月6日
附件: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回执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详细通讯地址 电子信箱 联系电话 拟提交的论文题目 是否需要统一安排住宿(具体要求)
第二篇:第一期2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简报
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简报
主旨演讲之后,保险法年会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正式开始,两单元的讨论情况如下:
第一单元(10:50—12:10)
主题: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规则的完善
主持人: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窦文伟(中国平安集团保险股份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
演讲人:姚军、任以顺、余勋盛、粱鹏、易萍、任自力
评议人:李新天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概要:
姚军:分析了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除和终止的影响,通过分析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指出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存在一定区别。
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的比较,提出我国立法应当规定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的。他对保险人同意的认定做了分类界定,探寻“代签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生存险,且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时,保单上的“代签名”推定为被保险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生存险,且受益人非被保险人本人时,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则保险合同无效;
三、含死亡责任的险种,“代签名”不能证明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无效。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归属者,除特定情形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他进一步提出,应当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投保意思表示的权利。在投保人要解除合同时,也应当赋予被保险人合同介入权。任以顺:保险法赋予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合同解除权,由于矫枉过正使得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近于落空,保险人行使因投保人订立合同时不如实告知而获得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必须逐一逾越“七道关卡”:1.保险人“曾经询问”。保险人“曾经询问”是其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必要前提。2.投保人“没有告知”。投保人“没有告知”是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事实根据。3.投保人“主观过错”。投保人“主观过错”是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另一不可或缺条件。4.投保人的过错“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是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方可获得合同解除权。5.解除权“不超期限”。6.保险人“原不知情”。我国2009年修订《合同法》移植应用了英美法系国家中保险立法的弃权及禁止反言规则,7.保险人“有据可证”。
通过考察国内相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案件,提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制度的弊端与重构建议。主要有以下四点,首先,通过列举与概括相结合之方法规范、确定法条重点名词。其次,将不可抗辩条款限于人身保险合同,并增加除外适用规定。再次,增设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的投保人补充告知义务,并重计合同解除期限。最后是延长保险人解除合同的限制期限。余勋盛:提出保险法适用中遇到的争议问题。主要包括:保险法第16条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49条,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法第65条关于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
同时,他以中国保险法行业协会的视角,提出了如何实现中国保险行业的自律。对于在第一阶段各界学者对中国保险法行业协会的殷切期待,中国保险法行业协会将给予高度重视。中国保险行业也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尤其是在车险领域,建立了车险信息平台,方便广大投保人和社会监督,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下一步业界也准备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健康型保险的平台。最后,他代表协会感谢到会的专家学者,表示保险实务尤其需要保险理论界的指导,希望各位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指导保险行业的发展,促进保险业建立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
梁鹏:他主要针对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的规定,提出了四方面建议。第一,在自杀的主观状态方面,国外的立法例分为两种,德国立法中规定的是“故意自杀”;而美国田纳西州则无“故意”二字。我国学界的观点也分为两派,一方认为自杀本身就有故意含义,因此无需加入“故意”;另一方则认为,有必要强调“故意”二字,因为自杀也存在过失。但两派观点并不矛盾。他认为,加上“故意”二字并不会浪费立法资源,因此在中国的立法中加入“故意”更为恰当。第二,自杀条款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制在人寿保险范围内。因为自杀本身是故意的,不能适用于意外伤害保险,也不属于健康保险的范围。第三、关于自杀条款规定的两年期限问题。他认为,实践中出现问题,被保险人认为这一条不公平,应修改为退还保费和利息。第四、对于自杀条款的例外情况,应当增加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易萍:她主要研究的是保险竟合条款,提出保险竟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首先在多数保险中以责任保险为标准,将多数保险分为责任保险和非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优先于非责任保险赔偿。非责任保险赔偿按照合同解释进行。
任自力:英国消费者保险法于2012年3月终获通过。新法以询问告知义务取代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确立并适用至今的主动告知义务。其核心内容为保险消费者的披露与陈述(即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首先介绍了英国消费者保险法律的变革背景与历程。其次是英国2012年消费者保险法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新法的主体范围,消费者不实告知情形下保险人的救济权。最后,他重点提出英国2012年消费者保险法的变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评议:
李新天:
1、姚军律师的文章中提出意思表示,商法和民法中的要求不一致。民法中强调意思的真实,商法强调外观主义,强调表示真实。但在人保合同中应当更加注意意思的真实性。文章极具意义,对被保险人如何提出告知义务和认定,意见建议中肯,有参考价值。
