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小编整理)

第一篇: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旅游业和饭店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保护饭店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依据是《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2002)国家标准。
第三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饭店设计、建筑、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消费者不同层次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消费者的及其认可程度。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及年限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可享有该星级及其标志的五年使用权。五年期满,饭店须重新申请相应星级。
第五条 正式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报预备星级。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者,可享有该预备星级及其标志的一年使用权。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六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决策机关是国家旅游局。其职责是指导与监督各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领导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全国五星级饭店(含预备五星级,下同)的初评、终审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各级星评机构所评四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决权。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五星级饭店。具体负责本地区四星级(含预备四星级,下同)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地、州、市、县星评机构所评饭店三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决权,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五星级饭店。评定四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和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上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第九条 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和地(市)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三星级(含预备三星级,下同)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县级星评机构所评二星级以下饭店的否决权,并向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推荐四星级饭店。评定三星级以下饭店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内分别上报国家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 非优秀旅游城市的地(市)级旅游局和县级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局在上级旅游局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二星级(含预备二星级,下同)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向上级旅游局推荐三星级饭店。二星级以下饭店的的批复与星级报告书在一个月以内分别上报国客旅游局和所在省、自治区旅游局备案。
四、星级评定方法
第十一条 饭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进行评定:
1.《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2002)国家标准; 2.《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评分标准 3.《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 5.《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与管理制度系统
6.《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顾客服务质量感知系统
第十二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2002)必备项目的要求,或在选择项目中的达不到相应星级所规定的项目数量最低分数,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三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及相关服务项目评分标准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服务与管理制度系统、顾客服务质量感知系统中任何一项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四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第十五条 饭店建筑物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出租营业区域应该是一个整体,在星级评定的检查过程中,不得因为某一区域的财产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的分离而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如因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或者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导致该饭店达不到星级标准者,必须向原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报,接受复核或重新评定,否则该饭店原评定星级无效。必须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七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变化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五、检查星级评定制度 第十八条 饭店星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星级标准检查员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检查员制度》执行。第十九条 各饭店星级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评定和批复。
1.申请。申请星级的饭店对照标准,应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向相应的星级评定机构递交饭店星级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以下组成部分:饭店申报星级报告、自查自评情况说明以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2.评定。接到饭店星级评定的申请报告后,星级评定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委派星级标准检查员前往评定。对评定未予通过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加强指导,待接到饭店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
