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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淀孵化器政策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2015海淀孵化器政策

第一篇:2015海淀孵化器政策

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 管理办法(152015-07

2015-07-15 13:42天使创客浏览:21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势和业态变化,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支持新兴创业孵化形式的创新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开办和经营成本,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由独立机构运营、专业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服务的场所。作为海淀区改善创业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集中办公区以服务为宗旨,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第二章 集中办公区的设立

第三条 集中办公区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牵头成立,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分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委、区人力社保局及集中办公区所属街道乡镇的经济服务办公室等单位参加。在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下设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办公室。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

1、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2、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由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在海淀区发起设立的、地区活跃度高,孵化效果显著的孵化机构;

4、其他由街道、镇政府提议设立的集中办公区,或者纳入街道、镇政府统一管理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集中办公区域,经营时间3年以上,服务企业数量在200家以上。

第五条 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集中办公区的经营场所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且应与入驻企业数量相适应;

(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并经过工商部门批准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营管理集中办公区”的内容;

(三)设置满足入驻企业需求的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公共会议室、公共业务洽谈室、公共秘书室等。

第六条 设立集中办公区,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向集中办公区联席会提出申请,经联席会审议批准,由海淀区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先行先试服务集中办公区

第七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规定,对集中办公区进行服务创新:

(一)对集中办公区统一代办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二)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向工商、税务部门分别办理集中办公区情况备案;在集中办公区内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依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和工商部门核定的住所号段,创业团队可登记注册;

(三)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时,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出具符合现行登记政策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注册;

(四)入驻企业办理税务事务时,入驻企业凭集中办公区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可以是无偿或租赁),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并购买发票;

(五)工商、税务、人力社保、街镇等有关政府部门,对集中办公区实行上门咨询服务、指导培训;工商所实行预约集中受理年检服务;

(六)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进行创业辅导、政策宣讲、投融资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八条 集中办公区接受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街道乡镇经济服务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集中办公区进行日常监管和属地服务,集中办公区纳入街镇税源建设工作体系。

第四章 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集中办公区的内部管理和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集中办公区设专人担任公共秘书和政府行政事务专员,接受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培训和专业辅导,负责为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政府事务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建立企业管理台账、档案,畅通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入区企业的联系渠道,为企业提供集中办理事项服务,对入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及时传达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要求,落实管理到位;

(二)集中办公区应制定完备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企业入驻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企业孵化管理、企业创业指导和发展服务、入驻企业迁出和清退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具体事项的管理办法和保证措施;

(三)集中办公区应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工商、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等增值服务。

第十条 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驻集中办公区的企业应与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相适应。入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不低于70%,其他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相关企业数量不高于30%;

(二)入驻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集中办公区不接受一般纳税人入驻,对于个别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海淀区,但在海淀区暂未有合适经营场地的企业,可纳入集中办公区服务范围;

(四)集中办公区对税控发票打印实行集中管理,企业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企业财务人员到集中办公区办理,并由集中办公区统一登记。集中办公区每月统一报税务部门备案;

(五)入驻企业应主动配合集中办公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企业按时参加年检、报税,遵守集中办公区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入驻企业与集中办公区签署的合同中应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企业发生违法和不良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将告知集中办公区,集中办公区将终止合同,并督促企业限期办理迁出登记;

(七)入驻企业实行月报到制度,企业联系人每月至少到集中办公区报到一次,三次联系不到视为企业已不在区内经营,集中办公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辖区工商所备案;

(八)入驻企业因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终止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集中办公区应在15日内报工商、税务部门备案。

由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于每年年检之前将不在集中办公区经营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所,由监督部门在年检时予以处理。不在集中办公区经营的企业参加年检时责令其限期办理迁出登记;如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则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企业迁出集中办公区的,应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其中,入驻中关村西区的企业,需提供西区办业态审核证明。

第十二条 集中办公区应有明确的服务收费标准,为了切实降低创业成本,对于收费价格,按集中办公区所在不同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三条 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集中办公区入驻企业,应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在海淀区属地纳税。

第十四条 集中办公区应承担对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集中办公区资格:

(一)集中办公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界定集中办公区有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经工商部门年检,不合格比例达到20%的;或经税务部门检查、评估,偷税企业比例达到20%的;