2、任以顺提出的合同解除权具有重要作用,是合同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本文分析了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七道关卡”,比较精确到位。
3、余勋盛主任站在行业协会的角度,以敏锐的眼光对保险实务中遇到的主要问题逐一分析,并对行业协会做了相关介绍。尤其是独到的提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保险公司要重视被保
险人的利益保护,这有利于各方的利益平衡。
曹兴权:
以上各位的发言极具广度和深度,引发了进一步的思考,据以产生三个追问:
1、是否可以把保险法中保险合同部分纳入合同法,作为第十六个个有名合同。
2、工商部门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保护条款适用于保险消费者。
3、保险条款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比如自杀条款,保险竟合等,无法按照一般的观念解读。
第三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会议议程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会议议程
(9月24日-25日 西南政法大学)
一、开幕式(9月24日 8:30-9:00 维景酒店负二层长江厅)主持人:张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致辞嘉宾:
1.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校长)
2.张鸣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3.陈忠东(重庆市法学会秘书长)4.刘剑文(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合影+小憩(20分钟)
二、大会主题发言(9月24日 9:20-11:20 维景酒店负二层长江厅)主持人: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少英(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主题发言(每人15分钟):
1.单飞跃(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经济法学当代变迁中的经验与教训对财税法学研究的启示
2.熊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财税法学科发展、专业研究的评估与展望
3.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教授):税收与市场经济
4.陈乃新(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增值税法的本质以及税收法治保障发展公平之研究——全面“营改增”背 景下税制改革的重点
5.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税收债权理论反思——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之正当性追问 6.陈 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财政可持续视野下预算控制机制的失效与应对 自由交流(30分钟)小憩(10分钟)
三、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会会议(9月24日 11:30-12:20,维景酒店负二层长江厅)
主持人:贾绍华(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1.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贡亮教授)2.监事会工作报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副监事长陈乃新教授)3.研究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教授)
4.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富强教授宣读候选人)
四、分会场研讨(9月24日 14:00-18:00)
(一)第一分会场:财税法基础理论与财政法治建设(地点:维景酒店负二层贵宾厅)
第一单元(14:00-15:50)
主持人:刘继虎(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史正保(兰州商学院法学院教授)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胡天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依宪治国背景下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型
2.王 惠(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社会契约论对于我国财税法学研究之意义
3.马 晶(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学研究中权利范式的生成与深化
4.王文婷(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讲师): 税法学方法论的迁徙--以对税法规范生成的研究方法为中心
5.陈国文(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亚当·斯密的宏阔视野对财税法作为领域法学的启示 自由讨论(30分钟)评议嘉宾(每人10分钟):
1.豆星星(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2.丛中笑(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小
憩(20分钟)第二单元(16:10-18:00)
主持人:高桂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段晓红(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任 际(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与地方财政的权责划分与适度问题
2.冉富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汲取能力有限的法治逻辑
3.李玉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央地关系下的地方税体系重构
4.王利军(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间税收利益协调的法律机制——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税收收入分配政策为例
5.程国琴(大学法学院法学院讲师):参与式预算的法理探源 自由讨论(30分钟)评议嘉宾(每人10分钟):
1.丁国民(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2.郝琳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二)第二分会场:营改增与税收法治建设(地点:维景酒店负二层牡丹厅)第一单元(14:00-15:50)
主持人:陶广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戴 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华国庆(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论“营改增”背景下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法的制定
2.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新加坡增值税立法及其对我国营改增的启示
3.席晓娟(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营改增背景下破解新型城镇化财政资金困局的路径选择
4.葛 静(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营改增”后的财政体制改革:假设前提与路径取向 5.师 璇(保定职业技术学院):营改增后旅游服务税收法治的困境与变革
自由讨论(30分钟)评议嘉宾(每人10分钟):
1.郝琳琳(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2.白晓峰(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小
憩(20分钟)第二单元(16:10-18:00)
主持人:刘映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教授)
