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蜗牛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

第一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

13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我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苏教师[2010]6号”文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我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院按照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并根据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定年度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学校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时,坚持 “向重点学科适当倾斜,保持各学科均衡发展”的原则。

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按省、市现行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但当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数超过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数时,学院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上报的参评人员。

三、凡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填写《南通农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请表》,只有当拟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申请被所在学科的系(部)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后,其才有可能被列入当年的评审计划。

四、凡被列入当年评审计划的人员(或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在上报评审材料前(或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前),须与学院签订正式服务承诺合同(或服务承诺协议书),否则,评审材料不上报。

五、除学院组织决定(或学院上级组织决定)外,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必须在学院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取得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服务年限分别为12年、8年、5年,否则,当事人须按少服务的工作年限缴纳违约金给学院,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年违约金数额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若取得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从取得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到其退休时的应有工作年限小于服务工作年限,则其服务工作年限到其退休时结束。

六、未尽事宜按省、市、学院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院长室。

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

编号: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承诺协议书

(2010版)

服务单位(甲方):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南通市青年东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晔

(或委托代理人)

服务人员(乙方):

身份证号码:□□□□□□□□□□□□□□□□□□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印制

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及《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服务承诺协议书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服务承诺的期限

乙方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必须在甲方服务一定的工作年限。乙方取得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服务年限分别为12年、8年、5年。

第二条 服务承诺期限内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服务承诺期限内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以甲乙双方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

第三条 服务承诺协议的变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服务承诺协议的相关内容: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的;

(2)本服务承诺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服务承诺协议的相关内容;

(3)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服务承诺协议无法完全履行的。

2.本服务承诺协议确需变更的,由甲乙双方按照规定程序签订《服务承诺协议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服务承诺协议变更的内容。

第四条服务承诺协议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服务承诺协议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服务承诺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聘用期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它有关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

(4)被依法判处管制以上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服务承诺协议,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服务承诺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服务承诺协议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服务承诺协议达成协议的。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服务承诺协议:

(1)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2)依法服兵役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服务承诺协议: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服务承诺协议的其它情形的。

第五条服务承诺协议的终止和续订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服务承诺协议即行终止:

(1)聘用服务承诺协议期满;

(2)双方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2.本服务承诺协议期满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续订服务承诺协议或签订变更协议。续订服务承诺协议或签订变更协议应当在服务承诺协议期满前30日内办理。服务承诺

协议期满,没有办理终止服务承诺协议手续也没有续签服务承诺协议或签订变更协议而存在事实聘用工作关系的,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聘用服务承诺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服务承诺协议,其间,乙方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甲方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双方的其他约定(如无其他约定,本条栏目中写“无”):

第七条违反服务承诺协议的责任

本服务承诺协议签订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1.甲方除应当继续履行本服务承诺协议外,偿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2.承担附加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及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1.乙方按少服务的工作年限缴纳违约金给甲方,正高、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年违约金数额分别为6万元、4万元、3万元;

2.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服务承诺协议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服务承诺协议发生争议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条其它事项

1.本服务承诺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没有明确规定的,由甲乙双方依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2.甲方因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和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派乙方参加培训或学习考察等而与乙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服务承诺协议书等,是本服务承诺协议的附件,与本服务承诺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服务承诺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服务承诺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XXXX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1总则

1.1为健全和完善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集团公司本着“按需设岗、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合理管理”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并聘任各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3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

2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2.1工程系列:正、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2.2经济系列:正、副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2.3会计系列:正、副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2.4统计系列:正、副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2.5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

2.6图书档案系列:正、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

2.7外语翻译系列:正、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翻译员。

2.8政工系列:正、副高级政工师;政工师;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2.9职教系列:高级讲师;讲师;助教。

3资格评审和岗位聘任原则

3.1资格评审原则:

3.1.1按条件评审的原则;

3.1.2重业绩、重贡献、重能力的原则;

3.1.3公开、公平、公正、员工公认的原则;

3.1.4评聘分开、资格不与待遇挂钩的原则。

3.2岗位设置与聘任原则:

3.2.1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原则;

3.2.2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

3.2.3岗位聘任与有关待遇挂钩的原则;

3.2.4专业技术职务相近聘任的原则;

