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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指南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指南

第一篇: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指南

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指南

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2014.4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污染防治,推动社会源VOCs总量减排,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标准,制定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指南,主要包括环保管理内容、达标标准、相关处罚依据、危险废物类别等(见附件1、2、3)。

附件:

1、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自查表

2、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相关处罚依据

3、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类别

附件1:

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自查表

┏━━━┳━━━━━━━┳━━━━━━━━━━━━┳━━━━━━━━━━━━━━┓ ┃序

┃ ┃号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达标标准

┃ ┣━━━┻━━━━━━━┻━━━━━━━━━━━━┻━━━━━━━━━━━━━━┫ ┃

一、环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

环境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项

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

┃ ┃┃

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

┃ ┃

评价审批

评批复

┃ ┃

评价审批。

┃ ┣━━━╋━━━━━━━╋━━━━━━━━━━━━╋━━━━━━━━━━━━━━┫ ┃

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

┃ ┃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 ┃

计、同时施工、同时

┃ ┃

环保竣工

投入使用,经环境保

取得环保主管部门的环

┃ ┃┃

┃ ┃

验收

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保验收批复

┃ ┃

合格后,主体工程方

┃ ┃

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

┃ ┃

使用。

┃ ┣━━━╋━━━━━━━╋━━━━━━━━━━━━╋━━━━━━━━━━━━━━┫ ┃

环境保护

制定了健全的环保管理

┃ ┃┃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

责任制

┃ ┃

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

┃ ┣━━━╋━━━━━━━╋━━━━━━━━━━━━╋━━━━━━━━━━━━━━┫ ┃

明确单位负责人的环

建立了法定代表人为第┃ ┃

环保责任

保责任,建立、健全

一责任人、专兼职人员

┃ ┃┃

组成的企业环保管理机

┃ ┃

环保管理机构并明确

构。明确了主管部门及

┃ ┃

相关责任。

┃ ┃

其责任。

┃ ┣━━━╋━━━━━━━╋━━━━━━━━━━━━╋━━━━━━━━━━━━━━┫ ┃

环保专人

有专人负责环保管理

指派了专人环保管理工

┃ ┃┃

作,且负责人了解相关

┃ ┃

负责

工作。

┃ ┃

法规。

┃ ┗━━━┻━━━━━━━┻━━━━━━━━━━━━┻━━━━━━━━━━━━━━┛

┏━━━┳━━━━━━┳━━━━━━━━━━━┳━━━━━━━━━━━━━┓ ┃序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达标标准