(三)集中办公区为企业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供明显虚假审批资料的;

(四)集中办公区租赁的经营场地合同到期,未及时签订合同而失去合法使用权的;

(五)经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年审不合格的。

以上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后果的,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集中办公区每年6月底前向集中办公区联席会提交年审报告,对于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服务不到位的取消集中办公区资格。

第五章 对集中办公区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集中办公区为入驻中小微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对集中办公区经营管理机构参照《海淀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办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于“合格天使投资人”在海淀区租赁办公场地开办集中办公区用于投资早期创业活动并进行孵化的,按照《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152015-07

2015-07-15 13:38天使创客浏览:81次

财税[2013]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二、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级孵化器资格。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四)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六)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七)企业产品(服务)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定期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列明纳税人用于孵化的房产和土地的地址、范围、面积等具体信息。

七、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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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15-07

2015-07-15 13:37天使创客浏览:181次

海淀区内各创业服务机构: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征集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目的通知》要求,请符合条件机构按照要求认真相关材料,申报本次试点项目。

一、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1.在海淀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专业服务型孵化机构应在海淀区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孵化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不低于总面积60%;

3.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团队和工作机制;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结构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孵化机构管理人员结构的要求;

4.有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和专家团队;

5.配套服务功能齐全,可为孵化企业提供所需的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路演、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6.有1个以上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孵化案例;

7.具备明确的商业运作模式。

二、试点项目申报流程

1.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基本情况表、资金申请表和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一份至海淀园管委会。

2.海淀园管委会初步评审,纳入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实施方案”(海淀园),列入资金安排计划;

3.若海淀试点实施方案获批,我委将根据方案情况组织项目补充申报及评审,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其他要求

1.项目材料务必真实准确,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请务必于7月10日(星期五)前提交项目材料至海淀园管委会服务体系建设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hdytixi@126.com。

咨询电话:

北京市财政局:齐 雯 88549650

海淀园管委会:周志兰 88498050

启动2015年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第三批集中办

2015-07

2015-07-15 13:36天使创客浏览:72次 15各相关单位:

海淀区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定于2015年6月30日启动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第三批集中办公区申报工作,本次依据《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报,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1日

二、申报主体范围:

1、国家大学科技园、北京市大学科技园;

2、国家级或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3、由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在海淀区发起设立的、地区活跃度高,孵化效果显著的孵化机构;

4、其他由街道、镇政府提议设立的集中办公区,或者纳入街道、镇政府统一管理的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信誉良好的集中办公区域,且须经营时间3年以上,服务企业数量在200家以上。

三、申请设立集中办公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集中办公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海淀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独立机构。

(2)集中办公区运营场所应为运营机构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场所租期应不少于3年,且须持有房屋产权人同意开办集中办公区的证明材料。

(3)集中办公区运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在经营场地内必须为入驻企业设立固定办公场地,每个工位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4)集中办公区运营场所应为入驻企业配置必要设施,包括办公设备、公共会议室、公共业务洽谈室、公共秘书室等,公共办公区域面积不少于运营场所面积的20%;

四、申报步骤:

第一步:网上申报:登录中关村核心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http://fwtx.zhsp.gov.cn/),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工作。

第二步: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报送机构、报送时间及报送地址将另行通知。

纸质材料装订要求:

(1)纸质材料报送1份,按A4纸型胶订制作;

(2)整本材料须编写目录和连续页码;(3)在书脊上标注申报机构名称,在封面、骑缝处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以申报书首页作为封面,纸张为白色。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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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152015-07

2015-07-15 13:32天使创客浏览:101次

一、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团)

办事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1层西区22号窗口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申报书面材料受理咨询电话:88497360

监督单位及电话: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88499599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政策法规:

《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落实《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申办条件及说明:

海淀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

(一)企业须为在海淀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纳税地在海淀区。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及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①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②针对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5、植物新品种

6、新药证书

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8、卡通造型、电影、电视产品著作权登记

9、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三类、二类)

10、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资质、奖励、荣誉和许可

1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联合开发、受让等方式拥有的核心专有技术

(二)产品(服务)属于《海淀区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通过海淀园高新技术产品(黄卡)认定,技术合同认定,或高新技术服务认定。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符合《海淀区创新企业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要求。

所需提交材料列表:

海淀区创新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知识产权证明

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样表)

在线申报请点击:http://61.49.38.1/wssp//content/app/ApprovalPubDetail.jsp?FLOW_TEMP_NUM=hdygwh-n001aa01&affair_id=4138176&act=affairinfo 二:办事流程 三:表格下载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海淀区创新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样表)知识产权证明(样表)

  上一篇:上一篇:企业如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下一篇:下一篇:启动2015年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第三批集中办

海淀园管委会

2015年6月30日

  上一篇:上一篇:启动2015年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第三批集中办 下一篇:下一篇: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 北京企业地址变更流程是什么?

