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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合集)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合集)

第一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申报缴税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批准,通过互联网登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以电子信息方式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并通过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委托批量划缴税款、纳税人自打单缴税、税务机关打单缴税等方式将税款缴入国库,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一种报税方式。

第三条 网上报税以准确、安全、简便和快捷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网上报税系统的开发、测试和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负责网上报税的推广普及、师资培训、数据处理、相关技术类问题的咨询解答及其它网上报税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政府部门、商业银行、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签定网上报税的有关协议,确保网上报税系统安全畅通。

第五条 市局计会处负责与指定的商业银行签订《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监督商业银行及时划缴税款;负责制定税库银联网实时缴税操作规程;负责与人民银行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局征管处负责提出网上报税业务需求、软件审定及有关征管问题的解释;负责拟定《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网上报税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实施缴税协议书》,参与制定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协调解决与网上报税有关的征管业务问题。

第七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答纳税人通过12366咨询服务热线提出的网上报税咨询问题。

第八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向纳税人宣传、介绍网上报税的有关知识;根据市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负责受理、审核、审批纳税人网上报税的认定、变更、终止等事宜;负责与纳税人签定《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批量划款使用)、《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实时缴税纳税人使用),明确纳税人网上报税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网上报税相关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纳税人网上报税,解答纳税人提出的相关业务咨询;负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纸制纳税申报资料;负责网上报税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九条 第三章认定管理 纳税人开通网上报税业务,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从大连地税网站下载《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如实填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网上报税认定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申请网上报税的同时,需确定网上报税的税款缴纳方式。网上报税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一)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报税系统发起税款划缴指令,相关的电子数据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各商业银行联网的TIPS平台内传递,实时将纳税人申报税款从其开户行账号划缴入国库,纳税人可以即时得知划款结果。

(二)委托批量划缴税款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完成后,确认委托划款;税务机关每天定时将当月所有划款不成功和未划款的申报数据,生成数据电文,分别发送给纳税人的开户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根据数据电文记录的纳税人账号和税额,将相应税款冻结,并将划款结果生成数据电文反馈给税务机关,同时打印税收缴款书,将冻结税款划入国库;税务机关根据商业银行回文,确定纳税人税款结果,并反馈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在委托划款操作后一至两天可得知划款结果。

(三)纳税人自打单缴税方式

纳税人完成申报后,自行打印税收缴款书到开户行缴纳税款。

(四)税务机关打单缴税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完成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打印税收缴款书,分别送达纳税人开户行办理税款缴纳。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批。对采用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方式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签定《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对采用委托批量划缴税款方式的,应当要求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签定《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系统,将纳税人征收方式调整为网上申报,同时认定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方式。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与纳税人取得联系时,可暂停该纳税人的网上报税。暂停纳税人的网上报税,由税收管理员提出申请,经管理科(处、所)长批准后,在税收征管系统中录入暂停理由及联系方式,做暂停处理。纳税人通过网上报税系统发现暂停理由及联系方式后,应当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解除网上报税暂停处理申请。

第十三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账号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签订《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或《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

第十四条 纳税人终止网上报税,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取消网上申报,恢复窗口申报。

第四章申报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可自行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申报纳税,也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区自助申报纳税,还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网上报税。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熟练进行网上报税业务操作;

(三)及时将税务机关网上发布的涉税通知、政策法规等准确地告知纳税人;

(四)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申报纸质资料。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期限与窗口申报期限相同,均为法定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和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遇有节假日和公休日,申报期限按照规定顺延。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税种,按期申报纳税。同一所属期内,各种申报表均可多次申报,每次申报的数据均为独立数据(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和个人所得税部分报表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纳税人部分或全部税种无税时,应当对相应的税种和申报表进行无税申报。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征期内发现申报的数据有误,应当即时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的“申报撤销”功能,自行撤销申报,删除错误数据;逾期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撤销申报。

第十九条 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延期申报申请。

第二十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网上报税自助区,安排专人指导纳税人自助办理网上报税业务。

第五章税款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后,应当及时按照认定的税款缴纳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采用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或委托批量划缴税款的,应当通过网上报税系统 “委托划款”功能,进行委托划款操作,及时将税款划缴入库。

