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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手机礼包业务协议电子文档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家庭手机礼包业务协议电子文档

第一篇:家庭手机礼包业务协议电子文档

家庭手机礼包业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龙湾分公司

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应尽的义务,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双

方就甲方使用家庭手机礼包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由乙方利用其优势资源向甲方提供家庭

手机礼包业务,乙方使用的号码如下:

2、乙方所提供的家庭手机礼包业务功能包含语音通话、移动之家、家庭亲情网、来电显示、呼叫转移、彩铃、虚拟网等。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乙方依法开办的各类通信业务和接受相应的通信服

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业务受理、咨询、障碍申告、详单查询等服务。

2、甲方办理业务时,客户名称与单位所盖行政公章全称必须一致。甲方内设机构以自已名义办理业务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甲方所需业务、办理手续以

及资费标准请参见乙方的相关业务说明。

3、乙方按《电信服务规范》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对乙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4、甲方在办理业务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甲方资料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甲方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正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应使用国家批准入网具有入网标志的用户终端设备,并自行保管业务密码及用户终端设备,因其自身原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

甲方自行承担。

6、乙方对业务服务功能作出调整时,甲方应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

7、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法律保护。

8、甲方接入公众通信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得利用公众通信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公众通

信网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得从事危害他

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公众通信网发布恶

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或其他违法信息。

9、甲方原移动号码和家庭手机礼包号码需办理家庭统一支付,且协议期2年内不能取消统一支付业务,原移动手机号码为统一支付主号。

10、甲方采用托收方式缴费的,其计费及缴费方式如下:

(1)甲方应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通信费用。过期未交的款项,自付费日期

期满后次日起,乙方有权按照每日未交款项的3‰(千分之三)向甲方收

取违约金;

(2)甲方逾期30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暂停服务(即“停机”,下同),暂

停服务期间乙方仍有权向甲方收取月租费和违约金。逾期90日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提供服务(即:“销号”,下同),终止服务的次月起月租费不计,但不停止违约金的计算。终止服务后,乙方仍有权继续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11、甲方选择采用充值方式缴费的,其计费及缴费方式如下:

(1)计费方式为实时扣费,并仅能以预存话费方式缴费;

(2)甲方应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通信费用。过期未交的款项,自付费日期期满后次日起,乙方有权按照每日未交款项的3‰(千分之三)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3)当甲方帐户余额为零或甲方实际话费高于账户余额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甲方未予以充值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提供服务。终止服务后,乙方仍有权继续追缴甲方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4)由于“实时扣费”尚无法与话费的发生完全同步,实际扣款时甲方的实际话费可能会高于帐户余额并形成欠费,采取此类计费方式的甲方对该欠费仍有缴费义务;

(5)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缴纳的预存话费都存在使用有效期,甲方应在账户余额有效期内及时使用。账户余额有效期到期后,甲方有权暂停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甲方未予充值激活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留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乙方有权对业务服务功能作出调整,影响甲方使用时,须提前通知甲方。乙方若更改已分配给甲方使用的业务号码的,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甲方,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甲方新的号码。

3、由于乙方移动通信服务的内容、方式、资费等可能发生变化,乙方无法就此逐一告知甲方,但将至少提前48小时通过受到影响地区的主要报刊、广播或电视进行公告,并通过话费通知单或收据、网站、短信等方式之一进行通知。经乙方公告并通知后,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服务的,视为同意乙方所做的变更。

4、乙方对话费详单等电话原始话费数据的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客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话费存有异议,应在上述期限内向乙方提出。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

(1)甲方提供的资料被发现是虚假或不完整的;

(2)未经乙方授权,甲方擅自转让家庭手机礼包业务,或擅自改变家庭手机

礼包业务使用性质的;

(3)甲方采用托收方式缴费的,逾期30日以上90日以下未缴通信业务服务费用;

(4)甲方采用充值方式缴费的,帐户余额为零或实际话费高于账户余额;

(5)甲方名下有2项及以上通信业务或2个及以上号码,其中任何1项业务或任何1个号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通信费用;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对甲方实施取消家庭手机礼包业务并解除本协议:

