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度人才资源统计报表解释及说明

第一篇:2009年度人才资源统计报表解释及说明
2009年度人才资源统计报表解释及说明
第一部分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概述
一、填报说明
1.统计范围与统计对象
本表统计中国钢研所属各单位各类人才资源情况(不含借调人员和返聘人员)。
2.统计依据与分工
独资、控股公司的人员由所在公司统计;派往参股公司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统计。
原则上由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负责统计。在两个以上单位兼职的,原则上按最高职务统计。负责统计填报的单位,要主动与兼职的单位联系,以防止重统漏统。
已到新单位任职,但其工资关系暂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由其新任职单位按其新任职务进行统计。
3.统计报告期
统计起止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填报要求
(1)各单位在上报前要认真核对人员原始登记材料,确保基础数据完整、准确。特别要注意审核表内数字是否齐全,相互关系在逻辑上是否正确等。
(2)各单位上报的报表要经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名、加盖公章。
二、报送内容
报送材料时,需要报送:
1.统计报表打印件及其电子文档。
2.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
统计报表电子文档请在集团公司网站()人力资源最新动态板块下载。
三、报送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单位于2010年2月26日前将统计报表、电子文档及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联 系 人:曹小明贾媛媛刘鹏
联系电话:
62***0476218259
5第二部分人才资源统计报表部分指标解释
一、人才资源增加、减少情况(第二表)
1、上年末总数:指上年末本单位统计报表中的“本年末实有数”。
2、本年度增加“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新进入的人员。包括留学回国人员、其他单位整建制转入、落实政策等。
3、本年度减少“其他”:指通过除上述途径外,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参军、单位整建制划出等。
4、本年末实有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人数。
5、本年末实有退休人员总数:指统计截止时间的实有退休人员的总人数。
6、本年末实有数 = 上年末总数+增加数–减少数
7、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本年末实有数–本年末应有数
因特殊原因造成实有数与应有数不等的,其差额填写在该项中。
二、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基本情况(第三、四表)
1.出资人代表:指出资人任命或推荐任职的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不含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其中,内部董事是指由本企业员工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企业员工担任的董事;内部兼职董事是指既在公司经营班子或党委(党组)班子任职,同时又兼任董事的人员。
2.经营管理人才:指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其中,经理人指由出资人机构管理的经营班子成员(例如: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部门负责人指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3.党群工作者:指主要从事党务、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老干部等工作的人员。其中,党委(党组)负责人是指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以及列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党委
委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等。
4.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按所担任职务中较高层级职务进行统计。
三、科技人才基本情况(第五表)
1.科技人才:指直接从事科研、技术或在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2、科研开发人才:指科技人才中直接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
3、国家级科技人才:指本单位在职在岗且获得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技奖项负责人和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等称号的所有人员。一人有多个称号的,在“国家级科技人才”栏内只填写一次(不得重复计算),但在下面所列人员对应的称号栏要逐项分别填写。
4、集团公司级科技人才:指除上述国家级科技人才以外曾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
四、技能人才表彰、获奖和培训情况与人才资源补充资料(第九、十表)
1.本年度技能人才获各类表彰人数:指本年度内获得各类表彰的技能人才的人数,一人获得两次以上表彰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在表内所列的“国家级”、“集团公司(省部)级”和“其它表彰”栏内要按实际次数分别进行填写。
2.本年度技能人才在技能竞赛中获奖人数:指本年度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技能人才的人数,一人获得两个以上奖项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在表内所列的“国家级”、“集团公司(省部)级”和“其它表彰”栏内要按实际获奖数分别进行填写。
3.本年度技能人才参加培训人数:指本年度内参加培训的技能人才的人数,一年内参加两次以上培训的仍按一人统计,但培训时间累
加。
4.有境外学习、工作经历者:指本单位在境外连续学习培训6个月以上或连续在境外工作1年以上的出资人代表、经营管理人才、党群工作者和科技人才,以及在境外连续学习培训1个月以上或连续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技能人才。
五、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基本情况(第十一表)
1.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指在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或在管理岗位工作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2.职业资格: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职业准入资格和职业水平认证资格。
3.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两类人员,一是指单位已经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本人取得任职资格,但未聘任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尚未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六、导师基本情况表(第十二表)
“指导关系”栏中,所涉及的导师均以正在指导的学生层次为准,与导师资格无关。(例:具有博士资格的导师实际只带硕士生,属于带硕士的导师)
七、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情况表(第十三表)
本表由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填写。
1.面上资助:面上资助的资助比例大约是当年进站博士后人数的三分之一,资助强度分为3万元和5万元两档,面上资助每年评审资助两批。
2.特别资助: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了自主创新研究成果和在研究能力方面表现突出的博士后,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特别资助经费,每年评审资助一批。
八、留学回国人员基本情况表(第十四表)
1.留学人员:是指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人员。
2.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根据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25号)中界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
3、本表只统计留学回国的中国人(含已经加入外国籍的中国人),不包括外籍来华人员。
第二篇:担保业报表说明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附件2
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其中,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是指在我省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含我省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我省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跨省(区、市)在我省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汇总数量。
