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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30浏览:1收藏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篇: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第四节第三章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第五节第六节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执勤战斗准备 战备制度 战备职责 战备等级 执勤战斗预案 执勤战斗行动 接警出动 组织指挥 火灾扑救 抢险救援

重要活动消防勤务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执勤战斗保障 战评与总结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秩序,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的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及重要活动消防勤务而实施的战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军事化、专业化的消防救援队伍,必须昼夜执勤,闻警出动,及时开展执勤战斗行动。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斗中,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制度,避免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指战员在执勤战斗中,必须坚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做到服从命令,恪尽职守,机智灵活,勇敢顽强。

第七条 执勤战斗工作是公安消防部队的中心任务,各级党委(支部)必须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各级机关必须围绕中心,协调工作,形成合力,保证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执勤战斗准备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总队、支队建立全勤指挥部,设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和若干名指挥助理。总指挥员由具备指挥资格和实战经验的总队、支队领导和参谋长担任,副总指挥员由指挥长担任,指挥助理由各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大(中)队设值班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值班首长由具备指挥资格的大(中)队首长担任。

(二)各级战备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建档保存。

(三)交接班通常每日进行,由总(支)队总指挥员、大(中)队值班首长组织。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器材,安排执勤工作。

(四)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在补兵退伍期间、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战备教育。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一)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并统一编号,建立档案。

(二)执勤战斗装备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三)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实战要求,便于出动。

(四)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时,应当报请上级批准。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必须经常检查所属部队落实战备制度情况。

中队每天、大队每月、支队每季度应对所属部队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或遇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检查。总队应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掌握辖区消防水源规划、建设、管理情况,定期检查消防水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执勤战备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四条 总队、支队首长职责:

(一)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执勤战斗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概况和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力。

(四)在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社会联动机制。第十五条 司令部职责

(一)掌握部队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灭火救援社会资源信息。

(二)组织灭火救援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制定、审核和修订。

(三)组织战备值班,督促检查部队落实战备制度。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并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负责执勤战斗装备配置计划的制定、日常使用管理和通信保障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第十六条 政治部(处)职责:

(一)掌握执勤战斗岗位干部基本情况,落实编制配备。

(二)计划、组织、指导部队战备教育。

(三)组织、指导部队作好战备工作中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工作。

(四)负责执勤战斗事迹报道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第十七条 后勤部(处)职责:

(一)建立战勤保障体系,完善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执勤战斗保障方案,落实各项保障准备。

(三)负责部队装备器材的补充、更换和维修保养工作。

(四)掌握部队装备器材实力,落实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

第十八条 防火监督部(处)职责:

(一)定期向司令部门提供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变化和火灾隐患情况。

(二)采集消防重大危险源信息,参与执勤战斗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

(三)组织司令部门和辖区中队参加单位消防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全勤指挥部职责

(一)负责战备值班。

(二)掌握部队执勤战斗实力变化情况和战备工作动态,督促所属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三)熟悉力量调动方案。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接到灾情报告,同时响应,遂行指挥。第二十条 通信指挥中心职责

(一)准确受理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及时调派出动力量,并按照总指挥员命令调派增援力量,同时作好记录。

(二)定时核查通信线路,保持与供水、供电、燃气、电信、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联系。

(三)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建立灭火救援档案和业务资料数据库。

(四)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报送执勤战斗信息。

(五)熟悉辖区基本情况和灭火救援社会资源信息,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实力。

第二十一条 大队首长职责:

(一)领导本大队并指导辖区内其他消防队伍,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战备工作。

(二)组织大队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四)掌握辖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协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执勤战斗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队首长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保证人员和装备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本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执勤规章制度落实等情况。

(三)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辖区可能发生的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四)组织调查辖区情况,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实施演练。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规定上报执勤战斗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中队长助理由具有实战经验的士官担任,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中队长做好中队执勤战备落实工作。

(二)掌握本队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装备器材性能、参数和操作维护保养方法。

(三)熟悉辖区灾害事故类型和处置对策。

(四)熟悉辖区和重点单位情况,掌握执勤战斗预案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中队通信室值班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定时核查通信线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第二十五条 战斗班长职责:

(一)熟悉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和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掌握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带领全班人员认真维护、保养、熟悉执勤战斗装备,使其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六条 战斗员职责:

(一)了解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明确自己在执勤战斗预案中规定的任务。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掌握常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职责:

