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论文

第一篇: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论文
一、养老保障制度转轨的关键是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问题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我国职工养老保障制度应当从传统的以受益为基准、养老金现收现付体制改革为基金预筹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并且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得到了比较明确的体现。《决定》明确指出,在职工养老保障问题上,要“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来讲,通过个人帐户进行养老金预筹积累是没有问题的。但无法回避的问题是,目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没有养老金积累,目前在职但在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在过去的工作年限里也没有养老金积累。而他们的养老问题又是必须予以保证的,因为按照旧体制下的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他们的养老金已通过“预先扣除”转化为过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国有资产当中,政府则承担对他们的养老保障义务。更进一步讲,旧体制形成了政府对老职工隐性养老金负债,这是必须偿还的。
老职工养老金来源理论上可能的解决方式有二,一是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即对新职工实施基金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对老职工则继续通过现收现付的办法,让目前的企业和年轻职工缴费解决;二是由政府统一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作出专门处理。
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问题很大。第一,对老职工负有养老保障责任(事实上是负债)的是政府,因此,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转而继续让年轻职工承担义务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不考虑合理性问题,仅从财务上看,也行不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大约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6—18%,随着今后更多老职工进入退休年龄,这种负担比例还会进一步提高。如果通过企业缴费完成对“新人”进行养老金积累和对“老人”养老的双重任务。即使考虑新制度中的个人缴费因素,所需的企业缴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也要达30%左右。这是企业无法承受的。
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养老保障体制转轨,必须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作出专门处理,即由政府统一偿还旧体制形成的对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负债。根据智利等国家的实践经验,顺利实现社会保障体制转轨的关键就在于由政府妥善解决了旧体制遗留的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权益问题。否则,转轨无法进行。
二、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无法实现《决定》提出的改革目标
为落实《决定》提出的改革要求,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时出台了两个具体操作方案,即实施办法之一和实施办法之二。
方案一的特点是要为在职职工全面建立个人帐户,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比较严格地与个人帐户储存额相对应。对于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该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至退休时,“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通过企业另行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形成统筹基金解决,给付标准按照改革前老办法执行。
方案二只设计了一个比例不大的个人帐户。目前在职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计发分为三部分,一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二是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和企业缴费每满全年,按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计发;三是个人帐户养老金,对应于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前两项养老金来自于“统筹”。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则全部来自于“统筹”。与方案一类似,实施个人缴费制度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两个操作方案的设计思想、内容等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但有一个非常突出的共同点: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都是要通过当期的企业“统筹缴费”解决。
根据前文分析,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不进行特殊处理的情况下,要想实现养老保障制度的转轨是根本不可能的。从两方案的实际运行结果看,与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度大相径庭,个人帐户普遍为空帐户,基金积累也不可能形成。
由于目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没有来源,要通过企业“统筹缴费”解决,但在实际上,在企业开始为在职职工进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下,已不可能再承担过高的“统筹缴费”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员的实际养老金需要。而老职工的养老金又是必须支付的,所以,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进入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这在方案一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其更一步结果是,不仅实施个人帐户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存在“空帐”问题,已经按规定缴费的个人帐户也因为资金被挪用而无法积累。尽管有关方面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提出要进行所谓“基金部分积累”。但由于支付已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压力巨大,又不可能无限制地提高企业缴费水平,因而在事实上基金积累的数量极为有限。至1996年底,全国养老金历年滚存节余为580亿元,尚不到1996年当年养老金支付额的一半。而且,其中还有相当大部分是1995年改革以前所剩余的。
由于个人帐户中没有资金,待目前在职职工退休时,他们的养老金来源就又成了问题,出路只能是继续挪用下一代人的个人帐户资金,拆东墙补西墙,使空帐户一代一代往下转。
三、“空帐”运行无法支撑下去,有关功能目标也无法实现
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不仅未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度,从实际运行情况看,也是很难支撑下去的。
由于已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支付压力巨大,再加上因管理体制问题导致的高昂成本,养老金缴费率(企业缴纳的养老金占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普遍很高,绝大部分地区都在20%以上,个别地区则接近30%,许多企业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综合各种调查结果,近期各地养老金的收缴率(实际收缴额占应收缴数额的比例)在1996年竟降至50—60%。为了维持统筹体系的运转,一些地方不得不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进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养老金现收现付为资金筹集模式的旧体制中,对职工的养老金负债是一种隐性负债,而空帐户形成的则是政府对职工的明确负债,负债规模也更具有刚性。对这种负债也没有任何对其他人的债权来保证,因此是非常危险的。