3.2.5考核与聘任相结合的原则。

4资格评审

4.1资格评审权限:

4.1.1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副高级、各系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权;对于正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工程系列和非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由上级统一组织。

4.1.2国家已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职称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系列和职务档次,一律参加国家统一考试。正、副高级职称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再申报上级评审,中级、初级职称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再集团公司评审。

4.1.3对于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由集团公司组织评审或考核定职。

4.2机构及职责:

4.2.1集团公司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推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系列正、副高级、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和推荐。

4.2.2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15人以上的奇数组成,其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占4/5。

4.2.3集团公司建立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库并报上级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

4.2.3.1委员库入库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倍。

4.2.3.2入库人员要从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中筛选,择优收录,并不断调整充实。

4.2.3.3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从委员库中随机选择,同时外聘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1/3。

4.2.3.4原则上每次评审委员会应轮换1/3的委员。

4.3评审条件:

4.3.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对于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制,不再进行评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其1年见习期内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鉴定。考核合格后,大专毕业,见习期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对于取得党校学历人员,除政工外其他各专业该学历不予认可。

集团公司鼓励大专、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人技师评聘。

4.3.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博士学位毕业后,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且任“助师”级职务2年以上,双学士且任“助师”级职务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助师”级职务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且任“助师”级职务5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任“助师”级职务6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为中级职务。

4.3.3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博士学位且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且任中级职务4年以上,双学士或大学本科毕业且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任中级职务6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任中级职务8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为高级职务。

4.3.4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获得博士学位且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且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双学士或大学本科毕业且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任副高级职务6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聘为正高级职务。

4.3.5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4.3.5.1在重要或关键岗位上工作,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自然科学和发明奖二等以上奖励或省(部)、上级级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获得2项省(部)、上级级二等及以上奖励或1项二等并获得多项省(部)、上级级三等奖的主要贡

献者;

4.3.5.2主持上级级及以上级别的重点科研、科技攻关项目,或主持上级级及以上级别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并取得显著成绩;

4.3.5.3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的研究、设计以及应用推广中,取得显著成绩,经上级及以上部门鉴定,在理论上有创新,或在技术上有突破,或开辟了新的技术领域,对推动本专业理论的发展或技术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4.3.5.4至少有2篇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者或出版的“专著”排名1-2名者;;

4.3.5.5运用现代科学方法,显著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对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起到了重大作用;

4.3.5.6是本学科或本专业的科技带头人,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难题。

4.3.6破格申报非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具备上级规定的条件。

4.3.7具备正常条件的参评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算机和职称外语考试必须符合上级要求的条件。

4.4评审程序:

4.4.1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由个人提供资料,向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公示其量化评审条件,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向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提交有关评审材料,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4.4.2评审通过的,经集团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一律在所在单位公示3天。

4.4.3公示期满后,如有问题反映的,应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取消评审结果。

4.4.4副高级及以上资格的公示结束后,须将评审情况及公示结果报上级职称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核。

4.5符合申报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图书档案及外语翻译系列的副高级及以上资格的人员,经集团公司领导小组审核后,推荐上报上级职称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批。

4.6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通过后,由集团公司下发通知,并发放由上级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

5附则

5.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2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无锡市中医院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称管理制度,使专业技术职务真正成为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根据《无锡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要求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包括卫生系列和旁系列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包含岗位设置、评审管理、资格管理、聘任程序、聘任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由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院长担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按上级规定,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合理设置岗位,审核评审材料。2.根据市、局职称工作意见,布置本院职称工作。

3.负责本院高、中、初职称报评、报评人员资格审查和执业资格等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

4.做好聘任工作,负责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审核科主任对科内人员的聘任决定。

第五条 医院成立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每二年调整一次。医院专家委员会成员为当然评委会成员。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明确并合理分解单位职能、逐层定编定员、兼顾本单位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高、中、初结构比例,明确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技术职务档次,力求结构合理系列配置,职责分明。

第七条 设岗原则

岗位设置的原则是以事定岗、因事设岗、岗职对应,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岗应按如下基本原则进行:

1.最低岗位原则: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人员就能满足需要的,不设较高职务的岗位。

2.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3.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

