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业银行贷中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篇:农商业银行贷中审查管理办法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中尽职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慎经营,进一步明确贷中审查尽职管理要求、审查内容和工作流程,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总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经营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查人”是指按照授信审批工作规则,通过审查客户经理提交的调查报告等信贷资料,对授信业务出具风险评价意见并按审批流程提交有权审批人的授信业务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是指向客户提供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具体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拆借、回购、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审查审批尽职”是指审查人员对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业务的调查情况履行尽职审查要求。
第六条 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二章 审查职责
第七条 审查人职责:以客户经理提交的资料、调查报告为基础,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并结合相关知识对该业务提出岗位意见,提交审批人进行决策。具体职责:
(一)表面真实性审查。对财务报表、商务合同等资料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查,对明显虚假的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二)完整性审查。审查人依据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按照尽职调查时客户提供的资料,逐项审查授信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材料不齐的,责令调查人员补齐;
(三)合规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是否符合国家和总行信贷政策投向规定,审查授信客户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授信要求;
(四)合理性审查。审查借款行为的合理性,审查贷前调查中使用的信贷资料和信贷结论在逻辑上是否具有合理性;
(五)可行性审查。审查授信业务主要风险点及风险防范措施、偿债能力、授信安排、授信价格、授信期限、担保能力等,审查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风险。
第三章 授信审查尽职管理要求
第八条 贷中审查基本要求
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行业、授信产品等的具体特点,运
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对调查岗申报的各类授信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和综合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范建议措施,在与前台调查岗充分沟通、确定相关授信方案后,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若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审查人员应重新进行授信审查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或内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影响业务审批决策意见的重大事项。
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调查岗或审查人员应及时进行预警并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安排实地走访、核实相关风险状况和风险等级、重新申报或调整授信方案、优化担保方式、要求借款人归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等各类相关措施。
第九条 审查人员无最终决策权。授信审查只是授信审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应成为授信审批流程的终点。审查人员即使对授信发放持否决态度,也应按正常的信贷流程继续进行审批。最终审批人参考审查员意见后,对是否批准授信提出明确意见。信贷决策权应由最终审批人行使。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十条 贷中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授信品种的不同,审查人员应逐项审核授信材料是否完整并与原件核对一致后人签字。对于材料不齐、超过有效期或暂停使用、未经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缺乏连贯性、不合规或其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调查岗修改、补充完整。
审查人员贷中尽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客户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上下游客户渠道和交易模式、交易量、授信资金用途、详细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偿债能力分析、非财务因素评价、担保人及担保能力分析、其他风险因素及有利因素、撰写书面审查报告等几个方面。
第十一条 对客户及担保人基本情况的尽职审查:
(一)客户基础材料的审查:
1.对公客户的审查。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是否与企业名称相符且真实有效。对于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食品医药、危险化学品、特种装备等特殊领域或许可经营行业(营业执照上注明许可经营范围的),应一并提供在有效期内或经过相关专业管理机构年检的专业资质证照或许可证照。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且真实有效。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调查人员是否经过核对。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是否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授权限是否明确具体;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是否足以使其签署与授信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审查担保人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及签字样本,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签字样本与预留样本或公司章程及修订案签字样本是否一致。
审查客户和担保人的贷款卡,是否停用或已经年检并合格,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审查按照授信要求提供申请人和保证人的其他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及各批次修订案和工商登记变更
记录、最新的验资报告、连续3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有)、授信申请当期财务报表和相关纳税申报材料、银行对帐单据、用电、用水发票、大额供销合同或与本次授信申请用途直接相关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之间是否保持一定的前后连贯性、逻辑关系并相互对应一致。相关的购销合同和用途证明文本显示的交易标的、型号、数量、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日期、运输条款、交易双方印章或签字等核心条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完整、有效,并按照相关要求加盖申请人或保证人公章并有核对原件一致人签字。
2.个人客户应审查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户口登记簿、收入(财产)证明等证件相关资料。提供的复印件是否清晰,相关证件上有权人签章是否合理、合法,证件期限是否有效等;
3.客户、保证人(物)及具体授信业务有关资料是否齐备,申报资料及其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二)授信业务上报流程材料的审查
查看授信业务上报流程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报告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相关岗位是否明确个人意见并签字。第十二条 授信用途尽职审查:
(一)对公授信用途是否符合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是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总行授信政策和信贷投向;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合法等。
(二)个人授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总行授信政策和信贷投向;借款用途是否与其身份地位相符合等等。第十三条 财务因素尽职审查:
审查人员应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甄别、分析,通过财务数据的勾稽关系核实报表的真伪性,重视通过财务数据间的比较分析、趋势分析及同业对比分析等手段判断客户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并尽量通过收集必要的信息,查证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根据调查岗调查情况审核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的增减情况,并分析具体原因。
(二)审核客户和担保单位的一些基本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分析客户现有的经济实力和效益情况,从财务角度判断客户和担保单位的长短期偿债能力。
(三)根据财务报表和贷款卡以及调查岗的调查情况认真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总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过度融资、过
度担保等情况。
第十四条 非财务因素尽职审查:
主要包括客户的企业性质、发展沿革、品质、组织结构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环境、所处行业市场分析、行业地位分析、产品定价分析、生产技术分析、客户核心竞争能力分析等。审查人员应关注和分析影响客户的非财务因素,主要包括:
详细分析评价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主要包括:
(一)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申请授信动机、盈利能力以及道德水平等。
(二)客户的产品。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等。
(三)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是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设备状况、技术状况等。
(四)行业情况。所处行业、行业特征、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公司在行业内所处地位等。
(五)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程度。第十五条 担保尽职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我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担保的合法性是指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的有效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担保的可靠性是指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审查人员若发现客户提供担保在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上存在瑕疵,应要求其补正或另行提供担保。
(一)审查客户提供的担保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保证人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要求其出具法人授权书; 2.以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以集体企业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该企业董事会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文件;
6.以共同财产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登记后视同同意)。
8.审查担保人同意担保(含质押、抵押方式)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对保证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1.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
2.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 3.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三)对抵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内容: 1.抵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抵押的财产; 2.抵押物的权属;
3.抵押物的价值以及变现的可能性;
4.抵押物是否具有其他抵押权或预告登记设立在先;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对质押担保应当审查如下事项:
1.质押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财产; 2.质押权利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 3.质物的权属; 4.质押权利的权属;
5.质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6.质押权利的价值及其变现的可行性; 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五)办理下列各项业务,还应重点审查:
1.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时的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落实情况、汇票查询查复书等);
4.办理项目融资时,应着重审查:
(1)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
(2)项目资金筹措情况。项目总投资及构成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3)项目效益与风险情况。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综合效益、授信风险的规避措施等。第十六条 撰写审查报告
各级审查人员对以上各项审查内容尽职审查后,撰写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详细说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资金用途、财务、资信、行业、担保等情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清晰。
审查报告应明确审查意见,审查人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审查报告出具后,不得在原稿件上作原则性修改,如需作原则
性修改,应另附说明。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基本情况;
(二)客户在我行的授信情况;
(三)同业授信和对外担保情况;
(四)客户和担保人的授信资料审查(包含资格、资信等);
(五)授信用途合规性审查;
(六)财务因素审查(包括财务结构审查和财务比率审查。项目授信,主要审查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七)非财务因素审查;
(八)现金流审查;
(九)担保能力审查;
(十)客户及担保人资信审查;
(十一)收益分析;
(十二)授信综合评价(有利因素、不利因素);
(十三)在全面论证、平衡风险收益的基础上,提出审查结论。第十七条 出账审查的主要内容
授信额度项下(包括存量额度周转和新增)业务出账时,审查人员应着重审查授信审批条件(有权审批人终审出账条件)的落实情况、交易背景是否真实有效、贷款资金用途是否与申请用途相一
致、贷款资金是否执行受托支付并提供支付委托书、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夫妇、保证人的信用报告、或银监局大额预警系统是否提示不良记录或预警信息等。
如果授信出账时与授信额度审批终审日已经相距2个月以上,出账审查重点除了前述事项外,还需要借款人和担保人提供最新的财务资料或纳税申报材料、大额订单等相关经营资料,简要分析判断这段间隔期内客户或担保人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主要是主营业务按年度的序时进度或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和结算归行情况,财务结构、银行融资、应收帐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主要项目的增减变动趋势和对外担保变化,判断长短期偿债能力、现金流或担保能力的变化,得出是否同意本次贷款发放的初步结论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如果间隔期内主体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提示重大风险信号或担保能力明显弱化,审查人员应主动与部门领导和有权审批人汇报相关情况。
另外,合同审查也是出账审查的重要一环。审查人员应结合申请出账业务的具体情况,对各类主合同、从合同等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重点是合同编号、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名称(全称)、借款/承兑/保证/抵押/质押金额(大小写)、用途、期限、还款方式或还款频率、利率或费率及利率调整频率,以
及授信审查、审批要求写入合同中的各类附加条款等。合同文本空白及填写不完整、不规范、填写错误的,一律退回不予出账。
