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0323

第一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0323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维护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权益,保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和可追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颁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将于2016年6月1日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范》制定背景
通过临床试验获得有效数据是评估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有效的重要方式之一。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机构经过长期的监管实践逐步制定了较为成熟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标准或规范要求,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医疗器械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14155)。2004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该规定对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认知的不断深入,其不足也逐步显露,如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条款不够全面和清晰,而且随着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新材料科学的迅速应用,该规定已难以满足目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现状,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的管理规范十分必要。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有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根据该要求,在前期对国内外相关临床试验管理情况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经征求各方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完成了《规范》。
二、《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是指对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或者验证的过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遵循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三、《规范》主要内容
《规范》共十一章九十六条,涵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包括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以及数据的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规范》从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为出发,明确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和监管部门等各方职责,突出伦理委员会作用和受试者知情同意,强调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一)第一章“总则”共五条,对《规范》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
(二)第二章“临床试验前准备”共七条,明确了启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必须具备的软硬件条件,规定了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行政审批、属地备案等要求。
(三)第三章“受试者权益保障”共十三条,对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做出具体规定。首先强调了遵循伦理准则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其后明确了实施伦理保护的具体措施,规定在试验前和试验过程中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和报告。该章节还规定了受试者享有知情、随时退出的权利和具体执行的方法,并对知情同意书的内容、修改和签署前的准备、一般情况和特定情况下如何获取知情同意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第四章“临床试验方案”共四条。主要是对临床试验方案的组织制定、内容和修订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申办者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制定的组织者。对安全性和有效性未经证实的全新产品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提出要求。明确了医疗器械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定义和实施的要求。
(五)第五章“伦理委员会职责”共八条,主要阐述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构建、工作程序、职责、需要审议的要点等内容。明确了伦理审查中应当包括对该临床试验科学性的审查。在赋予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权利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的权力,切实保障了受试者权益。
(六)第六章“申办者职责”共二十一条,对申办者主要职责和提供的文件做出了具体规定,还规定了监查员及核查员的选定、工作范围和承担的责任,明确了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和可靠以及试验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负责。
(七)第七章“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职责”共二十一条,是对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要求。规定了研究者的资格条件,明确了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在试验前、过程中、试验后的职责,重点提出研究者应采取有关措施,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受试者的权利。
(八)第八章“记录与报告”共七条,是对临床试验过程任何观察与发现的记录要求和临床试验报告编制要求。
(九)第九章“试验用医疗器械管理”共三条,对试验用医疗器械标识、记录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十)第十章“基本文件管理”共三条,是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前、过程中和试验后形成的有关文件保管的规定。
(十一)第十一章“附则”共四条,用于规定一些用语的含义,特定事项的说明,实施日期等事项。
四、《规范》与原规定的主要不同点
(一)《规范》取消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分医疗器械临床试用和医疗器械临床验证”要求。由于目前国际上医疗器械监管的通行做法并未严格区分临床试用和临床验证,而且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故予以删除。但对于未在境内外批准上市的新产品,安全性以及性能尚未经医学证实的,为了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规范》规定了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应当先进行小样本可行性试验,而后根据情况方可开展较大样本的安全有效性试验。
(二)《规范》明确了监管职责,落实条例关于备案和审批的要求。《规范》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还落实了条例中有关临床试验管理的规定,一是“备案”,即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开始前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审批”,对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目录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必须获得总局的批准后方可实施。取消了“市场上尚未出现的第三类植入体内或借用中医理论制成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应当向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备案”的要求。
(三)《规范》明确了“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直接用于人体,其质量和稳定性必须得到保证,因此要求试验用医疗器械的研制必须符合适用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并由申办者提供相关声明提交伦理委员会。
