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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第一篇:《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A卷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1.华联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本年度,会计部门发生了以下事项:(1)华联公司的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有会计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出。

(2)华联公司为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规定销售人员自己联系销售渠道,自找客户,谁销售谁负责收款,工资与销售额挂钩。(3)华联公司设置了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4)华联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请指出该公司上述做法的错误并说明理由。(20分)答:对该公司上述做法存在的错误分析如下:

(1)华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报送不符合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盖章。(5分)

(2)华联公司制定的关于“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内控缺陷。销售工作与收款工作是两个不相容职务,“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5分)(3)华联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依法设账,或私设会计账簿的”,均属于违法行为。(5分)

(4)经办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规定将发票交原出具单位重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位或金额等关键项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5分)

2.某酒厂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含增值税售价117元;(2)自产啤酒10吨,每吨成本1000元,不含增值税售价1500元,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税务机关核定的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酒类产品增值税税率17%;假设本月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20分)答:

(1)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① 以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2000×117÷(1+17%)×20%+2000×0.5 =40000+1000 =41000(元)(5分)

(解题说明:白酒的消费税采用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税。)② 以自产啤酒无偿提供给啤酒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10×220 =2200(元)(5分)

(解题说明:啤酒的消费税采用从量计税的办法)本月共应缴纳消费税额=41000+2200

=43200(元)

(2)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以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2000×117÷(1+17%)×17% =34000(元)(5分)

③ 以自产啤酒无偿提供给啤酒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10×1500×17%

=2550(元)(5分)本月共应缴纳增值税额=34000+2550

=36550(元)

(解题说明:白酒和啤酒的增值税均采用从价计税的办法。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税。)

B卷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1.2013年8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利华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了解到一下情况:(1)2012年5月人员徐某调离该公司,在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的监督下,徐某将自己负责的会计账簿移交给会计人员刘某。刘某在交接中因疏忽未发现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徐某事后极力推诿责任。

(2)2012年7月会计机构负责人宋某调离该厂,该厂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李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又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小李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小李兼管债权债务的账目登记工作。

(3)2012年8月,张某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解聘了总会计师林某,并任命会计人员陈某担任该厂的总会计师。请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下列问题题作出说明:

(1)徐某办理完会计交接后是否还应对原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10分)

(2)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亲属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担任出纳并兼管债权债务的账目登记工作,有无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10分)答:

(1)徐某在办理完会计工作交接后还应对原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0分)(2)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李某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小李在该厂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兼管债权债务的账目登记工作,违反了相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10分)

2.某小汽车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小汽车的生产、销售。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机器修理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购入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万元,税额850万元。

(3)本月销售自产小汽车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0万元。另外收取装卸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4)将自产A型小汽车10辆作为投资入股提供给其他单位,每辆成本15万元,同类车型每辆售价25万元(不含增值税)。

已知:小汽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运费的进项税抵扣率7%。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如下数据: <1> 该企业当期的销项税。(5分)<2> 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5分)<3> 该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5分)<4> 该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5分)答:

(1)该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

=(29250+11.7)÷(1+17%)×17%+10×25×17% =4251.7+42.5 =4294.2(万元)(5分)

(解题说明:销售小汽车另收的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收入,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视为是含税收入,与取得的小汽车含税销售额一起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税。将自产A型小汽车10辆作为投资入股提供给其他单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算。)(2)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 =8.5+2×7%+850 =858.64(万元)(5分)

(解题说明:购进机器修理用配件和购入钢材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抵扣;支付的购货运费,取得了运费结算单据,按题中给定抵扣率7%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该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 =4294.2-858.64 =3435.56(万元)(5分)

(解题说明: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4)该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

=(29250+11.7)÷(1+17%)×5%+10×25×5% =1250.5+12.5 =1263(万元)(5分)

(解题说明:销售小汽车另收的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收入,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并视为是含税收入,与取得的小汽车含税销售额一起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再计税。将自产A型小汽车10辆作为投资入股提供给其他单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消费税,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算。)

