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促进就业时事热点(最终定稿)

第一篇:促进就业促进就业时事热点
促进就业时事热点
一、国际金融危机下2009年的就业形势
1.总体就业形势异常严峻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加上国内本身的结构性问题,2009年中国的就业形势将异常严峻。2009年,企业用人需求下降的趋势较难有根本性的转变;一批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处于放长假等隐性失业状态的职工,有可能会有一部分转为公开失业,2009年失业率会有所增长;回流的农民工以及新增的需要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将面临难以转移就业的问题,导致农村失业问题加重;城镇低学历青年以及规模不断增大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将更加困难。2009年中国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形势如下:
从供给来看,新增非农就业压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新成长的劳动力,二是失业人员。2009年各级各类学校将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毕业生人数近1800万,绝大多数需要进入非农领域就业;按目前4%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计算,城镇登记失业人数约830万人。按照目前5.3%的调查失业率推算,则失业人数达1600多万。新增非农就业需求总量合计约2600-3400万人。即使假定约700万的农村劳动力不向城镇转移就业,也有大约2000-2700万的城镇劳动力供给。
从需求看,按目前GDP每增加1个百分点,社会新增就业0.107个百分点(或85万人左右)估算,假设2009年GDP增长7%—9%,则带动新增就业800—1000万人。城镇劳动力供过于求,缺口在1200万-1900万人。失业率将可能攀升到6.3%。
2.三类就业群体需要特别关注
2009年,三类就业群体需要特别关注。一是大学毕业生。2009年求职大学生将达到700万,压力巨大。二是农民工。农民工队伍中的主体已是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已经不能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大多想在外继续寻找就业机会,根本不可能在农村稳定下来的。这一群体如果外出不能找到工作,将是一个极大的社会问题。三是城镇低学历青年。这一群体中需要就业的人数大约为600-800万。受农民工和大学生的双向夹挤,他们在中高端和低端劳动力市场上都不是很受欢迎,导致这部分劳动力失业率高,非正规就业多,就业极不稳定。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由于文化程度低、技能不足、就业不稳定等特点,这类青年也将是受到冲击很大的群体。
二、就业问题的重要性
1.就业是民生之本。只有通过就业,一个人才能获得收入、安居乐业、实现自身的价值,社会也才能不断发展和进步。
2.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也是调整经济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关键。
3.就业问题关系到能否全面建设和实现和谐社会,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千方百计促进就业
1.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1)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及时制定实施应对措施。
(2)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3)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
2.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
(2)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3.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1)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①减少结构性失业。通过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岗位补贴、助学贷款代偿、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加分,以及扩大“三支一扶”等多种手段鼓励毕业生去基层工作;通过放松户籍限制、政策扶持等手段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工作;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积极吸纳和稳定大学毕业生。
②减少或推迟供给:加大力度落实部队征兵更多面向大学生;研究生或第二学位扩招。通过见习实习制度,提升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③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所有高校成立专门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同时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对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提供职业介绍,培训等系列服务。
④为困难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2)针对返乡农民工的政策措施
①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稳定粮食和食品价格,有利于农民工返乡务农提高收入。
②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③一些劳动力输出地方已经出台支持返乡农民工的政策:3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当地政府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失业救助,救助期不超过半年。
4.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1)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进一步宽松创业和投资环境,鼓励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创业。
(2)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促进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采取有效手段,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并适当提高岗位补贴标准。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5.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帮助更多的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1)加快技能人才培养,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2)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采取技工院校等中等职业院校扩招措施,推进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二篇:(参考)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我国近期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作 者】蔡则祥/刘银凤
【作者简介】蔡则祥,刘银凤,南京审计学院,江苏,南京 210029
蔡则祥(1958-),男,南京审计学院教授,在职博士,长期从事金融和经济理论研究 ;刘银凤(1963-),女,南京审计学院副教 授,从事金融和证券投资研究。
【内容提要】从我国近年来实际经济运行结果看,物价平稳、经济稳定增长、国际收支保持 顺差,唯有就业形势严峻,失业问题严重,当前应将促进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首选目标。为此,必须选择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建立市场化就业竞争机制,大力发展小企业,加速城市化进程,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
【摘 要 题】政策选择
【关 键 词】促进就业/政策目标/市场化就业 /社区就业