(1)甲方(包括代理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虚假不实;

(2)家庭手机礼包业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不当用途(有损乙方或相关第三方利益);

(3)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停止为甲方提供通信服务;

(4)无论何种原因,甲方被暂停服务超过60日仍未支付通信费用或未予充值激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协议期内,若客户号码产生欠费或未使用至两年,移动公司有权在甲方原移动号码上追缴欠费并追缴两年内未缴的固定费用(月租费、保底消费等)。

8、为建立与甲方的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

9、乙方向甲方提供家庭手机礼包业务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的服务。

10、业务开通后,乙方需按《电信服务规范》为甲方提供服务,保证甲方线路畅通,并按规定时限处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通信障碍

四、家庭手机礼包业务终端的使用条例:

1、家庭手机礼包业务终端一经赠送即成为甲方设备,甲方不得要求退还。

2、保修的具体范围和方式见家庭手机礼包业务终端保修说明书。

3、家庭手机礼包业务终端保修期结束后,由设备供货商直接为甲方提供有偿维修服务。乙方负责将具体设备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并督促供货商为甲方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五、免责条款

1、因电信业务的不断发展以及技术上的需要,乙方有权对业务资料、操作流程、服务规则、计费标准与周期等进行变更、调整,有权对网络、设备、软件等进行更新、维护,或进行号码升位、关闭技术落后的网络,对此,乙方在《电信服务规范》规定的时限内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客户并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在乙方能够证明尽合理的努力以减少妨碍的前提下,甲方同意免除乙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通信障碍,甲方同意免除乙方的责任。

3、由于第三方破坏等意外事件或非乙方可以合理控制的技术原因造成通信故障的,甲方同意不追究乙方责任。

4、行政机关要求本协议电信服务终止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请求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温州仲裁委员会,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温州进行仲裁。

七、附则

1、签署本协议后,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与其它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署的凡涉及到电信业务使用权的协议,未经乙方同意,对乙方不发生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手机漫画项目增值业务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系专业从事移动服务业务且得到中国联通、移动、网通、电信四大运营商有关开展移动服务的批准及认可,在无线互联应用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2.乙方为相关产品提供xxxxxxx公司,甲方拥有独特的资讯平台,在媒体宣传方面拥有丰富的数据信息及相关宣传渠道;

3.甲乙双方同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共同就开通广电集团电视互动节目增值业务进行合作。

4.双方共同承诺将无线互联技术广泛、深入应用于信息服务,最终双方形成切实可行的商务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双方合作事宜经友好充分的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推出“手机漫画”短信/声讯服务:甲方提供短信网络或声讯平台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负责在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所属频道或频率上进行宣传推广,并保证相关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乙方提供信息内容,并保证下行通道的顺畅。甲乙双方合作短信的具体事宜、地址码、上行业务代码、费率及所产生的利益分成比例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本协议附件形式补充,以后开通的新业务必须以附件的形式签订,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双方在此基础上逐渐开拓其它的增值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处理与移动运营商的相关合作洽谈、沟通、联络等工作。

2.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相应短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3.甲方有义务保证自身短信系统的正常运转。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法律和运营商的有关规定修改有关内容。

5.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各项语音文件和内容要进行严格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及时。因乙方信息错误而产生的纠纷、损失由乙方自行处理。

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侵犯第三人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不侵犯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泄露国家机密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对于违反这一保证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对其用户所提供的信息,不得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危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xx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发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市场策划、推广、媒体宣传等。乙方承诺提供的各类对外宣传的资料符合国家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乙方提供的漫画必须拥有版权或版权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或侵权等由乙方负责,如果因侵权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5、乙方在合作期间如与甲方增加任何项目的合作,则双方以本协议为准则,以本协议附件形式体现。

三、运行系统内容的修改:

在遵循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根据用户、市场的需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对短信系统内容及功能进行更改或调整。

四.甲乙双方项目合作利益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

(一)双方合作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分成及计算方式:

