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第一篇: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发布单位】81307
【发布文号】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第3次会议第4 【发布日期】2000-02-20 【生效日期】2000-0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第4号)
《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已于2000年2月20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布。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00年2月20日
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2000年2月20日市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厦门市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全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区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结前完成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市总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区级总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市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含直属单位,下同)组成;市本级预算包括区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的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 第五条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变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第六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于预算的初步方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七条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规定的应当编制的各项收支内容;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政府主要部门预算;
(五)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市财政部门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主要建设项目预算表;
(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征求审计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九条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及执行预算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条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执行预算的建议;
(三)对市本级预算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第三章 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及预算草案等相关资料,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采取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时,重点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三)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是否有利于本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六)支出结构是否合理,确保预算完成的措施是否得当;
(七)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时,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在听取各代表团关于预算草案的审议意见,审议、通过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后,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报告的决议草案,并将决议草案送发全体代表讨论修改后,提交大会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发生、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调整,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对预算作出部分改变;但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进行弥补,调减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例所称的预算变更,市人民政府应编制预算变更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市本级预算收支增、减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支总额3%的;
(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有关科目预算资金需要调减的;
(三)类级预算支出科目资金增、减超过年初本类预算10%的。
预算改变没有达到上述情形的,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出。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及国家政策调整、动用预备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编制预算变更草案,但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变更草案,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变更草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就预算变更草案,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有关预算变更初步审查的意见、建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举行全体会议对预算变更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查报告,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变更草案及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预算变更草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变更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预算变更草案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变更草案时,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编制决算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部门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的主要内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也可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将审查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
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的重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重点支出完成及收效情况;
(三)预算周转金和预备费使用情况;
(四)超收部分的收入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类级科目超收超支、减收减支的原因。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算草案时,提出询问、质询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组织预算收入,严格管理预算支出,认真履行对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执行预算的监督职责。
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控制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量执行,不得挪用,确需调剂使用的,应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草案时,一并报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并于当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举行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情况汇报,并就可能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或委托专项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可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或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监督意见,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机关或部门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一)不如实编报部门预算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变更方案及相关资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
(五)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供情况,或者不如实提供情况,不协助进行调查工作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前条所列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作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算;
(二)作出监督意见书,责成有关机关或部门予以纠正或检讨;
(三)建议有关机关或部门追究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应逐步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的专项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协助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厦门市各区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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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自治区主席刘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工作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号召,全区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解放思想,锐意改革,扎实工作,为加快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而努力奋斗。
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4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关于2013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全区及区本级
预算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2013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4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草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3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2014年全区及区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自治区本级预算。
关于2013年民生计划执行情况和2014年民生计划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2013年民生计划执行情况和2014年民生计划草案的报告》及2014年民生计划草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3年民
