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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职改字(1993)66号

一、总 则

(一)为科学地评定我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我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各类、各级图书资料部门中从事书刊采访、分编、流通阅览、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审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馆员。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具备本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馆员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馆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第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及相近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中专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六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以上主要科目,取得结业证书。

三、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

1、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并对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了解,2、了解本专业的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业务规范。

(二)除具备以上两条外,还应对具体专业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有较深入的了解。

1、采访人员应对藏书建设的理论有较深入的了解;根据需要掌握国内外主要出版机构的性质、特点、出版动态;了解主要学科书刊的代表品种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本馆书刊采访原则与标准;

2、分类编目人员应对国内外各主要分类法有较多的了解,并对本馆使用的分类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应对主题表和标引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各文种编目人员除熟悉本馆使用的编目规则外,应对国内外著录标准化动态及有关编目规则的发展变化有所了解;

3、阅览人员必须系统掌握阅览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技能,了解有关专业的概况和科研动态,了解该专业的核心期刊及其编辑出版变革情况;

4、流通人员必须系统掌握流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工作方法;应熟悉本馆目录组织,并对流通工作的科学管理、藏书布局、书刊保护等有一定的研究;

5、情报咨询人员应对情报学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掌握国内外情报工作动态,掌握主要检索工具书的内容及查检方法;

6、资料工作人员应掌握图书情报科学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应具有承担某方面情报分析、情报文献编辑、二次文献编写工作所必备的知识;

7、业务辅导人员应熟悉图书馆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并系统掌握图书馆辅导工作的理论和方法。

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

1、有独立解决本专业有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检查和审核助理馆员的业务工作;

2、能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或分管专业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并具有组织实施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通过规定统一考试合格。

(二)除具备第八条必备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实际工作经历之一:

1、主持或参加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制工作;

2、参加编写盟(市)以上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规范等;

3、参加编写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专业教材等工作;

4、担任部分情报分析,完成参考咨询工作,5、独立为高等院校本科生开设“文献检索”课程。

五、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之一:

1、参加过盟(市)级以上科研项目一至二项,并获得奖励;

2、参加过盟(市)级以上国书馆业务竞赛,并取得名次(第三名以上);

3、胜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等业务基础工作,较好地完成重点课题咨询、书目索引编制等业务工作。

(二)申报人必须撰写以下论文:

l、在自治区以上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编写过一篇以上盟(市)级业务工作条例、工作规范,业务建设规划等,并被采纳,实施,取得一定效果;

3、参加盟(市)以上学术交流活动,交流论文两篇以上。

六、附 则

(一)词语说明

1、本条件所列受奖人员,均系该种奖励办法规定的额定受奖人,有受奖证书。

2、本条件所列工作业绩的起止时问,是指在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期内所做成绩。

3、取得助理馆员资格的年限,是指获规定学历后取得助理馆员资格的时间。

(二)本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三)条件由颁发之日起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一)为科学地评定我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我区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在各类、各级图书资料部门中从事书刊采访、分编、流通阅览、专

业理论和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参考咨询等方面专业工作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研究馆员。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具备本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业绩成果的相应要求,方能评定副研究馆员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刻苦钻研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两年以上;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馆员资格七年以上,并在全日制本科院校修完本专业学士学位的主要科目,取得结业证书,(五)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全国自然科学(软科学)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

(六)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三、专业理论水平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

1、全面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基础理论(图书馆学、文献学、目录学等),并在专业范围内至少在某一方面有专长或有较深的造诣,能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方面的理论与技术;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先进理论与技术方法,并能应用于工作之中。

(二)除具备以上两条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对采访学、藏书建设的理论及有关的学科知识有较深入地研究,能正确地评价馆藏,对采访工作应用计算机问题有一定深度地了解;

2、对国内外各种编目理论和方法及各种分类法、主题表、著录条例、目录组织法等有较深入地研究,对编目工作应用计算机有一定深度地了解;

3、对国内外读者工作理论、文献交流理论有较深入地研究,对流通阅览工作应用计算机有一定深度地了解;

4、对图书馆科学管理有较深入地研究,对国内外图书馆科学管理的各种理论与方法,对应用计算机对图书馆管理有一定深度地了解;

5、对情报工作、参考咨询工作有较深入地研究,对各学科的发展动态、情报流通理论与方法有深入系统地了解;

四、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

1、具有承担或指导自治区、部级科研项目,或相当于自治区、部级攻关项目的能力;

2、具有解决图书资料业务工作中较复杂,又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有组织藏书在2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学术技术要求较高的资料研究部门的业务管理能力;

4、具有指导馆员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或讲授图书馆学专业课程两门以上,或举办图书馆学、情报学等方面的最新成果学术报告的能力。

5、熟练掌握——门以上外语(或古汉语、少数民族语言)通过规定统一考试合格;

(二)除具备以上条款外,还需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过自治区级的科研项目;

2、主持并参加编写盟(市)级以上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业务工作规范等;

3、多次参加省部级以上学术交流会,并在某方面有独到见解,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4、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关键性专业难题,得到同行专家的肯定;