 082015-08

2015-08-08 21:25天使创客浏览:124次

 企业变更地址要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变更登记申请表进行填写并准备相关文件,主要有: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指定(委托)书;

4、新的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上述文件准备好后提交工商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经核准变更登记的,一般在四或五个工作日后领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刚刚开始创业,没有注册地址怎么办?

2015-08

2015-08-01 21:31天使创客浏览:92次  01 北京地区有很多集中办公区,是工商和税务认可的,可以到集中办公区买地址注册,这种地址属于合法地址,对未来经营不会有影响。如果碰到一些黑中介提供的一些虚假地址,不但不能税务报道,买发票,更容易被工商局列到企业信用警示系统里,成为企业永远抹不掉的污点。 集中办公区虚拟办公地址适合哪些企业?

2015-07

2015-07-31 18:49天使创客浏览:179次  31 集中办公区虚拟办公地址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人员配置等难题,解决创业公司难以独立租用办公室和聘用专业秘书的难题。不在高档写字楼租用昂贵的办公室,也不用聘用专职的秘书、行政人员,更不用购置各种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这些将为企业节省大量开销。只要投入较少费用,就能拥有一个交通非常便利的办公室地址,一个专业的电话秘书,一个配备现代化办公设备等。

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目

资金申请书

 242015-07

 

2015-07-24 11:30天使创客浏览:167次

中关村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创业孵化试点项目

资金申请书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法 人:(签字)联 系 人: 手 机: 邮 箱:

2015年7月

资金申请报告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以及管理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情况

二、项目单位财务状况;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 1.运营模式

2.特色服务,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主要服务业绩、开展的特色工作及突出案例(特色活动、典型孵化企业、典型投资企业等)等;

3.申请项目背景,项目建设内容、目标和主要任务,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步骤,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四、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机构自身发展及在孵企业情况,社会效益情况,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等。五、三年发展规划(2015-2017)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包括什么内容

182015-07

2015-07-18 23:09天使创客浏览:77次

股东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以下为北京市工商局公司章程模板:

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天使创客(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第四条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16号3层2单元303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科技企业孵化;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企业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承办展览展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销售自主研发的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等等***********。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合计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每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 人(注:1至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选任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认为必要时有权更换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20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注:设立登记时适用,由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写、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科技孵化器政策

一、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符合非盈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2、孵化器应将向孵化器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器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3、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器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量的90%以上(含90%)。

四、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新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的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五、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六、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办理税收减免,加强对孵化器的日常税收管理和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孵化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并按照税收征管法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篇:九州生物产业园科技孵化器招商政策)

九州生物产业园科技孵化器

招商政策

九州生物产业园科技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专业为生物

科技产业的企业提供服务,现已建成6000平米的科技大厦,2014年1月份被聊城市科技局认定为聊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正在积极申请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切实让入园企业进的来、留得住,并发展壮大,特制定招商优惠政策。

一、凡是符合孵化器要求的生物企业入驻我园区,场地租金(元/平米/月)15-30元(参考青岛)。另外,视其企业规模和性质,可享受办公房租的减免优惠。

二、入孵企业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连续3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市级主要收入30% 用于支持孵化器运营主体,20%纳入市政府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50%用于支持入孵企业。

三、孵化器设立“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入园企业在孵化器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授予“九州生物产业园科技孵化

器创新突出贡献奖”荣誉称号,并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四、入园企业联合孵化器共同制订地方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入园企业,可获得孵化器10万元和50万元的无偿资助。

五、孵化器支持企业的专利创造、利用和保护工作,对于专利申请和授权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孵化器帮助申请政府相关全部补助,并优先帮助获得山东省和国家有关部门资助。

