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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案例分析

第一篇: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一、(要约的变更)1998年7月5日,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盘“以每吨800美元CIF菲律宾港口的价格出售某种谷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报后,要求中方某公司将价格降至每吨750美元。经研究,中方某公司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定价,承诺期限为8月10日”。菲律宾商人于8月8日来电报接受中方某公司的最后发盘,但此前中方某公司得知世界市场上该种谷物价格已升至每吨820美元的消息,并于8月7日发电报菲律宾商人要求撤盘,菲律宾商人认为合同已成立,中方某公司撤盘系违法行为,双方发生纠纷。

问: 1.合同是否成立?如何处理本案?

2.若菲律宾商人8月8日发出的电报于8月11日才收到,则本案结果如何?

3.若菲律宾商人8月11日做出承诺,合同效力又如何?

1、成立。中方某公司在发给菲律宾一公司要约后,在规定受要约人菲律宾一方答复的期限内,且菲方已表示承诺(即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单方面决定撤回要约,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中方应赔偿菲方。

2、我国《合同法》规定,期内承诺,期外到达,期外到达----原则上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无效----承诺无效。本案中就是属于期内承诺,期外到达的情况,但是中方于8月7日在承诺达成之前就已经及时通过菲方的承诺无效,所以合同无效力,中方行为是合法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合同法》规定,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承诺仍有效,合同成立时间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准。本案中,菲方于8月11日作出承诺,已经超出中方承诺期限为8月10日,属于逾期承诺,中方又未作出承诺有效的通知,所以合同是没有效力的。

二、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麻制品一批,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

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该商电传称“你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月后麻制品的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商再次发来电传:“你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麻制品行市看好,以高价卖给他人。问:我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1)我公司不违约

(2)合同不成立。因为第一,西欧厂商5月10日电传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的拒绝,故5月8日我方发价因被拒绝而失效。第二,5月26日该厂商的电传构成新发价,对此,我方公司未予 以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三、★200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

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C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本案中,经过推迟的要约有效期是8月30日,荷兰A商号的承诺于8月26日到达,是有效承诺,合同应于8月26日成立。我方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

四、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 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2004年3月15日,中国A公司与新加坡客户G公司签订合同: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作任何表示。

1、合同是否成立?

2、该合同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成立,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 损失。

六、解除合同案例

英国A公司从中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中国B公司应当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中国B公司违反合同,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同样是A公司从中国C公司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推迟到10月才装船。货到英国后,A公司同样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英国肉鸡市场价格在9、10、11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1、A公司能否拒收B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2、A公司能否拒收C公司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1)B公司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晚了7天,但却使这批火鸡 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使买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全部丧失。因此,B公司的违约构成了根本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撤销合同。(2)C公司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不含有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的节日消费因素。C公司虽然也延迟交货,但因此而造成的买方的损失较之B公司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要轻微很多。事后的调查证明,英国肉鸡市场的价格在9、10、11三月中并无大的变化,也就是说,C公司的违约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对于C公司的违约行为,A公司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却不能拒收货物。

七、代理法案例

1、甲在1990年至2000年4月期间A公司的业务员,在这个期间负责A公司法国部的业务工作,多次代表A公司与法国B公司洽谈业务、签订合同。2000年5月,甲从A公司辞职并设立了自己的公司。6月,甲以A公司的名义与法国B公司签订服装进口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又以A公司的名义向卖方B公司汇付了部分货款。对此,A公司一概不知。10月20日,A公司收到了卖方B公司寄来的提货单。A公司在查询后方知其中原委,于是电告法国B公司,要求取消合同,但是遭到了B公司的拒绝。A公司于是干脆放任不管,不提货也不付款。后来,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问,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B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因为长久以来,甲均是以A 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有关的业务活动中,并且他所实施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均为A公司所接受、认可,为何突然有一天A公司就改变这样的做法了呢?这显然是B公司不能接受的。就本案而言,虽然在甲和A公司之间确实已经不存在代理关系了,甲的行为实际上是“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但是B公司却没有得到相关的通知,鉴于B公司通过甲与A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业务关系,从客观上看,B公司完全有理由认为甲和A公司之间的代理授权关系仍存在。我国《合同法》规定,在表见代理情况下,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行为就有效。

2、案例2 王某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与乙公司洽谈合同。在洽谈中,乙公司得知王持有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是偷来的,但仍与王某订立了一份由甲公司以较低价格向乙公司供货的合同。案例解答:

1.该合同有效;2.如果甲公司予以追认,则该合同有效;3.如果因此给甲公司造成损失,王某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追认前,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3、案例三李某把100斤黑木耳送到张某家交给他妻子林某,并向他妻子要钱。张某的妻子说她不知道此事,而且张某已死,饭馆已由别人经营,他要这些黑木耳也没有什么用,故拒绝接受并拒绝支付黑木耳的 钱。李某认为张某的妻子应该接受这100斤黑木耳,因为这是继承的一部分内容。张某的妻子则说,张某已死,这同她没有任何关系,继承只继承财产,没听说过还要继承这些的。李某没办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妻子接受这些黑木耳,并支付黑木耳的价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委托李某在回牡丹江市时为他购买100斤黑木耳,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代理关系,张某应对李某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在李某还未完成代理之事时,张某就已经死亡,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张某的委托代理并不因为其死亡而终止,法律并未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就终止,因而委托代理关系依然存在,李某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林某承担。故人民法院最后作出判决,由张某的妻子林某接收李某所带回的100斤黑木耳,并向李某支付这100斤黑木耳的款项。

4、案例四

某时装公司产品积压,急于推销产品、周转资金,便号召每个职工都去销售时装,并宣布,凡本公司职工推销出去的时装一定按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比发给奖金。该公司女职员张某有一位朋友李某在某百货公司当业务员,张某就去找李某帮忙。

某百货公司进货都得领导批准,最近某百货公司刚进了几批时装,所以领导不会同意进货。但李某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为讨好张某,李某就用它和张某签定了一份购买某时装公司10万元时装的服装买卖合同,交给了张某。张某向领导交差后,某时装公司很高兴,按规定发给了张某一大笔奖金。不久,某时装公司按这份合同给某百货公司发去了价值10万元的时装,并通过银行托收货款。某百货公司的负责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从未授权李某购买过这批货,所以他们不能对此负责,并通知银行拒付货款。某时装公司则说,合同上盖了某百货公司的公章,怎么能说没有授权呢?某时装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合同,开支了一大笔钱,因此他们坚持合同必须履行,双方协商不成,某时装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是表见代理的问题。表见代理,本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本人,法律使之具有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本案中,李某具备有代理权的外观,李某是某百货公司的业务员,并具有某百货公司盖过章的空白合同书,足以使张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且张某并无恶意,也不知道李某并无代理权。虽然某百货公司进货都需要领导批准,但是某百货公司不能以这个内部制度来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当由被代理人即某百货公司来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5、案例

五、张某从事电脑买卖批发,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但后来张某将店面转让给李某自己改行从事服装生意,且店面一直由李某经营。甲某经常来店里购买电脑,对李某特别熟悉,以为李某就是负责人张某。2009年4月20日,甲某提出资金不足,希望赊购电脑,并出具欠条一张,价值20万元,欠条上债权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姓名同。后甲某拖欠款项,李某持欠条以张某名义起诉。

张某从事服装过程中聘请的业务员乙某去外地进口服装,期限为一年。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同时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并委托乙某去某银行存款。乙与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在银行门口碰见王某。乙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给乙。后张某持该存折至银行取钱时方知存折乃伪造,存款被王某挪用。乙某在进口服装过程中,发现A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之后,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鉴于乙某出现的问题,张某解除了与乙某的合同。甲某拖欠款项一案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李某在被代理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的名义起诉,构成了无权代理,所以首先法院可以通知张某的代理人李某,要求张某在合理期限内到庭,或者提供其受张某委托的证明,若李某不能证明此次起诉系由张某本人提起,更不能证明其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法院则课判起诉不能成立:反之,若张某追认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则起诉成立,法院可判甲某立即还款,若甲某不还款,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张某能否要求银行赔偿?详细辨明理由。

一方面虽然张某委托乙某去银行存款,两者存在委托关系,乙某有代理权,但是乙某在履行委托时,由于个人因素,把50万人民币交给该银行的义务经理王某,最终由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并非乙某亲自办理,属于转委托,而事先被代理人张某对于此事并不知情,若事后张某及时同意,则此行为效果由张某负责。张某可直接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因为王某是该银行的业务经理,隶属于该银行,同时他是在该银行柜台伪造办理的存折,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遂该银行因对其职员对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若事后张某不同意代理人乙某的行为,则乙某应对其所转托的王某的行为负责,即乙某应对张某进行赔偿,但事后,乙某可以向银行进行追偿。综上所述,银行都需要赔偿。由于王某滥用职权,数额较大,是职务侵占罪,银行事后向王某追偿

张某能否要求乙某赔偿?乙某的行为都有哪些不当?

