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勘误(含5篇)

第一篇:《法律逻辑学》勘误
《法律逻辑学》勘误
(雍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初版,2007年2月第6次印刷)
页码行数错误正确
12011(2)选言命题的负命题,亦称负选言命题(2)选言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式
12012它断定了某个选言命题是假的选言命题的负命题,亦称负选言命题。它断定了某个选言命题是假的1928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概念中项在大、小前提中必须是全同概念
19210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不同相同的概念如果中项在两个前提中不同全同概念
199倒3P——MS——M
199倒4M——SM——P
200倒12264256
200倒264256
3543离题刀里离题万里
35411当司法机关到被告人家里没收脏物时当司法机关到被告人家里没收赃物时
37210第二期第二学期
372倒13被害人被劝人
374倒5但此契约应视为无改但此契约应视为无效
第二篇:法律逻辑学(全)
法律逻辑学讲义(一、二)主讲教师
行政法学院法律逻辑学教研室 金承光
Tel:023-65383237;*** E-mail:jinchengguang@swupl.edu.cn
第一讲 引 论
——关于逻辑学的若干问题
一、逻辑、思维及其他
1.“逻辑”(logic)一词的由来及语义诠释
汉语中的“逻辑”一词,系古希腊文λογοζ(逻各斯)经拉丁文 logos 转化而来的音译。严复在翻译英国逻辑学家J.S.Mill的“Logical System : Induction and Deduction”一书(严复译为《穆勒名学》)时,首次将英语的 logic 音译为“逻辑”。
此前,中国本土没有“逻辑”这一术语。而采用“名理探”、“论理学”、“理则学”、“名学”、“辩学”等名称来指称西方所说的“ logic ”。“逻辑”在现代汉语中具有不同含义:
(1)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即客观规律。(2)指主观思维的规律性,即思维规律。
(3)指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方法、立场等等。(贬义)
(4)指研究推理、论证以及思维方法、论辩技巧的科学,即关于思维的一门科学——逻辑学。
2.思维及其类型
2.1.思维(thinking)的界定
(1)狭义的思维:即逻辑思维,就是指人的思维活动的过程。
(2)广义的思维:即思维主体(人、灵长类动物、智能机器)运用符号系统、遵循相应的程序,对思维客体(物(有形物和无形物))的反映(动态的思维,即思考“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及其结果(静态的思维,即思想)。2.2.思维的类型概说(1)传统的思维二分法 抽象思维(逻辑思维):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
形象思维(直觉思维):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形象、联想和想象等思维形式反映客观现实的过程。
(2)钱学森的思维三分法
(钱学森主编《关于思维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思维:抽象思维(逻辑思维),形象思维(直觉思维),灵感思维(顿悟思维)(3)新的思维二分法 逻辑思维:即抽象思维。非逻辑思维:除逻辑思维之外各种思维方式的总称。如形象思维、灵感思维、前逻辑思维(原始思维)、反逻辑思维等等。3.思维与语言的关系
语言是思维的载体(物质外壳)
思维是语言的实质内容 4.逻辑学的来龙去脉
4.1.逻辑学的起源(三大发源地)
(1)古希腊Aristotle(亚里士多德,384-322BC)的古典演绎逻辑; “逻辑学之父”,《工具论》(2)古印度的因明学说;
在古梵文中,因:推理、论证;明:学说(3)古代中国战国先秦时期的名辩学说。名家、法家、儒家、墨家(《墨经》)等
如邓析子的“两可”之说;公孙龙子的“白马非马”论 4.2.逻辑学的发展
(1)F.Bacon(培根,1561-1626)及J.S.Mill(弥尔,1806-1873)的古典归纳逻辑学说; 培根的《新工具》,弥尔的《逻辑体系》
(2)G.Leibnitz(莱布尼茨,1646-1716)开辟了数理逻辑(现代逻辑)的道路;
莱布尼茨将数学的方法引入逻辑领域,提出创制数理逻辑,将形式逻辑符号化,从而能对人的思维进行运算和推理。
(3)I.Kant(康德,1724-1804)和G.Hegel(黑格尔, 1770-1831)等人的辩证逻辑研究。4.3.逻辑学的发展趋势
(1)向现代逻辑方向的高深度发展(2)向普及与应用方向发展 4.4.普通逻辑与法律逻辑 普通逻辑(common logic):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降直至19世纪的西方传统逻辑,包括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法律逻辑(legal logic):适用法律的逻辑,即法官将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个案,以论证裁决结论之所以合法、正当、合理的方法论和智力手段。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学科性质 1.研究对象
逻辑学侧重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与规则(1)思维形式与思维形式的结构 思维形式(form of thinking):思维反映对象的方式。对抽象思维而言,就是指概念、判断和推理。
思维形式的结构(structure of thinking form):亦称思维的逻辑形式(logical form of thinking),是指思维形式本身各个部分之间的联结方式。(2)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 逻辑常项(logical constant):某一思维形式中固定不变的部分,它决定着该类思维形式的逻辑性质与逻辑特征。
逻辑变项(logical variable):某一思维形式中因具体内容的不同而可以互相替换的部分。例如:
①所有金属都是导电的
②所有偶数都是能被2整除的 ③所有盗窃罪都是故意犯罪 逻辑常项是:所有……是……
逻辑变项是:“金属”、“偶数”、“盗窃罪”、“导电的”、“能被2整除的”、“故意犯罪”。若 用 x 表示在前的变项,用 y 表示在后的变项,则 它们共同的逻辑形式就是: 所有 x 是 y 2.逻辑学的学科性质(1)工具性
人类的思维、认识和表达都要借助与逻辑。逻辑学既是表述和论证的工具,又是认识的工具。
(2)普效性(deductive validity)
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逻辑学提供的知识带有普效性。在学科分类中,逻辑学属于基础科学。(3)全人类性
逻辑学无民族性、本身没有阶级性,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
三、逻辑学的作用与意义
1.一般作用:对所有思维正常者而言的意义
(1)逻辑学从理论上揭示了正确思维的特性,有助于人们从自发的逻辑思维提升为自觉的逻辑思维
(2)逻辑学不仅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且具有方法论意义
