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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计生证明所需材料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办理计生证明所需材料

第一篇:办理计生证明所需材料

办理计生证明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 证

2、户口簿(首页、夫妻双方、子女)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证

以上需复印件两份

5、配偶单位出具的符合计生政策的证明(盖章)

第二篇:办理计生证明

办理计生证明

办理计生证明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计生证明怎么开?

家住上饶师院里面,看到自家的户口本上是写着湖潭头居委会,我考了事业单位,人事局要求开个计生证明,我想问这个计生证明应该到哪开,是到湖潭头居委会开呢?还是到区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开证明,到政府计生办办的相关法律常识: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一)适用人员

1、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2、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以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的育龄妇女。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1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三)办理部门

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二)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第三篇:办理计生证明

如何办理计生证明

说明:

(1)对象:20-49岁已婚育龄女教工,已婚男教工(提供配偶的相关计生证明)。

(2)广东省内户口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广东省外的办理户口所在的《流

动人口婚育证明》。

(3)已生育的要提供近3个月的查环查孕证明或记录。

以下资料仅供参考,以当地计生部门要求为准。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一)适用人员:

1、广东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的育龄妇女;

2、广东省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

3、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证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和二孩生育审批表;

(3)属于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的,提供加盖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公章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卡(此项材料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与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取得)。

(5)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6)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

服务证的证明以及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理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但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适用人员:广东省外户籍,凡需在广东务工、经商、工作的18岁-4 9岁人员。

(二)程序:

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具体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办理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份,由社区居委会即时审核并加具意见。

2.申请人携《申请表》、本人户口薄、身份证和小一寸近照2张(已婚人员加带结婚证及医疗机构或街道人口计生办3个月内有效的查环查孕证明)到街道人口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夫妻一方已落实结扎一年以上的除外),每年进行3次查环查孕,并将查环查孕结果寄(送)回户籍地社区居委会。

第四篇:办理生产能力证明所需资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

4、税务登记证;

5、前一个月的职工工资表;

6、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7、设备清单或固定资产清单;

8、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9、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10、环保证明材料或环境评估报告(原件);

11、上一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

13、海关登记证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

14、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

1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资企业无需提供)。

第五篇:办理遗嘱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遗嘱所需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身份证明;

2.①房屋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和购房合同等房产证明;

②其他财产证明:如:存折、债券、股东帐户卡、车辆行驶证等;

3.立遗嘱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立遗嘱人在70周岁以上或年老体弱的,需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精神状况证明;(注:医院介绍信到公证处来领取)

5.立遗嘱人配偶已死亡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需由医院或注销户口派出所出具)。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注:(档案管理部门指:单位人事劳资部、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部等存放个人档案部门)

收费标准:400元/人,副本费10元/件,代书费100元/件,修改费50元/件,磁带费20元

特别提示:证明信可打印,或用签字笔、钢笔填写

证 明 信(供参考)

北京市**公证处: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男/女)于年月日出生,其家庭成员情况如下:

父母情况:(包括父母、养父母、互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请写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如有已死亡请注明死亡时间)

配偶情况:(请写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请注明二人是否是原配夫妻,结婚日期,如有已死亡、离异或再婚请注明相应时间)

二人婚后共生育了个子女,(曾经/未曾)收养过子女,其子女情况如下:(请写清每个子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如有已死亡请注明死亡时间。)

(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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