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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第一篇: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尽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PM2.5(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底前,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3%以上。重点县(市)区(丰南区、丰润区、古冶区、开平区、迁安市、遵化市、滦县)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40%以上,其他县区下降30%以上。

(二)2017年底前,全市比2012年煤炭消费量净削减2560万吨、炼铁产能净压减2800万吨、粗钢产能净压减4000万吨,产能控制在《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规定目标内。

(三)2013年底前,淘汰焦炭落后产能315万吨,2014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473万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30万吨;2017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132万吨。

(四)2017年底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4.77万吨、9.01万吨,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

(五)2014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六)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1122个加油站、10个储油库和1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七)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八)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河北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冀发〔2013〕23号),尽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解决以PM2.5(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到2017年底,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的总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底前,全市PM10(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以上、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3%以上。重点县(市)区(丰南区、丰润区、古冶区、开平区、迁安市、遵化市、滦县)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40%以上,其他县区下降30%以上。

(二)2017年底前,全市比2012年煤炭消费量净削减2560万吨、炼铁产能净压减2800万吨、粗钢产能净压减4000万吨,产能控制在《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规定目标内。

(三)2013年底前,淘汰焦炭落后产能315万吨,2014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3473万吨,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30万吨;2017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132万吨。

(四)2017年底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2年削减4.77万吨、9.01万吨,完成省下达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任务。