中图分类号:F04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0-8780(2003)01-0006-04
一国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一般有四个:稳定物价、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从我国近年来经济运行的实际结果看,物价平稳、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以上,国际收支保持顺差,特别是今年上半年,经济增长速度比去年同期增长7.8%,大大高出人们的预料。但是,就业形势却相当严峻,实际失业率已达到7%的警戒线(莫荣,2002),甚至有人认为,十五期间我国失业率可能会超过12%,达到14%(张曙光等,2002)。对此,我们认为,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失业严重,当前应将促进就业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首选目标。
一、促进就业目标的意义
促进就业目标是从充分就业目标转化而来,是针对我国失业问题严重,下岗再就业难度加大,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实际提出的。宏观经济学所说充分就业,是指把非自愿失业率保持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的一种高水平就业,强调的是就业的充分性。而我们所说的促进就业是力求失业率尽可能降低,就业人数尽可能增加,全社会各种类型就业尽可能多的一种积极就业状态,强调的是对就业的促进和推动。从我国实际就业状况来看,我国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充分就业,还需要促进就业,使之在若干时期以后达到充分就业。换言之,促进就业是比充分就业要求低一些但更为迫切的一个宏观经济目标。我们之所以认为应该把促进就业作为首选目标,是因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宏观经济政策的四大目标中的物价稳定、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都不会存在大的问题,只有就业问题突出,根据相机抉择原理,自然要将促进就业作为近期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选择促进就业目标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人问题的需要。就业是指一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找到了自己所适合的工作,从事创造和实现价值,服务社会。人,不仅是自然人、经济人,还是一个社会的人。就业不仅是人谋生、乐生的需要,而且也是个人纳入社会关系总和成为社会人,并保障人的本质,随着人类社会整体进步和不断升华的基本条件(刘福垣,2002年)。对于个人来说,劳动就业是最基本的人权。有就业条件个人不利用是个人放弃就业权,而个人努力社会条件不具备是社会的责任,即政府的责任。一个国家失业人口超过自然失业率就说明资源分配结构过度失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偏离了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对失业者的社会保障不过是保障其生存权,还没有满足他的发展权即就业权。选择促进就业目标是有效配置人力资源的需要。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宝贵的要素,人力资源是社会上最宝贵的资源。失业就是人力资源的浪费,特别是超过自然失业率的失业更是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企业追求的是个别资本的效益最大化,政府应该追求社会总资本的效益最大化。社会总产值的微观成本和宏观成本是不一致的。微观成本的节约往往是宏观成本的浪费,尤其是活劳动成本,它是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货币表现。活劳动是一种潜在的不能储存的劳动能力,降低活劳动成本,微观经济效益提
高,但节约的活劳动如果不用于其他劳动过程,对社会来说就是一种浪费。因为产生这种劳动能力的必要生活资料从社会意义上说已经浪费了。只要劳动者继续生存,这种耗费就要继续下去。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是以社会资本运营为对象的,因而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失业人口,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只有千方百计增加就业,不断降低社会成本,才能达到宏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政府必须把促进就业放在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的首位。
选择促进就业目标也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矛盾的需要。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矛盾是工农两种生产方式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这种矛盾的根源是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不能转移到非农领域,不能充分就业。所谓三农问题(农民、农业、农村)本质上也就是就业问题。不解决就业问题,小农生产方式得不到改造,农业不可能发展,农民不可能富裕,全国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减少农民、富裕农民、变农民为市民、农业现代化都需要在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实现。所以,我们应该把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指标体系中第一位的基础目标和宏观经济形势运行的定性指标。
二、选择促进就业目标的依据
选择促进就业目标,不仅有前所述的理论依据,更有深刻的国际背景和现实依据。首先,创造就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共同任务。当前,失业已经成为全球性发展的最大难题之
一,创造就业已成为全球发展的最大任务之一。上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成为长期性挑战;发展中国家不仅存在大量的公开失业人口,也存在着大量的隐性失业人口;新兴工业化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先后受到世界金融危机以及世界经济与贸易增长衰退的两次冲击,也导致失业率大幅度攀升。当今世界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通货紧缩压力越来越大,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各国千方百计争夺国际资源,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以便直接为本国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大力发展出口导向贸易与经济,扩大各类出口商品和贸易服务的国际市场,以便间接为本国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就业与失业问题已经成为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挑战。根据世界银行统计,1999年我国总劳动力人口为7.51亿,占世界总量的26%,相当于高收入国家总劳动力人口(4.35亿)的1.73倍,相当于欧盟国家总劳动力人口(1.36亿)的5.5倍,相当于美国劳动力人口(1.43 亿)的5.3倍(胡鞍钢,2002)。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面临中国这样的就业挑战,即以世界上9.6%的自然资源、9.4%的资本资源、1.85%的知识技术资源、1.83%的国际资源为26%的劳动力人口创造就业机会。而美国则用世界上16.02%的自然资源、31.1%的资本资源、34.93%的技术资源、24.24%的国际资源来为世界上不足5%的劳动力资源创造就业岗位。从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中国进入历史上空前的大规模结构调整。所谓结构调整就是创造性地摧毁,一方面在那些新兴产业、采用新技术的领域、新的经济成分中不断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在那些传统产业、采用旧技术的领域、旧的经济成分中不断摧毁大量的旧的工作岗位。当摧毁旧工作岗位的规模和速度远远超过创造新工作岗位的规模和速度时就引发了大规模、突发性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对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
