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第一篇:2012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B 辩护词: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B.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B补正裁判文书失误用刑事裁定书:适用于改正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或者刑事调解书中个别文字上的错误和遗漏。
B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自诉人对被告人的控告缺乏罪证,且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驳回自诉时作出的书面决定。B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B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B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补充侦查决定,对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将查明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报告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C撤消案件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时制作的文书。C.撤消案件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撤消案件时,制作告知原批捕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C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是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依法呈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书面报告。C.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C呈请破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认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取得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时制作的法律文书。C呈请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文书。
D.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被告人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D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D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刑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D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D.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制作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质性的问题,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合法、正确作出公正判断的判决。D.第二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写明: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XXXX〉X民终字第XX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上诉人XXX因……(案由)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XXX、原审被告XXX、第三人X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证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或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写明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主文。判决主文分别表述为:
(1)维持原判的,写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全部改判的,写为: “
一、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改判的内容)。”
(3)部分改判的,写为:“
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
二、撤销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项;
三、……(改判的内容)。”(4)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为:“
一、维持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加判的内容)。” 3.尾部。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并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最后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署名,注明年月日。D.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D.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D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D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D.代理词: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代理词对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D.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F法律文书:指我国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国家司法机关为处理诉讼案件而制作的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二是国家授权的法律机构或法律组织所制作的办理或裁决非诉讼案件的公证文书和仲裁文书;三是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出具或代书的民用法律文书。F法律文书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文书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及监狱文书等;按文书具体功能的不同,可分为报告类文书、命令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诉状类文书、笔录类文书等;
按制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和表格式文书;按文书行文体式的不同,可分为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等
F法律文书的基本特点
1.主旨的鲜明性。即法律文书必须是为了解决一定的法律实际问题而制作,而且其中心意思必须鲜明突出。2.材料的客观性。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材料,不论是事实材料还是文字材料,都必须是绝对客观真实的,不能有半点虚假,也不能进行所谓合理的想象,甚至于不容许稍加夸大或缩小。
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既要符合一般写作规律的要求,更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某种法律文书的法定要求,写清必须具备的法定要素。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必须依法裁处,按律量罚。
4.形式的程式性。法律文书是一种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程式性特点的文书。程式性特点具体表现在结构的固定化和用语的成文化两个方面。
5.解释的单一性。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上要求做到精确无误、解释单一,不能有半点含混、模棱两可、语义两歧的现象出现。
6.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是为执行和贯彻实施法律而制作和发布的,因而它的制和发布都要起到启动或推进法律活动不断进展,乃至解决诉讼中的各种争议、非诉法律活动中的各种有关问题的实际效能。
F 法律文书的作用: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生动宣传法律的现实教材3.记录法律活动的文字载体4.考核法律人才的重要内容5.保存法律事务的文书档案
F.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1.依法制作,突出主旨2.遵循格式,事项规范3.综合表达,叙议为主4.写清事实,掌握要领5.分析事理,以法为据6.说明情况,简洁明晰7.语言精确,朴实庄重8.行文章法,因文而异 F法律文书叙写事实的基本要求总体上来说,法律文书在叙述案情事实时应当做到材料真实、脉络清楚、要素齐备、把握关键。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记清事实,材料真实2.事实要素,齐全完备3.关键情节,具体叙写:对于决定或影响案件性质、涉及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涉及问题严重程度等的情节必须力求具体详明。4.因果关系,交代清楚5.争执焦点,抓准记清6.财物数量,记叙确切7.叙述事实,平实有序8.材料选择,真实典型 9.列举证据,确凿可信 F 法律文书论述理由的基本要求理由论证是法律文书中的灵魂,是体现文书主旨的核心内容,必须依法论述,分析透辟,说理有据,令人信服。具体说来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认定事实,以实为证2.分析事理,以法为据3.引证法律,明确具体4.前后照应,统领全文
F 法律文书的语言表述要求
基于法律文书的实效性和法定性等方面的特点,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做到精确无误、严肃庄重。具体要求包括:1.表义精确,解释单一2.文风朴实,格调庄重3.文字精练,言简意赅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6.语言诸忌,力求避免
F.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做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F.法庭审理笔录:是指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的文字材料,又称法庭笔录或庭审笔录。F复核决定书: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复议决定,进行复核后,作出复核决定,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文书。F法院文书分类:
1.刑事法律文书;2.民事法律文书;3.行政法律文书。复议决定书包括维持原决定和撤销原决定两种。
F.反诉状: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写作反诉状的正文应注意:①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对方在同一争执客体上所提出的相反的诉讼请求;②反诉只能在诉讼开始以后提出,它是以原告或自诉人的起诉为前提的;③反诉的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样,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事实,有明确有力的法律依据。G.公证申请书:是指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G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公诉意见书正式规定为公诉法律文书。
J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关机关的立案、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况,为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向违法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
J.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在接受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J.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分类包括:①依受文对象和处理方式的不同:监狱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和监狱对外文书;②依写作和表达方法的不同分为文字叙述式、填空式、表格式和笔录式;③依文种不同分为决定类、建议和意见类、审批表和报告表类、通知和证明类、登记表和其他类④依文书内容和作用的不同分为执行刑罚、狱政管理和监狱侦查。
J.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文书制作的法律依据不同,文书适用的范围不同,要求起诉的对象不同,制作主体不同,署名不同。
L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的):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里立案时制作的一种文书。L立案决定书(检察机关的):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侦察时,所制作的检查文书。
L 律师实务文书: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和。功能: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②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③有利于宣传社会主义法制④有利于完整记录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包括律师代书的法律文书和以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的文书两大类。诉状:是各类案件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书或委托他人代书的向司法机关提出指控、答辩或申诉等法律意见的书状。
M.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M.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再审的法律文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刑事自诉状: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M.民事决定书:指人民法院就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时制作的文书。
M民事行政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有关程序问题和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行政裁判权的集中体现。M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M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M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M.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正文包括请求、事实与理由和证据三方面内容。
M民事上诉状的正文部分应当写明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 P.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经过审查,依法批准其聘请律师时所制作的文书。P.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过程中,经过审查,批准受委托律师会
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文书。