(四)《规范》特别注重对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在制度和要求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伦理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审查要求;严格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明确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和知情同意的方法要求;《规范》还要求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规范》提出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概念,并对多中心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和实施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更加符合国际趋势。
(六)《规范》对临床试验各方责任和义务予以强化,分章节对申办者、伦理委员会、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临床试验,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伦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伦理准则和临床试验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工作程序履行审查职责并监督试验的实施;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应当按照临床试验方案、有关协议及临床试验相关规定实施临床试验,出现不良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治疗措施。
(七)《规范》引入器械缺陷的概念,详细规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的器械缺陷的处理和报告程序。
(八)《规范》完善了临床试验记录、试验用医疗器械、基本文件等临床试验重要环节管理的要求。规定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当准确、完整记录临床试验中的相关信息,建立基本文件保存制度,明确了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标识、使用和处置等要求。
五、《规范》的配套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过程,总局还制定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知情同意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病历报告表等格式范本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保存的基本文件目录六个文件,发布后将与《规范》同步实施。
第二篇:解读《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符合法规要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发布,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并要求各制药企业必须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认证,达不到GMP要求的制药企业将“出局”。
2009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并确定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发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
细则和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制定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在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请植入性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现有规定进行。”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实现对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控制,保障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方式和国际上评价医疗器械质量的基本内容。发达国家不仅把质量管理体系作为产品能否进入市场的一个重要前提,而且对医疗器械的监管重点已从产品上市前审查逐步向产品生产过程监管转移。美国1978年施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1996年对质量管理体系单独立法,公布了《医疗器械质量体系法规》(QSR),并作为强制执行的要求。日本从1999年将医疗器械GMP确定为核发许可证的必要条件。欧盟也明确规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并将其作为产品上市前控制的主要手段。
制定《规范》有三个依据,一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九
条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生产场地、环境、设备、检验机构做出了规定,《规范》则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审查要求。二是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了国家局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三是《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时应当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YY/T0278-2003;ISO13485-2003作为制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基础性的指导文件。
《规范》GMP内容简介:
《规范》全文共十三章六十九条。分
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资源管理;第四章文件和记录;第五章设计和开发;第六章采购;第七章生产管理;第八章监视和测量;第九章销售和服务;第十章不合格品控制;第十一章顾客投诉和不良事件监测;第十二章分析和改进;第十三章附则。从章节设置上可以看出,《规范》强调的是对产品实现全过程风险管理。所以,在《规范》的总则里指出,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实施风险管理。熟悉ISO13485的人更可以看出,《规范》在整体结构上与ISO13485相近,也包含了ISO13485的内容,但《规范》从硬件设施、管理、验证活动方面做了更具体的规定,更是融入了法规要求,如不良事件
监测等内容。
我们都知道企业的构成有八个重要要素,即7M1I:资金(money):企业的血液;市场(market):企业的目标;人力资源(manpower):企业的心脏;机器设备(machine):企业肌肉;材料(material):企业的食粮;管理(management):企业的血脉;技术(method):企业的大脑;信息(information):企业的神经。而《规范》正是从这八个要素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综观《规范》内容,最主要的就是文件记录及生产过程的控制。
一、从生产企业的管理职责到分析和改进,《规范》对每一个环节的质量管理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
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第四条);
2、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文件应当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3、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第十五条);
4、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第二十五条);
5、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确定所需要的监视和测
量活动,配置相应的装置,对监视和测量装置进行控制(第四十一条);
5、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生产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方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
6、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程序并形成文件,明确不良事件管理人员职责,规定不良事件收集方法、报告原则、上报程序和时限(第五十七条);
7、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并形成文件,规定收集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包括
反馈、产品质量、市场信息及供方情况(第五十九条);等等。
二、尤其是最受企业关注的生产管理(第七章),《规范》的要求非常严格、细化:
1、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实施所有生产过程;
2、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并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3、生产企业应当使用适宜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监视和测量装置,并确保其得到控制;
4、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保持每批产品的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满足医疗器械可追溯性要求,并标明生产数量和入库数
量;
基于以上,我们除认真研读《规范》文本之外,还应根据要求落实到生产管理上。
通过阅读和理解《规范》全文,基于咱们公司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1、人才储备乃当务之急 摘录: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具有
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八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解读:
长期以来,在医疗器械行业,企业除了对产品研制、注册等技术要求较高的环节较为重视之外,很多企业的生产基本处于自主运作状态。翻阅《规范》就会发现,其对企业产品质量的要求自始至终都有明确的标准,并对相关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因此,围绕保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这条主线,《规范》对质量的要求可谓是重
中之重。
因此,落实《规范》除需要技术指导人员之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从研制到产品出厂的全程都需要设立特定的技术乃至尖端技术岗位。而从目前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才市场来看,在短期内增设成倍的技术岗位,而一些特定岗位还需要在岗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专业实践技能,所以人才短缺在一段时期内必然成为定局。在人才培养周期一定的情况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会很快演变为对人才的争夺,因此及早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的储备工作是企业需要马上着手去做的事情。
可以肯定的说,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想要通过《规范》,并继续做大做强,过不了人才这一关,只有惨遭淘汰这一个
结局。
2、边整边改,尽快达标 摘录: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当采购产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时,采购产品的要求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实施所有生产过程。
解读:
从摘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规范》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技术、生产、供销、服务等流程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旨在强化对流程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正常有序运行。
《规范》对关系到产品质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等每一个环节都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从研制生产到产品销售,《规范》都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文件资料,并做到相互印证,有据可查。因此,如何保证通过真实性、准确性、整体性的文件记录,达到企业通过《规范》并坚持按《规范》运作的目标,也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接下来必然面对的又一难关。要做到这一点,除了要有上述的技术、管理人才之外,企业相关人员还应尽快熟悉掌握《规范》规定 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并迅速结合生产实践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是企业规范运作的必由之路。而在时间紧、标准严、信息化程度高的情况下,规范运作不可能一蹴而就。
因此,我公司必须尽最大努力缩短与《规范》的差距,通过一段时期内的边整边改,力争在《规范》正式施行前基本满足和适应《规范》的相关要求。
3、绷紧风险管理这根弦 摘录: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五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保持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应当能够追查到
每批产品的售出情况。
第五十三条 在产品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解读:
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风险的严格控制和追溯,在《规范》的每一章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通过《规范》并按照《规范》运行的企业,任何时候都要对自身可能存在或业已产生的产品质量风险做到有据可查,并对此做出相应评估及承担应负的责任。即使风险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也会给企业造成一些经济上的损失,影响产品在风险消除后的市场销售,还会在一定范围内给企业信誉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果造成的风险足以让企业
失去承受能力,企业不仅要受到相关法规的处罚,还将面对各方的索赔。此种后果难以想象,最严重的只剩下破产倒闭一条路。
因此,如何进一步强化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降低各类风险,增强企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既是《规范》的原则要求,也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面对的难关之一。
“惟有实行全程风险管理,才能确保产品安全。”
所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都将面临《规范》的检验,有人戏谑地称之为“生死线”。如何顺利通过“生死线”将是2010年亿维公司及其它同行关注的重点。
第三篇: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详细解读之一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详细解读
(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发布已经有一年多了,相信很多企业也都按此规范要求去做了,期间也遇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部人员在学习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同时也接受了相关部门组织的针对此项规范的培训,现将培训内容整合,提供给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是介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从属地位。按照我国法律文件框架,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是“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发布,并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发布,比如《药品管理法》就是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法规”,是以国务院形式,由总理签署的文件,比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国务院一些部门和省政府发布的部门令,比如《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最后一个层次是规范性文件,比如《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上位法是“法律”和“法规”,下位法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下位法依据上位法进行制定,并且对于规范性文件而言是不能制定罚则,所以大家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时一定要明确这一点。一旦国家进行处罚,也是依据上位法相应条款内容进行处罚。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强调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管理涵盖的范围。设计开发(GLP)、生产(GMP)、销售和售后服务(GSP)。设计开发应该是临床前研究(GLP良好的实验室规范)、GMP是良好的生产规范、销售和售后(尤其是自营)属于销售行为,(GSP良好的经营规范),本规范只不过是对应的管理相应规范中相互衔接部分内容而已。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三条其实告诉了所有要进入这行业的企业,质量体系是需要结合产品特点来建立的,除此之外,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人员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的基础素质等,并在不违反本规范内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发挥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适合自己产品的、切合公司实际的质量体系,这样便于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风险管理是个非常好的管理工具,在开发设计时,在变更时,在制定合理质量控制点时,在控制生产工艺时,在发运货物时保护货物的质量属性时,均可以用到风险管理这个工具。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机构”是企业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设置的相互协作的团体,是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基本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会有一个组织架构图,标明机构之间的层级关系,汇报路线。企业管理者负有建立机构的职责,可以是总经理,可以是企业负责人,这个人有决策能力,能够分配和调动资源。这个人负责建立适合的组织架构、赋予质量管理体系发挥职能的领导权,并明确相应的人员职责和授权,为生产出合格产品所需的生产质量管理提供保障。生产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要定义清楚,哪个层级的生产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对应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这个是关键项。