其次,促进就业是解决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劳动力供给增量由于人口因素的推动有所增加,而劳动力需求增量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和加入WTO 等因素有所下降。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城镇单位就业情况表明,当前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继续减少。2002年一季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比去年同期减少410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26万人。其中,国有单位同比减少462 万人;集体单位同比减少194万人;其他单位同比增加246万人。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在岗职工同比减少130 万人(向笑颐,2002)。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减少的原因,主要是相当数量的国有和集体中小型企业转制,部分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减员增效以及各种原因产生了新的不在岗职
工。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公布的全国78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信息也表明,当前国内劳动力市场继续处于供大于求状况,失业人员占求职者的比例持续上升,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且将持续较长时间。2002年一季度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登记招聘各类人员129万人,而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人数近176万,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
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也日益突出。一方面失业人数不断增加,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劳动者所具备的素质不符合新增就业岗位的需要。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2002年一季度全国78个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看,劳动力市场对学历、技能要求有提高趋势,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用人需求占总体需求的68%以上,而用人需求的技术等级要求主要集中在职业资格五级、四级和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劳动力市场的用人需求主要集中在16岁到34岁之间的劳动者。总之,我国劳动力供需缺口较大,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创造而来的体制性失业,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结构性失业,经济周期性调整的周期性失业交织在一起,使失业矛盾错综复杂,就业难度突出。因此,促进就业已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
三、实现促进就业目标的政策建议
(一)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并不慢,但却未能带动就业的同步增长,这表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是过于注重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忽视了就业的增加。为此,应转变这种经济增长模式,实施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选择以增加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采取九大政策措施(胡鞍钢,2002):实施就业密集型或劳动密集型工作行动计划;建立更加富有灵活性与流动性的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实行积极的劳动就业政策;加快调整正规就业结构,积极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促进私营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采用鼓励扩大就业的经济政策;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积极吸引外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缩短工时、降低劳动参与率的政策增加就业机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旨在扩大就业、缓解失业、提高低收入人群就业能力的良治;促进城乡就业统筹,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并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纳入国家的就业规划;积极实行有利于就业的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科技政策,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势。
(二)建立市场化就业竞争机制。政府不能对就业问题完全承包,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应建立市场化就业竞争机制,实现劳动力自主择业,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市场调节就业的新机制。首先,打破城乡壁垒,促进城乡劳动力流动,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城镇职工下岗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形成了我国工业化中期所特有的就业矛盾,随着城乡壁垒打破,歧视性的地方就业政策被逐步清理,城乡劳动者互相竞争就业岗位的趋势愈益明显:农民兄弟进城打工,城市工人下乡承包。为此,政府只能疏导,制定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政策,鼓励城乡劳动者流动。同时,加强对下岗职工和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其次,适应国际就业竞争需要,构建世界制造中心,扩大国内就业。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全球化是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配置,也意味着有限就业岗位在全球的重新配置。因此,中国成为世界制造中心的内在含义之一,就是中国正在参与对世界范围内有限就业岗位的竞争。争取把全球最稀缺的资源有限的就业岗位更多地配置到中国来,将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一个新的战略目标。再次,促进就业市场化的发展,必须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制度保证。一是在设计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时,保障水平要量力而行;二是要加大发展补充保障,用补充保险来弥补基本保险保障水平的下降;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将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城市中的民工纳入到基本社会保险中;四是要积极探索解决养老保险空帐问题的有效办法,缓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五是要建立由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的新型的养老模式,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养老和医疗压力。
