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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合集5篇)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合集5篇)

第一篇:2018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点(很重要)(大全)

法律法规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区域自治法),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经济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2.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法、规定。3.立法法(新变):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5.6.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7.代理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8.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权。物权种类:所有权(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①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承包经营权、③宅基地使用权、④地役权)、担保权(抵押、质押、留置)9.①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③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10.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赠与或者抵押; 2)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11.地役权的设立: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其产生不需要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已经设立了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12.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及需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及供役地上的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13.1.不动产登记生效。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2.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情况: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者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1Z3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5.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1Z3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6.17.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8.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资格条件: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6个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以后不再承担责任。

19.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0.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不得抵押财产: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2.抵押权的产生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23.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折价不需要通过法院;拍卖和变卖只能通过法院。24.抵押清偿顺位: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25.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6.留置权:法定权利。只能是动产。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27.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无效。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8.工伤保险强制险。

29.建筑工程一切险主体:投保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范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突发性事件)。期限:起点:动工日或抵运日,终点:验收合格日或实际占用日。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3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3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3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33.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4.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抄家)、驱逐出境。

35.串通投标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强令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

1Z3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36.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范围: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①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②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2)农民自建低层住宅。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房屋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已获批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注意:办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37.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施工许可证有效期:1)一般有效期:3个月。2)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39.1)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2)恢复施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3)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40.开工报告:1)有效期:6个月;2)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41.将“劳务分包”改为“施工劳务”,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

42.1)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2)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43.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44.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

45.不予注册的情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年龄超过65周岁;

46.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原则上不得更换。除外情况:(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1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47.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8.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9.可以不招标的工程项目: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抢险救灾、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过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50.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51.两阶段招标:针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第一阶段,技术招标;第二阶段,报价招标。

5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53.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54.澄清、修改和答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5.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56.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57.资格预审开标前不合格:不得参加投标;资格后审开标后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58.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59.评标: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2)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3)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0.否决投标: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61.中标: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62.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63.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约保证金:上限10%。

64.开标日=截标日=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的起始日。投标有效期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65.联合体:对内约定按份,对外法定连带。

66.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7.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8.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与他人无关。

69.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70.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Z3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71.发包、总包、承包、分包、转包、联合体 72.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违法发包给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73.总、分包的法律责任:1)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发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总包单位承担约定的法律责任; 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对分包合同的质量、安全、消防验收、节能等重大问题,向发包单位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

74.视同转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75.劳务作业的分包可以不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需要业主认可;承包单位不能将主体工程分包;国内建设单位不能指定分包。

1Z3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76.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不良一般为6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77.承揽业务不良:(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4)不按照与投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5)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78.资质不良 79.过程质量不良 80.工人安全不良 81.拖欠工程款或工资不良

1Z30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82.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8.有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 9.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8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8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可以用行为表示承诺。生效时间:1)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预付价款、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85.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验收,或验收后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86.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1)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87.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88.优先受偿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89.无效合同:1.违法

2.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工程款:过程合格-支付。不合格-修复合格-支付工程款不支付修复费。不合格-修复不合格-不支付。90.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无处分权。

9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92.违约责任的免除: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引导性、参考性,并无法律强制性。

1Z3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94.非必备条款:1)试用期、(2)培训、(3)保守商业秘密、(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9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6.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97.不得解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98.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99.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0.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4级体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和3级劳动强度工作。

101.未成年工: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妇女无此规定)、4级体力。

1Z304030相关合同

102.承揽人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无需定作人同意,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103.买卖合同①现实交付标的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买受人。②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即视为完成交付。③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特别约定,合同生效后标的物仍然由出卖人继续占有,但其所有权已完成法律上的转移。④指示交付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了返还标的物请求权。⑤拟制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104.运输合同:承运人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托运人任意变更解除权。

1Z3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10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106.程序: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Z3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107.1Z3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0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①应当保护现场,②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09.有效期—3年。需要延期的—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1Z30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10.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

111.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1Z30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12.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1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114.消防检查,每年1次。消防演练,每半年1次。