一、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乙某是张某聘请的代理人。双方是本人代理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乙某在未得到被代理人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乙某应该对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

二、不当之处:

1、乙某不应该因为与某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就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去柜台办理。这样很容易造成欠款的损失,作为代理人,乙某不应该将这么重大的事情假托于人。

2、“当乙某发现A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的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张某作为乙某的委托人,乙某无论做出什么决定,都应与张某商量,张某的决定才是乙某行为的导向。乙某的这两个行为违反了代理人亲自履行的义务。乙某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的行为和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的行为属于转委托。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委托的人的行为负责。从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一、张某的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不强,比较有争议。这个约定应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代理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是无效的。

二、张某给乙几张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从中我们可以得到本人不应给代理人空白合同,应在合同条文中做相关规定,如在1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与本人联系才有效

三、最为代理人一定要做好亲自履行的义务。如果要委托要事先通知被代理人,金融方面的存款一定要亲力亲为。

四、本人要做好相应的措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应代理人的错误而受到损失

案例

六、某甲在乙证券公司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乙公司让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交易安全,但甲未更换的情况下出差一月,发现账户资金已经购买了股票,并已亏损5万,甲与证券公司交涉,经查,乃乙公司操作员失误所致,乙公司抗辩说甲未更改密码,应承担部分责任。期间,股票陡涨,超过购买价,甲并不再与乙公司商讨赔偿问题。六个月后,甲未出售其股票,但股价下跌,十天内跌至购入价,甲仍未售出,一个月后仍跌,至甲售出股票时已跌约150万,甲起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赔偿150万元。乙公司应该赔偿。

一、《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被代理人的义务被代理人的权利。在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迫认权。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是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足够的保护。

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代理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账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即乙为甲账户购买A股票,是在乙未根据甲的指令操作买卖股票,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代理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甲已对合同做出了不予追认的权利,那么根据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应该由代理人对这一行为承担这一规定,乙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合同法》对无权代理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规定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操作失误而做出了无权代理的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因此,不论从无权代理行为需要承担责任还是从违反合同规定方面讲,乙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们小组认为,乙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篇:案例分析

分析评估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是否符合条件。

3、案例分析

案例

1某塑料编织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2月份、2005年1月份会计报表相关数据余额如下:

2004年12月份会计报表年末余额中预付帐款120万元,原材料320万元,应付帐款580万元,预收帐款85万元;2005年1月份会计报表年初余额中预付帐款0,原材料240万元,应付帐款465万元,预收帐款0。原材料、预付帐款、应付帐款和预收帐款2005年初余额较2004年末余额分别减少80万元、120万元、115万元和85万元。

经评估分析及企业约谈说明,存在以下几个涉税问题:

① 2004年8月份购设备支付120万元,未取得发票,未作固定资帐; ② 2004年11月收受某物回公司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二份,货物废塑料,金额80万元;

③ 2004年8-12月销售给某农资公司编织袋85万元,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挂预收收款。

3、货币资金的流量变动分析

案例

2某轮胎模具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2月份会计报表年末余额中短期借款125万元,较年初增加75万元,且企业经济总量及经济指标较去年未发生相应变化。

经评估分析及企业约谈说明,并要求企业提供短期借款相关书证材料,另对提供短期借款的企业侧面了解,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涉税问题:

① 提供给轮胎模具有限公司短期借款的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轮胎模具加工,成立时间2004年8月,规模较小,存在巨额短期借贷资金可信度较低;

② 轮胎模具有限公司2004年8月职工集资45万元组建轮胎模具加工小规模企业,另将设备磨床一台30万元、存货磨坯一批45万元投放到了小规模纳税人处,作企业启动。轮胎模具有限公司帐务处理:借“现金”75万元、贷“短期借款” 75万元。轮胎模具加工企业为其加工模具,以加工费抵顶设备、存货款,双方都不开票申报纳税。

③ 设备磨床30万元8月份投放时为帐面净值,但未作帐务处理,仍提折旧至今。

(三)存货与纳税评估分析

案例3 某轻型商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005年1-6月销售收入17893.32万元,上期留抵677.47万元,销项税金3041.86万元,进项税金3964.51万元,已纳增值税50.33万元,进项税转出16.19万元,期末留抵1634.26万元。存在疑点是期末留抵税金大,是否存在商品发出而未开票申报纳税的现象。

经根据企业2005年6月份会计报表数据评估分析及企业约谈说明,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书证材料,分析结果如下:

① 上年留抵余额为677.47万元;

② 2005年6月底存货余额较年初新增5351.81万元,其中:新增材料存货(包括外购件)3190.34万元,增加留抵税额542.36万元;新增在产品存货(不含工费)892.99万元,增加留抵税额151.81元;新增产成品存货1268.48万元(其中材料动力占生产总成本比例为92.48%),增加留抵税额199.43万元;另外2005年4-6月材料存货估价入帐数980万元,减少留抵税额166.60万元;

③ 综上1-6月影响增值税留抵额因素值=677.47+542.36-166.60+151.81+199.43=1404.47万元;

④ 纳税申报期末留抵与影响增值税留抵额因素值差额229.79万元,其原因是:2005年1-6月“折扣与折价”1353.18万元,虽部分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销货折让证明单”,但皆尚未开红冲发票给购货方,却已在申报销售额中扣减,涉及销项税金230.04万元,应补增值税230.04万元。