(三)大力发展小企业,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密度。小企业、大就业是一条实践证明了的规律。大力发展小企业,不仅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而且也有利于就业机会的持续增长。首先,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扩大小企业市场准入的范围,简化办事程序,清理有关税费,使各项工作制度公开化、透明化,为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轻松的环境,要适度放宽对小企业的某些限制性标准,在外贸政策方面,应扩大小企业的进出口权与进出口服务代理权,使小企业享受间接的退税待遇与便利;在国内市场准入方面,应放宽小企业进入传统的公共服务领域的限制,打破垄断,引入竞争,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扩大市场,增加就业。同时还必须培养高素质的小企业主群体。大力提高小企业主的素质,主要途径有三个(杨宜勇,2002):一是加强对现有小企业主的培训,提升小企业的发展能力。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小企业倒闭,而且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二是鼓励大学生创办各类技术密集型企业,在大学教育中有意识地开设小企业创业课程,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国家可考虑通过不断扩大高等职业教育,为大学毕业生创办小企业提供实际经验。三是引导城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创办小企业,或去小企业就业。国家可以出资,由政府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对失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获得一技之长,促进更多的下岗者自己创业、自己就业。
(四)加速城市化进程,为农业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城市化是未来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之一。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表明: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城市化这个大前提,第二、三产业的大发展必须以城市化为根本依托,通过城市的发展带动产业的发展,通过产业的发展促进中小城市规模的升级,是解决我国现代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唯一出路。由于中国目前是一个低度城市化国家,因此必须加速中国城市化进程,大大削弱中国非农产业发展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性壁垒,采取积极的城市化政策,继续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解决国内需求在城乡分布不对称现象,逐步提高城市化水平,城市就业不仅不会出现大问题,而且有利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全社会就业形势和经济形势的好转,使城市化真正成为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五)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社区服务、餐饮、商贸等服务业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主要领域。近期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是发展服务业和社区就业。根据服务对象和内容不同,社区就业岗位一般包括三大类:一是便民利民服务类;二是公益性服务类;三是后勤保障服务类。当前,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下岗、失业问题的加剧,社区就业逐渐成为再就业的主渠道;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社区服务仍然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由于社区就业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有意识地通过发展社区服务业促进再就业应成为今后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和城市就业新的增长点。为此,我们建议:一要重视发展社区就业。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把降低失业率和新增就业机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出发点和政府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要把发展社区服务业纳入本地区经济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管理体系,积极推进社区就业的全面发展。二要积极倡导灵活多样的社区就业方式。社区就业大多属于非正规就业,它们既是正规就业的重要补充,又是就业的一个蓄水池。在肯定非正规就业的同时,要设计与该种就业形式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方式,以减少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从而真正促进社区就业的发展。三要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微利服务项目应落实各种税收和减免行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鼓励人们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创业;努力提供灵活的社会保险入口,从事社区服务工作的人员,可以较低费率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切实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社区服务小企业和个体户的贷款支持。四要大力推进社区服务产业化。社区服务产业化是社区服务发展的必由之路。社区服务产业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社区服务多元化;社区服务市场化;社区服务规模化。五要加紧完善社区就业管理。实施分层管理,即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社区就业管理体制,使社区就业逐步走上正规;建立公益性载体,即社区服务机构,所有管理和服务均免费,其
经费开支由政府解决;协调合作,简化手续。社区就业所涉及的工商、税务、计划、劳动保障、城管、卫生等管理机构应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协调配合,简化手续,为符合要求的经济实体提供方便,从而使社区就业真正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
【参考文献】
[1]胡鞍钢.选择就业为中心的增长模式[N].南京日报,2002-5-25。
[2]向笑颐.2002年4月份宏观经济形势月评[N].金融时报,2002-5-24。[3]陈淮.就业岗位正成稀缺资源[N].南京日报,2002-6-10。
[4]袁钢明.把再就业放在突出位置[N].南京日报,2002-6-10。
[5]刘福垣.就业是首要目标[N].中国证券报,2002-5-28。
[6]莫荣.就业形势依然严峻.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R],汝信等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7]杨宜勇.中国劳动力市场状况:2001-2002年.2002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经济蓝皮书[R],刘国光等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8]张曙光,赵晓,高清辉.经济增长超预期,内在动力仍不足[N].中国证券报,2002-7-24。
[9]杨宜勇.以促进就业为国家重要责任[N].中国证券报,2002-7-20。
[10]杨宜勇.社区就业:中国城市就业新的增长点[N].光明日报,2002-6-11。
第三篇: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一、就业概述
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
劳动者的谋生手段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 就业的特征
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就业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意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各国就业立法概况
1.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和我国 2.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
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安臵和雇佣》和我国《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 3.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