(五)2014年9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

(六)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1122个加油站、10个储油库和165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七)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八)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80%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五)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强化清洁能源供应 3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13年底前,制定唐山市2013-2017压减燃煤实施方案,将燃煤压减任务下达给县区及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石化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2017年底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较2012年明显降低,净削减2560万吨。[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3.严格控制耗煤建设项目。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原则不再审批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必须建设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二增一”替代原则,主城区禁止建设耗煤项目。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4.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开发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强加气站、充电桩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车辆发展的需要。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取暖锅炉、工业窑炉和燃煤自备电站的清洁能源替代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2017年底前,现有工业企业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5.加强煤炭质量管制。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的通告》(唐政通字〔2013〕10号),严格控制煤炭、焦炭、硫分、灰分,全市范围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燃煤和焦炭(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6%);对市区范围内的热电企业在取暖期实行煤质限制措施,禁止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0.8%的动力煤炭,取暖期外严格执行环评批复的煤质要求。2013年底前,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灰分低于10%、硫分低于0.5%)100万吨,2017年底前,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达到500万吨以上。研究制定使用优质低硫煤财政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严格办理市区“禁行线”货车通行证,对于运输煤炭车辆申请进入市区的,一律查验煤质检验单等运营手续,没有煤质检验单或煤质超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入市通行证。(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36.建设低硫煤经销站点。根据城乡居民生活需求,合理布局,建设适量的低硫煤经销站点。2013年底前,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润区、古冶区、丰南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低硫煤经销站点,满足主城区和城郊农村用煤。凡确定的低硫煤经销站点,其堆场防治扬尘措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2014年底前,其他各县(市)区完成低硫煤经销站点设立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覆盖乡镇村的低硫煤配送供应网络,低硫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工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7.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通过政策补贴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2013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8.农村、城郊乡村燃煤污染治理。结合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综合整治要求,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广使用洁净煤、型煤、生物质能等,鼓励开发使用太阳能、地热等清洁能源,改造提升农村炊事、采暖和设施农业燃煤装置和设备。[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39.取消餐饮燃煤大灶。2013年底前,主城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单位食堂取缔燃煤大灶。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燃煤大灶取缔工作。[牵头部门:市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0.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1.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站、机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居住建筑执行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执行节能50%的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计量收费面积占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60%以上,完成560万平方米具有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牵头部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六)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42.调整生产力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沿海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禁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所有新、扩、改建项目,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未进行规划环评的、污水处理厂和集中供热设施没有建成投运的各类工业园区(聚集区)原则上不受理其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4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行业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建立联合准入机制,在重点行业立项、技改、环评审批中,各司其职,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4.实行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贷款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现有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规定的,采取停产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5.优化产业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牵头部门: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6.推进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结合大气质量改善、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县城建成区周边的电力、钢铁、焦化、化工、建材、煤炭储存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搬迁后的场地利用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有风险的进行生态修复。2017年底前,对唐山丰南渤海钢铁集团等10家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境内的污染企业全部实施搬迁到工业园区,在搬迁过程中一并消除污染。[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七)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47.加大工业企业节能技改力度。强化企业在锅(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使用、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技改项目推广,减少煤炭一次能源用量。[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8.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城市细颗粒源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与管理技术研究。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大对生物质秸秆煤块、环保节能锅炉等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提高全市能源利用率和使用效率。[牵头部门: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积极探索利用人工干预措施防治重污染天气,提高气象预测的前瞻性和准确度。[牵头部门: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49.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强化源头污染预防,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完成一轮的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阶梯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选择传统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推行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试点县建设。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2017年底前,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1.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扩大节能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国内消费市场,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2.建立健全环境空气监测体系。2013年底前,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古冶区、迁安市、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滦县、乐亭县、滦南县、曹妃甸区按新标准(6项参数)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实现全市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3.实行环保网格化管理。2013年底前,率先在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丰南区、丰润区和高新区推行环保网格化管理,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网格管理、职能明晰、责任到人”的环保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各乡镇村、街道基层环保工作责任和工作力度,实现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缝隙。(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底前,在控制区环保网格化推进试点的基础上,市区内全部完成环保网格化体系的建设并运行,确保环保监管工作全覆盖、无遗漏,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排放行为。(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54.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3年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拆,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牵头部门: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5.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成立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防范。2013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落实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5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组长,有关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设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政策和措施;制定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全市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市领导兼任),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阶段工作分析评估会,及时总结工作成果,部署下部重点工作;办公室下设产业能源控制减排组(市发改委牵头)、污染治理减排组(市环保局牵头)、机动车减排组(市公安局牵头)、城市扬尘控制减排组(市城管局牵头)、房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控制组(市住建局牵头)、农村面源整治组(市农牧局牵头)、资金保障组(市财政局牵头)、督导检查组(市综合督导局牵头)、绩效考核组(市委组织部牵头)九个工作组。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相应的职能部门。57.明确责任分工。企业和各类排污单位是环保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按照环保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加大治理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甚至“零”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和省、市总体部署及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统一协调监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监测、科研,削减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会同监察、组织部门制定监督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排污收费、价格与金融贸易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管理措施,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限行方案;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城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城市取暖燃煤锅炉淘汰与改造、城市及房屋建筑现场扬尘控制;城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城市清扫、绿化和禁止露天烧烤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推动油气回收治理、油品升级供应,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推进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整治和规范采矿、采石行为,取缔非法采砂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完善财税补贴激励政策;科技部门负责强化环保科技研发和推广;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周边生态林建设;农牧部门负责加强农业生产活动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秸秆综合利用推广和农村新能源利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监察;组织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环保职责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58.完善法规政策。结合国家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健全执法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逐步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59.完善有利于改善大气环境的经济政策。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烟气脱硫、脱硝电价,现有火电机组、炼钢转炉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加大对工业环保技改的贴息,实行阶梯式电价;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协调推进属地排污、属地纳税体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特别是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制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搬迁补偿方案;环保、工商、银行、质监和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红黑牌和黑名单制;推广排污权交易,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对超出许可排污的企业,其超出部分要实行有偿使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按照财政管辖权限,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0.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智慧环保”建设,构建集环境要素齐全、技术设备先进、基础数据完备、应用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利用的智能化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控平台,提升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13年底前,全市相关县区全部完成空气六项污染物自动监测体系,实现市级联网。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重点污染企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环保、公安部门实行联网,成立市机动车监控中心。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2015年底前,市、县级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监察执法、宣教能力应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强化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市、县、乡镇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环保、监察、发展改革、工信、公安、城管、住建等部门要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

62.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市环保局负责每月公布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主动公开污染源监管信息,配合其他部门联合公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市工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市住房与建设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市城管局负责公布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项目;市公安局负责公布机动车管理和“黄标车”淘汰信息;市商务局负责公布油品使用和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进展信息;市国土局负责公布矿山治理相关信息。县(市)区政府负责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方案、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63.开展试点示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试点、示范工作,选择重点县(市)区作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试点,纳入“以奖代补”政策支持范畴,并逐步扩大试点数量和奖补资金规模。推进循环利用、“零”排放示范工程,开展县域大气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试点、“两高”行业企业转型试点、钢铁企业联合重组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排污权的确定和有偿使用及质押贷款等试点示范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4.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以细颗粒物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各级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生态建设示范、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