(五)预提费用、待摊费用与纳税评估分析

1、预提费用: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

2、待摊费用:是因权责发生制而产生,指已经支出,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摊费用。

3、企业会计报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余额变动分析

① 预提费用年终是否有余额,是否有故意调节当期成本、损益的嫌疑; ② 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中是否有擅自将期间费用或不应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转入此科目处理,从而达到调节产品成本和当年损益;

③ 待摊费用与开办费,评估分析开办费是否按期推销,着重针对新开办企业而言。

4、案例分析

案例4 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纺织品与服装,为新办商贸企业,经国税批免新办商贸企业2004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5年6月对其2004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收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经对企业会计报表数据审核分析,发现下列几个疑点:

① 2004销售收入总额619.91万元,利润总额147.60万元,销售利润率为23.81%;销售利润率偏高,是否存在少结转销售成本现象;

② “待摊费用”余额为0,主要指“开办费”;

③ “固定资产” 余额为0,是否经营场所为租赁,租金是如何支付的。经企业约谈说明,排除相关疑点,并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涉税问题: ① 销售利润率偏高的主要原因是咨询服务收入141.02万元,占总收入的22.74%,且其成本费用较低;

② 2004年2月一次性支开办费5.17万元列“管理费用”,未按规定摊销;

③ 经营场所为租赁,年租金12万元,按合同规定年初支付,取得发票在2005年1月,租金列2005年1月“管理费用”

成本分配与纳税分析

① 评估分析企业是否擅自改变分配方法,调节当年盈亏

② 结合材料(商品)、产成品明细表余额、材料(商品)盘存表,评估分析企业是否有多结转成本现象。

案例5

某热合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金属材料(镍),商业流通企业。2005年10月对企业200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纳税评估。

经对企业2004会计报表数据和纳税申报表的评估分析,发现二个疑点:

① 2004销售收入10319.35万元,已纳增值税11.43万元,平均税收负担率0.11%,期末留抵30.74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偏低,且留抵税金偏大,是否存在隐瞒收入或虚列进项现象;

2004年利润总额744.43元,销售利润率0.001%;应纳税所得额19.22万元,应纳、已纳企业所得税6.34万元。销售利润率明显偏低,成本费用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列支现象。② 2004年利润总额744.43元,销售利润率0.001%;应纳税所得额19.22万元,应纳、已纳企业所得税6.34万元。销售利润率明显偏低,成本费用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列支现象。

根据企业会计报表数据及企业约谈说明资料加以评估分析: ① 增值税评估分析

A、运用存货变动测算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A)存货期末较期初减少33.30万元,影响进项税金5.66万元;(B)估价入帐材料期末较期初减少252.03万元,影响进项税金42.84万元;

(C)期初留抵0.65万元,期末留抵30.74万元;

(D)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值=(11.43+0.65-30.74-5.66+42.84)/10319.35=0.1795%.B、运用商业流通企业毛利率测算增值税税收负担率

(A)商品销售成本10196.55元,商品毛利率1.19%,毛利率较低是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B)期间费用中运费32.50元,抵扣进项税金2.45元;

(C)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值=(1.19%×17%×10319.35-2.45)/10319.35=0.179%.C、存货变动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值与商品流通企业毛利率增值税

税收负担率的测算值基本相符

② 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

销售利润率明显偏低的主要原因: A、商品镍毛利率较低;

B、期间费用较大,其中运输费全年支付32.50万元; C、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19.22元。③ 自查补税说明

发出商品40.85万元应在2004年9月份确定收入实现,却在2005年4月份确定销售,销售成本40.50万元,毛利0.35万元,税费0.02万元,应调增应税所得额0.33万元,补企业所得税0.11万元。

第三篇:案例分析

故意伤害

某镇的简中伦和侄子简永学家因放杂草在发生争执中,简中伦将简永学打成重伤,1月19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简中伦批准逮捕。当天早上11点左右,简中伦把自家地里的杂草放在简永学家的院子里,简永学的妻子聂菊看到后又将杂草扔回到简中伦家的地界上,只为一口气双方便大动干戈,在争吵过程中,简中伦用钢管殴打简永学和聂菊,致使简永学的脾破裂,弥温性腹膜炎,聂菊的右胫骨骨折。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永学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聂菊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简中伦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检察院将简中伦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不当得利

黄某与周某系生意上的伙伴,黄某误将汇给其他供应商的货款人民币15150元打入周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上。之后黄某一直找被告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但是周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返还,遂黄某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立即返还钱款。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周某为不当得利,并立即返还黄某人民币15150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基于他人遭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利。我国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于,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黄某误将15150元货款打入周某的账户,有交易信息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为据,且周某也承认收到该笔款,因此,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所得利益返还黄某。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很常见,如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等,均属于不当得利。

