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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

第一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

Part A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 共30分)

1、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A 终止劳动关系 B 劳动争议发生C 调解不成 D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

A 赔偿金B 违约金C 滞纳金D 罚金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

A 解除合同B 终止合同C 变更合同D 续订合同

4、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规定。

A 企业规章制度B 劳动合同C 法律法规D 集体合同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一年B 六个月C 一个月D 十五天6、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任由担任。

A 职工代表 B 工会代表 C 用人单位代表D 三方面选举产生的代表7、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

A 解除B 自行解除C 撤销D 终止

8、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是。A 集体合同B 经济合同C 民事合同D 劳动合同

9、支付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A 临时工的劳动报酬B 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 C 轮换工的劳动报酬D 雇佣工人的收入10、某女职工遇到难产,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的产假为天。

A 56天 B 90天 C 105天 D 120天

二、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30分)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非)

2、社会保险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非)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非)

4、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非)5、加班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

6、“待业”与“失业”两个概念含义相同。(是)

三、问答题(每题12分 共24分)

1、我国对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裁员条件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裁员程序的规定:(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依法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另外,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2、建国以后,我国劳动法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我国劳动立法的形成时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比较正确地反映了我国的社会劳动关系既存在着国营企业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同时也存在着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的现状。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法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制度的建立,但也反映了当时经济体制的弊端,存在着过分强调行政管理,统得过死,包得过多的问题。

(2)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从 1958年到1976年10月“四人帮”粉碎的这段漫长的时间里,鉴于“左”倾错误和“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一方面,我国劳动管理体制上的行政行为得到强化,另一方面,劳动工作逐步偏离法制化的轨道。(3)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劳动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劳动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随着劳动制度、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劳动立法的相对滞后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4)我国劳动立法的成熟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

四、案例题(16分)

某邮电部门的女工,因拒绝周日送报,被认定为旷工,遭到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该女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1)该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已实行以月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该企业实行轮休制度,该女工周日本应轮到休息,故其已有安排,但因其他职工病休,企业要求其顶班,遭到拒绝。(3)如果该日女工上班,该月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该周的工作天数是7天。(4)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企业按这一规定执行。问:(1)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这一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允许采用轮休制度。当月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40小时,故周日要求该女工上班,不能视为加班,女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当服从企业安排,否则应按违纪处理。

2、如果该企业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企业的处理不正确。按每日工作六天计,企业已是延长工时。公休假日要求职工加班应当征得职工本人的同意。职工有权拒绝。企业扣罚构成克扣工资。

Part B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 共30分)

1、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

A.3年B.5年C.7年D.8年

2、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主任由担任。

A 职工代表B 工会代表C 用人单位代表D 三方面选举产生的代表

3、下列关于工资支付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C.以货币或其他形式按月支付B.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支付D.不能以外币支付

4、工会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工作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是。A 集体合同B 经济合同C 民事合同D 劳动合同

5、支付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A 临时工的劳动报酬

C 轮换工的劳动报酬B 加工承揽的劳动报酬D 雇佣工人的收入

6、某女职工遇到难产,按劳动法规定应给予的产假为天。

A 56天B 90天C 105天D 120天

7、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需提前多长时间向工会或会体职工说明情况?A.15日B.30日C.10日D.40日

8、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A 终止劳动关系 B 劳动争议发生C 调解不成 D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9、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除了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责令支付

A 赔偿金B 违约金C 滞纳金D 罚金

1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

A 解除合同B 终止合同C 变更合同D 续订合同

二、判断下列各题的正误,并说明理由(每题5分,共30分)

1、国家实行薪年休假制度。(是)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可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工作。(是)

3、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非)

4、社会保险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受或摆脱人生的各种灾害。(非)

5、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方可申请仲裁。(非)

6、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非)

三、问答题(每题12分 共24分)

1、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社会形态要进行生产都必须把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属于同一个所有者,生产的两要素就可以在它的所有者掌握中直接结合,进行生产。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就会出现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一定条件下,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使用权让渡出去,以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需要法律调整。当着立法者着眼于保护劳动者方面,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就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第二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总结

一.劳保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特征

1.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所以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

2.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公法性质的集中展现,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都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劳动关系自主话、合同化则是私法性质的主要体现。

(二)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社会关系。其基本特征是:1.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实质与内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也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必的劳动条件,及保障劳动力再生产和提高所需要的物质、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义务。3.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进行劳动,并遵守各用人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4.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都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劳动关系仅指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使用权,劳动结果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关系;劳务关系虽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当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劳动结果。

