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标准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标准

第一篇: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标准

社区矫正执法质量检查记录

(乡镇、街道司法所)

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 记录人: 检查內容:

1、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台帐(接收人员台帐、解除矫正人员台帐、正在执行人员台帐),台帐上的社区矫正人员与县(区)司法局台帐上的人员一致,检查后情况。

2、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登记表,检查后情况。

3、司法所对未按规定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查找资料(调查材料、通话记录)及查找情况汇报,检查后情况。

4、社区矫正宣告书,检查后情况。

5、社区矫正宣告记录,检查后情况。

6、社区矫正小组人员名册,检查后情况。

7、矫正责任书,检查后情况。

8、社区矫正方案,检查后情况。

9、每月思想汇报,检查后情况。

10、每月社区服务活动,检查后情况。

11、每月学习教育情况,检查后情况。

12、谈话记录,检查后情况。

13、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每三个月病情复查情况,检查后情况。

14、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检查后情况。

15、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审批表,检查后情况。

16、信息化核查记录、走访记录,检查后情况。

17、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指定就医通知书,检查后情况。

18、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考核记分表,检查后情况。

19、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情况汇报,检查后情况。

20、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调查材料及处罚建议意见,检查后情况。

21、拟减刑调查材料及减刑建议,检查后情况。

22、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前个人总结,检查后情况。

23、矫正小组意见,检查后情况。

24、社区意见,检查后情况。

25、社区矫正人员期满鉴定表,检查后情况。

26、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记录,检查后情况。

27、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检查后情况。

28、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资料情况,检查后情况。

29、社区矫正人员“司法E通” 人数及使用情况,检查后情况是。

30、服刑在教人员核查,情况是。

31、检查组对被查单位交换意见:。

检查组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第二篇: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标准(共)

社区矫正执法质量检查记录

(乡镇、街道司法所)

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 被检单位: 记录人: 检查內容:

1、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台帐(接收人员台帐、解除矫正人员台帐、正在执行人员台帐),台帐上的社区矫正人员与县(区)司法局台帐上的人员一致,检查后情况。

2、社区矫正人员报到登记表,检查后情况。

3、司法所对未按规定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查找资料(调查材料、通话记录)及查找情况汇报,检查后情况。

4、社区矫正宣告书,检查后情况。

5、社区矫正宣告记录,检查后情况。

6、社区矫正小组人员名册,检查后情况。

7、矫正责任书,检查后情况。

8、社区矫正方案,检查后情况。

9、每月思想汇报,检查后情况。

10、每月公益劳动情况,检查后情况。

11、每月学习教育情况,检查后情况。

12、谈话记录,检查后情况。

13、保外就医社区矫正人员每三个月病情复查情况,检查后情况。

14、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检查后情况。

15、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审批表,检查后情况。

16、信息化核查记录、走访记录,检查后情况。

17、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指定就医通知书,检查后情况。

18、社区矫正人员每季度考核表,检查后情况。

19、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情况汇报,检查后情况。

20、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调查材料及处罚建议意见,检查后情况。

21、拟减刑调查材料及减刑建议,检查后情况。

22、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前个人总结,检查后情况。

24、社区矫正人员期满鉴定表,检查后情况。

26、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记录,检查后情况。

27、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检查后情况。

28、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资料情况,检查后情况。

29、社区矫正人员“司法E通” 人数及使用情况,检查后情况是。

30、服刑在教人员核查,情况是。

31、检查组对被查单位交换意见:。

检查组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第三篇: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

临港分局、翠屏区、南溪区、长宁县、江安县、兴文县、珙县司法局:

我局受司法部委托,组织编写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市局专门成立了编写小组。现将编写小组编写的执法标准初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请务必于7月18日下午4点以前,将修改稿电子文档报市局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科。联系人:李益,电话8230631。