由于体制本身存在缺陷,很多预期的功能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国有企业负担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不仅那些老职工多、负担重的困难企业未能走出困境,很多原本负担较轻的企业也由于统筹压力而不堪重负;此外,由于统筹层次低,不同地区之间企业负担不均衡问题也很突出。其次,覆盖全社会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建立,无法为改革和发展提供保证。目前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都试图将现行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扩大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但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不能明确偿还对老职工养老金负债的情况下,扩大覆盖范围存在明显的责任转嫁特征,以致于非公有制企业普遍难以接受,养老保障体系仍只能局限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这不仅不利于各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平等竞争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严重制约着当前的国有企业
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诸如破产兼并、富余人员分离等难以有效进行,企业职能无法有效转换。第三,由于无法真正形成基金积累,难以为长期经济发展特别是资本市场发育作出贡献;第四,无法有效解决老有所养,社会稳定问题。仅从目前国有企业的现实看,因企业负担过重,养老金收支困难,退休职工养老金拖欠问题已相当普遍,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回避偿还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不想让政府承担过多的经济压力。然而,当现行体制无法正常发挥功能时,必须承担风险的只能是各级政府。事实上,目前在不少地区,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面对维持职工生活的巨大经济压力和相关的政治与社会压力。
四、1997年的改进措施及其局限性
鉴于1995年改革以来面临的问题,劳动部、国家体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经过协商,于近期形成一个改进方案,并报请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8月公布。统一后方案的要点是: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由企业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工资的3%;老职工的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基金解决。企业缴费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养老金支付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围绕上述基本框架,该改革方案还提出了其它一些措施,主要包括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以及改善基金经营、监督和管理等。
从统一制度、改善管理的角度看,较之于当前多种具体实施方案并存,该方案显然有所进步。然而,从基本的养老制度模式看,仍然不准备补偿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帐,而是试图继续用“社会统筹”来解决老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因此,该“统一制度”方案仅仅是对当前较为混乱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一种修补方案。从其确定的“个人帐户”比例和“社会统筹”比例看,则是前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折衷。
根据对1995年改革以来养老保障制度主要矛盾和问题的分析,不解决对老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帐户制度是建立不起来的。
对于必然出现的空帐问题,有关方面的设想是通过提高个人和企业缴费逐步将“空帐”充实。很显然,在目前企业已不堪重负并且退休人员比例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此外,还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扩大统筹的覆盖面,将实施范围扩大到目前职工年龄结构相对年轻的非公有制领域。这一思路的最大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由于明显存在负担转嫁问题,这种努力很难实现;其二,即使使用强制手段使各种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统筹体系,也姑且不考虑这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生何种影响,一个必然存在的问题是,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陆续进入老年后,政府则必须兑对他们的养老金承诺,届时亦不可避免会出现支付危机,而且是更大的危机,因为养老保障体系的负债数量较目前会大幅度增加。因此,这种思路的实质只是将发生危机的时间推迟。
总之,1997年改进方案仍然是一个存在缺陷的方案,仍然难以为当前紧迫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提供帮助,无法保证长期的养老安全,也难以促进经济增长以及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供支撑。在我们看来,唯一的出路应当是抓紧解决对老职工隐性负债的补偿这个症结问题,在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制的基础上,才能使其他的问题迎刃而解。
五、解决问题的关键:补偿对老职工的隐性负债
要顺利实现养老保障制度从以受益为基准,养老金现收现付的旧体制转向养老金预筹积累的个人帐户制度,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以有效方式解决对中老职工的隐性负债。由于隐性养老金负债是作为旧的体制结果出现的,是政府对职工的负债,只能通过政府统一承担债务责任。
1、过渡费用应主要来源于国有资产存量
既然国家应当负责补偿,过渡资金从理论上讲只能有两种基本来源:一是从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中“切一块”注入老职工的个人帐户;二是从政府目前和今后的财政收入中拿出一笔钱来对老职工过去的隐性供款进行补偿。
智利的作法是由政府向老职工发放认可债券,并通过政府财政逐年偿还。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背景是,在进行改革时,智利的财政是有盈余的。我国的情况下则不然,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都将面临财政紧张的局面。虽然每年用于偿还隐性债务的流量不是很大,最高年份约为1200亿元(1994年价格),但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仍值得怀疑。我国财政目前已经有较高的赤字水平,如果再考虑以财政收入偿还养老债务,财政赤字的规模无疑会更加庞大,其风险是可想而知的。同时,这也必然有一个向全社会的责任转嫁问题(或直接增税,或通过通货膨胀方式变相征税),引发各种矛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当然,运用财政收入解决问题是最大优点是操作简便。
通过现有的国有资产存量解决隐性债务问题可能更为有效。一方面,并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样,用国有资产存量偿还养老金负债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相反,目前国有资产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隐性债务形成的,以此偿还隐性债务是完全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用国有资产存量解决问题会遇到一些操作困难,但我国正在加紧对国有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改组,其间自然要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如与这一过程相结合,操作问题可能也不会成为太大的问题。至于是否象智利那样向老职工发放认可债券,则是具体的手段问题。
当然,以国有资产存量为主,结合经济发展中形成的政府新增收入共同解决隐性养老金负债也是可以考虑的。但无论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以及有关改革的紧迫性,对隐性养老金负债的解决都只能更多地考虑运用存量。
与通过国有资产存量解决养老金负债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分解。对此有几种基本的倾向性意见:一是结合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将国有企业的部分股权划归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用股权收益支付隐性负债:二是将部分国有企业划归社会保障机构进行经营,以其经营收入偿债;三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比如一些中小企业、部分国有房地产等)进行出售、租赁,以销售和租赁收入偿债。总的看来,最后一种办法是最为可行。前两种办法的最大问题是,一方面操作难度较大,同时,企业经营的风险仍然是难以避免的,因而无法保证足够的支付能力。最后一种办法不仅较为简便,支付能力也没有问题。据世界银行等测算,目前我国国有部门的房产(附带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大致与年度GDp水平相当,足以支付有关费用。