┃ ┃号

┃ ┣━━━╋━━━━━━╋━━━━━━━━━━━╋━━━━━━━━━━━━━┫ ┃

每年年初向所属区县

申报登记了废气、废水

┃ ┃

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

排放种类和排放量;危

┃ ┃

报登记并缴纳排污

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 ┃

费j申报登记内容应

流向、贮存、处置、利

┃ ┃

排污申报

真实、全面。

用等有关内容,填报内

┃ ┃

容真实、全面。

┃ ┃

登记

┃ ┃

┣━━━━━━━━━━━╋━━━━━━━━━━━━━┫ ┃

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

┃ ┃

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

改变的,在发生改变之

┃ ┃

┃的,应当及时申报。

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

┃ ┃

机关申报。

┃ ┣━━━╋━━━━━━╋━━━━━━━━━━━╋━━━━━━━━━━━━━┫ ┃

环境突发

制定大气污染和危险

制定了健全的大气污染

┃ ┃

事故应急

废物的事故和突发事

和危险废物应急预案,┃ ┃

件的应急预案,并向

防护措施内容齐全、措

┃ ┃

预案及备

所属区县环保局备

施妥当,有实用性、可

┃ ┃

操作性。在所属区县环

┃ ┃

案。

保局备案。

┃ ┣━━━╋━━━━━━╋━━━━━━━━━━━╋━━━━━━━━━━━━━┫ ┃

环境突发

储备防止意外事故的┃

储备了应急物资、设备,┃ ┃

事故应急

应急物资、设备。

如吸收棉、锯末、收集

┃ ┃

物资

容器等。

┃ ┣━━━╋━━━━━━╋━━━━━━━━━━━╋━━━━━━━━━━━━━┫ ┃

环境污染

在考核年度内未出现

未出现过环境污染事

┃ ┃

┃ ┃

事故

过环境污染事故。

故。

┃ ┣━━━╋━━━━━━╋━━━━━━━━━━━╋━━━━━━━━━━━━━┫ ┃

环境突发

进行意外事故的环境

每年至少有一次应急演

┃ ┃ ┃

事故应急

污染防治应急演练并

练并有演练记录。

┃ ┃

演练

有演练记录。

┃ ┗━━━┻━━━━━━┻━━━━━━━━━━━┻━━━━━━━━━━━━━┛

┏━━━┳━━━━━━┳━━━━━━━━━━━┳━━━━━━━━━━━━┓ ┃序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达标标准

┃ ┃号

┃ ┣━━━┻━━━━━━┻━━━━━━━━━━━┻━━━━━━━━━━━━┫ ┃

二、大气污染防治情况

┃ ┣━━━┳━━━━━━┳━━━━━━━━━━━┳━━━━━━━━━━━━┫ ┃

废气处理

建设了废气净化设施,┃ ┃ ┃

设置废气处理设施

并正常使用

┃ ┃

设施

┃ ┣━━━╋━━━━━━╋━━━━━━━━━━━╋━━━━━━━━━━━━┫ ┃

喷涂及烤

喷涂及烤漆作业应当

喷涂及烤漆等作业环节

┃ ┃ ┃

漆等作业

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在密闭设施中进行。

┃ ┃

环节密闭

中进行。

┃ ┣━━━╋━━━━━━╋━━━━━━━━━━━╋━━━━━━━━━━━━┫ ┃

废气处理

保持废气处理设施正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 ┃ ┃

设施正常

常使用

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

┃ ┃

使用

除或者闲置。

┃ ┣━━━╋━━━━━━╋━━━━━━━━━━━╋━━━━━━━━━━━━┫ ┃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

┃ ┃

应记录生产工艺、设施

┃ ┃

废气处理

喷涂作业应使用低挥

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

┃ ┃ ┃

设施运行

发性有机物含量涂

参数、运行情况和生产

┃ ┃

料,并建立废气处理

原料、辅料的使用量、┃ ┃

台账

废气量和去向,及其挥

┃ ┃

设施运行台账

┃ ┃

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

┃ ┃

账。台账的保存时间不

┃ ┃

得低于三年。

┃ ┣━━━╋━━━━━━╋━━━━━━━━━━━╋━━━━━━━━━━━━┫ ┃

大气污染

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

设置了规范的大气污染

┃ ┃ ┃

┃ ┃

物排放口

口。

物排放口

┃ ┣━━━╋━━━━━━╋━━━━━━━━━━━╋━━━━━━━━━━━━┫ ┃

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

┃ ┃

采样口和

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

┃ ┃ ┃

采样监测

使用,接受环境保护

设置了规范的采样口和

┃ ┃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采样监测平台

┃ ┃

平台

┃ ┃

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 ┃

督性监测。

┃ ┗━━━┻━━━━━━┻━━━━━━━━━━━┻━━━━━━━━━━━━┛

┏━━━━┳━━━━━━┳━━━━━━━━━━━┳━━━━━━━━━━━┓ ┃序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达标标准