115.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16.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

117.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118.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内的,安全费用预付费用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的(含一年)30%。

1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19.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10、30。重伤:10、50、100。损失:1000w、5000w、1y。“以上”包括本数 12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1.除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补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变化,其他事故为30日。

122.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1Z3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23.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24.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125.国家标准的复审一般在实施后5年进行1次。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1Z3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26.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针对分包合同的质量、安全、消防验收、节能等重大问题,向发包单位承担法定的连带责任。127.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的30%。

128.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记住4个字:承重结构)及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质量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1Z3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Z3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29.最低保修期限:供热与供冷系统至少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主体为合理使用年限。

1Z30800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30.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行政行为的种类: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4)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131.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仲裁协议)2)专业性3)独立性(诉讼与仲裁的效力)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5)快捷性(一裁终局)6)执行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司法强制性)。

13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1)公权性2)程序性3)强制性。

133.行政复议的特点: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134.行政复议:审查合法性、适当性。行政诉讼:审查合法性。

135.行政诉讼的特点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行对人的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36.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Z308020民事诉讼制度

137.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138.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特殊地域管辖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39.协议管辖制度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被告、签订、履行、标的物)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40.移送管辖:受理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管辖。14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142.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 原告 + 被告 + 共同诉讼人 + 第三人;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 原告 + 被告。

14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提出诉讼,但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加入到诉讼中,方式包括两种,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因此。

14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双方当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

145.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146.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①承认、②放弃、③变更诉讼请求,进行④和解,提起⑤反诉或者⑥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一般授权(全权代理):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

147.证人证言: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搭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以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48.勘验笔录: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3)勘验笔录应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149.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人证言有: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②有利害关系的;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50.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5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非强制性担保)。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

152.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153.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Z308030仲裁制度

15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篇: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

1、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指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

5、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残疾人保护法、矿石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

6、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诉讼法指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8、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9、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会形成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

1、是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权利和民商事义务关系

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主要是财产关系

4、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10、法人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机关法人从设立时起具有法人资格,无须经专门机构核准登记;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应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12、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13、代理的法律特性主要有: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得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4、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

15、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得法人终止。

16、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7、无权代理存在的三种表现: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活动的。

18、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19、复代理就是转委托,基于本代理而产生,由被代理人选择,本代理人转委托一般须经被代理人同意。

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主要特性: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财产权,物权具有排他性。

2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2、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内容是指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债权相对性归纳为三个方面:主体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法律责任的相对性。

23、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报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24、建设工程债常见种类有:施工合同债、买卖合同债、侵权之债。

2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6、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7、担保方式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8、以下组织不能作为担保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担保人。

2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0、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31、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

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必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据,索赔的证据一般包括保单、建设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鉴定报告以及保单中规定的证明文件。

3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为工程发包人、被保险人具体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和技术顾问。

33、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3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其中建筑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1、返还财产

2、修理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35、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6、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37、开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

1、资金到位情况

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38、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9、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40、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规范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41、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2、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3、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44、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救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6、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落实招标条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等。

47、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8、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开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49、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属于承偌,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50、投标有效期由投标截止日起到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止,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其金额不得超过投标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5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其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E-P)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P-C)。

52、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5类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

5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公布期间,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

54、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55、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有:不得违法分包,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主要义务有: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得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56、竣工日期处理

1、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57、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的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8、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59、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60、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及其他,而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属于可备条款。

61、《劳动法》规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使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使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使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6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63、环境噪音污染的防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2)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64、在市区施工,可能产生噪声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等。

65、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音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7、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水污染物限制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68、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69、根据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或回收再利用要求,施工单位应采取的有效措施:生活垃圾袋装化,建筑垃圾分类化,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

7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71、建筑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72、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73、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延期3年。7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吊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7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76、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77、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事故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78、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总包单位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包括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5)总、分包承担质量连带责任

78、分包单位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9、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1)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知情权和建议权、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2)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包括: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80、施工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包括1)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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