生计划执行情况和2014年民生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14年自治区民生计划。
关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何学清副主任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推动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为加快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李彦凯院长所作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工作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李定达代理检察长所作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4年工作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检
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三篇:龙泉乡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开幕词
龙泉乡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开幕词
各位代表、同志们:
新的一年,新的开始,今天我们迎来了龙泉乡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隆重召开,在此我代表乡党委、政府向来自全乡各条战线的代表、特邀代表及列席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最崇高的敬意!同时对筹备这次大会的全体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出席这次大会应到代表68人,实到代表人,来自我乡各行各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深受全乡人民的信任,肩负着全乡人民重托,欢聚一堂,共商我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大计,这是全乡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完成这次代表大会的各项任务,对于今后进一步加强我乡基层民主建设,动员全乡人民同心同德,推动我乡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过去的一年,全乡人民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我乡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今年是我们全面贯彻实施党的“十七大”、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推动我乡经济持续向前发展的关键的一年,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大我乡多元化经济发展思路的实施力度,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实现我乡经济的新发展、新突破,从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保持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社会大局的繁荣稳定。
各位代表、同志们,这次大会肩负着全乡人民的希望和重托。希望各位代表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参政议政,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共商龙泉发展大计,共谋良策,真正把这
次大会开成一个统一思想、鼓舞斗志、振兴龙泉、再展宏图的动员大会、誓师大会。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第四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模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2000年9月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保有量稳定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以下简称土地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被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且该幅土地耕作层尚未被破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愿意耕种的,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签订土地耕种协议,耕种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可续期。该幅土地依法需要动工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耕种该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处理,不给予补偿。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愿意耕种该幅土地的,该幅土地作为市人民政府建设储备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对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加强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由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后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统一管理,并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承担。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可以确定给整理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整理后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安排给整理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开垦土地。
第九条 因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报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范围内,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统一征用,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后,按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准建设用地:
(一)已划拨、协议出让的土地,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动工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有关土地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获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在获准之日起六十日内按新的土地建设用途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增加容积率。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按新批准的建设规模缴纳有关土地费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的;
(二)临时经营场所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或用地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应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理
整治,退还土地。临时用地期满确需延期的,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重新办理报批手续,经获准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后,方可续用。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四人以下60平方米,五至六人70平方米,七人以上80平方米。
杏林区、集美区、同安区农村村民每户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其所在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当持户口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于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于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
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规划选址意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符合用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于十五日内批准后应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予批准住宅用地: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最高限额标准的;
(二)出卖、赠与、出租、出借原有住宅的;
(三)不合理分户的。
第十八条 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或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须经被抵押土地的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必须明确下列内容:
(一)实现抵押权时需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同意依法办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
(二)土地使用者是否已经给予土地所有者土地补偿费。
前款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定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实现抵押权而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需转为国有土地的,应从所得价款中支付土地补偿费和缴纳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九条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土地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除依法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外,应当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除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以外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
第二十二条 本市实行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市、区各类用地的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底价或者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的价格,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结合拟出让、租赁地块的条件和使用年限以及土地供需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和收费标准。但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优惠地价的,必须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实行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市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土地储备实施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按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一般应采取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对其他行业,应当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采取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第二十六条 转让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已载明限制该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准转让的,依照规定相应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抵押以设定限制转让条件的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获准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处分时,应从所得价款中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二十七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获准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抵押关系时,办理注销登记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因抵押权实现需要依法处分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从所得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三)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五)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土地监察机构和土地分局,具体履行监察职责。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责令其交还土地,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部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用地手续,按新的土地建设用途缴纳地价款,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同意补办规划手续的,责令当事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增加后的容积率缴纳有关土地费用,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不按时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拒不缴纳地价款而动工建设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它设施。