1.短信彩信合作业务利益的分成比例:甲乙双方同意按7:3比

例进行分成:即甲方享有 70 %;乙方享有 30 %。收益计算方式:

(1)移动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移动代收手续费15%-短信通道费0.08元/条-营业税附加5.5%。

(2)联通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包月坏帐8%-短信通道费(0.05元/条)-代收手续费(按联通实际结算为准)-营业税附加5.5%。

(3)小灵通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代收手续费15%-短信通道费0.05元/条-营业税附加5.5%。

(4)彩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移动代收手续费15%-彩信通道费(按移动实际结算为准)-营业税附加5.5%。

2.移动声讯合作业务收益的分成比例为:按 3:7 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占 30 %;乙方占 70 %。收益计算方式为:

(1)12590移动声讯实际收入=有效话费×回收率-移动代收手续费15%-营业税附加5.5%。

(2)12586移动声讯实际收入=有效话费×回收率-移动代收手续费30%-营业税附加5.5%。

(3)10159联通移动声讯实际收入=有效话费×8%包坏帐-联通代收手续费35%-营业税附加5.5%。

(二)结算方式:支票/转帐(乙方指定帐户见附件1)

(三)结算周期为按 月(月/季)结算。每月结算时间为产生计费收入的第二个月30日前。

(四)计费周期:

1.移动短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2.移动彩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3.联通短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4.小灵通计费周期为:上月21日0时至本月20日24时;

5.移动12590音信互动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6.移动12586娱音在线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7.联通10159联通丽音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五)在甲方收到运营商项目代收款7天内,将《收入明细分成表》传真给乙方,经乙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分成收益按照乙方指定结算方式付给乙方,甲方所得收益由甲方自行纳税。

五、商业秘密:

(一)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如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此规定,则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和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因运营商(指联通、移动、网通、电信)方面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运营商政策改变。

2.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后由双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

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协议,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二)因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违约方除应承担对方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其它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八.免责条款:

在合作期间,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及相关电信、移动、联通和网通等部门的政策变更致使本协议的履行直接受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如未能出具有效证明文件证明是不可抗力事件,则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九、协议的效力:

(一)有效期自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如遇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可就协议内容重新约定或就部分条款商议变更。

十.协议的终止条件:

1.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均无意向继续合作;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事故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十一、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一)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无争议部分条款内容。

(二)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二)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三)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协议附件及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四)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通过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五)本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附件:

合作双方信息登记表(略)

第三篇:互联网保险理财业务电子平台协议

互联网保险业务电子平台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第一条:协议内容及生效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发布的且向乙方出具的平台使用规则。上述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定义

本协议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1、“”:指由甲方享有合法权益,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和辅助服务的网站/app,icp认证备案号为。

2、“电子保险平台”:指甲方 上,乙方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并向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特定空间。乙方可在此宣传、出售其保险产品,客户亦可查询乙方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交流咨询并与乙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网上交易平台。

本协议项下乙方产品特指乙方依据保险法律规定创设的保险产品,具体清单见附件《保险产品清单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3、“甲方服务”:指由甲方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向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发布、商业推广及与此有关的互联网技术服务。

4、“客户”:指在电子保险平台购买乙方保险产品的投保人。

5、有关“电子保险平台”的特殊定义:

(1)“出单失败”:指客户支付保费后,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未能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之情形。

(2)“保费测算”:指客户根据其保障需求,通过选择影响保费定价的各种因素,查询保费结果的行为;(3)“核保”:指乙方根据自身承保能力和市场环境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识别和风险选择的行为;

(4)“承保”:指乙方在客户提出投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客户申请,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

(5)“出单”:指乙方根据客户提出的投保请求,进行承保并向客户发放保单之行为;(6)“投保流程”:指客户通过电子保险平台购买乙方产品的流程。

第三条:合作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保险平台及相关服务,使乙方得以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发布乙方产品信息并销售保险产品、接受客户投保及提供相关保险咨询服务等。客户在电子保险平台填写信息后,甲方将有关信息实时传输至乙方系统,由乙方进行核保、承保及出单,并提供后续理赔、退保或投诉处理等保险经营相关服务。