(一)维护保养消防车(艇)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和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练驾驶操作技术,掌握车辆技术性能、操作及维护保养方法。

(四)出车归队后,及时恢复战备状态。第二十八条 供水员职责:

(一)掌握辖区各类水源的数量、分布、压力等情况

(二)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水箱、水池的数量、位置等情况;

(三)掌握消防泵性能及操作方法。

第二十九条 救护员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其职责是:

(一)掌握现场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二)做好救护药品和器械的准备、保养、维护工作;

(三)熟悉医疗急救方面的社会资源。第三十条

摄像员职责:

(一)熟悉摄影、摄像器材性能,熟练掌握使用方法和操作要求;

(二)发生灾害事故时,随第一出动力量赶赴现场拍摄;

(三)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为战评总结和表彰奖励提供影象资料。

第三节 等级战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三级战备。基本要求是:

(一)昼夜执勤,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按照分工,检查、保养和管理执勤装备,保证执勤装备完好率;

(三)接到报警迅速出动,完成执勤战斗任务。

(四)完成任务归队后及时调整执勤战备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重大灾情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或者遇有重大消防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是:

(一)进行战备动员,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批准探亲休假,停止营区外非执勤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

(三)加强值班、执勤力量。

(四)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情时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是:

(一)进行临战动员,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

(三)调整充实力量,实行全员在岗执勤。

(四)各项执勤战斗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三十五条 二级以上战备命令由总队(支队)报告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接到上级公安消防部门进入二级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三十六条 降低战备等级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执勤战斗需要,分级分类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灭火作战预案、抢险救援预案和重要活动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建重点工程和其他重要区域、场所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火灾特点、灾情设定、力量部署、扑救对策、战斗保障、注意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辖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制定抢险救援预案。内容包括:灾害评估、情况设定、力量调集、处置程序和方法、战斗保障、注意事项。

第四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要活动消防保卫的需要制定重要活动消防勤务预案。内容包括:活动概况、指挥机构、重点部位、力量部署、勤务保障、注意事项。

第四十一条 总(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执勤战斗预案。内容包括:情况设置、力量编成、调集程序、增援路线、指挥机构、任务分工、战斗保障、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执勤战斗预案由本级军政主官或参谋长审批,并报上级备案。

执勤战斗预案的撤销权限与审核批准权限相同。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对执勤战斗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演练或熟悉,发现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

(二)上级检查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情况需要出动时。

第四十五条 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者分散接警的中队通信室值班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

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力量调动方案,在第一时间调派灭火救援力量。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中队接到非辖区报警,应当立即出动,同时向上级报告或向发生地单位通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中队值班首长检查登车情况,随首车出动。从发出出动信号至首车驶出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或者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等单位发生火灾,以及爆炸、倒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严重险情发生时,上一级指挥机构应当同时响应。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接受群众报警,并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程序是:搜集掌握现场情况,做出准确分析判断,确定总体作战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可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坚决执行命令并及时向直接上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实施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实施统一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参加灭火救援时,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火灾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或者参与处置其他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时,应当建立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灭火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工作,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负责指挥公安消防部队行动。

第五十六条 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临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

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政工宣传组、战勤保障组、技术专家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并设立专兼职现场作战文书和安全员。

第五十七条 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副)指挥员,由总(支)队全勤指挥部总(副)指挥员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现场情况,分析判断灾情,确定总体作战方案。

(二)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协同作战,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

(三)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等。

(四)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五)提出调动供水、供电、燃气、电信、卫生、环保等有关单位,以及调集公安机关相关警种警力、驻军和武警部队力量参加灭火救援的意见,报总指挥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六)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七)审核信息报送和新闻发布的相关内容。

(八)副总指挥员协助总指挥员工作,受总指挥委托履行总指挥职责。

第五十八条 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司令部有关人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搜集现场的相关信息,拟制作战方案,掌握战斗进展情况,向总指挥员提供作战建议。

(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三)督促部队落实现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第五十九条 政工宣传组由政治部(处)和防火监督部(处)的有关人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官兵战斗表现,积极开展政治鼓动。

(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督促部队遵守群众纪律。

第六十条 战勤保障组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参战部队的战斗保障。

第六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由相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一)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灾害事故发展趋势;

(二)评估灾害事故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处置建议;

(三)对指挥部的灭火救援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

(四)解决灭火救援技术难题,提供相关的技术数据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现场情况,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二)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履行总指挥员职责;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报告情况,接受指令,负责本大队灭火救援指挥;