3.批复。对于经评定达到标准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要及时给予批复并授予证书和标志。
六、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第二十条 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2002)及《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服务与管理制度系统、顾客服务质量感知系统进行复核,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一条 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核。国家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星级饭店复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复核的方法是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复核工作应在企业内部星级标准检查员自查纠报告的基础上,由星评机构委派国家级或地方级星级标准检查员进行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如发现检查饭店在任何一项标准中达不到要求,检查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建议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第二十三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并通报饭店的最高管理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检查员应向饭店管理层通报复核情况,并向星评机构提交复核报告,各级星评机构在汇总的基础上逐级上报本地区的复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星级的饭店,如经复核达不到上述相应标准的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饭店不能达到上述中任何一项标准中的要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具体情况检查结果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2.除定期复核饭店星级外,各级检查员根据规定权限由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可随时对饭店进行不定期的暗访,如发现检查饭店在任何一项标准中达不到要求,检查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若情况属实,处理恰当,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采纳检查员的建议。
3.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旅游涉外相应的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4.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或接到一次通报批评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超过二次三次警告通知书或一次以上通报批评的饭店,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将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5.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一年内,不予恢复原星级。半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星级。
第二十五条 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饭店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和四星级饭店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各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按照饭店星级评定的职责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2.四、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可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或取消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核定。
3.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达不到标准的各星级饭店,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可在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第二十六条 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在职责范围内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处理权限同上)。
第二十七条 复核工作要与饭店业优质服务相结合,对既符合星级标准,又能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宾客一致表扬的、特别是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和宾客意见得分率很高的饭店,可做为各星级最佳饭店候选。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饭店星级标志和证书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第二十九条 饭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饭店大堂前厅最明显位置。
第三十条 鉴于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自制作、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于200*年*月*日起开始执行,1998年5月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2006-6-27 0:00:00字号:[大 中 小] 选择背景色:
(199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旅游业和饭店业发展的需要,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饭店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依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国家标准进行星级评定。
第三条 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求,标志着饭店设计、建筑、装潢、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评定的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涉外饭店,均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 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四星级、五星级饭店。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 级、三星级饭店,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三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 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五星级饭店。