业务出账在信贷系统中经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并由调查岗完整、准确填写好合同文本后,调查岗方可打印出账通知书并连同借据和各类合同文本一并交审查人员用印后前往出账分中心出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依据总行建立的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贷款,按照尽职标准进行责任认定,对失职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若发现以下情况,则对审查、审批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信贷资产巨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疏漏的;
(二)授信审查审批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不配合总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信贷业务法律知识----贷中审查
《信贷业务法律知识----贷中审查 》
课程大纲:
一、贷款的法律审查
贷款法律审查是指银行对拟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的书面审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检查。贷款法律审查应达到以下要求: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手续完备(担保合同审查详见第五章)。所以,贷款法律审查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
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
要审查其身份证原件,核实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该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所规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证其签署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的真实合法性
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授权是否有法律依据;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文件、授权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个人借款是否有个人签字盖章并审查其身份证。
(四)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审查借款人是否存在“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且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重点审查借款人的财产是否产权清晰,是否存在产权界定不清的情形。
(五)借款人注册资本是否足额到位及其真实性
要审查借款人由谁出资,所占份额为多少,资本金是否到位,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贷款偿还责任是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六)借款人经营范围、方式是否与贷款用途相符
(七)借款人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审查借款人资产的真实性,包括全部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一致;包括净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对固定资产中房产、地产应核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情况,要审查其有关原始凭证等。审查借款人负债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故意压低负债或其他欺骗行为。
(八)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
审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协议、承包协议、租赁协议等,了解其经营管理方式;并依据借款人组织形式、合伙协议、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等审查贷款偿还责任是独立承担、合伙人连带承担、家庭承担还是个人承担。特别应当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租赁方对贷款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九)借款人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主要审查借款人资产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抵押。如已设定抵押,留给贷款方抵押的资产是否足以保障贷款安全。借款人是否对外担保,对外担保是否影响贷款安全。
(十)借款人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成为重大经济案件的被诉人,可能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和承诺
要约、承诺是借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意思表示的两个阶段。
1.要约。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希望对方接受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订约提议。
借款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借款人向贷款人递交借款申请的行为,即为要约。在其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签订借款合同的要约必须是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要约也只能向特定人(即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书作为订立借款合同的书面要约,必须具备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订立根据和主要条款等内容。
2.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受约方)同意接受要约内容,决定与要约方就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简单地说,承诺就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对要约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或补充的答复都不是承诺,而是一种反要约或新要约。实践中,借款合同的订立往往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到最后承诺也即反复蹉商的过程。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1.借款种类。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来确定。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借款人使用贷款的范围和内容,是借款合同的重要条款。银行依据借款用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贷政策,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借款用途不得超出其经营范围。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专款专用,否则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合同的标的,特别应注意大、小写的一致。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是贷款方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数额与所贷出资金金额的比率,借款利率分为年利率,以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以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以万分之几(‰o)表示。贷款利率应根据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划分不同的利率档次。
5.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借款期限根据借款种类 和借款用途来确定,短期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6.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是指借款人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常规,固定资产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等。流动资金贷款因种类繁多,还款资金来源渠道亦较多,在此就不详细列举。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采用何种方式将贷款归还给贷款人。必须在合同中具体注明。如果是分期偿还,要明确载明每次偿还的贷款金额和具体时间。此外,银行最好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7.担保条款。担保条款是银行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其目的就是为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保障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目前我国银行业已广泛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也构成借款合同的内容。