(三)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支队报告情况。第六十三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灾情侦察,确定救人、灭火、破拆、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措施。

(二)向参战班(组)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调集辖区内的其他力量或者请求增援,并在上级指挥员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

(四)上级指挥员到场后,报告现场情况,接受命令,负责本队灭火救援指挥。

第六十四条 中队指挥员助理由中队长助理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中队指挥员提出作战部署、力量调整及采取相关技术、战术措施的建议。

(二)深入内部实施侦察、救人、破拆、排险、保护和疏散物资等战斗行动。

(三)根据中队指挥员命令,负责重要区域班(组)阵地的指挥工作。

第六十五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全班人员分配战斗任务,组织协同配合。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确定器材设置的位置。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布置。

(三)搞好协同作战。

(四)当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然后报告中队指挥员。

第六十六条 现场作战文书通常由指挥助理或通信员担任,负责填写《灭火救援现场记录》。

第六十七条 现场安全员通常由指挥助理、大(中)队指挥员或班长担任,负责规定避险信号的形式,落实信号发出的手段或设备,观察现场情况变化和危险征兆,紧急情况下直接发出避险信号,并做好作战行动的安全监督记录。

第六十八条

现场指挥员要着指挥服,佩带统一的指挥标志。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要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封堵等战术措施,有序展开行动。

第七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应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采取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仪器探测和利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等方法进行。

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的危险程度和救援途径、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和火势蔓延方向。

(三)着火对象的结构特点、外部环境以及毗连状况。

(四)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湿燃烧、放射等危险物品。

(五)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七)着火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种类及其运行情况。第七十一条 战斗展开要果断迅速,根据情况可以采取:

(一)准备展开。从外部看不到火焰和烟雾,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外部已经看到火焰和烟雾,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铺设水带干线,设置分水器,做好供水、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指挥员应当果断确定作战意图,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第七十二条 火灾扑救中,灭火力量部署的主要方面是: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可能引起建(构)筑物倒塌或者变形的地方。第七十三条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在第一时间抢救人员,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抢救人员的基本要求是:

(一)充分利用着火对象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因人员拥挤而挤伤、踩伤或者跳楼。

(三)对燃烧区和充烟区,尤其是着火层的上部充烟区,要仔细搜索并作好标记。

(四)进入充烟或有毒区域被困人员时,应视情迅速开启门窗,实施自然排烟,对被救者应采取防护措施。

(五)对受伤的人员应当采取果断的措施抢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积极抢救、保护。

第七十四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疏散和保护物资的基本要求是:

(一)当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珍贵文物等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及时疏散;妨碍灭火、救人行动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着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

第七十五条

根据灭火需要,应当合理实施破拆,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破拆的基本要求是:

(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对建(构)筑物、生产设施等进行局部破拆。

(二)当火势难以控制时,可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及两侧拆除可燃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三)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进行破拆。

(四)破拆排烟时,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防止误拆承重构件造成建筑物倒塌;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毒害物质泄漏或者影响通信、供电。

第七十六条 根据灭火需要,应当正确采取排烟措施,防止火势扩大和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排烟的基本要求是:

(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应当尽量利用着火对象内部的防、排烟系统进行防烟、排烟。

(三)利用建(构)筑物的排烟窗、外墙门窗、阳台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并尽量开启着火层上部楼层的门窗。

(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

第七十七条 火场供水应当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供水的基本要求是: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力量保证火场主攻方向的灭火用水。

(二)在使用消火栓进行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的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辅设供水干线。

(四)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

(五)应当尽量使用着火单位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第七十八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科学合理用水,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水体污染。灭火用水的基本要求是:

(一)根据灭火进程和扑救的需要,正确选用水枪(炮)的种类、数量和射流,尽量接近火点射水。

(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设备、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

(三)不宜用水扑救的物质发生火灾,必须正确选用灭火剂,严禁射水。

(四)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五)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灾害现场要控制用水量,注意现场污水排放处理,减少和避免水体污染。

第七十九条 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低的情况下扑救火灾时,应当采取照明措施。

第八十条 应视火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

第八十一条 火灾扑救中,指挥员必须注重参战人员的安全,严防参战人员伤亡。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是:

(一)进入火场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毒害物质泄漏和原油火灾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情况下进行火灾扑救时,应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严禁擅自行动。

