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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篇: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2、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5、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6、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9、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 B.本部门 C.本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0、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1、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4、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

15、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

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1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19、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20、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第二篇: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国有企业改制的概念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大致经过这样的一个历程,由最初的行政措施的试行到中央政策主导与推动再到以法律为保证的规范发展这样一个复杂的、多维度政策化到法治化的历史变迁过程。针对国有企业改制,截止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为支撑的法律体系。

其中,《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对于企业改制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 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见,国有企业改制是国有企业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进行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行为,是政府、企业、企业职工、外部投资者、企业的债权债务人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市场经济的重新调整过程。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可以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风险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界定及其分类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对“企业风险”进行了明确界定,该指引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可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可见,该指引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五大类风险之一,并强调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从实践来看,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国有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 括企业自身在内的相关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或改制行为参与者或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依据不同的标准,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一是依据法律责任的形式,可将法律风险分为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二是依据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可将法律风险分为国有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等。1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制定改制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职工安臵及职工持股等方面。

1、制定改制方案

制定企业改制方案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环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对于企业改制的审批程序和改制方案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 1钟亮、李婧:《企业改制重组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臵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臵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有些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没有进行充分论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决定或批准程序,企业及相关的责任人不可避免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清产核资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但是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工作比较马虎,没有对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特别是没有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导致清产核资结果 不够真实、准确,账实不符,甚至有部分资产悬空。针对清产核资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企业、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法律责任:一是在清产核资中违反《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所规定程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二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三是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二是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产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罚则,对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企业来讲,存在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等情形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对于相关责任人来说,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中介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职工安臵

国有企业改制往往涉及职工重新安臵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臵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臵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见,职工安臵方案必须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改制。但是有些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没有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也没有解决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5、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如果国有企业职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持股不规范,就可能造成企业利益受损及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于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持股 形式、入股资金来源、企业改制审批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对于国有企业改制出现的收购股资金来源违法、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等不规范行为的处理方式,《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进行了明确。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如果不遵守以上规定将被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有关责任人也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国有企业改制中法律风险防范

为了有效防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的过程中应自觉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改制的司法解释作为制定改制方案的依据。具体来讲,为减少改制及以后相关诉讼过程中的风险,在进行改制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和审查以下因素:

1、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第一,要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臵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臵方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改制各个阶段的时间表等。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 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第二,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财政部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依法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要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 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调整有关账务。清产核资结果要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才有效。通过清产核资,可以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有利于改制的开展。

3、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

企业改制必须聘请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因此,企业进行改制的时候必须聘请中介机构,在确定中介机构必须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誉及能力;不得聘请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4、妥善安臵职工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臵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臵方案。职工安臵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臵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 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臵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5、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一是明确可以通过企业改制持股的管理层范围。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改制持有本企业股权。但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 关证明的。二是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以上仅是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了列举。在国有企业改制实践中,会存在各种具体的法律风险,需要针对不同的国有企业具体分析存在的风险,并研究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钟亮、李婧:《企业改制重组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

2、吴伟央、刘燕:《公司并购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7月版。

3、陈晓峰:《企业并购重组法律风险防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作者:张翠雨,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第三篇:金融危机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金融危机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主办单位: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法学会

时间:2009年8月27日 下午13:45—17:00 地点:上海市经济干部管理学院2号楼二楼 主持人:陈 昶

徐庆镇 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 发言人:刘 燮 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继斌 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

周渝波 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 顾功耘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 博士生导师 王 杰 锦江国际副总裁、总法律顾问 段爱群 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主任 吴 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 强志雄 东方国际副总裁 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记录人:孙丽娟(华东政法大学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陈昶: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下午好。今天市法学会和市国资委在这里联合举行“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论坛”,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同志,多年来周局长和国务院对上海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帮助和指导,今天周局长百忙之中莅临论坛发表主旨演讲,大家表示欢迎。在主席台上的嘉宾还有市法学会副会长李继斌同志,市法学会徐庆镇同志,市国资委副主任刘燮同志,首先由市国资委副主任刘燮同志致辞。