5、主持并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书目资料、参考工具书、专业教材等工作;

6、担任某一方面的情报分析,完成有高难度的参考咨询工作;

7、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及读者研究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

五、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款的要求之一:

1、土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自治区级科研项目一至二项,并取得自治区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或盟市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一项或二、三等奖多项,或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认为达到区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本人在项目排序中列为前三名;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过自治区级业务工作条例、工作规范、业务建设规划等,并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3、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经专家鉴定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在区内属领先水平;

(二)申报人必须撰写以下论文或著作之一:

l、在自治区以上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三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已公开出版的论(译)著的主要执笔人。

六、附 则

(一)词语说明

1、本条件所列受奖人员,均系该种奖励办法规定的额定受奖人,有受奖证书。

2、本条件所列工作业绩的起止时间,是指在取得馆员资格期内所做成绩。

3、取得馆员资格的年限,是指获规定学历后取得馆员资格的时间。

4、同行专家推荐,系指申报人所在单位委托的,从事图书资料或相关专业范围内的高级专家。

(二)本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篇: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精)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 研究馆员资格评审(试行)条件

一、总则

(一)根据《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和《全国图书资料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二)《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研究馆员资格的评审。

(三)《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

(四)申报人员在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继续教育等相应的要求,方能评定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

二、申报条件

凡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钻研业务,服从单位安排,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5年以上。

(二)硕士学位,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4年以上。

(三)博士学位,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3年以上。

(四)符合自治区规定的破格条件的人员。

(五)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晋升研究馆员:

1、高层次引进人才,主持制定过自治区级以上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专项业务规划,有专著2部以上和公开发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0篇(其中:必须有4篇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2、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半年以上,有专著2部和公开发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重要研究项目,获国家级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并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3年,有专著1部和公开发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25年以上,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7年以上,主持制定过自治区级以上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专项业务规划,有专著2部以上和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0篇(其中:必须有5篇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三、论著成果要求

申报晋升研究馆员资格,须有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独立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或合作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参考工具书、检索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等2部。合作的著作须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译作须本人翻译8万字以上,参考工具书等须本人编写10万字以上。同时,应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2 在具有ISSN刊号(不含“增刊”)的自治区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每篇应在3000字以上(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与他人合作的论著,要注明自己的作用和所承担的工作量。

四、工作能力和业绩要求

(一)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情报、信息资料研究有较深的造诣,在某一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工作经验丰富,在自治区图书馆界有较高威望。

(二)能够指导、主持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须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文献加工、编制书目索引,以及信息、数字、网络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等,工作成绩卓著。在获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主持制定过一项业务建设规划、业务工作条例,并取得良好的成效。

(四)从事图书情报资料工作自动化、网络建设、计算机系统开发等图书情报资料现代技术工作的人员,须负责盟(市)级以上图书馆或图书情报资料机构现代技术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研制,担任过至少一个自治区级或二个盟(市)级项目的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立项论证、结构设计、软件编写、实施应用,并通过相应技术成果鉴定,独立撰写技术报告。

(五)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蒙古语或古汉语),通过自治区规定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规程,并通过自治区规定的统一考 3 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继续教育要求

每年应进行专业研修,了解图书情报领域的工作情况、研究动态及最新成果,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六、附则

(一)申请晋升或破格晋升研究馆员资格者,除提供个人业务自传外,还须提交能证明自己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研究报告1—2份。

(二)如系破格或引进的人才,基层单位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三)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 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及技术难题,工作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高,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组织、指导本专业业务工作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图书资料专业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申报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的。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

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显著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二)能够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的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和研究;

(三)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的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三)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具备总审校能力。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二)熟悉馆藏文献,能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阅读推荐和阅读辅导,编制重要推荐书目和撰写书评等;

(三)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省级或本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二、作为主要人员参与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独立或主持完成较高专业水平的工作项目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参与名次规定为:国家级项目的前5名,子项目的前3名;省(部)级项目的前3名,子项目为主持人;市(厅)级项目的主持人;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3项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以上:

(一)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三)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四)参加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评审,或应邀出席过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讲学工作,对培养本专业研究人才起到重要作用;

(五)有重要的调研报告被区域主管部门和机构采纳,对区域和机构图书馆事业发展产生显著影响的。

四、论文入选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有重大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或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其中独著不少于3篇)。

二、高校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图书情报或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学术著作或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20万字,其中,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全书的2/3)。

(二)在图书情报及相关学科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有2篇以上在国内图书情报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3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

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 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工作规定,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较高,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指导和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副研究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的。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 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图书资料专业某一学术领域有突出的研究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熟练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二)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的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和研究;

(三)主要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文献类型

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二)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三)熟悉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

(二)较熟悉馆藏文献,能为读者提供高质量的阅读推荐和阅读辅导,编制重要推荐书目和撰写书评等;

(三)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1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数字资源建设、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二)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各项规章制度、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五、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获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三、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研究3项,并经验收合格;或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2项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以上:

(一)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明显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三)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先进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四)主要参与撰写的调研报告被区域主管部门和机构采纳,对区域和机构图书馆事业发展产生显著影响的。

五、论文入选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共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译)著1部;

(二)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撰写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或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其中独著2篇以上)。

二、高校图书馆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图书情报或相关学科专业学术著作或专著1部(字数不少于15万字,其中,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全书的2/3);

(二)在图书情报及相关学科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立或合作(排名第一位)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1篇以上,有1篇以上在国内图书情报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

三、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

四、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

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 馆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工作规定,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取得较好的工作业绩;具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可运用一门外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图书资料工作,申报馆员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有过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过程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或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严重违纪行为,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并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处分期内的。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资格4年以上。

二、从国家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专业技术年限超过所申报系列正常晋升年限2年以上,且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其他规定的,可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专业资格。无职称申报仅适用首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无职称申报的专业技术年限,应按照申报人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含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入编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具体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研究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二)参与文献信息编辑、研究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三)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二)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三)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从事读者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二)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提供优质服务;

(三)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技术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二)了解计算机网络、多媒体应用等技术,并能熟练运用其中一种技能;

(三)解决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五、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可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

三、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四、独立撰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五、论文入选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1篇。第十条 破格条件

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认证材料。

三、课题、项目: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应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四、专著:指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门课题进行全面系统论述的著作。

五、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六、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指有CN、ISSN刊号的出版物。

七、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八、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排名前五位。

十、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授予的荣誉或专家称号。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

作者:袁建军 内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87 更新时间:2011/1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无正高级资格的专业评委会成员全部由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按专业、学科分组评审,各组成员经充分评议讨论后,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汇报讨论结果,并经过全体评委讨论后表决。

(八)各级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员,保证评审质量。

(九)自治区直属单位原则上不设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盟市不设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由盟市人事部门出函委托自治区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材料同高级评审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

(十)凡学术、技术力量雄厚并在某一专业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又具备设立评委会条件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可向自治区人事厅申请设立相应专业的高级评审委员会。

(十一)盟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照自治区高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范围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关系、户籍不在内蒙古而来内蒙古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地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也可申报评审。

(二)行政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考评结合)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材料

(一)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并经单位同意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详细、准确地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结束后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存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

3、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4、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及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5、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7、《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粘贴近期免冠标准一寸正面照片一张)。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十五份。

所有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它材料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

(二)填写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

l、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打印,内容要真实、准确,宇迹要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2、填报学历,应以国家和自治区承认的学历为准。

3、填报个人简历,须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

4、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及所获奖励,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5、对于承担的项目及获得的成果、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注明字数、发表日期、刊物名称或学术会议名称。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申报程序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申报单位,其它材料均不退还,存评委会办事机构备查,半年后销毁。

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所属专业评委会开评前的会务及材料整理等相关准备工作,并向人事部门汇报评审前的准备情况,经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服务工作。

(二)评审前,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组织评委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评委会报告申报材料的基本情况。

(三)评委会评审按评委审阅材料、学科组讨论、评委会审议表决等程序进行。需要答辩的人员应在评审前安排答辩。

(四)评委会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后补投票。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不得再进行复议。

(五)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都必须建立评审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评委的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委员的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六)评委会依据本专业评审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被评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准确、简明扼要的评审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由主任委员签字(盖章)。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一周内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表》(二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分别按盟市、厅局归类,送自治区人事厅。

(八)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程序受理推荐。

五、审核办法

(一)各企事业单位推荐参评人员,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人数名单公开、申报人员材料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申报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纪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材料审核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实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允许上报。对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要认真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业绩及表现写出详细、准确、客观、真实的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表中评价意见不详不全,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各盟市和包钢、包铝、大兴安岭林管局的申报材料,经盟市和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专业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一式一份,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其它材料报送自治区人事厅,由人事厅审核后分送各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自治区直属厅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高评委办事机构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在开评前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

(四)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也要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到盟市人事部门或自治区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未填写审核意见、签名、盖章的材料,上一级审核部门不予接收。

(六)自治区没有设立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出函委托国家有关部委对口专业高评委员会代评。中央驻自治区的单位要求委托我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县团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六、核准备案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七、办理资格证书

自治区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办理。区直单位中级资格证书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到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办理。盟市中、初级资格证书由盟市人事局办理。区直单位初级资格证书由业务主管厅局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所用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

八、费用

各级人事部门和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九、纪律

(一)各评审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学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增强责任感,充分领会评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评审,在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遵纪守法。

(二)各级审核单位和审校材料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各负其责。对在审核中失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分。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或评审结果。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完成工作,要做到不接收不规范、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评审材料要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涂改、增补和外借。

(四)评委和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对于评审情况和评议中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

(五)评委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评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评审期间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准会客,不准与参评人员联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五篇: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难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活动;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馆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

(二)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

(三)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的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根据利用者或社会需要较好地编制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发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立卷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市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本人是经单位所在地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贡献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附可供考核的材料)。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附具体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提交独立撰写的有新颖性、独立性或学术性的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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