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安徽省人事厅
皖广职改字„2006‟2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广播电视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播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合我省播音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我们对2003年由省广电局、省人事厅印发的《安徽省播音系列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安徽省播音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广播影视宣传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播音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播音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播音主持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播音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新闻事业,坚持新闻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任期内年度或任期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七条 持有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八条 参加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等级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一级播音员资格满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满5年。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播音员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三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三级播音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三级播音员资格:
获得高中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规定要求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全省统一组织的古汉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播音员条件
申报主任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十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播音创作规律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嗓音良好,语音纯正,播音有明显特色,能鉴别播音质量,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在本地区乃至全省播音主持界有一定影响。
2、能很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3、具备指导一级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以上。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县级台1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主任播音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条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全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以上。
2、自采、自编、自播(或主持)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县级台2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三条 一级播音员条件
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十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较好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擅长某类节目播音或主持,嗓音较好,语音较纯正,播音有特色,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符合节目定位要求。是本单位播音业务骨干,在本地区有一定的影响。
2、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成绩较显著,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30期。
3、具备指导初级播音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以上,或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三等奖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以上。
(三)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安徽广播影视》专业刊物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县级台1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第十四条 一级播音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播音作品获省“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一等奖以上。
2、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一等奖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或第一撰写人)发表有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县级台1篇以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第十五条 二级播音员条件
申报评审二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十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基本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水平;基本掌握播音创作规律,嗓音较好,语音较纯正,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基本符合节目定位要求。
2、能较好地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5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15期。
(二)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
1、播音作品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创人员之一参与采编播的作品获省广播电视新闻奖(文艺奖)三等奖以上。
2、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播音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
第十六条 三级播音员条件
申报评审三级播音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的第六、七、八、九、十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具有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政策水平;了解播音创作规律和各种文体的语言表达技巧,嗓音较好,语音规范,播音员主持人形象、语言基本符合节目定位要求。
2、能按要求完成广播电视等各类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每年从事播音的时间不少于50个工作日,或从事其它节目主持的次数不少于15期。
(二)业绩与论文论著条件
1、播音作品获地市级“播音与主持作品奖”优秀奖以上。
2、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播音专业业务工作总结1篇。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论著时间,从取得现专业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八条 原从事广播电视新闻等相近专业的播音专业人员,其申报播音专业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条件:
(一)申报评审主任播音员资格,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达到一级甲等(A级)。
(二)申报评审一、二、三级播音员资格,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省级单位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甲等(A级),地市、县级单位播音员主持人达到一级乙等(B级)。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资格。
(一)一级播音员: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二级播音员: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三级播音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一条 对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方可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二十四条
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不得申报;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当年不能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能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审播音指导资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并委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播音专业正高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广职改字[2003]23号文件不再执行。
第二篇: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体人„2007‟68号
各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人事局,省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体育教练员系列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体育教练员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级教练、二级教练、三级教练。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为高级,一级教练为中级,二、三级教练为初级。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体育训练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体育训练教学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体育训练教学人员。
第六条 已经取得非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体育教练员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在体育技术引进、改造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
作满2年;
2.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一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一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二级教练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三)二级教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2.获得中专学历,在优秀运动队训练五年以上并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一年以上;
3.担任三级教练满2年。
(四)三级教练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条件
申报高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或对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有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能力,能解决训练教学和比赛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二)业绩条件 1.优秀运动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篮、排、足球前十六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体操、游泳等项目六年)内,获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六名,集体项目2人次(主力队员,下同)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冠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并全运会第二、第三名,集体项目2人前三名;或全运会冠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
(3)培养国际级运动健将2名。2.各类体育学校(1)省体育运动学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8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20%达优秀标准,并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9人(集体项目12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获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3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3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2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8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10%达优秀标准,并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9人(集体项目12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第四至第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获冠军;集体项目2人获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4人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2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4>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6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2次冠军。
(3)县(市、区)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8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向市体校输送9人(集体项目12人),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7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4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奥运会参赛资格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并全运会前六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2人获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冠军,或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前三名(篮、排、足球前十二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或输送后有1人选入国家队或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
<4>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4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1次冠军。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以上(县†市、区‡业余体校论文减少1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三条 高级教练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类体校教练所培训的运动员9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30%优秀、30%良好),向本省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1人以上(集体项目14人以上),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获前八名并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主力队员)获录取名次;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获前三名,集体项目2人次获前六名; 2.亚运会获冠军并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或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2人次获冠军,集体项目3人次获前三名;
3.全运会获冠军并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人次获冠军,集体项目获前二名;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训练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被省政府授予“安徽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独立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第十四条 一级教练条件
申报一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较强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或结合选拔和培养后备人才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有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能力,能解决训练教学和比赛中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够指导初级教练员完成训练教学和比赛任务。
(二)业绩条件 1.优秀运动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参赛资格,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全国城市运动会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篮、排、足球前十六名);
(2)直接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2人获前六名;
(3)培养运动健将2人以上。2.各类体育学校(1)省体育运动学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7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3人(集体项目4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有1人(集体项目2人)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录取名次,或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集体项目2次)获录取名次;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2人获健将称号。(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6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其中20%达良好标准,并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3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2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省运会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1人获健将称号。
(3)县(市、区)业余体校