火灾隐患

消防大队在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金海岸宾馆所在建筑共五层,第一层至第四层为宾馆客房,只有一个疏散楼梯,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逃生绳及防烟面罩的火灾隐患。

在查封过程中,执法监督人员本着文明执法的态度,告知了该经营者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宣读了《临时查封决定书》的相关内容,执法监督员告诫该旅馆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到火灾危害性,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私自拆除封条,私自进行营业,并强调该经营者要尽早消除火灾隐患,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方可申请解除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大队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打官司讲证据

李某在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免费试用理疗床时,突然出现嘴歪、脸色苍白,不能说话,经营部老板余某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脑梗死、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心病等,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李某以自己发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为由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有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自己发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进行鉴定。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李某败诉的判决。在该案中,李某要求余某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要对损害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李某向法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和医疗费发票,只能证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和产生医疗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李某犯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安全事故

郭某是华东交通大学学生。郭某与其同学10余人购买门票后一起进入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在景区指定烧烤点进行烧烤活动期间,郭某与同学先后下到距烧烤点附10余米处的一片水域嬉水,在此过程中,郭某不慎掉入该水域一塌陷水沟内溺水身亡。郭某的父母认为,郭某的死是因为旅游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造成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等各项损失合计341659.98元。但旅游公司以事发地点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为由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郭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懂水性、不明深浅的情况下贸然下水,并最终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其自身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旅游公司在其烧烤点附近存在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水域的情况下,未设置必要的隔离和明显的安全警示,并对这一重点区域加强安全巡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旅游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0%的民事责任,即向死者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48728元。

汽车报警扰民

汪女士来电咨询称,她的私家车停在某小区内,半夜时分由于雷电原因致使汽车警报器线路故障,警报响个不停,惊扰了小区部分居民。愤怒的居民切断了警报器线路,同时还将四个轮胎扎破。汪女士咨询,小区居民扎破轮胎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律师朱方红、樊睿琦认为,汪女士的私家车警报器半夜鸣响而惊扰了小区居民的休息,属于噪音污染,侵害了小区居民的健康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由于是雷电这一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汽车警报线路故障惊扰了小区居民的休息,作为车主虽不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为了维护小区居民安宁的生活环境,在汪女士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小区居民是可以及时将该车警报线路切断,清除噪音污染源,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小区居民的合法维权界限至停止噪音产生为止。

扎破车胎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要保持冷静和克制,依法维权,别让自己为冲动买单。

邻里关系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两家左右邻居,却为一扇门的开向闹得上了法庭。法庭虽然了断了两家纠纷的是非,但两家人的心结却不能了断。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应相互理解、互相体谅矛盾发生,双方考虑问题的前提还应当以和为贵,切勿因一时之气而坏了邻里关系。

林女士住703室,卫先生住702室,两家系左右邻居。卫先生买入702室房屋进行了装修,将房屋进户门由内开式改为外开式。引起了林女士一家的不满。林女士认为,因家庭人员进出必须从卫先生门前经过,所以,702室进户门外开后严重阻碍家庭人员的正常通行及威胁到人身安全,在与卫先生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卫先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即要求卫先生将702室向外开的门变成向内开的门。

卫先生坚决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称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门一定要向外开还是向内开,认为林女士无权干涉其将门向外开。

法院认为,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卫先生房屋的门现为外开式,对林女士家庭成员通行产生不便,故林女士之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做出了卫先生应将进户门改“向外开”为“向内开”的一审判决。

擅自扩建

原告李先生向法院诉称:被告安某系原告楼上住户。2014年被告对其所购楼房进行装修,擅自将卫生间扩大,向北卧室方向移动1.2米,被告卫生间扩大部分在原告卧室正上方。被告对卫生间的改动,违反了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被告装修以后,原告的卧室有异味、渗漏,并且噪音大,影响原告使用。同时造成原告房屋租金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将卫生间恢复原状,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居住在被告安某楼下。2004年被告安某对所购楼房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被告安某将卫生间与北卧室之间的壁柜拆除,扩到卫生间范围内。2017年8月份,被告安某的卫生间漏水,造成原告李某卧室顶棚损坏,造成损失800元。法院认为:被告安某在装修楼房过程中,擅自改动楼房结构,将原壁橱所在位置扩大到卫生间范围内,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安某拆除改建的卫生间,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

商场禁止吸烟

消防部门开展火灾隐患“百日攻坚战”行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对在铜仁市金滩批发市场内吸烟的男子张某、易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行政拘留。

据介绍,金滩批发市场经营面积有2万多平方米,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针织品,还有衣帽鞋袜等可燃商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3月27日下午15时许,该区消防部门执法监督员在突击检查中,发现两男子在具有火灾危险性场所内吸烟,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并将其带回消防大队进行调查。

经调查,张某、易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碧江区消防部门依法将张某、易某送至碧江区公安分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1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高压线伤人