乙方必须是拥有合法的保险销售资质的法律实体,如为无经营资格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声明与保证的内容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本协议自始无效;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追究其使用甲方服务的全部法律责任。

甲方应对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电子保险平台享有合法使用权限。如甲方缺乏前述资格权限或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之声明与保证的内容或超越其民事权利或行为能力范围从事交易的,本协议自始无效;乙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并追究甲方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条:双方的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乙方应遵守本协议以及所有于本协议签订前已公示于甲方网站/app的规则和流程。乙方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甲方,并留存告知记录。

2、甲方在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为履行本协议目的,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等知识产权;但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可为履行本协议之外的目的使用乙方的商标、标识等;若因甲方违法使用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乙方为了处理甲方违法行为而支出的各项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3、乙方关于“电子保险平台”的特殊声明与保证:

(1)乙方应根据保险产品的特点设计相关业务流程和制定服务规范,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产品种类、保险条款、购买方法、理赔流程等内容。

(2)乙方应及时更新保险产品信息,确保客户查询到的保险信息以及对应的保险费金额真实有效。如乙方需更改其已在电子保险平台发布的信息,应提前【 3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需更改的信息涉及保险费金额等信息,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将相应的保险产品下架,且在信息更改完成【 3 】个工作日后方可上架销售。如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导致客户在创建订单后保险费发生变更,乙方应按原保险费金额接受客户承保。

(3)乙方应提供技术接口与电子保险平台完成技术对接。对于需要测算保费、在客户付款前需进行核保的险种提供技术接口。乙方应采取合理及必要的网络系统安全措施,保护自身技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应当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乙方在以下情况下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系统停机维护;

B、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D、由于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的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4)乙方承诺在收到客户支付的保费后及时向客户反馈出单结果。因乙方原因导致提供的订单状态信息错误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订单信息错误产生的纠纷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5)乙方承诺按其与客户订立的保险合同之约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独立地对客户承担保险责任,并给客户提供投保、理赔、退保等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咨询和服务,甲方不参与相关工作但应提供必要协助。

(6)乙方需提供撤单、退保的查询接口,供甲方核实有关信息。

(二)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甲方应如实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并在上述信息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因提供资质证明材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2、甲方提供的应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其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方应确保该网站/app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与乙方应用系统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对乙方造成损失。

甲方的电子保险平台应完整、准确、及时向乙方提供投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联络方式及账户等相关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轨迹,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确保乙方可以完整记录、保存交易信息,准确还原相关交易流程和细节。

除上述要求外,甲方的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如甲方违反相关要求,乙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3、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

4、甲方应负责完成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接口与乙方系统对接,保障电子保险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5天*8小时(工作日)的在线技术支持以及7天*24小时(全年)的紧急技术支持。除了不可抗力情况和平台升级情况外,保证平台的年故障次数不超过5次,每次故障时间不超过30分钟;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负责电子保险平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受理涉及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电子保险平台系统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如因系统日常维护升级,甲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尽量选择乙方非办公时间,对于甲方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障造成甲方电子保险平台无法提供服务,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维修并使电子保险平台恢复使用,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决定解决时间,因延迟处理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为更好地履行本协议,乙方可给予甲方有关保险业务相关的工作指导;若甲方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因甲方原因导致客户或者乙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依据本条

(一)款3项(2)内容提出产品修订信息的,甲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如因延迟处理造成客户或者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7、甲方应确保电子保险平台收到客户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乙方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数据或资料的毁损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甲方应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8、协议期间,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提供电子保险平台技术及相关服务,以便乙方可通过电子保险平台发布保险产品信息、销售保险产品并接受客户之保险订单。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网站/app维护等原因对服务提供方式进行修改、调整。甲方应在修改、调整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同时明确短期中止的时限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恢复服务。如未能按时限恢复服务,甲方应承担因此为乙方带来的业务损失。乙方的损失水平以发生中止前七个有交易发生日的日平均水平乘以超过服务恢复时限的天数计算。若甲方对服务提供方式的修改及调整导致严重影响乙方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的,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的修改通知后以提前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合同,终止前需将技术服务费结算完毕。