(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火炬放空、紧急停车等工艺措施时,应当掩护着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对火场内带电的线路和设备应当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者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当火场出现爆炸、倒塌等险情征兆,威胁参战人员生命安全时,应当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十二条 战斗结束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检测火场,彻底消灭余火,防止复燃复爆;同时,应当责成着火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的人员监护火场。必要时,留有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办理移交手续。

(三)归队后,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通信指挥中心。

第四节 抢险救援

第八十三条

抢险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处置的战斗行动。主要包括:

(一)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

(二)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八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骨干力量的作用,加强与公安相关警种、武警以及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完成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任务。

第八十五条 侦察检测工作贯穿于抢险救援的全过程。主要查明以下情况:

(一)灾害事故的种类、程度和波及范围。

(二)遇险遇难人员的数量、位置及救援途径。

(三)有无发生爆炸、倒塌、毒物泄漏、触电等危险和妨碍救援行动等情况。

第八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侦检结果,科学、合理划定警戒区域,通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十七条 进入灾害事故现场的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危险等级落实防护措施。

第八十八条 现场救生时,要充分发挥器材装备性能,科学运用各项措施进行施救,同时要稳定被救者情绪,尽可能做好保护和提供生命体征所需条件。

第八十九条 根据专家组意见和现场救援力量及技术条件,采取冷却防爆、稀释中和、加固破拆、关阀堵漏、输转洗消等措施,尽快排除险情,防止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第九十条

抢险救援中的照明、供水、结束战斗等行动要求,参照火灾扑救的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第五节 重要活动消防勤务

第九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完成下列重要活动的消防勤务:

(一)党和国家举行的重要政治活动。

(二)党和国家、军队举办的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及重大集会。

(三)国际政治、文化、科技交流会议。

(四)国际及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五)国际级、国家级、地区级商品交易会、科技博览会。

(六)具有地域、民俗、文化传统特点的群众性重要活动。

第九十二条 重要活动消防勤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建立指挥机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

(二)开展实地调研,熟悉活动场所的基本情况,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制定预案。

(三)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或者参加综合协同演练。

(四)按时进入现场执勤。第九十三条 重要活动消防勤务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必须对执勤人员进行勤务教育和培训。

(二)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迅速、妥善处理。

(三)执勤人员应当举止端庄,严守纪律。

第六节 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

第九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执勤战斗信息报送与新闻发布制度。

第九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应及时向通信指挥中心报送到场时现场情况、采取的措施对策、战斗进程和有关重要信息等内容的执勤战斗信息。

通信指挥中心应视情将执勤战斗信息逐级上报,并准确传达首长的有关指示、批示。

第九十六条 总(支)队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批准,由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执勤战斗信息:

(一)在灭火救援中群众不明实情、议论较大时,要及时发布。

(二)在灭火救援中发现有较多人员伤亡和其他需要新闻发布时,要集中发布。

(三)事实原因不清的灾害事故,待查明后再行发布。第九十七条 参战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条令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其他消防队伍可参照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可以依据本条令,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规定。

本条令未规定的人员的执勤战斗职责,以及执勤战斗预案、报表、记录的格式和内容,指挥标志的样式,由总队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作战能力,有效地组织进行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必须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要贯彻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积极抢救被困或遇险人员,保护和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教育训练,应当熟悉责任区有关情况。制定和掌握重点保卫单位的灭火作战计划,搞好器材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供应,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和制度。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器材装备的配置应当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机关,对本条令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检查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章战斗准备 第一节机关值班

第八条 各级消防部队必须建立严格的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第九条 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必须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第十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的工作由值班首长负责,其值班人员应当由作战、供水、调度、通信、摄像及其他作战保障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

(二)掌握和核查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实力、分布和值班情况,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并向值班首长报告;

(三)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本地区消防器材装备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督促值班的驾驶、摄像、卫生、通信等人员坚守岗位。按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出动准备,保证随时出赴现场。

(五)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地调度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地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六)根据值班首长指示和有关规定,调整执勤力量,及时向灾害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作战预案;

(七)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定时与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状况,遇有大的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灭火需要和火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

(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第十一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设制责任区交通通路、消防水源、重点保卫单位,消防执勤力量等有关情况显示图表,以及执勤所必备的其他有关资料。担负辽望任务的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增配辽望器材和通信器材。

第十二条 各种执勤器材装备,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保养和检测,并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第十三条 值班首长,通常由本级首长和司令部首长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力量的分布,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各种作战预案;

