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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心得体会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禁毒法心得体会

第一篇:禁毒法心得体会

学习《禁毒法》心得体会

班竹中学

汪远进

毒品会让人失去理智,人格扭曲,变得贪婪堕落,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让和谐的社会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阴影;让成千上万的家庭支离破碎。染上毒瘾的人,对毒品就抱有依赖性,想再次戒掉它就成了比登天还难的事。

许多人在他们毒瘾为发作前,和平常人没什么两样,但当他们的毒瘾上来时,就会不顾一切代价,去买毒品来止住毒瘾。没钱的时候更会想到去偷钱甚至去杀人。而其原因只为了得到一小包白粉状的毒品,等待他们的最终是一副冰冷的手铐。许多有钱人和一些及富声望的官员,只为了尝试一下毒品对人体的吸引力,而越发堕落。最终成为了遭人唾弃的千古罪人。

国家领导人曾强调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足球等体育项目也要从娃娃抓起。我认为禁毒防艾正如生活读本所提倡的一样从青少年抓起。而凉山州是毒品、艾滋病的重灾区,青少年是从儿童期到成人期的过度时期。虽然在生理上趋于成熟,但在心理和社会方面尚处在发展之中。他们充满好奇,喜欢新鲜事物,甚至与艾滋病病毒感染有密切相关的吸毒和不安全性行为。另外,由于特殊的风俗习惯和落后的思想意识,以及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的缺乏,很多青少年并未意识到危险就在身边,使青少年有可能成为艾滋病的牺牲品。

结合青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针对中学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景和中学的实际需要,教给了学生艾滋病预防知识、选择正确的生活技能、与人的正确相处、寻求别人对自己的帮助、以及自己如何帮助别人、认识青春期、树立正确的人生之路。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毒品及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对他们的身心发育和健康很有益处。

我校在学生通过读本知识、宣传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表演。目的是 积极开展毒品、艾滋病预防教育,使大家远离毒品、艾滋病,拒绝毒品,向毒品说“不”,真正实现‘‘师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远大目标。并利用学生向社会、家庭宣传远离毒品、艾滋病工作。

通过本人本期的教学实践,我认为要构建远离毒品、艾滋病教育的有效防线,要树立“四个意识”,构筑‘‘四道防线’’

‘‘四个意识”是:一是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认清毒品及其 1 危害。呼吁吸毒者自爱自重,也呼吁社会对戒毒人员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关爱,多一份支持。毒品的危害罄竹难书!二是让大家明白毒品具有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性。牢固树立“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毒品是一条恶魔之蛇。它可以毁灭一个家庭,毁灭人类;能把人变成一头畜牲!还有毒品是一条看不见的铁链,把你像狗一样拴起来,让你活得没自尊,没人性。千万别碰。三是积极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教育,树立“吸毒违法,贩毒犯罪”的意识。四是积极开展珍爱生命的教育,懂得生命属于你的父母、亲人、国家和社会,只有一次,是极其珍贵的。

“四道防线”是:一是心理防线。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把握好奇心,避免空虚无聊,不要以吸毒为时髦等错误认识,抵抗毒品的诱惑。二是行为防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进歌舞厅、游戏厅、酒吧等地方。三是思想防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努力学习,正确把握自己的行动与交友,以免走上歧途、误入毒海。四是风俗防线。相信科学,有病就医,不要以伤风感冒,吸两口海洛因就能治病。有了艾滋病,不要以毕摩治疗,并要注意家人的防范,避免传染。

为了抓好全民禁毒工作,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近些年来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群众性进毒活动,如创建“无毒校园”、“不让毒品进我家”、“禁毒志愿者行动”等等。我们应该积极参加。

毒品理当被人唾弃、遗忘。它会让一个人失去家人,失去一切人间美好的事物,让他觉得人间已无值得他留念的了,从而结束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会让一个和睦的家庭,充满硝烟的战火。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个人吸毒,他的儿子患病没钱治疗去世了;他的妻子因为心中感到悲愤而自杀,吸毒者不久也因吸毒过量而死亡,真是一人吸毒,家破人亡。吸毒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成瘾后,摆脱不了毒瘾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铤而走险,进行偷扒强窃、贪污,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吸毒损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

所以说,毒品碰不得。它就像是一个电脑黑客,一旦进入你的脑中,目的只有一个——控制你的思维,让原本你主宰的大脑转变为它驾驭的领地。

毒品会让人意志消沉,会促进一个民族的兴亡。为防止毒品的猖獗,让我们做好准备。

禁毒,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责任!