(3)逻辑学是论证思想和表达思想的有力工具(逻辑学提供一种批判工具)例一:马克·吐温的道歉启事:
原命题:美国国会中有的国会议员是臭婊子养的 新命题:美国国会中有的国会议员不是臭婊子养的
(4)逻辑学是预防逻辑错误以及揭露和驳斥诡辩的有力工具 例一:濠梁之辩 例二:登徒子好色赋 例三:李清照《声声慢·寻寻觅觅》
2.特别作用:对法律工作者而言的特殊意义(1)立法工作离不开逻辑学的指导
例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979年《刑法》第44条)(2)司法工作离不开逻辑学的运用
狭义的司法工作仅指审判工作,广义的则包括审判、侦查、法庭辩论、仲裁、公证、非讼事务以及行政执法工作等等。
(3)法律研究、法制宣传、法律教学等工作都需要运用逻辑学的原理、方法 “要约”≡“互相勾引”
四、学习逻辑学应有的态度和方法
1.需要一点悟性(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适当加强作业训练,从典型习题的解答中掌握解题方法和解题技巧
第二讲 概念论
——关于概念分析的逻辑知识
一、概念及其特征 1.概念与法律概念 1.1.观念与概念
1.1.1.观念(conception; ideas)
通常认为观念有三种含义: ①思想意识;
②关于某方面的认识和觉悟;
③对象(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
人们由感知对象而对信息加以提取、整合而形成观念。观念以符号(语词)表达出来并为公众所理解就成为概念。形成概念的过程,也就是命名或重命名的过程。对象、观念、概念之间的关系,可图示为: 思维对象
感知/反应
观念
符号/表达
概念 [英]洛克认为:观念是思维的对象。
[美]普特南认为:观念是指由一定对象或某种思想所引起的意识图像(“知识意象”)。
[德]马克思认为:观念的东西不过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1.1.2.概念(concept)
所谓概念,就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概念就是以符号(语词)表达出来的观念。观念属于感性认识,而概念则属于理性认识。(1)对象与属性 对象(object):各种有形物和无形物,即各种物质现象和意识现象。属性(attribute):对象所具有的各种性质和关系。(2)共有属性与特有属性 共有属性(common attribute):一对象与他对象共同具有的某种属性,亦称“非本质属性”。特有属性(distinctive attribute):一对象独有而他对象不具有的某种属性,亦称“本质属性”。例如:
黑、白、红、蓝等颜色,只是“笔”的共有属性;而“用来书写或画画的工具”,则是“笔”的特有属性。
严格的说,对象的特有属性 ≠(>)本质属性 1.2.概念的表达式(expression)——语词与词项 1.2.1.语词与词项
(1)语词(words):语言的基本单位之一,泛指词、词组一类的语言成分。(2)词项(term):在判断中出现的、作为判断组成成分的概念。1.2.2.概念与语词的关系(1)联系:
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式。(2)区别:
第一,凡概念都必须通过语词来表达,但并非所有语词都表达概念; 第二,概念和语词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①同一语词在不同语境(context)中可表达不同概念(语形相同而语义不同)②不同语词在不同语境中可表达相同概念(语形不同而语义相同)1.3.法律概念及其特征 1.3.1.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1)法律概念(legal concept):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法律专门术语”。
(2)法学概念(concepts of the science of law):法学理论研究中所涉及的法律专门术语。(3)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关于“法是什么”的问题。
如新分析法学家哈特的成名作就叫“The concept of Law” 1.3.2.法律概念的特征
(1)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例如:
①法律意义上的“动物” ≠生物学意义上的“动物”(《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
蚊子、苍蝇、蚂蚁、蜜蜂、蝎子……
②各国法律关于“成年人”这一法律概念的不同规定
(如,我国台湾、大陆、法国等)(2)法律概念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 例如:情节恶劣、数额巨大、重大事由…… 2.概念的内涵及其类型 2.1.概念的内涵及其表达式
(1)概念的内涵(Connotation; intension):亦称概念的“所谓”,即凝聚于概念中的它所指称的那类对象的特有属性。
(2)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组):概念所反映的那些对象的特有属性。概念的内涵,法学上通称为“构成要件”。(3)概念内涵的表达式
A =(T + B)A:任一概念
T:A的“特有属性”,即其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或构成性质组)
B:A的“共有属性”,即A所隶属的那类对象(比A范围更大的属概念)例如:
①笔(A)=用来书写或画画的(T)+工具(B)例如:
②商业秘密(A)=不为公众知悉(T1),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T2),具有实用性(T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T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1997年《刑法》第219条第3款)。
③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A),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T1)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T2),过失(T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T4)事故(B)(《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2.2.概念内涵的分类
2.2.1.认识性内涵与规定性内涵
根据内涵的确立方式不同(即形成内涵的途径不同),内涵可分为两类:(1)认识性内涵
认识性内涵是通过对象间的比较而确立的内涵,它是人们认识的成果。认识性内涵的构成性质,是对象本身客观地区别于其他对象的性质。例如:
① 前述关于“笔”的内涵
②鸟(A)=具有角质的喙、无牙齿(T1)、体外被覆羽毛(T2)、前肢为两翼,能飞翔的(T3)+脊椎动物(B)。(2)规定性内涵
规定性内涵就是根据实践需要,通过人为规定方式所确立的内涵。规定性内涵的构成性质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例如:①前述关于“商业秘密”的内涵。
②私法(民商法)上的“善意” ≠
“善良心肠”,而是 = “不知情”。
[商业秘密(A)=不为公众所知悉(T1),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T2),具有实用性(T3)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T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刑法》第219条第3款)]