4.最佳组织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5.最多限额原则:要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管理办法)设岗,最多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结构比例。

第八条 设岗步骤

1.对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任务进行职能分解、分类、归并,以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应该承担的工作为单位划分岗位任务范围。

2.根据岗位工作的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岗位的系列和档次。

3.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等,制定岗位工作规范,做到责、权、利统一。

4.根据单位医疗业务任务增减,在总额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岗位进行增减微调。第九条 岗位设置

各类各级岗位的设置,将按照上级有关设岗的要求,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而定。并坚持向重点科室,向发展快科室倾斜的原则。

1.正高级岗位设置:临床医疗专业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按病床设置在15张以上的计算)可设正高岗位,规模较大的科室(核编人员数超过16个)可增设1—2个正高岗位,药剂医技部门人员核编人数超过16个时可设1个正高岗位;护理专业待医院核编病床达400张时设一个正高岗位,管理部门及其他系列编制以每满16个设1个正高岗位。

2.副高级岗位设置:医药护技各专业科室(包括二级科室)均可设1个副高级岗位,病床超过15张的可增设一个副高级岗位,科室卫技人员核编人数超过16个的科室增加1—3个副高级岗位。管理部门副高岗位的设置以正高岗位为基准,不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政工系列岗位设置按卫生局政工岗位设置意见执行。其他系列的高级岗位设置根据上级的要求和规定进行。

3.中初级岗位设置:医、药、护、技、管理和其他系列专业均可设中级岗位,但岗数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结构比例,重点专科可适当增加中级岗位的设置。护理专业原则上每个病区、手术科、急诊科、供应室、门诊部、护理部、营养室可设置1个中级岗位。对病床规模超过40张的病区可增设一个岗位。各专业系列的初级岗位根据编制而定。

4.设立过渡岗:在高级岗位中设立过渡岗,占高级职务岗位数,并控制在高级岗位数的10%以内,用于解决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选拔、引进人才或转业军官等政策性安置或调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对在管理岗位上任职(护士长以上)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行政职务者,或接近退休年龄人员(不超过三年)可按过渡岗聘任。

第十条 岗位设置步骤由职称办公室提出医院总体设岗设想,广泛听取意见,经院部讨论后确定。各科室部门如岗位数及结构要做变动,需向职称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职称办公室提交院部讨论决定。但岗位变动时要考虑到结构及安排的合理性。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权威性组织机构,其职能是依据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职称规定条例等文件,评议、审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对申报晋升中、高级职称人员进行测评和实际工作能力考核。

第十二条 评委会成员的产生及调整,要充分体现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年轻化的原则。

第十三条 评委会活动实行申报制度,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评审工作以国家、省、市职称评审的有关条例与标准和被评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通过面试、能力考核、理论考试和广泛评议等形式,对被评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委会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民主评议原则:评审活动要坚持民主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注重实绩的原则:评审活动要注重对被评人的工作实绩的考核,让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脱颖而出。

4.保密原则:参加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应绝对保守评委会对被评人的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外界泄漏评审内容。

5.回避原则:在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务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五条 评委会评审工作程序 1.专业组评议:评委会可成立3人以上的专业评审组,根据任职条件和被评人递交的材料,对被评人进行业绩评估,必要时,可组织面试(破格人员必须面试),并写出初评意见。不通过的对象要说明原因。

2.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对申报材料和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全面的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明确肯定和否定的直接原因,然后形成评议纪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等于或超过到会的执行委员数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结果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

评委会每年活动一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当年不复议。

3.评审结果报批。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应在十天内将评审结果以公文形式报告相应的职称办。内容包括评审时间、地点、被评人员情况、评委参加情况、评审形式、评审结果、通过人员名单及未通过人员的原因等。

第五章 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专业技能水平的标志,也是专技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首要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由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六章 聘任程序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箩筐的聘任采用院科二级聘用的办法进行:

1.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专技职称聘任由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提出聘任的初步意见,交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由院长聘任,院级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2.其它专技人员的聘任在医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在所在科内进行,由各科室主任(包括科室负责人)及护理部主任提出聘任的初步意见,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科主任和护理部主任聘任。

3.行政管理人员的专技职称聘任,由机关民主测评小组组织进行述职测评,各科科长提出初聘意见,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由科长聘任科员。