第二篇:禁毒法心得体会

《禁毒法》学习心得体会

和溪司法所—童岸

(2013年3月20日)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部《禁毒法》全面、科学、系统的阐述了我国禁毒工作的目的、方针、责任、措施等一系列的问题,《禁毒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为我国的禁毒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

《禁毒法》的第二章详细地介绍了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对于一名从事禁毒宣传的工作者来说,这也是我们要学习的重点。通过学习《禁毒法》自己也有了一些初步的体会:

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正安县禁毒教育基地现有禁毒教育展、正安县禁毒在线网站、多媒体等3个主要的禁毒宣传平台,放眼全国可以说目前基地的无论是从基地的硬件条件还是禁毒宣传的专业度上都是全国最高水平,在充分的利用这些资源的同时,我们还应该与时俱进,针对不同层次的群体开展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毒品预防教育贴近大众提高教育的效果。目前,多媒体教育部正在制作的毒品预防教育公益广告,正安禁毒在线网站开展的线下培训,陈列接待部的模块讲座与增设的游戏互动参观环节等活动都是对于毒品预防教育方式、方法的探索与扩展,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与反响。

二、学生是禁毒宣传教育的主要群体。

《禁毒法》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与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决定了他们是吸毒、染毒的高危群体,另外由于吸毒的不可逆性造成青少年吸毒的危害巨大,这些都决定了青少年成为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主要群体。从参观禁毒教育展与北京禁毒在线网站线下培训的反馈的信息来看,学校对于禁毒宣传教育的需求也非常的大而且通常希望我们能够向学生在宣传一下吸烟与网络成瘾的一些内容,这些需求的成为我们日后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广阔天地,如何针对青少年的心理与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也成为日后我们工作的一个课题。

三、禁毒宣传教育是整个社会的共同的责任

《禁毒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媒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等各种团体都有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这就使禁毒宣传教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的责任。目前我国的禁毒宣传教育的力量还不够强大,需要各种各样的力量参与进来,大家共同的来营造无毒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专业的禁毒宣传教育单位,要主动的帮助和配合社会各种团体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同时还要不失时机的联合社会各种力量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影响力,把禁毒人民战争真正的落实到实处。

四、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镇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推动《禁毒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结合“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大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基层工作者、易涉毒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认真学习《禁毒法》,为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服务工作,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

参与禁毒工作,戒毒人员接受治疗康复等,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思想基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司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把《禁毒法》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培训计划,确保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禁毒法》,切实把《禁毒法》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二要在加强禁毒执法上下功夫,推动禁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贯彻《禁毒法》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到禁毒工作成效上,体现在推进各项禁毒工作,提升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各单位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依法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依法改革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加强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法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依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形成“禁毒人民战争人民打”的良好局面。三要在加强机制建设上下功夫,确保《禁毒法》贯彻实施的顺利进行。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结合禁毒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依法调整、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禁毒职责,进一步发挥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的职能作用。二是依法加强禁毒机构经费保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经费保障。三是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考评。进一步完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禁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和考评评估机制,切实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领导干部任职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禁毒工作责任制的严格落实。

第三篇:禁毒法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讨论禁毒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讨论禁毒法的心得体会

毒品会让人失去理智,人格扭曲,变得贪婪堕落,给社会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让和谐的社会蒙上了一层灰色的阴影;让成千上万的家庭支离破碎。染上毒瘾的人,对毒品就抱有依赖性,想再次戒掉它就成了比登天还难的事。