┃ ┃号

┃ ┣━━━━╋━━━━━━╋━━━━━━━━━━━╋━━━━━━━━━━━┫ ┃

┃每半年委托有监测资质

┃ ┃17

┃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大气污染物

┃的单位监测一次大气污

┃ ┃

┃排放情况,记录检测

┃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数

┃ ┃

┃数据。

┃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 ┃

┃五年。

┃ ┣━━━━╋━━━━━━╋━━━━━━━━━━━╋━━━━━━━━━━━┫ ┃

┃在企业网站或者其他

┃ ┃

┃监测数据

┃对外公开场所向社会

┃每半年公开一次,并长

┃ ┃18

┃ ┃

┃公开

┃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

┃期保存公开的信息

┃ ┃

┃监测数据

┃ ┣━━━━╋━━━━━━╋━━━━━━━━━━━╋━━━━━━━━━━━┫ ┃

┃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

┃ ┃

┃大气污染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

┃达标排放,重点大气污

┃ ┃19

┃物达标排

┃控制标准,并不得超

┃ 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符合 ┃ ┃

┃放

┃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

┃要求

┃ ┃

┃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 ┣━━━━┻━━━━━━┻━━━━━━━━━━━┻━━━━━━━━━━━┫ ┃

三、危险废物规范管理情况

┃ ┣━━━━┳━━━━━━┳━━━━━━━━━━━┳━━━━━━━━━━━┫ ┃

┃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

┃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

┃ ┃

委托资质

┃全部委托给持危险废

┃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

┃ ┃

┃单位处置

┃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集、贮存、利用、处置

┃ ┃

┃危险废物

┃从事收集、贮存、利

┃的经营活动。

┃ ┃

|

┃ 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 ┣━━━━╋━━━━━━╋━━━━━━━━━━━╋━━━━━━━━━━━┫ ┃

┃具有与持危险废物经营

┃ ┃

┃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诲

┃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 ┃

┃委托资质

┃、可证的单位签掘的委

┃同。且合同处于有效期

┃ ┃21

┃单位处置

┃托利用、处置危险废

┃_内。废物接收类别与接 ┃ ┃

┃物合同。

┃收单位经营资质相符

┃ ┃

危险废物

┃ ┃

┃甭得将废机油作为烤

┃合。

┃ ┃

┃漆房、取暖燃料使用

┃ 未将废机油作为烤漆

┃ ┃

┃房、取暖燃料使用。

┃ ┗━━━━┻━━━━━━┻━━━━━━━━━━━┻━━━━━━━━━━━┛

┏━━━┳━━━━━━┳━━━━━━━━━━━━┳━━━━━━━━━━━━━┓ ┃序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达标标准

┃ ┃号

┃ ┣━━━╋━━━━━━╋━━━━━━━━━━━━╋━━━━━━━━━━━━━┫ ┃

转移危险废物前,向

具有获得北京市环保局

┃ ┃

北京市环保局申请危

批准的市内转移总量计

┃ ┃

险废物年度转移总量

划。

┃ ┃

计划。

┃ ┃

┣━━━━━━━━━━━━╋━━━━━━━━━━━━━┫ ┃

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

┃ ┃

危险废物

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

物名称、数量、特性、┃ ┃ ┃

产生单位栏目,加盖

形态、包装方式,如实

┃ ┃

转移联单

┃ ┃

公章,并按规定运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

┃ ┃

转移联单。

单,并加盖公章,按规

┃ ┃

定运行。

┃ ┃

┣━━━━━━━━━━━━╋━━━━━━━━━━━━━┫ ┃

转移联单保存齐全,┃

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

┃ ┃

保存期限为五年。

保存五年。

┃ ┣━━━╋━━━━━━╋━━━━━━━━━━━━╋━━━━━━━━━━━━━┫ ┃

建立了危险废物管理台

┃ ┃

账;记录内容包括:各

┃ ┃

危险废物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

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

┃ ┃ ┃

量、出库量、入库量、┃ ┃

管理台账

管理台账。

┃ ┃

时间、经手人、贮存、┃ ┃

处置、利用等情况。管

┃ ┃

理台账保留三年。

┃ ┣━━━╋━━━━━━╋━━━━━━━━━━━━╋━━━━━━━━━━━━━┫ ┃

贮存场所地面与裙脚

贮存场所地面与裙脚坚

┃ ┃

应坚固、防腐、防渗。

固、防腐、防渗。

┃ ┃

┣━━━━━━━━━━━━╋━━━━━━━━━━━━━┫ ┃

危险废物

贮存场所应设有雨

贮存场所设有雨棚、护

┃ ┃ ┃

棚、护栏、围堰或围

┃ ┃

贮存设施

栏、围堰或围墙等设施。

┃ ┃

墙等设施。

┃ ┃

┣━━━━━━━━━━━━╋━━━━━━━━━━━━━┫ ┃

贮存场所应有泄露液

贮存场所有泄露液体收

┃ ┃

体收集装置。

集装置。

┃ ┗━━━┻━━━━━━┻━━━━━━━━━━━━┻━━━━━━━━━━━━━┛

┏━━━┳━━━━━━┳━━━━━━━━━━━━┳━━━━━━━━━━━━━┓ ┃序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达标标准