宜宾市司法局 2012年7月16日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

目录

第一节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节执法流程 2-1.调查评估 2-2.接收 2-3.监督考察 2-4.警戒具 2-5.考核评估 2-6.奖惩

2-7.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2-8.解除矫正

2-9.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规定 2-10.安置帮教 2-11.保障措施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四节 执法依据名称目录

第一节 执法主体资格 1-1 执法主体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着警服、授警衔,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警察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1-2 辅助人员

1、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进行社区矫正。

3、辅助人员不得享有社区矫正执法权。第二节 执法流程 2-1 调查评估 2-1-1 接受委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社会调查。

2-1-2 调查人员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函件后,应指定不少于二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其中至少一名调查人员为警察。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执行回避制度。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

2-1-3 调查内容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制作调查笔录。

2-1-4 出具评估意见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2 接收

2-2-1 查验法律文书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查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齐全、合法有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2-2-2 报到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责令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4、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察)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5、司法所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

(2)定期向矫正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5)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2-3监督考察 2-3-1建立矫正小组

1、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察)担任组长,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2、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2-3-2制定矫正个案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2-3-3建立档案

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2、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2-3-4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2、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情复查情况。

3、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记录在案。2-3-5禁止令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2-3-6迁居制度

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旗)。

2、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3、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4、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5、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2-3-7会客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申请,监护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材料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会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

2-3-8学习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及警察召集并指定授课人。

2-3-9公益劳动制度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服务时由司法所及警察监督。

2-3-10心理矫治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2-3-11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2-3-12情况信息搜集

1、司法所及警察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手机定位)、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2、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3、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4、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

2-4警戒具 2-4-1配发

警戒具是指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手铐等警用器械,主要是制止和防范罪犯危险行为的发生。警戒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发,警棍由司法所统一保管。2-4-2警戒具使用条件

1、社区矫正人员遇有下列情形,经警告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棍:

(1)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

(2)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3)袭击警察的。

2、社区矫正人员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手铐:(1)有脱管行为的;(2)有使用暴力行为的;(3)正在押解途中的;

(4)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2-4-3警戒具使用的审批程序

1、对社区矫正人员使用戒具,应当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遇有脱逃或行凶等紧急情况时,可先戴戒具,后按上述程序补办呈批手续。

2、警戒具使用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使用情形消失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2-5考核评估

1、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实行“周记载、月小结、季评议”的考核制度,日常考核以奖、扣分形式予以量化。司法所应建立矫正对象个人考核台帐,对矫正对象考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管理级别分为 三级,即宽管、普管、严管。不同等级的,在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不同处遇。

2-6奖惩 2-6-1警告

1、发现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2、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2-6-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2-6-3建议撤销缓刑、假释

1、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6-4暂予监外执行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6-5收监执行

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2-6-6减刑

1、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2、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7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2-8解除矫正 2-8-1期满鉴定

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2-8-2宣告

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警察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2、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

3、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5、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2-8-3矫正终止

1、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2、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

2-9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规定

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2-10 安置帮教

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2-11保障机制

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2、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3、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4、司法工作人员(警察)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5、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后,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节 责任追究

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执法依据名称目录 4-1 专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4-2

第四篇: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

附件一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

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

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

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第五篇:台州市社区矫正执法办案证据指导标准

台州市社区矫正执法办案证据指导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办案,保障刑罚正确实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及《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参照本标准收集下列证据:

一、审前社会调查

(1)委托机关出具的委托调查函;

(2)委托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应附起诉书副本或一审判决书等相关材料;委托机关为人民检察院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委托机关为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应附罪犯基本情况、狱(所)内改造表现、考核奖惩等相关材料;

(3)审前社会调查应当指派两名及以上司法行政正式干警进行,根据接受调查人员不同,分别制作《调查评估讯问笔录》或《调查评估询问笔录》,其中单位一般是指被告人、罪犯所在的村(社区)和其工作、服务处所;个人一般是指被告人、罪犯本人和其直系亲属、保证人、邻居、被害人。对未成年被告人、罪犯的调查对象还应当包括其监护人、就读学校负责人;(4)《调查评估公示书》及公示情况报告;