四、星级评定方法
第八条 饭店星级使用如下文件进行评定:
1.《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国家标准
2.《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分标准
3.《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
4.《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
5.《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
第九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中达不到必备项目的要求,或在选择项目(三星级以上)中达不到相应星级所规定的项目数量,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条 申请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分标准规定的应得分数,或达不到《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 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中任何一项所 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第十一条 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果饭店由若干座不同建筑水平或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 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第十二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第十三条 饭店评定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该饭店原评星级无效。
五、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饭店星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执行。
六、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第十五条 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4308-1997)及《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 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进行复核,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
第十六条 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复核的方法是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
第十八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并通报饭店的最高管理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 级评定机构;四星级、五星级饭店的复核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第十九条 已以得星级的饭店,经复核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饭店不能达到如上述中任何一项标准的要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2.除定期复核饭店星级外,各级检查员根据规定权限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可随时对饭店进行暗访,如发现所检查饭店在任何一项标准中达不到要 求,检查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建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你或取消星级。若情况属实,处理恰当,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应 采纳检查员的建议。
3.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所属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4.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恢复星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第二十条 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各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饭店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饭店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的机构备案。
2.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规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或取消其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
3.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星级饭店,根据检查出的问题在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第二十一条 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处理权限同上)。
第二十二条 复核工作要与饭店业优质服务相结合,对既符合星级标准,又能提供优质服务,受到宾客一致表扬的、特别是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和宾客意见得分率很高的饭店,可做为各星级最佳饭店候选。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
第二十四条 饭店星级标志须置于饭店大堂最明显位置。
第二十五条 鉴于饭店星级标志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为证明商标,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于199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5-13 【生效日期】1999-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1999年5月13日 旅管理发[1999]067号)
为具体实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 14308-1997)国家标准,使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国家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下属地、市、州等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三条 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第五条 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行法令、法规和纪律。
第六条 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
第七条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国家级检查员有技术(业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 通过国家统一培训考核,领取国家级或地方级检查证。取得检查证的各级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三、工作守则