六、孵化器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入驻企业获得“中

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或“山东省名牌产品”荣誉称

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对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山东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世

界500强企业”或注册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的入园企业在园区地

域范围内购买企业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1500元补助。

九、对紧缺管理和技术人才进行定期表彰。设立“孵化器优秀企业家

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得者给予奖励。

十、孵化器对入驻企业提供企业管理、营销策划、提供人员支撑、技

术支撑、人事培训、财务支持、融资、工商年检等问题。

本政策由山东九州生物产业园科技孵化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篇:2015年海淀幼升小入学政策

2015年海淀幼升小入学政策

一、入学条件

1.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以前出生)2.具有海淀区户籍;3.具有本市其他区县户籍,实际居住地在海淀区(需提供适龄儿童监护人的房产证明);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淀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我区接受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在京暂住证、在京合法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并通过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核。

二、入学方式

1.按照北京市教委文件要求,凡符合入学条件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通过北京市小学入学服务系统,参加海淀区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然后,在规定时间内,持全家户口簿、住房证明等资料,随监护人到责任学校进行信息审核,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2.凡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需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相关证明材料按照《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海淀区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细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取得《学龄人口信息采集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随监护人到居住地对应学校联系就读。若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由学区协调解决。

二、入学日程安排

5月1日 启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

5月17日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入学信息注册、打印《申请表》工作截止

5月18—28日 街道(镇)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

5月24日 民办学校、寄宿制学校在小学入学服务系统中完成跨区县招生工作

5月31日 小学入学信息采集截止

6月13—14日 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进行登记,审核入信息

7月3日开始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

9月1日 生成小学学生学籍信息

9月15日 生成小学学生学籍

第五篇:2009孵化器工作总结

上海英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工作总结

2009孵化器工作总结

一、孵化器发展状况及简介

(一)孵化器简介

上海英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由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都市工业设计设计中心有限公司各投资100万组建。其股东上海都市工业设计中心作为国家级孵化器,在孵化器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成熟的孵化管理体系;而上海张江火炬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张江本土的孵化器,在孵化创新方面作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在张江拥有丰富的孵化资源,英科公司借助股东的管理经验和资源,经过2年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孵化成绩,并于2008年6月通过张江园区孵化器认定,2009年通过上海市孵化器认定。

2007年8月份起,英科公司负责管理运营上海张江创意产业孵化器,该孵化器位于中国美术学院上海设计学院内,规划面积5000平方,截止2009年10月份,孵化器入驻企业38家,通过孵化企业认定26家,利用面积超过2300平方,主要入驻企业有服装设计、软件开发、动漫制作、网络开发运营、文化教育等。

根据园区产业发展要求,在成功管理运营上海张江创意产业孵化器的基础上,2009年起公司拓展新基地,位于达尔文路88号6号、16号楼,孵化面积4097.79平方,房型从64-256平米不等,满足不同企业需求。新基地孵化方向为新能源新材料,在投入300多万元建设资金后,预计于2009年12月份交房。目前已经有9个项目签约,洽谈中的项目超过30个,都属于新能源新材料行业优质项目,新基地的发展取得良好的开端。

(二)孵化器运营模式

孵化器按“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天使投资”的运营方式,打造集群化孵化服务平台和共享环境,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包括政策优惠、财政扶持、风险投资、人才培育、国内外交流、信息技术设备支持等全方位的孵化扶持。在大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的同时,培育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孵化器的定位是:充分发挥高科技园区的综合优势和“聚焦张江”效应,以市场为基础,以政策为导向,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坚持文化与高科技密切结合,以中小新能源新材料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

上海英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工作总结

率和成功率,孵化一批成长型的新能源企业,培养一批新能源人才,保护一批新能源知识产权。

孵化器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充分利用种子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扶持,适时引入风险投资,积极改造硬件设施,营造良好的孵化软硬件环境。

二、2009年孵化服务工作回顾

2009年我孵化器一方面要承担原来中国美院基地的孵化企业服务,一方面要拓展达尔文路基地工作,争取早日实现新能源企业的入驻。因此,总结下来,我孵化器2009年主要工作如下:

(一)继续引进中国美院基地创意设计项目

创意设计孵化器位于中国美术学院上海设计学院内,利用学校闲置教室展开孵化服务,在2008年成功引进24家企业的基础上,2009年入驻企业达到38家,增长率达到58.3%。其中不乏一批优质项目,如上海麦倍加创意咨询有限公司的ARTING365项目,该项目在设计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通过该设计平台,不少知名设计师更加了解了我们孵化器,了解了张江创意产业的发展。另外还有网络人气动漫形象“小破孩”也拟入驻我孵化器,目前正办理手续中。尽管我公司孵化重点转为新能源新材料方向,但是通过2年的发展,能吸引一批优质创意设计项目落户张江,也是孵化器工作成效之一。

(二)深化、强化基础服务,让企业无后顾之忧

孵化服务是孵化器生存的根本,而基础服务是前提,特别是对于没有创业经验的创业者来说,证照办理、办公室装修、电话宽带申请、采购办公用品等前期工作很繁琐,而这些工作我们企业孵化部承担了大部分,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让入驻变得更为简单、快捷。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也能增加对企业的了解,与企业管理人员建立良好关系,为后续服务打下基础。并且基础服务有一定的持续性,需要不断加强、提升服务水平。

在企业注册过程中,面对企业需求的多样化、差异化,一方面我们在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也与相关职能部分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在递交资料、办理程序上更为方便快捷。

由于美院规划不是作为办公场地,因此企业入驻后需要重新装修、布线,申请电话、宽带,条件也相对简陋,在这方面我们花费大量精力,协助企业完善办公场

上海英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工作总结

所;和美院协调对整个楼面进行电路改造以适应办公需求;和装潢公司、家具公司签订协议,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服务和产品。

经过一系列举措,深化、强化了基础服务,企业的基本需求都能满足,让企业无后顾之忧,专心搞研发、市场开拓。

(三)扩大和中介机构合作,提高孵化水平

孵化器为孵化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个性化等多方面的孵化服务,靠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是不行的,必须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因此必须和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合作,做自己擅长的,提供特色服务,孵化器什么都做,结果就是什么都做不好,或者做好了运营成本也会急剧增加,因此在2008年的基础上,我们更加积极引进中介机构,增加了2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律师事务所、1家诚信评估机构、2家咨询公司。

另外,我们拟和筹备中的张江产品营销中心合作,为在孵企业提供个性化产品营销方案,从产品线设计、产品包装、渠道建设、广告等各个方面,帮助企业把好的产品和服务销售出去。

(四)完善孵化体系,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

我孵化器从建立伊始就瞄准更高水平的孵化服务,争取早日通过国家级孵化器认定。通过近两年的运作,在股东都市工业设计中心的指导和支持下,2009年我孵化器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为将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并且迈除了重要的一步。

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对我们来说,既是对前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市级孵化器的标准,建立孵化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市创、市孵化器协会的各项工作,与其他孵化器展开更多的交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迈入国家级孵化器的行列。

(五)在市创业中心指导下,积极开展创业导师工作

2009年市创、市孵化器协会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创业导师工作,并且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全年建立100人科技创业导师队伍、重点服务1000家科技创业企业、培训10000名科技创业者和大学生。我孵化器积极响应号召,推荐三名新能源行业专家进入科技创业导师队伍,推荐重点科技创业企业14家。和都市工业设计中心合作,先后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企业财务管理、人事等方面的培训,并且邀请到国家级创业导师沈玉龙为企业培训,得到企业一致好评。

创业导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企业和导师“一对一”签约辅导制度。为此,我们挑选2家具有代表性、发展潜力的企业与创业导师签约配对,每个月导师为企

上海英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工作总结

业提供不低于2次服务,并且做好服务记录,一些企业普遍反映的问题,则通过每月一次的培训集中解答,缓解了孵化器管理人员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不够的难题,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随着创业导师工作的推进,我们将把这项工作制度化、深入化,为在孵企业解决更多的难题。

(六)为孵化企业申请相关基金、贷款支持

初创企业由于自有资金有限,缺少担保资产,诚信体系建设不全等因素,融资渠道非常狭窄,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也是企业反映最多的问题。为此我孵化器一方面帮企业争取相关国家政策扶持,申请房租补贴、市场开发费用资助等,降低企业成本,2009年我孵化器帮助企业申报张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4个,市创新基金3个,国家创新基金2个,总额达到150万元。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种子资金,对项目前景确实看好、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优秀的企业进行投资。特别是积极利用针对浦东新区孵化器资助资金,2008年我们对孵化器内2家企业进行投资,获得共计160万科委资助。2009年我们又对2家企业各投资20万,申报孵化器资助资金80万,为企业融资200万元。

