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篇: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2004-6-8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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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文
号:湘高工委发[2004]3号 发布日期:2004-6-8 执行日期:2004-6-8 各市州委,省直有关厅局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对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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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促进科教兴湘和人才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第五条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第七条 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做好人才工作。
第八条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第九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一班人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按分工开展工作;在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工作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校长的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教学、科研、德育和安全保卫工作。
4、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5、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7、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8、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9、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对学校重大事项,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论证,制订初步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基本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十四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党委实行票决制时,党委成员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2、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要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提高高等学校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改进工作作风。
1、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和教育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熟悉教育工作,掌握办学规律,树立科学发展观、人才观、正确的政绩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效地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
2、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关心全局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做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管理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保持步调一致。
3、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教师,爱护学生。
4、要加强道德修养,率先垂范,做到严于律己、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校管理上,树立良好的高校领导干部形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
第十六条 必须由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上级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基本规章制度及住房、医疗、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5、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方案。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7、年度财务预决算,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征收、租售等资产的管理,预算外大额度资金借贷、使用。
8、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
9、需要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对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1、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由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党委会(常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党员校长商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应暂缓提出。
2、深入讨论,民主决策。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发生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3、责任到人,组织实施。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的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变更或调整决定。
4、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通过各种渠道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以便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策的实施。
5、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领导机关审批。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党委会(常委会)。
建立党委会(常委会)例会制度。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常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书记、校长如有一人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负责人。拟任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到会成员应对任免事项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二十条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
建立校务会议制度。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副校长主持。校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正、副校长,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有关人员。
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会(常委会)决议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会(常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党办、校办分别负责党委会(常委会)和校务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收集整理工作,了解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会议准备情况,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上述会议都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议决通知和会议纪要,按党务、行政分别由书记、校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凡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情,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会议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应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校工委。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1、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2、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
3、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对高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第二篇: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教工委发【2009】5号
各市州委、省直有关厅局党组(党委),各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的实施,对坚持和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及时制定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在贯彻执行《实施办法》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教育厅党组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动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学校的人才工作;
6、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一领导和切实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工作;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离退休工作;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2、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讨论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校的人才工作;
6、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7、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常委)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四章 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 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学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3、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校务)会议,定期向上级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按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合同,接受捐赠;
8、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原则与基本要求
第九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议实行表决时,委员(常委)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2、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应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不断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对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并认真执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机制,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治校能力。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
2、注重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领导班子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3、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一线调查研究,尊重教师,关爱学生。
4、加强道德修养,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培养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必须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2、上级党组织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5、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6、学校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7、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8、需要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经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校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1、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常委)商定提出。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3、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校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常委)及党外正副校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常委)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委员(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的决策制度:
党委(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教授、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校长办公(校务)会议是学校研究处理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校务)会议的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2、校长办公(校务)会议议题由学校有关内设机构提出,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室汇总,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3、校长和有关校领导出席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校长办公(校务)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同时应分别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实施中如确需改变、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同类会议讨论并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对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1、学校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2、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定期了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
3、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对高等学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对高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高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条 “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五条 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具体包括: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稳定工作;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工作。
(六)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做好人才工作。(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高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七)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第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第四章 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二)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工作中,校长既要全面负责,又要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副校长的意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教授、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水平。
(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和照章办事。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在于不断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高校领导干部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熟悉教育工作,遵循办学规律。
(二)高校领导干部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团结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领导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校长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三)高校领导干部要树立群众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教师,爱护学生。
(四)高校领导干部要思想解放,锐意进取,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校管理工作上。
(五)高校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决定的口径对外表态,不得泄密。
(六)高校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勤政廉洁,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坚持原则,把握大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共同把学校管好。在学校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保持一致,为其他领导成员做出表率。
第五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
第十二条 必须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措施。
(四)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重要人才的调动与安排,重要奖惩措施,进人计划。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重要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
(八)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九)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高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无特殊情况,必须有党委书记、校长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委)到会。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一般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的方案或建议。
(二)深入讨论,集体决策。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常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党委(常委)会原则上不讨论。
(三)明确责任,组织实施。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分别由党委或校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意见,行政工作经校长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四)统一思想,加强保障。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委各项决策的实施。
(五)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
(一)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设常委的在党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行使党委会职权。
(二)不设常委会的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设常委的党委全委会每学期一般召开一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党委(常委)会的重要会议。
(三)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汇总有关意见后确定,重要议题要与校长沟通。
第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不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对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沟通日常工作情况等。(三)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书记办公会的重要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处理行政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确定由校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研究落实党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实施意见和措施;酝酿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二)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校长、副校长参加。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党委有关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参加,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确定,重要议题要及时与党委书记沟通。
(三)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
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高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但不得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第十九条 召开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一般应提前两天至两周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二十条 召开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党务、行政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做好保密、存档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高校党委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高校工委。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一)党委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学校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三条 省委高校工委对高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列入对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高校工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篇: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党委和行政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现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履行法律法规和《浙江金华职业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
(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工作报告;
审议学校纪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和纪委;讨论学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谋划学校未来五年发展思路、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等。(三)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八条
党委会
党委会是代表学校党委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
(一)党委会应当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校时,一般不召开党委会。出席会议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二)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校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议。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四)党委会召开前,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就会议议题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涉及行政工作议题,事先应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五)党委会一般情况下不讨论未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没有具体处理方案的议题。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
(一)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校长办公会应当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和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时,由校长指定副校长召集或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议题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校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书记汇报。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一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会议通报制度和保密制度。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会后及时汇报和通报,保证会议精神的顺畅落实。会议研究的内容和作出的决定,在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与会成员以外的人谈论与泄露,发现违反保密纪律者,由校纪委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召开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和存档工作。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学校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沟通情况,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尤其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大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实施
办法的,由党委或提请上级党组织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浙江金华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篇: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党委领导下的
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江苏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历史选择,必须坚持并逐步完善。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其本质要求是强调集体领导。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高校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8、推进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和试行党代会代表常任制。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2、主持制订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5、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8、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党员(代表)大会,代
湖南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
本文2025-01-29 18:45:2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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