纳税人自打税收缴款书送银行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税款入库期限内将税收缴款书送达开户银行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统一打印税收缴款书并送达银行划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征期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税收缴款书送达至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划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实行税库银联网实时划款的纳税人,收到划款不成功信息后,应当查明原因,重新进行划款操作。

第二十四条 采用委托批量划缴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划缴税款不成功的,应于征期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税收缴款书并送达至开户银行划缴税款;采用税库银联网实时划缴税款方式的,可以继续在网上划缴税款,当划款成功时,系统会自动计算生成滞纳金,纳税人可以继续在网上划缴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委托划缴税款的银行,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划缴税款数据电文的当日,将税款全额划缴国库。当日确不能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划缴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第二十六条 委托划缴税款的银行划缴税款成功后,应当为纳税人打印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一式四联,划缴税款银行一联、纳税人一联、国库一联,国库返回税务机关一联);对实行税库银联网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在接到国库划缴税款成功的信息后,应当为纳税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并加盖银行转(收)讫章(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份,开户行一份,纳税人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由税务机关打印税收缴款书并送达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委托银行应当在收到税收缴款书的当日划款,将税款全额划缴国库。当日确不能划缴的,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将税款划缴入库。划缴税款不成功的,委托银行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划款不成功信息。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要求抵顶下期税款的,可以进行抵顶。纳税人发现少缴税款,可以通过网上报税系统“正常申报”或“补充申报”功能,申报当月或以前月份少缴的税款。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纳税人因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税款未及时入库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市局科技信息处(数据管理中心)应当按日将委托划款纳税人的税款申报数据准确生成数据电文,及时传输给相关商业银行进行划款处理,对于各商业银行传回的划款结果数据电文,也应当及时处理,准确向纳税人反馈划款结果。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库按日就税库银联网方式税款入库情况进行对账。

第六章电子签名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子钥匙(CA数字证书载体)在网上报税系统进行电子签名,是保障纳税人网上申报及税款划转安全的重要措施。纳税人开通实时缴税业务的,必须办理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制作发放的CA数字证书,取得电子钥匙。

第三十四条 电子钥匙等同财务印章,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损坏情况的,应当及时与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联系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电子钥匙的纳税人,应当在每月月末前,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的“下载签名文件”功能,下载当月所有经电子签名后的申报数据签名文件,作为当月的申报证明,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子钥匙的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申报事项争议时,应当主动提供相应的申报数据签名文件,经验签成功的,作为已申报证明。

第三十七条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章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 网上报税系统所提供的报表模板与纸质报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应当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不得对查询打印出的各种报表进行任何修改。

第三十九条 网上报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四十条 在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使用电子钥匙的纳税人的网上申报数据资料仍须打印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第四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网上申报方式申请表》、《网上报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网上报税实时缴税协议书》等作为涉税资料装订存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钥匙和用户名密码,因丢失电子钥匙和用户名密码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网上报税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无论有无税款,均应进行纳税申报;未按期申报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网上报税纳税人未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纸质纳税资料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4]116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V1.0.0

1.纳税申报

1.1 纳税申报

1.1.1 通用申报

1.1.1.1 功能概述

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通过通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1.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通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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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获取税种信息】按钮,系统会列出已认定的税种信息,填写申报数据。

3、如果有税源类申报,需要点击【项目提取】,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列出已登记的税源项目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税源项目信息反填至申报表。

4、勾选上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项】等信息,确认需要申报的金额正确无误以后,点击【申报】,保存成功后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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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点击【是】跳转【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操作。

6、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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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通用申报前要先办理税务登记、认定相关税(费)种。如果申报税款信息要与不动产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建立关联,必须先进行相应税源项目的登记。

2.通用申报适用于其他收入申报。

1.1.2 附加税(费)申报

1.1.2.1 功能概述

完成纳税人进行附加税(费)的申报。

1.1.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附加税(费)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录入所属期等必录项,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认定的税种附加,操作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删行】选择需要删除税种,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实际情况,录入数据项。

3、确认数据录入无误,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是否确认填写无误,点击确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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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进行缴税。

4、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1.1.2.3 注意事项

纳税人要进行设立税务登记,种认定存在附加税,并且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1.1.3 印花税申报

1.1.3.1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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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1.1.3.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印花税申报】,点击进入印花税申报界面。