第十九条 各科室成立聘任民主管理小组,人员不少于三人,由科主任担任组长,人员较少的科室可邀请所在支部委员参加。民主管理小组职责:

1.审核应聘人员是否具备应聘资格及履职条件。2.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述职、群众测评、考核汇总。

3.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审议科主任提出聘任名单,报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聘任按个人申请、科内述职、群众测评、综合考核的程序进行。首先个人按有关要求提出择岗申请,填写择岗申请表,择岗申请可以是平聘、高聘、低聘,也可以转岗,申请高聘人员要符合有关高聘人员的履职条件。担任行政职务人员的择岗申请表递交给职称工作办公室,其它人员交科室民主管理小组。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组织个人述职和群众测评,个人述职应突出任期内(近二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个人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主要成绩、医德医风,群众测评采用无记名互相打分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聘任根据设定的岗位数,按照综合考评成绩,以得分高低决定聘任次序。综合考评成绩按群众测评占30分,量化考核成绩占70分比例统计。

第二十三条 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将综合考核得分排名情况及经审议的科主任聘任意见上报医院职称办公室,经审核后再由科主任聘任。

第七章 聘任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是事业单位与专技人员在确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明确任用岗位责、权、利的组织行为。

第二十五条 聘任原则:医院根据岗位设置进行聘任,竞争上岗。聘任工作一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二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专技人员可以应聘、拒聘、辞聘。聘任合同(除各级职称的首聘)期限二年,跨越二个整,对隔获得高一级任职资格人员,如科内有岗位,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试聘用,如无岗位则需等已聘任人员聘期满后再竞争上岗。

第二十六条 聘任要求:

1.聘任上岗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对高聘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履职条件及通过规定的程序。

2.聘任正高级岗位的人员必须是学科带头人和科室主任(包括医院专家委员会成员),聘任副高级岗位的人员必须是本科室某一学科或学组的带头人,中初级岗位人员的聘任按照有关履职要求进行。

3.考核综合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分数。4.聘期内必须符合规定的履职要求。第二十七条 对重点科室、重点专科选拔、引进人才或转业军官等政策性安置或调动的高级转业技术职务聘任,如无岗位者可暂按过渡岗聘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管理岗位上担任职务,因年龄关系不再担任行政职务者(护士长以上)或对接近退休年龄(不超过三年)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按过渡岗位聘任。

第二十九条 医院将制定各级专技岗位职责和履历要求,加强对上岗人员的考核,考核采用月度考核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成绩是聘任的主要依据。

考核内容及分值分别是:学历5分;任职年限6分;行政职务5分;奖励情况5分;医疗行为8分;工作实绩65分;出勤情况6分。

第三十条 各级专技人员聘期内履职基本要求,除考核成绩必须合格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低聘:

1.综合考核一次不合格;

2.工作不负责任,任期内发生二次严重差错或一次事故; 3.违反职业道德,任期内受到二次待聘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聘任管理实行任职资格复审制。专制人员在聘期满前一月,应在个人做好任职情况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任职资格复审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任职资格复审按照个人述职,群众(科室)测评和专家评议的程序进行,通过综合评分,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提出任职资格复审申请同时,需提出下一轮聘任的择岗申请,凡已聘任人员或虽具备任职资格但在上任聘期中低聘,均可提出竞争上岗申请,然后按资格复审中得分情况择优聘用。

第三十四条 专技职务低职高聘制度。对于临床业务科室技术骨干,德才兼备,并在群众中有良好基础的未具备任职资格但专业水平已达到相应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实行低职高聘。

第三十五条 低职高聘对象为无规定学历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或职龄未到者,低职高聘条件如下:

1.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考试合格; 2.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并为二级学科以上的负责人; 3.有突出的专业技术水平,为院内普遍公认; 4.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为病人所称颂;

5.有规定的论文发表(中级市级以上2篇;高级省级以上三篇); 6.本科岗位设置及工作需要; 7.任期内有二次考核优秀;

8.有市级以上获奖科研项目或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取得突出成绩(至少二项以上)。申报中级职称需具备上述1—7项条件,申报高级职称必须同时具备上述1—8条件方可申报。第三十六条 低职高聘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向人事科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经院部审定资格后组织参加市统一职称晋升考试。3.向医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述职。