(三)借款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也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合同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经办人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须查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真伪和有效期限。
实践中应注意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
1.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签字盖章之后才能生效。
2.合同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生效。如动产质押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3.附生效条件(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生效。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或鉴证的,只有经过公证或鉴证以后,合同才能生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办妥批准或登记等手续之日起生效。
(四)签订借款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1.关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银行借款合同大都采用格式条款,银行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向对方作必要的提示和说明。按照《合同法》规定,银行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手写条款填写要谨慎、准确。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按照上述规定,手写条款的效力要高于印制条款,这就要求银行在增加手写条款时必须谨慎、准确。
2.关于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连接问题。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于借款合同的担保基本上采用了主从分离的借款担保合同。所以,签订合同过程中,主从合同的连结不当,就会到导致主从合同不能统一,借款合同失去有效的担保,形成新的信贷风险。
3.注意合同条款的正确填写。履行合同的首要依据是合同的条款。合同中有关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即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按照合同的条款和目的予以解释,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这种情况下,对银行往往是不利的。例如《合同法》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实际上变成了利随本清或者按年计息的贷款,增加了利息清收的难度。
4.注意避免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所应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缔约过失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一方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另一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财产损失。
(一)借款合同的变更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借款合同的变更主要涉及到借款种类、借款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变更。借款合同当事人对变更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时,就可以变更借款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所以在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借款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而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借款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借贷双方变更合同时应依规定办理,借款合同的变更才有效。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分为两种:一是提前还款,二是贷款展期。《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还款日期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为了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贷款通则》对展期作了限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 下〈含5年〉);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5年以上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二)借款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使借款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借款合同的解除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约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或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而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某种情况出现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即享有解除权,可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是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2.法定解除。是指借款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借款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致使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4)在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借款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就宣告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办理公证的除外),各方就必须遵守合同的约定条款。借款合同签字盖章之后,银行就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也应偿付违约金。
(一)银行必须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银行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银行作为贷款人,其义务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存在着迟延发放贷款和不足额发放贷款的现象。尤其是在先签合同后审批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此类问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这些都属于违约行为,银行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严禁贴水贷款
在银行信贷业务操作中,对于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贷款,习惯上称之为贴水贷款。如,银行借给企业100万元,约定利率为年利5.3%。在发放贷款时,贷款人就预先扣除利息5万元。将剩余的95万元支付给借款人。实际上借款人只是贷了95万元的本金,却是按照100万元的本金来收取利息。《合同法》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注意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互负履行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覆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会同后,在未发放贷款或发放了部分贷款时,发现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此时,商业银行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向借款人放款。
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等给付的危险。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注意,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证据,才能停止借款合同的履行,否则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应当履行两项义务:一是通知义务,即将停止发放贷款的事实、理由及时告诉借款人;二是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即继续按约发放贷款。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银行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学习思考题:
1.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2.贷款发放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3.贷后检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4.在依法收贷工作中银行应如何行使《合同法》赋予的几种特殊权利。
5.企业改制中银行如何维护自身债权。
第三篇:贷后管理办法
工人支行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与日常跟踪管理、担保物(人)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和总结等。
第三条 为了使贷后管理工作不走过场,检查扎实有效,应遵循人“双线管理,相互制约,考核到位;实时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充分运用合同约定银行应享有的权利和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进行贷后管理。
第五条 贷后管理应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部、个人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金账户监管。按照规定做好信贷资金的监督,定期检查客户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
(二)现场检查。定期现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审批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
(三)日常跟踪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行业、市场、客户公开信息,走访客户,跟踪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组织授信业务本金和利息的催收:
1、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必须发出到期贷款催收函,经贷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后,存档保存。结算帐户上在授信日到期三天前有充足的偿还贷款资金。
2、银行承兑汇票在承兑到期前三日,承兑申请人结算帐户上有充足的偿还敞口资金(不含存单质押的100%保证金)
3、每季20日前,贷款客户结算帐户上要有偿还贷款利息的资金
4、保函业务到期后,必须收回我行签发原件
(四)风险预警与风险化解。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报告,实施风险化解措施。
(五)风险分类、减值准备及日常操作。及时收集、整理分类相关信息,并录入信贷系统,进行分类发起。收集、整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做好信贷系统数据录入。
()定期分析。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管理、风险预警等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分析客户的贷后风险状况,在信贷系统中撰写贷后管理报告。
()报告。向经营行行长、贷后管理例会、汇报客户贷后管理情况。()其他
第七条 风险部是贷后管理的风险监控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实时监测。通过信贷系统实时监测客户用信及风险情况。()风险分析及预警。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风险情况及时预警,督促客户部门进行处理。
(三)在线检查。通过贷后管理系统实时监督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
(四)现场检查。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也可延伸至客户进行现场检查。
(五)督促整改。对在线检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客户部门及时整改。
(六)报告。向行长、贷后管理例会、信贷业务风险监控情况和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他。
第八条 把贷后管理的责任逐户落实到人。以上规定的各部门职责由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其中,客户经理(组)承担贷后日常管理、发现和报告风险及授权处理风险的责任,风险经理承担信贷风险监管和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监管的责任;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长和行长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领导和风险处理及决策责任。
第三章 资金账户监管
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发放时和发放后,客户部门、风险经理与会计人员应相互配合做好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用后监督和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资金的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
根据相关规定,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风险经理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在贷款入账后对外支付前,也要进行支付审核。主要通过相关交易资料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十八条 实行信贷资金支付分级审核,由经营主责任人确定分级审核人,设置支付审核权限(权限待定),授权相关人员对借款人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需要进行支付审核的,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由风险经理做好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工作,对于未经审核的信贷资金划转应立即通知风险经理,不得擅自办理。
第二十条 信贷资金的用后监督。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且不需要支付审核的,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使用我行信贷资金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监督信贷资金用途,填写《信贷资金用后跟踪表》(附件1),逐笔记录信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我行账户资金的定期监测。
客户经理至少按月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进行资金监测,掌握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填写《账户资金定期监测台账》(附件2),结合企业采购、销售模式判断企业资金往来是否正常,并督促借款人按不低于我行信用占比办理相应份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银团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往来的监测,关注资金异动,防止贷款挪用。针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隐蔽、融资主体多元、资金集中管理等特征,强化集团客户资金监控工作,防止信贷资金在集团内部不同项目、不同成员之间随意流动。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发现借款人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情况,应及时向经营主责任人报告,并按合同约定采取暂停借款人用款等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限期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于使用信贷资金需进行支付审核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必须经过我行审核同意。为实现支付审核,应与客户约定,我行信贷资金的支付不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他行托收的被动划款方式来进行。
第二十六条 逐步完善网上银行等支付工具的功能,实现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和用后监督。借款人使用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支付需要进行支付审核和用后监督的,相关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开户行,由开户行在企业网上银行柜面注册系统中将需监管的账户标识为网上银行受控账户,并协助相关信贷部门利用企业网上银行功能实现网上银行渠道贷后资金监管(在系统功能未实现前,暂用手工完成)