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培养输送后备人才,所培训的运动员6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并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市体校输送4人,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2人,或向省优秀运动队直接输送1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七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录取名次;或输送后四年内,有1人获省运会冠军,集体项目前三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中有4人获冠军; <3>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有1人获健将称号。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报告会上交流论文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本专业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五条 一级教练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一级教练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优秀运动队教练,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向本省上一级训练组织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5人以上(集体项目6人以上),同时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运动成绩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杯)赛获参赛资格; 2.亚运会获前八名;
3.全运会获前六名,集体项目获前五名; 4.非全运会项目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获冠军; 5.训练教学工作业绩突出,被省人事厅、省体育局授予“全省体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市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六条 二级教练条件
申报二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或取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能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所培训的运动员30%达训练大纲及格标准,并在不同训练层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优秀运动队除外):
1.省体育运动学校
(1)向省以上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3人获录取名次。2.市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
(1)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运动专业,下同)或省优秀运动队输送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2人获录取名次。
3.县(市、区)业余体校
(1)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向市输送2名,或向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1名;
(2)直接培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参加市级最高水平比赛有4人获录取名次,或参加省级最高水平比赛有1人获录取名次。
第十七条 三级教练条件
申报三级教练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能力条件:
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或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要求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本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九条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一级教练:获得体育院、系博士学位,或获得体育院、系硕士学位后,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3年,或获得体育院、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训练教学工作满3年。
(二)二级教练:获得体育院、系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三)三级教练:获得体育院、系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条 体育系统以外的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参照市级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或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的标准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中,民办武术馆(学校)直接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县级业余体校教练员的标准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校教练员向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的运动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输送前获得全省青少年比赛录取名次;
(二)符合运动员特殊选材标准并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输送到体育院校代表安徽省参加全国比赛。
第二十二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人事部、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4‟17号文件)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根据本标准条件第十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 具有非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资格,转岗从事体育教练工作满1年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可以申报转评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转岗前后同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后,必须满一个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破格申报高级教练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安徽省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申报或破格申报国家级教练资格,按照人事部、原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4‟17号文件)执行,由省体育局审核报省人事厅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任期内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在以后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体育院、系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事厅、省体育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执行<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实施细则‣(皖体人„1997‟3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篇: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2〕67号
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不断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第三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工程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已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第四章
学历资历等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工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三)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或现在野外艰苦岗位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工作满12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四)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中专学历后,取得技术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正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广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工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相当奖励,以个人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2项国家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6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据,下同),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下同)、科研、技术创新(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及推广等,下同)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创见性的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解决生产建设、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关键性技术难题,能够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技术和技术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参加完成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及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市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重要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
第十二条
工程师条件
一、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有参与较大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与课题研究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2.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取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解决生产建设中的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三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具备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同时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生产建设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四条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一)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2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6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一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取2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并在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起到了主导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市重要骨干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十二条,同时还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
2.参加完成1项市(厅)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法的编制,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第十七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同时符合本标准相应业绩条件其中两项的(不得为同一项目),在论文数量要求上可减少1篇。
第十九条
在企业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业绩条件,可不受论文数量限制。
第二十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
取得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岗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以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须连续参加3个月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或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满400学时。
(二)所称 “主要完成人”是指:国家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8名;省(部)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5名;市(厅)级项目中,该项目完成人中前3名。所称“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工程系列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五)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所称“相应执业资格”是指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程类执业资格。如注册城市规划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等。
(七)所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印发的皖人发〔2006〕39号文同时废止。
第四篇: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食药监人[2006]26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药学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药学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在药品生产(含研发)、经营、使用、检验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努力进取,任期内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药师
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中)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或执业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或执业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药学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或执业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第十条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水平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省组织的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并办理了相关免试手续。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三)参加统一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广博的药学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有效 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难题。积极地指导下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掌握药品(药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掌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积极开展合理、安全、经济用药;积极推动我省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药品(药械)科研重大项目(含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下同),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解决药品(药械)开发生产中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2项药品(药械)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 为准,下同)或获得2个以上新药证书,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要有税务部门证明,下同)。
5、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修订,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结合医院临床工作实际,主持开展临床药学研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制剂研究等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为临床提供合理、安全、经济的药学服务,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7、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五年以上,参与省大中型药品流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使企业严格按GSP规范运行,在质量技术监督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在药品(中药材)采购、储运、销售、调拨(救济)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业绩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不少于3篇;县及县以下工作的,不少于2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第十二条 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药学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掌握本领域前沿知识及发展动态、技术操作规程等,具备解决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下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效地开展工作。掌握药品(药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掌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积极开展合理、安全、经济用药,为我省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贡献。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合,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药品(药械)较大科研项目(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解决药品(药械)开发生产中较大的疑难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获得1项药品(药械)发明专利,或获得1个新药证书,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300万元以上。
5、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以上医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修订,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结合医院临床工作实际,积极参加临床药学研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制剂研究等,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关于印发《安徽省播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本文2025-01-28 14:59:1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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