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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发〔2008〕6号 【发布日期】2008-06-27 【生效日期】2008-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南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湘发〔2008〕6号 2008年6月2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见中发〔1998〕16号)颁布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但是我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发〔1998〕16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见中发〔2008〕9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关系反腐倡廉建设全局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法规形式明确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在实践中形成了责任机制,产生了领导合力;巩固了制约机制,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供了制度保障;强化了党内外监督机制,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能。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项能够推动全局工作的好制度。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上来。要坚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龙头工作,以责任制的落实带动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全局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一)做好责任分解。各地各单位要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见湘发〔1999〕15号),进一步分解细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市州党委、政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参照省委、省政府的做法,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科学进行责任分解。市州党委书记责任为:对全市州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市州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同级人大、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党委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长责任为:对全市州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级政府领导班子及成员和直接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为:对全市州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直接负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分别对本市州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组(党委)书记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地各单位在明确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时,要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做到责任到人,任务量化,措施具体,时限清楚,便于检查和考核。各市州和省直各单位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方案,要上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落实报告制度。各地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关于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办法》(见湘办发〔2000〕2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综合情况报告工作。各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由各市州党委综合上报省委。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组(党委)都须向省委作出综合报告。综合报告一年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交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省委报告综合情况的同时,其领导班子成员还须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报告情况通报制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予以批评。

(三)强化责任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工作。考核中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

对市州党委、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派出考核组实地考核,采取听取市州党委和政府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民主测评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驻有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的省直单位的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直接组织实施。对未派驻(出)机构的省直机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省管企业的考核,由省纪委委托省直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于当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评先资格,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其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须进行组织调整。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依照规定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责任追究的重点为: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等等。

三、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带头搞好廉洁自律的同时,按照职责分工,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领导责任,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件大事,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不断引向深入。主要领导干部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各级领导干部既要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又要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大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

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工作职能。要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落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重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设,明确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抓好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要建立健全落实责任制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办法,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附件: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张春贤(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责任范围: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省委、省人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民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正职,市州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副职,市州人大、市州人民政府、市州政协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主持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规定的省委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七项领导责任的落实。

2.抓好省委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并协助组织搞好调查处理。

3.负责省委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每年3月底前将省委上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党中央、中央纪委。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持抓好选拔任用省管领导干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领导和协调全省反腐败斗争中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6.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腐败问题的,认真组织调查处理。

7.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周强(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分管的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领导班子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主持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所规定的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七项领导责任的落实。

2.加强政府廉政和反腐败制度建设,强化治本抓源头预防腐败工作,推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3.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并协助组织搞好调查处理。

4.负责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5.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腐败问题的,坚决支持调查处理。

6.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7.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梅克保(省委副书记)

责任范围:对全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总责;对受省委书记委托负责的有关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协助省委书记处理的日常事务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牵头抓好全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2.协助省委书记抓好省委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协助省委书记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协助省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

5.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黄建国(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组织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组织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组织系统其他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省委组织部的党风廉政建设。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防止考察失真、“带病提拔”等问题。

4.督促主管工作范围内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5.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省管领导干部和省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6.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许云昭(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责任范围: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对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巡视机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省纪委派驻省直单位纪检组组长和市州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主持抓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全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抓好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4.主持抓好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任务落实。

5.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巡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纪委派驻省直单位纪检组组长和市州纪委书记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进行严肃查处。

6.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李江(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责任范围:对全省政法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政法系统其他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副省级单位为常务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职责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牵头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健全司法机关监督制度,规范司法行为,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督促主管工作范围内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4.严格教育、管理、监督政法系统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5.协助搞好全省反腐败斗争中大案要案查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6.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于来山(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发展改革、重点工程、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税务、统计、粮食、物价、法制、应急管理、老龄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编委、省老龄委领导班子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主管及协管工作范围内有关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协助省长抓好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副省长有腐败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蒋建国(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宣传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宣传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宣传系统其他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全省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完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格局,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力度。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主持抓好主管工作范围内有关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所分管的责任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4.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5.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徐宪平(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金融、证券、保险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人防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主管工作范围内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副省长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泰波(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党委办公厅(室)、政研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办公厅、省直机关工委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省委政研室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研室、省直机关工委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主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忠民(省委常委、省军区政委)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按军队系统的规定执行。

陈润儿(省委常委、长沙市委书记)