第十条 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申请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评定,行使检查职能。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须持有检查证外,还须持有星级评定机构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第十一条 服从分配,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随意以个人看法解释标准。
第十二条 工作认真,评分公正,不对外传播检查的分数,不对外发表议论。
第十三条 检查过程中,要尊重饭店的管理规章制度,互相监督,彼此合作。
第十四条 严于律己,秉公守法,保持清廉,不得借用检查员身份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十六条 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四、评定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接到饭店提出的正式申请后,检查员受评定机构委派对饭店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认真研究《饭店星级申请报告》,掌握被评定饭店的概况和特点,并准确填写其中有关部分。
第十九条 认真听取饭店领导介绍,并由店方派人陪同,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实地检查饭店所申请星级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定标准,进行实地实物评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检查饭店的维修保养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采用明查、暗访、普查、抽查的方法,检查饭店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发放、回收宾客意见表。
第二十四条 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核实、统计各项目的实得分数和得分率。
第二十五条 与被评定饭店交换意见,肯定其长处,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向星级评定机构汇报检查情况,提出客观的评定意见。
五、评定后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由星级评定机构委派,检查员对已取得星级的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
第二十八条 明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饭店在取得星级后,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
六、暗访制度
第二十九条 暗访的目的为监督、考察饭店在取得星级后服务质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
第三十条 根据宾客的意见和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星级评定机构决定派检查员对饭店进行暗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接受特殊待遇,不收礼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暗访结束时,须通知店方。检查员除出示检查证外,还须将评定机构的介绍信交给店方,请饭店领导在介绍信和检查员的消费单据(房费单、餐饮费单等)上签字,然后寄回星级评定机构。
第三十三条 检查员与店方交换意见后,将填写的暗访报告由检查员和饭店经理共同签名,上报星级评定机构。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在必要时可修改本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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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一、总则
1、为适应我国国际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尽快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使之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标准,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2、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根据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划分饭店等级。
4、饭店星级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层次的需要,标志着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服务项目、服务水平与这种需求一致性和所有住店宾客的满意程度。
二、星级的评定范围
5、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藉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人、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合作的饭店、度假村,均属于本规定范围。
6、凡准备开业或正式开业不满一年的饭店,给予预备星级,待饭店正式开业一年以后再正式评定星级。
三、星级评定的组织和权限
7、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旅游局。
8、国家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结构,负责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
9、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并对本地区三星级饭店进行初评后,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星、五星级饭店。
四、星级的评定依据
10、饭店星级按饭店的建筑、装璜、设备、设施条件和维修保养状况、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服务项目的多少,进行全面考察、综合平衡确定。
五、星级的评定方法
11、饭店星级按饭店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综合的评定法确定。评定星级饭店使用如下文件:项目
一、建筑设施设备;服务项目。项目
二、设施设备检查评分表;项目
三、维修保养检查评分表;项目
四、清洁卫生检查评分表;项目
五、服务质量检查评分表;项目
六、宾客满意程度调查表。
12、凡1983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饭店,如个别设施设备达不到项目一规定的标准,饭店兴建评定机构将根据本规定设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凡1983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饭店,如发生相同情况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13、所在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如达不到项目二所规定的应得分数和项目三到项目六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得到所申请的星级。