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
各国就业立法概况
1.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和我国 2.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
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安臵和雇佣》和我国《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
3.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
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的立法
1919年《失业公约》(第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号)1944年《国家计划公共工程建议书》(第71号)1948年《职业介绍所组织公约》(第88号)及同名建议书(第83号)
1958年《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第111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11号)
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22号)
我国就业立法的发展阶段
1.1949-1956,我国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 国家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统一安排就业工作 2.1957-1976,我国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就业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就业的立法几乎没有 3.1977-2006,我国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为今后我国的就业保障确定了基本的原则和方针
4.2007年至今,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开始走向定型和成熟的阶段
目前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1994年12月9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69条)
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关于残疾人就业权利的规定,该条例也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促进就业法》的总则
《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就业方针:扩大就业臵于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臵。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促进就业的措施: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
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
就业不单纯是社会成员自己劳动意愿的满足,而且也要求客观条件的保障。
为了能够尽可能地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一般要制定一定的就业政策,通过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促进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22号建议书)要求各成员国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地就业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
上述政策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1.向一切有能力工作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2.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
3.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取得一项对其很合适的工作。
我国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
1.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臵。扩大就业,是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化解劳动者流动日益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
国家在扩大就业方面的责任,要求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臵,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县级以上政府对扩大就业承担直接责任。
现代国家几乎都把促进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就业促进法更是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作为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
我国的就业制度模式
就业制度: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臵而采取的各种制度。
1.行政配臵型就业制度模式。这种制度中,城镇劳动者完全由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被动地依赖和接受国家的安臵就业。用人单位也无用工自主权,只是被动地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安臵劳动者就业。这种就业制度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市场导向型就业制度模式。
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在三结合就业方针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就业制度模式,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指导下的新的就业制度模式。
公平就业 就业歧视的现状
2006年,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歧视研究”课题组,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3454份。调查结果发现:我国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85.5%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其中50.8%的人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仅有6.6%的人认为不存在就业歧视。实际应聘和工作中,有54.9%的人认为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到严重歧视。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牵头组成了一个课题组,进行题为“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的课题研究。根据2240份问卷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就整体而言,5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仅有3.2%的被调查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采取过行动。对于不采取行动的理由,2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没有时间和心情”,其他理由还包括“没有钱打官司”、“法律无规定”、“举证难法院不受理”、“怕打击报复”等。
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例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对体检项目和体检程序的不完善规定,导致在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公务员过程中均产生争议。
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