┃ ┃号

┃ ┣━━━╋━━━━━━╋━━━━━━━━━━━━╋━━━━━━━━━━━━━┫ ┃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完好

┃ ┃

包装容器

┃ ┃ ┃

完好无损,容器上标

无损,容器上标识、标

┃ ┃

标识、标

识、标签明确、规范。

签明确、规范。

┃ ┃

┃ ┣━━━╋━━━━━━╋━━━━━━━━━━━━╋━━━━━━━━━━━━━┫ ┃

危险废物按类别应分

危险废物按类别分别存

┃ ┃

别存放,且不同类废

放,且不同类废物间设

┃ ┃

物间设有明显的间隔

有明显的间隔断。

┃ ┃

危险废物

断。

┃ ┃ ┃

┃ ┃

┣━━━━━━━━━━━━╋━━━━━━━━━━━━━┫ ┃

分类存放

危险废物未混入生活垃

┃ ┃

危险废物未混入生活

圾等非危险废物,做到

┃ ┃

垃圾等非危险废物。

┃ ┃

了分类贮存。

┃ ┣━━━╋━━━━━━╋━━━━━━━━━━━━╋━━━━━━━━━━━━━┫ ┃

贮存场所在明显位置设

┃ ┃

危险废物

贮存场所应当在明显

置了危险废物警示标

┃ ┃ ┃

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警

志,且警示标志符合《环

┃ ┃

警示标志

境保护图形标准固体

┃ ┃

示标志。

┃ ┃

废物贮存场》

┃ ┃

(GB15562.2-1995)。

┃ ┣━━━╋━━━━━━╋━━━━━━━━━━━━╋━━━━━━━━━━━━━┫ ┃

危险废物

┃ ┃ ┃

贮存不超

贮存期限不超过一

危险废物贮存不超过一

┃ ┃

年。

年。

┃ ┃

过一年

┃ ┗━━━┻━━━━━━┻━━━━━━━━━━━━┻━━━━━━━━━━━━━┛

附件2:

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相关处罚依据

┏━━━┳━━━━━━━━━━━┳━━━━━━━━┳━━━━━━━━┳━━━━━━┓ ┃序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金

┃ ┃号

┃额(万)

┃ ┣━━━╋━━━━━━━━━━━╋━━━━━━━━╋━━━━━━━━╋━━━━━━┫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 ┃

不符合国家或本市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 ┃┃

1-10

┃ ┃

大气污染物排放和

┃第二十八条

┃第九十三条

┃ ┃

控制标准的。

┃ ┣━━━╋━━━━━━━━━━━╋━━━━━━━━╋━━━━━━━━╋━━━━━━┫ ┃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

┃ ┃

┃行环境影响评价审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 ┃┃批,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第九十四条

5-20

┃ ┃

┃或者投入生产、使

┃ ┃

┃用的。一,┃

┃ ┣━━━╋━━━━━━━━━━━╋━━━━━━━━╋━━━━━━━━╋━━━━━━┫ ┃

需要配套建设的犬

┃ ┃

气污染防治设施未

┃ ┃

建成j。未经验收或 ┃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1-10

┃ ┃┃

者经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第九十五条

┃ ┃

┃的。主体工程正式

┃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

┃的。

┃ ┣━━━╋━━━━━━━━━━━╋━━━━━━━━╋━━━━━━━━╋━━━━━━┫ ┃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