农村村民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的,根据情况,能够拆除的必须拆除,因结构等原因难以拆除的超面积部分用地,征收超标使用费,并在国家建设需要时责令其无条件自行拆除。超标使用费标准按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准的三至五倍征收。
第三十三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分局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2010年年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二、2010年工作总体要求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新胜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的重要一年。做好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
从总体上看,今年经济发展环境将好于去年,但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渐趋稳定,世界经济有望实现恢复性增长。但是,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仍然存在,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较多,世界经济复苏将经历缓慢复杂曲折的过程。今年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将进一步巩固。但是,结构性、体制性矛盾更加凸显,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经济运行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纵观国内外发展环境,我们既要充分看到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进一步坚定信心;又要足够估计困难和挑战,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更加周密地做好应对困难和挑战的准备,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山东时的重要讲话要求,继续贯彻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继续把握积极作为、科学务实的工作基调,力求在转方式、调结构上有新突破,在谋长远、抓重点上有新推进,在搞改革、促开放上有新举措,在惠民生、保稳定上有新成效,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为“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10%左右,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1%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6%左右,外贸进出口和实际利用外资实现恢复性增长,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2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7%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左右。主要约束性指标是: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5‰以内。需要说明的是,提出10%左右的生产总值增长目标,一方面,是考虑了扩大就业、增加收入、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是希望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切实引导各方面把主要精力转到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上来。提出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左右,主要是考虑今年推动物价上行的因素大于下行因素,要切实加强对通胀预期的管理。
实现今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必须认真贯彻中央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注重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增强经济增长活力和动力,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关系,努力把握好以下原则。第一,切实提高发展的可持续性。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在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同时,进一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二,着力增强发展的均衡性。在优化投资结构、保持投资合理增长的同时,抓紧完善和落实扩大消费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第三,大力提升发展的拓展性。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促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良性互动。实施重点区域带动战略,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拓展新的发展空间。第四,努力实现发展的创新性。把推动自主创新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在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人才培养引进方面取得突破。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抢占制高点,形成竞争力,迅速占领市场。第五,全面强化发展的内生性。把深化改革与促进发展结合起来,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难题,推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第六,进一步提高发展的协调性。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增长点,强化和改善公共服务,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位代表,今年我们还要认真总结“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准确把握国家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工作重点,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充分集中民智,把我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好。
[编辑本段]
三、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稳定扩大需求规模,大力优化需求结构,促进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
(一)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一是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之间收入分配差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稳定群众消费预期。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积极发展社区商业、物业、家政、养老等便民服务,扩大旅游休闲、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信息通信等服务型消费,引导汽车、住房等大宗商品消费,推动消费结构优化升级。三是落实促进消费政策。增加家电下乡品种、扩大补贴范围,延长家电以旧换新、汽车下乡政策时限,简化手续,强化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四是搞活城乡商品流通。发展城市商业新型业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工程,抓好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搞好“农超对接”,方便群众消费。五是努力改善消费环境。积极发展消费信贷。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点产品的监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假冒伪劣、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政府储备和商业储备体系,提高市场应急调控能力。
(二)保持投资合理增长。一是着力优化投资结构。综合运用产业、土地、金融、节能、环保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交通、能源、农林水利、社会民生、高新技术、技术改造、现代服务业、住宅开发等领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投资,防止各种类型的重复建设。二是抓好重点投资项目。强化工作责任,搞好监督检查,所有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必须做到“三个百分之百”。政府投资要保重点,主要用于项目续建和工程收尾,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三是搞好项目筛选储备。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滚动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具有引领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充实完善项目库,推进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搞好项目接续。四是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鼓励民间资本以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三)稳定发展对外贸易。一是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稳住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拓展俄罗斯、印度、拉美和非洲等新兴市场。抓住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的机遇,全面开拓东盟市场。支持各类企业参加境外展会,鼓励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帮助企业用好国家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二是调整优化进出口结构。建设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培育出口产业集群,抓好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营销产品出口,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加大先进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省内紧缺物资进口,增加战略资源储备。三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正确引导外商投资方向,鼓励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外资参与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用好国际金融机构优惠贷款,做好国外贷款项目筛选争取工作。四是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省内符合国外市场需求的优势产能向境外有序转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海外并购,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合作开发。推进境外工程承包,带动机电产品和劳务出口。五是提升园区开放承载功能。支持各类园区在区位调整、资源整合、产业提升、体制机制等方面探索创新,提高园区集约发展水平。完善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功能,烟台保税港区要在年内封关运行。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积极构筑以山东半岛城市群、济南都市圈、黄河三角洲城镇发展区、鲁南城镇带为主体的全省城镇体系。做大做强济南、青岛等区域中心城市,加快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大力培育和发展中心镇,增强其带动周边新农村建设的能力。逐步改善农民工就业、住房、医疗、子女就学等基本生活条件,把城中村、城边村失地居民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和保障范围。抓紧研究制定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限制的具体措施,促进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有序转为城镇居民。