刘燮:尊敬的周渝波局长、各位来宾,市法学会和市国资委今天在这里联合举行“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论坛”,我代表市国资委主任杨国雄向与会的各位专家、领导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对论坛的顺利主办表示真诚的祝贺。我们这次论坛的主题是“金融危机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大家都知道这次的金融危机发端于次贷危机,关于次贷危机的原因分析起来有很多,但是其中有一条“诚实守信,平等有偿的法律精神”被严重扭曲,是这次次贷危机乃至于金融危机重要的深层次的原因之一,我非常认同这个看法,对这个问题也需要从事法律工作的同仁们进行深入思考和研究。我们希望通过探讨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如 1 何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出谋划策。上海的国有企业一向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市国资委系统的企业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健全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建设,努力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目前,市国资各企业已经按照上海国资委国企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了企业法制建设的三年规划,进一步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制精神和法律意识,不断完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的各项机制,将法律精神融入决策,融入管理,融入文化,为促进法律进决策,进管理,进文化,强化企业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搭建了重要的平台,是我们推进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位领导和专家将在本次论坛上发表演讲,分享他们对企业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宝贵想法,我们也真诚的希望通过本次论坛,进一步推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努力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国家、为社会、为企业、为国资、为员工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最后也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

陈昶:谢谢刘主任,下面请市法学会副会长李继斌同志致辞。

李继斌: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市国资委和市法学会在这里共同主办“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论坛”。首先,我代表市法学会向参加这次论坛的各位领导和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上海的国有企业规模较大,行业齐全、整体水平较高,在本市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上海的国企改革和建设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提高上海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变中国制造为更多的中国创造,既要企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从机制和管理层面加强法制建设。近年来,市国资委着力开展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以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重点的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制定了“2009—2011年企业法制建设三年规划”,市国资委注重企业法制建设的举措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上海特色的创新之举。我们法律工作者非常愿意和国资委在企业法制建立方面并肩前行,因此,我们双方经协商通过搭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论坛”这个平台,组织法律界及经济工作部门的同志一起来研究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问题,并且经常开展活动,为加强我国国企法制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出谋划策。本 2 次论坛选择“金融危机下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这一企业发展中的头号问题进行研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很强的现实意义。我们很高兴地看到今天与会的演讲嘉宾中,既有国务院的有关领导,也有理论部门和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他们在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有较深的研究和切身的体会,他们都为论坛做了积极的准备,我们将有机会听到各权威的前沿信息和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我也希望各位与会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及相关领域的工作者能够紧扣主题、解放思想、畅所欲言、深刻研讨。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论坛一定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有价值的成果,并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陈昶:谢谢李会长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下面有请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周渝波同志做主旨演讲。

周渝波:同志们大家下午好,我非常高兴今天有机会来参加由上海市国资委和上海市法学会联合举办的“国有企业法制建设论坛”。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刚才也讲到去年爆发延续至今的金融危机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最近几个月的经济数据大家都可以看到是在向好的方向发展。那么在这个大的背景下,我们今天共同探讨如何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发挥其在抗击金融危机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们企业化危为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天我想给大家介绍的是我的两个看法。第一个看法是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企业风险管理中最基本的要求。因为当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怎么来认识这个问题,我们一个基本判断就是: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风险防范中最基本的要求,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主要是基于三个考虑。

第一点,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永恒的主题。纵观与企业共存的各种风险,其最终表现往往就是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讲?从宏观上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必须按照经济法制的结构和框架进行运作,否则就没有与其他企业和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环境和平台;从微观上来看,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其发生的各种风险的后果一方面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另 3 一方面就是体现在承担法律责任上。比如在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后,往往对企业下一步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有时甚至导致企业解散、破产或者被并购重组等等。因此,企业风险管理中宏观和微观的这些表现决定了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律风险的防范,这是第一点考虑。

