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务管理

第一篇: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务管理
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务管理
知识点: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①企业;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③个体工商户;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以下几种情况应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变更税务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先税务注销,后工商注销。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6种情况):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备案制度。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三)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包括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的期限——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
2.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
(三)纳税申报方式: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除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四)延期申报管理: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二篇:一起学习注会税法第二章个知识点
一起学习2012年注会《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法 各知识点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
一、增值税的概念、计税方法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那么计算增值税有几种方法哪?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直接法:先算增值额后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为加法和减法。
2.间接法: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扣除上一道环节的已纳税款。该方法简便易行、计算准确、适用广泛,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二)在间接法下,我们可以看出扣除的重要性,所以我们来看一下,由于扣除标准不同,有几种增值税类型:
理论上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C:消耗的生产资料,V:工资;M:剩余价值)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的部分。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额。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家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区别在于对购入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
知识点
二、增值税类型与特点
1、生产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和折旧。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
2、收入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相当于国民收入。
3、消费型增值税 法定增值额允许扣除当期购入固定资产价款所含的税款.课税对象不包括生产资料部分,仅限于当期生产销售的所有消费品。
知识点
三、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意的问题:
①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
②进口货物。
③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严格限制在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注意:是修理动产,不是改良和制造不动产)。注意看修理的对象,针对动产而言,应当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动产而言,应当征收营业税。如修桥就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劳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
知识点
四、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中的实物交割。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新增加)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银行的业务一般交营业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行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④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
⑤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⑥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知识点
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熟练掌握)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注意:作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的,都确认销售。
②销售代销货物:
注意:a既对销售额征增值税,又按手续费交营业税;
b作为代销一方,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金;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用于生产就不考虑),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以最终实现销售的单位计算纳税。(原因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税务管理机关不同,避免漏税)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投出去了)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送出去了)
[注意]④至⑧可总结为:
a均没有货款结算,计税销售额必须按规定的顺序确定,而不能用移送货物的账面成本。
b凡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对外(投资、分配、赠送)一律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c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对应的进项税可以确认抵扣,对内不视同销售,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确认的进项税做进项税做转出处理。(来源——去向)
知识点
六、征税范围的其他特殊规定 1.《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仪器、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知识点
七、财政部、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对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主要规定:
(一)免
1、再生水
2、污水处理劳务3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4、翻新轮胎
(二)即征即退
1、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三)即征即退50%
1、销售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
(2)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删除“(4)农业合作社和(5)免税店”的政策
(3)融资租赁业务
①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
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即出租),不征收增值税(这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租赁税目)。
(4)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6)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ISBN)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3%.※印刷企业如果不是自行购买纸张,只提供印刷劳务,就应该按17%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9)新增加: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
知识点
八、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处理
①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④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⑤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知识点
九、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知识点
十、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1.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此为主并兼营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含)以下的.(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提供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其他纳税人销售额在80万元(含)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知识点十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1.超过小规模标准的,除规定外,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经营期:纳税人在存续期间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单位;
(3)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知识点十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认定机关: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认定程序: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认定程序:
40个工作日: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报送资料。
20个工作日:①纳税人有申请的,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③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受理《不认定申请表》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
10日工作日: 超过标准的,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认定申请表》。
可不办理资格认定的,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报送《不认定申请表》。
逾期未报送的,按销售额依据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
B: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①填报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c.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或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d.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e.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③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认证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自资格认定。
知识点十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①纳税人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月起)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1.辅导期范围: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其他一般纳税人:“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①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骗取出口退税的;
③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辅导期限: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发票管理:
(1)各类可抵扣票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①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②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补差)
③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④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3)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4.结束与重新开始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知识点
十四、税率
一、基本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列举的外,税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二、低税率(列举法)
1.粮食、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二甲醚。
注意:1.农产品强调的是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
新增加:干姜、姜黄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麦芽、复合胶、人发不属于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税率恢复为17%。
三、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知识点
十五、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其他相关规定: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
2.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来水。依简易办法征收的,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的进项税额;
(2)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新增加)
知识点
十六、销售额的时间限定
1.一般规定:
①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示: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计算是一致的,不影响销项税额的计算,但会对收到发票的纳税人产生影响:普通票,不可抵扣;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
②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具体规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轮船、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知识点
十七、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包装物租金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不包括在内: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b.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c.所收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⑤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2.几种特殊销售行为下的销售额
(1)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购买多件,价格优惠,相当于商业折扣。同票余额计税,不同票全额计税。
(金额栏分别注明,备注栏注明,不得扣除,今年增加)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在销售之后。全额计税。
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③销售折让--手续完备,余额计税。
(2)以旧换新: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非金银首饰: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知识点
十八、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处理
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7)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
A:非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
B: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具体在消费税中讲解)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注意:1.价外费用和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的包装物押金视同价税合计,需要换算。换算的税率为货物税率。
2.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时不涉及换算的问题
知识点
十九、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大类:凭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考情分析]
考试时在审题时常看到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直接告诉取得的专用发票的税额是多少,这时考生注意判断是否准予抵扣,如果不符合抵扣条件,有票也不可以抵。如果考题中说有多少比例用于不准抵扣的情况,请在计算进项税时直接用已知的税额乘以可以抵扣的比例即可!