2、如果纳税人已有印花税的税(费)种认定,那么会自动带出印花税税目名称,如果没有进行税(费)种认定,则可通过【增行】,手工添加。填写计税金额或件数、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减免税额后确认数据正确,点击【申报】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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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4、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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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注意事项

1.申报类型为‘纳税人自行补正’的时候,前提是必须有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

1.1.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1.1.4.1 功能概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差额人数和上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1.4.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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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期2015年后)】,点击菜单进入受理界面。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信息,选择所属期起、止后开始填写申报信息。

2、在信息栏中录入必录项,如果纳税人存在本期减免税额,录入减免信息,可以填写减免费额。

3、提示保存成功,保存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点击【是】按钮可以进行后续缴税操作,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流程。

1.1.4.3 注意事项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之前,纳税人需进行税务登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第9页/共90页

税(费)种认定。

2.第4项“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填写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3.第5项“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数据项,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填写,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4.第7项“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等于“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自动计算带出,不可修改。

5.第8项“本期应纳费额”,等于(“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自动计算带出,不可修改。

1.1.5 资源税申报

1.1.5.1 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1.1.5.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资源税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申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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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入界面,选择所属日期和申报类型。根据计税方式不同,填写受理页面不同区域数据。如果进行了税(费)种认定,则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的应税信息,如果没有进行认定,则可通过【增行】功能自行录入应税信息进行纳税申报。

3.如果纳税人存在本期减免税额,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可以带出相应的本期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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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不存在减免信息,数据录入完毕,核实相关人员信息,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是否调用网上扣款,点击【是】转入缴税操作,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次流程。

1.1.5.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有在“税收减免优惠”中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已缴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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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申报作废

1.1.6.1 功能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错误涉及征收项目存在错误及重复的申报表信息,使用本业务进行申报表作废。

1.1.6.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依次点击菜单【税费申报】—【纳税申报】—【申报作废】;

2、进入申报作废页面,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基本信息。

3、输入查询条件,查找申报作废报表,点击上方“查询”按钮。

4、查询结果过多分作几页显示,写入页数点击【确定】按钮,显示选择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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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内容。选择作废报表,点击“作废”按钮”。

7、弹出提示框,提示是否作废此报表。点击【是】按钮,确认作废。

8、提示作废成功,点击【确定】按钮。完成作废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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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税(费)申报完成后,发现数据、征收项目等填写有错误,但对后续业务没有产生影响,可以直接作废申报表,这时走申报作废流程。

2.已完成扣缴税款的申报无法进行申报作废。

1.2 财产行为税

1.2.1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1.2.1.1 功能概述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是房产税申报功能的前置用例。由一般申报受理角色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信息采集申请,完成《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的审核和数据采集。

1.2.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2、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是否新增房产信息,若新增,则点击【新增房屋】按钮,弹出房屋总体信息维护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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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闭房屋信息采集页面,选择相应的房产信息,在操作栏选择【维护应税明细】,界面弹出应税信息采集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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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房屋应税信息以及符合减免的减免信息,点击保存,提示“保存成功”。

1.2.1.3 注意事项

1.2.2 房产税申报

1.2.2.1 功能概述

提交资料检查审核通过的,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申报申请,完成《房产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和申报数据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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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界面。2)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相关信息。系统会查询当前纳税人名下的税源信息,直接将需要报送的税源项目以及相关减免信息带出。

2、点击附表“房产税申报表减免税附表”可查看税收项目的详细减免信息。

4、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保存相关信息进行申报,点击【是】按钮可以进行网上扣款,点击【否】按钮,结束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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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注意事项

1、该用例申报的所有数据均来自“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因此,只需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以及税款所属期即可。

2、如需申报错误更正,必须先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修改相应的税源信息。

1.2.3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1.2.3.1 功能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功能的前置用例。由一般申报受理角色使用本用例受理纳税人的信息采集申请,完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的审核和数据采集。

1.2.3.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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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业务需要选择是否新增土地信息,若新增,则点击【新增土地】按钮,弹出土地总体信息维护页面。

3、若纳税人存在土地税源编号,将鼠标放在土地税源编号填写栏单击,弹出土地税源信息查询界面,勾选需要的土地税源信息,点击【确定】带回主页面,填写其他必录项。(若不存在,系统会直接生成,操作员填写必录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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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写必录项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是否维护应税明细信息’,操作员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选择,点击【是】,系统弹出应税明细信息维护页面,操作人员根据业务需求填写数据项,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1.2.3.3 注意事项