张 松(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李黎明(黑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税收保障地方立法宽框架思考
2.王鸿貌(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跨国专利运营公司税收问题研究 3.龚 伟(安徽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税法中的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导向下的方法选择
4.丁国峰(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公共利益本位下环境税设置的法律问题探究
5.陆 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面“营改增”背景下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 自由讨论(40分钟)评议嘉宾(每人10分钟):
1.汤洁茵(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2.罗晋京(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三)第三分会场:财税法实务问题研讨(地点:维景酒店负二层杜鹃厅)第一单元(14:00-15:50)
主持人:滕祥志(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主题聚焦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罪与非罪的辨析 案例介绍(每人10分钟):
1.王朝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注册税务师)2.许义娜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正反方辩论(80分钟)主持人小结(10分钟)
小
憩(20分钟)
第二单元(16:10-18:00)
主持人:龙英锋(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主题聚焦2:税务干部玩忽职守的罪与非罪辨析
案例介绍(10分钟):王本家(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正反方辩论(25分钟)
主题聚焦3:关税征纳中销售环境测试的证明责任辨析
案例介绍(10分钟):陈映川(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正反方辩论(25分钟)
主题聚焦3:限售股转让增税的税与非税辨析
案例介绍(10分钟):朱鹏祖(北京鹏祖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正反方辩论(25分钟)
主持人小结(10分钟)
五、开放式交流(9月25日 8:30-10:10 维景酒店负二层山峡厅)主持人:熊 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一单元(8:30-10:00)
主题聚焦:新时期财税改革的政策与法律问题 交流嘉宾:
1.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熊文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3.周刚志(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4.杨小强(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5.叶 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6.付志宇(西南交通大学财税研究中心教授)互动嘉宾: 1.丁 一(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2.朱孔武(广东商学院教授)3.陈 晴(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小憩(15分钟)
六、青年学者论坛(9月25日 10:15-12:00 维景酒店负二层山峡厅)主持人:黎江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新民(西南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教授)主题发言(每人10分钟):
1.叶金育(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社会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环境税的法际互动与制度协调——以环境税、消费税与资源税协同规制为中心 2.杜 坤(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讲师):论政治问责视野下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完善——以《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为例
3.翁武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增值税反避税若干问题探析
4.李慈强(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治理与协同:上海自贸区税务综合监管创新
5.王宗涛(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条款的法律逻辑
评议嘉宾: 梁文永(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
七、闭幕式(9月25日 12:00-12:30 维景酒店负二层山峡厅)
主持人: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1.宣布第二届“中税咨询”财税法基础理优秀论文奖、第二届“中税咨询”青年优秀论文奖评选规则及获奖结果(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教授)
2.2016年年会承办单位代表张怡教授发言
3.2017年年会承办单位代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杨德敏教授发言 4.刘剑文会长闭幕总结发言
第四篇: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会议纪要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 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简 报 目 录
第一期................................................1 第一单元 开幕式....................................1 第二单元 大会主题论坛.............................12 第二期...............................................28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28 第二组 市场规制法....................................44 第三组 宏观调控法....................................60 第四组 其他相关领域..................................73 第三期...............................................84 第一组 经济法总论.....................................84 第二组 市场规制法....................................101 第三组 宏观调控法....................................122 第四组 其他相关领域..................................140 第四期..............................................151 第一单元 总结交流...............................151 第二单元 闭幕式.................................165 附录: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组织机构……………………174
2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 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简 报
主办: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
承办:中南大学法学院
2010年10月30-31日 湖南·长沙
第一期