责任范围:对长沙市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长沙市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正职,所属县市区党委书记和开发区工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副职,所属县市区人大、人民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长沙市的党风廉政建设。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主持抓好选拔任用长沙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4.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组织或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5.领导和协调长沙市反腐败斗争中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6.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李微微(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统战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委统战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统战系统其他省直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主持抓好省委统战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所主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委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省委常委有腐败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甘霖(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招商引资、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经济技术协作、口岸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商务厅(省招商合作局)、省人口计生委、省旅游局、省贸促会、省经济技术协作办、省政府新闻办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所分管的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腐败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郭开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教育、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新闻出版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社科院、省档案局、省社科联、省文联、省侨联、省科协、省作协、省红十字会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所分管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陈肇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工业、信息化、国有资产监管、民营经济、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国资委、省国防科工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煤炭工业局、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省有色总公司、省工商联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所分管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刘力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民族宗教、政法、交通安全、信访、消防、保密、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信访局、省宗教局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所分管省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徐明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责任范围:对全省农业、农村、供销、移民、乡镇企业、扶贫、县域经济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领导责任;对省农办、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供销社、省农科院、省移民局、省残联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所分管的责任部门认真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

2.积极参与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发现班子成员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或省委书记、省长。

3.严格教育、管理、监督责任范围内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防止发生腐败问题。发现有不廉洁问题的,及时批评教育,促其纠正;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支持或协助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

4.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利用自己的职权、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若有变动,其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自然相应变动,原则上不另行文。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1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

(2010年6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改进作风,加快建设“为民、务实、清廉、高效”机关,创建一流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近几年,特别是省第九次党代会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在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权力运行欠规范、审批检查事项偏多、机关办事效率不高等问题,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优势资源和生产要素加速向发展环境最优区域聚集,发展环境已成为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面临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际和沿海产业转移、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抓住机遇,加快推进科学跨越、富民强省,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省上下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创建一流经济发展环境、抢抓发展机遇、提高我省长远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勤政高效、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要内容,以建章立制、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考核奖惩为抓手,规范权力运行、改进机关作风,切实解决机关效能和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和依法办事有明显进步,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有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关工作和发展环境的满意度有明显提升,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围绕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奋斗目标,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效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来检验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效;坚持思想教育,提高干部素质,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以良好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坚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严格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不断解决作风和效能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上水平。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规范权力运行和保障机关效能的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审核行政权力,编制职权目录。要根据科学严密切实管用的原则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从权力来源、工作职能、岗位职责出发,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和权力运行环节、岗位及其时限,绘制职权流程图,建立健全规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按照“转变职能、科学管理、严格要求、提高效能”的要求,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目标,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窗口部门一次告知制等制度。要规范司法、执法人员裁量权,健全司法、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完善制度执行的配套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关效能内控机制。要坚决废止与中央和省里精神不相符的文件,取消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规定。要将制度建设贯穿于机关效能建设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形成用制度规范机关效能的长效机制。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年检事项,省、市州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清理下放行政审批权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由省直部门依法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可以委托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办理的,一律委托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直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办理。省、市两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强县扩权”的原则,向县级政府部门下放权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上收。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年检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设定听证、实施透明和结果公示制度,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三)推进办事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适应行政审批权下放的新形势,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措施和功能,逐步将政务服务中心建成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效能投诉等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和为民办事中心。要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对不涉及保密的事项一律公开办理依据、办理过程、办理结果,试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要按照县级以上政府全面覆盖、行政权力全面覆盖的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三级政府互联互通的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推进网上许可、网上年检、网上征收、网上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信息、网上公开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网上行政效能投诉和监察,实现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各级行政机关要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按照缩短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确定各项事务办理的具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减少办事时间。司法机关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公正地办结案件。上级机关在部署工作、部门之间在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部门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责办理事务时都应当按照高效快捷的要求确定时限。对在公布和承诺的时限内未能办结的,要实行延时问责。

(五)全面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及涉企部门要建立走访企业、服务企业、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的机制。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企座谈会、企业联系点等制度,主动查找和解决涉企执法、检查、收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精简、合并涉企检查,建立部门入企执法检查前到同级优化办备案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事项以及国家统一安排部署的检查工作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试行每月1—20日不到企业开展常规性检查的制度,合法检查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增加企业负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收费的一律不准向企业收费。严禁对企业和行政相对人乱检查、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严禁对企业投诉进行打击报复,严禁强行要求企业接受参观,严禁向企业强揽工程。继续落实“绿色通道”等制度,优化招商引资、口岸通关等环境,对入湘创业的企业和投资者推行全程全方位服务。完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企业合理诉求。严肃查处损害企业投资发展环境问题的案件,进一步营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提升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

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工作氛围,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认真落实“三个不吃亏”的要求,实行优进绌退,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要加大干部教育力度,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使广大干部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转变作风,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的本领,切实解决制约机关效能建设的干部队伍素质问题。