(5)居住地调查情况:①在本县域内,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其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有、本人承租已连续居住一年并且能够继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所。调查对象应当提供在本县域内,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所有的,已连续居住并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所的房产证明,或提供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承租的,已连续居住一年并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固定居所的租房合同、出租房登记证明;②调查对象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非本县域户籍的调查对象还应当提供本人已在本县域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③与本县域有关单位已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适用社区矫正期间仍能回原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已办理一年以上的工商登记;④调查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6)《调查评估讯问笔录》(《调查评估询问笔录》):①问清居住地情况,对于在台州市内有多处住所的调查对象,调查人员应当责令其选定其中一处实际经常居住的住所作为居住地;②向以其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居住地的调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问清劳动关系建立及存续情况;③问清调查对象家庭成员关系及家庭经济情况,含房产、车辆、主要收入来源等;④问清调查对象犯罪前表现,包括工作或学习表现、业余生活、邻里关系、社会交往、违纪违法等情况;⑤问清调查对象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⑥问清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可能对所居住村(社区)的影响;⑦问清被害人对调查对象适用社区矫正所持的态度;⑧问清调查对象家庭成员、所在村(社区)基层组织负责人对家庭及所居村(社区)的影响及是否愿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监管、帮教;⑨调查对象为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问清其所提出的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人条件以及是否能够履行保证人义务;

(7)《调查评估审批表》: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就调查对象是否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形成初步结论,经司法所(执法中队)、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核,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批;(8)《调查评估意见书》;

(9)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证明,如确系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应提供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乡镇(街道)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和家庭生活情况图像、音像资料。

二、警告案件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不满15天的)

报到分为二种情形:一是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局入矫报到;二是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执法中队)入矫报到。

1.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首次到司法局报到(不满15天的)(此情形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集证据,提出处罚意见)(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接受矫正保证书复印件(非法院裁判的不需要提供);

(3)裁决文书、执行通知书或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收到裁决文书、接受矫正保证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收到时间;②问清应到县级司法局报到的时间;③问清未按时报到的原因;④问清未按时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5)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6)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

(7)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2.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首次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接受矫正(不满15天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限期报到通知书》;(4)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限期报告通知书》;(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脱管查找情况说明书》;

(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到司法局报到的时间;②问清是否收到《限期报到通知书》及时间;③问清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的时间;④问清未按规定时间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到的原因;⑤问清未按时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裁决文书、执行通知书或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8)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复印件;

(9)上门走访监护人、家属、村居干部记录(记录应当由被走访人签字);(10)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二)违反报告规定 1.不按时参加当面报告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参加当面报告的情况说明;(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某月某日是否按时参加了社区矫正当面报告;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有无告知其参加当面报告的时间、地点以及司法所(执法中队)是以何种形式告知的;③问清其当时在什么地方、干什么;④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未按时间报到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5)《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2.不按时参加集中报告(集中报告是组织一批社区服刑人员到指定场所报告情况的活动,例如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重大时间节点的集中性的报告活动)(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参加当面报告的情况说明;(4)参加集中报告通知的文字、图像、音像证据材料;

(5)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某月某日是否按时参加了社区矫正集中报告;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有无告知、以何种方式告知其参加集中报告的时间、地点;③问清其当时在什么地方、干什么;④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未按时报告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6)《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7)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3.不按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电话报告(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电话报告的情况说明;(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某月某日是否按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电话报告;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有无告知、以何种方式告知其电话报告时间;③问清其当时在什么地方、干什么;④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电话报告;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未按时间报告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5)《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4.不按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组织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到指定办公场所报告情况的活动)(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参加临时报告的情况说明;(4)参加临时报告通知的文字、图像、音像证据材料;