┃ ┃

染防治设施,或者

┃ ┃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 ┃

0.5-5

┃ ┃

主管部门批准,擅

┃第三十二条

┃第九十六条

┃ ┃

自拆除、闲置大气

┃ ┃

污染防治设施的。

┃ ┣━━━╋━━━━━━━━━━━╋━━━━━━━━╋━━━━━━━━╋━━━━━━┫ ┃

未按照国家或本市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0.5-5

┃ ┃┃

规定进行排污申报

┃第三十三条

┃第九十七条

┃ ┃

登记的。

┃ ┗━━━┻━━━━━━━━━━━┻━━━━━━━━┻━━━━━━━━┻━━━━━━┛

┏━━━┳━━━━━━━━━━━┳━━━━━━━━━┳━━━━━━━━┳━━━━━━┓ ┃序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金

┃ ┃号

┃额(万)

┃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

┃ ┃

气污染物排放口或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2-20

┃ ┃

者通过其他排放通

┃第三十四条

┃第九十八条

┃ ┃

道排放大气污染物

┃ ┃

┃的。

┃ ┣━━━╋━━━━━━━━━━━╋━━━━━━━━━╋━━━━━━━━╋━━━━━━┫ ┃

┃未按照规定公布或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 ┃┃者保存监测数据

┃第三十五条

┃第九十九条第┃

1-10

┃ ┃

┃的。

┃第一款

┃一款

┃ ┣━━━╋━━━━━━━━━━━╋━━━━━━━━━╋━━━━━━━━╋━━━━━━┫ ┃┃

未按照规定设置监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 ┃

测点位或者采样平

┃第三十五条

┃第九十九条第┃

1-10

┃ ┃

台的。

┃第二款

┃-主b

┃ ┃

┃——日叭

┃ ┣━━━╋━━━━━━━━━━━╋━━━━━━━━━╋━━━━━━━━╋━━━━━━┫ ┃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10-50

┃ ┃

┃排污许可证排放污

┃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零一条

┃ ┃

┃染物的。

┃ ┣━━━╋━━━━━━━━━━━╋━━━━━━━━━╋━━━━━━━━╋━━━━━━┫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2-20

┃ ┃ ┃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

┃第一百零一条

┃ ┃

┃的。

┃ ┣━━━╋━━━━━━━━━━━╋━━━━━━━━━╋━━━━━━━━╋━━━━━━┫ ┃ ┃

未采取措施减少物

┃ ┃

料泄漏或者对泄漏

《大气条例》

《大气条例》

┃ ┃

┃的物料未及时收集

┃第五十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

2-20

┃ ┃

处理的。

┃ ┣━━━╋━━━━━━━━━━━╋━━━━━━━━━╋━━━━━━━━╋━━━━━━┫ ┃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

《固废法》第┃

《固废法》第┃

0.2-2

┃ ┃ ┃

检查或在检查时弄

┃十五条第一

┃七十条

┃ ┃

虚作假的。

┃款。

┃ ┣━━━╋━━━━━━━━━━━╋━━━━━━━━━╋━━━━━━━━╋━━━━━━┫ ┃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

┃ ┃

包装物以及收集、┃

《固废法》第┃

┃ ┃

贮存、运输、处置

《固废法》第┃

┃ ┃ ┃

┃七十五条第┃

1-10

┃ ┃

危险废物的设施、┃五十二条

(一)项

┃ ┃

场所未设置危险废

┃ ┃

物识别标志的。

┃ ┗━━━┻━━━━━━━━━━━┻━━━━━━━━━┻━━━━━━━━┻━━━━━━┛ ┏━━━┳━━━━━━━━━━┳━━━━━━━━┳━━━━━━━━┳━━━━━┓ ┃序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金

┃ ┃号

┃额(万)

┃ ┣━━━╋━━━━━━━━━━╋━━━━━━━━╋━━━━━━━━╋━━━━━┫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固废法》第┃《固废法》第┃

┃ ┃

┃报登记危险废物,┃

┃七十五条第┃

1-10 ┃ ┃14

┃五十三条第┃

┃ ┃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

┃一款

(二)项

┃ ┃

┃弄虚作假的。

┃ ┣━━━╋━━━━━━━━━━╋━━━━━━━━╋━━━━━━━━╋━━━━━┫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