2010年10月30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在中南大学新校区中南大讲堂举行。开幕式由研究会副会长漆多俊教授主持,蒋建湘、高文兵、周成奎、谢勇、吴志攀等领导先后致辞。开幕式后,大会接着展开“主题研讨”,由研究会副会长程信和教授主持。杨紫烜、李昌麒、史际春、郑少华、陈云良、李剑等学者先后做大会主题报告。
第一单元 开幕式
主持人漆多俊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学者、来 自全国各地经济法学界的朋友们同学们,上午好!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现在开始。首先,我介绍在主席台就坐的领导和嘉宾。他们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副主任谢勇同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微同志,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文泽纯同志,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方工业大学张士元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财经大学王全兴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邵建东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卢代富教授。
由于时间关系,还有很多领导和来宾,就不一一介绍了。下面请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蒋建湘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上午好!我谨代表中南大学法学院全体师生诚挚欢迎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百余所大学、出版单位的300多位专家学者,欢迎诸位,欢迎大家回到长沙。说回到,而不是来到,是因为8年前的10月25日,全国经济法学者也曾共聚长沙,召开 “第十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正是在那次长沙会议上,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里是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的发源地。
这里不仅是研究会的故乡,还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摇篮。许多湘籍革命先驱为推动中国民主之路贡献出青春和热血,写就了上个世纪辉煌壮丽的中国解放诗篇。正因为如此,在这里探讨经济法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问题别具意义。昨天,湖南以政治家摇篮著称,今天,则以法治湖南为人所乐道。小小湖南的这一悄然转变正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一个最好缩影,也是今天年会主题的绝佳分析样本。
八年前,我们会议的主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基本理论问题。八年后,学者们已将思维的触角深入到民主与宪政问题,这充分展示了经济法学者济国致用的情怀和务实落地的态度。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关注之基本,则中国民主法治建设无疑是中国社会最大的福祉。中国民主宪政——这个问题有点辣,但是湖南这个地方恰恰是“怕不辣”。
然而,与这样一个深刻的命题相比较,我们的研究会似乎还很年轻,但收录论文集的245篇专论已充分彰显了中国经济法学科的少年盛气。而与学会同样年轻而焕发勃勃生机的,还有中南大学法学院。上个世纪90年代,原中南工业大学创办法律系。本世纪初,漆多俊先生应邀从珞珈山来到岳麓山下正式组建法学院。创业多艰,困难重重,一路走来,得到全国法学界诸多专家学者的鼎力帮扶。如今学院在师资队伍、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基础逐渐夯实,发展已步入正轨。学院本着“实践中求真知、以真知务实事”的理念,在人才培养上,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搭建平台让实务专家走进课堂,将庭审搬进校园,让学生走出校门;在科学研究上我院侧重开展交叉应用研究、实质性参与地方立法,为法治湖南的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智囊外脑作用。我们拥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今年9月我们又通过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评审。后发赶超,特色强院,时不我待,任重而道远!中南大学法学院点滴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位专家的无私关怀和真诚帮助。各位专家都是中南大学法学院的见证人和支持者。请允许我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对各位致以崇高的敬意和由衷的感 谢!
秋已深,冬将至,春已不远!期待这次盛会法学人所发出的声音,是唤春的布谷。相信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必将助推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走进一个新的春天。下一个春天,正是辛亥革命百年,一百年前的此刻正孕育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启蒙。而相信今明两天这场深度研讨定将为经济法学与中国民主法治关系问题破题。因此,我们由衷感谢各位专家给予我院师生见证并服务于这次思想盛宴的良机。
谢谢中国法学会,感谢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谢谢各位。
主持人漆多俊:下面请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同志致辞。
中南大学党委书记高文兵教授致辞:
尊敬的谢勇主任、周成奎会长,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经济法学界的这次盛会,也很高兴经济法学的大师、专家和年轻的学者能齐聚中南讲坛。中南大学自合并组建十年来,学校实现了改革发展的历史跨越,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教学成果丰硕。应该说中南大学的理工医类学科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人文社会学科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在宪法行政法研究方面,学校已成功举办两次“法治政府•南岳论坛”。中南大学十分重视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不断营造发展环境,明确指导方针,立足优势,充分发掘人文社会学科潜力,求得发展。
为了适应引领社会进步所面临的环境和需求变化,大学的社会职能经历了从单纯的传播知识,扩大到创造知识,再扩大到服务社会的过程。今天的盛会承载着创造知识、传播知识、服务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我们需要有很多这样的创造新知识的平台,我们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也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一方面我们现实生活和实务部门反映出来了诸多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全国性的学术组织将本领域内最顶尖的专家聚集在一起,利用研讨会的 方式进行交流碰撞,在辩论中明晰新知识,传播真道理,实现学术大发展。
本次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有政法实务界代表,可以给我们提供最直接最核心的现实问题;有全国最顶尖的经济法学专家对现实的关注;更有全国性研讨会这类长期交流沟通的机制存在。我想不仅本次会议将取得成功,而且今后的经济法学研究将持续获得精彩。
最后衷心祝愿本次大会圆满成功!希望长沙给大家留下美好的回忆,希望中南大学给大家留下深刻的印象,更希望依法治国、依法治学的理念传播更广、更深入人心!谢谢大家。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高书记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同志致辞。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致辞:
各位领导、专家、同志、同学,今天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研讨会在中南大学召开,我代表中国法学会韩杼滨会长、常务副会长刘飏向这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本次承办者中南大学法学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经济法年会参加人数是最多的,报名的有350人左右。看到这种兴旺发达的盛况我们由衷的高兴。本次研讨会主题是“经济法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意义重大!对于新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学界对建国以来的六十年有许多的不同的分法。有的分为两个时期,即前三十年后三十年;还有的分为三阶段,即1949年到1957年、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结束至今;另有观点将文革后的时段的又分为几期。不管怎么分,这六十年我们的民主法治建设是在曲折当中不断的向前发展。如果是两分法,前三十年按彭真同志说的,对法律有时候很重视、有时候不重视、有时丢掉,所以发生了文化大革命这种灾难性事件。在座的年轻人 不大了解,最近有些讨论主张应该淡化文化大革命,不要讲得太多,我赞成,但也不完全赞成。因为没有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我们改革开放不可能这么顺利,千万不能忘记掉教训。1978年的三中全会有两个主要转变,一个是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另外一个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这个基本方针我们要长期的毫不动摇的走下去。这30年我们正是按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走过的,所以这三十年应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时期。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法律235件、行政法规800余件,地方法规及自治条例8000多件,所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到今年可以如期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专门讲到这一问题。即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和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形成的科学的完整的体系。这一个核心、三个层次和七个门类构成了一个内部和谐的整体。到现在为止,应该说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调查研究,据我所知准备在适当的时间要宣布这件事情。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占了相当大的分量。因为众所周知,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就确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改革取向。同时我们也决定要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所以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强调经济法的立法要作为立法重点,同时完善各个方面的立法。经济法立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后续任务依然很重。现在中央又提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以后,还需进一步完善。完善工作当然也包括经济法的立法。今年是2010年,后年是2012年,十八大马上召开,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也即将产生,新的五年又将来临。我希望经济法在座和不在座的各位同志能否抓紧时间研究一下。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要完善中国特色的 法律体系,经济法还有哪些基本的起到支架性作用的法需要制定出来,哪些需要修订,哪些需要完善,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宪法的协调一致性怎么样,建议去认真研究。我们有个想法:2012年中国法学会争取提出今后五年我国立法的专家建议。我们特别希望各个分会,特别经济法研究会和其他几个分会,能够抽出时间抓紧研究一下,在2012年能够提出一个完整的意见,供2013年组成新的人大常委会后制定新的五年立法规划作为参考,这样法学界法律界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
今天趁这个年会我就想讲这一点意见。经济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会。现在中国法学会有43个研究会。同时,2006年国务院已决定将全国有关法律研究和法律交流的社会团体都交由中国法学会主管。原来由司法部主管的一些团体也要逐步移交过来。预计明年中国法学会的分会大概会达到50个左右。经济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这几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卓有成效。原来是只有一个研究会——民法商法经济法研究会,现在分开后干得都不错。希望我们继续努力再接再砺,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各位!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周成奎会长的致辞。下面请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教授致辞:
尊敬的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嘉宾、同学们,今天我们相聚在岳麓山下、湘水之滨,共同参与由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我谨代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与会各位专家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湖南发展的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借此机会,我把湖南省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向各位专 家教授、各位嘉宾作一个简要汇报。
近年来,湖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决策部署,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积极实施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大力推进“一化三基”(在湖南,“一化”就是推进新型工业化,以新型工业化带动新型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基”就是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基础工作);着力抓好长株潭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全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就业强基础,全省经济社会呈现出了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发展趋势。
一是经济总量快速增长。2009年,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3059.7亿元,总量位居全国第10位,同比增长13.7%,增速排名全国第6位。粮食总产量实现连续6年增产。今年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6805.4亿元,同比增长15.1%,1-8月规模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分别增长24%、29.2%、28.6%、18.6%,延续了近年来的高位运行态势。
二是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湖南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2009年全省三产业的比重为15.2:43.9:40.9,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2009年首次超过50%,创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好水平。大力发展科技事业,2009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11%,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51%,大力推进节能减排,2009年化学耗氧量减排超额完成目标,提前完成二氧化碳十一五减排任务。