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二者在相关方面能够完善,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前进一步。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
是否应当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 反歧视经典案例
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限制身高的“中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
2003年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几乎所有有影响力的反歧视诉讼都是由学术机构和民间公益机构支持的,除了以反对乙肝歧视为内容的当地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公益机构的支持下还发起了“中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中国抑郁症歧视第一案”、“中国色盲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
基因歧视
从一审法院受理至佛山中院终审宣判,基因歧视第一案持续8个月。佛山中院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代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三考生的律师,分别到法院签收了终审判决。虽然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仍判三考生败诉,但是,该院同时向佛山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认为该案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可能再次出现,建议佛山人社局对“没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地中海贫血患者能否进入公务员录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调研”。
基因歧视第一案判决的核心内容: 1.体检程序——合法 2.基因检测——合规 3.不予录用——无不当
佛山中院在判三考生败诉的同时,向佛山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
基因歧视案件
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在各自报考的部门里,笔试和面试总分名列第一或第二名。2009年6月,在公务员体检中,3人被认定考生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血液病患者不得录用,三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2009年9月16日,小周、小谢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2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不支持两人请求。
2009年12月29日,3人向禅城区法院请求,责令人社局认定他们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其进行考察录用,法院审理3人告佛山市人社局的案件。
2010年2月2日,案件首次公开开庭审理。
2010年3月5日,法院就3人的情况是否属血液病问题进行咨询,并选定医疗鉴定机构。
2010年4月14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法院表示,鉴定机构已作《复函》,指出人社局所进行的MCV是非强制性的,同时也称地贫基因突变属血液病范畴。
2010年6月3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3考生败诉。
2010年8月11日,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2010年9月3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焦点1:MCV检测及基因检测侵犯隐私 法官称,虽然MCV检测不是强制性血常规检测项目,但相关法规和规章也没有列其为禁止性检测项目。体检行为中,医院根据广东地区地中海贫血多发的特点,结合医疗机构血液检测的通用方式,在血常规检测中一并检测MCV项目,并不违背公务员体检的目的。
在是否侵犯隐私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对3考生作出体检结论后,并未对基因检测的其他内容向外公布或泄露,不存在侵犯3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焦点2:携带地贫基因是否属血液病
法院曾就此向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进行咨询,回复为:原告体检结果属医学上的血液病。
虽然3考生提出两广属地贫的多发区,但法院认为,无论有无考虑广东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不合理性,在没有新规定改变原规定前,均应参照执行。
因此,人社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认定3考生体检结果属血液病、体检不合格,符合规章规定。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我国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外貌歧视、学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属相歧视、色盲歧视等。
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的对策——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反就业歧视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和反就业歧视法——《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2009)。
公平就业与反对就业歧视
公平就业:反对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其就业权利
就业歧视:根据劳动者的户籍、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限制其选择职业的权利
公平就业的反面就是就业歧视。歧视:人对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眼光对待。
就业歧视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包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法规
就业歧视的定义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就业歧视的情形
1.直接歧视:用人单位基于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婚姻状况和生育、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2.间接歧视: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对待,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所作行为对劳动者实际上产生不平等的不利后果。——《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不认为是就业歧视的情形
1.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内在的客观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相关业务及正常运营所必需提出的合理的标准和要求。
2.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妇女给予的特别待遇。3.为实现少数民族、残疾人和妇女在机会和待遇方面的平等而采取的特殊优待措施。
4.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且还可能妨碍劳动使用者的用工自由。
就业歧视是一种违法行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任何基于民族、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的就业歧视在我国都是违法的。
就业机会平等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业歧视将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公平。
《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责任。
