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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抵押申请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划拨土地抵押申请

第一篇:划拨土地抵押申请

声 明 书

黄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兹有

****年**月**日在 我行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我行已知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应当用于缴纳相当于激纳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有优先受偿权之相关法律规定,在不动产抵押权无法实现时,同意人民法院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可以将相当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款额向黄梅县国土资源局直接划拨缴纳。

特此声明

抵押权人:(盖章)

****年**月**日

第二篇:土地申请划拨

关于申请划拨学校科教用地的报

县国土资源局: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5]号和皖政地[2016]号文件批准,同意在划拨总面积为26650㎡的土地用于城镇建设。该块土地现拟建学校,项目工程已由含发改[2016]号文件批复通过。

现特此报告,请求县国土资源局划拨该处土地用于学校使用。

中心学校

2016年10月18日

第三篇:划拨土地的抵押制度演变(制度研究)

划拨土地的抵押制度演变

划拨土地之房地产抵押在法律规定上经历了从严格到宽松的过程。在最初的出让转让条例中,划拨土地的抵押(包括占有划拨土地之建筑物的抵押)与转让一样必须经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在法律上应视为无效。

但从随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五十一条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单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设定抵押权,但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连同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出让或是划拨)均可以设定抵押权;只不过房地产抵押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应从抵押房地产的拍卖所得中扣除该土地的出让金后方可就余下价款优先受偿。这一规定似乎摈弃了出让转让条例中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之预先审批的要求。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在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时,重申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的处理原则,仅要求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登记,并未重申事先审批的要求。

尽管如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中似乎依然坚持出让转让条例规定的事先审批的原则,否则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应认定无效。

但随后,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就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作出了澄清,其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亦相应修正了其之前的意见,其在转发国土部上述通知(法发[2004]11号)的时候规定“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

根据国土部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法发[2004]1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视为批准。但考虑到全国不同地区的,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的不同(如上海地区抵押登记均有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一定均由地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风险,建议抵押权人应与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沟通,是否需要单独取得其书面的同意。

第四篇:划拨土地

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及区别

1、什么是划拨土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将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确定给某个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是以行政手段分配土地资源的一种方式,也称行政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根据《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划拔土地交易时按全额土地价款的20%—50%缴纳土地出让金。

2、什么是出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一般情况,居住用地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科教文卫体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四、五章的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篇:(划拨)土地证明

证 明

兹证明拥有的位于市路号,其土地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为,土地证号为。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划拨土地抵押申请

第一篇:划拨土地抵押申请 声 明 书 黄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兹有 于 ****年**月**日在 我行以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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