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篇: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
— 1 — 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臵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 3 —(一)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违法犯罪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材料,冒领他人钱物或假冒身份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 — 4 —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与参与者相同处分。(四)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 5 —(一)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接受、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暨南大学学生婚育管理和服务暂行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走私、贩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物品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贩卖、转卖国家禁贩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阻碍学校正常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以及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饭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砸酒瓶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 6 — 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辱骂、恐吓、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因违反安全法规和规程,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规定者,按照《暨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若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则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校无故旷课,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7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以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提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五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 — 8 —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着对学生以教育为主的精神,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如其在违纪后规定时间内无再犯或在德、智、体方面均有突出成绩,可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满9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如无再犯,可申请降低处分;在降低处分后满6个月内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者,在其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告知银行。
(二)对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在1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教务处处理;研究生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研究生部处理;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学生处处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系)或相关部门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系)或相关部门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
— 9 — 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须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经校长批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按以上规定处理。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处理。
(六)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通知要求到院系或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的书面委托。
(七)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布。
(八)学校处分文件公布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签收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学校备案),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以及有关解除、降低处分的规定和申请程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生效。
(九)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并由其将复查决定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 — 10 —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凡属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外籍学生,由学校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参照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档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篇: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分;
五、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敲诈勒索者,按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擅自在其他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赌博,均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屡教不改者;
3.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
4.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六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者;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
2.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整理者;
3.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
4.看他人试卷或将试卷给他人看者;
5.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6.在考场内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辞典,移动电话等设备者。
7.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者;
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3.组织作弊者;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并威胁者;
5.其他作弊情形形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等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5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10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6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处和有关系(部)配合, 并由保卫处认定其性质;犯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系(部)调查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认定其性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系(部)负责归档,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同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部)根据保卫处、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记过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此类处分材料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归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学生按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处分学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有权向认定处分依据事实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应认真复核,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但须报经校务会议核准。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指教务处。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 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 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第九条 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 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第十二条 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第十六条 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
销
处
分
也
采
取
相
应
方式。
分
则 第二十条 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试舞弊:
1、夹带并偷看有关书籍,资料。
2、传递示意试题内容和答案。
3、代他人答题。
4、抄袭答案,交换试卷。
5、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
二、舞弊情况作如下处理:
1、监考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处。
2、期中、期末、毕业考试、会考有一次舞弊的,期末总评最高的为及格,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考试卷者,处严重警告一次;偷窃考试卷并失密者,处记过;无意中得到考试卷且失密者,处警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 侵犯同学人身权利应该受到的处分。
1、不论在何地或何种情况下互相斗殴的,处警告以上处分。致伤的,各自负担医药费用,也可酌情由对方负担。理亏的一方从重处分,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2、单方打人的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3、打架屡教不改的或伙同社会上人进校或在校外殴打同学的,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各种形式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荣辱等)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
5、辱骂同学、公然诽谤的,处批评或警告。
6、故意污秽同学身体、衣物的,处批评或警告。第二十三条 损害公私财物应该受到的处分
1、故意损坏课桌凳子、教学用品、实验用具、体育用具、卫生设置、门窗玻璃、广播电灯、图书杂志等学校财产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的书籍簿册、学习用品、衣着装饰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3、故意破坏师生自行车零件的,处批评或警告,附加赔偿损失。
4、故意损害学校花卉树木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5、私自向同学提出有关钱物的要求,或借借钱之名拒不还钱的视作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以上各款因过失所造成的,视情节结果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卫生的处分。第一款:不尊敬师长应该受到的处分
1、当面无理顶撞教职工,甚至谩骂或殴打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2、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工人格尊严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
3、无理顶撞家长或长辈的,谩骂或殴打家长、长辈的处警告以上。第二款:扰乱公共秩序应该受到的处分
1、开会、集队、看电影、参观访问、社会实践故意大声喧哗,足以影响正常活动的处批评或警告。
2、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参观访问的按该次活动的时间折合课时数作无故旷课处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同学的学习用品、少量钱物或其它财物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归还原主;非法所得转为它用,则折价赔偿。骗取或偷窃其它公私财物的,比照执行,情节严重将给予退学。
4、传阅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涎的书刊、画册、图片、电视录像等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附加没收。
5、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附加没收赌具和非法所得。
6、在校吸烟、喝酒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
7、无正当理由翻越校园围墙的,处警告以上。第三款:妨碍公共卫生应该受到的处分
1、无故逃避值日工作的,视情节处批评或警告。
2、任意涂写刻画课桌凳或墙壁的,处警告以上,并赔偿损失。
3、乱倒垃圾脏物,在教室、校内随地抛丢纸屑、果壳、随地吐痰,处责令负责该区域的卫生,对屡教不改的,由政教处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并处警告。
4、在校内外随地大小便的,处批评至严重警告。第二十五条 无视体育锻炼、破坏校园安全应受的处分。
1、无故不做广播体操或眼保健操的经批评教育,无改悔者处警告。
2、做两操时不认真或故意妨碍他人做操情节严重的,处警告。
3、上体育课时未经教师允许在教室看书、闲聊、吃零食、外出等的处批评或警告。
4、携带易爆易燃有毒物品到校的,处严重警告以上,附加没收。
5、在校内进行危险性的活动或动作,处严重警告以上。