4.接受医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论文答辩。5.经医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向院长提名推荐。

6.根据医院职称评审委员的推荐;报市卫生局审核,由院长聘任。第三十七条 低职高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所聘职务仅限于院内聘期内有效。聘期二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续聘或平聘。

第三十八条 高职低聘人员工资待遇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进行,对在此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已被聘任相应职称人员,实行档案工资和岗位工资并存制,即工资待遇及正常工资晋级均按所聘技术职务兑现,原工资待遇及正常工资晋级作档案工资保留并作为工作调动和计算退休费的基数;对在此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或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按新人对待,即按所聘职务岗位兑现工资,并作为工资调动计算退休费等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及职龄计算随所聘岗位而定,实行一岗一薪,移岗移薪。

第四十条 在聘人员可按其聘任的职称在条件符合时申请晋升和聘任高一级职称。第四十一条 聘任的任何一方需在聘期内解除聘约(试用期、违法追究刑责责任的除外),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岗位设置中涉及到的病床数应与使用率挂钩,计算口径为开设病床数乘以使用率得出的实际病床数。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后,原签订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由院部重新按岗聘任。

(九)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做好第二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卫技人员的竞争意识、创优意识、风险意识,增强卫技人员的使命感、危机感,敬业爱岗、奋发向上的精神,现对六届二次职代会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文作如下补充说明:

1.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九条:床位规模,根据《无锡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原办法中“按病床设置在15张以上的计算”改为“按病床设置在20张以上的计算”。

2.第七章:聘任管理,第二十六条:中级岗位的聘任按照市职称办及国家卫生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必须具备以下聘任要求:

(1)全国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

(2)职称外语考试合格(1981年6月底前从事中医、中药工作,现仍在该岗位工作人员,可古典医籍考核合格),其它人员均须国家或省外语考试合格;

(3)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4)公共必修课考试合格;

(5)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合格;(6)任职期内在市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

(7)技术操作能力考核合格(具体要求见中医人[2002]10号文);

(8)科室医、药、护、技人员中技术骨干。其中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毕业十年、大专六年、本科五年以上助师资格工作经历。

(9)量化考核成绩优良。

3.以考代评人员择岗竞聘,必须符合上述1-8条,任职资格复审人员竞岗续聘,必须符合上述7-9条。

第四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我校教师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甘李学校,以下简称“我校”,在职在编教师。第三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以下简称评聘,实行“评聘合一”,即按照本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评聘条件,根据岗位和教师实际情况,开展评聘工作,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按省有关规定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为,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甘李学校评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须经学校教师大会,教师出席人数不少于全体教师的90%,下同,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方可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备案后,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可提出调整实施办法,调整内容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并获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教师表决同意后,报本级教育部门备案。学校根据教育部门的备案意见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依据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评聘方案,组织开展评聘。

第六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学校将空缺职务,岗位,统筹用于本校教师评聘和人才引进。学校人才引进按照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第二章 评聘条件

第七条 学校在不低于《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体评聘标准和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学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以及五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学历资历标准。

我校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按照《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参照《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考核量化标准》 ,竞争评聘。

第三章 评聘方式

第八条 学校依据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程序自主开展人才评价。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数和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实现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学校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学校优先妥善安排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教师。此类教师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聘任条件的,可以不经评聘委员会评聘,由学校直接聘任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此后,学校空缺岗位的使用按照本评聘实施办法中评聘程序进行。

按照我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学历资历对应表规定的条件,教师在改革前获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等级,高于改革后评聘条件规定可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等级,的,保留其改革前聘任的层级,等级,不变。教师,不含正高级、高级,首次进入市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时,学校对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学历资历对应表》,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本级教育部门核定的本校专业技术岗位数及结构比例,分别设置小学和初中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及结构比例,分开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采取学校、学生、评聘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测评、问卷调查、综合评议等评价方式,对教师的能力、业绩及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章 评聘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公布评聘方案,明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数量及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程序安排、时间进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相应层级,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教师,自行向学校提出申报,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评聘工作之前,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第十六条 评聘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情况在本单位进行评前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符合评聘条件的申报人员,学校在其所在的学科组、年级组组织测评,参加测评人员不得少于学科组、年级组教师总数的80%,学校对申报人员所任教的学生组织