许多人在他们毒瘾为发作前,和平常人没什么两样,但当他们的毒瘾上来时,就会不顾一切代价,去买毒品来止住毒瘾。没钱的时候更会想到去偷钱甚至去杀人。而其原因只为了得到一小包白粉状的毒品,等待他们的最终是一副冰冷的手铐。许多有钱人和一些及富声望的官员,只为了尝试一下毒品对人体的吸引力,而越发堕落。最终成为了遭人唾弃的千古罪人。

毒品理当被人唾弃、遗忘。它会让一个人失去家人,失去一切人间美好的事物,让他觉得人间已无值得他留念的了,从而结束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会让一个和睦的家庭,充满硝烟的战火。我曾在报纸上看到一个人吸毒,他的儿子患病没钱治疗去世了;他的妻子因为心中感到悲愤而自杀,吸毒者不久也因吸毒过量而死亡,真是一人吸毒,家破人亡。吸毒和犯罪是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成瘾后,摆脱不了毒瘾的煎熬,为了满足毒瘾,铤而走险,进行偷扒强窃、贪污,甚至杀人的犯罪活动。吸毒损害本人健康,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

学习、宣传、贯彻《禁毒法》是禁毒工作的首要任务,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结合各地禁毒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在着力抓好《禁毒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上下功夫、见实效,开展面向社会的集中宣传活动,抓好试点工作,全力推动禁毒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一、充分认识《禁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是指导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大法,对于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颁布,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戒毒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刻学习领会《禁毒法》的内容和精髓

《禁毒法》共7章71条,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其中有五大亮点,是我们学习领会《禁毒法》的重点、贯彻落实《禁毒法》的关键。

第一大亮点: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第二大亮点: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第三大亮点: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第四大亮点: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三、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市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要在加强学习培训上下功夫,推动《禁毒法》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结合“6·26”国际禁毒日主题宣传,大力宣传《禁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党和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禁毒人民战争取得的显著成效、当前禁毒斗争形势、毒品基本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禁毒法》的内容,遵守《禁毒法》的规定,积极参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工作,全面掀起学习、宣传《禁毒法》的热潮。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基层工作者、易涉毒行业和场所从业人员、戒毒人员,认真学习《禁毒法》,为禁毒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从事禁毒服务工作,娱乐场所等从业人员参与禁毒工作,戒毒人员接受治疗康复等,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保障和思想基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司法、卫生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警种,把《禁毒法》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培训计划,确保所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人员都能熟练掌握、正确运用《禁毒法》,切实把《禁毒法》的具体规定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二要在加强禁毒执法上下功夫,推动禁毒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贯彻《禁毒法》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到禁毒工作成效上,体现在推进各项禁毒工作,提升禁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上。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依法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依法改革和加强禁吸戒毒工作,依法加强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依法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依法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以及学校、父母和监护人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法律义务,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全面完善和加强各项戒毒康复工作,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多部门、多警种参与的缉毒侦查工作机制,切实形成“禁毒人民战争人民打”的良好局面。三要在加强机制建设上下功夫,确保《禁毒法》贯彻实施的顺利进行。各县区、各级禁毒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禁毒法》的有利契机,推动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禁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一是依法明确相关部门的禁毒职责。要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协调各成员单位结合禁毒工作的新要求、新情况,依法调整、完善本部门、本系统禁毒职责,进一步发挥禁毒委员会及其办公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的职能作用。二是依法加强禁毒机构经费保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毒品问题和禁毒工作,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经费保障。三是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督导考评。进一步完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禁毒工作的督导检查制度和考评评估机制,切实把禁毒工作成效纳入考核领导干部任职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推进禁毒工作责任制的严格落实。