6、未经班主任或家长允许,擅自外出,参加其他不安全活动的,处严重警告。第二十六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应受到的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3次,折抵旷课1节。全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处警告。
2、在考勤处分后,仍然旷课,每超出10节,逐级累加处分直到退学。
3、全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及以上,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的作自动退学论处。
5、以欺骗形式缺课的作旷课论,并加重处分。已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尚未构成警告条件的,予以 严厉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因不正确的审美、娱乐、恋爱观而违纪应受的处分。
1、穿奇装异服,到校进教室,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2、佩戴饰品及其它饰物进校的,艳装浓沫的,处批评或警告。
3、参加营业性舞会,进酒吧,进营业性网吧等,处警告以上处分。累教不改者处勒令退学处分。
4、男女同学间组织不健康的活动,处警告以上处分。
5、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第二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均做勒令退学处理
1、有吸毒现象的。
2、有敲诈行为的。
3、伙同或指使社会上的人进校,或在校处殴打同学、老师的。
4、参加赌博的。
5、参加邪教组织并不知悔改的。
6、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7、公然侮辱老师、同学情节严重的。
8、其他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的。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一人受多次处分的进行累加,三次警告处分为严重警告一次。如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初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学校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高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记入个人档案。带入上一级学校。
第三十二条 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处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学校无法履行教育职能的学生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意见,报教育处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准予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撤销记过以上处分,应在一学期以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受的处分及原因要及时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并同时在校园内公布。
第四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班风、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知荣明耻的一代新人,根据《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建立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中职学生、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分为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其退学;
6、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和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按下列情形予以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含缓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和私藏匕首等管制刀具、火药枪或其它管制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在教室、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其它危险品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或其它影响安全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和打架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
4、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伤者医疗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肇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6、先动手打人者,无论有无道理,也不论后果如何,均从重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到其它班级或校外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处分。
3、勾引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帮忙”以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恶化,未直接动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器械和作伪证者:
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既参与打架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阻碍调查工作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五)犯有本条各款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造谣中伤、辱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隐匿、毁弃他人信件、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初次偷窃,作案(含伙同作案者)所涉价值在50—500元之间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所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多次偷窃(二次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经值班人员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不论赌资大小)进行赌博、变相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在没收赌具和赌资的同时,并给予相应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情节轻微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者,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为赌博或变相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作如下处分:
1、旷课累计15—20节或擅自离校2—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21—35节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36—45节或擅自离校5—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46—55节或擅自离校8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56—65节或擅自离校9—11天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7、旷课累计65节以上或擅自离校12天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妨害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有骚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社会不良文化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通过各种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组织、参与“帮会”等非法组织,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转抄淫秽资料,按下列情形之一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等淫秽资料,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转抄或隐瞒不交淫秽资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内吸烟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在校内喝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扰乱课堂、宿舍、会场、实习场所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破坏、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学生住宿管理制度,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线、电话线等公共设施,损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者,参照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顶撞、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拒绝、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威胁、辱骂甚至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
8、在校园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违反学校其他车辆管理规定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因学生违纪造成学校或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考试有作弊行为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理论教学、实习教学活动规定者,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提供假证明,伪造、涂改、转借证件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利用国际互联网和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账号上网者,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或学校工作人员、教师进行辱骂、威胁、报复的; 第二十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半年,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减轻或撤销处分;如继续违纪,则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考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发生后,由班主任、各部门管理人员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整理出详细的调查材料,根据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处理,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学生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务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纪后,违纪学生或相关学生需停课接受调查,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离校。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班主任要切实做好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联系不到学生家长,在学校公布处分决定之日起15天后即视为已告知本人和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第二十六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时还未撤销处分者,则取消毕业资格,不发给毕业证书或延期发放毕业证,不予推荐安置工作,不办理派遣手续;受“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保留学籍,考查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章
撤销处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根据本人受处分期间改正错误的情况和各方面的表现,认真讨论提出撤销处分的意见,其申请须由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按照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撤销处分的决定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公布,学生处予以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生违犯校纪校规的范围。若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构成犯罪,则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部门规定有抵触,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修改权属校务会,解释权属学生处。
第五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处分有以下五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1)一学期内旷课60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4)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矛盾,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私下叫无关人员处理,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2条中某项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有以下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受留校察看处分后,继续违反纪律者;(2)经批准送工读学校者;(3)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容者;
(4)学生受处分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者。
5、处分严重违纪的学生,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经年级审核提出意见,报政教处提交行政会议审议,由校长室批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6、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一个学期后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年级长签出意见。政教处同意,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学校教育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本文2025-01-29 16:31:45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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