借助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平台,我们推荐有需求、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目前有意向的企业有2家,正在申请贷款,总额150万元,能有效缓解初创企业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中的资金需求。

(七)新能源新材料孵化基地的拓展

根据园区发展要求,结合公司将来发展方向。2009年公司董事会果断决策将孵化方向定为新能源新材料,响应国家战略发展目标,把握最新经济热点,同时为园区发展储备重要资源。

在经过考察和谈判之后,新能源新材料的孵化基地选定达尔文路88号6#、16#楼,选址距离张江地铁站10分钟步程,园区按照国际总部标准建设,楼盘质量较好,物业管理到位。并且紧邻GE、中兴等大型企业,成为这些企业配套供应商的天然选择。早在2008年末,都市工业设计中心就已经入驻该基地1、2、3号楼,成功吸引一批优秀创意设计企业入驻,选址这里,能实现更多资源共享、信息交流,为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新基地面积4097.79平方,房型从64-256平米不等,满足不同企业需求。前期装修资金投入近300万元,将原来不适合初创企业办公的整层办公室分隔成小面积办公室,安装中央空调、灯具等,完全能满足企业日常办公需求。新基地预计于2009年12月中旬交房,目前已经签约项目9家,均为新能源新材料行业优质项目,上海英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工作总结

洽谈中的项目超过30个,随着房子交付,未来1-2个月内会有更多项目签约入驻。

(八)孵化器自身管理的建设和完善

2009年我们加强了管理团队的建设,先是将办公地址从美院基地搬迁至创星园,与都市工业设计中心一起办公,学习他们的先进管理经验。另外我们聘请具有多年孵化器工作经验的经理担任行政总监,聘请一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聘请了一名长期从事投融资的人员担任投资部经理。至此初步完成各职能部门设置,在此基础上,孵化器积极派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为企业提供优质孵化服务。另外,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后,我们积极参与其他区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孵化器的管理提供了更多可借鉴的经验,使自身管理水平上了一个台阶。

三、2009所取得的主要孵化成效和重要进展

孵化器2008年3月正式开始引进项目,起步较晚,还没有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大部分项目仍处于开发试制阶段,经过一年多的孵化服务,成效和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帮助一批优质企业项目申请到政府基金

2008年孵化器大部分项目处于开发阶段,整体项目未成型,也没有申请到知识产权保护,经过一年的孵化,有一批项目取得重要进展,先后符合相关政府基金的要求,为此我们积极动员企业申报,先后帮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梦之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恒易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连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意嘉欢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谷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一批公司申请到国家、市、新区、园区的各项基金总计255万元,为企业解决燃眉之急,加速了孵化器内一批优质项目的转化进程。同时,得到政府基金的支持,对企业来说也是一项荣誉和肯定,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对于企业市场推广、形象包装、产品宣传都有一定帮助。

(二)部分企业产品销售实现突破

对于创业企业来说,最关键也是最难的是尽快做到第一单,实现收入零的突破。经过一年多的产品研发,部分企业的现金流已经告急,特别是前期全部靠股东投入的公司,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只有尽快将产品推向市场,一方面实现销售收入,解决现金流的问题,同时也通过市场来检验产品、完善产品。2009年部分在孵

上海英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工作总结

企业的产品顺利实现收入零突破,上海超可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动漫衍生品“拇指娃娃”一经推出,在网络上便形成一股热风,其正面的形象、可爱的设计受到不少消费者追捧,甚至超过日韩动漫形象。上海谷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络安全密钥产品也得到一些大型信息设备供应商的肯定。

另外,园区涌现了一批销售过百万的企业,如上海恒易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梦之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博阳精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这些企业有望成为孵化器第一批顺利毕业的企业。

