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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习题集第一章民法概述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民法习题集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篇:民法习题集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习题集

撰稿人:吴奇龙

第一章:民法概述

1.甲(15岁)在乙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跑车,乙向甲交付了汽车,但甲一直未支付价款。后甲、乙因购车款发生争执,甲动手将乙打伤。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哪些? A.甲的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B.针对乙的付款请求,若甲主张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付款义务,甲的主张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C.甲对其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享有期待权

D.乙请求甲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行使人身权的行为 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①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自始有效。甲的父母享有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所谓抗辩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时或者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须注意:凡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没有成立,或者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消灭的主张属于否认权(狭义的抗辩),不是抗辩权。B选项中,甲主张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乙对自己不享有有效的债权请求权,属于行使狭义抗辩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故B选项错误;当选。③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公认的期待权有两种:(a)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b)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C选项中甲期待其父母追认的指望并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权利的属性,不是期待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人身权,指直接支配一定的人格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D选项中,乙在人身遭受损害后,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不是人身权、支配权。故D选项错误;当选。2.以下事实中,不能在甲、乙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开车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撞断丙电网公司的输电线,致使某小区停电数小时,该小区的业主乙因停电不能营业造成利润损失1000元

B.甲赌博时输给乙2万元并当场给付

C.甲、乙约定某日在白玫瑰大酒店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 D.甲向乙问路,乙欣然指路,但因乙疏忽而指错方向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甲给乙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乙既不能向甲主张违约,也不能向甲主张侵权。故A选项当选。②B选项中,甲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虽构成不当得利,但排除甲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故B选项当选。③C选项中,甲、乙签订了预约,合同已经成立。故C选项不当选。④D选项中,甲、乙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故D选项当选。3.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

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 C.甲、乙口头约定,如果甲通过司法考试,就将甲所有的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全部送给乙 D.甲、乙书面约定201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①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乙遭受的损害应当由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②甲、乙关于乙搭乘便车的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不构成违约;同时,甲的行为也不属于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甲、乙之间也不成立侵权之债,B选项错误。③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成就前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已经成立,乙享有的期待权已受法律保护,甲、乙之间成立了民事法律关系,C选项正确。④甲、乙的约定属于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D选项错误。4.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权利。追认权的行使令越权代理行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令受遗赠人能够获得遗赠物;解除权的行使令租赁关系解除。ACD当选。催告权的行使仅仅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不足以导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更接近于请求权。B不选。

5.甲工厂的有毒废水注入了王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塘中有部分鱼死亡,王某可向甲厂提出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下列哪些选项的内容? A.停止侵害 B.排除妨碍 C.赔偿损失 D.恢复原状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见《民法通则》第134条第1款,该条款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是要求不再排放污水进去鱼塘,所以选A。排除妨害,把已经污染的水进行处理,比如更换鱼塘的水,保证水质适合养鱼,所以B选。赔偿损失,这个就比较好理解了,死的鱼总要赔偿的吧,所以选C。而D选项,已经造成部分鱼死亡,所谓“鱼死不能复生”,怎么能恢复原状呢?所以D不能选择,参考答案为ABC。6.下列事实中哪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A.公民A死亡

B.甲乙两企业合并成丙企业

C.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 D.甲请朋友乙吃饭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象。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公民A死亡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但死亡将引起遗产继承等法律关系,故为事件。企业合并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可以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故为行为。因暴雨而使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对C家构成不当得利,为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事件。请朋友吃饭则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不为法律事实。故本题选项为ABC。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A.公民 B.个人合伙 C.联营组织

D.个体工商户 参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二、三章的规定,公民、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联营组织都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8.下列哪种情况属权利的滥用? A.甲有名贵狼犬,因看管不周,追逐儿童某乙甚急,丙见之,夺取行人某丁的雨伞击打该狼犬,狗伤伞毁。B.C.乙不清偿债务,将其房屋赠与福利院。丙为迫使乙出卖房屋,在其隔壁经营色情行业。

D.甲村不允征用其所有的土地上修建高速公路。参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范围,损害其他主体为法律确认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民法分则各部分都有具体的法律制度。应当注意从整体上把握行使权利的正当范围,主要有四点:其一,注意所有权的行使项承担义务,不得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由,禁止他人对所有权适当的妨碍。如公共征用、公共设施通过等行为,所有权人应当容忍。其二,注意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禁止他人权利的必要的延伸。其三,注意债务清偿场合,债务人不得以赠与、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逃避债务的清偿。其四,注意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种类,如属免责的情况,即使侵犯他人权利,亦不为滥用。本题中,第一项属紧急避险行为,为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第二项属滥用处分权,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第三项和第四项属所有权的滥用。故BCD为滥用权利。