小虎约同学一起到某钓鱼场钓鱼。垂钓过程中,因鱼杆触到上方的30千伏高压线,致使小虎被当场电击身亡。事后,小虎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鱼池承包人钱某、供电公司赔偿孩子因触电致死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5万元。经法院调解,二被告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5.5万元。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供电公司是高压电线路的产权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无可置疑;另一被告钱某对高度危险未履行警示告知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小虎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却疏于管理照顾,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对地减轻了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侵占财产

4月15日,家住贵阳的李某去施秉县旅游,下午入住该县某酒店,次日早上8时退房。后在旅游途中发现自己钱包不见了,回忆后才想起是自己遗忘在了房间的床头柜里,钱包里有现金2000元。当李某返回酒店取钱包时,发现该房间已经被打扫过,李某找到打扫房间的服务员王某,王某拒绝承认捡到钱包。李某报警后,民警查看酒店监控视频时,发现李某离开后只有王某进入过该房间,经过审讯,王某最终才承认了是自己捡到了李某的钱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施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证销售

2012年初以来,何某军、胡某敏夫妇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在该县城关镇金北路某商店销售香烟。该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何某军夫妇无证销售各种品牌卷烟共计166.6条。涉案卷烟经鉴别检测,除20.1条属真品外,其余均属伪劣产品,价值共计66978元。至案发时止,何某军夫妇非法售出假烟获利共计2903元。案发后,违法所得现金2903元已上缴织金县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房产过户

某开发商开发的五十多户商品房和商铺在支付使用半年后,住户领取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最近有住户卖房,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时得知,该土地为划拨用地,开发商未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过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住户想卖房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因此,在本案中该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作商业开发时,开发商应依法申请变更土地用途,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该开发商的行为使住户土地使用证无法过户,住户可根据买卖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夫妻财产分割

陈某嗜酒,几乎天天喝醉。黄某因此与丈夫陈某于1998年10月开始分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0年1月离婚判决书下达,黄某对其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不服,于2月1日上诉到中级法院。2月28日,二审判决没下,黄某从电视上得知,陈某买的彩票中了15万元大奖,黄某认为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得一半,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对陈某中的15万元予以分割,这时,陈某的父亲出来说彩票大奖是他的,儿子只是代买彩票代为领奖。

法院判决认为:依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火赠与所得财产(本法第18条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中15万元奖金,可以主张分割。而陈某之父所称委托购彩票和领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委托代理关系,且奖金已由陈某领取,故陈某之父主张不能成立。

第四篇: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重庆晨报》曾报道,重庆北碚中学初二学生刘某模仿世界杯足球赛中罗纳尔多的头,给自己剃了光头,只在前后各留了一小撮头发。第二天他去上学,刚到教室,就被班主任老师叫住。老师说他头发很怪,让他把头发剪了,一周后再来上学。

随后,学校将刘某的外婆请到学校,要求她带刘某去把头上那显眼的一撮头发给剃了,等下星期头发长起来了再来上课。外婆求情说:让孩子写检查,继续上课行不行?外婆说:“让孩子带帽子上学行不行?”还是不行。

当天下午,刘某将头发剃成了彻底的光头。第二天早晨,外婆带着刘某来到学校,班主任还是不让刘某上课。当天,刘某的父亲向北碚区教委反映此事,答复是:“无论发生什么事,让孩子先上课。”次日早晨,祖孙俩满怀希望再次来到学校时,仍被告知不能上课。校方称,班上有公开课,有外校老师和领导来听课,刘某的光头有损学校形象。

结合相关的教育法规以及你所掌握的教育原理回答:学校这样做合理吗?为什么?

2、案例分析: 小张同学期中考试的语文成绩为54分。按学校要求,试卷必须经家长签阅后送交班主任。小张因成绩不及格,不敢给家长签阅,而自己拿起笔来,在试卷上签上爸爸的姓名,然后交给班主任。班主任发现后,在班上公开点名批评,指责他欺骗老师和家长,并罚他重做试题两遍。

(1)班主任的做法如何?为什么?

(2)如果你是小张的班主任,你该如何教育他?

3.阅读以下文字,并回答问题。

教学反思的过程,是教师以自己的教学过程为思考对象,对自己教学行为、教学结果进行审视和分析,从而改进自己的教学实践,并使教学实践更具合理性的过程。据此请阐述教学反思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教学反思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有哪些?

4.有个初三的学生,英语考试得了97分,本以为老师会表扬他,没想到老师却对家长说:“你儿子考了97分,是瞎猫碰上了死耗子。”另一个学生平时成绩不好,这次考了一个95分,自己也不高兴,因为有个平时成绩比他好的同学这次考了92分,老师批评这个同学时说:“某某都考了95分,你为什么不能考好?”教师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有意或无意制造了大量的自卑者。

请用教学中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学生和教师的关系等理论进行分析。

5.阅读以下文字,并回答问题。

要求根据儿童已有的发展水平确定教育内容,运用冲突的交往或围绕他们一个阶段的道德和道德推理方式,创造机会让学生接触和思考高于他们一个阶段的道德和道德推理方式,造成学生认知失衡,引导学生在寻求新的认知平衡之中不断地提高自己道德判断的发展水平。

根据这一思想确定的德育模式是什么?该模式的理论假设是什么?该模式强调实施的方法和策略是什么?

