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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第一篇: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物划第 号

(申请人):

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你单位提交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材料,现将位于

区的(具体地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该区域有关情况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西至 ; 南至 ;北至。

二、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该物业管理区域位于 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非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现状。

区、县(市)住建局

月 日

抄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第二篇:上海嘉定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书

上海市嘉定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书

(申请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地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如下(划分为两个及以上区域的分列):

根据你们提交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材料,现将位于 一、四至范围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套,容积率:,绿地率: %。

三、物业企业用房及业委会用房:

物业企业用房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业委会用房位于,建筑面积 平方米。

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意见

根据上海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将此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核定如下:

请按此核定意见报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核定意见实施项目建设,核定意见在房屋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示。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年 月 日

第三篇: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30万平方米。

第七条 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四篇:陕西省城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推动物业管理规模经营,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根据实行情况划定的相对独立完整的居住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坚持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的规模,社区建设等冈素。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一)符合城市规划,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明确的小区;

(二)旧住宅和其他房屋建筑,其设施设备与紧邻的其他物业关联性强的,自然街坊;

(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居住区;

(四)分期建设或由数个单位开发建设的同一个、具一定规模的物业项目;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形成的工作生活区;

(六)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

第七条 同一个计划、规划定点的居住区临街周边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应与居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并报所在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资料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占地面积(公顷);建筑面积、公共建筑面积、道路面积、绿化面积;

(二)原建设开发单位、产权单位;

(三)业主总户数(按产权人计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分私产和单位产);

(四)物业管理单位名称。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由区、县人民政府原划分部门进行变更和调整。

第十一条 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不得擅自变更已划分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济南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程序

济南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程序

发表部门:信息中心

一、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申请

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建设单位登陆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网站(http://)“物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在线申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三、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书(系统打印、盖章);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土地证明文件;

(五)地名核准文件(标准地名使用证);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以上第(二)、(三)、(四)、(五)

(六)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四、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县(市)、区房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审查

县(市)、区房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并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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