P.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P.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是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延长时所制作的文书。Q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Q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Q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文书。Q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是通知执行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措施时制作的文书。
Q.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工具,对保障生效裁判得以执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具有重要作用。S 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上诉状是诉讼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的依据。T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T通知立案书:是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所制作的文书。T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服刑犯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T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T提请复核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意见未被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并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明理由,请求对案件重新审核而制作的文书。
T 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T.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改造期间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罪犯,建议法院审 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X刑事赔偿决定书: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X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
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X.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下落不明满2年)
X.宣告死亡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X.行政裁定书:指人民法院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X.现场勘查笔录: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对现场勘查过程、提取证据以及发现线索等情况所作的文字记载。
X.讯问笔录: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依法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犯罪嫌疑人就案情所作的陈述和辩解的文字记载。
X.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刑事自诉状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具,也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
X.刑事申诉书: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Y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Y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而公安机关没有提请批捕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追捕意见的文书。
Z再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后作出新的改判判决的法律文书。
Z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用刑事裁定书: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或者对公诉案件准许撤诉时作出的书面决定。Z终止审理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而终结案件审理时制作的书面决定。Z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致使审理无法进行而暂时中断时制作的书面决定。Z再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就实体问题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出的书面决定。Z.支付令申请书: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Z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由第三方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法。特点:独立性、自愿性、快捷性、经济性、保密性、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按用途分类:仲裁协议书、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
Z.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Z.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Z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Z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参与刑事诉讼,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机关、检察院、法院及监狱等机关,下同)、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依法制作的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以及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组织自用或代书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2、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
3、呈请拘留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案件承办单位拟写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报告类文书。
4、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5、通缉令,指公安机关依法通缉罪该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后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监狱中逃跑的罪犯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6、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7、立案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由本院决定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文书。
8、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制作的文书。
9、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不批准逮捕时所制作的文书。
10、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11、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制作的文书。
12、公诉意见书,是出席第一审法庭的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在法庭调查结束后,依法首先发表的支持公诉的书面意见。
13、要求复议意见书,是公安机关认为同级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有错误,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重新复议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14、刑事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15、民事(行政)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时所制作的文书。
16、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构成何种罪名,适用何种刑罚或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7、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就第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或者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时作出的书面决定。
18、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为解决有关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19、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就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0、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21、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2、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经审理终结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决定。
23、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24、监狱法律文书,是指我国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过程中,根据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总称。
25、罪犯入监登记表,是指监狱记载新入监罪犯基本情况的表格类文书。
26、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
27、提请假释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对服刑改造期间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建议法院审核裁定假释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28、监狱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罪行,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出起诉意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29、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是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根据罪犯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30、律师实务文书,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总称。
31、民事、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2、刑事自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制作并使用的法律文书。
33、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文书。
34、答辩状,是指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或民事、行政、刑事上诉状的内容,针对原告、自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答复,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35、反诉状,是指民事案件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被告人,针对原告或自诉人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
36、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指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再审的法律文书。
37、形事申诉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制作并使用的文书。
38、支付令申请书,是指债权人以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请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催促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命令的法律文书。
39、公示催告申请书,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情况下,为使票据上标示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分离,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得以依法重新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逾期不申报时,判决利害关系人丧失该项权利的法律文书。
40、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指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应当承担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41、宣告失踪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失踪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上确认并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设定财产管理人的法律文书。
42、宣告死亡申请书,是指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从法律并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法律文书。
43、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
44、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项非诉讼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结论后出具给当事人的书面意见。
45、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师,依法对其亲眼所见或亲自审查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并出具的一种文书。
46、收养协议书,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为确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而订立的书面协议。
47、书面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这种法律行为,以文字形式加以确认的文书。