2.人身依附性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应服从于单位的指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是需要劳务方的内部职工,劳动者与需要劳务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3.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动力的主体只能是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动力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4.经营风险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劳动中的经营风险责任;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责任。

5.劳动报酬的性质、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其支付方式是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居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选择)(列出几种关系选)

1.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我国全部行政区域,但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2.适用的时间范围:法律明文规定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至新的劳动法律规范生前。

3.对人的适用范围:(1)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五)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红色的?用人单位)

二.劳保法主体制度

(一)劳动法的基本主体

1.劳动者,指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自然人。在我国是指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但是,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组织体。

3.工会,指劳动者的群众组织,是劳动者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包括:继承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或地方的产业工会。

4.雇主协会,指用人单位为发挥团体优势而成立的协会,在我国还不成熟。

(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确认(一星号)

1.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拉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不具有劳动行为的自然人:(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2.用人单位。需要具备:(1)具有独立支配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和设备、生产材料和劳动对象、一定的自由资金。(2)健全的劳动组织,包括劳动组织机构和内部劳动规则。(3)依法设立。

(三)劳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星号)

1.劳动者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权(2)职业选择权(3)劳动报酬请求权(4)休息休假权(5)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6)职业培训权(7)社会保险及福利保障权(8)救济权。基本义务:(1)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2)劳动者有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用人单位的权利:(1)招工全(2)用工权(3)奖惩权(4)分配权。义务和职责:(1)应当对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提供保障(2)应建立和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3)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照书细化)

三.劳动合同制度

(一)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后果(一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公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月工资翻倍)

(二)劳动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第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要合法。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强迫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四,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

(三)哪些情况导致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理论总结为: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3内容不合法4订立程序不完备

第三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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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

(2)劳动关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过程是劳动关系产生的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劳动过程就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你;凡不是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都不是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其目的在于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和社会产品提供服务

(4)劳动关系兼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与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5)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主体不同;(2)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3)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4)法律适用不同;(5)救济手段不同。

三、我国劳动法适用的范围:1.用人单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劳动关系)、事业组织

2.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报酬的自然人,具体包括:(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所用的工勤人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适用劳动法的范围:1.公务员与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招录的工作人员。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自然人用工

6.其他

第五章

劳动就业法

一、基本要素:

1、公民正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劳动年龄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能力的基本标志,关于劳动年龄的上下限

2、公民具有劳动的行为能力:劳动就业以实现劳动过程,生产出社会产品为目的。因此要求劳动者具有实际的行为能力

3、.就业愿望—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4.必须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这一基本要素,使社会劳动与家务劳动相区别5.应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经济收入:这一基本要素,使劳动就业的有偿劳动和无偿的义务劳动相区别

5、社会必须有劳动需求

二、平等就业原则:含义:平等就业是指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的不同,均享有平等的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

内容:

1、就业资格的平等:我国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和文化程度的不同,就业资格人人平等

2、就业能力衡量尺度的平等:在劳动者资源严重供大于求、就业机会相对不足的就业环境中,平等就业还意味着公民在就业竞争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即社会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要以同一尺度和标准衡量

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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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1)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单个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集体合同的主体一方形式上是工会或者是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行业性或地区性的集体合同中,一方是某一行业或区域的劳动者,另一方是某一个行业或地区内的用人单位。(2)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主要规定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集体合同的内容则比较灵活,其内容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的结果,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3)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只约束劳动者本人,而集体合同则对全体劳动者有效,且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4)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要承担物质赔偿责任,而集体合同中,工会一方违反合同,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5)合同的订立程序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经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而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更为严格。(6)合同的期限不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而集体合同一般都是有固定期限的。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3.劳动合同一般都有试用期的规定4.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者完成再生产的过程5.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是劳动成果的给付6.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与非强制性7.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性8.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定性。

四、劳动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不同来划分: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情形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因工作年限而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因签订次数而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因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以就业方式不同来划分

1、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依据国家法定劳动时间的规定,从事全时工作的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基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

3、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法定)

(一)必备条款1.当事人基本情况2.劳动合同的期限3.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4.劳动圣诞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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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5.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6.社会保险7.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二)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约定):