2.2.2.合取式内涵与析取式内涵(根据内涵表达式的逻辑结构分)
(1)合取式内涵:亦称并且型内涵(或交集型内涵)T =(T1∧T2∧……∧Tn)
(“∧”,读作“合取”,相当于“且”、“∩”)如前述“鸟”、“商业秘密”的内涵。再如: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T1),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T2),因而构成犯罪的(T3),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A=(T1 ∧ T2 ∧ T3)+ B(2)析取式内涵,亦称或者型内涵(或并集型内涵)T =(T1∨T2∨……∨Tn)
(“∨”,读作“析取”,相当于“或”、“∪”)如前述“笔”的内涵。
再如:“重婚罪就是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T1),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T2)犯罪行为(B)。”(《刑法》第258条)3.概念的外延与归类活动 3.1.概念的外延
概念的外延(extension):亦称概念的“所指”(designation),也就是具有内涵所指称的各个对象。
概念的外延,法学上通称为“适用范围”。例如:
“笔”的外延,就是各式各样的笔,如毛笔、钢笔、铅笔、圆珠笔、粉笔、画笔…… 3.2.归类活动与概3.2.1.归类与司法归类(1)归类(subsumption):确定某一具体对象是否属于某一概念外延的思维活动。例如:
将“电笔”排除在“笔”的外延之外,而将“眉笔”归属于“笔”的外延之中,这就是归类。归类活动在司法中的应用,就是司法归类。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2)司法归类
司法归类(judicial subsumption):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实则确定某一事件或行为是否属于某个法律概念的外延范围。司法归类,法学方法论中通称为“归摄”或“涵摄”。例如:
若对“某甲的行为致某乙死亡”这一事实进行司法归类,它可能属于意外事故(如车祸),也可能属于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伤害罪)这些法律概念的外延,还有可能属于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行刑人员执行枪决)这一概念的外延。3.2.2.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
所谓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就是一概念外延与另一概念外延之间的“灰色区域”。
其实质在于:客观对象中存在有难以界定的是否属于某个概念外延的两可情形的对象。假设有A、B、C三个概念,在其外延的中心区域,某个对象x是否属于某一概念的外延,6
是相当清晰的。若x处于A、B、C外延的边缘地带,则有时难以确定该x究竟属于哪个概念的外延。由于存在着概念外延边缘的模糊性,因而就导致了归类时的复杂和困难。例如:
“某甲拾得某乙的遗忘物,数额巨大,拒不返还”这一行为,在司法归类时,就有可能归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也有可能归属于“侵占罪”(《刑法》第270条第2款)。
二、概念的分类
1.单独概念、普遍概念与空概念(根据概念外延对象的多少来分类)(1)单独概念(single concept):外延仅有一个独一无二对象的概念。表达单独概念的语词形式,有两种: 其一:专名(proper noun):即专有名称
例如:重庆、毛泽东、五四运动、“9·11”事件…… 其二:摹状词(description):描述特定对象的短语
例如:《工具论》的作者、亚洲最长的河流、中国最年轻的直辖市、这本书……(2)普遍概念(universal concept)
普遍概念就是外延至少有两个对象的概念。
普通概念的外延对象,可以是可数的,也可以是不可数的。表达普遍概念的语词形式是通名(general name)。例如:
河流、学生、法律、大于2小于5的正整数……(3)空概念(empty concept)空概念,亦称虚概念(false concept):就是在现实世界中外延没有任何对象的概念。它的外延是一个空类或空集(empty class),记为:{ } 或 υ。例如:
上帝
燃素
匀速直线运动
大于5小于2的正整数…… 再如:
“中国载人宇宙飞船”这一概念,在2003年10月16日神舟4号宇宙飞船升空之前是空概念(虚概念),神州4号宇宙飞船升空后是单独概念,2005年10月12日神州6号宇宙飞船升空后即成为普遍概念。课堂练习
指出下列概念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 ①南沙群岛
澎湖列岛
②南海诸岛≠ 南海中的岛(屿)③三峡截流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⑥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⑦占我国人口80%的农民 ⑧SRAS(非典型性肺炎)2.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根据外延对象是否为集合体来分类)2.1.集合体与类
(1)集合体(collective):由许许多多个体聚合而成的群体(整体)。集合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2)类(class):具有相同属性对象的汇集。
类与(组成类的)分子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2.2.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1)集合概念(collective concept):反映集合体的概念。例如:
人口
书籍审判委员会
南海诸岛
犯罪集团
占我国人口80%的农民 三峡库区
……
(2)非集合概念(non-collective concept):反映类(即非集合体)的概念。例如:
人
书
岛屿
犯罪分子
我国农民
……
2.3.概念的集合使用与非集合使用
任一概念,要么属于集合概念,要么属于非集合概念。
在不同语境中,同一语词有时表达集合概念,而有时又可能表达非集合概念,此乃概念的集合使用与非集合使用,实则概念的灵活运用。例如:
①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
②李明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 课堂练习
指出下列划线的语词表达的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概念:
①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非集合概念)②人定胜天(集合概念)
③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此事古难全(非集合概念)④人是从类人猿进化而来的(集合概念)⑤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集合概念)(非集合概念)⑥书不可不读(集合概念)