第四章 现场检查、日常跟踪和定期分析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的频率。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对客户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法人客户,正常、关注类贷款客户至少每季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次级类贷款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可疑、损失类贷款客户。对个人客户,现场检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贷款风险分类形态向下迁徙;贷款发生欠息、展期、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现场检查的内容。客户经理进行现场检查前要进行充分准备,结合资金账户监管、日常跟踪、风险监控掌握的信息,确定检查重点。客户经理现场检查内容主要为:
(一)检查批复中的信贷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二)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客户财务情况。通过账实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对主要财务指标进行检查分析。
(四)担保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押品管理办法规定的频次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进行评估和确认。现场核查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是否正常。
(五)与管理人员面谈。详细了解原材料和主要产品市场,生产技术和组织管理,经营计划和体制人员变动,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对外担保,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场情况等。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填制《信贷业务现场检查表》(附件3),签字后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阅签,第三十二条 日常跟踪。客户经理平时工作中除对客户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外,还应随时收集和掌握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报表、公开信息、其他融资情况、上下游企业、所处行业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风险经理提供的风险预警信息等与贷后管理相关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定期分析,撰写贷后分析报告。客户经理需综合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预警的情况,在每一频次检查后,撰写《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模板见附件7),报告中至少包括客户目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分析、资金账户监管情况、融资和对外担保情况、担保人(物)当前分析、还款能力分析、贷后管理方案及审批要求落实情况、风险因素分析、结论及工作措施建议。
《贷后管理定期分析报告》由客户经理签字后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主责任人阅签。
第 条 风险经理作为监督、制约条线人员,根据总行设定的贷后检查频次实施贷后管理检查工作,通过贷后管理系统、在线检查、现场检查、财务分析等方式监测客户用信及风险情况,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定期填制《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表》(见模板附件5)
第五章 贷后管理例会制度
第 条 执行贷后管理例会制度,每季召开一次,分析全行信贷资产质量,充分揭示隐患和风险。
第 条 参加人员:行长,公司部负责人,个人部负责人,所有管户客户经理,风险部经理,风险经理。第 条 会议内容:
1、审议公司部、个人部,风险部联合出具的全行近期信贷资产质量整体报告。
2、管户客户经理对分管的具体客户情况作出汇报。
3、风险经理对贷后检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风险预警和整改意见。
4、行长总结
第 条 例会要求的落实:公司部,个人部负责人统一协调,客户经理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执行。风险部负责检查、监督执行结果,并向行长作出情况汇报。
第四篇:贷后管理办法
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与日常跟踪管理、担保物(人)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和总结等。
第三条 贷后管理应遵循“分层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实时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充分运用合同约定的农业银行应享有的权利和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进行贷后管理。
第五条 贷后管理应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
第六条 概念释义。第六条 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指经营行是指直接受理并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的行。本办法所指管理行是指经营行的上级行。本办法所指客户管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承担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的整体营销、维护,授信额度核定,以及整体贷后管理责任的行。
本办法所提经营主责任人专指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时确定的经营主责任人。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要求逐户确定客户管理行,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级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职责。
管理行负责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的组织实施、总体风险控制、监测客户整体用信、定期风险分析、沟通传递风险信息、牵头处理风险事项等工作;经营行负责辖属所有客户的日常贷后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组),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有条件的行要积极实行双人管户;对于管理行直接管理的客户,管理行的客户部门要指定客户经理,并组织所辖行成立客户经理组,共同负责对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
各级行要配备充足的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管理,每名客户经理管理法人客户的数量不得超过12户(仅与农业银行发生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除外,小企业管户数量可适当扩大),集团客户按1户计算,客户经理管户数量超过规定的行,必须在一年内配足客户经理;每名客户经理管理个人客户的数量由一级分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要在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设置风险经理,负责风险监控工作,督促客户部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具备条件的管理行,可设立贷后监管中心或实行风险经理派驻制。
第十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根据客户的具体风险特点和业务管理要求,制定贷后管理方案,贷后管理方案应在信贷业务实施前制定。
(二)资金账户监管。按照规定做好信贷资金的用前审核和用后监督,定期检查客户账户资金的往来情况。
(三)现场检查。定期现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审批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
(四)日常跟踪监管。通过多种渠道搜集行业、市场、客户公开信息,走访客户,跟踪客户和担保人的情况。
(五)风险预警与风险化解。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建议并进行报告,实施风险化解措施。
(六)风险分类及日常操作。及时收集、整理分类相关信息,并录入CMS,进行分类发起。收集、整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做好CMS数据录入,利息和本金的收回等。
(七)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对未移交的不良贷款,制定处置方案(按规定未移交专业资产处置部门前,下同),并组织实施。
(八)定期分析。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管理、风险预警等工作的基础上,定期分析客户的贷后风险状况,撰写贷后管理报告。
(九)报告。向经营行行长、贷后管理例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汇报辖内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十)其他。
第十一条 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或承担信贷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是贷后管理的风险监控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时监测。通过CMS实时监测客户用信及风险情况。