(七)改进机关作风。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结合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继续开展作风建设主题月活动,深入基层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着力解决机关“事难办”和“懒、散、慢”的问题。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大力精简会议、文件以及论坛、庆典活动,严格限制和减少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加强机关及干部作风建设。

(八)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监督机制。针对效能建设中重点环节和问题,综合运用党风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要继续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和优化环境测评活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效能监督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定期组织监督和测评活动,推行网上测评,将测评结果纳入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切实抓好督查和整改。要完善效能投诉及时受理和查处制度、机关效能网络投诉和受理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对各部门开展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的机制。要完善查究问责制度,制定《关于对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机关效能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或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各部门负责人抓效能建设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出现严重效能问题的,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九)严格机关效能建设评估。要根据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研究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制度和告诫、诫勉教育、组织处理、纪律追究等实施办法;要把效能建设绩效考核工作与目标管理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述职等有机结合起来,将效能建设情况和成效纳入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干部考核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效能办具体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决落实机关效能建设

和优化环境地方和部门责任制,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经济建设和业务工作的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不断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效。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对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环境政策制度、重大部署、工作成效、先进典型等方面的宣传,形成人人讲效能、处处抓效能的社会氛围,推动机关效能建设的深入开展。

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范围是:全省乡镇以上(含乡镇、街道)党的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发布单位】81702

【发布文号】湘发[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2000-06-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与农村电网改造

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

(湘发〔2000〕15号)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98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以下简称“两改一同价”)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1999年底,全省县供电企业改革完成25个,其中省电力公司直管县“县为实体”改革试点3个,省电力公司代管地方县级供电企业20个,组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1个,上划州电力公司1个;乡镇电管站改革完成771个。农村电网改造完成投资14.8亿元,其中省电网11.8亿元,地方电网3亿元。省电网16个县(市、区)改造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同价工作正在进行。农村用电环境和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促进了我省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各地“两改一同价”工作进展不平衡,特别是农电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有些县农网改造项目和资金难以落实。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办发〔1998〕134号、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两改一同价”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农村推行电力“两改一同价”,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提出的重要措施,是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而实施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统一对“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思想认识;要按照“三讲”整改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两改一同价”的措施;要怀着对农民深厚的感情,抓好“两改一同价”工作;要抓住当前难得的机遇,进一步加快“两改一同价”的步伐。

二、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湖南省“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由郑茂清同志任组长,王道生同志任副组长,黄河、陈学军、李后祥、卿渐伟、何文斌、成连生、成子久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由王道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听取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银行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汇报,部署下月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领导,建立现任制,把“两改一同价”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在各级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省委、省政府明确把“两改一同价”工作列为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的一项内容考核。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专项督查,积极支持、配合、督促各地做好“两改一同价”工作。对阻碍“两改一同价”工作的单位和责任人,省纪委、省监察厅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三、进一步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步伐。省经贸委作为电力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理顺管理体制。对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成省电力公司子公司,今年要扩大“县为实体”改革试点面;对已由省电力公司实行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地方电网管理(含省网趸售县)的县级供电企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农电体制改革的整体方向,加大改革力度,改善经营管理,抓好减员增效,调整供电结构,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供电体制交叉的耒阳、江永、江华、桃源、新化等5县市的地方供电企业,如在6月底前中国农业银行仍不同意“一县两贷”,则从7月1日起着手进行体制改革,由省电力公司代管,上划或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要理顺乡镇电管站与县级供电企业的关系。要抓紧落实《湖南省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施意见》,逐步将乡镇电管站改为县级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所。各市、州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大力支持各级经委开展县级供电企业改革和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改革,县市、乡镇党委和政府要重点抓好乡镇电管站的改革,确保全省农电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去年农村电网改造竣工的县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乡镇电管站改革工作。今年农村电网改造竣工的县要在今年底完成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工作。明年6月底前要全面完成乡镇电管站的体制改革工作,体制改革未完成的县不予验收。