同一宗地若涉及多个等级,需拆分为多个宗地进行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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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2.4.1 功能概述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2.4.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2、系统会直接将需要报送的税源项目以及相关减免信息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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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打印版)

4、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1.2.4.3 注意事项

1、由于该用例申报的所有数据均来自“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采集的信息,因此,只需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以及税款所属期即可。

2、如需申报错误更正,必须先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修改相应的税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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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车船税申报

1.2.5.1 功能概述

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2.5.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车船税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打开主附表树车船税税源明细表,可以点击选项卡选择是车辆情况信息还是船舶情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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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增行】按钮可以新增车辆或船舶信息,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和【汇总】按钮。

4、如果纳税人具有减免税额资格,录入减免税额,如果没有减免备案信息,提示:“当前纳税人不存在对应的减免税务事项备案,请确定要进行减免”。

5、确认填写无误后,查看主表数据,确认数据正确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提示,申报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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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注意事项

纳税人存在优惠减免备案信息时,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会带出备案时的减免金额,否则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系统根据后台参数配置带出减免金额,且该金额只能改小。

1.2.6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1.2.6.1 功能概述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1.2.6.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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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项目编号】回车,查询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

3、选择数据,点击【确定】按钮。将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带出。

4、录入需要申报的数据项,检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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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 注意事项

1.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前,必须做税务登记,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

1.2.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1.2.7.1 功能概述

本用例完成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功能

1.2.7.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点击进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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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项目编号,选择需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基础信息,确定后,点击附表树,选择需要申报的申报附表,填写数据。

3、主附表数据确认录入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点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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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 注意事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1.3 企业所得税申报

1.3.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1.3.1.1 功能概述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月(季)度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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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确认默认带出的所属时期是否正确,可以修改为其他属期。若上期未申报,如下图所示:

3、非总分机构和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总机构: 1)录入主表数据,点击【保存】,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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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点击左上角‘主附表树’,选择相应的附表录入相关数据,如下图所示:

3)点击【确定】,回到主表申报界面,附表数据带入主表。确认需要报送的附表全部报送完毕后,点击【保存】。

4、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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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1.3.1.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纳税人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纳税人为居民企业。

2、非汇总纳税企业先录入主表,如果是汇总纳税企业,再录入附表,主附表统一保存。

3、如果纳税人是总机构申报时,自行先填写主表数据后,再填写附表数据。

4、纳税人只有申请优惠、减免等相关资格审批,才能在录入申报表的时候填写减免税额、免税税额等相关信息,否则系统给与提示,不允许录入数据。

5、主表中“累计金额”部分的数据由附表汇总而来,“累计金额”部分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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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是通过与上期数据累计而来的。

6、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中有三种预缴方式,分别是“据实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7、如果企业为省内跨市、市级跨县企业时(纳税汇总企业备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总机构分配税额、集中分配税额、分支机构分配税额数据项不按25、25、50分配,依据分配比例来分配总机构主表填写产生并回写附表中的“应纳所得税额”项,且所有参与分配的分配比例之和必须等于1,分配后的税额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间中“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栏次初始化不按照默认分配比例进行计算。完全放开让操作自行录入,但三者之和必须等于“应纳所得税额”。当操作员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分支机构情况”时,该组件中总机构产生的分摊税额回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信息-总机构情况”组件中的“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且“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为灰色不可修改数据项;

总机构来申报,录入完主表然后填写分配表,总机构也要带入分配表分级机构列表中,在纳税人名称中增加(总机构)的显示,如果还有独立部门在名称中增加(独立部门)的显示;总机构的比例为“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应纳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独立部门需要维护特殊纳税人信息;如果判断在特殊纳税人信息中有当前纳税人的信息则在分配表中将当前纳税人作为独立部门显示在分配列表中。要把独立部门分摊的税额显示到29栏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正常显示。

分支机构申报需要带出总机构填写的附表信息,即分支机构申报附表数据在初始化应该和总机构申报时填写的数据信息完全相同。但数据可以进行修改(除总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页面监控和总机构页面监控一致,但是产生应补退税额只根据当前申报分支机构分摊的“分配税额”回写主表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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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