最佳的应该还是混合方案,比如,以国有经济部门的房地产作为主要的和最后的担保,配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股权转让售股套现所得以及对中小企业的拍卖、租赁所得等。需要注意的是,除国家必须承担的养老金债务外,目前尚有安置企业富余(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政府义务,完成这些任务所需的费用来源与筹集方式也应通盘考虑。
对职工养老金权益的具体支付方式也应采取以某种形式为主的混合方式。比如,对大部分职工采取以货币支付养老金的形式,对某些正处于调整状态的企业的职工,也可采取企业股权、债权让渡以及工龄买断等特定形式。有关的处理手段还应尽可能与住房制度改革相结合。
考虑到与国有企业改革衔接和配套问题,还有一种可供考虑的思路是实施政府、企业、职工和银行之间的债务转换。目前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着相当高的负债率,且绝大多数的负债都是对(国有)银行发生的,因此,一个可以考虑的债务转换思路是,将企业对银行的相当一部分负债转化为企业对职工的负债,结合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将职工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与此同时,将政府对职工的(隐性)负债转化为政府对银行的负债。更为具体地说,政府对职工的养老金负债由企业偿还,企业对银行的等量负债则由政府偿还。这样一方面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矛盾问题,也可以通过职工对企业的持股解决有关产权不清和治理结构无效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对职工隐性债务的偿还也有了更为现实的基础。考虑到不同企业的负债水平、经营业绩的不同,全面实施债务转换可能会遇到困难,但实施部分债务转换应该是可行的。如,为保证老职工养老金的稳定性,可大致确定一个基本部分,仍由政府按统一标准支付,其余部分则进行债务转换。对一些负债水平高,经营业绩又不太好的企业,有关的债务转换可以折扣方式进行。
2、我国的总体负债水平不高,实现过渡没有问题
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比,由于我国的工业化水平不高,尤其是获得了政府养老承诺的公有制部门的职工人数占全社会劳动者的比重较低,目前也只有20%左右,因此,我国的养老金债务负担占GDp的比重属于非常低的。比如,由世界银行组织有关中、外专家在1995年所进行的详细测算结果为:截至到1994年底,已退休职工的所需的养老金总量为6810亿元,在职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为12360亿元(均为1994年价格)。两项合计为19170亿元。而且这一结果不仅包括企业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而199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46622亿元,养老金债务负担占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点。如工业化水平较高的欧美国家(包括东欧各国),隐性养老金负债占GDp的比重几乎都超过100%,一些国家甚至超过200%。已经成功实施了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智利等国家的隐性养老金债务占GDp的比重也在80%以上。考虑到我国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从一个动态的过程看,隐性养老金债务所占GDp的份额会更小,因为隐性养老金负债通常不需要一次性支付,而是在相当长的年份内逐年偿还。总之,我国目前还是处于压力比较小的时机和阶段,只要措施得当,顺利实施过渡是没有问题的。
通过资产存量解决对中老年职工的隐性负债不仅从理论上是可行的,近年来国内不少地区也在有关问题上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实践。如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对国有企业进行转制(放小)的过程中,都明确地将一部分存量资产划拨出来,用作专门的社会保障费用,以偿还旧体制形成的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债务。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益的。这说明社会各界都对“补偿”的必要性有比较一致的共识,同时也为如何有效进行“补偿”提供了经验。
我国人口众多,建立基金预筹积累的养老金保障个人帐户制度可以积累相当大的一笔资金,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地利用,无论对于经济发展还是对于进一步的经济发展还是对进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都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在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过程中,之所以改不动或者说障碍重重,不仅有人员负担和各种社会负担问题,资金投入不足以及不合理融资体制等也都是严重制约因素。通过有效的养老金积累并通过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利用,不仅可以扩大全社会的投资能力,特别是长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弥补目前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缺乏等缺陷。
养老金基金作为一种主要形式的投资基金,还可以促进发展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养老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种属于所有投保人的公有制形式,通过基金投资,持有各种企业的股权,还能够产生和发育更多的公有制经济组织。此外,通过基金组织持有企业股份,对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也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在有效解决旧体制遗留责任、基本的目标模式等已经确定的前提下,新的养老保障体制应如何组织值得认真思考和对待。主要问题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否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保障模式实施养老金预筹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是不应有异议的。但选择完全的个人账户制还是混合制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包括世界银行专家在内的许多学者建议,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应采取混合制,即,在实施个人账户制度的同时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比如,世界银行建议新制度下的养老金由三个支柱组成,支柱一为一个通过统筹(进行转移支付)旨在保证退休职工生活在贫困线以上的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平均的替代水平约为24%左右;支柱二为一个实施养老金预筹积累的个人账户,可使达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职工获得平均35%左右的替代水平;支柱一和支柱二是强制的,两项合计可达到60%左右的替代水平。世行报告提供的测算结果表明,两支柱所需的缴费率为平均工资的17%,其中企业约占13%(其中9%进入统筹,4%进入个人账户),职工占4%。支柱三为一个按需要补充的自愿账户(补充保险)。
我们的意见与此不同。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可不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除了非强制性的补充保险外,强制性养老保障全部通过个人账户实行,目标也是让达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职工获得平均60%左右的替代水平。在此目标替代率水平下,企业与个人缴费水平比世行测算结果还可略低。所不同的是,企业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即,新的养老保障模式选择完全的个人账户制。
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的出发点一是要保证退休者的收入,建立最低养老金保证;二是要通过统筹,即转移支付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这两个目标追求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考虑到我国特定的国情,其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值得分析。
其一,财务上的收支平衡未必能够保证。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显然不能太低,至少要保证退休者的此项养老金收入要高于贫困线,否则没有意义。显然,对固定津贴部分的养老金收缴仍需要以支定收,现收现付。虽然较之于旧体制下养老金全部现收现付,企业在统筹项目上的缴费率会大幅度下降,但也不可能太低。同时,由于新的保障体制必须覆盖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要对所有企业都进行统筹,考虑到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企业发展的不稳定、不平稳问题、非正式部门和行业所占比重过大以及养老金现收现付难以避免的逃避缴费等问题,能否保证足够的收缴率仍是未知数。所以,风险仍是存在的。如果预期的企业缴费率因支出压力增大或因收缴率降低等原因不能维持
收支平稳,要么需要财政进行补贴,要么需要进一步提高缴费率,进而继续在某种程度上陷入旧制度的误区。