《固废法》第┃

《固废法》第┃

┃ ┃

委托给无经营许可

┃七十五条第┃

2-20 ┃ ┃ ┃

┃五十七条第┃

┃ ┃

证的单位从事经营

┃三款

(五)项

┃ ┃

活动的。

┃ ┣━━━╋━━━━━━━━━━╋━━━━━━━━╋━━━━━━━━╋━━━━━┫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

┃ ┃

写危险废物转移联

《固废法》第┃

《固废法》第┃

┃ ┃ ┃

单的,或未经批准

┃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

2-20 ┃ ┃

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一款

(六)项

┃ ┃

┃的。

┃ ┣━━━╋━━━━━━━━━━╋━━━━━━━━╋━━━━━━━━╋━━━━━┫ ┃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转

┃ ┃ ┃

限(5年)保管联

┃转移联单管

┃移联单管理办

┃3万以下

┃ ┃

┃理办法》第十

┃法》第十三条

┃ ┃

单的。

┃第(四)项

┃ ┃

┃条

┃ ┣━━━╋━━━━━━━━━━╋━━━━━━━━╋━━━━━━━━╋━━━━━┫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

┃《固废法》第┃《固废法》第┃

┃ ┃18

┃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

1-10 ┃ ┃

┃的。

┃三款

(七)项

┃ ┣━━━╋━━━━━━━━━━╋━━━━━━━━╋━━━━━━━━╋━━━━━┫ ┃

未经安全性处置,┃

┃ ┃

混合收集、贮存、┃《固废法》第┃《固废法》第┃

┃ ┃ ┃

运输、处置具有不

┃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第┃

1-10 ┃ ┃

相容性质的危险废

┃一款

(八)项

┃ ┃

物的。

┃ ┣━━━╋━━━━━━━━━━╋━━━━━━━━╋━━━━━━━━╋━━━━━┫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

┃《固废法》第┃

《固废法》第┃

┃ ┃ ┃

在同一运输工具上

┃六十条第二

┃七十五条第┃

1-10 ┃ ┃

载运的。

┃款

(九)项

┃ ┗━━━┻━━━━━━━━━━┻━━━━━━━━┻━━━━━━━━┻━━━━━┛

┏━━━┳━━━━━━━━━━┳━━━━━━━━┳━━━━━━━━┳━━━━━┓ ┃序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金

┃ ┃号

┃额(万)

┃ ┣━━━╋━━━━━━━━━━╋━━━━━━━━╋━━━━━━━━╋━━━━━┫ ┃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

┃ ┃

┃理,将收集、贮存、┃

┃ ┃

┃运输、处置危险废

┃《固废法》第┃《固废法》第┃

┃ ┃21

┃物的场所、设施、┃六十一条

┃七十五条第┃

1-10 ┃ ┃

┃设备和容器、包装

(十)项

┃ ┃

┃物及其他物品转作

┃ ┃

┃他用的。

┃ ┣━━━╋━━━━━━━━━━╋━━━━━━━━╋━━━━━━━━╋━━━━━┫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

┃ ┃

施,造成危险废物

《固废法》第┃《固废法》第┃

┃ ┃ ┃

扬散、流失、渗漏

┃十七条第一

┃七十五条第┃

1-10 ┃ ┃

或者造成其他环境

┃款

(十一)项

┃ ┃

污染的。

┃ ┣━━━╋━━━━━━━━━━╋━━━━━━━━╋━━━━━━━━╋━━━━━┫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

《固废法》第┃

《固废法》第┃

┃ ┃ ┃

丢弃、遗撒危险废

┃十七条第一

┃七十五条第┃

1-10 ┃ ┃

物的。

┃款

(十二)项

┃ ┣━━━╋━━━━━━━━━━╋━━━━━━━━╋━━━━━━━━╋━━━━━┫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