(五)发挥财税金融的保障作用。加大财政对结构调整和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用好管好省调控资金,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高度重视财源建设和财政增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和一般性开支。规范各类政府融资平台,重视防范财政风险。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引导金融机构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搞好对重点产业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业和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完善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加快培育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机构。支持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提高风险保障和管理水平。
四、打好转方式、调结构这场硬仗
这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主攻方向。无论克服当前困难,还是着眼长远发展,都必须把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作为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痛下决心,狠下功夫,坚定不移地加以推进。
(一)农业调整要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全面落实稳粮保供给、增收惠民生、改革促统筹、强基增后劲的基本思路,以增创农业发展新优势为目标,加快农村产业调整。一是稳定粮食生产。实施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扎实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抓好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加强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今年全省粮食产量要稳定在850亿斤以上。二是发展高效农业。开展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建设,扩大油料种植面积,实施果菜振兴计划,积极发展种苗花卉产业。强化动植物疫病防控。加快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促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现代渔业。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扶持农产品知名品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不断创新。三是强化基础设施。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要优先用于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继续改造农村道路,基本实现行政村油路村村通。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新增农村户用沼气60万户。加强农村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农村信息化服务体系。加快沿海防护林、水系林网和农田林网建设。全面完成149座大中型水库和1190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搞好15条重点河道治理,推进48处大型灌区续建工程,新增改善灌溉面积1293万亩。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四是促进农民增收。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毫不放松地抓好农民负担监管。加强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创业就业能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增加农民务工、经营和财产性收入。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增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大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工业调整要推动产业由大变强。工业是我省的产业优势,也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点。要以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为目标,抓好调整振兴规划实施,发展高端高质高效产业,大力开拓市场,加快工业由大变强步伐。一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技术路线和市场推进措施。新能源产业要重点扶持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海洋能源、核电装备及半导体照明、新能源汽车等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形成太阳能热利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核能4大新能源集群。办好第四届世界太阳城大会。新材料产业要重点扶持碳纤维、陶瓷纤维、离子膜、芳纶以及有机高分子材料等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培育聚氨酯、有机氟、有机硅3个新材料产业基地。新医药产业要重点扶持生物医药、海洋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等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培育新型医药和医疗器械产业集群。新信息产业要重点扶持大规模集成电路、高端计算机及服务器、平板显示器等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推进“三网”融合,加快物联网和云计算的研发应用。同时,扶持通用飞机发动机及零部件、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二是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抓好国家和省投资支持的6大类1000个项目,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鼓励企业用好增值税转型、进口设备免税和国产首台(套)技术装备补助等政策,采用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实现工艺和产品的优化升级。推动能源原材料产业由中低端向高端延伸,尽可能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加快煤炭、化工、航运等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我省传统优势产能向省外转移。三是加强企业管理和质量建设。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加强战略、研发、节能和基础管理,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继续实施质量兴省和品牌带动战略,推动产品标准化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树立山东品牌良好形象。四是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实施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小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突出抓好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特色产业镇。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难、引进人才技术难、产品销售难等实际问题,清理整顿涉企收费,努力减轻企业负担。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是我省发展的潜力所在,要高度重视,真心扶持,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技术创新、创造财富和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
(三)服务业要实现跨越发展。服务业是我省产业结构的“短板”,必须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总量、增强功能、优化结构、提升层次。一是突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企业主辅分离,完善税收、供地、价格等政策,扶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和创意研发等产业发展,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加快实施现代物流业振兴规划,扶持济南、青岛2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和临沂等一批省级节点城市建设。积极发展服务外包,推动软件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二是积极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在城市,重点发展商贸服务、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社区服务、装饰装修等行业。在农村,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村超市、公共澡堂、托幼服务等服务网点健康发展。落实国家关于鼓励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完善政策,整合资源,进一步打响“好客山东”品牌,建设一批在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旅游项目,尽快把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三是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快传统文化产业的改造升级,积极发展以数字、网络等高新技术为支撑的新兴文化业态,培育一批文化创意群体。以文化企业为主体,重点扶持100个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比较优势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逐步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齐鲁文化品牌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资本重组,建立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推进广播影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全省有线电视网整合。四是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有效供给,支持居民自住性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和市场秩序整顿,加大对囤积土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四)抓好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发展。节能减排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今年要全面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一是抓好淘汰落后。把任务目标分解到市县,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企业,确保淘汰炼铁产能240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
本文2025-01-29 19:14:19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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