当然,在通过其他筹资方式解决目前已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养老金权益的情况下,统筹部分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将有节余,因为新职工中的大多数暂时到不了退休年龄。这种情况类似于国内一些机构推崇的“部分积累”。但根据世界银行等机构的测算,至2030年以后,这一统筹部分亦将会出现赤字。也许考虑许多年以后的风险有些杞人忧天,但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考虑,选择无风险的制度总是更好。
其二,一些技术性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管理难度与成本也将大幅度提高。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将面临大的经济结构调整过程和迅速的城市化、工业化过程,尤其是大批处于各种年龄段的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二、三产业的转移过程,同时,也会出现大量的阶段性就业以及劳动力在正式部门和非正式部门之间的频繁转移等情况。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如果考虑工龄(缴费年限)因素进行领取资格限制,则体制缺乏开放性,在全面扩大覆盖范围时必然也会遇到各种阻力甚至是抵制。如果不进行资格限制或工龄要求很低。财务上的风险势必会大幅度增加。而且,对缴费情况的统计,受益人个人情况的认定都将会非常复杂。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间不平衡问题突出,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如果统筹层次过低,地区间的差距等问题难以避免。如果统筹层次过高,则必然存在较高的管理难度(如地区间的差距问题等等),以及同时存在两套管理体系时必然出现的高管理成本与操作成本。
此外,较之于完全的个人账户制,混合制度的资金积累率要低得多;对个人的激励机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弱化。
采取完全的个人账户制更安全,也更适合我国国情。由于完全以收定支,其不仅可以避免统筹体系中几乎肯定会出现的财务危机,还可以提高对个人的激励、提高经济发展起步阶段的积累率。此外,考虑到新体制必须全面扩大覆盖范围,而且在今后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必须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必须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以至城乡之间形成平等的起点与条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也具有明显的优点,具有更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此外,与混合制条件下双重管理体系并存相比,只对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也会降低管理难度与管理成本。
当然,完全的个人账户制的确存在难以体现公平性原则,尤其是少数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可能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问题。对此问题,可通过强化社会救济来解决。即,对所有收入水平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政府均通过制度化的社会救济体系,保证其基本生活。实际上,即使通过设立固定津贴型的基本养老金或其他方式建立了最低养老制度,社会上仍不可避免有贫困者存在,政府仍然必须通过社会救济制度对这些人提供帮助。因此,不实施最低养老金制度,代之以统一的社会救济制度可能更加适宜。
总之,新的养老保障体制采取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并结合强有力的社会救助体系,同时以发达的商业保险作补充,更适合于我国国情。个人账户制的优点可以充分得以体现。对那些无力自保的社会弱者,政府的责任主要是提供一种制度化、社会化的救济体系,维持其基本生活。在这里,社会保障的互济特征及转移支付特征也能够得到体现。
二、如何更有效地保证养老金增值保值
在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模式甚至更为具体的政策组合都比较清晰后,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无疑取决于改革后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被有效使用并能增值保值。这一问题不仅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养老保障体系的安全,也直接关系到进一步的经济发展问题。
从我国近些年对极为有限的养老金管理的实际情况看,一直存在严重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养老保障(包括其他内容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不分,不仅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投资效益和投资回报,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各种管理不善甚至腐败问题都相当突出。根据国内外经验、教训,要通过个人账户进行养老金预筹积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养老金经营机构必须分开。在这一问题上,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也提出了明确的原则。
当然,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养老基金能够被有效使用,必须发育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管制度。
其一,必须培植和发育高效率的基金经营机构。智利等国家所提供的两条最重要的经验是:第一,基金交由民间机构而非政认府部门进行经营。第二,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世界银行完成的一份全面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由民营机构经营的养老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养老金收益率。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在大部分国家,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金收益都是负值。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一方面是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会出现腐败问题。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金通常不能投资于股权、不动产或国外资产。而是被迫购买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亏损的国有企业贷款,从而使风险过分集中。此外,采用政府部门管理方式,基金还往往成为政府部门的专用资金来源,其运用通常服从于政治目标而非追求经济效益,这不仅无助于增值保值,还有助长浪费和鼓励赤字财政的危险。民营机构的最大优点是他们会尽可能追求效益最大化。
上述经验是值得充分研究和借鉴的。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对大致具备经营条件的一些金融、保险机构(如人保集团及各种业绩较好并且在全国各地均有一定业务基础的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改造,以承担基金经营任务。但无论如何,一定要有竞争机制。
其二,必须健全行政和管理与监管体系。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有关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真正体现法制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将目前分散于劳动、人事、民政、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比如成立社会保障部。该部门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作为管理者,该机构不参与任何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当然,中老年职工养老所需要的过渡资金的筹集与偿还工作可在有效监督的前提下交该机构执行。为了使监督体系本身具有制衡机制,还应考虑发展其他监督机构,如由缴费人、受益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组成非官方的监督机构等。
对养老金基金经营机构的监控重点应当集中于金融和财务监控方面。为防止舞弊行为,要建立基金经营机构的法定资本金制度以及财务公开、绩效评级和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为保证投保人利益,还必须有指数化的最低投资回报率制度。的政策条件与环境条件,促进基金投资效益的提高。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育水平不高,很多在发达国家已经充分发展的金融工具尚待开发。因此,在实施基金积累制的初期可以将基金投资范围定窄一些,随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以及基金积累数额的扩大,对投资规定再逐步灵活调整。如智利最初把