14、饭店所取得的星级表明该饭店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及服务均处于同一水准。如一家饭店由若干座不同设施设备标准的建筑物组成,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按每座建筑物的实际标准评定星级,评定星级后,不同星级的建筑物不得继续使用相同的饭店名称,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15、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要关闭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的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过饭店星级评定经过的批准,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16、饭店取得星级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物标准变化、设施设备标准变化和服务项目变化,必须向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星级,否则该饭店的星级无效。
六、检查制度
17、根据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根据级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18、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检查员若干人,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分前后的检查。
19、各级检查员均由国家统一考试,颁发合格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20、全国所有涉外饭店,均须接受各级检查员的检查。检查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21、各饭店有责任据实向检查员提供饭店情况和资料,反映宾客满意程度,为检查员提供工作便利。
22、各级检查员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和纪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3、凡已定星级的饭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与星级相符的标准,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根据权限作出如下处理:口头提醒,书面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降低星级、限期整顿,降低星级,取消星级、吊销旅游涉外经营许可证。以上的处罚开业并处。对违反本规定条款,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根据检查员的检查结果和宾客意见,根据旅游局将定期评比全国星级最佳饭店并颁发流动奖杯。
七、旅游涉外经营许可证
25、国家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旅游局颁发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26、所有新建饭店必须得到饭店新建评定机构给予的预备星级和涉外营业许可证,方能进行旅游涉外营业。
27、饭店在接到定级通知书或暂不定级通知书后,须在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旅游局领取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逾期未领取者,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本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28、饭店因设施设备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具备一星级饭店的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级通知书后,不得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凡违反上述规定强行涉外营业者,视为违反国家规定,将追究饭店经营者的责任,依法处理。
八、申诉处理
29、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局提出申诉。30、一星、二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30天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有对一星、二星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若对其星级评定的结果有异议,在接到星级通知后的30天内,可向国家旅游局提出申诉,申诉应在60天内裁定,并将裁定结果书面通知饭店。国家旅游局有对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申诉的最终裁决权。
九、费用
31、所有参加星级评定的饭店,每年须向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交纳星级评定费用。
32、一星、二星级饭店按1元人民币/每间客房计交费;三星级饭店按3元人民币/每间客房交纳费用;四星、五星级饭店按4人民币/每间客房交纳费用。
十、附则
33、饭店星级标志由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统一制造。
34、饭店星级标准须置于饭店正门入口处或总服务台最明显位置。
35、各饭店接到星级通知书后,须在本饭店所有印刷品及宣传品上印制本饭店的星级标志。
36、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度其实施细则。
37、本规定于198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项目一 饭店建筑物、设备实施和服务项目必备条件: 一星
一、饭店的建筑物:饭店的建筑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普通建筑材料。
二、前厅:有一定面积的前厅。设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
1、客房数:至少20间可供出租的房间。
2、标准客房装修、家具、面积:客房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具有一定面积,灯光照明充足。
3、客房卫生设备: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或缸浴,均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12小时供应冷热水。客房中没有卫生间的楼层应设有间隔式男女公用卫生间各一个,卫生洁具配备不少于每10床位1个喷头、1个面盆,每6个床位1个厕位。
4、室温及通风条件:根据当地气候,客房有暖气或冷气设备,通风良好。
5、窗帘:客房内均应有遮光窗帘。
四、餐厅:有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
五、厨房设施:
1、墙面瓷砖不应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铺地面。
2、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应堆放垃圾。厨房内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六、公共区域的设施和设备
1、停车场:为客人提供回车线或停车场。
2、电梯:四层以上的楼房设客用电梯。
3、空调:除度假村不要求一定设中央空调外,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公共区域有暖气或冷气设备。
4、公共电话:每个楼面设通过交换机可接通市内的公用电话,配备室内电话簿。
5、公共卫生间:在公共场所应分别设置工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6、照明应急措施:在突然停电时,应备有蜡烛或手电。
七、服务项目
1、行李:有供客人使用的行李推车,必要时服务员送至房间。有小件行李存放服务。
2、总服务台:
(1)有中英文标志,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候命,提供接待、问讯和结帐服务,提供留言服务。
(2)结帐要求:可分次结帐。
