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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环保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流程,资料清单等)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湛江市环保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流程,资料清单等)

第一篇:湛江市环保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流程,资料清单等)

湛江市环保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流程、资料清单等)

湛江市环保局审批事项一览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步意见(非行政许可);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3、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核准;

4、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5、申请购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初审;

6、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初审;

7、申报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初审;

8、严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初审(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核准);

9、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申报核准;

10、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11、在居民区夜间连续施工申报核准;

12、在市区内使用锤击桩机申报核准;

13、排放污染物许可(换领排污许可证);

14、排污变更申报;

15、闲置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申报核准。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初步意见(非行政许可,编码:ZJ022201)

1、行政审批内容

市辖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2000 年 9 月 11 日 省环保局粤环监 [2000]8 号)“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设(筹建)单位向环保审批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初步资料。环保部门应到现场察看,环保审批部门在征求下一级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书面签复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提出是否同意该项目上报立项的环保意见。该意见应纳入上报的项目建设书文件。”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4、审批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需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5、申请材料

1、填写湛江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申报表一式三份;

2、项目的初步设计、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平面布局图(或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

3、土地使用证及场地(厂房)租用合同复印件;

4、提供环保方案说明书(含节能方案);

5、有建筑工程的,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6、申请表格

《湛江市建设项目立项环境影响咨询申报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查勘——领导审批——窗口办结

10、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5工作日(指工作日,下同)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非行政许可,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保初审意见,可作为项目申报立项依据。建设单位认为各方面比较清楚,可不经环境保护咨询意见,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文件,经评审合格后进入环评文件报批程序。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1)(编码:ZJ022101-3)

1、行政审批内容

市辖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需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5、申请材料

1、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一式三份;

2、报送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书五套;

3、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提供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一式三份;

4、提供技术评估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技术评估意见一式五份(区、县报批项目一式七份);

5、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6、申请表格

无.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领导审批——上网公示——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办结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60工作日,承诺时限20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

13、审批收费

属建筑工程报建项目需按规定缴交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无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则免收。

1、收费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31号)、湛江市物价局湛价函[2004]147号《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收费执行新计征办法的复函》。

3、收费标准: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中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2)湛江市物价局湛价函[2004]147号《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收费执行新计征办法的复函》:按《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核定的工期月数,每月1400元计收。(粤价费(1)字047号)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2)

1、行政审批内容

市辖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需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5、申请材料

1、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一式三份;

2、报送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的环评报告表五套;

3、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提供对环评报告表的预审意见一式三份;

4、提供技术评估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技术评估意见一式五份(区、县报批项目一式七份);

5、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6、申请表格

无.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领导审批——上网公示——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办结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承诺时限10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

13、审批收费

属建筑工程报建项目需按规定缴交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无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则免收。

1、收费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31号)、湛江市物价局湛价函[2004]147号《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收费执行新计征办法的复函》。

3、收费标准: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中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2)湛江市物价局湛价函[2004]147号《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收费执行新计征办法的复函》:按《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核定的工期月数,每月1400元计收。(粤价费(1)字047号)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3)

1、行政审批内容

市辖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需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5、申请材料

1、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一式三份;

2、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五份;

3、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6、申请表格

无.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办结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

13、审批收费

属建筑工程报建项目需按规定缴交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无建筑工程建设的项目则免收。

1、收费项目名称: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二条、《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31号)、湛江市物价局湛价函[2004]147号《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收费执行新计征办法的复函》。

3、收费标准: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中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2)湛江市物价局湛价函[2004]147号《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收费执行新计征办法的复函》:按《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核定的工期月数,每月1400元计收。(粤价费(1)字047号)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核准(编码:ZJ022104)

1、行政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是否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工程设计单位进行污染治理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已报环保局备案;

2、环保设施及其它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建成或落实;

3、污染防治设施能力满足要求;

4、环保设施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

5、申请材料

1、填写环保设施试运行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表中要说明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环保设施建设安装调试情况;

2、提交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及施工安装图一套。

6、申请表格

《环保设施试运行申报表》, 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通知核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办结(发证)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7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三个月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申领临时排污许可后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营业。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编码:ZJ022105)

1、行政审批内容

市辖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省人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环保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保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保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5、申请材料

1、填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一式三份,对试运行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监测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说明;

2、建设单位在试运行期间委托有资质、在监测权范围内的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并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三份;

3、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

6、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全国排放污染物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查勘——组织验收——领导审批——上网公示——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办结(发证)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承诺时限15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五年,或《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五)申请购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初审(编码:ZJ022113)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市属范围内购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已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

2、使用短寿命(即半衰期小于60天)放射同位素的单位须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申请订购下年度放射性同位素。

5、申请材料

1、填写购买放射性装置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

2、与供货单位(厂家)签订的回收协议(复印件无效);

3、供货单位(厂家)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副本许可范围页复印件;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

6、申请表格

《购买放射性装置申请报告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购买进口源的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购买非进口源由省环保局批准。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发文——上报省局

10、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7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经审批不得购买或进口放射源。