⑦书是装订成册的著作(非集合概念)⑧我们应当爱护图书馆的书(非集合概念)⑨书,犹药也,多读,可以医愚(集合概念)⑩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集合概念)
3.正概念与负概念(根据概念内涵中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来分类)(1)正概念(positive concept):亦称肯定概念,就是内涵中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2)负概念(negative concept):亦称否定概念,就是内涵中不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正、负概念总是成对出现的。例如:
正概念 成年人
合法收入
有罪的大学生
负概念 未成年人 不合法收入 无罪的非大学生 正、负概念在形式结构上有如下关系: 负概念 = 否定词 + 正概念 例如:
①“男人”与“非男人”,是一对正、负概念
②“男人”与“女人”,二者都是正概念。(3)论域(universe of discourse)
负概念与正概念所共同相对的那个特定范围,就是论域(议论的范围)。例如:
①“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的论域:车辆
②“大学生”与“非大学生”的论域:学生(或 “人”)负概念的外延大小,取决于其论域的大小 4.实体概念与属性概念
(根据外延对象是否为可独立存在的实体来分类)
实体概念(entitative concept)与属性概念(attributive concept)的区分可列表如下:
概念=实体概念+属性概念(=性质概念+关系概念)
5.简单概念与复合概念
(根据概念表达式的结构形式不同来分类)(1)简单概念(simple concept):对其不能再加以分解的概念,其语言表达式是单字,或,意义不可再分的词组。
如:书、英雄、书记员、联合国……(2)复合概念(compound concept):由两个或多个概念按一定的逻辑关系组合而成的概念。复合概念按其逻辑关系不同,又可分为两类: 其一,合取式(并且型)复合概念 A=(A1∧A2∧……∧An)
例如:红旗、白马、外科医生、女法官…… 女法官(A)= 妇女(A1)∧ 法官(A2)其二,析取式(或者型)复合概念 A=(A1∨A2∨……∨An)
例如:男女老少、坑蒙拐骗、假冒伪劣……
假冒伪劣(A)=假(A1)∨冒(A2)∨伪(A3)∨劣(A4)
三、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 欧拉(L· Euler)与欧拉图(Euler‟s diagram)欧拉(L.Euler,1707-1783),瑞士数学家,最先采用圆圈图表示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史称欧拉图或欧拉图解。
任意两个概念A与B之间的外延关系,有且只有五种欧拉图:
1.全同(identity)关系(1)界定
若A的全部外延与B的全部外延相同,则A与B全同,A、B互为全同概念。(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所有A是B,且,所有B是A(4)实例
① A:偶数
B:能被2整除的数
② A:法院
B:国家审判机关 2.交叉(crossing)关系(1)界定
若A的部分外延与B的部分外延相同,则A与B交叉,A、B互为交叉概念。(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有A是B,有B是A 且
有A不是B,有B不是A(4)实例
①
A:妇女
B:法官
②
A:能被2整除的数
B:能被3整除的数 3.种属关系与属种关系(1)界定
若A的全部外延与B的部分外延相同,则A真包含于B,或称,B真包含A。此时,A是B的种概念(species),B是A的属概念(genus)。种属关系与属种关系,合称从属关系。)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所有A是B,但有B不是A(4)实例
①
A:大学生
B:学生
②
A:能被6整除的数
B:能被3整除的数
全同关系、交叉关系、种属关系和属种关系,合称相容关系。
若至少有一个对象既属于A概念的外延又属于B概念的外延,则A、B两概念之间具有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用集合论的术语表示,即“若A交B非空,则A与B相容”。用公式表示,即为:
A∩B ≠
υ
4.全异(utterly different)关系(1)界定
若A的全部外延与B的全部外延都不相同,则A与B全异,A、B互为全异概念。全异关系,实即不相容关系。其实质是:A∩B=Φ(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所有A不是B 且
所有B不是A(4)实例
①
A:成年人
B:未成年人
②
A:黄种人
B:白种人 4.1.矛盾(contradictor)关系
(1)界定 C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等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
A与B矛盾,A、B互为矛盾概念。
A B(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A、B全异,且,A+B=C
(4)实例
①
A:成年人
B:未成年人
C:人
②
A:劳动收入
B:非劳动收入
C:收入 4.2.反对(contrary)关系
(1)界定 CA、B全异,若A、B两概念外延之和少于其共同属概念C的外延,则A与B反对,A、B互为反对概念。
A …B(2)欧拉图
(3)欧拉图的逻辑涵义 A、B全异,且,A+B<C(4)实例
①
A:青年人
B:老年人
C:人
②
A:合法的劳动收入
B: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C:收入 5.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的异同点 相同点:都属于不相容(全异)关系 不同点:
矛盾关系:
A+B=C
反对关系:
A+B<C
关键是:A、B之间是否存在第三种可能性 例如:① A:偶数
B:奇数
② A:正数
B:负数 6.概念的限制与概括
6.1.限制与概括的逻辑基础
——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
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law of inverse variation of intension and extension):具
有从属关系的概念之间,若其内涵越多,则外延越小;反之,若其内涵越少,则外延越大。概念内涵与外延间的反变关系,可图示如下: 内涵:x人(A)x+y成年人(B)成年男子(C)x+y+z外延:最大————→小———→最小
6.2.限制与概括
(1)限制(limitation):通过增加内涵减少外延从而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2)概括(generalization):通过减少内涵扩大外延从而由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的逻辑方法。限制与概括的思维过程是互逆的,如图所示:
限制实例C B AA:收入概括B:劳动收入C:合法的劳动收入
四、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1.哪些概念需要明确?
就概念的运用看,概念的确定性有四种表现形式:(1)内涵清晰、外延封闭 内涵清晰、外延封闭的实例:
(1)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法》第2条)