(5)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某月某日是否按时参加了社区矫正临时报告;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有无告知、以何种方式告知其参加临时报告的时间、地点;③问清其当时在什么地方、干什么;④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问清未按时间报告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5.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时提交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月提交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的情况说明;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在某月是否向司法所(执法中队)书面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②问清不报告的原因;③问清是否知晓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情况的监管规定;④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⑤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5)《分类管理等级调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6.社区服刑人员未经允许接受媒体采访(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媒体采访后刊印、播出的文字、图像或音像资料;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接受媒体采访缘由;②问清接受媒体采访的时间、地点;③问清有无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时间及审批结果;④问清未申请或虽申请未获批准后仍接受媒体采访的原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7.社区服刑人员未及时报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情况(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接触对其矫正不利影响人员(预谋实施犯罪、正在实施犯罪、存在重大矛盾纠纷的人)的证据材料;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接触人员的情况;②问清接触时间、地点;③问清有没有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或者报告的时间(有无超过24小时);④问清未报告或超时报告的原因;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通过上述手段还不能查明事实的,可以进行上门走访、询问、亲属、邻居、向村(社区)了解情况等;

(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三)违反外出规定

违反外出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形:1.未经批准擅自外出;2.虽经批准但提前外出或延迟返回;3.虽经批准外出但外出目的地与批准的目的地不符。1.未经批准擅自外出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定位轨迹记录材料(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号码;②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外出;③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及返回的时间;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的目的;⑤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办理过离开居住地审批手续;⑥问清未办理离开居住地手续的原因;⑦问清违规外出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⑧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⑨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2.虽经批准但提前外出或延迟返回(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定位轨迹记录材料(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4)外出审批表复印件;

(5)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号码;②问清外出是否经过批准;③请假的审批日期、外出期限以及目的地;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外出的起止时间;⑤问清社区服刑人员不按批准时间离开居住地或者返回的原因;⑥问清违规外出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⑧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3.虽经批准外出但外出目的地与批准的目的地不符(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定位轨迹记录材料(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4)外出审批表复印件;

(5)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号码;②问清外出是否经过批准;③请假的审批日期、外出期限以及目的地;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外出目的地;⑤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到未经批准目的地外出的原因;⑥问清违规外出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⑧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4.请假返回居住地后未在24小时内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情况(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定位轨迹记录材料(社区服刑人员签字确认);(4)离开居住地审批表复印件;

(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返回后未按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的情况说明;

(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经审批离开居住地期限;②问清返回居住地的时间;③问清返回居住地后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的时间;④问清为什么没有及时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的原因;⑤问清是否知道外出请假返回后要按时到司法所(执法中队)报告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四)违反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规定(不参加、未按时或未满足时长要求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经教育后,仍不参加或未按时或未满足时长要求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都给予警告。)(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的情况说明(应当分别开具两个情况说明,即发现一次即开具一个);(4)社区服刑人员第一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的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某年某月是否到司法所(执法中队)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或者参加的时间点;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是否告知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③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的原因;④进行有关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的监管规定教育;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

(5)社区服刑人员第二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的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某年某月是否到司法所(执法中队)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或者参加的时间点;②问清司法所(执法中队)是否告知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的时间;③问清为什么没有按时参加的原因;④问清第一次未参加的时间及事实;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6)《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五)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特别监管规定

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除了要遵守其他监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两项特别的监管规定:1.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提交本人身体情况的书面报告;2.保外就医人员每季度还需向司法所(执法中队)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或就医诊治病历等相关材料。

1.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未按月报告身体情况(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未报告身体情况的情况说明;(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在某月是否向司法所(执法中队)书面报告身体情况;②问清不报告的原因;③问清是否知晓报告身体情况的监管规定;④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2.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提交病情复查规定(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未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就医诊治病历的情况说明;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上次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就医诊治病历的时间;②问清保外就医社区服刑人员未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就医诊治病历的时间长度,是否超过三个月;③问清未提交的原因;④问清是否知晓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就医诊治病历的规定;⑤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⑥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5)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复印件;(6)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六)违反电子实时监管规定

