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篇: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朝阳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本协会英文名称为(CHAOYANG AUTOMOBILE AND MOTOR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YAMS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全市汽车摩托车爱好者、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体育团体组织,是依法从事汽车摩托车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代表朝阳市组织和参加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职能是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管理全市汽车摩托车运动技术咨询、培训、竞赛及含有竞赛性质表演项目、汽车摩托车自驾游活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策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朝阳市体育局、朝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友会的会址在朝阳市奥林匹克中心体育场,邮编122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相关法规规定,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汽车摩托车竞赛及相关活动,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汽车摩托车比赛,促进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发展,为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二)开展普及汽车摩托车运动宣传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和安全行车教育,加强驾驶技能培训和车辆维修保养指导工作。
(三)研究拟定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的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市性竞赛计划、规划和规程,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汽车摩托车运动爱好者。
(三)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团体。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服务项目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按规定使用协会名称、标志。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核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委员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常务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会议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及终止协会重大活动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过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另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并通过本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六)审议并接纳单位会员;
(七)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两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及号召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体育局、市民政局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中,不得在会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员中分配。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调拨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篇: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张家口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全称为“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简称汽摩协)本协会英文名称为(ZHANGJIAKOU AUTOMOBILE AND MOTOR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ZJKAM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张家口市体育局指导下,由全市汽车摩托车爱好者、致力于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发展的汽车摩托车运动工作者以及相关行业内的单位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参与全民健身运动,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家口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㈠ 宣传和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普及,提高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技术水平;
㈡ 负责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的业务指导,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㈢ 指导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培养后备人才;
㈣ 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竞赛,争取国家、省汽车摩托车运动竞赛在本地区举行;
㈤按有关规定开展区域间的汽车、摩托车运动交往和技术交流,代表本市组织竞赛队伍集训,选拔和推荐本市优秀汽摩运动员参加比赛;
㈥ 组织公益活动、开展公益事业;
㈦ 搞好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 ㈡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㈢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 ㈣ 单位会员:凡与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有关,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按章缴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的独立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㈤ 个人会员:凡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遵守交通法规者;从事或爱好汽车摩托车运动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愿意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并按章缴纳会费的社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㈡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㈢ 由本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㈢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执行本协会决议; ㈡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㈢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缴纳会费;
㈤ 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条件成熟后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社会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8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重庆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属于地方群众性的社会团体,它是团结全体汽车、摩托车运动驾驶员、工作者、爱好者、汽车和摩托车生产经营厂家,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团。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力发展汽车、摩托车运动,积极推动群众性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促进汽车、摩托车产业的进步和发展,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重庆市体育局的领导,是重庆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体育村33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培训和管理赛车运动员、裁判员。
二、举(承)办本市及全国性的汽车、摩托车比赛,组织车手参加全国比赛。
三、积极发展汽摩运动相关产业,组织和指导汽车摩托车训练、表演、探险、娱乐、露营、休闲旅游等活动。
四、为会员单位及车手、赛车队服务。
五、组织汽摩运动技能技术、文化和产业等信息交流和研讨活动。
六、宣传和动员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汽车、摩托车运动。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形式。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者和车手,或积极支持汽车、摩托车发展的社会单位领导者、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四、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为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进行年审、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委会或常委会 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委会。
第十五条 全委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常委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全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委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委会和常委会。
四、向全委会或常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修改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全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委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全委会。
二、检查全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会的大笔开支。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协会日常小笔开支。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委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必经全委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委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天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2月22日全委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全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陕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
英文译名:Shaanxi Province Automobile Motorcycle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SAMSA。
第二条 陕西省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性汽车摩托车运动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桥梁和纽带,是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和陕西省民政厅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陕西省体育总会和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中国摩托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系团结全省汽车摩托车运动爱好者和工作者,普及和提高汽车摩托车运动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提高人民的身心健康水平,促进体育社会化,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设在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纸坊村170号2-1室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负责全省本运动项目的业务指导,研究和制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指导、培养本运动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后备人才;
四、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全国竞赛,制定本省竞赛计划和规程;
五、开展省(市、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代表陕西省组织竞赛队伍集训,参加全国性比赛;
六、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的培训和考核;
七、负责和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研和出版有关的专业书刊;
八、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广开经营来源渠道,为本项目的发展筹备资金;
九、搞好本会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并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和陕西省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19 原因须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陕西省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体育局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汽车协会章程
延边轮胎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延边轮胎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汽车零配件及用品、汽车维修保养、汽车技工培训、汽车美容、汽车改装、汽车金融保险、汽车文化(广告、报刊杂志、论坛、资讯、娱乐、俱乐部、赛车和旅游等)及经济中介机构、科研单位、新闻媒体、信息产业单位等相关产业联合发起并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汽车轮胎等服务业的管理,实行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交流,推动产业发展,为促进延边州汽车服务产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延边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地点设在延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汽车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对我国汽车轮胎等配件流通发展的理论、运营实践和运行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轮胎等配件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贸易政策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提供建议。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参与行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实施汽车轮胎等配件流通领域相关资格、资质的审查和监督。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承)办商品交易会、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开发市场资源,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八)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汽车流通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照有关规定,办好行业刊物,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十一)组织境内外考察学习,参与国内大型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创办实体。
(十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汽车流通相关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享有本会主办、举办活动和培训的优惠价;(六)享有最新行业、地域信息优先知情权;(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能。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案;(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半数通过.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任或聘用秘书长
(四)制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七)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外,还需下列职权(一)及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制订协会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宜的方案;
(三)决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3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均为兼职;
(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
(五)秘书长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统筹能力;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能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并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本会执行会长、秘书长在会长地方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组办活动服务的收入;(七)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与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遇有特殊情况,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14年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汽车协会章程
**省**县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省**县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有汽车维修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及从事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加强协调和协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发挥行业总体优势;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汽车维修和检测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交通运输、民政管理等行业和登记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县***,邮政编码: 电话 : 传真: 网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汽车维修和综合性能检测的有关规定;
(二)沟通汽车维修和检测企事业单位与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的联系,反映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全行业经济技术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行业发展的现状,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标准和行业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制定本县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七)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协调发展;
(八)为社会和会员提供行业的国内外有关技术、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专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服务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十)组织会员参加本行业国内、国际发展论坛会、技术研讨会、展览(销)会,给会员和其他汽车维修行业及相关单位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
(十一)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有关汽车维修与检测的行规行约,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二)推广全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十三)加强与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
(十四)承担交通运输行业主管理部门委托及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县汽车维修行业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县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及相关行业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不分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可作为团体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作为个人会员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本章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确认;
(1)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入会审批,并报告理事会;
(2)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核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实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
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本文2025-01-29 18:05:1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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