48、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审理,并由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49、仲裁文书,是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在仲裁活动过程中依据我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50、仲裁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51、仲裁申请书,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生了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协议中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文书。
52、仲裁答辩书,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所作出的书面答复与反驳。
53、仲裁调解书,是由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54、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交仲裁的请求事项依法作出的予以支持或驳回,或者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书面决定。
55、公证文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时所制作的各种具有国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56、公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公证机关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申请文书。
57、合同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村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营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书。
58、继承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当事人根据我国继承法产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59、亲属关系公证书,是指申请人向公证机关请求确认其与关系人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书。其目的是确认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发生的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合法性。
60、笔录,在法律活动中,凡是以实录的性质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均可被统称为笔录。
61、辩护,是被告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除本人可以辩护外,也可以委托律师或法律所允许的他人为自己辩护。
62、辩护词,是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被告人的辩护人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发表的系统性法庭发言。
63、代理词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
害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为维护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发表的指控、答辩的系统发言。
第二篇:最新最全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名词解释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行为默示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抵销: 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责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易货交易: 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功.委托人支付摄酬的合同。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就与否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殿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不可抗力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则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品质的买卖。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三篇: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某种利益,在 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向于其有合同 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 的意思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 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 方
2、简答
1.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P(43)答: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学理上的区别(1)是否具备合同的内容条款。(2)合同成立的程序。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 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17、口头形式:指合同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
18、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了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的法律效力。
19、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取消根据 的合同。
20、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条款及其相关资料所做的分析和说明。
21、从给付义务:又称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
存在 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22、书面形式是指:通过文字或书面材料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
23、非法人组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 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24、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
25、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的合同。
26、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27、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内明确答复是否认无权代理行
(3)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的区分标准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3、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
为的一种意思表示。
28、撤销权: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课撤销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29、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在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30、主观上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31、无过失:是指相对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
32、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事实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3、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法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4、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发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损害的合同。
3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 法的,这种行为又称隐匿行为、36、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 以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
37、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 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39、合同的履行:是指债权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40、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时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及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41、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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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实际履行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242)
答:实际履行又称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特定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所约定的主要条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要件:
1)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
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 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42、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43、代物清偿:是指债务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4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 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4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4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7、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48、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49、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50、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5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52、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续履行的请求
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经济上是合理的3.什么是格式条款?什么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P(95)答: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的无效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有这些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2、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4、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4.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效力P(201)第一,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的,新债务人将代替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原债务人将不再作为债的一方当事人。
第二,合同义务转以后,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第三,合同义务转移后,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5.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哪些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哪些合同是效力未定合同?
答:无效的合同P(135)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P(143)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儿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P(123)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合同 6.简述承诺的要件P(50)答: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7.简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P(149)答: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8.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P(165)
答: 不安抗辩权又叫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
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适用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适用情形
(1)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后履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一方严重丧失商业信誉。(4)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9.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P(26)
答:《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 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合
2012电大合同法——名词解释
本文2025-01-29 20:14:4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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