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学校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由学校组织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如需调整名单的,按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未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或公示期满后提交的,学校可不予受理。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申报评聘的教师须客观、如实填报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教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评聘,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评聘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违反相关纪律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领导、管理人员有指定评聘委员会或监督委员会委员、操纵或施加影响评聘结果等情形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依规查处,经查实的,予以取消评聘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前公示及评后公示期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须提交具名书面说明材料。属校内评聘的,向监督委员会提交。未具名或书面说明材料与公示情况不相关的,监督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评前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并在评聘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情况作为委员投票的参考。

第三十八条 校内评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核实,核实情况反馈有异议的人士、书面提交评聘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获得简单多数的处理意见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拟聘人选如需调整的,调整情况同步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宜,按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本级教育部门出具备案意见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

浙大发人〔2008〕49号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照国家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原则

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强调“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对申报或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学术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等进行全面把握和综合评价。各学部、学院和单位应对照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完善教授、研究员(不专门注明的均系科学研究系列,下同)、副教授、副研究员的任职条件,逐步增加教授、研究员职务海外专家送审的比重,完善职务评聘的专家保荐制度,不断推进我校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2.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依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规划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结构比例,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尤其是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学校各项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精干高效,逐步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队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1.学校设臵教师、科学研究、卫生技术、高教管理研究、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系列高级职务。

2.各学部、学院应根据建设一流大学的目标和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明确教师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校内晋升和海内外招聘的比例和要求,校外招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学院完成的教学科研任务、重大项目和高水平成果、高级职务岗位需求、高级职务结构比例,以及申报人员的业绩、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各学部(学院)教师高级职务的晋升名额。海外人员应聘教授、研究员,不占所在学部当年的晋升名额;其他应聘人员与在职申报人员一起核定晋升名额。3.从事国防科技涉密项目的研究人员和从事艺术、工业设计、建筑美术设计等工作的人员,根据申报者的工作业绩、同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单独核定高级职务晋升名额。

4.根据各附属医院和校医院卫生技术队伍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各医院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结构比例、申报人员的业绩条件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各医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晋升名额。

5.根据其他各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需要和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职务结构控制比例、申报人员的业绩条件等情况,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确定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晋升名额。

6.管理人员晋升高教管理副研究员,校部机关与学院机关、直属单位、独立学院之间合理设臵一定的比例,确保学院机关、直属单位、独立学院管理人员的晋升数量。

7.对于讲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由各学院(单位)根据申报者的学历、资历以及任职条件等情况,报学校核准后择优评聘,学校不再具体下达晋升名额。

第三章 任职资格

1.对于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应加强对申报或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学术技能、工作实绩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未聘岗和考核不合格(不称职)的,或受过处分并在处分期限内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教师申报教授、副教授职务,还应考核其教学态度、教学质量以及所担任的本科生导师(班主任)等工作。对于教学质量或导师(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或出现教学事故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2.申报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对公共外语和公共体育等少数学科以及1958年以前出生的教师可适当放宽为具有硕士学位。

申报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应满足学校规定的学历要求。个别业绩突出,确需学历破格的,学历破格仅限于低于学校规定的该职务系列合格学历的一个层次。

3.本科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合格学历的,在职取得本科学历后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本科学历满3年,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本科学历满2年。4.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务应通过学校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详见附件11。此外,申报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取得青年教师岗位培训课程考核合格成绩,1966年及以后出生的还应取得普通话测试三级甲等及以上等级证书。

5.对于出国访问、进修、合作科研人员,在首次批准的期限内允许参加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在批准时间(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内回国的,从回国报到之日起予以聘任;逾期回国的,应重新参加学校的职务评审。

6.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职务的教师(不包括公共体育课与思政类教师),应至少有连续3个月及以上在国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从2010年起,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职务者,应至少有连续6个月及以上在国外同一所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学习的经历。

7.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国际会议;鼓励青年教师参加交叉课程的进修学习,积极开展学科间的交叉研究。申报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教师,要求具有交叉学习进修的经历;从2010年起,申报教授或研究员职务的,应完成交叉学习规定的课程。