9.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B.C.自然人丙与自然人丁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乙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丁之间订立的废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合同关系、婚姻关系均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但是税款征收关系不为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因为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0.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A.B.C.文义解释

整体解释 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参考答案:A,B 答案解析:[知识点] 合同解释的原则

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三年十月十五日运用了文义解释,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运用了整体解释。

合同解释的原则分为文义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目的解释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文义解释指根据所用词句的含义来解释条款的含义。整体解释指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目的解释指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其用语的含义。参照习惯或惯例解释指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来确定合同的文字或条款的含义

11.在行为人行使的权利中,下列哪些属于形成权? A.B.C.对越权代理的追认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使的催告权

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权利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权 参考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形成权。形成权是指只需要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权利。追认权的行使令越权代理行为有效;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令受遗赠人能够获得遗赠物;解除权的行使令租赁关系解除。ACD当选。催告权的行使仅仅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意思通知,不足以导致法律关系得丧变更,更接近于请求权。B不选。

12.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下列选项中的哪些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的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B.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有权人 质权人

D.抵押权人

参考答案:A,B 答案解析:见《民法通则》第71条、第80条、第81条,《担保法》第47条、第68条。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拥有孳息所有权,担保物权人只有孳息收取权。

附1:《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0条:【土地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民法通则》第81条:【自然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附2:《担保法》第47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第68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13.下列条件中的可以导致免除民事责任。A.B.C.不可抗力

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损失的

共同致人损害行为的一个行为人证明损害系他们中的另一个人造成

D.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参考答案:A,B,D 答案解析:第107条 【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28条 【正当防卫免责】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29条 【紧急避险免责】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害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得出,C项自始就没有责任,那当然就不存在免责问题,免责是有责任但是由于一些特定的不可抗力或者法律规定的可抗辩事由而免除它的责任,ABD没有疑问,当选。14.17岁的小何考上某大学计算机系,即前往乙电脑销售部购买新开发的电脑,有A、B两个类型,价金均为6千元,小何表示购买其一,先付300元作为定金,约定究购何型,改日另行通知。小何回家后告知其父老何,老何以小何未经允许擅行购买昂贵器材,甚感不悦,但念其日夜苦读考上大学,而勉为承认,并表示究以何种类型为佳,可自行决定。小何与友人商议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小何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老何同意后,即向乙请求返还所交付的价款。请问上述哪些行为为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A.B.C.老何承认小何购买电脑的行为

小何选择购买A型电脑的行为 小何请求返还价款的行为

D.小何交付定金的行为

参考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权利依自己单方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本题中,小何未满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订立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小何、老何约定得于AB两型电脑中,选定其一,为选择之债。依当事人的约定,选择权属于债权人小何。选择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乙交付的A型电脑欠缺所保证的品质,小何自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消灭。故本题中,ABC为正确选项。

15.个体运输户王某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汽车车轮将一块石头碾压进出,刚好击中路旁人张某头部,张某受重伤昏倒,后花掉医药费4万元。对此的正确表述是 A.B.C.对张某所受损失应由于某承担,不足部分由张某自行承担

对张某所受损失应由王某承担 对张某所受损失应由张某自己承担

D.对张某所受损失应由王某和张某共同承担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条文是对公平责任的规定。本题中,王某、张某双方对损害发生均没有过错,所以对于张某的损失应由双方分担。

16.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一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B.C.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评析: 本题涉及自助行为问题。住店客人未付房费即离开旅馆的情况下,旅馆工作人员为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有权采取自助行为,该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容忍的程度,即具有合法性。故本题选项为D。17.《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A.B.C.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由加害方赔偿 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

D.互不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132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18.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A.B.C.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评析: 过错责任原则含义

从题干的表述中.可知当事人只要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该当事人主观意愿如何。故选项D正确。