养老金投资限制于公共部门(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券、银行债务、抵抻贷款及公司债券等若干领域。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投资的范围又逐步扩大至房地产、商业票据、投资基金股份以及国外证券等等。有关的投资份额的限制也不断调整。从总的收益率情况看,从1981年到1995年的15年中,智利全国养老金的平均回报率在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达到13.3%的高度。这些无疑都是非常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
第二篇: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探究论文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障极为重要。目前存在着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家庭养老矛盾多,社会养老困难大等问题。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多方筹集养老保障统筹基金,采取措施调动农民参与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解决好家庭养老的诸多问题,从而发挥好养老保障这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中国是一个拥有8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农村的经济结构和农民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改变,农村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与转移,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家庭小型化的趋势等等,决定着农村传统的以家庭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已难以为继。现阶段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工作的进程,在中国人口老龄高峰到来之前切实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当前工作的重点是要进行制度创新,而且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和现行政策进行适当的改革和调整,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农村养老保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妥善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举措。江泽民总书记曾指出:“从中央到地方都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遵照江总书记这一指示,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许多问题还不尽如人意,值得认真探讨和研究。
一、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现状
2009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扩大试点面,2011年开展第3批试点,并部署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至此,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从2009年算起,到2012年7月1日,我们仅用3年时间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原来预期的10年左右时间大大提前。这填补了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养老保险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人人享有养老保险成为现实。
然而, 新农保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截至2013年,全国约半数省份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不再区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只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就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就可以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且两种户籍缴费、领取待遇的条件和规则相同。各省也同时规定了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4]可以预见,不久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新农保将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保险合并,从而成为历史名词。
二、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8.0739亿,占全国人口的63.9l%。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突出。农村老年人口占全国老年人口的比例高达75%以上。近年来城市养老保障事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相对城市而言,研究不够,重视不够,发展缓慢,问题较多。就国情而言,农村养老保障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障的重心,养老保障忽视了农村这一块,“稳定器”和“安全网”的作用就难以发挥。概括起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农村养老保障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工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须要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第二,农村养老保障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农村养老保障是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的问题和迎接我国老龄化挑战的重要对策。第四,农村养老保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各部门都应关注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采取措施努力推进农村养老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存在诸多问题,认真分析,主要有以下三点:
1、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的积极性不高
从表面上看,是农民认识不足,观念落后。但从深层次原因分析,一是宣传乏力、引导不够。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宣传上几乎还是空白,政府引导工作也做得不够,多数农民群众还搞不清楚养老统筹是怎么一回事。二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这些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党委、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是明显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农产品的价格上不去,投入成本高,比较效益低,农民人均纯收人增幅不大,而子女人学、生病就医等生活花消有增无减。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群众更多的是考虑维持眼前生计问题,很少去想今后的养老保障。三是在中年人中,无经济实力的人既要抚育子女又要赡养老人,负担沉重,无力参与养老统筹;有经济实力的又觉得不必为今后的生活担
忧,不愿参保。所以,在农村,不管经济发达还是欠发达,不管有无经济实力,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都不高。
2、家庭养老矛盾重重
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主要以家庭养老为主,农村老人生活质量的好坏直接依赖子女,绝大多数老年人的要求很低,只要不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即便如此,许多老年人仍然连最低的生活都无法保障。究其原因,一是多子女的家庭,子女间互相攀比,相互推卸赡养责任,使老人谁也靠不住,生活无着落。二是有部分子女道德沦丧,只知向老人索取,却不愿回报老人,甚至还虐待老人。而多数老人因善良而忍让,造成了很多隐性虐待。三是农村养老制度不健全,养老方式单一,绝大部分老人除靠子女养老,别无选择。他们年轻时为了子女上学、结婚耗尽积蓄,没有投保,老了没有经济收人,只能靠子女养活。而家庭养老并不能给老人一个安康、幸福的生活,往往还给老人造成心理上身体上的打击。
3、社会养老举步维艰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工业化发展进人成熟阶段后,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产物。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不发达地区更是处于农养工阶段向工农自养阶段的过渡时期,建立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条件不成熟。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统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而事实上,个人积极性不高,集体积累薄弱,政府补贴力度不够。农村社会养老面临诸多困难,举步维艰。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几点对策建议