②告诉购买的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请注意题目中的条件,如果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如果是税务代开的发票可以抵扣。
③该部分在涉及进口环节取得的完税凭证的抵扣问题往往和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的计算结合起来考核,考生在正确计算出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后,判断进口的货物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如果可以,不要忘记把计算的结果直接作为进项税抵扣即可!
【新增加】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其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④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⑤1-4项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⑥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单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知识点
二十、特殊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也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理解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兼营化处理)
知识点二
十一、进口货物征税
一、征税范围:凡是申报进入我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该缴纳增值税。
1.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其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已出口而转销国内的货物,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减或免,不能出口的要补税。
二、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国内销售同类货物的税率相同。
四、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1)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不得抵扣任何税额(例如:在国外已纳的任何税额)
(2)进口环节在海关已纳增值税,符合抵扣范围的,凭海关的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知识点二
十二、进口货物征税税收管理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当天;纳税地点为进口货物报关地海关;纳税期限为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知识点二
十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免税和退税
适用的企业类型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适用的货物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注意: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详见教材)
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的企业类型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但12种货物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适用的货物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拨调的货物。
不免税不退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货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等。
知识点二
十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知识点二
十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及应退税额的计算
1、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2、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生产企业
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计算分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小于0进入下一步)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四步比:确定应退税额(第二步与第三步相比,谁小按谁退)
注意:第二步大于第三步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与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第五步确定免抵税额:第三步减第四步=免抵税额。
知识点二
十六、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一)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注: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知识点二
十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基本联分为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其他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最高限额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10万--区县批;100万--地市级批;1000-万--省级批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注意不得领购的情形。(详见教材)
四、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略)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1.分清不得作为进行税额抵扣和暂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详见教材
知识点二
十八、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税,并按偷税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篇:一起学习注会税法第六章个知识点
一起学习2012年注会《税法》第六章 关税法 各知识点 第六章 关税法 知识点
一、关税基本原理
一、关税的概念:关税的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征税对象是货物和物品:关税只对有形的货物征收,对无形的不征关税。
2.一般情况关境=国境,但有时二者是不一致的。
二、关税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进口税(最主要的关税形式)、出口税、过境税
2.按征税目的划分: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按计征方式划分:从量税、从价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准税。
滑准税:根据进出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增减进出口税率的一种关税。价格上涨,采用低税率;价格下跌采用较高税率。(目的保持国内商品价格稳定)
4.按税率制定划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知识点
二、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是准允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人——关税纳税人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出口货物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知识点
三、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自2002.1.1起,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2.计征办法:基本上是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A.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从量税是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因此,这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
B.复合税: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
3.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知识点
四、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l)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知识点
五、原产地规定
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
2.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知识点
六、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调整的有关规定: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A.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B.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E.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F.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B.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C.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知识点
七、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其他合理方法中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知识点
八、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A.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B.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C.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D.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E.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F.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知识点
九、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予扣除。
②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4)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①以一般海、陆、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的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②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A.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B.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C.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③出口货物: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输、保险费应当扣除。
知识点
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关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应纳税额:关税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知识点
十一、法定减免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免税;
5.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暂免;
6.来料加工分两情况:A、直接免。B、进口时先征,出口时再退;
7.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8.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9.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同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免。但未将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
知识点
十二、特定减免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4.加工贸易产品;
5.边境贸易进出口物资;
6.保税区;
7.出口加工区进口货物;
8.进口设备;
9.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知识点
十三、关税缴纳
1.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2.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关税纳税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将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知识点
十四、关税的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知识点
十五、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知识点
十六、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
知识点
十七、关税纳税争议
1.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
A.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B.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篇:2010年注会税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注会考试马上就要到了,今年偶没报税法,但知识点为各位需要的整理好了,整理辛苦,收点小费o(∩_∩)o
1.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纳税客体: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3.我国现行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4.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六个暂行条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5.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
6.特定目的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7.财产和行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
8.农业税类:农业税、牧业税
9.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
10.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资源、土增、印花、城建、土使、房产、车船
11.国税系统负责征管项目:增值、消费、车购、铁银保集中交纳的营所城、中企所得、海油所得、资源外企所得、证券交易
12.地税系统负责征管项目:营业、城建、地企、集企、私企、个人所得、资源、土使、耕占、土增、房产、车船、印花、契税、屠宰、宴席、农牧
13.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4.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15.中央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外资所得: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比例分享:02年各50%,03年中央60%,地方40%,03年以后另定。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外,其余与上比例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6、城建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94%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修理修配: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理、修配)
16.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在交割环节)
2、银行销售金银
3、典当行的死当物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物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
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务管理
本文2025-01-29 20:11:2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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