19.甲纺织厂生产专门用于出口的棉布,所需原材料棉纱大部分由丙纱厂提供。一次,甲厂接受了一单海外订货,但由于当年棉花产量剧减,无法筹集足够的棉纱。恰好丙厂囤积了一批棉纱,遂将原来的价格由4元/米提高到9元/米。甲厂为完成订货,只好接受。请问,丙厂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哪项基本原则? A.B.C.自愿公平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D.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丙厂的行为是乘人之危,违反自愿公平原则。其实笔者认为C选项”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符合题意的,但因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民法的“帝王条款”,适用范围实在是太广,而本题又是单选题,所以选择A更恰当。假设本题为多选题的话,那答案就是AC了。

20.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 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B.C.自行恢复

不得自行恢复 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 复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评析:考点: 宣告死亡

[分析]《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 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 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 行恢复。

21.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A.B.C.其生父

其生母 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评析:解析:法定监护人分为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成年兄、姐(有顺序之分,无人数之限)。其中,父、母首先为未成年人的自然法定监护人,监护关系自出生就成立,不受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影响。除非有下列三种情况可以被取消监护资:A对子女有犯罪行为;B对子女有虐待行为;C对子女明显不利。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必须通过法院取消另一方的监护资格。2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A.B.C.都是有偿的

都是无偿的 一般是有偿的

D.一般是无偿的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评析:考查要点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些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社会所发生的,因此,财产关系的主体利益实现方面,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等价有偿是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等价有偿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对价。所以说,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至于民事主体之间自愿无偿赠与财产或者依法继承财产、履行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则属于例外的情形。故A、B、D错误。23.杨某因工厂事故而死,该死亡在民法上是()A.B.C.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生活事实

D.偶发事实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其中行为又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其中的民事行为又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而事件主要有人的出生与死亡、诉讼时效、自然灾害等。杨某的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生活事实、偶发事实不是民法上具有法律含义的概念,故不当选。

24.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同时履行,王某在自己还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请求张某履行,张某予以拒绝,这时张某所行使的权利是()A.B.C.请求权

绝对权 形成权

D.抗辩权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评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债务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 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5.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A.B.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应属政府行政行为

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评析:政府向银行贷款属于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与银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该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调整。

26.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A.自愿原则 B.C.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评析:尽管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没有明确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根据双方达成的交易习惯,应当标的物应当是交流电机。甲方没有恪守信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甲方的行为谈不上违反自愿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甲方违反诚信履行义务,并非滥用权利,因此也排除选项C。27.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B.C.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分析]题完全可以借助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知识点把握。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而民法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既可以产生于合法行为,也可以产生违法行为,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是由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2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B.C.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甲要求乙归还5000元借款,乙声称根本没有借钱予以拒绝,乙在行使抗辩权 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

D.甲通知乙,声称双方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合同,甲在行使形成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任何权利都存在相应的义务。人格权虽然属于绝对权,但也具有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社会的义务。因此A错误;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它必须以承认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典型的有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乙否认甲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否认权。B错误;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通说认为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C正确;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合同的撤销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单纯的通知不会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撤销权是形成权,但这种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必须以向法院起诉为行使标志,只对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是无效的。D错误。

第二篇: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三、民法的分类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平等主体 形式上平等。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适用规则平等。

(三)权利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即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非财产性

(二)专属性

(三)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

财产是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1)具有经济价值;(2)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三)等价有偿

财产所有关系——占有、适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物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债权关系。所有是流转的前提,流转是实现所有的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一)公私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 公法:由国家意志决定。私法:意思自治。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表明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

(二)民法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商品关系形成的条件:

1.独立的商品所有人民事主体制度(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2.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物权制度 3.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债和合同制度 4.客体制度

所有权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物权关系和客体的结合。([日]我妻荣)集合物;有价证券

三、民法为权利法 权利本位

《民法通则》第1条。

(一)民法的产生表明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为了抵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

(二)民法以权利为中心的制度体系

1.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2.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权利止于他人的权利。

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3.权利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

(三)民法以授权性规范为主 肯定、鼓励和引导

(四)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四、民法为市民法

(一)市民社会VS政治国家

市民VS公民

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身份是“市民”,即谋求自己利益的“私人”;在政治国家中,个人的身份是“公民”,公民需要为国家尽义务。([德]黑格尔)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主体平等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

“经济人”假说,把民事主体设想为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社会团体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平衡,实现“和谐”。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变动事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施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规定实现实体法之程序的法律)。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根据程序法的程序得以实现。