1、多方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推进社会养老进程
由家庭养老逐步过渡到社会养老,这是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方向。多方筹集社会养老保障基金有利于推进农村社会养老进程。可考虑从四个方面做工作:一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对社会养老保障产生了良好的作用。我们应该借鉴这一做法,解决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的问题。由于“个人交纳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社会”性质,以商业保险方式运作社会保险,在我国条件又不成熟,因此,国家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二是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长期的剪刀差,使农村很大一部分经济利益流人城镇,为国家工业的原始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目前农民收人增长缓慢,工业加大反哺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
三是民政部门面向社会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福利彩票,其所得全部用来帮助贫困地区建立最低老年生活保障基金。
2、采取措施把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统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农村养老统筹基金的壮大离不开农民的积极参与,而养老统筹基金的雄厚,又是参与养老统筹者得到更多实惠的保证。所以,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首先,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民交纳养老统筹费的支付能力。各级党委、政府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加大扶贫力度,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开发优质高效农产品,改变增收缓慢的现状,从而使农民除了维持好一家生计外还有结余参与养老统筹。其次,从多方筹集的养老统筹基金中拿出一部分给予参与养老统筹者一定补贴,从而激发其他未参与者积极参与进来,这样做,会加速农村养老社会化的进程。第三,要加大农村社会养老的宣传力度,加深农民对社会养老的认识。通过广泛深入宣传,让农民树立起现在我先为人,将来人又为我的观念,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参加养老统筹不仅使自己老来生活有可靠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家庭和睦幸福的好处,同时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而在思想上接受,在行动上积极参与。
3、强化法制监督和道德约束,解决家庭养老的诸多矛盾
社会养老是发展方向,家庭养老是现实选择。就普遍而言,现阶段我国农村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因此,对家庭养老的问题不能忽视,要重视解决好各种矛盾。一要强化法制监督。我国保护老人权益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1996年颁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从而为农村老人依法养老打下了法制基础。但从有法可依到违法必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农村,尤其是边远贫穷的地区,子女违了法可能自己还不知道,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可能自己还不清楚。这就需要加强法制宣传,让农民懂法守法用法。仅有宣传还不够,还要建立起严格的法制监督网络,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进行有效的法制监督。二要加强道德约束。要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公民公德建设,大力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对孝敬父母的子女,要宣传、表彰,让这类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对不孝敬父母的子女,要批评、教育,让他们感受到道德的巨大约束力,从而尽好赡养义务。
第三篇:人口老龄化与养老制度改革论文
人口老龄化与养老制度改革
作者:许琳 主题类号:C41/社会保障制度 【 文献号 】1-1742 【原文出处】宁夏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银川 【原刊期号】199906 【原刊页号】59~62 【分 类 号】C41 【分 类 名】社会保障制度 【复印期号】200003 【 标 题 】论老年人的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 ——迎接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制度的挑战 【 作 者 】许琳
【作者简介】许琳,西北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 副教授 西 【内容提要】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主要涉及到老年人的经济保障和服务保障。为此,一要在强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规范有序发展的同时,加快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及各种商业性人寿保险,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二要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探索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人福利和社会服务体系为依托、以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安老模式。【 正 文 】 一
1999年是国际老年人年,这不仅标志着世界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也标志着世界对老年群体特殊地位的正式承认。目前,全世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接近5.5亿,预计到2000年将达到6亿左右,人口结构大规模地迅速老龄化,在人类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我国也不例外,截至1998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2亿,占总人口的9.7%,且每年以3.2%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0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达 1.32亿,超过总人口的10%,开始跨入老年型国家行列。2005年,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8亿,占总人口的18.46%。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过程除了具有一般规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1)老年人口绝对数量大,当12.5 亿人口的我国迈进老龄化社会时,意味着我们将面对数以亿计的老年人,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2)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快,年递增速度高达3.2%。(3)人口的老龄化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到来的,目前我国人均GNP仅700多美元,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尚未实现,数以亿计的中国人未富先老。(4)老年保障、老年福利尚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有些项目甚至空白,现有的老年人福利和服务设施严重不足。(5)高龄老年人比重大。
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老龄化将给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影响。中国是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国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推行,中国的家庭养老遇到了一些困难,家庭日益核心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给社会生活带来新的变化,尤其是社会保障没有覆盖的广大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近几年来,中国老龄学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养老的新模式,即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居家养老道路,就是要积极创造形成一个以家庭养老为核心、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外围、社会养老制度为保障的居家养老体系,逐步建立家庭养老安全网、社会养老服务安全网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安全网。这三重安全网的建设构想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顺应了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而要真正建成这三重安全网,尚需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核心是要解决老年人的物质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问题。这三项内容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老年人的经济保障,二是老年人的服务保障。二