所以说,毒品碰不得。它就像是一个电脑黑客,一旦进入你的脑中,目的只有一个,控制你的思维,让原本你主宰的大脑转变为它驾驭的领地。

毒品会让人意志消沉,会促进一个民族的兴亡。为防止毒品的猖獗,让我们做好准备。禁毒,是每一位合法公民的责任!篇二:禁毒法心得体会

禁毒心得体会

三渡中学 朱刚

大家知道,毒品是危害人类的杀手,一场鸦片战争让整个清王朝瘫痪,在当代,禁毒工作更是刻不容缓,江泽民曾对此说到:“拒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为此我们深感自己肩头的分量,在禁毒活动中,更是兢兢业业,不敢有丝毫马虎,本人也有幸成为其中一名宣传教师,现就一些教学中所得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国家领导人曾强调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足球等体育项目也要从娃娃抓起。我认为禁毒防艾正如生活读本所提倡的一样从青少年抓起。而凉山州是毒品、艾滋病的重灾区,青少年是从儿童期到成人期的过度时期。虽然在生理上趋于成熟,但在心理和社会方面尚处在发展之中。他们充满好奇,喜欢新鲜事物,甚至与艾滋病病毒感染有密切相关的吸毒和不安全性行为。另外,由于特殊的风俗习惯和落后的思想意识,以及艾滋病、性病相关知识的缺乏,很多青少年并未意识到危险就在身边,使青少年有可能成为艾滋病的牺牲品。

结合青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针对中学生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景和中学的实际需要,教给了学生艾滋病预防知识、选择正确的生活技能、与人的正确相处、寻求别人对自己的帮助、以及自己如何帮助别人、认识青春期、树立正确的人生之路。提高了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毒品及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对他们的身心发育和健康很有益处。

我校在初中三个年级普通班、职业班中开设了每周一节的禁毒防艾教育活动,通过读本知识、宣传板报、红领巾广播站、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表演。目的是 积极开展毒品、艾滋病预防教育,使大家远离毒品、艾滋病,拒绝毒品,向毒品说“不”,真正实现‘‘师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远大目标。并利用学生向社会、家庭宣传远离毒品、艾滋病工作。

通过本人本期的教学实践,我认为要构建远离毒品、艾滋病教育的有效防线,要树立“四个意识”,构筑‘‘四道防线’’

‘‘四个意识”是:一是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认清毒品及其危害。呼吁吸毒者自爱自重,也呼吁社会对戒毒人员多一份宽容,多一份关爱,多一份支持。毒品的危害罄竹难书!二是让大家明白毒品具有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依赖性。牢固树立“一日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毒品是一条恶魔之蛇。它可以毁灭一个家庭,毁灭人类;能把人变成一头畜牲!还有毒品是一条看不见的铁链,把你像狗一样拴起来,让你活得没自尊,没人性。千万别碰。三是积极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教育,树立“吸毒违法,贩毒犯罪”的意识。四是积极开展珍爱生命的教育,懂得生命属于你的父母、亲人、国家和社会,只有一次,是极其珍贵的。

“四道防线”是:一是心理防线。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把握好奇心,避免空虚无聊,不要以吸毒为时髦等错误认识,抵抗毒品的诱惑。二是行为防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进歌舞厅、游戏厅、酒吧等地方。三是思想防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努力学习,正确把握自己的行动与交友,以免走上歧途、误入毒海。四是风俗防线。相信科学,有病就医,不要以伤风感冒,吸两口海洛因就能治病。有了艾滋病,不要以毕摩治疗,并要注意家人的防范,避免传染。

为了抓好全民禁毒工作,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近些年来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群众性进毒活动,如创建“无毒校园”、“不让毒品进我家”、“禁毒志愿者行动”等等。我们应该积极参加。篇三:禁毒法心得体会

《禁毒法》学习心得体会

和溪司法所—童岸

(2013年3月20日)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这部《禁毒法》全面、科学、系统的阐述了我国禁毒工作的目的、方针、责任、措施等一系列的问题,《禁毒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的禁毒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为我国的禁毒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

《禁毒法》的第二章详细地介绍了禁毒宣传教育的内容,对于一名从事禁毒宣传的工作者来说,这也是我们要学习的重点。通过学习《禁毒法》自己也有了一些初步的体会:

一、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正安县禁毒教育基地现有禁毒教育展、正安县禁毒在线网站、多媒体等3个主要的禁毒宣传平台,放眼全国可以说目前基地的无论是从基地的硬件条件还是禁毒宣传的专业度上都是全国最高水平,在充分的利用这些资源的同时,我们还应该与时俱进,针对不同层次的群体开展我们的工作,使我们的毒品预防教育贴近大众提高教育的效果。目前,多媒体教育部正在制作的毒品预防教育公益广告,正安禁毒在线网站开展的线下培训,陈列接待部的模块讲座与增设的游戏互动参观环节等活动都是对于毒品预防教育方式、方法的探索与扩展,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与反响。

二、学生是禁毒宣传教育的主要群体。

《禁毒法》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由于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与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决定了他们是吸毒、染毒的高危群体,另外由于吸毒的不可逆性造成青少年吸毒的危害巨大,这些都决定了青少年成为我国禁毒宣传教育的主要群体。从参观禁毒教育展与北京禁毒在线网站线下培训的反馈的信息来看,学校对于禁毒宣传教育的需求也非常的大而且通常希望我们能够向学生在宣传一下吸烟与网络成瘾的一些内容,这些需求的成为我们日后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广阔天地,如何针对青少年的心理与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也成为日后我们工作的一个课题。

三、禁毒宣传教育是整个社会的共同的责任

《禁毒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媒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人企业等各种团体都有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这就使禁毒宣传教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的责任。目前我国的禁毒宣传教育的力量还不够强大,需要各种各样的力量参与进来,大家共同的来营造无毒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专业的禁毒宣传教育单位,要主动的帮助和配合社会各种团体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同时还要不失时机的联合社会各种力量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影响力,把禁毒人民战争真正的落实到实处。

四、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主线,推动全镇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第四篇:禁毒法

《禁毒法》知识问答

1《禁毒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2《禁毒法》所指的毒品包括哪些种类?

答: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禁毒法》对公民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国家为什么实行毒品管制?

答:因为毒品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危害社会,危害家庭,危害个人。

5毒品的危害性有哪些?

答:毒品的危害可以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一、毁灭自己。毒品摄入人体后产生戒断反应,对健康形成直接而严重的损害,导致急慢性肝炎、肺炎、败血症、心内膜炎、肾功能衰竭、心律失常、血栓性静脉炎、动脉严、支气管炎、肺气肿、各种皮肤病、慢性器质性脑损伤、中毒性精神病、性病及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二、祸及家庭。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丧失人格,道德沦落,为购买毒品耗尽正当收入后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六亲不认,从此就意味着这个家庭贫穷和充满矛盾的开始。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往往就是吸毒者家庭的结局。

三、危害社会。吸毒与犯罪如一对孪生兄弟,吸毒者为获得毒资往往置道德、法律于不顾,越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另外,对吸毒者进行各种医疗诊断,缉毒,戒毒力量的投入,对药物滥用防治工作的开展等都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担。

6毒品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答: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7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那些场合进行工作检查?

答:根据《禁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8涉嫌吸毒的人员如果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检测,该如何处理?

答: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9吸毒成瘾人员该如何进行戒毒?

答: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0社区戒毒在何地执行?

答: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11社区戒毒时间为多久?

答: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12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可以得到哪些援助?

答: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13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14何种情况下要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15哪些人员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16对不适用强制戒毒的人员该如何实施戒毒?

答:对于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禁毒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17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方式解决?

答: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进行强制戒毒的人员能否被探视或者探视家人? 答: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19如何监督和保障戒毒人员的通信权?

答: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强制戒毒期限为多少?强制戒毒期限能否提前?

答: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21在戒毒康复场所参加劳动有无劳动报酬?

答: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2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与普通公民是否一样?