(3)外币兑换:定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3、值班经理:饭店设值班经理,可16小时接待客人。
4、语言要求:能用英语提供服务。
5、宣传资料:服务台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饭店价目表、并出售本市交通图。
6、客房:
(1)清扫客房和卫生间: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隔日更换床单及枕套。(2)饮用水:24小时保证冷热水供应。
7、客房文字宣传品: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
8、餐饮:
(1)咖啡厅:咖啡厅的营业时间不小于12小时。
(2)服务人员语言要求:餐厅主管、领班能用英语服务。
9、邮电服务:代售邮票、代发信件。
二星
一、饭店的建筑物:饭店的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好的建筑材料,布局基本合理。
二、前厅: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有饭店气氛。设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
1、客房数:至少20间可供出租的房间。
2、标准客房装修、家具、面积:客房装修良好,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具有一定面积,灯光照明充足。
3、客房卫生设备:9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马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缸浴,均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16小时供应冷热水。
4、室温及通风条件:根据当地气候,客房有暖气或冷气设备,通风良好。
5、通讯设备:50%的客房有电话。
6、视听设备:客房有电视。
7、防噪声和隔音设备:具有有效的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8、窗帘:客房内均应有遮光窗帘。
9、客房内的文具用品:设有与饭店本身星级相一致的文具用品。
四、餐厅:有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和咖啡厅。咖啡厅是指以西餐为主的便餐厅,下同。
五、酒吧:有能够提供酒吧服务的设施。
六、厨房设施:
1、墙面瓷砖不应低于两米,应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2、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应堆放垃圾。厨房内温度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七、公共区域的设施和设备
1、停车场:为客人提供回车线或停车场。
2、电梯:四层以上的楼房设客用电梯。
3、空调:除度假村不要求一定设中央空调外,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公共区域有暖气或冷气设备。
4、公共电话:在大厅及每个楼面设通过服务员可接通市内的公用电话,配备市内电话簿。
5、公共卫生间:在公共场所应分别设置工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6、照明应急措施:在突然停电时,应备有蜡烛或手电。
7、商店:设小卖部。
8、理发室:设理发室。
八、服务项目
1、行李:有供客人使用的行李推车,必要时服务员送至房间。有小件行李存放服务。
2、总服务台:
(1)有中英文标志,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候命,提供接待、问讯和结帐服务。提供留言服务。
(2)结帐要求:可分次结帐。
(3)外币兑换:定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4)预订客房、餐饮服务:可接受国内客房预订。
3、贵重物品保存:设可由客人自行开启的物品保管箱。
4、值班经理:饭店设值班经理,可16小时接待客人。
5、语言要求:能用英语提供服务。
6、宣传资料:服务台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饭店价目表,出售本市交通图、本市旅游风光名胜点介绍、中国日报(英文版)和中国旅游报。
7、客房:
(1)清扫客房和卫生间: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隔日更换床单及枕套。(2)饮用水:24小时保证冷热水供应。
8、电话服务的语言要求:能用英语为客人接通长途电话。
9、洗衣:提供一般洗衣服务。
10、送餐服务:应客人要求可提供送餐服务。
11、客房文字宣传品: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本市旅游风景点介绍。
12、餐饮:
(1)餐厅服务:能够提供中餐和西式早餐,限定时间进餐,晚餐营业时间最后叫菜时间一般不超过20点。
(2)咖啡厅:咖啡厅的营业时间不小于12小时。
(3)服务人员语言要求:餐厅主管、领班能用英语服务。
13、商品服务:出售旅游日常用品。
14、邮电服务:代售邮票、代发信件、代办国内行李托运。
三星
一、饭店的建筑物:饭店的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较高档建筑材料,布局基本合理,外观具有一定特色或地方民族风格。
二、前厅: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内装修美观别致。设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
1、客房数:至少50间可供出租的房间。
2、标准客房装修、家具、面积:室内装修良好美观。有梳妆台或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软垫床、座椅或简易沙发、床头控制柜、台灯等配套家具。室内满铺地毯。或为木板地。室内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良好。室内面积较宽敞。
3、客房卫生设备:每间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梳妆台并配备面盆、梳妆镜、缸浴带淋浴喷头,均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卫生间采用较高级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色调柔和,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排风系统或排风器、110/220V电源插座。24小时供应冷热水。
4、室温及通风条件:有能够保证室温适宜的分离式空调或中央空调,通风良好。
5、通讯设备:每间客房内有室内直拨电话并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电话机旁备用说明及市内电话簿。
6、视听设备:客房内有彩色电视机、音响设备。
7、防噪声和隔音:具有有效的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8、窗帘:客房内均应有遮光窗帘。
9、套房:有套房。
10、单人间:有适量的单人间。
11、客房内的文具用品:设有与饭店本身星级相一致的文具用品。
四、餐厅:有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的中餐厅、西餐厅,咖啡厅就宴会厅(或多功能厅兼用的宴会厅)。
五、酒吧:有正式酒吧。
六、厨房设施:
1、墙面铺满瓷砖,应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2、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应堆放垃圾。厨房内温度应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七、公共区域的设施和设备
1、停车场:为客人提供回车线或停车场。
2、电梯:三层以上的楼房设充足的客用电梯。
3、空调:除度假村不要求一定设中央空调外,公共区域有中央空调。
4、公共电话:在大厅内设置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配有市内电话簿。
5、公共卫生间:在公共场所应分别设置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6、照明应急措施:有应急供电专用线路,并在公共区域设有应急照明灯。
7、残疾人设施:门厅有残疾人出入坡道,有专为残疾人服务的客房,该房间内设备能满足残疾人生活起居的一般要求。
8、舞厅:有舞厅。
9、按摩室:有按摩室。