(二)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民法虽为实体法,其中亦包含少量程序性的规定。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指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范,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权利本位的要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法源的概念

所谓民法的法源,是指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

二、中国民法的法源

(一)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2.民事法律

(1)民法通则;未来的《民法典》(2)民事单行法

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行政法规中的民生规范)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后生效(常态)/公布之日生效。

(二)失效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的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三)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例外(有利追溯)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145条。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规定

第八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分立主义

(二)民商合一主义

(三)中国现行立法采民商合一主义

二、民法与经济法

区别:调整对象、主体地位、调整方法

第三篇: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不定项选择题

17岁的小何考上某大学计算机系,即前往乙电脑销售部购买新开发的电脑,有A、B两个类型,价金均为6千元,小何表示购买其一,先付300元作为定金,约定究购何型,改日另行通知。小何回家后告知其父老何,老何以小何未经允许擅行购买昂贵器材,甚感不悦,但念其日夜苦读考上大学,而勉为承认,并表示究以何种类型为佳,可自行决定。小何与友人商议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小何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父老何同意后,即向乙请求返还所交付的价款。请问上述哪些行为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老何承认小何购买电脑的行为 B.小何选择购买A型电脑的行为 C.小何请求返还价款的行为 D.小何交付定金的行为

一、不定项选择题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权利依自己单方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本题中,小何未满1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订立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效力。小何、老何约定得于AB两型电脑中,选定其一,为选择之债。依当事人的约定,选择权属于债权人小何。选择权亦为形成权的一种,即得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故本题中,AB为正确选项。

二、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古画。约定甲保管。10月,A愿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给了乙、丙各15000元。A买到该画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2001年3月份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之后将画送到装裱店装裱。由于C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作法。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A有此画。后来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卖给B,而B于2001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遂找A说理。A得知后,找到C并要求C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 1.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

2.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B是否有权出卖该画,C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二、案例分析题

【答案及解析】

1.甲、乙、丙是按份共有关系。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乙、丙并未反对而是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根据《合同法》第51规定,该买卖行为应视为有效。2.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A虽已将画交付B,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3.B将画卖给C属于无权处分,因其当时还未取得该画所有权,但C属善意第三人,由其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A将该画抵押给D借款的行为是合法的,此时A仍是画的所有人。D的抵押权虽然成立在先,由于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D不能对善意取得人C主张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节

自然人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乙为高中同学,甲比乙大一岁,二人双双考上大学。甲为庆贺便将爷爷一年前送给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赠与给乙,约定过几天交给乙。三天后,在甲18岁生日宴会上,乙将此事告知甲父。甲父比较恼火,但未说什么。宴会后,甲把电脑交给了乙。一周后,甲父告知乙,电脑你玩几天就行了,明天甲要去学校报到,请送回来。则:()A.赠与合同因乙欠缺行为能力而效力待定 B.赠与合同实为借用 C.因甲父拒绝追认而无效 D.赠与合同有效

2.甲现年15岁,为某大学大二计算机专业学生,其开发的软件市场供不应求。其致力于软件开发,其父代其打理各项事务并管理其转让软件著作权所得的款项,现其父代其从事的下列行为中违背监护人职责的是:()

A.代其与销售商进行谈判并作出一定让步

B.听从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其弟的劝说为其购买人寿保险 C.使用甲的钱以甲的名义购买某投资基金 D.以甲的名义向希望工程捐款3万元 3.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被宣告死亡后,其与丙之间的长期委托关系自行终止

B.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子改嫁后配偶又死亡;甲的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与其前妻的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

C.甲被宣告死亡后,甲所有的一辆汽车由其兄继承,在一次事故中撞毁;甲的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其兄应当给予补偿

D.甲于2001年被宣告死亡,但事实上在外地打工。2004年甲回家后申请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这期间甲妻子一直未改嫁。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妻子主张甲从2001-2004年的10万元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不同意。甲妻子的主张不正确

4.王各庄盛产石灰石,村民甲、乙、丙、丁四人口头约定共同劳动、按劳分酬,一起去开采石灰石,并推举甲为负责人。当年6月1日经过四人同意戊也加入。6月11日在一次爆破时,由于戊缺乏经验违规作业,其他人员也未提醒,导致戊因哑炮爆炸双眼被炸瞎。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后的生活费。则:()A.戊双眼被炸瞎是由于其违规作业所致,因此其本身具有过错,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B.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因此应当由其与戊依照过错大小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C.甲、乙、丙、丁四人自愿组成采石组,口头协议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酬,因此性质上属于合伙关系,后戊又入伙。戊是在从事合伙组织的共同经营活动中受伤的,因此该受害后果应由合伙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平均分担

