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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面积”将力不从心-—— 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7月1日执行,(共5则)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偷面积”将力不从心-—— 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7月1日执行,(共5则)

第一篇:“偷面积”将力不从心-—— 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7月1日执行,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新版规范变化较大,对当前很多所谓“偷面积”的绝招有杀伤力,尤其在规划方案阶段应特别注意,现将主要条文介绍如下:

3.0.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解读:坡道包括自行车坡道、车库坡道等,顶盖包含钢筋混凝土结构、采光板、玻璃顶等。3.0.7 建筑物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解读:规划设计时应注意。以往均按架空景观层概念,不计建筑面积(容积率)。

3.0.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解读:可避免沧州锦绣天地门楼因超一层而多计面积的尴尬。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解读:本条与《住宅设计规范》统一,利用假凸窗赠送面积被进一步限制。目前,邯郸、蚌埠已经全部采用真飘窗,其它地区执行不一致。

3.0.19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

解读:地下室采光井、通风井,以往均不计建筑面积。规划阶段地下室面积应适当考虑此部分面积的比例。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解读:将房间改为假阳台“偷面积”的办法行不通了。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解读:老规范不计面积。

“偷面积”将力不从心-—— 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7月1日执行,(共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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