1、试用期条款:(1)概念: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2)法律特征:①试用期是双方合意产生的 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③试用期间的劳动关系状态不稳定,合同解除权的实现相对容易 ④试用期间对劳动者的考核标准主要以录用条件为依据。

(3)主要内容:1.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的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A.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B.劳动合同的期限不满3个月的C.非全日制用工。

4.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条款(培训条款)(1)概念:服务期条款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2)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 ①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有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作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的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 ②服务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必备的 ③服务期内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主体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双向性。

3、保密条款。保密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有关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条款。

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是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违约金条款(1)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依法强制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制裁。(2)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①违反服务期条款的 ②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

七、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劳动合同时是自愿的,不受任何单位与个人的非法干预 2.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讨论、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后确定3.合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原则,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诚实守信,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八、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1)当事人作出完整的意思表示(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劳动合同为目的(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1)主体合法(2)内容与形式合法(3)订立程序合法(4)意思表示真实。

(二)劳动合同的无效

1、无效的法定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圣诞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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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无效的法律后果:①撤销合同②修正合同③赔偿损失

十、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含义: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种类:

1、以是否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标准,分为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

2、以是否可以归责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标准,分为过错解除与无过错解除。

(三)劳动合同个别解除的条件: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条件:①用人单位即时通知解除: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E.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2)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条件:①劳动者即时通知解除: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②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含义: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为其他特殊情况,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裁减成批人员。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程序:(1)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2)裁减人员方案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限制性条件: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圣诞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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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其他

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含义:是指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自然消灭或经判决、裁决而消失。

终止的原因:

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发生劳动争议,经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8、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十二、经济补偿金:含义: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适用情形:

1、劳动者能力不足或客观情况的变化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济性裁员

3、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的协商解除

4、劳动者被迫辞职

5、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三、非典型劳动关系 :

(一)劳务派遣 涉及三方主体:用人单位、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用工关系,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是商务契约关系。

(二)非全日制用工:含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特征

1、劳动合同订立的特殊性2.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3.劳动合同解除的特殊性4.劳动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第七章 劳动条件法

二、工资的构成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7、非全日制用工支付的工资

三、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和支付的各类奖金

2、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3、职工福利费用

4、劳动保险费

5、其他

四、工资立法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五、最低工资保障

1、概念: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圣诞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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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3、确定和发布: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报国务院备案。这就是说,我国不实行全国统一最低工资标准,允许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确定,最低工资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4、最低工资的法律效力(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六、工资支付保障:

1、工资支付的形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不以实物支付)2、工资支付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3、工资支付的时间。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禁止克扣工资。可以扣除的情形:(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6)劳动者应偿还用人单位的债务

5、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2)婚丧假期见的工资支付(3)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5)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6)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7)企业依法破产时的工资支付(8)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七、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或一周之内用于从事本职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

八、工作日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日:由国家法律规定统一的,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二)缩短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条件艰苦工作、过度紧张工作、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以及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和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等。

(三)不定时工作日:不定时工日是指没有固定时间限制的工作日。主要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以及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等。这些部门的职工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安排工作和休息。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四)综合计算工作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和工作的特点,分别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形式。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后,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交通、邮电、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勘探、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五)计件工作时间

九、工作时间的延长 含义:加班加点

(一)对延长工作时间加以限制的意义:1.有利于促进企业 事业 机关等圣诞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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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2.实行劳逸结合,保护职工身体健康。3.节约加班加点工资的开支。

(二)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禁止的限制。包括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措施1.从手续和时间上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数(1)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从发放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上进行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偿待遇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

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争议:①主体特定②产生的基础特定,围绕劳动关系 ③内容特定,围绕劳动权利和义务 ④程序: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强制性、仲裁前置、一级仲裁

机构:主要包括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仲裁庭

委员会①设立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应实际需要②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③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①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③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④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6.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①地域管辖:指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A、一般地域管辖,即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C、专属管辖,即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案件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7.仲裁裁决①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之日起45日内结束②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15天内不起诉即生效

8.证据与举证责任:①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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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仲裁时效

(一)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章:劳动监察法

1.劳动监察的含义:劳动监察是授权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强制性的监督检查,以纠正其违法行为,保障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

2.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①劳动保障监察权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②劳动保障监察是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③劳动保障监察已查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发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已解决劳动纷争为目的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处罚违法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案件可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为处理依据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日常巡视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争议处理只能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启动仲裁程序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机构只有调解权和仲裁权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检察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劳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⑧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一章:社会保障法