违反电子实时监管规定包括:1.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未在六小时内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报告监管工作人员;2.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因话费不足造成停机、的,停机时间不得超过六小时;3.因电量不足造成关机的,关机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4.人机分离的;5.接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司法所(执法中队)的指令,未迅速回应的;6.设置呼叫转移的;7.拒不接受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8.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应当予以警告处分。

1.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未在六小时内通过有效方式和途径报告监管工作人员的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的定位手机号码或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②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③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的原因;④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期间的实际位置,发现利用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外出的,按违反外出规定处理;⑤问清是否知晓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故障应在六小时内及时报告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2.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因话费不足造成停机、关机的,停机、关机时间超过六小时;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③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的原因;④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期间的实际位置,发现利用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手段外出的,按违反外出规定处理;⑤问清是否知晓定位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不得关停机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3.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因电量不足造成停机、关机的,停机、关机时间超过两小时;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③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的原因;④问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期间的实际位置,发现利用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停机、关机手段外出的,按违反外出规定处理;⑤问清是否知晓定位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不得关停机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4.人机分离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人机分离的时间;③问清人机分离的原因;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在人机分离期间的实际地点,发现利用人机分离手段外出的,按照违反外出规定处罚;⑤问清是否知晓定位手机不得人机分离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5.设置呼叫转移

(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设置呼叫转移的时间;③问清设置呼叫转移的原因;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在设置呼叫转移期间的实际地点,发现利用呼叫转移手段外出的,按照违反外出规定处罚;⑤问清是否知晓定位手机不得设置呼叫转移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6.接到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或者司法所(执法中队)的指令,未迅速回应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及一年内电子实时监管核查三次违规证明材料;(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管设备情况(如定位手机号码、电子腕带等);②问清接收到指令的时间;③问清未迅速回应的原因;④问清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到指令时所处的实际地点,发现利用不及时回应或不予回应手段外出的,按照违反外出规定处罚;⑤问清是否知晓接收到指令后应当及时回应的规定;⑥问清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无被警告或治安处罚过并进行核实;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7)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7.拒不接受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

(5)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拒不接受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的情况说明;

(6)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是否收到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以及收到时间;②问清是否被告知接受电子实时监管的相关规定;③问清是否被告知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违规后果;④问清拒绝使用、佩戴电子实时监管核查电子设备的原因;⑤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8.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2)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复印件;

(3)实施(延长、解除)电子实时双重监管审核表;(未实施双重监管的可不提供)(4)接受电子实时监管承诺书及实施实施电子监管决定书;

(5)司法所(执法中队)出具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情况说明;

(6)本次电子实时监管核查记录、指令发布记录或电话录音;

(7)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是否收到实施电子实时监管决定书以及收到时间;②问清是否被告知接受电子实时监管的相关规定;③问清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时间;④问清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地点,发现上述手段外出的,按照违反外出规定处罚;⑤问清以丢弃、损毁、指使他人冒用、设法屏蔽电子信号等手段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⑥问清利用上述手段逃避监管期间有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⑦将相关的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教育;

(8)司法所(执法中队)《合议意见表》。

三、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案件

(一)违反报到规定

1.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首次到司法局报到(迟延15日以上不满1个月的),此种情形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收集证据,提出处罚意见。(1)社区服刑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接受矫正保证书(非法院裁判的不需要提供);(3)执行通知书或假释证明书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

(4)违反报告(定位、保外就医、会见、外出、居住地变更、禁止令等)规定讯问(询问)笔录:①问清是否收到《接受矫正保证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或

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标准

第一篇: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标准 社区矫正执法质量检查记录 (乡镇、街道司法所) 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