9、如因甲方或甲方网站/app故障、病毒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客户数据或资料遗失、灭失、被盗、损毁或篡改等,甲方应当负责解决;造成客户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10、甲方应在电子保险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乙方产品及相关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保销售保险产品、乙方分支机构所在省份,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采用电子保单的,应予以明确列明),保险费、退保金、保险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单证发票等凭证的配送方式与收费标准,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投保咨询、保单查询及客户投诉方式以及其他渠道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内容。针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所采取的保障措施亦应予以列明。

11、甲方按乙方要求在乙方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展示产品名称(条款名称和宣传名称)及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报备文件编号,保险条款、费率或提供可查询条款、费率的网站链接。对于免除乙方责任的条款突出提示并予以说明,对于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理赔要求、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及现金价值计算等重要内容,亦应予以突出提示。

对于乙方产品中的新型产品,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并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

销售页面上亦应展示乙方产品的销售区域范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后果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客户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

12、甲方应在醒目位置披露乙方信息及甲方网站/app的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乙方提供。甲方为乙方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乙方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甲方电子保险平台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由乙方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3、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拟将人身意外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保监会认可险种扩展销售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作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

第五条:结算

1、保费支付和结算: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不参与本合同项下保险订单保费的支付和结算,任何与保费支付和结算相关的纠纷与甲方无关。客户购买乙方产品产生的保费,在线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2、技术服务费结算和支付:

技术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10日前,乙方按上月实际承保的有效保单向甲方发起技术服务费结算,由双方对成交数据进行核对,按照公式: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保费*技术服务费比率 计算出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指实际承保的保单(有效保单需满足下列条件:a.通过乙方核保,b.客户成功购买并支付保险费,c.一年期以下短期意外险在保单有效期内未退保、一年期以上长期产品犹豫期内未退保的保单)。对于至结算日没有经过犹豫期的保单,在次月结算。各险种技术服务费比率详见附件。

当客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退保时,对于非全额退保,甲方不予退还已向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退保生效日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确定。若全额退保的情况,甲方退还已向乙方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明供甲方核实。甲方应在确认退保当月退还技术服务费,或等额抵减乙方当月应付技术服务费。

在双方对技术服务费金额核对无误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以上账户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账户信息的变更情况,而导致甲方无法收到乙方支付的费用,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本协议项下因履行己方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如无特别约定,由协议各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安全保障

1、甲方应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联网运营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与乙方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乙方内外部传递与蔓延;甲方将负责本协议约定的电子保险平台的技术开发、产品接入、功能优化等服务,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安全保障系统。

2、双方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双方应采取措施防范假冒网站、APP应用等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违法犯罪活动,检查网页上对外链接的可靠性,开辟专门渠道接受公众举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3、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归乙方所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双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4、乙方应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监控和报告。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反欺诈监控和调查。

第七条:反洗钱

双方均应加强客户信息管理,确保客户资料信息真实有效,保证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双方均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之业务符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配合乙方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反洗钱及客户身份识别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投诉及争议处理 双方均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的,甲方应及时按照乙方要求电子保险平台的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及时公布,并说明原因及后续处理方式的。

双方须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相互间积极配合。对于重大投诉,双方应启动有关危机公关和处理程序,并共同成立应急处理小组,保持密切沟通,尽快确定处理意见。投诉处理完毕,双方共同制定改进措施,以减少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如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要求违约方在指定的时限内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其消除影响。如违约方未能按时停止违约行为,则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2、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而使相对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造成相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

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乙方因此遭受到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处罚),甲方应负责赔偿:

(1)擅自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信息披露、费用支付等要求的;

(4)未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或协助乙方依法取得承保所需信息资料的;

(5)不具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

(6)不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

(7)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协议的终止

1、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终止时,其他自然延伸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自年月日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和免责

1、本协议项下技术服务将按“现状”和按“可得到”的状态提供,甲方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甲方在此明确声明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对此乙方应当予以理解并不应要求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承担责任:

(1)系统停机维护;

(2)通讯终端或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提供服务的;

(4)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app升级、第三方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2、甲方仅向乙方及客户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保险协议,甲方并非保险协议的参与方,不对保险协议任意一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甲方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对保险协议双方达成的或涉及的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亦无义务参与与保险协议有关的任何理赔、纠纷处理等活动。如因保险协议产生纠纷的,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1、协议各方承诺其他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资料、一方获取的对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文件资料、注册会员信息以及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的义务,并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使其所接受的资料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

2、协议各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之后仍然继续承担在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有权对其他方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3、因相对方书面同意或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反腐败条款

协议签约方承诺不作、不授权或不允许任何会导致签约方和/或签约方的关联公司违反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这一义务尤其适用于对政府官员、公共权力机构或其关联机构代表、家庭成员或朋友等的非法支付。

协议任何一方保证不提供、不给予或不同意给予另一方员工、代理人或者代表另一方的第三方任何礼品、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亦不接受或不同意接受另一方员工、代理人或者代表他们的第三方所给予的上述利益。合同签约方在合同的协商、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不得收受上述利益。

协议任一方在合同的协商、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知道或发现任何腐败行为,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合作方如有任何本合同所禁止的贿赂行为,或乙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合作方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本合同所禁止的贿赂行为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六条:其他

1、任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让与他人,除非获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或本协议另有约定。无论如何,如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更新的,双方应协商变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内容。

2、如本协议的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认为无效、违法、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不受其影响。本协议将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和修改。

3、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第十七条:协议附件清单

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条款有冲突之处,以协议附件约定为准。

附件 《保险产品清单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甲方(盖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乙方(盖章)附件

第一、保险产品和技术服务费比率

第二、技术服务费计算公式:

技术服务费=有效保单保费*技术服务费比率

第三、保险条款:乙方负责制定本附件中列明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并将各个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提供给甲方存档,乙方保证保险条款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监会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新增保险产品:在协议各方签订的本协议有效期间,如乙方新增保险产品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届时协议各方应就新增保险产品的保费支付方案和对应技术服务费的结算方式等细节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第四篇:手机赞助协议

电视剧《爱情自有天意》手机赞助协议 甲方: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爱情自有天意》摄制组 乙方:

由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投资拍摄的80集电视连续剧《爱情自有天意》已于2012年3月30日在上海开机。

本剧创作班底扎实,由台湾时尚都市言情剧金牌导演陈慧翎携手两岸三地知名演员戚薇、熊欣欣、陈赫、娄艺潇等国内最高人气偶像共同打造,是一部符合时尚观众要求的爱情美剧。

根据剧情,手机是贯穿全剧的主线,本摄制组特邀贵公司与我们合作,将贵公司的移动通信产品作为本剧的主要道具提供给主要演员使用,将产品的软性广告加入到时尚电视剧中,以期达到良好的市场宣传效应。

● 合作方式

1、由乙方支付甲方赞助费元(人民币)。由甲方出具赞助收

据。

2、由乙方赞助甲方本剧主要演员戏用手机 10部(根据演员性格分不

同款式)。

3、由贵公司提供贵公司移动通信产品的宣传用品在剧集内出现,以

期达到良好效应。

● 回报方式

1、甲方在电视剧拍摄镜头中自然植入乙方元素,包括产品,LOGO,性能等。

2、甲方在电视剧片尾鸣谢乙方,鸣谢字幕为。

3、甲方在电视剧宣传册部分鸣谢乙方,鸣谢内容为。

4、甲方提供部分有贵公司产品的剧照给贵公司作为内部流通资料使用,属非商业行为,乙方不得将该资料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如违反上述条例,则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5、甲方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如有媒体探班或采访时,均宣传乙方对本电视剧拍摄的支持和赞助。