1.社会保障法:原则:①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②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张相适应的原则③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用本国国情的原则④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法上

一、社会保险: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社会成员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特征:

1、社会性(1)保险范围的社会性,对象广泛,包括不同身份的各种劳动者(2)保险目的的社会性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剩余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人生基本需要,(3)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

2、强制性 由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强制实施

3、互济性(1)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2)劳动者情况不完全相同

4、补偿性 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补偿

来源:总体上说来源于整个社会,具体来说来源于用人单位 劳动者 国家三方合理负担。

二、养老保险法:概念 养老保险是指在劳动者达到法定的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后,由国家和社会依法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是劳动者达到法定的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2.享受养老保险的前提是依法解除了法定劳动义务3.养老保险的方式是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劳动者老年的生活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圣诞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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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广的社会保险项目。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失业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失业保险不包括未达到法律规定最低劳动年龄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

(二)必须是非自愿失业。法定的非自愿的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交足一定期限和数额的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第十三章 社会保险法下

一、工伤保险法:概念:又称职业伤害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或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特征:

(一)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为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指生产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危险

(三)工伤保险的方式为:对已经遭受工伤危害的职工或其供养的亲属给予物质帮助或经济补偿

(四)是强制性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一种社会保险

(五)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是员工故意所致,无论受到伤害的员工是否有过失,都应享受工商保险待遇。

三、工伤认定

1、认定条件:(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不得认定工伤的条件(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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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命题人签字:教研室主任签字:审核院长签字:

聊城大学法学院13—1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试题(论文)

任课教师:王涛

学生人数:法学专业2011级、2010级全体学生

课程类型:(提高课)

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包括劳动法原理、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工资工时制度、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通过教学的各个环节使学生达到各章中所提的基本要求。讲授时应注意与劳动法的修订、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相结合。

教学目的:本课程是一门既具理论性又具实践性的学科。通过劳动法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明确劳动权利和有关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够运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论文题目:

1.劳动法视角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3.浅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4.论社会保障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5.也可以题目自拟(必须围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有关内容来选题)

论文要求:

1.应符合学术论文的一般形式。题目下一行居中写姓名、所在学院、年级。必须有1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

2.围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劳动法原理、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工资工时制度、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结合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应该着重论述当前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实施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及其解决策略等方面的内容。

3.不得少于2000字。

第五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选择题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选择题与参考答案

数字,字母

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C.工厂立法

2.(B)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B.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3.1802年,英国政府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规定,禁止纺织工厂使用(A)。A.9岁以下学徒

4.2006年修改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年龄是(A)A.6周岁

B

5.不得安排哺乳未满(B)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B.12个月

6.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C)的工作C.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7.不属于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的是(D)。D.抚恤金

C

8.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交通工具享受减收正常票价(C)C.50%的优待

9.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A)缴纳失业保险费。A.1%

10.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11.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其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B)。B.8%

12.从教育目的角度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比,普通教育的特点是(基础性)

13.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优抚法属于(C)。C.社会法范畴

14.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B)。B.2年

D

15.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A)。A.不予受理

16.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A)A.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17.地方总工会(C)。C.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18.订立集体合同(A)A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3.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费用由(A)。A.用人单位承担

24.对担任营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计划分配工作,但军龄的年限要求是(C)。C.20年

25.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不属于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D)。D.社会保险关系

26.对于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保障关系可以用不同的标准做出多种分类。以下选项中属于以社会保障行为为标准分类的是(B)。B.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关系

F

27.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

29.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B)。B.按小时计酬

31.负有对职工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义务的主体是(A)。A.用人单位

32.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和监督监察工作的部门是(B)。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G

33.个体劳动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B)。B.不能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34.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D)以上。D.25%

35.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B)。B.1.5%

3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A)。A.患职业病的37.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感(A)。A.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41.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C)。C.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45.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A.1个月

46.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D)。D.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7.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前休假一般为(C)天。C.15

48.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49.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A),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A.1年

16.工伤保险赔偿应当遵循的原则是(B)。B.无过错责任原则

51.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规定,未成年工人须持证上岗,其证是指(A)。A.未成年工登记证

52.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是(B)。B.边远地区企业

53.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较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B)。B.3人以上10人以下

54.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D)。D.30人以上

55.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一般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3人以下)

57.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重大死亡事故从死亡人数上看是指(C)。C.10人以上30人以下

59.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C)。C.3年

60.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已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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