《固废法》第┃

《固废法》第┃

┃ ┃ ┃

外事故防范措施和

┃六十二条

┃七十五条第┃

1-10 ┃ ┃

应急预案的。

(十三)项

┃ ┣━━━╋━━━━━━━━━━╋━━━━━━━━╋━━━━━━━━╋━━━━━┫ ┃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

┃ ┃

处置其产生的危险

《固废法》第┃

《固废法》第┃代处置

┃ ┃ ┃

废物又不承担依法

┃五十五条

┃七十六条

┃费用的┃ ┃

应当承担的处置费

┃1-3倍

┃ ┃

用的。

┃ ┗━━━┻━━━━━━━━━━┻━━━━━━━━┻━━━━━━━━┻━━━━━┛

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简称<大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废法》

附件3:

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类别

┏━━━┳━━━━━━━┳━━━━━┳━━━━━━━━━━━━━━━━┓ ┃

┃废物类别

┃ ┃序号

废物类别

废物名称

┃ ┃

代码

┃ ┣━━━╋━━━━━━━╋━━━━━╋━━━━━━━━━━━━━━━━┫ ┃

┃废机油、废润滑油(脂)、废油

┃ ┃

┃泥(渣)、过滤介质(废机油、┃ ┃┃

废矿物油

HW08 ┃

┃ ┃

┃汽油过滤器)、沾染油污的棉丝、┃ ┃

┃锯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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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涂料

┃废油漆、漆渣、沾染废油漆的残

┃ ┃┃

HW12

┃ ┃

废物

┃余物,废过滤棉、活性炭等。

┃ ┣━━━╋━━━━━━━╋━━━━━╋━━━━━━━━━━━━━━━━┫ ┃

HW31 ┃

┃ ┃┃

含铅废物

┃废铅酸蓄电池。

┃ ┃

HW49 ┃

┃ ┣━━━╋━━━━━━━╋━━━━━╋━━━━━━━━━━━━━━━━┫ ┃

┃零件清洗过程废弃的有机溶剂、┃ ┃┃废有机溶剂

HW42

┃专业清洗剂;保养更换的废防冻

┃ ┃

┃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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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卤化有机

┃ ┃┃

HW41 ┃废空调制冷剂。

┃ ┃

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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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油漆桶、废喷漆罐、废电器电

┃ ┃┃

其他废物

HW49 ┃

┃ ┃

┃子零部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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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机动车维修企业规章制度

机动车维修企业规章制度汇编

哈尔滨自来水公司汽车大修厂

2011年8月26日

一、经营与质量管理条件

为了全面提升本企业的车辆维修服务质量,确保企业的收益,树立企业的社会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此建立本企业的车辆维修质量管理体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企业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承担本企业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责任部门为本企业的售后服务部。

(三)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监督。

(四)质量检验员及各工种主修技工负责对本企业日常的汽车维修活动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企业质量检验标准:

1. 参照原车的维修资料维修手册。

2. 参照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的国标或部标。

3. 按照全企业制定的汽车检验规程及标准。

二、设施条件

企业内所有设备由专人负责管理,接车、派工、领料、检验、结算及档案统一实行计算机登记管理,企业维修完后所剩“ 三废”(油、液、气)与废料当日下班前收集到指定场所隔离的净区,每周统一进行处理销毁;对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等使用完后放到专门厂房保管。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劳动法》等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的原则,以安全技术、安全措施为手段,最大限度的保障工程安全、财产安全、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加强安全管理力度,强化安全意识。

(一)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按《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规进行生产作业,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车间内严禁吸烟。

2.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非工作需要不得动用任命车辆,车在厂内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准在厂内试刹车。

4.加强对易燃物品的管理并按规定使用的存放,厂内所有工位就配备灭火器,加强维护保养,保证车及人的安全。

5.工作灯应采用低压(36V以下)安全灯,不得冒雨或拖水地使用,定期检查导线、插座、电源线路、保险丝等设备是否良好。

(二)质量问题应急处理机制

1.企业制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等参加的应急处理小组。

2.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四、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维修及过程检验制度

在车辆维修作业中,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三级检验制度,认真填写、整理车辆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维修中坚决杜