第二点就是法律风险防范对大企业、大集团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通用电器原总裁杰克韦尔奇有一句名言。在他担任通用CEO的时候,记者问他有没有令他最担心的事情,他说并不是通用的业务让他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情,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这样的事情使他担心。为什么他会有这样的担心,这主要是因为大企业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具有较高的信誉、雄厚的实力,拥有稳定的市场份额,或者说他的市场竞争对手并不多,对于外部的风险抵抗能力比较强。这次我们抗击国际金融危机,我觉得中国的企业中,大集团、大企业在抗击风险方面的能力相对于中小企业就更强一些,特别是我们大的国有企业。那么对于这些大企业而言,往往容易对他们造成致命影响的是发生在内部的一些严重问题,就像西方谚语说的:“城堡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我们和国外的大企业交流,有一些大企业就以欧洲的足球队为例来说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一个高水平的世界级的足球队不仅体现在犀利的进攻方面,最主要的还是要有铁桶般的防守,他们开玩笑说意大利足球的进攻并不好看,但是意大利的防守是铁桶般的,所以意大利球队曾经得过世界杯冠军,这就说明了风险防范对一个大企业而言更加重要。据对一百家世界级的品牌调查显示,36%的世界品牌企业,其历史都在100年以上;28%的企业,历史在80年到100年之间;25%的企业,历史在50年到80年之间;历史在50年以下的企业只占16%,所以打造一个世界级的品牌没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是不可能的。这些成功的企业经验反复证明了企业的管理是成在法治,败在人治。比如说近几年来,国际国内陆续发生的多家大型公司、百年老店严重亏损,甚至倒闭破产的事件,从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到前两年美国的安然公司及世通公司申请破产、日本的八佰伴公司宣布破产,到国内的一系列企业,包括上市的德隆的坍塌,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到这次美国大公司出现的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的情况,总结这些事件带来的沉重教训,几乎都是因为企业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所以大型企业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要打造世界级的品牌,打造百年老店,就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点考虑就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新 4 的挑战。我们前一段时间通过调研,归纳了七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关注。第一个是因为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签的合约不执行,违约所带来的风险。第二是因为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的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今天早间新闻正在介绍陕西进行煤矿大整合,要把陕西省的2200多家煤矿企业经过大的重组后压缩到1000户,这个动作是非常大的,应该讲在当前也是一个时机,但是在这个整合过程中怎么搞好尽职调查,怎么处理好相关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弄不好就很容易造成后遗症。第三个是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的变化带来的风险,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也遇到比较多。大家都比较了解,前段时间中铝并购力拓带来各种各样的变数,这些法律风险也要特别关注。第四是有些国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带来的风险。我们这一年遇到的反倾销、反补贴案子数量大幅上升,也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工程款拖欠的风险。这个不仅是国外,在国内也是非常明显。第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的劳动合同方面的风险,怎么样严格地执行劳动合同法,应该讲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我们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第七个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有一些时候合同双方都还比较彼此信任,但是一到危机了,都担心对方挺不过危机提前倒下,使自己的债权落空,所以又重新按照相关程序来追讨债务,所以这也可能引起新的风险。我们归纳了一下,当前金融危机下我们企业可能面临的这七大类特殊风险,如何防范好危机中凸显的这些法律风险,既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严峻的挑战,更是对企业下一步发展、乃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一次重大考验。所以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我们第一个想给大家报告的观点就是,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要求。

第二个个观点是,只有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才能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怎么样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可以归纳出各种各样的观点。我们这里总结了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主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个方面就是要切实加强企业的法律管理。企业要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加强法律管理,而不仅仅是完成或做好法律事务。英国壳牌石油在2004年,曾经因为错误公布其已探明的石油储量,多公布了很多,而被美国的证监会和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处以罚款1.5亿美元,三名企业高管还被迫辞职。该公司在总结这次案件的教训时特别强调了三点:一是企业的各项制度本身在制 5 定的时候就要合规合法,因此需要加强对企业制度合规性的审查。二是要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核意见。业务部门必须在向企业高管报告本部门意见的同时,报告其征求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也就是说在报告本部门业务处理的时候不能只报告自己部门的意见,一定要同时报告本企业法律顾问对这个事情进行法律审核后提出的意见。第三是要在企业内部营造合规文化,这是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基础。所以总结三点教训,核心是一个企业要加强法律管理。

第二个方面是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大型的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普遍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体系,因此需要特别强调制度的执行。当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创始人留下一笔遗产——25本珍贵书籍。学校一直把它们珍藏在图书馆内,并要求学生只能在馆内阅读,不能带出馆外。1764年的一场大火烧毁了哈佛大学图书馆,在火灾发生前,一个学生正好把其中一本书带出了图书馆而幸免了火灾。第二天,这个学生意识到自己带出来的这本书可能就是那批珍贵书籍中唯一存世的孤本,他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找到了校长,把书还给了学校。校长收下书后非常感谢他,同时下令开除这个诚实的学生,理由就是他违反了校规。哈佛大学的董事会找到校长说情,校长强调,我们培育哈佛的理念是让校规来看守哈佛的一切比让道德来看守哈佛更安全有效。这充分说明了制度执行对一个学校,同样对一个大企业的重要性。