8.除引进人才外,教师申报教授或副教授职务,须拥有2年及以上兼职辅导员或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工作经历。

9.学校在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评聘中实行专家保荐制度,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衡量其学术(技术)水平或需要超常规晋升的人选进行担保推荐。国内外引进人才晋升教师高级职务须有两位及以上具有保荐资格专家的担保推荐。

保荐专家为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求是特聘教授、浙江省特级专家、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岗位聘任等级9级及以上的教授或研究员。

具有保荐资格的专家每年只能保荐1人。学校将根据每年职务评聘和海外人员直聘教授的专家保荐情况,建立专家保荐档案数据库,对专家保荐工作进行跟踪管理,并以一定方式公布。对上一所保荐的被保荐人未能通过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评审的,学校将暂停其一年的保荐资格。

10.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晋升,实行有限次数晋升制度。第二次申报晋升教授、研究员,应在第一次申报后取得以下其中之一项业绩:(1)项目方面:作为项目主持人,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中的子课题;“973计划”一级项目中的子课题;“863计划”的目标导向课题,或重点、重大项目中的子课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类重大项目。

(2)论文方面:自然科学类申报人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TOP期刊上发表SCI收录论文;社会学科类、人文学科类申报人员需发表本学科SSCI、AHC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权威期刊论文(第一作者)。

(3)教材方面:主编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1本,个人撰写20万字及以上。(4)成果方面:获得省部级二等成果奖励(前2名)、省部级一等及以上成果奖励(前3名)。

(5)为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次申报晋升教师高级职务没有通过的人员,如取得突出成果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经校职称领导小组同意后,允许第三次保荐申报晋升教师高级职务。突出成果是指取得国家级成果奖励(前2名),或自然科学类申报教授在SCIENCE、NATURE等刊物上发表高水平文章(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社会学科类申报教授发表多篇本学科SSCI收录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人文学科类申报教授发表多篇权威期刊论文(第一作者)。

11.除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职务评审实行隔年申报制度。第二次申报,需要取得新的研究成果或发表高水平的论文。其中第二次起申报晋升主任医师职务,应在解决复杂疑难病症或新诊断技术、新治疗方法上取得新的突破,或取得新的研究成果、医疗技术发明专利或发表高水平的SCI收录论文。

12.以临床工作为主的医院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先评聘卫生技术系列中、高级职务。因岗位需要且符合相应教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者,可再申报同级教师高级职务。

13.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的医院编制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评聘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务。其中具有临床专业博士学位且又具有一定临床工作经历者,如因岗位需要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临床医疗工作量必须达到同类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晋升要求。

14.从2008年9月起,不再受理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委托职务评审的申请;从2009年1月起,经学校批准出站后留作师资的博士后(含师资博士后,下同)研究人员,应出站办理报到手续后再参加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正常评审。

第四章 任职条件

一、晋升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

1.教师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应逐步向世界一流大学的教师水平靠近。各学部、学院应根据各学科协调发展的需要,在各学科现有教授和副教授的学术产出统计分析基础上,按照新聘任的教师高级职务“应达到所在学科教授和副教授中上水平”的原则,制定好各学院(学科)的教授、副教授任职的必要条件。

2.各学院应参照教授和副教授任职条件的要求,制定出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申报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教学工作量不做要求,但各学院应根据各学科具体情况增加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要求。

3.对于晋升教授和研究员,还应提出达到本学科高影响因子和高被引频次期刊的论文篇数或达到本学科SCI影响因子总量的门槛要求。各学院、学科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经学校审核后公布执行。

4.应用推广(农业推广)高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由有关部门制订。申报应用推广高级职务的人员,必须是全职从事应用推广工作的应用推广类教师;申报农业推广高级职务的,必须是现代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专职教师。

二、晋升其他系列中、高级职务

1.学校调整制定卫生技术、高教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系列的高级职务评审条件,见附件1-9;各系列中级职务任职条件,见附件10。

2.科研辅助岗位人员晋升高级职务,其学术技能和业绩条件要求参照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条件,资格审查按实验技术系列要求进行,并纳入各学院高级职务的评聘。