答: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篇:禁毒法范文

《禁毒法》释义

一、序言部分

(一)《禁毒法》共七章七十一条,是一部单行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的法律。《禁毒法》的颂布施行,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又一重大立法成果,是我国禁毒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全面推进我国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人保障。

引用:

1、第一个里程碑: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利用三年时间,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第二个里程碑: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颂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第三个里程碑:1998年5-7月,中央政治局七大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二)《禁毒法》立法背景 见材料P21-22页。

(三)禁毒法立法原则。P22

第一章 总则部分 一、五大亮点

(一)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我国禁毒工作方针曾有过三次(1991、1999、2004年)调整、变化,本次禁毒法确定这一方针,更加强调了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二)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三)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是在其他立法中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有特殊性决定的。

(四)明确了禁毒保障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做出重大改革。《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增加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

第二章 毒品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重在预防,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和抑制毒品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禁毒法》在第二章第11条至18条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二是明确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三是明确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旅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禁毒宣传教育职责。

第三章

毒品管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它们为医疗、科研使用时对人类是有益的,但它们成为毒品后,又能导致人形成瘾癖,对人类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既不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采取一律禁止的手段,更不能完全放开,而应当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使之既能为人所用,又防止发生滥用,产生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因此《禁毒法》第三章就毒品管制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均为《刑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立法内容的概要。

讲一下新增部分第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内容。

第四章

戒毒管制

一、新戒毒模式的特点

吸毒不但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极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戒毒是禁毒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难度最大、效果最难巩固的环节。《禁毒法》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设立了“戒毒措施”一章,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对工作项措施,从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戒毒工作中的各项法律具体法律制度。与原有制度相比变化最大且最具有创新性的部分。

新戒毒模式涵盖了从检测到戒毒、戒毒后巩固的全过程。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是更加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二是统一了强制性戒毒措施。三是注重戒断效果巩固,确立戒毒康复体系的法律地位。二、六项制度具体内容:

为了保证《禁毒法》的贯彻实施,从2007年开始,国家禁毒办启动了《戒毒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初稿已步形成,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学习掌握《禁毒法》,根据公安部禁毒局《禁毒法》戒毒措施部分授课提纲,现将相关内容整理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吸毒人员成瘾的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一)吸毒人员检测制度。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被检测人员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公安机关应当复检。

(二)吸毒人员登记制度。

《禁毒法》第32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三)社区戒毒制度

1、法律依据:《禁毒法》第33条: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2、适用对象:吸毒成瘾,且具以下情形之一: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3)不满十六周岁的;(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期限:三年。

4、社区戒毒的决定与解除:对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在三日之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

解除: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经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并应当开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通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

5、执行地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禁毒法》第33条: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6、社区戒毒工作领导机关及其职责 :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社区戒毒的工作部门,并按照每20名吸毒人员配备一名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社区戒毒专职人员。对于女性社区戒毒人员建立的社区戒毒小组,至少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加。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或禁毒志愿者担任。职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定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相关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和帮助:(1)戒毒知识和法律援助;(2)戒毒人员的就学、就业援助;(3)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告诫;

7、戒毒人员及其家属、单位:

戒毒人员义务: :(1)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到社区戒毒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到;(2)定期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3)接受定期检测;(4)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社区戒毒地点。家属和单位的义务:《条例》第25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其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帮助戒毒人员戒毒,配合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戒毒工作。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中止戒毒或者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其家属和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1、法律依据及适用对象:《禁毒法》第38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其中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情形:

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社区戒毒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3)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执行地点:强制隔离戒毒所

《条例》第36条: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机关。(1)强戒所设臵:毒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建设。

(2)强戒所归属: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管。

(3)强戒所收戒: 《条例》第37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送交执行的场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根据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人员的分布,按照就近、就便和有利于戒毒治疗、家属探视的原则确定。

4、决定、解除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条例》第32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条例》第50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给《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通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社区康复制度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48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1、适用对象: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2、期限:不超过三年

3、执行地点: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或者戒毒康复场所执

4、决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戒毒康复场所的安臵对象

第56条:戒毒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社区康复。

戒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

(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

(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工作条件的;

(5)其他需要安臵在戒毒康复场所的。四五人员: “无家、无业、无房、无钱”