1.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美国《民权法案》
美国《民权法案》(1964)在1968、1972、1991年修正,规定:雇主和工会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国籍因素而对雇员进行歧视
根据有关法律,还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争议和投诉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Concerning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第111号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第111号建议书)
该公约对“歧视”的定义: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秀,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
我国已经于2005年8月批准了该公约。就业歧视的主要类型
就业歧视的实质是一种不公平的区别对待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大多数国家采用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歧视类型的做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歧视类型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四种歧视类型。
我国《就业促进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残疾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农民工歧视等三种歧视类型,实践中这三种歧视和性别歧视最为常见。
英国的就业歧视
歧视的类型:性别及婚姻歧视、怀孕歧视、性别转换歧视、种族歧视、残疾歧视、性倾向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等。
1.直接歧视,是指表面或形式上最明显的一种就业歧视,亦即雇主基于法律禁止的理由而给于其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
2.间接歧视,是指歧视事实的发生非源于行为人明显的歧视行为,而是因其所要求的规定、标准或惯常做法于表面上共同适用于全体劳工,但其适用结果却使某一特定群体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
3.骚扰是指基于性别、种族等法律禁止的事由而有下列行为:
(1)某人实施不受欢迎的行为,故意地或从结果来看侵犯他人的尊严;
(2)或者制造恐吓性、充满敌意、自卑或不快的工作环境。
4.使人受害的歧视是指如果某人打算或者已经提起诉讼,提供证据或信息,或帮助他人主张性别歧视法,种族关系法,年龄歧视法等方面的权利,因此受到了不合理的对待。性别歧视
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专门制定了第100号公约,即《同工同酬公约》,试图首先解决劳动报酬方面的性别歧视问题:“各成员国应当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率办法的适当手段,保证在一切工人中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
我国已经于1990年11月批准了该公约,并且在立法上也非常重视男女同工同酬问题。
对妇女的歧视:国家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妇女的特别待遇: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的条款。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一切形式的性骚扰。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
《宪法》第48条第2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劳动法》第46条第1款: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我国2005年全面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同工同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妇女不仅在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亦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又称籍贯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地域为由拒绝录用特定地域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特定地域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地域歧视的表现:本地人优先或只招本地人、不招某地人,最著名的例子是不招河南人、不招四川人、不招湖南人、不招江西人等。
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招用非本地户籍地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非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户籍歧视主要是指一些大城市针对外地求职和就业人员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尤其是北京、上海这两个直辖市。
农民工歧视
农民工歧视的实质是户籍歧视,即社会出身歧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往往带有制度歧视的特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1):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12):明确了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
《就业促进法》(2007)第31条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臵歧视性限制。
残疾歧视
《就业促进法》(2007)第29条明确规定: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第3条第3款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改)第4条第1款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对外地残疾人歧视案例
因没有深圳户籍,辽宁残疾人栾启平和北京残疾人李军被深圳地铁拒绝免费乘坐,两人认为深圳地铁的做法违反了《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8月11日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了深圳地铁公司;8月18日向福田区法院起诉了深圳地铁公司。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朱玉童收到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复函: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
2010年8月9日下午三点半,左腿三级残疾的的辽宁抚顺人栾启平和左半身麻痹的北京残疾人李军来到“科学馆”地铁站,想乘地铁去罗湖车站购买火车票。当他们拿出自己的《残疾证》想要免费乘坐地铁时,却被地铁的保安人员拦住了。
地铁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很简单:深圳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深圳户籍”的残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而他们不是深圳本地人,不能免费。
政府高度关注残疾人的出行,近年来出台了多部法律和法令保障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
特别是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法制办曾专函指出:凡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我省各地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可按《办法》规定享受免费或减半缴费待遇。
福田区法院当天就受理了此案,并随后下发传票,决定于10月12日上午10:30在福田区法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