三是两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目前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实验区建设已基本完成了“打好基础、重点突破”的第一阶段任务,实现了规划体系全覆盖、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基本形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显著进展以及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的四项目标。尤其是以长株潭通信实现并网升位、统一区号,芙蓉大道、红易大道建成通车,城际铁路开工建设等为标志,实验区改革建设得以全面推进。
四是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显著提高。央企对接收获丰硕成 果,目前已与70多家央企实施对接,合作项目187个,涉及投资总额超过4000亿元。承接产业转移保持良好趋势,2009年新增承接项目2054个,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45.98亿美元,引进内资1443亿元。实施“走出去”战略取得明显进展,2009年我省海外投资总额在全国各省市区中排名第一位。湖南的建筑机械有两个龙头企业,一个三一,去年在德国投资一亿美元建设工业园,成功落地。我们的中联重科成功收购意大利的一家企业,这家企业在混凝土领域在全球排名第二。目前,中联重科在混凝土机械领域在全球范围内的龙头地位得到巩固。我们的钢铁企业华菱集团去年收购澳大利亚的矿产资源,在国内一些央企,包括地方企业在国外收购受到阻击的背景下,湖南成功地收购了资源企业。所以在去年,湖南“走出去”的战略是比较成功的。
五是社会事业发展步伐加快。就业稳定增长,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指标全部超额完成进度目标。社会保障覆盖面扩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实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和文化强省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六是地方法治建设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2008年,中国第一个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2009年,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目前正在起草《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为打造服务型政府树立标准,建立规范。
我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推动法治经济建设上,中国经济法学界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历史性贡献,本次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将主题定为“经济法与民主法治”,显示了经济法学界对法治经济建设更广阔的理论视野,更深入的研究触角。全国经济法学界在中南大学群贤毕至,麓山论道,相信也会给中南大学和湖南省的经济法学研究,乃至整个法学研究、教学和地方法制建设带来新的启 示和推动。
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专家教授在湘期间工作愉快、身体安康!
谢谢大家!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谢勇主任的致辞。下面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吴志攀教授致辞,大家欢迎。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致辞:
尊敬的周成奎副会长、谢勇副主任、高文兵书记,中南大学法学院的漆多俊教授、蒋建湘院长、马跃如书记,以及各位理事,各位老师:
今天在中南大学召开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第十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这次会议是经济法研究会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昨天签到的有290多人,今天合影的有350人,现在到会的有800人。另外我们收到论文267篇,选择了245篇编入上下两本论文集。昨天晚上我看了看论文集,老中青三代学者的都有,而且学术水平都非常高,都有很好的学术价值。举办这样一次大会,确实要非常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感谢中南大学党委行政对本次研讨会的精心安排和大力支持;特别感谢中国法学会周会长的到来,感谢省人大、省高院、省司法厅等单位的地方领导百忙之中抽空参加研讨会;特别感谢北大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所有媒体,还有法学院的同学们,你们的到来使得本次会议蓬荜生辉!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经济法可谓应运而生,并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同步发展。我讲两点体会。
第一点体会是,老一代的学者总结出来的经济法的一个特征,它是具有宏观调控特征的一个法律。宏观调控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没有宏观调控,任何一国政府,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想象。在北大校园内,有外国学生问我,在中秋,全中国都吃同一种食品,得需要多少面粉、多少糖,要生产、运输、销售,这是怎么做到的,是怎么组织和协调的。印度也有11亿人口,但他们没有在哪天吃同一种食品的,因为印度人信很多种教。而且中秋吃的月饼过了这一天就不吃了。外国人觉得真是不可思议!中国人真是神奇得要命。而中国春运时火车站、机场、汽车站,这么多人在这么短时间内送到全国各地,这显示出怎样的组织能力啊!现在我们正在建设全世界规模最大的高铁网络。再过五年,高铁网络将遍布所有的省会所在地,建成后任何省会城市之间在8小时都可以到达。我这次从北大出校门到长沙所住酒店也用了8小时,但那是坐飞机!正如老一代学者所总结的,宏观调控是经济法一个明显的特征。
另一个体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为经济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比方说人民币的汇率的问题。我国的CPI已到达3.6,已显示通货膨胀的趋势,人民币在国内是贬值的,但国外却要求升值。美国国会已经通过要求人民币升值的法案,如果中国不升值,美国将加税,目前正在进行谈判,以争取一点缓冲的时间。这已经不是一个国家两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世界的问题。另外,全球资源、环境总是有限的,就需要保护。这不是一个企业,一组合同法,一个部门法能做到的,类似情况都是和全世界联系在一起的。
还有一点,我们城市房价的调控。全国在进行房价调控,先是“国十条”,十几个城市出台限购令。房价如果影响民生,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合同买卖关系,而是一个真正的民生问题,是一个人民生计的问题。这就上升到法律道德的问题。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观念,一方面我们已经做出贡献,但仍需继续做出更大的贡献。经济法学之路是前人从未走过的道路,中国古代法家明确提出了完整理论,西方的法律先哲,也有非常完整的理论,这些都 不能解决中国的情况。前苏联的法律,也给了我们很多的参照系,也走了一些路,但没有走完。这些都给我们很多借鉴,但不能完全符合中国的发展情况,因为中国人口众多,有自己特色,我们今天的路是前所未有的。
最后用两个湖南伟人的话来结束我今天的讲话。一个人是齐白石先生,他是湘潭人,在我看来至今还没有哪个国画家超过了他,因为他的思想在当今画坛是无人能超越的。齐先生说过:“学我者生,似我者死”,“太似为俗,不似为欺世,妙在似与不似之间”。另外一句话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他在七大上说“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在八大上说“社会主义的目的一定要达到,一定会达到”。我们研讨会在湖南召开,今天我们就是来朝圣的!