第二篇: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作业2 甲市A食品厂冒充某知名奶粉企业,生产劣质的奶粉在市场上销售,这一行为被该知名企业发现,诉到有关政府管理部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责令A食品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

试分析:

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发生在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一方面,它们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虽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履行了执法职能,但是这种职能带有很明显的经济执法色彩,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因此也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行政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和A食品厂之间的关系应当被界定为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要判定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及涉外经济关系等。本案中,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的过程中与违反经济法规的A食品厂之间发生的关系正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之下形成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经济法律关系。作业3

某作家应出版社邀请写了一本纪实文学,约定第一次按照书出版后的定价和发行册数支付稿酬,再版另行支付稿酬。书出版后,出版社支付该作家2万元稿酬。后该书脱销,出版社再版一次,支付作家15000元。

请计算:

该作家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缴纳? 答:缴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由出版社代扣代缴,作家本人自行申报纳税。稿酬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减除20%的费用,因此作家两次的应缴税所得额为(2万+1.5万)×(1-20%)=2.8万元。又因为稿酬所得使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且按照应纳税额减征30%,故应纳税为2.8万×20%×(1-30%)=3920元。作业4 A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因甲公司的产品使用方便、制热效果好,因而市场占有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量,秘密地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制作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取的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造。同时,乙公司在市电视台和市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称: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他厂家的热水器质量无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试分析:

1.在本案中,乙公司的哪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对于张某的行为,甲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3.李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答:1.乙公司行贿,获得技术,该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广告发出使人误解的宣传,是对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乙公司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竞争者的信誉,属于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的行为。

2.甲公司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员工张某,可以开除。并且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

3.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销售乙公司货物的商场赔偿。市电视台和报纸在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仍然广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篇: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总目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五章 合同法 第十二章 公平竞争法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章 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

(1)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 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章 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

(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

(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2.2001的3月,江苏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

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该合同经营的家电有限公司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

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

(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

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宁波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

(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

(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案:

(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外方的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

(2)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约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但是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明只能用企业利润来回收投资。所以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企业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4.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要求:

(1)假设该合伙企业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协议条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3)甲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而A公司如果是善意的不知道该合伙企业对甲的内部限制的第三人,分析该代销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4)合伙企业某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不久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5)分析甲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张某来担任经营管理人员及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乙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分析乙是否仍然可以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7)分析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答案:

(1)如果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则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为在职国家公务员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规定,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关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他部分合伙人负有限责任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依法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其他财产权出资。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47_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的A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不能以对甲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来否定代销合同的成立有效。

(4)丁、戊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不合法。根据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及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项事务均属于法定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本题中甲擅自进行这两项事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故为不合法。

(6)乙属于退伙。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体财产份额的情形,合伙人当然退伙。故乙在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不再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了。(7)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合伙人全体或者任何一名合伙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追偿由于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的部分。

?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5.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其朋友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商定,甲出资5万元,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甲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乙以设备出资,丙以劳务出资,丁以场地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3年,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众发有限责任公司”。回答:

(1)本案例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2)该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乙以其设备向债权人戊出质但未告知其他合伙人,则乙的行为效力如何?(3)丙的债权人周某以丙曾向他借款2万元为由要求撤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1万元,则周某的要求能否实现?

(4)后来,乙想把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其朋友钱某该如何处理? 答案:

(1)甲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丁四人有关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不合法;合伙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

(2)乙的行为无效或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不能实现。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券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故周某的要求不合法。(4)该行为须得丙、丁的一致同意。

6.郑某、张某、朱某分别出资2万元、4万元、6万元成立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小食品加工。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该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三人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无法调和,于是一致同意解散该合伙企业。三人经清算查明:合伙企业现有价值1.5万元 的小食品,欠职工工资0.5万元,税款1万元,借款3万元,清算费用0.2万元。回答:

(1)该合伙企业债务该如何清偿?(2)郑某、张某、朱某各自承担份额多少? 答案:

(1)首先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按照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债务→返还出资的顺序进行清偿。即:1.5―0.2―0.5=0.8(万元)。

(2)不足清偿的部分,即:3+1-0.8=3.2(万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则郑某分担3.2×1/6(万元);张某分担3.2×2/6(万元);朱某分担3.2×3/6(万元)。

7.2004年8月7日,甲出资6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18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货物。

2005年3月15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欠丁的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依法定顺序清偿后,仍欠丁债务5万元,而经查甲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要求:(1)分析乙于10月18日以A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假设不足清偿丁的债务,分析应如何处理。答案:

(1)乙于10月18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1.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对债权人的责任消灭。因此,A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以个人财产2万元偿还,尚欠丁3万元。A企业解散,甲对欠丁3万元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丁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持续偿债义务就消灭。

8.甲曾是某高校旅游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专门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个人独资企业。

(1)甲在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书中未载明注册资金的数额,则该申请书的效力如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受理其申请?

(2)甲向该企业投资的五台电脑、一套办公桌椅,自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所有权属于谁?

(3)该企业成立后由于经营有方业务越来越大,甲为扩大规模打算让其好友乙共同参与经营,乙能否成为该企业的投资人?若不能,则甲该如何处理?

(4)1年后受SARS影响,该企业亏损严重,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依法进行了清算。解散后,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丙才得知解散的消息,则丙能否向甲主张债权?为什么? 答案:

(1)该申请书有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要求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金,只要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故工商行政机关受理其申请。(2)属于甲所有。

(3)乙不能成为投资人,甲可以委托或聘用乙管理该独资企业的事务。

(4)丙可以在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向甲主张债权。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章 公司法

1.某市甲、乙、丙三家国有企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出资组建某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业务为主,甲企业用货币出资;乙企业用厂房、设备等实物出资;丙企业以其商标权和专利权出资。三方约定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要求:

(1)回答该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说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3)分析各发起人的出资应如何确认和缴纳。(4)回答公司董事会应由哪些方面的人士组成。答案:

(1)该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市政府批准发起成立的,因此其设立登记手续应在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3)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金额必须经过评估确认,乙企业和丙企业的出资应以其提供的实物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认定。

各发起人出资缴纳程序如下:以货币出资的,股东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的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4)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甲、乙、丙企业的代表外,还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共同组成公司董事会。

2.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投资者占30%,乙投资者占45%,丙投资者占25%,半实现利润100万元,上亏损为50万元,已知公司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股东会决定不提取任意公积金。

要求:说明该公司本利润应如何分配。答案:

(100-50)=50(万元)50-50×25%=37.5(万元)37.5×10%=3.75(万元)37.5-3.75=33.75(万元)

甲33.75×30%;乙33.75×45%;丙33.75×25%。3.A股份有限公司2006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①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6税后利润3000余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财政局的检查。要求:(1)回答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2)回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分析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4)分析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规定。为什么? 答案: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第一项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第二项不符合。董事会职权中,有权聘任、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股东大会的职权,而不是董事会。

(2)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10%提取,当公司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3)不符合。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全部转让”股份不符合规定。

(4)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不符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监督。

4.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6年5月,光中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所定的金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7年2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运作后,经济效益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投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38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规定被诉之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

(1)分析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回答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分析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内容是否合法。为什么?(4)分析光中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为什么?(5)回答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而在光中公司的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光中公司的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齐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表决时,同意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第五章 合同法

1.甲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A型钢材100吨,每吨25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也可直接带款提货。”3月12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提供的A型钢材100吨,但价格希望以每吨2400元成交,如同意可在7日内将货送至本公司”。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之间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如甲公司在2006年3月11日得知A型钢材可能涨价,拟撤销要约,是否可以?为什么?(3)假设乙公司在2006年3月20日复电给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则甲、乙之间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接到甲公司2006年3月10日电报后,于3月12日派人带款提货,而此时甲公司已将这100吨钢材高价卖给了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案:

(1)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变更了甲公司要约中实质性内容,不属于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甲公司接电后未予答复,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2)不可以。因为合同法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甲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故甲不得撤销要约。

(3)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已超越承诺期发出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故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

(4)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乙公司在承诺期内带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设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的是一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甲公司如无法履行其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理应向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2006年5月12日,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份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10台电子设备,每台2万元,2006年6月底交货,由甲负责委托运输公

司送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6月中旬,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随即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乙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了担保。6月底,甲委托丙运输这10台电子设备,但运输途中被人偷掉,致使甲在6月底前不能交货,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认为不能按时交货并非自己过错,故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在6月中旬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7月8日,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3)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

(1)合法。因为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乙中止履行合同。(2)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因丙运输公司的原因造成了违约,甲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和丙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3.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乙向甲购买化工原料20吨,价款50万元,甲交货后乙方在10日内付款,其他条款齐全。甲按期交货后,乙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甲屡屡催讨无果,在催讨过程中,甲得知丙欠乙已到期的债务30万元,而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同时,甲又查明乙放弃了丁欠其的已到期的10万元债权,又得知乙以转产的名义将一台设备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戊,但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丙可行使什么权利?为什么?甲行使该种权利时应通过何种方式来行使?(2)若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和低价转让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债权,甲对丙可行使代位权。

甲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来行使,即甲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代位权。

(2)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放弃债权的行为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甲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的低价转让行为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即对有偿行为,以恶意为主观要件,当债务人有恶意时,若第三人也同时有恶意,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乙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第三人戊并不知道乙的行为损害了甲的利益,即戊没有恶意,故甲不能行使撤销权。

4.2006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销售5台机床,价款20万元,甲在4月15日交货,乙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款,违约金为5%。合同订立后,甲按时交货。4月16日,甲与丙签订转让债权的合同。于是,甲通知乙到期时

将货款支付给丙公司。4月30日合同付款期届满,乙未向丙付款。5月8日,丙公司催告乙公司付款,乙公司以甲公司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丙公司是否该合同当事人?为什么?

(2)乙公司对丙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公司付清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公司抗辩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丙公司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法规定,权利转让合同一经成立,受让人即取代了原债权人的地位。本案中,甲与丙签订了权利转让合同,丙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

(2)不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合同债务人同意,但应通知债务人。本案中,乙以甲权利转让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

(3)符合。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不仅取得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违约金债权等。本案中,丙不仅取得货款的主债权,同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违约金从权利。(4)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债务人得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得以对抗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故假设乙以甲交货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丙抗辩是合法的。

5.A电器厂与B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厂生产的新型电器插座5000套,总价10万元,B公司先付定金2万元,2006年6月底前交货,交货后B公司10日内付款,违约金按10%计算,发生争议由××省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成立后,B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A厂由于未及时组织生产,致使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A厂要求迟延履行合同2个月。B公司认为迟延履行使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于当年7月10日通知A厂解除合同,并要求A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A厂不同意,B公司遂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规定,回答以下问题:(1)B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

(2)B公司要求A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3)B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使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2)不合法。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两者不能并用。

(3)不合法。因为法律规定,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而不得再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故B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6.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甲为买方,乙为卖方。双方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二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

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

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3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

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到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是否合法?说明理由。(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能否成立?说明理由。(5)丙公司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定金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约定的定金为25万元,占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因此,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20万元,低于乙公司给甲公司的损失的50万元的经济损失,所以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或法律规定),在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对甲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7.2006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47_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答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8.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质量要求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利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发出追索通知。

9.2006年3月1日,甲厂为扩大生产,决定向乙银行贷款200万元,期限半年。由丙公司向乙银行为甲的借款合同作一般保证。2006年8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乙要求丙替甲偿还借款,丙拒绝。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担保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丙拒绝向乙偿还甲的借款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乙应在什么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会产生什么后果?(3)如丙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能否拒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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