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对维修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自竣工出厂之日起:一级维护、小修及零件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汽车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车辆进厂送修时,客户就描述故障现象,提供技术档案和行驶证等有关

资料,业务接待及检验员就认真听取客户陈述,了解车辆技术状况,车辆进入预检工位,检验人员经过检验确认维修项目,根据驾驶反映及该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通过检测、检查确定基本作业内容,并告知托修方,对维修费用进行核算,与客户签订维修合同,车辆进入待修区等待维修,竣工合格后,根据工时、材料结算清单结清费用,向车辆托修方提供结算凭证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建立维修车辆档案,(二)车辆竣工检验制度

汽车维修竣工检验由专职检验人员负责实施,检验内容为整车检查、检测、路试、检测路试后再检测及车辆验收,要严格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18565-2001)的要求进行工作。首先对整车外观和底盘检查,合格后进行路试,对于路试中所发生的下正常现象,要认真复查,路试合格后重新进行底盘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性能合格后由总检开具出厂合格证,除上述检验内容外,还必须经计量认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严格为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合格证由专人负责视生产情况定期到管理部门领取,专人负责开具;开具合格证必须根据本厂质量总检验员对车辆的检验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维修后质量检验结果进行;要认真做好维护检测车辆的台账记录,下次领用合格证带台账供供管理部门核查;严禁虚开合格证和转借、倒卖合格证现象。

五、人员培训制度

企业培训分为技术能力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培训类别,技术能力培训主要针对普通员工兼顾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重点针对企业的中层和其层班组负责人;每年初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组织培训人员,设备和教师,定期有效的保证培训目标顺利完成;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年底对培训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总结,结合工作重点提出下培训目标。

六、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操作员在独立使用设备前,须掌握该设备的操作技能,定人定机,对公用设备派专人负责保养,操作员要养成自觉爱护设备的习惯,班前班后认真擦拭设备及注油润滑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的润滑与清洁;设备维修以外修为主,本单位操作人员配合设备管理员做好维修记录,发生故障应及时停机,使用部门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员或单位领导,请专业维修人员检查排除故障;对设备使用年久,部分部件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和没有改造价值的,可办理报废手续报请经理批准;对设备的检查、保养、修理应做好所有记录,由设备员归档,以便检查。

七、配件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仓库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二)及时做好供方的选择、评审工作,根据生产需要及时编制采购计划单,计划单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即按单就近采购;材料及零配件进库前要验收,末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库,不准使用。

(三)入库后要立卡、入账,做到账、卡、实物三符合,材料还应分类、分

规格堆放,保持整齐有序;保持仓库整洁,做好材料、配件的防锈、防腐、防失窃工作,做好仓库的消防工作。

(四)库管员根据前台传来的备料单准备材料及零配件,修理工凭派工单领

料,领料人签名,领用大总成件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领新料必须交旧料,严格执行领新交旧制度;加强对旧料的管理工作,上交旧料贴好标签,出厂时交还车主。

(五)材料及零配件的领用应执行先进先出的规定,严格执行价格制度,不

得随意加价,仓库每个月进行一次清仓盘点,消除差错,压缩库存。

八、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三废”处理、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

(三)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

艺流程,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三)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

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三篇: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总结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总结根据市运管处《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积极开展维修企业宣贯活动。现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基本情况至今年5月底,我县共有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72家,其中二类维修企业9家(比去年增加1家),三类维修企业56家,维修从业人员约165人。

二、主要工作

(一)做好宣传贯彻和组织发动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市场秩序,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结合《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的要求,我们积极履责,扎实开展工作。一是召开班子成员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排和部署维修行业检查工作。二是制定维修行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维修行业检查工作的基本目标、组织机构、工作内容、具体措施和工作步骤,确保宣贯工作更有效地开展。三是组织行业管理人员、维修企业负责人学习文件精神,认真理解和深刻领会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规范》的动力。

(二)进一步深化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为进一步深化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引导和促进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机动车维修服务水平,按照市处《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检查的通知》精神,一是转发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供企业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四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05-06-24 【生效日期】2005-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

机动车维修企业环保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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