6.某中学高二(1)班主任语文教师王莉为了搞好教学工作,提高语文教学质量,平时很注意学习与提高,知识面很广,备课认真,教学态度端正,教学目的明确,积极性也很高,学生听她的课很认真。半年后,全班学生的语文成绩明显提高。但不少同学反映,上王老师的课,心理很紧张,甚至有些害怕。因为上课时不能回答王老师提出的问题,就会招来王老师的讽刺、挖苦,甚至被罚站。请运用师生关系理论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1、材料:

学生A: 学习英语语法对以后学习英语帮助很大

学生B:平面几何学的好,学习立体几何就简单了,知识之间有很大联系

学生A:不光知识这样,琴也是,会弹电子琴,钢琴也学得快

学生B:可有时候也不一样,会骑自行反而影响骑三轮车。

学生A: 有意思,很奇妙。

(1)请分析材料中两位同学谈话用到的学习原理。(10分)

(2)教师应该如何利用这一原理促进学生的学习。(15分)

2、材料:

2.尼克•胡哲天生没有四肢,并且很自卑和孤独,但在老师和父母的指导下,有了很大的成就。

问:请结合材料分析影响人身心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作用。(25分)

1、材料:

初一(2)班学生李小刚对学习毫无兴趣,成绩极差,各科考试很少及格。一次期中数学考试,他一道题也答不上来,就在试卷上写下了这样一段话:

“零分我的好朋友你在慢慢地向我靠近零分你是如此多情难道你把我当着一个无用的人不我不是一个无用的人我是人我也有一颗自尊心再见吧零分”。

数学老师阅卷时,看到这份无标点、别字连篇、字迹潦草的“答卷”后,非常生气地把李小刚叫到办公室,交给了新任班主任梁老师。梁老师问明情况后,并没有直接训斥李小刚,而是耐心地帮助李小刚在他的“杰作”上加了标点,改了错别字,重新组织了那段话:

零分,我的好朋友,你在慢慢地向我靠近。

零分,你如此多情,难道你也把我当作一个无用的人?

不,我不是一个无用的人!

我是人,我也有一颗自尊心。

再见吧,零分!

然后,梁老师让李小刚读了这段话,赞叹道:“这是诗,一首很好的诗啊!”听到这句话,李小刚感到很惊诧。

梁老师接着说:“诗贵形象,你这首诗很形象。诗言情,诗言志,从这首诗中可以看出你是个不甘心与零分为伍的人。

“这是诗?我也能写诗?”

没想到梁老师不但没有批评他,还会如此评价他,李小刚非常激动。从此,在梁老师的不断鼓励和帮助下,李小刚驱散了心中的阴霾,坚定了学习的信心,端正了学习态度。

两年后,李小刚顺利地考上了高中。

问题:

(1)梁老师成功地运用了哪一德育原则?(6分)

(2)结合材料,阐述贯彻该原则的基本要求。(12分)

2、材料: 冯聪现象

一个生下来不到一个月就口歪眼斜,听力有明显障碍,甚至左手和左脚都不能移动的孩子,18年后,不仅能说一口流利的英语,而且还能用小提琴和钢琴演奏众多的世界名曲„„他就是冯聪。

冯聪的妈妈把他抱到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向专家求助。附中的校长叫俞惠耕,跟哈佛大学的加德纳教授是好朋友。俞校长对加德纳提出的多元智能理论有所了解,认为有一定的道理,但他还不是特别的相信和理解。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认为,人的智能是多方面的,每一个人的音乐智能是天赋的,主要看它有没有被挖掘出来。当冯聪的母亲恳求他“救救我的孩子”时,俞校长把孩子收下了,并训练他拉小提琴。经过14年的训练,高度脑瘫的冯聪不但小提琴拉得好,而且考上了大学。他现在已经18岁了,是北京走读大学心理学系的学生。问题:

1.你对上述案例感觉陌生吗?

2.从一个教育工作者的角度,谈一谈你对上述案例的看法。3.你认为上述案例能给教育提供哪些启示?