先谈老年人的经济保障。在当今社会里,如何才能使那些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劳动,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以换取生活资料的人们得到妥善安置,保证老年人老有所养,已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界性问题。自然,这也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从国内外的大量实践与经验来看,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一项重要措施——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自从19世纪80年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以来,养老保险便一直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
目前,几乎在所有国家中,养老保障制度都有待进行根本改革,中国也不例外,这是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制 度的挑战。根据诸多专家的估计,如果保持现行的规定不变,在21世纪的上半叶,几乎所有国家用于发放养老金的费用就要增加1倍以上。若不对养老保障制度进行根本改革,这种增长是无法满足的,许多国家因此会陷入危机。
我国从80年代开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已实现了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转变。如果延续实行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人口老龄化高峰的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危机。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的国情来看,我国不具备实行社会保障基金完全积累的条件,而实行部分积累则是较为现实的选择。这种转变,既可保证现有的城镇退休人员继续享受退休待遇,又可在未来退休人员大幅度增加时将现在储存的一部分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逐渐补充进去,妥善处理那时的代际经济关系。为此,应引入并强化职工个人缴费机制,以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滚动与周转。在强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规范有序发展的同时,还应加快发展城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及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种商业性人寿保险,形成多层次的保险制度。据统计,截至1999年4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5.8369万亿元。另据统计,我国全面实行计划生育20多年来,独生子女总数已达5300多万之众(注:《中国人口报》1999年6月9日。)。国家可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情况,引导和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及广大中青年父母,趁自己现在年轻有较多收入时,把少生孩子所节省下来的钱投入到各种补充养老保险中去,为提高自己年老后的生活水平作提前准备。三
再谈谈老年人的服务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固然为老年人口的物质生活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但仅有社会养老保险并不能解决老年人的所有问题,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多年来被人们所忽视,而它也是构成老年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我国国情,在养老模式的选择上应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探索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老年人福利和社会服务体系为依托、以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安老模式。在许多西方国家,虽然社会保障事业比较发达,社会福利设施也较完备,但绝大多数老年人还是在家里养老。例如在美国,许多人不愿意脱离他们熟悉的家庭和生活环境,进入养老院的老人只占老人总数的5 %左右(注:王爱珠:《老年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在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绝大多数老人都是在家养老。在家养老的老人中,又因家务劳动、照看孙辈、经济上靠子女供养、精神上享受天伦之乐的需要以及已婚子女无住房等原因,半数以上的老人又是与已婚子女生活在一起的。据统计,北京、上海、天津、广州4城市中,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74.8 %(注:《中国社会报》(北京)1999年5月5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的程度还较低,老年福利事业不发达,居民住房条件尚不尽如人意,所以,老年人和已婚子女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居家养老既可以减轻社会养老的负担,又有利于老人在家庭中愉快地安度晚年。为此,政府应从政策上积极鼓励居家养老,鼓励子女赡养老人。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例如新加坡大力倡导“三代同堂”,向愿意住在年迈父母附近的公房申请人优先供房,规定丧偶老人的子女必须有一个与老人同住,才能对老人留下的房屋享受遗产优待。在日本,如果子女照顾70岁以上的低收入的老人,可以享受减税,与老人一起住的子女交税时可享受税收优惠。在韩国,赡养年迈父母的人将优先得到住宅,购买房屋的贷款限额也将提高1倍。即使被人们认为家庭观念比较淡薄的美国,政府也鼓励家庭成员照顾好老人,有老年人的家庭优先使用社会服务设施,并给家庭成员一定假期以照顾老年人(注:王爱珠:《老年经济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素以具有尊老、爱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而著称,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与帮助更多的子女尽赡养老人的责任。
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数虽然占了老年人的绝大多数,但还有一部分老年人由于无子女、无亲人、生活贫困等原因,需要由社会老年福利机构来供养。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和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有经济收入的退休孤寡老人和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逐渐增加,社会对无收入孤寡老人只能在敬老院对他们提供无偿服务和照护,对有经济收入但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则需要通过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多种设施提供有偿服务。而在与子女同住的老人中,有的因子女白天忙工作,老人一人在家得不到照顾,并且 感到寂寞孤单,因此,许多老人及子女都对“托老”服务有迫切的需求。