5.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1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总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4.应付款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预收担保费、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1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21.担保业务成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担保赔偿支出、分担保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2.利息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2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业务及管理费,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投资收益,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26.营业外净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27.资产减值损失,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
2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30.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G4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3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增加一栏填列本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3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业务。
3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3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3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表_[1.1D])、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年末数(G4表_[3.1D])等项之和。
3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累计担保代偿额/本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
4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
4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4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累计担保损失额/本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4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累计解除的融资性担保额×100。其中本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累计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
45.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表_[5.2D])。
第三篇: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人力资源统计指标解释
一、劳动情况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单位从业人员 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人员:
⑴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⑵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⑶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⑸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⑺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指单位的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 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4、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内部退养职工 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5、职工 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6、本年增加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从农村招收的人员 指从农村劳动力中招收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来自农村的补充自然减员的人数。
调入人员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单位调入的人员。包括成建制调入或兼并的人员。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 指在报告期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单位调入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入人员的其中项。
-其他 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本单位增加人员。
7、本年减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
退休 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开除 指由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由单位办理开除手续的人员。
辞退 指按照有关规定,对犯有违纪行为,由单位办理辞退手续以及因其他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的人员。
终止解除合同 指由于正常或非正常原因,与企业终止和解除了劳动合同的人员。
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在报告期内,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工作的人员。本项指标是调出人员的其中项。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全部劳动报酬。
9、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期间从本单位领取的生活费用。
10、职工工资总额: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生活费。即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不在岗职工生活费两部分。
二、平均人数指标的计算方法
1.月平均人数: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除以报告月的日历日数。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之和/报告月的日历日数 对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和除以2求得。计算公式为:
月平均人数=月初人数+月未人数/2 2.季平均人数:以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除以3后求得。计算公式为: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3.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
年初至本季止累计平均人数=至本季止报告期内年初各月平均人数之和/年初至报告季内月数
三、工资总额具体内容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指单位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在岗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6)其他工资:是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2、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指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的不在岗职工全部生活补贴、费用。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四、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及其他保险福利费。(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等。
(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5)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是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买断工龄支付给职工的费用。
(11)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5)由单位负担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第四篇: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属于集体性质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6、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三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7、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8、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利用农作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果、桑、茶树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棉花、油料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9、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