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其实法规将企业的层级分的还是很细的,将每个层级的对应要求都点到了,首先法规约束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一直是ISO的核心价值观,这个对企业来说很重要。高层管理者一定要想清楚自己到底需要什么,想做到什么程度,再来用心的制定这个“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否则就是空谈,不要纯粹为了应付检查而制定这个,要切合实际,这样才能真的带动企业质量体系的不断优化和改进。资源说白了就是钱,质量是需要投入成本的。管理评审,很重要,企业要真正落实。按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这里的法律法规涉及方方面面,物料的所有法律法规、生产运营的所有法律法规、设计开发的所有法律法规、销售和售后的所有法律法规。因为所有的体系文件都是依从这些法律法规而来的,所以组织生产需要按照要求来。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此条法规用来约束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代表的核心职责就是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结合自查报告,管代要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对内向企业负责人,对外向药监部门。对于如何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但要将培训做的有效,是企业要面临的大难题,是需要花费时间、人力、财力,而且多层次的(公司所有人员),全面的(法规、体系、岗位等),定期的(每年全年的各个固定时间),不间断的(培训完了,再培训),才能保证培训真真正正有效。
第八条 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此条法规约束的是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三个部分的负责人其实可以理解为开发和设计管理部分负责人、工程设备的管理负责人(如有)、工艺部门的负责人(如有)这些都是搞技术的,生产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这几个部门的负责人是对产品质量起关键作用的核心管理人员,需要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是通过培训的方式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强调“质量管理”。“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在进行偏差管理时,是需要多部门人员参与,目的是找到根本原因啊,然后多部门去纠正预防。
第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此条约束的是企业基层管理和核心人员。资源的匹配一个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在相应的岗位上配置相应的人员,保证职责不相互交叉和缺失,这样才会让体系得以充分的运行。“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尽管是明文规定,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即使不规定,为保证产品质量,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也是必不可少的。
第十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在一个企业中生产、设计和开发、工艺、质量人员应、工程人员、库房人员和采购人员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应该都算是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涉及到两个大的内容就是培训和人员卫生健康。其中培训包括法规培训、体系培训、岗位培训,如果需要进入洁净区需要有卫生和微生物方面、生物安全方面的培训。培训类别是岗前培训、岗位培训、持续再培训、外出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计量等方面的专业技能)。人员卫生健康:需要区分是否直接接触产品。能够直接接触产品的生产和质量人员是必须要定期体检的。另外进入洁净区的工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也是必须要定期体检的。
第四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GCP)
药物临床试验 质量管理规范
2003年9月1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筱萸 二○○三年八月六日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3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4 第四章 试验方案......................................................................6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8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10 第七章 监查员的职责............................................................11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12 第九章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14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14 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15 第十二章 多中心试验............................................................16 第十三章 附 则....................................................................17 附录1.........................................................................................20 附录2:临床试验保存文件.....................................................25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 3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4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 5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 试验方案
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 6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
(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 7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破盲的规定;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九条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 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 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四十条 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 10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究者通报。
第四十一条 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 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查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 11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
(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
(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12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 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
(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
(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
(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
第五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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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 【发布日期】2003-08-06 【生效日期】2003-08-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三年八月六日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0323
本文2025-01-29 19:31:5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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