13、审批收费

审批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六)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初审(编码:ZJ022112)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市属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均需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编制辐射安全文件;

2、具有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

4、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5、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等文件。注: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5、申请材料

1、填写申请报告表一式三份;

2、从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健康证复印件;

3、处置废弃源的承诺书;

4、营业执照或机构执业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机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清单;

6、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

6、申请表格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报告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家家环保总局门审批颁发。其他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源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环保局审批颁发。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发文——上报省局

10、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7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源。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安全许可证五年期满可申请换证。

(七)申报进口可作原料的废物初审(编码:ZJ022111)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市属范围内进口和利用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单位。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环保局《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公告2005年第41号。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企业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报告书或报告表)和污染治理设施验收通过。

2、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生产加工废塑料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税务登记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来料加工企业除外)。

3、厂区面积大于4000平方米,厂房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厂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标准。

4、有正常运行的加工利用进口废塑料的破碎设备和造粒设备或生产产品机械。

5、厂界距离居民文教区等敏感地区大于200米。

6、企业不是生产食品或药品包装材料或器具的。

5、申请材料

1、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

2、申请书(按废物编号 独立装订);

3、年度备案表和季度备案表(已加具备案机关意见,已获进口批文的要求每季度均须备案,季度备案表须在每季度终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复印件

4、消防意见书复印件;

5、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合格批文等复印件;

6、利用单位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7、利用单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进口单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进口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10、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提供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和处置不可利用废物的合同书(原件核对);

12、由利用单位企业法人签字和盖公章的《诚信承诺书》和由进口单位企业法人签字和盖公章的《诚信承诺书》(须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核对);

注:

1、上年或以前已申请过的进口单位还需提供上批次批准证书海关联(正反面)复印件;

2、废五金定点单位进口废物利用单位还需提供“进口废物利用处置情况记录表”。

3、代办的人员须凭废物加工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才能代理;

4、所有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表格

《进口废物申请书》,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国家环保总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发文——上报省局

10、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7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国家环保总局批准文件,海关部门不办理入关手续。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附件:

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已经阅读过广东省环保局颁发的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行政许可申请行为的通知,并已经完全了解该通知的内容。本单位承诺,在申请固体废物行政许可文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诚信守法的原则。本单位填写的申请书、有关的表格,以及提交的附带材料是完整的、真实的、正确的,绝不弄虚作假;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申请手续,绝不赂贿审批及相关人员。

附法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八)严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初审(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核准编码:ZJ022108)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市属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含严控废物,下同)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5、申请材料

1、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交处理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提交风险评价报告三份;

4、提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风险评价文件复印件;

5、提交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复印件。

6、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

6、申请表格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1、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2、市环保局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县级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4、其他类别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保局统一核发。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发文——上报省局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7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从事危险废物(含严控废物,下同)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须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期满换证,无须年审。

(九)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申报核准(编码:ZJ022110)

1、行政审批内容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3、审批数量及方式

危险废物原则上在当地处置,严格控制跨地区转移。

4、审批条件

1、提供接收方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提供接收地(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同意转移到本地的意见。

5、申请材料

1、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明转移理由;

2、提供与接收方签订的协议(复印件无效);

3、提供接收方持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4、提供接收地(地级以上城市)环保部门同意转移到本地的意见(复印件无效)。

6、申请表格

《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申报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发文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经批准不得跨地区(地级市以上)转移危险废物。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编码:ZJ022109)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市属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的。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申请材料

1、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使用场地的环评文件批文复印件一式三份;

3、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收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

6、申请表格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环保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发文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三年期满可

(十一)在居民区夜间连续施工申报核准(编码:ZJ022114)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省人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

3、审批数量及方式

严格控制。

4、审批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申请材料

1、填写夜间连续施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提供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现场代表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提供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关于需要连续施工理由的意见(复印件无效)。

6、申请表格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制作核查意见,领导签发——窗口发文——窗口通知环境监察机构监督施工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以内。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临时排污许可证,不得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十二)在市区内使用锤击桩机申报核准(编码:ZJ022115)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人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环境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3、审批数量及方式

严格控制在居民区使用锤击桩,方式:核准意见。

4、审批条件

1、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关于使用锤击桩机施工的意见书;

2、建设部门出具关于使用锤击桩机施工的认定意见。

5、申请材料

1、填写使用锤击桩机施工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出具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现场代表资格证书复印件;

3、出具工程监理单位关于使用锤击桩机施工的意见书;

4、出具建设部门关于使用锤击桩机施工的认定意见。

6、申请表格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制作核查意见,领导签发——窗口发文——窗口通知环境监察机构监督施工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十三)排放污染物许可(换领排污许可证,编码:ZJ022106)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市属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省人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换证。

4、审批条件

1、污染物达标排放,无污染反弹;

2、没有污染投诉立案案件;

3、没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建设。

5、申请材料

1、填写换领排污许可证申报表一式两份;

2、提供有效期内的环境监测报告一份(复印件无效);

3、提交结清排污费证明资料(复印缴款收据即可);

4、提交与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无效);