(2)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森林法》第4条第一项)
(2)内涵清晰、外延开放 内涵清晰、外延开放的实例:
(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4条第1款)
(2)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130条)
(3)内涵不清晰、外延封闭 内涵不清晰、外延封闭的实例:
(1)“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款第六项)
(2)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
(4)内涵不清晰、外延开放 内涵不清晰、外延开放的实例:
(1)民法中的“诚实信用”、“重大事由”等法律概念。(2)刑法中的“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等法律概念。
(3)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6条)
外延封闭 既外延对象已穷尽地列出
外延开放 其外延需要明确,即举例、列举、划分和分类 内涵不清晰 其内涵需要明确,即下定义 2.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下定义 2.1.“定义”之界定 下定义(definition):通称定义,亦称界定,就是对概念的内涵予以揭示或对语词的涵义给以简要的说明和解释。
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定义乃是揭示事物本质的短语”(《工具论》102b39-40)、“定义就是一个公式”(《形而上学》1034b21)。
例如:
①动产就是可以移动的财产。② 乌托邦(Utopia):源自希腊语的“ουτοποσ”。在希腊语中,“ου”(乌)的意思是“没有”,“τοποσ”(托邦)的意思是“地方”。“乌托邦”就是指没有的地方,是种空想、虚构或童话。
2.2.定义的逻辑结构
任何定义都由三个要素组成: 被定义项(definiendum):记为 Ds 下定义项(definiens):
记为 Dp 定义联项(copula):
记为
≡df.或=df.其中:
Ds、Dp 均属逻辑变项
=df.(读作“定义为”)则属逻辑常项 例如:
动产(Ds)就是(=df.)可以移动的财产(Dp)2.3.定义的逻辑形式
定义的逻辑形式(定义模式)为:Ds = df.Dp 例如:动产(Ds)
=df.可以移动的财产(Dp)2.4.定义的类型
按不同标准,可对定义进行不同分类: 第一组:
a.名义定义(语词定义)
细分为:说明的名义定义和规定的名义定义两类 b.实质定义(真实定义)
细分为:性质定义、关系定义、发生定义和功用定义等 第二组:
a.普通定义(日常定义)b.专门定义(如法律定义)
按具体领域不同可细分为:法律定义、物理学定义、生物学定义…… 例如:
① 玉米:学名Zea mays L.(又称玉蜀黍),禾本科玉米属一年生草本植物,株形高大,叶片宽长,雌雄花同株异位,雄花序长在植株的顶部,雌花序(穗)着生在中上部叶腋间,为异花(株)授粉的一年生作物。有苞米、棒子、玉茭、苞谷、珍珠米等俗称。原产于南美洲,哥伦布带入西班牙,后传到世界各地,16世纪中叶传入中国,18世纪传入印度。迄今为止,世界各大洲均有玉米种植,现已成为最主要的饲料作物。实质定义/专门定义(生物学定义)② 玉米:玉蜀黍的俗称。名义定义(说明的名义定义)/普通定义
③ 玉米:2005年湖南电视台“超级女声”李宇春的歌迷(“玉”=“宇”,“米”谐音“迷”)。名义定义(规定的名义定义)/专门定 再如:
① 盒饭就是装在盒子里论份出售的饭。实质定义/普通定义
② 本办法所指的盒饭是指集中加工、分装、分送供应的盒装菜肴和主食。”(沪卫卫监[2003]14号《上海市盒饭卫生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实质定义/专门定义(法律定义)③ 盒饭是指2005年湖南电视台“超级女声”何洁的fans(“盒”谐音“何”,“饭”谐音“fans”)。名义定义(规定的名义定义)/专门定义 2.4.1.名义定义与实质定义
(1)名义定义(nominal definition):对语词涵义给以说明或规定。它所定义的对象是Ds这个语词本身,亦称为语词定义(verbal definition)或字典定义。名义定义有两种具体形式:
其一,说明的名义定义:即语词诠释。例如:
①驹:从马,句声。本义:两岁以下的马。②笔(筆):从竹,从聿。“聿”是“笔”的本字,小篆象以手执笔。古时毛笔笔杆都是以竹制成,故从竹。简化字“笔”,“从竹从毛”会意,指旧时用的毛笔。此字最早见于北齐隽修罗碑,是六朝时的俗字。也见于《集韵》。本义:毛笔。
其二,规定的名义定义:对新出现的语词赋予涵义或对原有的语词赋予新的涵义,也称约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例如:
①“非典”就是指非典型性肺炎。
②本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刑法》第95条)
③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民法通则》第155条)(2)实质定义:
实质定义(real definition),国内逻辑学界通称为真实定义,就是对概念内涵的揭示。它所定义的对象是Ds这个概念所指称的事物,也称作事物定义。例如:
①笔就是用来书写或者画画的工具。
②纺织品就是用各种纤维作原料经过纺织加工而成的产品。2.4.2.普通定义与专门定义(补充内容)
(1)普通定义:亦称日常定义,就是对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概念的内涵或日常语词的涵义给予揭示或说明。
如:“王老五”就是指未婚男子。
(2)专门定义:对某一科学领域(或特定领域)中的专门术语的涵义(内涵)予以揭示或说明。如法律定义、生物学定义、化学定义等等。如关于“水”这一概念的各种不同定义:
①普通定义:水是以雨的形式从云端降下的液体。②物理学定义:水是无色、无味、无嗅、透明的液体。
③化学定义:水是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的化合物(分子式为H2O的化合物)。2.5.实质定义的定义方法
实质定义通常采用“属加种差定义”(definition per genus et differentiam)的方法。其模式为: 被定义项(Ds)=df.(种差+属概念)
属概念:即Ds的属概念,也就是Ds的共有属性,记为:B。种差(differentia):能把Ds与其同一属概念下其他种概念区别出来的属性或标志,亦即Ds的特有属性,记为:T。
2.6.实质定义的逻辑要求(规则)
Ds Dp规则一:Dp的外延与Ds的外延之间必须是全同关系
Ds与Dp之间也具有五种外延关系:可能正确的定义是右图 ①人就是两足、直立行走之动物。(定义过宽)②新闻就是关于新事的记录。(定义过宽)③笔就是用来书写的工具。(定义过窄)
④新闻就是关于离奇的、非同一般的、出乎意料的事件的报道。(定义过窄)⑤古迹就是历史上的建筑物。(定义交叉)
⑥新闻(News)就是关于北(north)东(east)西(west)南(south)所发生的事情的报道。(定义交叉)
⑦所谓法人,就是懂法律的人。(定义全异)
⑧所谓报复,就是狗咬了你之后你再去咬狗的行为(《魔鬼辞典》)。(以比喻代替定义)规则二:Dp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Ds 该规则亦常表述为:定义不得兜圈子。违反该规则,可能犯两种逻辑错误:(1)“同语反复”的错误
“同语反复”的实质就是用自身定义自己。其典型模式为:Ds = df.Ds 例如: 法人就是法人(2)“循环定义”的错误