D.尽管甲、乙、丙、丁、戊等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仍应当依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戊对其受伤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甲作为采石组的负责人,没有对安全生产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应负担仅次于戊的责任,乙、丙、丁之间平均分担剩余的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取得了行为能力,且以其交付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该行为自交付时法律效力已经确定。其父拒绝追认的行为因已经丧失追认权而失去法律意义。2.答案:D

解析:《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D项为应选项。3.答案:C

解析:见《民法通则》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故C正确。《民通意见》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B项不正确。D项中,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这说明婚姻关系没有断过,那么其在宣告死亡之后到撤销死亡期间的财产关系和债务关系均为婚内财产,为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故甲妻子的主张是正确的,故D项不为应选项。4.答案:D

解析:参见《民通意见》第47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张某于1994年失踪,其妻王某于2000年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张某死亡的判决。不料,张某并未死亡,而是流落他乡,并于2004年死亡。张某死亡时,留有1996年修建的房屋三间,2003年彩票中奖2万元。王某在张某死亡后,改嫁郑某,郑某于2002年死亡。王某现独身。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4、6 A.张某所修建房屋三间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B.张某所修建房屋三间不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C.张某彩票中奖2万元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D.张某彩票中奖2万元不属于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死亡时间问题。96年修建的房屋,王某与张某还有婚姻关系,03年彩票中奖2万元,双方已不存在婚姻关系了。所以正确选项为AD

第三节

法人

一、案例分析题

2000年3月,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经营农副产品加工的合同。合同约定: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提供8万元联营资金,并派5人参与经营,联营期为1年。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于联营期满后还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8万元,并给利息3万元。

合同签订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将8万元转入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的账户。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销路不畅,产品滞销。联营期满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要求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返还本金及利息,食品加工厂无力返还。直到2002年3月,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见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仍不返还这些本金及利息,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向其支付8万元本金及3万元利息。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此案中合同的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联营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此合同是借贷合同。【问题】

1.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合同属于何种性质的合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一、案例分析题 【解析】

1.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和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合同是含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

根据合同规定,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资,并且参与经营,分享盈利,具备联营合同的一般特征,但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只分享盈利,不负担亏损,所以此种联营合同是含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的规定,该保底条款应确认无效。天津市甲食品加工厂与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合同不是借贷合同,因为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只须出资,不须参与经营,但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参与经营,所以,此合同不是借贷合同。

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公平原则,重新商定合理的盈亏负担比例,根据新商定的比例确定应支付给天津市乙美食娱乐有限公司的金额。

第五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2.2002年11月10日,甲公司谎称其生产的已过保质期的黄油未过期,从而卖给了乙公司。一年半之后,乙公司在使用该黄油时发现质量有问题,此案应如何认定:()

A.甲公司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但是已经超过《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的胜诉权丧失

B.乙公司因受欺诈而为合同行为,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主张该买卖行为无效 C.乙公司因受欺诈而为合同行为,可以依据《合同法》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

D.乙公司虽然受欺诈,但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权利,其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权利消灭

3.甲在某中学校门外开设了一家体育用品店,为招揽生意,允许学校学生赊购商品。13岁的乙在该店赊购进口羽毛球拍一副,价款3500余元。在甲向乙父索债时,双方发生争执。则甲与乙的买卖合同()。A.甲有权在乙父追认前撤销合同 B.合同不因当事人行为能力而影响其效力 C.乙父不追认,则合同不能生效

D.若甲催告乙父追认,乙父逾期未作表态,视为合同生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答案:C

解析:本题中乙公司不知甲公司的黄油不合格,因此不适用A项中的《民法通则》第136条与D项中的《合同法》第55条。B项的法条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项,C项的法条依据是《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二者规定不一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所以选择C。3.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应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否则,不能生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本题中,甲明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为善意相对人,故不享有撤销权。因此,本题选项为C。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有:()

A.甲(18周岁)将自己价值1000元的MP3播放器与乙(21岁)的一套价值2100元的丛书进行交换

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私人借款合同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协议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联营协议,但该联营协议有保底条款