第三就是大力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企业内部法律人及企业法律顾问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专业队伍保障,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法律人就像公共设施的维修人员一样,直到出了问题才被想到,其实企业内部法律人不仅是在公共设施出现问题时进行维修,更重要的作用是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使它们不出现问题。企业内部法律人是与社会律师比较而言的,企业内部法律人对企业所在行业更加熟悉,更能及时发现企业内部的法律需求,紧密结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来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加强法律管理,因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能打赢官司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无疑是优秀的,但能使企业少打或不打官司,同时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不断开拓壮大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才是最优秀的。那么如何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既要重视他们的法律专业素质,也要使他们对企业核心业务有深刻的理解。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就是让他们在企业的业务设计、重大决策、合同谈判过程中充分参与,要落实好企业法律顾问的知情权。只有落实了他们的知情权,才能培养他们各方面的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我刚才从三个方面的体会谈了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结合国资委政 6 策法规局工作来看,国务院国资委也是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法制工作、法制建设的。在国资委组建不久,我们就在国内率先提出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去年中央企业按计划完成了2004年国资委提出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三年目标”。截至2008年12月31日,141户中央企业执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92户,占65.25%;其中设立专职总法律总顾问的有51户,占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的55.43%;重要子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292户,占中央企业报备的重要子企业总数的24.35%;中央企业总部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有97户,占68.79%,这是去年年底的情况。今年上半年我们又有跟踪统计,这些数据应该又有进一步的变化。比如讲中央企业总部一共是136户,设立了总法律顾问的现在已经达到96户。2008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黄副主任代表委党委、委领导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新的三年目标,这新的三年目标是: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1年上半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规则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百分之百;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使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去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又进一步提出了地方国有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标,即以加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力争再用三年时间,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比例达到70%;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基本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目前广大国有企业正在按照上述三年目标,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并抓紧落实本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具体目标。我们针对中央企业落实新的三年目标的情况,三个月前印发了专门的进度表,要求企业按照表的要求逐项填写,我们现在就正在把企业反馈回来的进度表进行汇总,汇总完后要以一定的形式向中央企业进行通报。一个优秀的企业越是在危机的时候越能显示出它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保障企业在危机面前转危为安,可以说是一个成熟健康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企业重要软实力的标志,所以我们衷心祝愿上海市国有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做得更好,走在全国国有企业的前列,同时我也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的成功,谢谢大家。陈昶:谢谢周局长的精彩演讲。下面我们就进入论坛。论坛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有三位主要的演讲嘉宾,然后就是提问环节。第一阶段由我主持,第二阶段由法学会的徐副会长主持。现在,咱们第一阶段开始。这个论坛要取得成功有个特点,几位嘉宾讲了以后一定要互动,你没互动的的话,这个气氛就与我们设想的不一样。我首先来介绍一下第一阶段的三位嘉宾,第一位是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顾功耘教授,中间一位是锦江国际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王杰同志,补充一下,王杰同志也是我的前任,也就是说老早是我们法规处的处长。第三位是来自实务部门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上海华益律师事务所主任段爱群同志。那我们现在就开始,有请第一位嘉宾顾教授。

顾功耘:各位领导、同志们,非常荣幸能在今天的论坛上做发言,我讲的题目是《企业国资所面临的监管难题》。这个题目对照一下今天会标上面讲的风险防范,好像有点不大对路,但是我后来又想了一下觉得还能够对路,怎么讲还能够对路呢?我这次讲国资监管实际上是讲体制上的问题。从风险的角度来看,体制上的风险我认为是最大的风险,监管的缺位实际上也是最大的风险,所以与这个主题联系起来仔细想一想,还是有紧密的关系的。因为给我讲的时间有限,只有二十分钟,所以我就把这个观点摆一摆,有问题大家还可以进一步讨论。关于国资监管问题,应该说我们在座的各位,尤其是国资委的领导对这个问题都是有很深研究的,都有实践经验。但是我有个问题一直困惑、一直没想通,所以今天也借这个机会把这个没想通的问题提出来,大家一起讨论。演讲内容分为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企业国资监管的内涵。企业国资监管究竟是什么性质,它的含义是什么,实际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第二问题我是讲企业国资的监管从现有的法律上来看,依据是什么。我罗列了三个方面,材料上只有两点,后来第三点补充到PPT上面了。就是《公司法》涉及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里面实际上也涉及到监管的主体问题。第三个大的问题是企业国资监管面临的难点。这个难点究竟是什么,也就是讲我的一点困惑。