65.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企业。将细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牵头部门: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提交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市)区,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上述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能评限批,取消市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实施方案,按时间节点要求,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篇:XX镇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XX镇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落实XX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全镇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降低PM2.5浓度和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重点,以8、9月臭氧污染易发和秋冬季PM2.5污染峰值阶段为突破,以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行动为抓手,以落实大气环境质量“党政同责”为保障,集中力量攻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更大力度改善全镇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总体目标

2020年,全镇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下降,大气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环境空气质量满意度明显提升。

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24.8%、22.1%和26.0%。

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至2020年12月31日,PM2.5浓度降到38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1.3%以上。

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全面完成整改,涉气排放企业稳定达标排放,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稳定运行,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全部落实到位,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管控能力全面提升。

三、时间安排

8月20日—11月30日

四、工作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全镇大气环境突出问题,结合8、9月臭氧污染易发和秋冬季PM2.5污染峰值两个阶段性污染特点,着力推进5项大气环境专项治理,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持续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一)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专项治理

认真开展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专项治理,淘汰落后产能,推广清洁生产、清洁能源、清洁工艺、清洁原料,对涉气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深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治气设施提标改造,规范涉气排放企业环境管理,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开展涉气排放企业大排查。结合14家涉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企业参考清单(附件1),8月底前,对所有涉气排放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涉气排放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实际排放浓度、相关排放标准等内容。二是实施治气设施提标改造。加强对废气未达标排放工业企业的分类指导,对治气设施工程设计不规范、设施选型不合理、设施简易低效(无效)等导致废气排放浓度不达标的企业,建立“一企一策”整改清单,提出升级改造要求,9月底前完成改造。三是开展大气拉网式强化督查。对涉气排放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企业轻微大气环境问题现场发放整改告知书,对违法环境问题会同生态环境执法局五中队立案查处,确保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环保办、生态环境执法局五中队)

(二)餐饮油烟整治“回头看”专项治理

全面核查全镇范围内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行业经营单位,确保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油烟净化处理,实现油气分离,稳定达标排放。一是开展餐饮企业排查。对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91家餐饮服务行业经营单位参考清单(附件2),组织开展餐饮服务行业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建立健全餐饮企业油烟排放管理台账。二是实施餐饮企业达标排放整治。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未按规定正常使用的餐饮业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9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三是严格餐饮企业执法监管。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餐饮企业,及时开展监测并依法依规处罚;对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餐饮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停业整顿;对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对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吊销许可证、执照。四是组织实施露天烧烤专项治理,坚决取缔省控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所有露天烧烤点。(城管中队牵头,环保办、市监分局、食安办等参与)

(三)扬尘污染专项治理

全面加强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场、道路交通等扬尘治理,确保施工扬尘“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全部落实到位。一是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确保建筑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六个百分之百”措施全部落实到位;长距离的市镇村工程,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建设科牵头)。水利站做好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控工作。城管中队做好渣土运输行业扬尘防控工作。镇建设科做好收储地块扬尘防控工作。(城管中队、水利站、建设科等按职责负责)。二是严格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增加机扫车辆、雾炮车、洒水车等城市道路清洁设备投入,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在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不间断地洒水,大幅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提升道路清洁能力(城管中队牵头)。三是加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开展堆场扬尘专项治理,全面推进砂石堆场防风抑尘、洒水和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城管中队牵头)。四是定期对各类建筑工地和裸露地块进行排查,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到位。(建设科牵头)

(四)汽车维修行业VOCs专项治理

结合当前臭氧污染易发多发问题,推进布局分散、面广量大的汽车维修行业VOCs专项治理,切实削减VOCs排放,提升汽车维修行业VOCs污染管控能力。一是开展汽修行业VOCs治理现状排查。开展汽修行业VOCs治理现状全面排查,摸清汽修行业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及治理措施,建立健全汽修行业VOCs排放管理台账。二是实施汽修行业VOCs整治。汽修行业需使用符合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有喷漆、烤漆工艺的单位应按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要求实施改造,喷涂、流平、烘干作业需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密闭排气系统、VOCs污染治理设备应与产生VOCs的生产工艺同时运行,不得停运或减运;含VOCs原辅材料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密闭,随用随开,9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治。三是严格汽修行业执法监管。依法取缔达不到备案条件的经营单位;新建维修经营单位,未达到VOCs控制要求的,不得备案;对未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依法予以处理。(交管所牵头,环保办配合)