(三)顺利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

我孵化器作为一个新生的孵化器,一开始就高标准、严要求,引入国家级孵化器的管理制度和孵化模式,通过一年多的实践,集合张江的孵化资源,摸索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道路,在取得一系列孵化成果的同时,自身盈利水平也不断提高,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在市创和园区管委会、创业中心的支持下,顺利实现由创意设计孵化器向新能源新材料孵化器转型,并成功拓展达尔文路基地,为下一步的孵化服务打下基础。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不仅是对我们前期工作的肯定,更是对以后工作的鼓舞,希望在市创、市孵化器协会的带领下,打响张江新能源新材料孵化器的品牌,孵化出一批明星企业。

四、亮点孵化企业及项目推荐

由于我孵化器新基地项目仍在招商中,新旧孵化方向还在转型中,目前所能推荐的亮点孵化企业及项目仍限于美院创意设计孵化器。

(一)上海纬缦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帷幔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新兴的服装科技公司,将传统的服装设计、生产、销售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开发了纬缦BtoC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利用当前比较成熟的BtoC技术,整合服装设计师、面料生产商、服装加工企业、销售终端等各渠道,发挥各自优势,打通服装产业链,将服装的标准化、个性化、科技化结合,有效的实现服装服饰时尚产品全方位体验式服务,结合网络化,BtoC电子商务营销服务功能,为广大消费者带来全新的互联网购物体验。同时把为网络信息时代产业联盟者带来多赢的格局,引领新一轮的互联网时代下的服装产业业态。

该公司由两位服装界资深人士创建,法人丁利曾担任深圳设计师协会主任、深圳服装设计研发中心副总经理、中国服装集团总公司所属中国服装设计研究中心副

上海英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工作总结

总经理等职,对服装设计、销售、包装有很深的造诣,并且本人是模特出身,对于服装的穿着、面料、时尚感觉非常灵敏。

公司首席设计师叶红,现任中国美术学院上海设计学院教授、上海市服饰学会设计师专业委员会主任,1990年-获“霞飞杯”中国服装设计大赛特等奖,1995年-获上海市第五届服装博览会明星设计奖。1995年,徐匡迪市长率上海政府贸易代表团赴美国洛杉矶和旧金山访问,并带去了主题为“中国风”的时装表演作为访问演出,叶红任首席设计师。叶红长期担任高校教授和政府机构、大型企业顾问,在服装设计业资源丰富、人员广阔,同时对设计理论造诣很深。

目前公司开发的“纬缦BtoC电子商务平台”,旨在整合产业资源,实现时尚产业的外部整合、(产业横向,纵向的深度整合)项目平台内部信息整合,(艺术设计,网络技术,虚实营销,快速反应供应链的系统建设)有效的实现服装服饰时尚产品全方位体验式,网络化,BtoC电子商务营销服务功能,为广大消费者带来全新的互联网购物体验,同时把为网络信息时代产业联盟者带来多赢的格局,实现新一轮的互联网时代下的产业业态。

本项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商业模式创新:

DNA:根据服装的特性,因其有着本质的因素:面料材质、色彩、风格、廓型等进行渠道分解,消费可任意通过其中任意的渠道因自身需求选择服装。

优势:搜索快捷,购物方便。{例如:消费者进行各个方面的路径进入服装自行选购)需要购买去酒会的(场合)白色的(颜色)高贵优雅的(风格)丝绸质地的(面料)}类似以上方式可进行搜素购买置办。

DIY:在这个现代和这种经济方式现代化的社会,现在的消费者观念和方式已和以前有着巨大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日益增加,渐渐的对于服装的购买方式有着更高的要求。

DIY的营销模式是由强大的专业设计师团队在后台进行系列的服装款式设计,然后将其零部件由消费者因个性化需求进行混合组装搭配从而达到满足自身喜好的服装。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所要的衣服将自己参与设计,然后所做的衣服有可能自己穿、送给家人和朋友。这样的新颖模式将被动的服装款式有数量限制的选购,进而转变成消费者能主动参与进行选择服装设计。这样就能充分满足消费者互动性的购物需求。

(2)

满足个性的购物需求

上海英科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9工作总结

DIY的网络购物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其网站和消费者的互动性和随机性,将会给市场带来较为可观的经济收益和市场效益。

(3)消费体验的创新 真人模特试衣

2015海淀孵化器政策

第一篇:2015海淀孵化器政策 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 管理办法(152015-07 2015-07-15 13:42天使创客浏览: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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