现在我展开的第一个问题是企业国资监管的内涵。从监管的概念来看,实际上还找不到一个权威的解释。国务院国资委这个名称本身就包括了监督管理四个字,它的全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监督管理究竟是什么含义、什么性质。在具体的法律里面有的将管理和监督分开来讲,有的称管理,有的称监督,有的是监督管理,实际上有三个不同的用法。《企业国资法》最后 8 专门讲到企业国资的监督,那个监督讲的是人大的监督、政府的监督、审计监督,还有社会监督。监督从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含义,而我这里强调的这个监管应该从政府管理的职能这个角度来考察。作为政府,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来执行监督管理的职能。这种监督管理的职能,我下面讲三个方面。企业国资在我们国家有一个很庞大的数量,粗略地估计,光是中央企业就有十几万亿的资产,地方国资的总量还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我们上海也已经超过一万亿,所以中央和地方国企资产加起来是一个非常大的量。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的政府应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把这种监督管理作为政府的一种经济职能来考虑。第二个我认为,既然政府有这样一种职能,因此必须赋予它一种权力,就是监督管理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不是利益的“利”,而是力量的“力”,这两种力(利)是包含不同含义的。通常我们讲股东的权利,都是指利益的“利”,而讲政府的权力,应该是力量的“力”,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所以政府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一般所说的股东权利,应该是从政府层面作为一种监督管理的权力而存在,它的性质实际上应当是行政权力。第三,我认为企业国资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这么多的国资应该怎么运作,有法律、国务院的法规、还有具体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了规定,那么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何执行,谁来负责执行?应该在政府层面有专门的机构负责。我从这个角度来讨论企业国资的监管,有特定的涵义,就是强调应该有这样一种职能,这样一种权力,这样一种执法的工作。但是对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我认为这一块是空缺的、缺位的。大家都知道,本来国资委的定位,既是监督者又是出资者。但《企业国资法》出台后,强调国资委仅仅是出资人,那么监督的职能对国资委而言已经没有了。有些学者还专门提出这样的概念,叫做“干净的出资人”,只做出资人,其他事情不管,很多报道上都这样讲。现在的国资委是没有从政府层面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它就是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因此,对照我前面讲的,政府层面的监督管理由谁来执行呢?从国资法后面的规定来看,应由政府监督管理。政府是一个大的概念,它要由具体的机构或部门来承受,而没有这些具体的机构或部门,那由谁来监督管理?政府监督并不意味着由国务院总理来监督管理,在地方也并不意味着应该由省长、市长来监督管理,它总是要有一个具体的承载部门,现在实际上已经没有了。也就是说由于国资委的地位变化了,导致在政府层面的监督管理实际上缺位。这是我个人的一个看法。

第二个问题是企业国资监管的法律依据。从现在的法律来看,PPT文件里面 9 罗列的比较多,因为时间有限,这个我就不详细展开了。一个是物权法里面提到有关国资的规定,我这里有个材料和大家手里的一样,具体的内容我看不见,大家事后可以看一看。物权法里面有几条涉及到国资的问题,它里面也提到谁来履行出资人职责,谁来对监管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里面的提法还是比较原则的,《企业国资法》涉及出资人职责更具体一些,条款更多一些。我归纳了两个方面,一个讲的是监管体制问题;另一个是监督,就是我刚才讲的人大的监督,政府的监督、审计监督、还有民众的监督,实际上是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一些监督的内容。但是这些监督,不是在政府层面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的具体监督,人大的监督实际上是立法监督,政府的监督我刚才讲了实际上是一个空的概念,审计监督是专门从审计的角度进行的监督,它不能代替政府行政监督管理的全部内容。所以接下来,我就提出企业国资监管面临的几个难点问题,我把这几个疑问提出来,大家可以一起思考。