总之,伴随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人们对社会养老服务保障需求的不断增长是一种必然现象。然而,我国的现实却是现有的老年人福利和服务设施严重不足,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仅占老年人总数的0.8%,与发达国家的3%~5%的比例相比差距很大(注:《中国社会报》(北京)1999年5月5日。),社区老年人的福利和服务设施以及家务服务组织更是匮乏。针对急剧增长的全社会对老年人服务保障的需求,应从多方面推进老年社会福利的发展。为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1.重点发展一批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而家庭又无力照顾的老年人服务。国家办的福利院仍要作为窗口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从各方面大胆革新,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在竞争中生存、发展、壮大。福利院应继续开展自费代养业务,以院养院,促进良性循环。2.积极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道路。从国家和民政部门来讲,福利事业的资金要逐步增大,但仅靠这些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慈善机构,以及私营、个体经济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于老年福利事业,兴办老年公寓、敬老院等老年福利设施。在发达地区如广东,养老正逐渐成为一种产业,人们的投资侧重风险小的项目,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很高,不少企业也把兴办托老服务机构作为转轨经营、安置下岗职工的一种选择。3.积极开展社区老年服务。对农村孤寡老人继续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由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或在村里分散供养。城市中的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由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对其他有困难的孤寡老人的供养,除享受规定的生活补助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外,还要依托区、街道、居委会,大力兴办社区服务设施,设立老年人服务项目,或开展包户、入户服务与“托老”等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福利服务。社区办托老所的优越性是就地就近,办在家门口,与家庭、子女分而不离,便于家庭成员往来照顾。而且,社区办托老所投资少、经济实用,便于管理,适合我国老年人口众多、老龄化速度快和经济尚不发达的国情。社区办托老所给老年人自主地安排晚年生活提供了一个新途径,它使有退休金的老人改变了过去只有经济保障而缺乏服务保障的状况。
在社区建设中,要特别注重“硬件”建设,包括公益设施、服务设施和环境建设,在资金方面可以开展有偿服务,以实业养事业,以服务养服务。通过社区提供广泛的老年服务保障,广大老年人能够就近得到服务和照顾,为居家养老创造条件。4.加强老年人社会服务队伍的建设。民政部门可重点扶持和发展社会工作专业,以利老年社会服务队伍及社会福利队伍自身水平的提高;建立不同层次的职业培训系统,为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提供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民政与劳动就业部门应积极协作配合,将经过培训的下岗职工分流一部分到社区服务领域中来,这样,既可以满足社区服务发展的需求,又可以缓解就业压力。同时,由社区服务中心牵头,在社区范围内建立志愿者队伍,并与老年人服务机构签订长期服务协议,以保证志愿者队伍的长期稳定。
在社区服务上,日本和我国个别城市推行的“时间储蓄制度”很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其具体方法是将会员照顾老年病患者或为老年人干家务事的时间记录下来,作为以后会员或其家属要求服务的时间储蓄。其目的是让年轻人多为老年人服务,以换取自己年老后要求照顾和服务的权利。这种方式既不同于志愿者的无偿服务、无私奉献,又不同于以社区服务为职业的社会工作者,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老龄化社会的需要,符合现时人们的普遍的道德水平,顺应了人们渴望年老时得到社会和他人照顾的客观需求,较好地调动了人们服务于老年人的积极性。
5.政府要重新调整管理社会福利事业的职能,变直接管理为宏观的行业管理。政府应在财政资助、用房用地、税收和水电等方面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事业,还应在对全社会养老需求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出当地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从而避免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造成的福利资源浪费。
本报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日前表示,实行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老年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也是20年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
据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洽介绍,今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45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1%,今后还将以每年3.3%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2亿左右,占总人口的近30%。
据了解,我国的老年保障制度可以分为3个“板块”: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还实行国家财政或者本单位“包下来”养老的制度;企业和部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经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农村的老年人口,目前主要是依靠家庭和土地养老,部分地区试行了以个人缴费为主、乡村集体补助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
近年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围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两大重点,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基本实现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目标。
郑斯林说,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新格局。1998年以来的7年间,中央财政共向养老保险投入了2282亿元,用以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的当期缺口。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分担的机制初步形成。此外,中央还建立了具有战略储备资金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积累到1700多亿元。
同日本一样,中国人口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也将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目前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34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65岁以上的人口超过9400万,占总人口的7%以上;8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300万。而更大的问题是,中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发达国家在进入老年型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在5000到1万美元左右,而中国目前为1000美元。日前,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与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报告———《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该报告建议,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中国应该尽快建立起真正的基金累积制养老金体系。
老年人口世界之最
报告预测,到2040年,中国老年人总数将达到3.97亿,超过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英国目前人口的总和。中国如何应对这一挑战,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中国能否成为发达国家。
资料显示,在世界60亿总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5.78亿,接近10%。中国是世界上总人口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60岁及其以上老年人已达1.3亿之多,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占国内总人口的10.2%。据专家预测,到2050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3亿左右,占到总人口的1/4以上。
如果以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例为标准,一旦这一指标超过7%,即可认为该国或地区进入了老龄化进程。当今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主要是欧美发达国家。上世纪70年代中期,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香港、新加坡
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论文
本文2025-01-30 01:11:4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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