“循环定义”的典型模式为:Ds = df.Dp,且,Dp = df.Ds 例如:
①所谓原因就是引起结果出现的现象,而结果就是由原因所引起的现象。②原物就是产生收益的物,孳息物就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物。规则三:不能用负概念去定义正概念
这条规则也可表述为:如果Ds是正概念,则Dp不能是负概念。违反该规则,就要犯“否定定义”的错误。
这条规则仅仅针对给正概念下定义而言的,若Ds是负概念,则不受该规则的约束。例如:
①无机物就是不含碳的化合物。
②无理数就是不循环的无限小数。规则四:Dp必须清楚确切
该规则的实质在于:
Dp 不得比 Ds 更晦涩难懂
或者
Dp 应当比 Ds 更简单 2.7.法律定义的结构特点 法律定义有两种结构形式:(1)合取式定义结构:
Ds = df.(T1∧T2∧……∧Tn)+B 例如:
借款合同(Ds)是(=df.)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T1),到期返还借款(T2)并支付利息的(T3)合同(B)。(《合同法》第196条)(2)析取式定义结构:
Ds = df.(T1∨T2∨……∨Tn)+B 例如:
技术合同(Ds)是(=df.)当事人就技术开发(T1)、转让(T2)、咨询(T3)或者服务(T4)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B)。(《合同法》第322条)3.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举例、列举、划分与分类 3.1.举例、列举、划分、分类与分解(1)举例(example ; citing)
举例:通过列出概念指称的一个具体实例来明确其外延的逻辑方法。亦称为实指定义(ostensive definition)。
(2)列举(enumerate;particularize)
列举:通过列出概念指称的对象来明确其外延的逻辑方法。列举有穷举和枚举之分。
a.穷举:通过逐一列出概念指称的全部对象来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例如:
①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刑诉法》第82条第1款第六项)②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上述均属于穷举的实例。
b.枚举:通过列出概念指称的已知对象或典型对象来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枚举亦称为例示(instantiation)。例如:
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方法有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参见《刑法》第115条)
②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
上述均属于枚举的实例。(3)划分(pision)
划分:根据某一标准(或某种属性)将一个属概念分为若干个种概念从而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例如:
①学生可分为大学生、中学生和小学生。
②学生可分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
(4)分类(classification)
分类: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将一个大类(属概念)分成若干个小类(种概念)的逻辑方法。分类是更严格的划分,划分是更随意的分类。(5)分解(partition):
分解:将一个整体分成若干个组成部分。分解不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例如: ①地球可分为东半球和西半球
②轮胎可分为内胎和外胎
③西南政法大学可分为沙坪坝校区和渝北校区 3.2.划分的逻辑结构与逻辑形式 任何划分都包含有三个组成部分:
(1)母项:被划分的属概念,记为:M(2)子项:划分后得到的种概念,记为:m1、m2……mn;或,a、d、c……n(3)划分标准:划分时依据的某种属性
m1其中:
母项和子项属于逻辑变项
m
2划分标准属于逻辑常项
M划分的逻辑形式,可表示为:右图
┇
mn(n≣2)3.3.划分的方法
(1)一次划分与连续划分(下图左)
am1Mm2┇mn一次划分b┇n┇bn连续划分b2aM非a(b)二分法(dichotomy)两子项间必须是矛盾关系m1Mm2┇mn(n≣3)多分法(polytomy)任意两子项间必须是反对关系
(2)二分法与多分法(上图右)3.4.划分的逻辑要求(规则)
规则一:各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外延(m1+ m2+……+ mn)= M 若违反该规则,则:
(m1+ m2+……+ mn)≠
M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m1+ m2+……+ mn)< M,是为“划分过窄”(“遗漏子项”)的错误。例如:
期刊可分为年鉴、半年刊、季刊、双月刊、月刊和半月刊。
(2)(m1+ m2+……+ mn)> M,是为“划分过宽”(“多出子项”)的错误。例如:
参加这次会议的工人有车工、钳工、翻砂工、企业经理和机关干部共70余人。规则二:每一次划分都只能按同一标准进行,否则犯“多标准划分”的错误。
规则三:各子项之间必须互不相容,否则犯“子项相容”的错误。这两条规则是紧密联系的,前者为因,后者为果。例如:
①历史可分为古代史、现代史、中国史与外国史。
②文学课本里有各种各样的文体篇章,包括了诗歌、小说、新诗、旧诗、散文、戏剧、古代散文、现代散文等,可以说是多姿多彩。法律逻辑学讲义(三、四)第三讲 命题论
——关于简单命题的逻辑知识
一、命题的一般特征
1.符号、语句、命题与判断 1.1.符号(sign,symbol)
符号,亦称指号或记号,是指同一定思想相联系的、可借以传达某种思想的人为安排的物质现象。
美国逻辑学家皮尔斯(C.S.Peirce)认为:指号是对于某人来说从某个方面(或性能)代表某个事物的东西。1.2.语句与陈述
(1)语言(language)
语言作为一种符号,也是人为安排的物质现象。它不仅是一种最常见、最普遍的符号,而且是一个符号系统。
语言有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之分。(2)语句(sentence)语句,是一组表示事物情况的声音或笔划,是某种语言中的一些语词按一定的语法规则形成的语言单位。(语言学的解释)
语句,是语言符号系统中能够直接、独立、明确地传达某种思想的语言形式。(逻辑学的解释)
语句的类型通常分为: a.直陈句
b.疑问句(一般疑问句和反诘句)c.祈使句 d.虚拟句 e.感叹句
……
语句的功能主要有: a.描述(叙事)功能: b.评价功能: c.示意功能: d.询问功能: e.规范功能:
……
(3)陈述(statement)
陈述:通过语句来描述客观事物情况,表达对某件事情或某种现象的情感和态度的表达式。陈述与语句,有时不作严格区分。
例如:
①
昨天两路镇发生一起车祸
②
那束玫瑰很好看 1.3.命题(proposition)
命题,就是具有真假值的语句,换言之,就是一些或真(true)或假(false)的句子。传统逻辑是二值逻辑,命题的真和假,称为命题的真值(truth value,简称为truth)。传统逻辑所说的经典命题,必须是具有真、假两种逻辑值的语句。1.4.判断(judgment)(1)判断的界定
a.判断,就是判断主体断定(肯定或否定)了的命题。换言之,判断就是对对象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形式。