6、如甲方举行新闻发布会,则承诺将贵公司的字样及LOGO打在背景板上。

● 其他事宜

1、甲方保证电视剧已在广电部门立案并拥有电视剧摄制许可证(详见附件)。

2、甲方电视剧内容不涉及暴力, 色情等内容,不够成影响乙方产品的声誉影响。

3、拍摄期间,甲方以确保拍摄的正常进行及艺术质量,乙方不得干涉主创创作方向。

4、该剧预计将于2012年xx月份播出。預計播出平台:xxxx等同级国内诸多卫星电视及地方台播出。

5、本协议有效期为 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 保密性

甲乙双方对此协议的条款负有保密义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上海辛迪加影视有限公司《爱情自有天意》摄制组

签署:

日期:2012年3月日

乙方:

签署:

日期:2012年3月日

第五篇:手机销售协议

手机销售协议

手机销售协议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公平、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资格、区域

1、甲方指定乙方为_________产品“特约批销商”。

2、乙方________________特约批销区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批发对象为:________________;零售对象为: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双方提供

4、甲方免费提供:甲方直属营业厅内长一米以上的展销柜台一节,供乙方展销_________相关产品。=“background:yellow;”>=“background:yellow;”>

5、甲方免费提供安全的仓库,可存放_________相关产品、办公设备;供乙方授权的员工存取_________相关产品及办公用。=“background:yellow;”>=“background:yellow;”>

6、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下属经销商所享有的一切优惠政策,包括_________话费卡、各种优惠套餐等。=“background:yellow;”>

7、乙方以其网上(________________)的批发价格加上_________比例的售后服务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手机。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手机均为行货。=“background:yellow;”>=“background:yellow;”>=“background:yellow;”>

8、乙方提供:市场部、售后部、营销部等相应的人员;员工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从甲方的员工管理制度。=“background:yellow;”>

第三条利益

9、甲方确保乙方在特约批销区域内的批发价不低于如下价格:“_________网”(________________)上每日的“批发价”+“批发价”乘以_________%的售后服务费。=“background:yellow;”>

10、乙方展销柜在甲方的'支持和配合下实行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第四条售后服务

11、乙方在展销柜上所零售的乙方_________相关产品售后,保证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服务执行。

12、乙方在特约批销区域内批发给经销商的_________产品必须遵从与经销商之间的协议(详见“经销商协议”);乙方承诺对所售出产品做到更快更好的服务保证。

第五条其他事项

13、本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故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过双方协商,依法另立协议。

14、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满后双方可另行签订。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另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及盖双方合同用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应。

16、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机销售协议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拓展产品的销售市场,实现合作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同意,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经销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为省市(自治区)独家代理经销商,负责品牌手机在合同区域内的销售,甲方承诺不在当地发展其他的代理经销商。

二、代理政策

1、甲乙双方确定,甲方以代理价格供货给乙方;

2、乙方必须保证每月销售在台。

3、为了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销售;甲方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元做为信誉和市场维护保证金,签约时即交付甲方。

4、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在自然月内销售满予元/台的销售返利。

5、甲乙双方确定付款方式为现款现货,甲方在确认收到乙方订货量的全部货款后才给予发货。

三、货运物流

1、甲乙双方确定在合同签订7日内首批提货台,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把首批货款直接转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1日内发货。

2、后续订货:30台以下的订货,甲方确保当天可以发货,60台以内的订单,甲方在确认收到货款之日起,2日内保证发出,对于60台以上的订单,请提前2天下订单,以方便甲方备货和安排货运。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使甲方不能保证供货期或乙方不能按时交付货款的.情况除外。

4、甲方不负责任何的物流费用,所有货物均按到付发送,对于量大(200台以上)的订单,双方可以协商物流方式。

5、乙方在收到货物的第一时间要验收货物,对于第一时间收货发现的产品损伤或者故障,乙方在提交正式的书面说明后,在乙方无人为和过错的情况下,甲方可以考虑给予更换,乙方在收货一天后如无书面和甲方说明货物验收情况,甲方视为乙方全部验收合格,过后不再接受任何运输过程中的损伤处理。

四、售后及相关问题处理

1、自乙方提货之日起,甲方负责对产品提供一个月包换,一年保修的售后服务,但乙方必须确保在包换期内产品是非人为损坏,外观无花损,否则乙方自己负责由于人为故障或者外观花损所带来的损失。