10、商店:设小商场。
11、理发(美容)室:设理发室。
12、公共休息阅览处:设公共休息阅览处。
13、书店:有售书的柜台。
14、会议场所:设有适量的会议场所。
15、多功能厅:有多功能厅。
八、服务项目
1、门卫迎接:设门卫迎接员,16小时迎送客人。
2、行李:有专职行李员,专用行李车,24小时为客人搬运行李到房间。设小件行李存放处。
3、总服务台:
(1)有中英文标志,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讯、预订、结帐、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候命通过服务。提供留言服务。
(2)结帐要求:能通过简便快速的结帐服务。(3)外币兑换:12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4)预订客房、餐饮服务:有完整的预订系统,可及时接受国内、国际客房预订。
4、贵重物品保存:设由服务人员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
5、值班经理:饭店设值班经理,24小时接待客人。
6、大堂经理:18小时在前厅服务。
7、寻人服务:提供寻人服务。
8、出租汽车: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9、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
10、语言要求:能用一种以上(英语为必备语种)提供服务。
11、宣传资料:总服务台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饭店价目表,中英文的本市交通图,出售全国旅游交通图、本市和全国主要旅游风光名胜点介绍、飞机、铁路时刻表、中国日报(英文版)和中国旅游报。
12、信用卡服务:可接受中国银行指定种类的信用卡。
13、客房:
(1)清扫客房和卫生间: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更换床单和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
(2)开夜床服务: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卡。
(3)饮用水:24小时保证冷热饮用水供应及冰块供应,并免费提供茶叶。
(4)客房内微型酒吧:客房内设置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充足饮料,在在适当位置放置烈性酒,备有饮酒器具和酒单。
(5)会客服务:客人在房间内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子和茶水的服务。
14、电话服务的语言要求:能用两种外语(其中之一为英语)为客人接通国内、国际长途电话。
15、洗衣:提供干洗、湿洗、慰烫服务。
16、叫醒服务:提供叫醒服务。
17、送餐服务:备有送餐菜单、饮料单,18小时提供中式,西式早餐或便餐的送餐服务,并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
18、闭路电视:有闭路电视演播,并备有节目单,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有两个闭路频道,每日不少于2次播放,晚间结束时间不早于12点。
19、擦鞋服务:能提供擦鞋服务。
20、客房文字宣传品: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本市旅游风景点介绍、本市旅游交通图、中国日报(英文版)及中国旅游报。
21、餐饮:
(1)餐厅服务:能够提供中餐和西式正餐,限定时间进餐,晚餐营业时间最后叫菜时间一般不超过20:30。
(2)酒吧服务:有酒吧服务,晚间营业时间一般至夜间12:00。(3)咖啡厅:咖啡厅的营业时间不小于16小时。(4)自助餐:能提供自助早餐。
(5)风味餐、宴会:提供风味餐和中西式宴会服务。(6)服务人员语言要求:餐厅主管、领班及主要服务人员能用英语服务。餐厅提供不少于两种外语的服务。
22、医疗服务:必要时为客人提供就医方便。
23、商品服务:出售旅游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24、邮电及商业服务:代售邮票,代发信件、电报、电传,代办行李托运、冲印胶卷、日常用品修理。
四星
一、饭店的建筑物:饭店的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高档建筑材料,布局合理,外观具有风格或鲜明地方民族风格。
二、前厅: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内装修风格显著,气氛高雅。设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
1、客房数:至少50间可供出租的房间。
2、标准客房装修、家具、面积:室内装修豪华。有豪华的梳妆台、软垫床、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或沙发、床头多功能控制柜、台灯、床头灯、落地灯等高级配套家具。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为优质木板地。室内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良好。室内面积宽敞。
3、客房卫生设备:每间客房有卫生间,装有低噪音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缸浴带淋浴喷头,均配有浴帘、晾衣绳。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卫生间采用高级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色调高雅柔和,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排风系统或排风器、110/220V电源插座、电话副机。24小时供应冷热水。
4、室温及通风条件:有中央空调,客人可自行调节室温,通风良好。平房和度假村不要求必备。
5、通讯设备:每间客房内有室内直拨电话并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并有播号说明。电话机旁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及市内电话簿。
6、视听设备:客房内有彩色电视机,有闭路电视系统和可供选择的调控音响系统。
7、防噪声和隔音:具有十分有效的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8、窗帘:客房内均应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
9、套房:有适量的套房及有特色所豪华套房。
10、单人间:有适量的单人间。
11、客房内的文具用品:设有与饭店本身星级相一致的文具用品。
四、餐厅:有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装修高级的中餐厅、西餐厅、咖啡厅、大宴会厅。
五、酒吧:有布局合理、装饰高雅,具有特色的酒吧。
六、厨房设施:
1、墙面铺满瓷砖,应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2、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应堆放垃圾。厨房内温度应适宜,有充足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七、公共区域的设施和设备
1、停车场:有停车场。
2、电梯:有充足的客用电梯,并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高质量电梯,矫箱装修高雅,有服务电梯。
3、空调:除度假村不要求一定设中央空调外,公共区域有中央空调。
4、背景音乐:公共区域有背景音乐系统。
5、公共电话:在大厅内适当位置设置直通的市内公用电话,配有市内电话簿。
6、存衣处:公共场所应设存衣处。
7、公共卫生间:在公共场所应分别设置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照明应急措施:有应急供电专用线路和自备发电系统。
9、残疾人设施:门厅有残疾人出入坡道,有专为残疾人服务的客房,该房间内设备能满足残疾人生活起居的一般要求。
10、舞厅:有舞厅。
11、健身房:有健身房。
12、按摩室:有按摩室。
13、桑那浴室:有桑拿浴室。
14、游泳池:一般要有游泳池。
15、商店:设小商场。
16、理发(美容)室:装饰高级的理发室和美容室,两者可兼用。
17、商务设施:城市旅游商业型饭店设商务中心。
18、公共休息阅览处:设公共休息阅览处。
19、书店:设小书厅或书店。
20、鲜花店:一般设小型鲜花厅或鲜花店。
21、会议场所:设有适量的会议场所。