10、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1、牧业收入:牧业指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①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②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③动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2、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3、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煤丝、药材加工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当年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如采矿,林木采伐,用铁矿石炼铁,木材加工等。工业收入的计价原则是,出售的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产品不计收入。
14、建筑业收入:建筑业指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及设备安装的物质生产部门。
建筑业收入指当年从事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和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即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总收入。在计算建筑业收入时,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承包农村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价值计算收入。同时,在总费用中要核算建筑安装过程的全部投入和发生的物质费用。②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进城异地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只计算所获实际收入,即承包总价值额减去建筑投入。同时在总费用中核算除建筑投入以外的相关费用。③农民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筑行业打工所获报酬收入,不计算建筑业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
15、运输业收入:运输业是运送货物及旅客、装卸和搬运物质的产业部门,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和管道运输等。
运输业收入指当年从事本单位以外的货物运送、装卸、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16、商饮业收入:商饮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部门。
商饮业收入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乡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
商业收入指专门从事商品收购、销售业务,包括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商品售价和收取的代垫运费等全部价外代垫费用,以及实际应缴纳的增殖税额(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减免数)。实际售价和收取的全部价外费用的资料来源是,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的企业,则按其“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收入”数额填报:无会计核算资料的(如农户),则根据其已实观的商品进销差价和额定的毛利率加以推算,其公式为:
商品销售收入=毛利÷额定毛利率
与此相适应,农村经济总费用和生产费用中应增加商品销售成本这部分,即商品进价。
饮食业收入按营业额计算(即全价)。乡村饮食业如有健全会计核算资料的,按其“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计算填报,如无会计核算资料的,则可按已获毛利数额和额定的毛利率推算取得,其公式为:
营业收入=毛利÷额定毛利率
鉴于目前农户家庭经营一般没有完整的核算资料,因此,农民家庭经营中的零星商饮业收入,也可按毛利计算,但应注意核算费用上的差异(如按毛利计算,费用中则不含商品销售成本)。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从1997年起商饮业收入改为按全价计算,但具体执行中存在不少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只按全价计算收入,没有按全价核算费用,即在总费用和生产费用中漏掉了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货价)的统计,这样就导致了收入和费用的不对应性,造成统计结果错误。因此,在进行商饮业收入统计时,如果按全价计算收入,必须按全价核算费用(即费用中包括商品进货价);如果按毛利计算收入,则不能按全价核算费用(即费用中不包括商品进货价)。
17、服务业:指为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活动的部门。
服务业收入指年内提供劳务为日常生活服务所得到的收入。如农民经营的车马店、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修理雨伞、行医、理发、做保姆等收入。
18、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库存粮食物资盘盈、出售以前产品溢价、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这里还包括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但不包括借贷性的收入。
19、总费用:指实现当年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生产费、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项。由于乡、村两级企业执行的是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如果把乡、村两级企业的费用纳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的费用中,必须对其费用开支资料进行调整后才能使用,也就是将其中的工资部分扣除。其具体步骤:先从乡村企业总费用中减去工资总额,将剩余部分及工资总额中非农村人员的工资计入收益分配统计表的“总费用”中去,将外来农民工的工资计入“外来人员带走劳务收入”中,将剩余部分加到农民经营所得中。
20、生产费用:指为实现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生产费用。如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粗(精)饲料、水电费、原材料、燃料、维修费、小型工具购置、雇请人员的开支和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生产费用时,凡利用不计收入的自产产品(原料)进行再生产时,不应作为生产费用支出,如自积自用畜禽厩肥和其他土杂肥、绿肥、青饲料,以及自采野生手工业原料等因不计算生产收入,故也不计入生产费用支出。在生产费用中还应包括产品保险费和递延资产摊销等。
这里所指的生产费用必须同生产收入一致,即获得了当年某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才能计算为当年该项收入的生产费用,包括上年预付结转应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不包括本年预付下的各项费用支出。因此,当年获得并计算过收入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计入当年该项目的生产费用;当年未获得也未计算过收人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不计入该项目的生产费用。
由于商业收入按全口径计算,所以费用中还应包括商业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即企业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货原价。该指标根据商品销售成本的发生额填列,或乡镇企业“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成本项填列。
获得种植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称为种植业生产费;获得林、牧、渔业收入所支出的生产费,称为林、牧、渔业生产费。
21、管理费用:指当年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开支。如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册凭证、书报、照明和旅差费等。但办理某项专业生产业务(如采购物资、推销产品和制种等)的差旅费分别计入有关生产费用项目,不包括在管理费用内。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组集体经营层次的“管理费用”应扣除直接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家庭经营层次的“管理费用”也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用”还应包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22、净收入:指从总收人中扣除当年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后的余额,也就是当年的生产经营收益。计算公式:
净收入=总收入-总费用。
23、投资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不含农户)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向本统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投资,当年获得的能进行分配的利润、股息等收益。具体包括投资分得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