(三)督促检查指挥、通信调度系统,使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带领或指派值班人员出赴现场。实施指挥并视情组建火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 机关每天战备值班交接工作,由当天的值班首长组织,其方法和时间,由各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地(州、盟)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旗)公安消防大队,可根据需要建立调度指挥机构和值班制度。

第二节中队值班

第十六条 值班队长,由中队正(副)队长、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内容;

(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

(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态。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 中队设通信室,通信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动命令》(见附件一)或者从终端机提取调度命令;

(二)将《出动命令》或者调度命令送交值班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作战计划;

(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六)分散接警的中队通信室,应参照本条令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设置辽望员的支、大队,辽望员的职责由总队或支队确定。

第十九条 卫生员的主要职责:做好救护药品器械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随值

班队长出赴现场,实施现场救护工作。第二十条 战斗班长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的有关内容;

(二)确定战斗员的战斗分工;

(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战备情况,保证班内执勤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听到出动信号,带领全班迅速登车;

(六)负责往返途中的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战斗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三)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

(四)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第二十三条 供水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市政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地下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以及其他可供灭火使用水源设施的位置和情况;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第二十四条 消防车驾驶员主要职责:

(一)维护保养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

(四)往返途中,保证行驶安全;

(五)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灭火剂,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坚持每天勤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由执勤队长组织,列队进行。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处置完毕,再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 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上级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车辆、随车工具和个人装备;备用器材装备的数量,各地可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中队外出训练时,必须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络,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在驻地训练时.应当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以备出动和实战需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上级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做到日检查、周保养,保证战备状态。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执勤出动。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防车库严禁挪作它用。采用保暖措施时,要确保安全。

第三节等级战备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使公安消防部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恶劣气候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二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战备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营区外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确保执勤人员在职在位;

(三)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充实执勤人员,调整执勤力量,充实器材装备,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必要时派出力量进行现场监护。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一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战前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和行动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机关人员要全面就位;

(三)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保证全员在位;

(四)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机关人员、车辆,充实执勤力量,随时听从上级的调动;

(五)配备充实器材装备和各种保障物资,落实各种战斗保障;

(六)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四十条 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由总队或者支队首长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发布。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部队进入等级战备时,执行单位要立即报上级消防机关备案。接到上级消防部队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四十一条 解除等级战备或者降低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作战计划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人员,要熟悉责任区或者本地区的火灾规律、火灾危险性,建筑特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任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内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

第四十四条 对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要在灭火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作战计划。必要时,还应当制订跨地区协同作战的预案。当保卫目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演练中发现作战计划不准确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要以作战计划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指战员的应变能力。实战演练由责任区消防中队或者支(大)队组织实施,两个以上中、大、支队参加时,应当分别由大、支、总队组织。

第三章战斗行动 第一节灭火作战组织指挥

第四十六条 灭火组织指挥的程序是:搜集掌握火场情况,确定总体灭火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随机指挥。

第四十七条 灭火战斗中,公安消防部队的组织指挥原则是: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紧急情况下,必须越级指挥时,上级指挥员应当将自己的指示及时通报给被超越的指挥员;接受指挥者应当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受领任务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火场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四十九条 责任区发生火灾时,通常应当由责任区公安消防中队值班队长担任火场指挥员,负责火场组织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协同灭火作战时,上级指挥员未到场前,实行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可以根据火场具体情况,实施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第五十条 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火灾,公安消防部队参战时,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当扑救油田、化工、船舶等特殊火灾,而公安消防部队参战的力量又较少时,应当参与指挥。

第五十一条 火场指挥部是火场情报、决策和发布战斗命令的中心,是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高指挥机构。遇有燃烧面积大、参战力量多、灭火时间长等情况复杂的火场,应当设立火场指挥部。当地方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参与火场组织指挥工作时,公安消防部队火场最高指挥员要汇报火场情况,提出灭火对策和行动方案,听取指示,指挥部队贯彻执行。

第五十二条 火场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火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标志。火场指挥部标志由公安消防总队具体规定。

第五十三条 根据灭火战斗需要,火场指挥部可以下设分指挥部。分指挥部负责对本战斗区(段)所属的灭火力量进行指挥。

第五十四条 火场指挥部可以根据火场具体情况,下设作战组、通信组、后勤保障组。

第五十五条 火场指挥部通常要由火场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作战、通信、后勤保障等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等人员组成,也可根据火场情况,确定人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火场指挥部的职责:

(一)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变化情况,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二)组织火场指挥部与调度指挥中心及各参战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保障火场前后方的通信畅通;

(三)组织人员填写《火灾扑救现场记录表》(见附件三),记录总指挥员发布的各项决策、战斗命令和上级首长指示的内容,以及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记录、拍摄火灾现场、灭火力量部署、救人和疏散物资等情况;

(四)组织供应器材工具、灭火剂、消防车的燃料、饮食、衣物的供应和医疗救护工作;

(五)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的紧急需要,决定就近使用各种水源、截断现场区域内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输送;

(六)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警戒区内的人员、物资,下令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必要时下令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七)根据紧急需要,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提供协助;

(八)按照上级指示,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和发言人。第五十七条 火场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值班首长或最高领导担任。主要职责:

(一)了解火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面,确定灭火决策,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调整或调集力量;

(二)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救人、灭火、救物和供水等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协同作战,根据需要划分战斗区(段),必要时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通知有关部门负责火场警戒,维护火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火场副总指挥员一般由总队、支队战训处(科)长或者指定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火场总指挥员工作,在火场总指挥员离开火灾现场时,履行火场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队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管)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二)向各班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报告火场情况,执行上级命令,负责本队灭火战斗工作。

第六十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向战斗员分配任务,组织好各战斗员之间的配合;

(二)进行火情侦察,确定铺设水带的路线与水(管)枪、分水器和消防梯等器材设置地点;

(三)搞好协同作战。与友邻班保持联系;

(四)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然后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一条 火场各级指挥员是灭火战斗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火场上,要着指挥服,佩戴统一的指挥标志(见附件二)。

第二节接警出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接到报警或者调度指挥中心的命令时;

(二)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三)其他情况,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

第六十三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分散接警的消防中队)必须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

第六十四条 遇有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加强第一出动的原则,及时调动灭火力量。根据火场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部门到场协助。

第六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接到非责任区报警时,应当及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按照指令出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出动,同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十六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值班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动命令。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六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奔赴火场,途中要随时了解火场情况。如遇另一起火灾,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并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六十八条 两个以上中(大、支)队扑救同一起火灾或者遇有爆炸、伤亡、化学危险物品泄漏等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值班首长或人员应当立即前往。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时,要留下一名干部值班,准备组织再次出动;总(支)队值班人员出动后,应当有一名首长在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值班,保持与火场和上级机关的通信联络,了解火场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并根据火场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调集灭火增援力量。

第七十条

公安消防中队营区要设置岗哨,负责警戒,维护营区安全和门前秩序,保证消防车库前道路畅通;遇有群众报警,及时报告;消防车出动后,负责关闭车库大门。第七十一条 公安消防中队营区门前路两侧,应当设置交通示警装置,当接警出动时,应当向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显示。

第三节灭火行动要则

第七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作战行动中必须做到统一指挥、准确迅速。根据火灾现场的不同情况,按照“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正确运用各种战术,尽快扑灭火灾,尽力减少火灾及其他损失。

第七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成侦察小组进行火情侦察,以便查明情况,及时确定灭火对策,迅速投入战斗。火情侦察要贯穿于灭火战斗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可采取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使用着火单位的监控系统和仪器探测等方法。侦察人员应当佩戴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具,配备必要的探测仪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侦察任务,通信联络方法,注意事项等。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下列情况:

(一)火源位置、燃烧物质的性能、燃烧的范围和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

(二)是否有人受到火势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通道;

(三)有无爆炸、毒害、腐蚀、遇水燃烧等物质,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

(四)火场内是否有带电设备,以及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火势威胁的程度等;

(六)燃烧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及其毗连建(构)筑物的状况,是否需要破拆;

(七)起火建(构)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可利用情况。第七十四条 战斗展开要果断迅速,根据情况可以采取:

(一)准备展开。从外部看不到燃烧特征的,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做好战斗的展开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外部看到燃烧产生的烟雾和火焰,但对火场内部的情况

尚不清楚,指挥员应当在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作战人员铺设水带干线至分水器处,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通过侦察基本掌握了火场情况,指挥员应当果断命令作战人员进入作战位置,实施扑救。

第七十五条 根据火场情况要把主要灭火力量部署在下列主要方面:

(一)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场所;

(二)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地方;

(四)火势蔓延猛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方向;

(五)有可能引起建(构)筑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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