22、多功能厅:有多功能厅。
八、服务项目
1、门卫迎接:设门卫迎接员,24小时迎送客人。
2、行李:有专职行李员,专用行李车,24小时为客人搬运行李到房间。设小件行李存放处。
3、总服务台:
(1)有中英文标志,分区段设置接待、问讯、预订、结帐、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候命通过服务。提供留言服务。
(2)结帐要求:能够提供一次性总帐单结帐服务(商品除外)。(3)外币兑换:16小时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4)预订客房、餐饮服务:有高级全套的预订系统,可以通过电传等设备24小时即时接受国内和国际客房、宴会预订,并能代客预订国内饭店客房。
4、贵重物品保存:设由服务人员和客人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
5、值班经理:饭店设值班经理,24小时接待客人。
6、大堂经理:24小时在前厅服务。
7、寻人服务:提供寻人服务。
8、出租汽车: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
9、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
10、语言要求:能用两种以上(英语为必备语种)提供服务。
11、宣传资料:总服务台提供饭店服务项目宣传品、饭店价目表,中英文的本市交通图,出售全国旅游交通图、本市和全国主要旅游风光名胜点介绍、飞机、铁路时刻表、中国日报(英文版)和中国旅游报。
12、信用卡服务:可接受中国银行指定种类的信用卡。
13、客房:(1)清扫客房和卫生间: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更换床单和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并应客人要求随时进房清理,补充客用品和消耗品。(2)开夜床服务: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卡。
(3)吹风用具:应客人要求通过吹风用具,并说明使用方法。
(4)饮用水:24小时保证冷热饮用水供应及冰块供应,并免费提供茶叶。
(5)客房内微型酒吧:客房内设置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提供充足饮料,在在适当位置放置烈性酒,备有饮酒器具和酒单。
(6)会客服务:客人在房间内会客,可应要求提供加椅子和茶水的服务。
14、电话服务的语言要求:能用三种或三种以上外语(其中之一为英语)为客人接通国内、国际长途电话。
15、洗衣:提供干洗、湿洗、慰烫、修补服务,可24小时内交还客人。
16、叫醒服务:提供叫醒服务。
17、送餐服务:备有送餐菜单、饮料单,24小时提供房间内送中式西式早餐、正餐服务,正式菜式不少于10种,饮料品种不少于8种,甜食不少于6种,并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
18、闭路电视:有闭路电视演播,并备有节目单,播放内容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有两个闭路频道,每日不少于2次播放,晚间结束时间不早于12点。
19、擦鞋服务:能提供擦鞋服务。
20、客房文字宣传品:有饭店服务指南、价目表、住宿规章、本市旅游风景点介绍、本市旅游交通图、中国日报(英文版)及中国旅游报。
21、餐饮:
(1)餐厅服务:能够提供两种以上风味中餐和高级西式正餐,晚餐营业时间最后叫菜时间一般不超过21点。
(2)酒吧服务:有酒吧服务,晚间营业时间一般至凌晨1:00。(3)咖啡厅:咖啡厅24小时营业。
(4)自助餐:能提供自助早餐和自助正餐。
(5)风味餐、宴会:提供不少于两种的风味餐和中西式宴会服务、西式鸡尾酒会、冷餐会及宴会服务。
(6)服务人员语言要求:餐厅主管、领班及服务人员能用流利英语服务。餐厅提供不少于三种外语的服务。
22、医疗服务:设小型医务室。
23、商品服务:出售旅游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等商品。
24、邮电及商业服务:除有三星全部服务项目外,城市旅游商业饭店提供复印、打字、翻译等服务。
25、票务服务:能提供代购交通、影剧、参观等票务服务。
26、旅游服务:提供市内观光服务。
27、代客照顾儿童服务:提供代客照顾儿童服务。
五星
一、饭店的建筑物:饭店的结构良好,内外装修采用高档、豪华建筑材料,布局合理,外观风格特异或有突出的地方民族风格。
二、前厅: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内装修具有独特风格和豪华气氛。设有与饭店规模、星级相适应的总服务台。
三、客房:
1、客房数:至少50间可供出租的房间。
2、标准客房装修、家具、面积:客房装修豪华。有豪华的梳妆台、软垫床、衣橱及衣架、茶几、座椅或沙发、床头多功能控制柜、台灯、床头灯、落地灯等高级配套家具。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为优质木板地。室内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良好。室内面积宽敞。
3、客房卫生设备:每间客房有卫生间,装有低噪音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缸浴带淋浴喷头,均配有浴帘、晾衣绳。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卫生间采用高级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色调高雅柔和,目的物照明度良好。有良好的排风系统或排风器、110/220V电源插座、电话副机、配有吹风机(附使用说明)和体重秤。24小时供应冷热水。
4、室温及通风条件:有中央空调,客人可自行调节室温,通风良好。平房和度假村不要求必备。
5、通讯设备:每间客房内有室内直拨电话并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和国际长途电话,并有播号说明。电话机旁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及市内电话簿。
6、视听设备:客房内有彩色电视机,有闭路电视系统和可供选择的调控音响系统。
7、防噪声和隔音:具有十分有效的防噪音及隔音措施。
8、窗帘:客房内均应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
9、套房:有适量的套房及有特色所豪华套房。
10、单人间:有适量的单人间。
11、客房内的文具用品:设有与饭店本身星级相一致的文具用品。
四、餐厅:有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装饰独具风格的中餐厅、西餐厅、咖啡厅、大宴会厅。
五、酒吧:有布局合理、装饰高雅,具有特色的酒吧。
六、厨房设施:
1、墙面铺满瓷砖,应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
2、冷菜间与热菜间分开,并有充足的冷库。洗碗间位置合理。厨房内不应堆放垃圾。厨房内温度应适宜,有充分的排风措施。厨房与餐厅之间,有起隔音、隔热和隔气味作用的进出分开的弹簧门。
七、公共区域的设施和设备
1、停车场:有停车场。
2、电梯:除平房外,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高质量电梯,矫箱装修高雅,有服务电梯。
3、空调:除度假村不要求一定设中央空调外,公共区域有中央空调。
4、背景音乐:公共区域有背景音乐系统。
5、公共电话:在大厅内适当位置设置直通的市内公用电话,配有市内电话簿。
6、存衣处:公共场所应设存衣处。
7、公共卫生间:在公共场所应分别设置男女宾使用的卫生间。
8、照明应急措施:有应急供电专用线路和自备发电系统。
9、残疾人设施:门厅有残疾人出入坡道,有专为残疾人服务的客房,该房间内设备能满足残疾人生活起居的一般要求。
10、舞厅:有舞厅。
11、健身房:有健身房。
12、按摩室:有按摩室。
13、桑那浴室:有桑拿浴室。
14、游泳池:有游泳池。
15、网球场:一般要有网球场。
16、商店:设小商场。
17、理发(美容)室:装饰高级的理发室和美容室,两者可兼用。
18、商务设施:城市旅游商业型饭店设商务中心。
19、公共休息阅览处:设公共休息阅览处。20、书店:设小书厅或书店。
21、鲜花店:一般设小型鲜花厅或鲜花店。
22、会议场所:设有适量的会议场所。
23、多功能厅:有多功能厅。
八、服务项目
1、门卫迎接:设门卫迎接员,24小时迎送客人。
2、行李:有专职行李员,专用行李车,24小时
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小编整理)
本文2025-01-29 17:32:0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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