主持人漆多俊:感谢吴会长的致辞。上午的开幕式到此结束,休息十分钟后开始下面的议程
第二单元 大会主题论坛
主持人程信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喜看稻菽千重浪,遍地英雄下夕烟。”今天我们八百英雄来到长沙,共同商讨经济法的主义与问题。会长会议安排了老中青三代学者做今天的主题发言。首先请北京大学杨紫烜教授发言。
杨紫烜(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同学:大家好。《论需求结构调整及其经济法对策》是我提交本届年会的两篇论文之一。下面简要讲一讲这篇论文中的三个问题。
第一,我国需求结构的现状。根据《人民日报》等报纸发表 的材料,谈四点情况:一是我国内需与外需的结构严重不合理。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其中,出口依存度接近国内生产总值的40%。因此,当西方发达国家发生了生产过剩危机,外部需求急剧下降时,使我国经济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和损害。我们应该正视这一教训。二是我国投资与居民消费比例失调。从2000年至2008年,我国投资率由35.3%升至43.5%,居民消费率由46.4%下降到35.3%。1978年至2005年,全球年均投资率为22.1%,而我国2005年投资率达到41.2%。2007年中等收入国家居民消费率为60%,而我国仅为34%。对此,必须引起注意,并采取相应对策。三是我国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并逐年下降。2007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为57.5%,比1992年下降10.8个百分点,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却呈快速上升趋势。这不符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四是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这一比例,发达国家一般占55%以上,而我国却不到42%。工资占企业运营成本的比重,发达国家一般占50%左右,而我国还不到10%。新华社世界问题研究中心研究员丛亚平、李长久指出:国际上通常认为,基尼系数0.4是警戒线,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4,表明财富已过度集中于少数人;我国基尼系数改革开放初是0.28,目前已超过0.5;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中国已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其原因是什么?应该采取什么对策?值得深思!
第二,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一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客观要求;二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战略举措;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由于时间关系,具体内容就不讲了。
第三,我国需求结构调整的经济法对策。一是加强计划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计划调控;二是加强投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投 资调控;三是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完善财政调控;四是加强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外贸调控;五是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管理的法制建设,依法完善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管理。由于时间关系,我仅就第五项对策简要讲一讲。马克思主义认为,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我国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比重下降并导致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公有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说,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经济异军突起,现已形成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对此,人们要问:这是不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的呢?他还说,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对此,人们要问:如果民营经济是什么富民经济的话,那么,形成了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为什么我国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并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呢?应该指出:在我国,要使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有合理的比重,并从根本上解决两极分化的问题,必须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旗帜鲜明地反对私有化;同时,公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针。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发言。
李昌麒(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到把“依法治省”作为重要建设目标的湖南参加本次年会和研讨会。本次年会和研讨会将“经济法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作为会议主题是很有深意的,按照我的理解它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在今天我们应当如何研究经济法的问题,或者说在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已经为国家所确认的背景下,我们应 当怎样寻求经济法自身的发展,这种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又在哪里?在我看来,它就蕴含在我们这次会议的主题之中,我愿意把经济法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说成是经济法的宪政追求或者说经济法的宪政目标。
对于什么是宪政,学者有不同的见识。就我本人来讲,对此可以说是知之不多,但是对于宪政是与宪法紧密相连的一种政治形态以及宪政至少应当包括民主、法治、权利保护和权力限制等因素还是有所领悟的。我们讲经济法的宪政追求实际上就是要讲在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如何体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此为基点,在寻求经济法宪政追求的时候,需要回答以下五个方面的追问:
追问之一:在我的印象中,除了毛主席提到过宪政之外,好像现在人们总是不愿意提及宪政一词,这是为什么?这里可能有四种解释:一是不知何为宪政,因此也就不好去谈宪政;二是把宪法与宪政混为一谈,以为有了宪法就当然有了宪政;三是认为宪政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我们不必去效法;四是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条件下,讲宪政就必然要讲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这就可能妨碍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主动作为和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为此,我认为,要在我国推进宪政建设,首先就必须在广泛范围内,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中间进行深入的宪政理念教育。