24、农民外出劳务收入:指本村人员受雇于本村和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即收入总额扣除相对应的非生活消费方面支出后的余额)。这里主要指外出打工人员(含异地承包人)所得报酬收入。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异地办企业所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在农民家庭经营的相关产业中。对农民带资异地承包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异地承包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投入资金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家庭经营收入。
25、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指“净收入”、“投资收益”和“农民外出劳务收入”三个指标的合计数。可分配净收入总额可以在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
26、国家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当年缴纳的各种税款的实际数额。缴纳以后如有退还或减免数额,应予扣除。
27、农业税:指当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和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缴纳的税款。
28、其他税金:指农业税以外的各项税收。如耕地占用费、营业税、增值税和契税等。
29、上交国家有关部门:是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在经营纯利润额中本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交纳的部分,包括上交管理费、各特种基金等。这里不包括向乡镇集体上交的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上交的部分主要指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上交的部分。
30、外来投资分利:指外部经营单位和个人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投入到本统计调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年终实际分走的那部分利润。
31、外来人员带走劳务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中,外部人员(农民工)以雇员的身份在本企业劳动,所带走的工资收入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中雇请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费用中。
32、企业各项留利:指乡村集体企业纯利润额中的企业留利部分。包括企业用于发展生产的基金、用于职工福利事业的基金、用于教育事业的基金等。
33、乡村集体所得: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所得,以及向所属单位和农户收取的各种款项。收取的款项包括农业税附加、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以及其他款项等。
34、农业税附加:指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以农业税一定比例缴纳的专门用于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五保户供养等村级三项费用开支的款项。
35、一事一议筹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同意,当年向农民集资用于村级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道路修建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的资金。
36、农民经营所得:指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得到的收入。由于本表为乡镇级和村级共同使用的通用表式,在乡镇级填报时,是指农民在乡镇级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和其他经营形式中实际获得的收入;在村级填报时,是指农民从村组集体经营、家庭经营和村范围内其他经营形式获得的实际收入。具体说,农民经营所得等于“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扣除“国家税金”、“上交国家有关部门”、“外来投资分利”、“外来人员带来劳务收入”、“企业各项留利”、“乡村集体所得”后的余额。
37、农民从乡镇集体企业得到收入:指农民在乡镇级集体企业劳动获取的工资收入、工资性奖励收入和从乡镇集体得到的其他有关收入。本指标只在村级核算农民收入时使用,从乡镇级开始本指标数值应该空白(因从乡镇一级开始,乡镇企业的收益分配资料已经进入整体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指标体系的运行)。
38、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指农民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初次分配结束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得到的再分配收入。包括干部报酬、抚恤金、优抚金、退休金、社会性奖金(如舍己救人奖、精神文明奖、计划生育奖等)和土地征用补偿等收入。
39、农民所得总额:指农民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得到的全部实际可支配收入。在村级填报时,指“农民经营所得”、“从集体再分配得到收入”、“农民从乡镇级集体企业得到收入”三者之和;在乡镇一级填报时,指“农民经营所得”和“从集体再分配收入”两者之和。
40、从集体外获转移性收入:指农民家庭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净值。包括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农村外部亲友赠送、保险赔款、国家救济款、国家发放的残废军人补贴、土地补偿费、退耕还林补贴、种粮农民获得的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及农机补贴等。
二、农民负担情况统计
1、上交集体各种款项:指农户年内上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部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集资摊派和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交纳的款项。
2、土地承包金:指农户以承包金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包括专业或招标承包果园、鱼塘、机动地、“四荒”,按合同规定上交的承包金。
3、共同生产费用:指农户以“村级共同生产费用”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各种款项。如:水利设施维修费、灌溉和排涝费、集体林木管护费等。‘
4、建房收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的有关农民建房方面的款项。如:宅基地费等。
5、上交集体各种款项的其他款项:指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上述项目以外的款项,其中包括以罚款名义收取的款项。如:土葬时交纳的款项(墓地占用费、林木补偿费、占用林地安置补偿费等);对采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以承包费等名义交纳的费用;计划生育方面的收费。
6、一事一议筹资: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向农民收取的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
7、一事一议筹劳: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当年组织农民出工进行村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内道路、农业综合开发等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的用工数。以工日计算。已取消农村“两工”的地方填报。
8、农业生产性收费:指由政府定价、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户收取的农业生产性费用。主要包括农业灌溉水费、农业灌溉电费等。
9、农业灌溉水费:指国有水利工程水费、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水费等。
10、农业灌溉电费:指用电机为动力抽水灌溉农田,消耗电所支出的费用。包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承担的电费。
11、农业生产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农业生产性收费。如:农业科技推广费、植物保护收费,易涝地区排涝排渍费、畜禽防疫费等。
12、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为特定群体提供特殊管理服务,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证照工本费、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等。
13、农民建房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旧房翻建新房、用耕地和非耕地建房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如:耕地开垦费等。
14、外出务工经商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外出务工经商农民收取的办证工本费和其他收费。