四、四、进一步抓好农网改造工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要千方百计争取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协调解决资金安排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搞好规划布局。全年要完成36亿元投资计划,56个县市竣工验收,其中省电力公司完成22亿元,36个县市竣工;地方电力完成14亿元,20个县市竣工。省财政厅、省农业银行、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计划落实项目资金。各市、州、县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分市、县的整体农网建设改造规划。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要牵头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避免重复建设,对重复建设工程,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监督,会同物价、财政和农业银行等部门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本金制、合同制,切实加强对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的质量。各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农网改造资金,严禁以农网改造名义乱收费和乱摊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五、五、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省物价局负责城乡用电同价工作,要在严格执行限价的基础上,逐县逐批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继续抓好农村电价整顿工作,认真落实整顿农村电价的各项措施。各市、州、县要组织力量对农村到户电价和农村电价整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在今年7月底以前坚决取消电费承包,全省实行由乡镇电管站(供电所)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杜绝“权力电、关系电、人情电”现象,在9月底以前,全省的农村到户电价绝大多数乡镇必须控制在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内。省物价局要制定具体指标分解到各市、州,并层层分解到县、乡镇。按照国务院有关同网同价的精神,地方电网竣工县在本县地方电网供电范围内实行同价,省电力公司所属竣工县(含代管县)在本公司供电范围内实行同价。对“两改”完成后的第二个月,农村生活照明电价根据不同的地域条件,要降低到省物价部门规定的0.58元、0.61元、0.65元三个价区内。对国家下达计划的天心区、雨花区等24个竣工县,要加快同价步伐,省网的16个竣工县今年7月底、地方网的8个竣工县今年12月底在本县范围实现城乡生活照明用电同网同价,为全省的同价工作创造好的经验;今年计划安排竣工的长沙、望城等48个县(市、区)在2001年6月底实现本县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同网同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农网改造中设备材料价格和收费管理。要严格控制对农民的收费标准和范围,除电能表及以下进户线由农民出资购买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管理费、施工费、集资等其它任何费用。电力部门统一购买的电能表及进户线等器材,由物价部门按照保本经营的原则,从严从低核实,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严禁借农网改造之机,以强迫服务方式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和乱加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2号)文件精神,为“两改一同价”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创造更加宽松的外部环境。

各市、州政府要在每月底将“两改一同价”工程情况上报省“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贸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银行。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0年6月13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

新型工业化的决定

实施新型工业化带动战略,坚持新型工业化第一推动力不动摇,是实现富民强省的根本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促进“三量齐升”,推进“四化两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作出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1.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转方式、调结构为主线,突出创新驱动、两型引领、融合互动、集群集聚,全面提升产业、园区和企业的发展水平,打造多点支撑、多极发展的产业格局,构建具有湖南特色的现代产业新体系,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2.发展目标。力争到2017年,全部工业增加值超过15000亿元。打造1个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万亿元的大产业、10个技工贸收入过千亿元的大园区、10个销售收入500亿元—1000亿元的大企业。全省工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进一步突出多点支撑多极发展

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打造一批新的支撑产业,以产业园区为载体打造一批新的增长极,形成多点支撑、多极发展的产业格局。

1.巩固现有支撑点。坚持分类指导,继续强化装备、食品、电子信息、汽车、有色、石化、建材、轻工、冶金等千亿产业的支撑作用。

装备产业,通过3—4年努力,尽快迈上万亿元台阶,重点是引导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等优势子产业发展中高端工程机械装备、先进电力牵引轨道交通装备,研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培育智能电网及输变电装备、先进矿山机械、现代农业机械、电磁与熔炼技术装备等特色子产业;扶持通用航空、3D打印、工业机器人等新兴子产业发展。

食品产业,力争3—4年迈上8000亿元台阶,重点是加强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通过兼并重组、整合资源,打造一批食品行业旗舰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电子信息产业,以智能终端及配套、消费类电子整机、应用电子等为重点,发展壮大集成电路、工业软件、平台服务、系统集成、数字内容等产业,培育移动互联网和“云服务”等新兴业态,支持北斗卫星导航应用及产业发展,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全面推进信息消费“十大工程”建设,着力促进信息消费。

汽车产业,重点是实施整车带动战略,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汽车品牌;促进汽车零部件产业本土化发展,推动省内各类零部件生产企业进入国内主要汽车企业的协作配套体系,将湖南建成重要的汽车制造基地;重视发展新能源汽车,支持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公务用车、邮政物流、城市环卫等领域进行示范运营。

有色、石化、建材、轻工、冶金等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中,有色产业加强资源勘探,发展精深加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石化产业加大信息技术和低碳技术的应用,推广清洁生产,打造生态化工;建材产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稳固散装水泥应用,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支持新型建筑材料等产业发展;轻工产业加强标准化建设,提高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发展;冶金产业推进布局调整,加大节能减排,加快深加工产业园区建设。

2.打造新的支撑点。坚持重点突破,提升新材料、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撑能力,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对工业要素配置、市场开拓、产业升级的支撑能力。

新材料产业,促进先进储能材料、先进复合材料、先进硬质材料、金属新材料、化工新材料、稀土材料等产业加快发展,支持重大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推广。

医药产业,以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契机,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资源,发展大品种,打造大品牌,组建大集团;大力发展现代中药;积极发展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优势行业。

节能环保产业,健全完善政策措施,释放消费和投资需求,提升技术装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湘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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