3.卫生技术、高教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资档案、出版技术、会计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高级职务评聘不实行任职年限破格政策。

第五章 考核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一步强调质量导向,定性描述,综合评价。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人员,应认真填写业绩统计表,对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或主要学术成就,进行客观的描述或评价(100字以内);各学院要认真填写申报者的业绩、国内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以及社会服务工作(100字以内)。

2.晋升高级职务材料(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9月底。申报晋升教师或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人员,重点考核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工作实绩;申报晋升其他系列高级职务的人员,统计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材料。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

3.高级职务评聘主要统计标志性成果和高水平论文,突出SCI、SSCI&AHCI等高水平论文的发表数量。评聘教师和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突出考核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包括高影响因子或高引用次数论文、高水平的代表作以及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等。

4.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中、高级职务的评聘,统计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数,其中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应达到各职务系列任职条件规定论文篇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2005年10月及以后投稿的论文只统计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2005年9月底以前投稿的论文统计第一、二作者。

从2009年起论文统计作如下调整:

(1)申报晋升教师、科学研究及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统计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卫生技术系列,作为通讯作者发表的国内一级及以下刊物的论文不作统计)。申报正高级职务,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少于晋升正高级职务任职条件中最低论文要求的60%;申报副高级职务,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不少于晋升副高级职务任职条件中最低论文要求的80%。

(2)申报晋升教师、科学研究及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一篇论文中有多个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原则上只计算第一序位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影响力特别大的高水平论文,由学校职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3)申报晋升教师、科学研究及卫生技术以外各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不统计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

5.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对浙江大学为非第一作者单位的论文统计,作如下调整:(1)由对方资助的公派或因私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访问、合作科研期间,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教师晋升职务的业绩;

(2)国内毕业博士或出站博士后,进校前已投稿,进校后正式发表的论文,可以列入教师晋升职务的业绩。

6.申报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会议论文将不再统计在申报业绩之内。7.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评价教师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多数同行专家对“是否达到同行专家所在学科教授水平”一栏评价为“略有欠缺”和“差距较大”者,学院可不予推荐当年教授或研究员职务的评聘。

8.从2009年起评聘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应参加全国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务,还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临床教学规范考试。资格考试和临床教学规范考试合格成绩三年有效,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未达到学校确定的合格分数线者当年不予晋升。

第六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1.教师高级职务评审机构及职责作如下调整:

(1)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部组建,报学校备案。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评审权和高级职务的推荐权;

(2)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或承担教师职务评审的相应机构)成员,由本学部内的专家和该学部以外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本学部内的专家,由学部提出建议名单,学校审定;学部外专家由学校指定。学部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具有教师及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的评审权,其中教授、研究员需报学校审批;

(3)学校职称领导小组为学校教师高级职务的审批机构。

2.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及其职责仍按浙大发人[2005]50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评聘程序

1.本校申报者向所在学院提出晋升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申请。申请人在提交业绩材料时,应对照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根据《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党委发[2004]27号)第五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各学院(单位)晋升职务业绩审查小组应对申请人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对教学、科研成果进行归类统计。各学院(单位)应将审核后的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业绩材料以及任职条件统计表在学院(单位)内张榜或上网公示,接受公开监督。

3.各学院(单位)应切实认真地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及业绩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如发现疑问应及时向人事处反映。学校对审查随意或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校内通报批评,或给予其他处理、处分。

4.申报或应聘教师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在学院(单位)规定的范围内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意投票。民意投票结果不公布,作为初选送审和学院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参考。民意投票结果应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申报或应聘教授、研究员的,应在学院全体教授、研究员(规模较大、教授人数较多的学院可在一级学科全体教授、研究员)范围内作述职报告,重点介绍代表本人学术水平和贡献的突出成就,对学院发展、学科及学术梯队建设所作的贡献以及受聘后的工作目标、打算。经与会人员无记名投票,多数人同意后方可送审。

5.申报或应聘教授、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及其他系列正高级职务的,由学校人事处统一送5位国内外同行专家评审。送审材料包括①代表性论文著作,②工作业绩清单,主要反映申报者学习工作简历、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特别是学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

第一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 13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
点击下载
分享:
最新文档
热门文章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客服
    • 微信客服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