三、案例分析题

甲向乙购买新开发的精密电脑一部,价款五万元,约定分十个月支付,但在价款全部清偿前,甲不能取得电脑所有权。甲受领电脑后,现已支付八个月价款。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设该电脑在甲占有期间被丙不慎毁损时,谁有权向丙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

2.设该电脑送回乙处检查,乙擅自将该电脑出售于丁并履行了交付,甲能否向丁主张权利?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不能,请问甲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3.设甲于付清全部价款前擅自将该电脑出售于戊,当事人间法律关系如何?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B、D

解析:选项A中甲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在涉及联营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明为借贷,实为联营”,则整个合同无效;一个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则保底条款无效,联营合同有效。故正确答案为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根据这条规定,可见如果是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只是保底条款无效,而非联营合同无效。而如果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则属于整个合同无效。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甲乙均有权向丙主张权利,甲得主张侵犯其期待权,乙得主张侵犯其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查期待权的侵害。本题中,在条件成就前即甲付清全部价款前,乙仍为电脑所有权人,丙因不慎毁损电脑时,系侵害乙的所有权,乙得主张侵害其所有权而要求损害赔偿。在条件成就前即甲付清全部价款前,乙虽仍为电脑所有权人,但甲亦享有期待权,甲得主张丙侵害其期待权而要求丙赔偿其损失。

2.答案:甲不能向丁主张权利,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分。在条件成就前即甲付清全部价款前,乙仍为电脑所有权人,仍有权处分电脑所有权。无论丁是否为善意,丁均可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不得对丁主张权利,只能以期待权受侵害为由向乙主张损害赔偿。

3.答案:甲于付清全部价款前擅自将该电脑出售于戊时,为无权处分,应视戊于购买电脑时基于善意恶意而定其效力。若戊于购买电脑时基于善意,则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戊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乙可向甲主张侵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若戊于购买电脑时基于恶意,则应视事后甲是否取得所有权或者乙是否对甲的出售行为予以追认而定其效力,若甲于事后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或者乙于事后对甲的出售行为予以追认,则戊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否则,戊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查无权处分。在付清全部价款前,甲尚未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擅自将电脑出售于戊,属于无权处分。若戊为善意,则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戊取得电脑的所有权,而乙得向甲主张违反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或者侵害所有权的侵权责任。若戊于购买电脑时基于恶意,则应视事后甲是否取得所有权或者乙是否对甲的出售行为予以追认而定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若甲于事后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或者乙于事后对甲的出售行为予以追认,则戊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否则,戊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第六节 代理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委托乙到某地购良马,乙到某地后,因未遇甲所需要的良马,便以自己的名义购置良骡一口。乙到家后,甲赶到。乙对甲说,如你觉得骡子好,就将骡子牵走。甲当即付款,并将骡子牵走。甲牵走骡子的受领行为是基于()。A.委托代理

B.越权代理的追认

C.表见代理

D.买卖合同

2.某贸易公司职员肖某去北京为公司采购5台电脑,要求一定要买原装机,质量一定要好。肖某到北京后走亲访友,没有时间采购,于是找到其表弟杜某,请他代为购买并将公司经理的要求告诉杜某。杜某找到自己作电脑生意的朋友刘某,刘某给杜某组装了5台电脑,每台售价1万元,还给了杜某3000元好处费。刘某将电脑交给肖某,肖某未验货即将电脑运回贸易公司。公司使用后发现电脑并非原装机,质量低劣,市场价每台仅4000元左右。贸易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A.肖某承担

B.肖某和杜某连带承担 C.刘某承担 D.杜某和刘某连带承担

3.以下关于代理民事责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委托书授权不明,属于被代理人有过错,应当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B.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C.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有偷税行为,被代理人知道但没有阻止,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对代理的本质认识问题。本题中,乙以自己的名义买回良骡一口,甲再从乙处买得良骡,故应选D。2.答案:A

解析:依《合同法》第400条及《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人)不得擅自转委托,除非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利益;否则,由代理人为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本案中不存在紧急情况,肖某擅自转委托的行为无效,肖某应对贸易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规定的四种代理连带责任可以分为三类:委托书授权不明;第三人串通与恶意;违法代理。《民法通则》第65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A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民法习题集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篇:民法习题集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习题集 撰稿人:吴奇龙 第一章:民法概述 1.甲(15岁)在乙经营的车行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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