b.判断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有所断定(肯定或否定);
二是具有真值(真的或假的)。(2)判断与语句的关系 a.联系:
判断是语句的思想内容,语句是判断的表达式。
b.区别
第一,任何判断都必须借助于语句来表达,但并非所有语句都表达判断; 第二,判断和语句不是一一对应的。例如:
①只要你敢来,没什么大不了的②重庆人和良种猪配种场(3)判断与命题的关系
具有真假值的语句是命题,断定了的命题才是判断。判断总是同认识主体(断定者)相联系的(即“必问出处”),而命题则不涉及认识主体(即“不问来路”)。
(3)判断与命题的关系
具有真假值的语句是命题,断定了的命题才是判断。判断总是同认识主体(断定者)相联系的(即“必问出处”),而命题则不涉及认识主体(即“不问来路”)。
2.命题的不同分类
2.1.描述命题与评价命题
法国哲学家笛卡尔(R.Descartes)最先根据命题的内容及性质不同作这种区分; 后来,英国哲学家休谟(D.Hume)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2.1.1.描述命题(descriptive statement)描述命题,亦称事实判断或实然命题:
就是陈述事物自身情况的命题。它传达的是事物情况就是命题所陈述的那样。描述命题所陈述的可以是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物情况。例如:
① 外面正在下雨;
② 那个人已经死亡;
③ 这幢房子即将倒塌。2.1.2.评价命题(evaluative statement)
评价命题,亦称价值判断或应然命题:
就是陈述对事物情况的某种情感或态度的命题。它传达的是陈述者对事物情况的评价。例如:
① 下雨令人心烦;
② 那个人真该死(死得好);
③ 这幢房子值得留恋。
实际思维中,还有描述与评价的混合形式。例如:
被告作为国家高级干部,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此外,要注意:
⑪对描述命题的评价,是评价命题而非描述命题; 例如:
被告说他先后收受了A公司的4次贿赂,这一供词是可信的。⑫对评价命题的描述,是描述命题而非评价命题。例如:
辩护律师说,原告一贯诚实正直、从不说谎。2.1.3.描述命题与评价命题的区别(1)性质不同
描述命题是严格逻辑意义上的命题,即具有真假值的语句;
而评价命题则不是严格逻辑意义上的命题,评价命题无所谓真假,只有有妥当与否、合理与否、有效与否的问题。
(2)产生的分歧及解决的方法不同 所谓分歧,就是不一致。
任何分歧都可归约为两种,即:
信念分歧(the disagreement in beliefs)态度分歧(the disagreement in attitudes)
a.信念分歧:由描述命题的不一致所产生的分歧,称为“信念分歧”,就是“包含着某种主要属于信念方面的对立”。
信念分歧,是人们关于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分歧。司法实务中关于案件事实的分歧属之。信念分歧,有二个特点:
第一,相互对立的描述陈述不可能都正确;
第二,信念分歧,一般来说不是依赖于论证,而主要是靠对应于事物自身的情况来确定其真假,即这些陈述可以利用证据予以验证(证实或证伪)。从根本上说,描述命题可以被证伪。
b.态度分歧:由评价命题的不一致所产生的分歧,“包含着态度上的对立,称为态度上的分歧”。
态度上的分歧,就是人们关于“事物应当怎样”的态度上的分歧,亦即价值判断上的分歧。司法实务中对法条理解的分歧属之。态度分歧,也有二个特点:
第一,相互对立的评价陈述可以共存; 第二,态度不能用证据来验证(证伪)。它只能通过论证、探索或者提供能使对方改变评价标准的依据,以达成共识的评价标准。(3)作用不同
a.描述命题具有叙事功能和信息传达的作用。
b.评价命题可以起到一种暗示、建议和规范的作用。2.2.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
德国哲学家康德(Kant)最先区分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2.2.1.分析命题(analytic proposition)
分析命题,亦称先验命题:不需要具有从感觉经验提供的证据就能够判定其真假的命题。例如:
①刘×是本案凶手,或者,刘×不是本案凶手;
②铁既是金属又不是金属;
③单身汉就是没有结婚的男子。2.2.2.综合命题(synthetic proposition)
综合命题,亦称经验命题:一个具有正常感觉官能的人,只要根据感觉经验的证据,就能知道其真假的命题。例如:
① 黄铜比黄金轻;
② 王×是本案嫌疑人;
③ 人高处走,水往低处流。2.3.实然命题、应然命题与模态命题
(1)实然命题:断定事物(过去、现在或将来时态)实际情况的命题,其系词为“是”或“不是”。
(2)应然命题:断定事物或事件应当如何的应然状态的命题,其系词为“应当”或“不应当”。(3)模态命题:断定事物必然或可能情况的命题,其系词为“必然”、“不必然”、“可能”、“不可能”等。
2.4.命题形式及其分类 2.4.1.命题形式:
命题的逻辑形式(命题形式),就是命题本身各部份(命题常项与命题变项)之间的联结方式。
2.4.2.命题形式的分类
(1)模态命题与非模态命题:
a.模态命题:包括有模态词的命题; b.非模态命题:不包含模态词的命题。2.4.3.简单命题与复合命题
(1)简单命题:以词项(概念)作为直接构成要件的命题。例如:张××是作案人
(2)复合命题:以命题(语句)作为直接构成要件的命题。例如:如果张×是作案人,那么张×去过作案现场 3.命题形式之间的逻辑关系(补充内容)3.1.何谓命题形式间的逻辑关系 命题形式间的逻辑关系,就是指任意两个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制约关系,逻辑史上通称为(命题形式之间的)“对当关系”(opposition)。3.2.各种对当关系的涵义及其逻辑特征
任意两个命题形式f(x)与f(y)之间可能存在的对当关系,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即:等值关系、矛盾关系、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蕴涵关系、逆蕴涵关系、独立关系。说明:符号的涵义约定如下:
“+”表示“真”
“-” 表示“假”
“±”表示“可真可假”(真假不定)
(1)等值关系(equivalent)(2)矛盾关系(contradictor)f(x)+-f(y)+-f(x)+-f(y)-+必然同真必然同假不能同真不能同假(3)反对关系(contrary)(4)下反对关系(sub-contrary)f(x)+--f(y)-+-f(x)-++f(y)+-+不能同真可以同假不能同假可以同真逆蕴涵关系,亦称反蕴涵关系。f逆蕴涵f也可表示如下:
(5)蕴涵关系(implication)与逆蕴涵关系(inverse implication)(右图)
(x)(y)若f(x)真f(y)必真,f(x)假f(y)可真可假,且,若f(y)真f(x)可真可假,++f(y)假f(x)必假,则f(x)蕴涵f(y),亦即f(y)逆蕴涵f(x)--蕴涵关系与逆蕴涵关系,传统逻辑通常合称为差等关系(sub-alternate)
-+
可以同真可以同假
(inconnected)
亦称不可比关系(x)(y)(x)(y)(x)(y)
ff(6)独立关系ffff-++-+-++--+-+-可以同真可以同假22
无规律的真假关系
二、关系命题 1.关系命题的定义
关系命题(relative proposition):就是断定对象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简单命题。其语言表达式是“主-谓式语句”。例如:
①张××认识李××;
②有的观众喜欢所有的歌星。2.关系命题的逻辑结构 2.1.逻辑变项:
关系者项:表示关系承受者的词项,常用符号a、b、c,或x、y、z表示。2.2.逻辑常项:(1)关系项(R):表示关系的词项。(2)量项(quantifier,量词):表示关系者项的外延范围的词项。全称量词(universal quantifier)“所有”(); 存在量词(existential quantifier)“有的”()。若不考虑量词,则关系命题的逻辑形式可表示为: R(a、b、……n)或者aRb 3.关系的对称性:
若R(a、b)真,R(b、a)是否为真的问题
(1)对称关系:当R(a、b)真时,若R(b、a)必然真,则R就是对称关系; 如:等于、是朋友、交叉关系……
(2)反对称关系:当R(a、b)真时,若R(b、a)必然假,则R就是反对称关系; 如:大于、轻于、真包含关系……(3)准对称关系(通称非对称关系):当R(a、b)真时,若R(b、a)可真可假,则R就是准对称关系。
如:认识、帮助、喜欢…… 4.关系的传递性:
若R(a、b)真,且R(b、c)也真,R(a、c)是否为真的问题
(1)传递关系:当R(a、b)真,且R(b、c)真时,若R(a、c)必然真,则R是传递关系;
如:等于、大于、真包含关系……
(2)反传递关系:
当R(a、b)真,且R(b、c)真时,若R(a、c)必然假,则R就是反传递关系;
如:高2米、矛盾关系……
(3)准传递关系(通称非传递关系):当R(a、b)真且R(b、c)真时,若R(a、c)可真可假,则R是准传递关系。
如:认识、是朋友、交叉关系……
三、直言命题(性质命题)1.直言命题的定义
直言命题(categorical proposition):通称性质命题,心理学著述中亦称范畴命题,港澳台地区惯称定言命题,就是断定对象是否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命题。直言命题的语句表达式,是“主-谓式语句”(直陈句)。例如:
①所有法官都是懂法律的
②有的被告人不是有罪的 ③那本书不是小王借的
④重庆市是长江上游最大的城市 2.直言命题的逻辑结构 2.1.逻辑变项
(1)主项(subject):亦称主词,记为 S,表示被断定对象的词项。(2)谓项(predicate):亦称谓词或宾词,记为 P,表示主项是否具有的某种性质的词项。2.2.逻辑常项
(1)联项(connective):表示主项与谓项之间联系的词项。有两种形式:
a.肯定联项“是”(有时可省略)
b.否定联项“不是”(不能省略)例如:
①这些人都(是)去过作案现场(的)②假冒伪劣产品都不是法律允许产生的(2)量项(quantifier):表示主项外延范围的词项。有三种形式: a.全称量项“所有”(可以省略)b.特称量项“有的”(不能省略)特称量项“有的”的逻辑涵义
特称量项“有的”与日常用语中“有的”之区别: 日常用语中的“有的” ≡ “仅仅有一些”
(通俗地说,就是“下要保底,上要封顶”)特称量项“有的” ≡df.至少(存在)有一个
(通俗地说,就是“下要保底,上不封顶”)
c.单称量项“这个”或“那个”(若主项为单独概念,则省略不用)例如:
①(所有)这些人都去过作案现场
②
这块黑板是电子白板
③(这条)亚马逊河是世界上第一大河流 3.直言命题的基本类型
3.1.按命题的质(联项)分,有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两种:
(1)肯定命题:由肯定联项联结主项和谓项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所有/有的/这个)S是P(2)否定命题:由否定联项联结主项和谓项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所有/有的/这个)S不是P 3.2.按命题的量(量项)分,有全称命题、特称命题和单称命题三种:(1)全称命题:带有全称量项的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 所有S(是/不是)P(2)特称命题:带有特称量项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 有的S(是/不是)P(3)单称命题:主项为单独概念或者带有单称量项的直言命题。其形式为: 这个(那个)S(是/不是)P 3.3.六种不同类型的直言命题
类型逻辑形式所有S 是P所有S不是P有的S是P有的S不是P这个S是P这个S不是P符号表达式SAPSEPSIPSOPSFPSNP简符AEIOFN全称肯定命题全称否定命题特称肯定命题特称否定命题单称肯定命题单称否定命题
两点说明:
(1)A、E、I、O是古罗马时期的逻辑学家约定的,分别源自下述拉丁文词汇:
Affirmo(我肯定):A、I(第一、二个元音字母)
Nego
(我否定):E、O(第一、二个元音字母)(2)关于单称命题,逻辑史上极少研究,也没有符号表达式。
为方便起见,我们借用上述两个拉丁文词汇的第一个辅音字母F、N表示。课堂练习:
分析下列直言命题的逻辑结构,指出其主、谓、量、联项,并写出其逻辑形式: 1.无论什么样的困难都不是不可克服的 2.甲厂生产的许多产品都是优质产品 3.我们班有一位男同学是足球迷
4.教学楼下面那块黑板报是甲班的班报 5.我们班没有一个同学是追星族
6.参加今天讨论的不都是我们班的同学 3.4.A、E、I、O的常见非标准语句表达式(1)“没有(一个)S不是P”句式表达SAP: 例如: ①没有哪种犯罪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②我们班没有一个男同学不是足球迷。(2)“没有(一个)S是P”句式表达SEP: 例如: ①这些死者没有一个是自然死亡的;
②没有什么难题是不可解的。
(3)“S中,有P”句式表达SIP: 例如: ①大学生中,有党员;
②在押犯中,有惯犯。
(4)特称量项“有的”不规范的情形:
(不少)(许多)(多数)(少数)(相当部分)(有一个)S是(不是)P≡SIP(SOP)┇(5)“S不都是P”句式表达SOP:
例如: ①去过作案现场的不都是作案人;
②懂法律的人不都是律师。4.直言命题的词项周延性 4.1.词项周延性的涵义
词项周延性(distribution):就是指一个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的外延是否被全部断定的问题。
周延的(distributed):若在一个直言命题中断定了某一词项的全部外延,它就是周延的; 不周延的(undistributed):如果在一个直言命题中没有断定某一词项的全部外延,或者,无法确知是否断定了某一词项的全部外延,那么,该词项就是不周延的。4.2.六种直言命题的主、谓项周延情况
(1)全称命题的主项周延,特称命题的主项不
+-++周延,单称命题的主项也周延;
(2)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否定命题的谓项
---+周延。
若以“ + ”表示“周延”,“38
联言命题的负命题、选言命题的负命题及其等值式,是英国逻辑学家De Morgan(1806-1871)最先提出的一双对偶关联定理,数学、逻辑学中通称“德·摩根律”。
~(p∧q)←→(~p∨~q)~(p∨q)←→(~p∧~q)
否定“合取”得“析取”,否定“析取”得“合取”; 否定“肯定”得“否定”,否定“否定”得“肯定”。7.关于不相容选言命题
根据选言肢反映的事物情况是否可以并存,选言命题也可分为相容(compatible)选言命题和不相容(exclusive)选言命题两类。
例如:①学习效果不好,可能是学生的原因,也可能是教师的原因(相容选言命题)
②这个作案人或者是本地人,或者是外地人(不相容选言命题)
③本案作案人或者是张三,或者是李四(难以确知其选言肢是否相容)8.关于“选言肢是否穷尽”的问题
《法律逻辑学》勘误(含5篇)
本文2025-01-29 20:49:1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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