5、交回已到期旧证。

6、申请表格

《排污许可证换证申报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环境监察部门检查——严重超标或立案查处的,收回排污许可证,限期整改——窗口办结

10、审批时限

即办。正常排污的,在市行政中心环保局窗口即办;严重污染的限期治理,治理达标后再办。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排污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法律依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由发证部门负责。)

(十四)排污变更申报(编码:ZJ022107)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市属范围内排污单位排污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省人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省政府《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4、审批条件

排污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申报。

5、申请材料

1、填写《全国排放污染物登记与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

2、提供变更后的排污防治方案及设备情况说明书一套。

6、申请表格

《全国排放污染物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领导审批——窗口制作核准意见,发文——窗口通知监察支队监管排污情况

10、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5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排污单位排污情况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登记;因发生紧急情况引起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年检

(十五)闲置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申报核准(编码:ZJ022116)

1、行政审批内容

在市属范围内闲置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3、审批数量及方式

严格控制,未经许可不得闲置拆除防治污染设施.4、审批条件

企业因工艺改变或转产,污染防治设施无须运行,即可达到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5、申请材料

1、填写《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治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闲置申请报告;

2、提供环境监测部门专门为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所做的监测报告。

6、申请表格

《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治理申请表》,可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湛江环保网”上免费下载,网址:http://www.xiexiebang.com/index.jsp。

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市环境保护局

9、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窗口发文——窗口通知监察支队监管排污情况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未经许可不得闲置拆除防治污染设施.13、审批收费 不收费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第二篇:登记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流程、资料清单等)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编码:2010004)

1、行政审批内容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2、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审批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需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

2、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5、申请材料

1、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一式五份;

2、报送环境影响登记表五份;

3、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6、申请表格

无.7、申请审批受理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环评管理科

8、审批决定机关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9、审批程序

环评管理科受理——审查——领导审批——制作批文,领导签发——环评管理科办结

10、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工作日,承诺时限5工作日。

11、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12、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须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才能开工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3、审批收费

属项目建设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需缴纳的排污费,无污染物排放则免收。

1、收费项目名称:排污费;

2、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31号)、湛江市物价局湛价函[2004]147号《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收费执行新计征办法的复函》。

3、收费标准: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中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2)湛江市物价局湛价函[2004]147号《关于建筑噪声超标收费执行新计征办法的复函》:按《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核定的工期月数,每月1400元计收。(粤价费(1)字047号)。

14、审批年审或年检

第三篇:南京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办事指南

南京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办事指南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需符合有关政策、法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环保规划要求,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环评文件由国家认定资质的单位编写,符合相关技术导则要求。

五、数量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点击下载),并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项目审批机关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或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属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或审核)意见等。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其中报告书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报告表需经专家评审)—→批复

八、收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报告书30日,报告表15日,登记表5日。

十一、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

025-832782

54试生产(运行)核准

一、事项名称

试生产(运行)核准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已建成,其它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

五、数量

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申请表(点击下载)。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试生产核准

八、收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30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15日。

十一、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

025-832782

5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办理主体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1989年12月26日)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2月)

四、办理条件

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污染防治和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监测,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口按规定设置等。

五、数量

无限制

六、申报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载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点击下载),并附环境监测单位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2、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下载并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点击下载)。

七、办理程序

受理申报材料—→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保验收

八、收费

不收费

九、法定时限

30日。(计时单位为工作日,下同)

十、承诺时限

15日。

十一、受理地址

南京市广州路183号

十二、联系电话

025-83278254

第四篇:地灾资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地灾资质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乙级资质

二、审批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三、办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符合要求;

2、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设备、仪器;

4、有与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作业绩。

四、申报材料

(一)新立申请

1、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以及相关业务手册;

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10、申报材料所提供的人员名单、职称证上要加盖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公章,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须提供社保证明。

11、提供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二)变更申请

1、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①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

②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内容包括情况是否属实,变更后人员、机构、设备等是否发生变化);

③资质单位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④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如无原件需由工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

⑤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⑥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正本重新制作,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

2、单位法人变更提交材料

①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 ②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③单位法人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④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⑤单位法人工作简历;

⑥变更后法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复印件); ⑦原资质证书副本(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

3、技术负责人变更提交材料

①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 ②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③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④技术负责人简历(注:评估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有水工环高级职称); ⑤变更后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证(复印件,职称证需提交原件)。

⑥原资质证书副本(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

4、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①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 ②县级(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③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如无原件需由工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

④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⑤原资质证书副本(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

5、注册资金变更提交材料

①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 ②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③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如无原件需由工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

④验资报告;

⑤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验后退回); ⑥原资质证书副本(副本在变更栏变更后加盖资质章)。

6、遗失补办提交材料

①在本省区有影响的报纸上声明一个月后办理;(问题:丢失的原证书号不作废。故:正本或副本丢失,要声明哪天颁发的作废)

②县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③给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的申请报告; ④未遗失的原始资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

五、审批时限

每年5月(最后一个星期),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新设和延续

湛江市环保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流程,资料清单等)

第一篇:湛江市环保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流程,资料清单等) 湛江市环保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流程、资料清单等) 湛江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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