(五)推进移动源专项治理

一是加大机动车管控,强化机动车特别是柴油货车的路检路查力度。

建立完善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实施暂扣驾驶证、扣分、罚款等措施(交警中队牵头)。二是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报废。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车提前淘汰更新。贯彻落实国家修订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经维修、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鼓励淘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交管所牵头,建设科、城管中队、水利站等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成立XX镇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专班,由镇分管副镇长任总指挥,同时下设工业、餐饮、扬尘、汽修、移动源等5个专项治理业务工作组,各牵头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推进。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各项重点任务、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

全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部署,扎实推动5类专项治理工作。部门之间应当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企业(单位)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三)严格督查考核。

建立完善督查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的调度和督查督办,对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专项治理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监管责任缺失导致工作推进不力,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四)鼓励公众参与。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企业采取更加积极的治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引导公众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倡导绿色出行和绿色消费。各新闻媒体通过系列报道、开辟专栏等形式,宣传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的重要意义,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知识,同时,及时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强化案例震慑作用。

第三篇: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当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但局部地区已呈下降趋势,个别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已经显现。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进一步加大。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环境空气作为维护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部分地区持续改善。

昆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2年有所下降,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其中昭通、曲靖、玉溪3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安宁、个旧、开远、宣威4 个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国家二级标准;其他县级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二、大气污染防治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云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我省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节能减排,有序推进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严重影响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火电、建材、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搬迁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要完成搬迁改造工作,特别是昆明市主城区的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昆明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要按期完成搬迁。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要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提前1年完成全省“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重点针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制定“十三五”淘汰计划,确保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三江”干流水电开发,统筹协调中小水电发展,规范有序发展风电。积极开发以生物柴油、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为主的生物质能,稳妥推进太阳能发电,加快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

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到2015 年,基本形成中缅天然气管道省内主干支线、沿主干分布的支线网架,配套分输配气设施等工程投入使用;实现县级以上行政中心城市燃气设施全覆盖,城市天然气使用量超过15亿立方米,工业用气量超过20亿立方米。全省天然气消费达到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5%左右,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2014年底前,昆明、曲靖、玉溪3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其他州、市要完成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提高煤炭洗选比例,鼓励建设群矿型和矿区选煤厂,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技术,现有煤矿要加快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继续推进电力工业节能降耗,加快煤电机组升级换代,降低火电发电煤耗、供电煤耗,提高电网及设备经济运行水平。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2014年底前,完成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创建及划定工作,摸清燃煤小锅炉底数,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产业聚集区要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能源局。(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加快火电、水泥、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及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并按照规定封堵或取消烟气旁路,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提升改造或者淘汰;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要实施脱硝改造;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要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1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推行烟气脱硝改造。

制定钢铁、水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2014-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分实施计划,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有关工业企业。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各地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市物流配送车,要逐步采购天然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基础上,力争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 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昆明、昭通、曲靖、玉溪、保山、普洱、丽江、临沧等市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全面推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2014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完善工程建设工地扬尘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围网、防风抑尘网,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进行清洗,运输过程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县级以上城市要加大城市建成区内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指导协调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2015年底前,完成省级、昆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昆明、曲靖、玉溪3市以及其他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要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纳入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厅、气象局。(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每月发布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各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每日发布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2015年,16个州、市均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每小时发布监测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建设完善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底前,16个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完成监测能力建设并开展监测。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已建环境监测站在2017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省指导协调部门: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研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省财政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每年安排一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各州、市要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环境空气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城市,应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加快推进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三)逐级分解任务

省人民政府以目标责任书形式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四)强化监督考核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根据各州、市人民政府自查总结报告,以抽查形式每年组织考核;2015年底前开展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五)严格责任追究

未通过考核的,州、市人民政府于考核结果公布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其整改措施进行督促。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干预、伪造监测数据,以及连续2年以上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省级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积极配合,确保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篇: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2021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压煤、抑尘、管车、减排、严管、增绿”等关键环节,坚持“以日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工作思路,深入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通过开展冬季清洁取暖改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锅炉综合整治提升、扬尘污染管控、机动车污染防治、VOCs深度治理、工业废气治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餐饮油烟治理、“四烧”污染整治等“十大行动”,大力削减污染存量,

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第一篇: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唐山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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