得知两位外地残疾人被地铁公司拒绝优惠这一消息之后,深圳市人大代表朱玉童就此事向深圳市交通委员会质询,要求解决。交委很快给出回复:“根据深府200792号文件规定,外地残疾人不符合免费乘坐地铁的规定,无法直接处理此事,相关问题解决请找民政局。”朱玉童很快上书深圳市人大,表示希望深圳地铁公司以公众利益为基础,支持公益事业,以企业的持续发展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对助残办法亟待完善弱势群体需要更多关爱的复函(深交函[2010]1106号)》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的通告》与《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存在不一致内容。复函表示,深圳市正在开展该通告的修订工作;为体现市政府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关爱,并便于实施,深圳市交委向市政府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的通告》(深府[2007]92号,2007.4)规定: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免费乘坐公交大巴、公共中小巴和地铁;盲人不分户籍均可免费乘坐公交大巴、公共中小巴和地铁。
《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2007.3)规定:不论户籍在何地,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实质上是健康就业歧视 美国等将艾滋病感染者、乙肝病原携带者等人群视为残疾人加以保护,在法律上禁止对其歧视
我国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保护,而是在《就业促进法》将此类劳动者单列为一种类型
《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要求各地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除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是,除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指标
乙肝歧视
张先著,安徽芜湖人,2003年6月,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芜湖市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第一,但在体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以此为由勾销张先著被录用资格。
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由此引发了我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作出张先著胜诉的终审判决。
2004年6月,四川、江苏、浙江、广东四省率先对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修改,勾销了对无传染性的小三阳及感染乙肝病毒等情况的限制性条款。
2004年8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稿)》,并开展了网上征求定见活动,引起强烈反响。
2004年1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稿)》,根据公众反映及专家定见,勾销了大量限制性条款。
反乙肝歧视的发展
反乙肝歧视的努力始于2003年。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录公务员而杀人。
“周一超悲剧”让一个有着1.3亿之多人群的生存状态尖锐地浮出水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感被公开化。2003年4月5日,国内最大的反乙肝歧视网站“肝胆相照”网络论坛权益版成立。
从此,“反乙肝歧视”运动风起云涌,乙肝维权也从此前的个体行为变为群体维权行动。
1.取消了公务员招录中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2005年1月7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由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招录中的乙肝歧视也就逐渐消失。
2.在就业领域普遍性地禁止乙肝歧视: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禁止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
3.不断完善反对乙肝歧视的政策和法律:
《就业促进法》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了禁止乙肝歧视。
(1)减少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领域的限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
(2)加大对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在就业体检中实行“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三不原则”,“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
除了禁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外,还要求“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另一种常见传染病源携带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1月)第3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就业促进法》第30条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公平就业保护权利从法规上升为法律。
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一限制突出表现在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一级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艾滋就业歧视
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于8月30日被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正式受理,近日,原告代理律师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该案将于10月13日上午9:00开庭,开庭地点: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2楼第4法庭。代理律师:李方平律师(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著名反歧视诉讼案);郑继能律师等。
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个人隐私信息,代理律师已经向法院申请了不公开审理。
小吴(化名)来自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小吴称,2010年5月,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于5月19日参加了笔试。笔试顺利通过后,小吴又顺利通过了6月28日的面试,入围了体检名单。
7月12日,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在安庆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
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8月15日,复检之后,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并出具了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公章的《告知书》。
经查阅相关文件,小吴发现,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则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然而,小吴也意识到,自己报考的是教师,并非公务员。
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
2010年8月26日上午,小吴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原稿认为,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对原告进行了HIV(艾滋病病毒)检测,获取了原告的身体隐私信息。
被告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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