15、农机、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收费:农机是指20马力以下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2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不包括联合收割机)。摩托车是指普通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毫升,包括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时速小于等于50公里/小时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50毫升)。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50公里/小时,具有三个车轮和驾驶室,采取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低速载货汽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70公里/小时,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农机、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收费是指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号牌、号牌架、行驶证、年检费等)、养路费,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费、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考试费、养路费等项收费。不包括载货汽车、载客汽车和微型客、货汽车的收费。
16、计划生育收费:指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农村生育户收取的办证工本费、社会抚养费和其他收费。
1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上述项目以外的收费。如:有关证照工本费(身份证、结婚证等),殡葬收费,生猪屠宰收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18、农村义务教育收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向学生收取的教育费用。不包括各种教育集资和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私立学校及高等教育学校等收取的费用。
19、一费制收费:指政府举办的农村小学、初中,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向学生收取的费用。20、代办费:指保险费、校服、体检费、课外读物费、电影费、补课费等。
21、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的其他收费:指一费制收费、代办费以外的教育收费。如:借读费等。
22、罚款: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以“罚款”名义向农户收取的款项。
23、集资摊派:指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兴办某项事业和某项建设向农户筹集、摊收的款项。如:乡村道路集资摊派、水利集资摊派、办电集资摊派、报刊摊派、保险摊派、电影摊派等款项。不包括一事一议筹资。
24、政府补贴补偿:指国家对农民的补贴、补偿款。包括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和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25、其他补贴:指上述项目以外的补贴。如:良种补贴、农机补贴、计划生育补贴、贫困学生补贴等。
26、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涉及的村数:指当年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包括只筹资、或只筹劳)的总村数。
27、一事一议筹劳以资代劳工日数:指按当地规定的工值计算的以资代劳工日数。
28、农村义务教育在校学生数:指政府举办的小学、初中在校的学生数。
29、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指农户按规定缴纳的“合作医疗”方面的款项。
30、国家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当年缴纳的各种税款的实际数额。如农业税、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利息税等。缴纳以后如有退还或减免数额,应予扣除。
三、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汇总乡镇级单位数:乡镇级单位数,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的数量,包括除县城关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工矿区以外的所有乡镇(如果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有农村经济的,也统计在本表内)。对于在大中城市的以农业为主的郊区,按建制也统计在内。汇总乡镇级单位数,是指在全部乡镇级单位中,其农村经济情况汇入到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乡镇个数。
2、汇总村民委员会数:村民委员会是指按照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农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汇总村民委员会数,是指在全部村民委员会中,其有关经济情况汇入到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村民委员会个数。
3、汇总村民小组数:指在汇总的村民委员会中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
4、汇总农户数: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汇总农户数是指参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具有明确权利、义务的家庭户数。不包括在乡村地区内的国家所有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在统计汇总农户数时,应注意只统计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不包括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所属关系的家庭户数。
5、汇总人口数:指户口在农村,并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所属关系的常住人口。即汇总农户中的农村人口。
6、集体所有农用地总面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面积,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
7、耕地: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8、园地:是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
9、草地: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10、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种植林木的面积。
11、水面:指可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12、其他:指在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之外的面积。
13、汇总劳动力数:指汇总人口中在劳动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的人口总数。在劳动年龄以外,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并能顶劳动力使用的成员,也应统计在内;在劳动年龄之内,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的,则不应统计在内。
14、从事家庭经营:指年内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本乡镇内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包括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劳动力。
15、从事第一产业:指在家庭经营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16、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内离开本乡镇到外地从业全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17、有组织输出劳动力:指通过政府或其他部门含各级劳务输出机构的组织介绍而输出的劳动力数量。不含能人带动、自发流动的外出劳动力。
18、经培训输出劳动力:是指接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并掌握了某一项专门技术的劳动力人数。
19、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在外出劳动力中,全年累计在外劳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量。
20、本县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生产经营活动在本乡镇外的所属县内进行的劳动力数量。
21、本省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县外的所属省内进行的劳动力数量。
22、本省外(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生产经营活动在本省外的其他省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力数量。
23、村组集体所有年末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结束时仍存在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值。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用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及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列为生产性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生产性固定资产。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统计
1、经营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
2009年度人才资源统计报表解释及说明
本文2025-01-28 15:07:0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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