第一个就是究竟是谁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通常来讲,在中央是国务院,在地方是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在《企业国资法》里面又讲到具体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已经不仅仅指的是中央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还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因此,无论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层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不是一个,实际上有好多个。在中央层面,除了国务院国资委,还有其他的部门。从目前来看,财政部也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因为,金融国资在财政部控制之下。在地方的话就更加复杂,比方说我是在教育系统,教育系统它也有国有资产,不是市国资委直接管,而是由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由教育系统的国资监管机构来行使监管权力,行使作为出资人的权利。所以从出资人履行职责的角度来讲,中央层面不是一个,地方层面也不是一个,是谁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问题很多人一下子并不是很清楚的。所以我这里提出是政府,还是政府设置的国资委,甚至还有其他什么部门,实际上是更为广泛的一些部门和机构也包括在里面的。另外我提出一个问题,如果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这个出资人的职责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最简单的有人说就是公司法上股东的职责,但是我认为无论是《物权法》也好,《企业国资法》也好,首先强调的是政府,在中央是国务院,在地方是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这种出资人职责我认为不是《公司法》上那个股东的权利,在政府层面它涉及到国家来出资,谁来决定这个出资,决定了以后谁来执行,然后执行出资以后还有来监督,那谁来监督。所以,在政府层面,我认为 10 出资人职责本身应该分解,这个不应该是集中在一个部门手上。按照我的理解,出资决策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预算方案,这个预算出来以后最终要提交人大通过。比方说,今年是2009年,2010年我们国有资产准备投入多少,因为政府的财政除了涉及到政府的支出之外,还涉及到投资的支出。我拿出多少钱,投到哪里去,应该有一个投资的预算。投资预算提交到全国人大通过,这实际上是完成了出资人决策的这样一个职能,然后才是谁来执行。谁来拿钱,当然是财政部,因为这个钱都是上交到财政部里面的。比如2010年我们增加投资5000亿,我就拿5000亿出来。监督由谁来做呢?我认为真正的监督应该由国资委代表政府专门行使监督职责。我们所说的监督管理,不能简单地理解成监督加管理,实际上我们所说的监督管理,是从监督管理的角度进行的监督管理。以监督为核心的管理,代表着现代政府职能的一种转变。这种职能作为企业国资的监管,就应当由国资委担当这样一种任务。这样就在政府层面作为出资人,把这三种职能分解,然后完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应该从这样一种角度来考虑监管的体制。再一个就是还涉及到,如果出资人职责有多项内容,是否均由一个机构来履行?我刚才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就是不应该由一个机构来履行。自己决定投资投多少,自己拿钱,然后自己去监督,究竟能不能真正起到监督的效果。另外这里还涉及到一个监督的目标问题——监督什么?通常我们大家都理解主要是保值增值。但我个人看法,从政府层面进行的监管,一方面当然是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仅仅这一点我认为是有问题的。从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面,我们增加各个方面的投资,从已经反映出来的情况来看,我认为与中央原来提出的一些决策已经有一些背离。比方说国有资产应该集中在哪些领域进行投资,原来早就提出有进有退,在一些领域应该退出,在一些领域我们要加强,应该进去,同时我们应该把国有资产集中在一些重要的关键的领域。但现在我们监管的目标是不是围绕这样一个目标?我认为现在已经脱离了这样一个目标了。现在唯一的目标就是哪里能赚钱就往哪里投,不管你哪个行业。所以现在国企大举收购兼并,甚至于把一些已经发展得比较好的民营企业都给吃掉,这个是否应该列为我们监管的目标呢,若要保证国有资产投到重点的领域,投到关键的行业去,恐怕现在的做法需要纠正了。

第二个我提出企业国资的监管和出资是否需要分离?就是说国资委真正从政府层面进行监管的话,应该把更多的直接作为股东的权利下放到下一个层次,也就是各种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要建立若干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政府层面,11 国资委作为监管者,具体作为出资人去履行股东的那个权利要交给那些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然后他们行使权利直接依据的就是《公司法》,而不是说国资委行使股东的权利依据《公司法》。这样就形成一种制约关系。