2、维修:甲方承诺非人为故障在保修期内可以给予免费维修,但维修的往返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费用。

3、甲方承诺对于产品故障,软件问题7天内解决,硬件问题15天内解决。

五、关于代理区域的宣传推广和市场支持

1、甲方统一提供给乙方代理产品的宣传POP等销售道具。

2、品牌及产品的市场推广由甲方统一安排,甲方不保证对乙方市场的独立宣传推广。

3、乙方独立在代理区域的宣传推广,甲方不单独提供费用支持。

4、甲乙双方可以就代理区域的宣传推广进行协商,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的经营有咨询监督权。

(2)对乙方的经营,销售,推广有指导和协助的义务。

(3)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处罚权,情节严重的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甲方违反合同的处罚权,情节严重可追究甲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2)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做好产品正常上市的准备工作。

(3)对甲方产品情况、经营情况、市场情况有保密义务。

七、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甲、乙双方在合同起内发生纠纷,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涉及到法律、法规的问题,只接受在甲方所在地进行调解或者上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以补充合同的方式加以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手机销售协议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地区销售“_________网络手机”产品(以下简称甲方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产品的授权及授权区域

1.甲方对乙方代理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详见附件一,甲方代理商登记表详见附件二,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帐号详见附件三。

2.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网络手机”在_________地区的代理商,乙方不得在授权区域范围之外区域进行此产品的销售。代理期为_________年整,时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代理期间甲方分三次对乙方进行代理考核(见附件一),代理价每台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并采用款到付货的交货方式。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本协议之外的商业和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

二、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所需的技术资料及宣传材料。

2.甲方为业务进行必要宣传时,可以在媒体广告中明确乙方的代理级别及代理业务范围。

3.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地区市场拓展计划,并对乙方的市场推广活动提供一定的广告扶持,具体扶持政策见附件二。

4.甲方对乙方市场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就市场策略,价格策略,软件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培训。

5.甲方对于乙方发展的大客户(_________台以上),可以配备专门的市场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跟进。

6.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的价格标准和服务标准。

7.甲方有责任及时将有关直接销售信息通知代理商,以便用户就近购买。

8.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授权代理商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业绩及市场行为,并且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评定。

三、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实际情况填写《“_________网络手机”代理商登记表》(附件二),发生变更时须书面通知甲方备案,并且首次量购买_________只以上(乙方首次提货必须在合同签订日期起七日内执行,否则合同失效)。

2.乙方应具备依照甲方要求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能力。

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组织的跨区性或全国销售及宣传活动。

4.乙方有权使用“_________网络手机特约代理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销售本协议规定代理软件的合法商业活动,同时乙方不得以“_________网络手机的某某总(独家)代理商”等具有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利益。

5.乙方有义务保守此协议内容及相关商业合作的秘密,拟定甲方系列产品的行销计划,乙方及时向甲方通告本地客户发展情况,以便甲方更好地支持乙方工作。

6.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的各项活动中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价格政策。甲方若有证据证明乙方违反甲方的权限规定,有权取消对乙方的相关支持,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7.乙方必须配备专门市场人员,负责当地市场拓展工作,包括:业务拓展、广告发布,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用户演示会,客户信息收集工作等。

8.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的市场拓展计划开展工作。

9.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市场拓展文件格式协助制定市场拓展计划。

10.乙方应为其发展的用户开据全额发票。

四、保密

甲方有关价格策略、代理商制度、市场拓展计划及产品技术均属于甲方公司机密,乙方在没有甲方的授权下,随意泄露给甲方的竞争对手,则乙方属于违约行为,产生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乙方应对甲方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免责条件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服务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六、合同终止

1.乙方必须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国家承认的合法企业,必须拥有真实、完善、符合法律的营业手续(包括合法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合法帐号、税号、税务登记等,并按时依法纳税),如乙方不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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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家庭手机礼包业务协议电子文档 家庭手机礼包业务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龙湾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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