(二)风险分析及预警。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风险情况及时预警,督促客户部门进行处理。
(三)在线检查。通过贷后管理子系统实时监督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
(四)现场检查。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也可延伸至客户进行现场检查。
(五)督促整改。对在线检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客户部门及时整改。
(六)报告。向行长、贷后管理例会、上级信贷管理部门报告辖内信贷业务风险监控情况和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其他。
第十二条 管理行客户部门对辖内本业务条线的贷后管理工作承担系统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本业务条线下级行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对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整体贷后管理方案,组织所辖行成立客户经理组。
(二)建立定期联系协调机制,联系走访客户,搜集、沟通行业和客户信息。
(三)组织相关经营行进行资金账户监管。
(四)通过CMS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现场检查。
(五)牵头处理风险预警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在不良贷款移交前制定清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向行长、贷后管理例会报告。
第十三条 管理行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CMS重点监控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和本级行审批业务的风险。
(二)对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风险情况及时预警。
(三)监督和检查本级行客户部门和下级行的贷后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
(四)向行长和贷后管理例会报告信贷业务风险监控情况和对客户部门及下级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运营管理(会计)部门负责配合信贷部门制定资金监管办法、流程。会计人员根据客户经理的需求,在结息日和信用到期前企业账户资金不足的,应及时提示客户经理;发现资金账户往来异常,向客户经理预警;按规定扣划到期贷款本息;根据客户经理的需要提供企业账户资金明细账供查阅。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区域和行业的信用风险限额和组合管理,组织报告有关风险事项,指导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审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减值准备等事项。
资产处置部门负责自营不良信贷资产的处置政策制度制定,处置业务的管理指导与监督检查,处置项目的审查,处置计划的制定与监测考核,按规定集中处置客户部门移交的不良信贷资产。
法律部门为贷后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开展贷后相关法律风险的管理。
科技部门为贷后管理电子化提供科技支持。
内控合规部门对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内控评价和再监督。监察部门是贷后管理工作的再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把贷后管理的责任逐户落实到人。以上规定的各部门职责由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其中,客户经理(组)承担贷后日常管理、发现和报告风险及受权处理风险的责任,风险经理承担信贷风险监管和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监管的责任;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所在的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长和行长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领导和风险处理及决策责任。
第三章 资金账户监管
第十六条 信贷资金发放时和发放后,经营行客户部门、支付审核人与会计人员应相互配合做好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用后监督和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资金的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 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
根据相关规定,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支付审核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在贷款入账后对外支付前,也要进行支付审核。主要通过相关交易资料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十八条 实行信贷资金支付分级审核,由经营主责任人确定分级审核人,设置支付审核权限,授权相关人员对借款人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支付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需要进行支付审核的,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后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会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协助客户部门做好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工作,对于未经审核的信贷资金划转应立即通知支付审核人,不得擅自办理。
第二十条 信贷资金的用后监督。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且不需要支付审核的,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在借款人使用我行信贷资金后,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监督信贷资金用途,填写《信贷资金用后跟踪表》(附件1),逐笔记录信贷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我行账户资金的定期监测。
客户经理至少按月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进行资金监测,掌握账户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填写《账户资金定期监测台账》(附件2),结合企业采购、销售模式判断企业资金往来是否正常,并督促借款人按不低于我行信用占比办理相应份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银团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加强对大额资金往来的监测,关注资金异动,防止贷款挪用。针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隐蔽、融资主体多元、资金集中管理等特征,强化集团客户资金监控工作,防止信贷资金在集团内部不同项目、不同成员之间随意流动。
第二十三条 客户经理发现借款人有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的情况,应及时向经营主责任人报告,并按合同约定采取暂停借款人用款等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限期纠正。第二十四条 对于使用信贷资金需进行支付审核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借款人使用信贷资金必须经过我行审核同意。为实现支付审核,应与客户约定,我行信贷资金的支付不可以通过票据交换他行托收的被动划款方式来进行。
第二十五条 通过CMS与ABIS的对接等科技手段的完善,逐步实现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对借款人在我行账户资金的实时监测。
第二十六条 逐步完善网上银行等支付工具的功能,实现信贷资金的支付审核和用后监督。借款人使用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支付需要进行支付审核和用后监督的,相关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开户行,由开户行在企业网上银行柜面注册系统中将需监管的账户标识为网上银行受控账户,并协助相关信贷部门利用企业网上银行功能实现网上银行渠道贷后资金监管。
第四章 现场检查、日常跟踪和定期分析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的频率。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对客户进行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法人客户,正常、关注类贷款客户至少每季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次级类贷款客户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可疑、损失类贷款客户、仅与农业银行发
农商业银行贷中审查管理办法
本文2025-01-29 18:04:24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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