第三个问题我提出的就是按现在这种体制,我们制定的这些规章,比方说国资委现在就在制定一些规章,它作为众多出资人机构之一,为什么它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其他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执行,我这点没想明白。原来作为监管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叫所有的国企都遵守那还讲得通。但在今天这种情况之下,中央国资委仅仅代表国家来投资,现在是141家企业,这是中央企业,还有其他企业,我为什么要执行你那个中央企业的股东制定的规定,跟它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比方说,我上海地方的国企和国务院国资委是什么关系?地方企业又不是你的出资,你制定的规章为什么要我来遵守?所以我对这个问题一直感到困惑。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我要提出行政法规由谁来提出草案,因为通常情况估计都是国资委在做。这些规章文件到底谁来制定?这是存在疑问的。

接下来,我提出的第四个问题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责任应如何落实?这个问题涉及到监管的最终效果,即监管目标的实现。比方说现在是谁来负责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这个企业违法违规了,监管机构是作为股东来管理的,在政府层面谁来管理?谁来监督?股东管和政府管我认为性质是不一样的。政府管,我可以对你进行处罚,股东管可以进行处罚吗?有没有这个权力呢?这些法律法规谁去负责执行,谁去负责处罚,以及最后对这个企业的绩效,监管本身的效果进行评价,这实际上都存在着一个缺位的问题。我把这些问题提出来,我认为国资委应该履行出资人职责中的一种职责,那就是代表政府进行监督管理。从出资人来讲,整个政府都是出资人。政府的出资人职责应该进行分解,不能单纯地讲只有国资委是出资人,其他人不是出资人。把公司法上股东的权利下放到国资委一个层面,也就是各种管理公司和投资公司,以他们作为出资人。国资委本身应该成为名副其实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一直推崇新加坡的淡马锡公司,说国资委实际上就是新加坡的淡马锡,但从现在的这种模式上看与淡马锡模式根本是两回事。因为新加坡淡马锡本身是一个根据法律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国资委到工商注册了吗,他注册的名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淡马锡的运作完全是按照市场化运作,它成立董事会,而我们的国资委有董事会吗,哪些是董事,我们不清楚。淡马锡模式根本不是在国资委层面实现,而下面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他们才是淡马锡,在中国不是只需要一个淡 12 马锡,而是需要几十个、甚至更多的淡马锡。通过政府或立法部门的立法,将这些国有资产投资分散到一些投资公司和管理公司,这样也可以分散国资经营的风险。国资委专注于代表政府进行监督管理,使这些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始终围绕着政府总的管理目标来进行,实现我们国有资产最终的目的。我的演讲就到这里,谢谢!

陈昶:谢谢顾教授的发言,接下来由锦江国际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王杰同志做演讲。

王杰: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各位老朋友,下午好。今天会议的安排想请我就企业对外投资的问题谈点看法时,因为时间关系,我这个题目是不可能讲完的,这个题目很大。我从企业到政府,又从政府回到企业。我实践的体会是,企业里决定一件事情有三个方面的风险,企业可以冒两个方面的风险,另一个方面是不能冒的。比如企业要上项目,马上就碰到一个问题,技术上有问题、难关、风险,这个风险我们不怕,我们可以技术攻关,失败了再来。技术风险解决以后,做这件事情没有钱,我感觉也不用怕,可以借款、融资、举债,冒财务风险。但是法律上有风险,谁冒法律风险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据我在企业和政府的工作经验,感到法律风险是不能冒的。国资委和法学会举办这样一个论坛,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我现在又回到了企业,我对自己在94年到96年的经历感到很荣幸,和世界500强中的300强谈判过,跟美国福特、Armstrong、英国皮尔金盾、日本三菱都谈过项目。那个时候谈判,是中国要引进外资。我到了锦江,这一年,我们的谈判是和世界上最顶级的酒店管理企业Interstate、Starworld谈判,这个谈判是要走出去的谈判。我始终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作为一个跨国的超级酒店管理公司的法律主管到底在想什么,我将如何做。本来这个讲义上有5个问题,时间关系我不能完全地讲,我只能点到为止。

第一个问题,我们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总法律顾问,在涉外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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