(六)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禁毒法》第5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与经济全球化相一致,毒品问题的全球化趋势也日益明显,毒品问题也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禁毒法》专章规定了禁毒国际合作,形成了以国家禁毒委员会为代表和组织机关,各部门积极参与、各负其责,执法合作、司法协助、替代发展等多方式、多层次共同存在。互为补充的国际合作大格局,既有利于统筹资源,一致对外,又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禁毒法》第六章是关于违反《禁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中,有两处新的内容:一是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原来对于这两种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没有规定,对于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无法处理。因此,《禁毒》法对其专门做了规定。二是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以体现区别对待待

原则。

《禁毒法》学习专栏

(一)全民动员 依法禁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此条不仅阐明了《禁毒法》的立法目的,而且体现了《禁毒法》立法的重大意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条共第一款是关于毒品定义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合法使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此条是《禁毒法》的一大亮点,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责任。禁毒工作关系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与每一个社会阶层、每一个单位和团体、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联,全体社会成员均应自觉承担起禁毒的责任。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对禁毒工作方针的规定,禁毒工作方针市贯穿于禁毒工作始终并指导禁毒工作的基本准则;第二款是关于禁毒工作机制的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禁毒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将为我国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禁毒工作提供财政保障的规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支持禁毒工作的规定。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本条是为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和在禁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必要保障的规定。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仅靠专门机关的努力,还要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禁毒宣传主要以禁毒志愿者为依托,进行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来自不同行业、不同经历的禁毒志愿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培训。禁毒志愿者需要掌握毒品基本常识、国家的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禁吸街道工作的基本常识以及禁毒志愿者工作守则等基本内容。

《禁毒法》学习专栏

(二)宣传教育

治本之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本章禁毒宣传教育的总括性规定,明确了禁毒宣传教育的主体、任务和目标。第二款是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一是要在舆论上予以支持;二是要结合本地情况建立支持民间力量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的奖励机制,一道社会积极参与;三是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要研究对开展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的优惠或减免政策,为从事公益性禁毒宣传活动提供必要的障碍。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本条第一款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而不是每年只在特定的日子里集中抓一阵子。第二款表明只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不同群体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专门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面对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做了专门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知识教育,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禁毒工作方针,也体现了禁毒预防教育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禁毒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本条是对新闻单位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传媒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必须要有新闻单位的参与,必须要有大众传媒的介入。近年来,各级禁毒部门依托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宣传覆盖面不断扩大,宣传收到不断创新,宣传效果逐步显现。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本条专门对公共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和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作了规定。这些场所是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人员经常出没的场所,如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旅店等往往是走私、贩运毒品的违法犯罪人员转运、交接毒品所必经或选定的场所,而旅店和娱乐场所也是最易发生容留、引诱他人吸毒或聚众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同时这些场所即是人员流动量大、人群密集,也是面向大众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教育的最佳场所。为了防范上述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和履行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这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起落实防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措施的责任,应当依法开展经常性的面向大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场所内的巡视监管,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场所内发生;要设臵禁毒警示标牌,提示旅客和顾客防范毒品危害,不要为陌生人携带物品等,要张贴禁毒宣传画、发放禁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宣传教育信息等,这些禁毒宣传教育形式本身也可以起到震慑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作用。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本条是对单位内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职责的规定。单位是人们生产工作的场所,大多数成年人都在一定的单位从事相应工作。在单位内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具有较好的条件和优势,一是人员比较集中、固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可以借助单位对职工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开展工作,容易发挥比社会宣传教育更大的作用。这种特点决定了单位在禁毒宣传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最贴近百姓,而且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对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情况最为熟悉,在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宣传教育和掌握本社区毒情、落实各项禁毒防范措施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发育阶段,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多数问题上还要依赖父母和家庭,除在学校的时间外,在父母身边生活的时间最长,父母是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和涉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道防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已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做了规定,但在本法中再次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受毒品危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禁毒法》学习专栏

(三)管制毒品

堵源截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本条共二款,第一款重申了我国法律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管制规定;第二款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和基础组织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予以制止、铲除的责任和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是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规定;第二款是对其提取加工场所和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三款是在上述场所采取警戒措施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本条共三款,第一款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作了原则规定。明确要求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第二款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作了规定。第三款再次重申了我国法律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

禁毒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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