1、学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是错误的。

①学校的做法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接受学校教育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随意让理了不合学生身份发型的学生刘某停课不上学是不对的。②学校的做法违反了教育的宗旨和德育的原则。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对刘某出现的问题学校和班主任不是从教育的目的出发,对刘某进行疏导,使其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行为规范,而是一味压制,在学生改正了并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以有损学校形象为由仍不让学生上学,其做法违反了疏导原则。

2、(1)班主任做法不好

他违背了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原则,在班上公开点名批评伤害了学生的自尊……

(2)①教师必须深深地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充分尊重学生,相信学生。

②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严格要求,启发诱导。

(3)应该在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前提下进行批评教育,可以私下和学生沟通,先站在学生的角度理解学生当时的心情,和学生共同商量今后碰到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和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相互信任良好的师生关系……自由发挥谈出自己的想法

3、(1)教学反思是教师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教师反思促进教师专业信念的发展、专业知识的发展、专业能力的发展、自我意识的发展。(10分)

(2)教师反思的内容包括对教学目标的反思,对教学内容的反思,对教学方式的反思,对教学评价的反思。(5分)教学反思的形式有教学日记,案例分析,听课观摩和相互交流。(5分)

4.(1)学生享有受尊重的权利。(5分)

(2)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构成授受关系。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引导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自主发展;师生关系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的关系,是朋友式的友好帮助关系;师生关系在社会道德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教师对学生的影响不仅有知识上、智力上的影响,更有思想和人格上的影响。(10分)

(3)教师管理上的专制、权威导致学生的被动和消极态度,只会制造大量的自卑者。(5分)

5.(1)认知性道德发展模式(5分)

(2)认知性道德发展模式的道德发展理论:道德判断形式反映个体道德判断水平,个体的道德判断形式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冲突的交往和生活情境最适合于促进个体道德判断力的发展;认为道德教育旨在促进道德判断的发展及其与行为的一致性,道德教育奉行发展性原则。(8分)

(3)认知性道德发展模式强调实施的方法和策略是:了解学生当前的道德判断发展水平;运用道德难题引起学生的意见分歧和认知失衡;向学生揭示比他们高一阶段的道德推理方式;引导学生在比较中自动接受比自己原有的道德推理方式更为合理的推理方式;鼓励学生把自己的道德判断付诸行动。(7分)

6.(1)师生关系是教师和学生在教育、教学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彼此所处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对待的态度。师生在教育内容上是授受关系;师生在人格上是平等关系;师生在道德上是相互促进关系。(10分)

(2)现代的师生关系倡导的是一种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的对待学生、热爱学生为基础,同时看到学生是处在半成熟的、发展中的个体,需要对他们正确的指导、严格的要求的民主型的师生关系。而王莉老师却没有认识和做到这点,她态度粗暴、专制,蛮横对待学生,造成学生心理紧张。(10分)

1、材料:

答:(1)学习迁移也称训练迁移,是指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的影响。根据是迁移的性质可以把迁移分为正迁移和负迁移。

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产生积极的影响叫正迁移,即两种学习之间相互促进。例如学习语法后对学习英语帮助很大;学习习近平面几何后对立体几何有帮助;会弹电子琴就比较好学钢琴。

一种学习对另-种学习产生消极的影响叫负迁移,也就是两种学习之间相互干扰。例如会骑自行反而影响骑三轮车。

(2)学生迁移能力的形成有赖于教学,促进迁移的有效教学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或参照书上102页)

第一,精选教材。根据同化理论,认知结构中是否有适当的起固定作用的观念可以利用,是决定新的学习与保持的重要因素。为了促进迁移,教师应选择具有广泛迁移价值的科学成果作为教材的基本内容,兼顾学科自身的性质和学生的知识水平、智力状况及年龄特征和教学的循序渐进。

第二,合理编排教学内容,促进迁移。结构化:教材内容的各构成要素具有科学的、合理的逻辑联系,能体现事物的各种内在关系。一体化:教材的各构成要素能整合为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网络化:网络化是一体化的引申,指教材各要素之间上下左右、纵横交叉联系要沟通、要突出各种基本经验的联结点、联结线,这既有助于了

解原有学习中存在的断裂带及断裂点,也有助于预测以后学习的发展带、发展点,为迁移的产生提供直接的支撑。

第三,合理安排教学程序。

1)依据学生认识事物的过程,教学安排应符合从一般到个别、从整体列细节的顺序,即渐近分化原则。

2)依据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概念之间、原理之间、知识的前后连贯与单元纵横之间应体现出内在的关系和联系。

3)依据学生学习的特点,教材组织应由浅人深,由易到难,从已知到未知。

第四,教授学习策略.提高迁移意识。教师要善于把学习方法教给学生,同时要让学生不断总结自己的学习经验,鼓励同学之间开展学习方法和经验的交流等来促进学习的迁移。

2、材料:

答:(1)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因素,概括起来有遗传、环境、学校教育及个体的主观能动性。

(2)遗传素质为人的发展提供了可能。但遗传素质仅为人的发展提供生理前提,而不能决定人的发展。尼克虽然没有手脚,但他的五官是正常的,并且具有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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