追问之二:在我国的纲领性文件以及领导人的讲话中,只字不提宪政,是否意味着在我国就没有宪政?我本人并不这样看,我觉得我们应当实事求是的评价我国的宪政历程和状态。一方面要看到,我国现行宪法和其他许多法律都体现了宪政的基本要求,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种体现并不充分,宪政机制也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追问之三: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它和宪政有什么关系?大家知道,宪政的核心是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宪政,但是这里的法治,不能只理解为宪法之治,而是以宪法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整个 法制体系之治。在我看来,一国的宪政体制是由“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各个法律部门的互为作用而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许多都涉及到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无疑经济法在推进我国宪政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角度讲,按照宪政的要求推动经济法的立法及其实施是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者们的共同的历史使命。
追问之四: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是否反映了宪政要求?是怎样反映宪政要求的?有什么经验和不足?未来应当怎么办?我想,回答这些问题,正是这次年会和研讨会对经济法同仁们所寄予的期待。对此,我觉得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文本判断、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三个角度去作出回应。首先,就法律文本判断而言,就是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合宪性考察,看是否有违背宪法或者未能充分反映宪法要求的经济法规范。其次,就价值判断而言,就要充分认识到,宪政作为最高的政治文明,它具有普世的价值,我们不应当拒绝吸收,当然,也要允许符合我国国情的解释。最后,就经验判断而言,最有说服力的是要对经济法中的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进行分析,比如,房屋强制拆迁中的“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东莞“禁猪”事件、北京画家村的“小产权房纠纷”等。因为这些事件都涉及到宪法权利的问题。通过对这些与宪法权利相关的个案分析,可以反思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行政执法以及经济司法是否存在违宪的问题。
追问之五:今天我们应当怎样构建符合宪政要求的经济法体系?这恐怕是一个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走完的过程。但是,我非常高兴的看到,在这次年会提供的两大本论文集中,在这方面已有许多真知灼见。事实上,现在党和国家已经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上来。在我看来,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包括推动我国宪政体制的运行。
最后,我要说,让我们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 推进继续大声地呐喊吧。祝年会和研讨会圆满成功!
主持人程信和:下面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钟真真发言。
钟真真(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尊敬的中国法学会周副会长、北京大学吴副校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上午好!作为一名来自中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很高兴与会,和各位专家学者就经济法治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
大家知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次法律规范在内,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已经建立起来了。到目前,除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外,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35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5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00多件,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这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中,已制定经济法方面的法律60多件。这些经济法律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们也应该看到,在肯定经济立法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有些重要的急需的法律,由于实践经验不足,立法难度较大,尚未制定出来。二是有的法律本身不够完善,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性受到较大影响。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其他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客观上要求修改原有的法律或制定新的法律来加以调整,因此,经济立法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仍然任重道远。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结构剧烈变革时期,各种新旧矛盾和问题正在交织出现,处理不好会愈演愈烈,干扰社会和谐。主要表现在:其一,公民权利保护制度不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创业积极性提高的新趋势。公共权力侵害私人权利、行政权侵害财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拆迁、物业管理和农村征地等方面不断发生经济纠纷和财产纠纷,不仅影响社会安定,而且危及社会诚信。其二,收入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其三,我国正处于社会流动加快、社会分层明显的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阶层不断生成,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参与机会严重不对称,贫困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呼声还不能得到充分表达。社会成员的职业和地位势必在流动中不断变化,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将引发不满情绪甚至过激行为,狭窄的沟通渠道和单调的社会协调机制已经不适应这种复杂的社会局面。其四,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一些企业不遵守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社会保障规定,用工条件恶劣,劳资纠纷凸现,劳资关系紧张。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生活、养老、医疗等切身利益缺乏应有的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我们把依法治国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的权益。
中共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的社会就是民主决策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 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的社会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以切实维护和实现。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主要是通过完善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来实现。法治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的权威,做到法
20141015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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