1.3.2.1 功能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指纳税人自纳税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本模块为核定为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1.3.2.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点击进入界面,首先进入企业基础信息表。

2、录入纳税人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填报表单选择页面,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页面勾选需要填报的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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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点击【下一步】进入主附表填写页面,根据企业真实情况在“附表树”中选择各个附表,录入附表数据。

4、选择对应的附表,录入附表数据后,点击【确定】按钮,会将附表数据带入主表相应栏次。

5、确认附表数据填写完毕,并且正确带入主表后,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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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1.3.2.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必须先做设立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2、勾选附表后强制必须填报后才可以进行保存操作。

3、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主要根据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三类:一般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4、对于符合条件(纸质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第101项为否、或者“是”中的总机构,且第107项为“是”的企业:第103项“行业明细代码”属于“工业企业”的,且第104项“从业人数”<=100人,第105项“资产总额”<=3000万元;第103项不属于“工业企业”的,第104项“从业人数”<=80人,第105项“资产总额”<=1000万元)的企业,纸质表单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对第23行<=10万元且>0的,23行*15%计入本行;纸质表单A100000第23行>10万且<=30万的,23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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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月季度及申报

1.3.3.1 功能概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在每个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在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纳税人在申报时需要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1.3.3.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月季度及申报】,进入界面,在页面选择是月季度申报还是年报。

2、附表填写完成,点击【确定】按钮,回到主表,点击主表【申报】按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点击【是】跳转到【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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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1.3.3.3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在进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及度申报前,必须先做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税(费)种认定、居民企业、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2、对于核定征收纳税人,需要先做征收域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依申请流程,有两种核定方式:所得利润率和应纳所得税额。

3、月(季)度申报时,只填写主表。

申报时,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先填写附表,再填写主表;无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则直接填写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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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指定扣缴纳税人”。

5、判断登记信息是否为居民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纳税人给出提示“本申报表适用于居民企业”。

6、系统监控纳税人当前系统时间前一个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是否都已完成申报,如否,提示“纳税人×年×月至×年×月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未申报,不允许进行申报”。

对于正常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前,需要完成第四季度或12月份的月(季)度申报,否则不允许进行年报申报。

对于年中注销的纳税人,则需要完成注销日期所在月(季)度的申报后,再进行该的申报。

7、系统先按照上一属期查询当前纳税人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如果不存在,则默认再按上一个月属期查询当前纳税人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如果不存在,则提示“当前纳税人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1.3.4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1.3.4.1 功能概述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3.4.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清算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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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申报】,进入界面。

2、进入申报页面,录入申报表信息,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点击页面上方【导入】按钮,将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申报表。

附表输入完后点击【确定】按钮保存。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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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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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附表数据生成主表: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4、点击主表页面的【保存】按钮。

1.3.4.3 注意事项

1、在做清算时需要完成年报,如果中间清算的,纳税人需要做注销登记才能完成年报。

2、清算完成后,需要纳税人继续完成注销登记。

3、录入清算所属期止时,纳税人在申报税款的所属时期是否处于清算状态,如不是,提示纳税人不能进行清算申报,中止流程。

1.3.5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申报

1.3.5.1 功能概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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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1.3.5.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申报】,点击进入界面。

2、在报告表信息区中,录入基本信息,左上角是附表树,点击展开后,可以选择附表。

3、点击附表树,填写附表数据,填写完成点击【保存】按钮保存,附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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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录入完毕后,返回主表,点击主表页面上的【申报】按钮,保存所有数据。系统提示保存成功。附表一关联关系表:

附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

附表三购销表:

附表四劳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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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无形资产表:

附表六固定资产表:

附表七融通资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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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对外投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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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1.3.5.3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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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1.3.6.1 功能概述

进行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3.6.2 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 1)【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点击菜单进入统一受理界面。

2、选择“扣缴义务类型”下拉框,点击“合同备案信息查询”按钮,查询出信息。

3、输入申报表信息。可手工录入数据,也可点击页面左上角【导入】按钮,将已有的XML数据文件,导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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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纳税人所涉及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事项:

(一)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

(二)我市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

(三)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

(四)我市纳税人在本区(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

第三条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管理遵循强化管理与优化服务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规范与效率相结合、精细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外管证》管理

第一节 基本分类

第四条 《外管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管证》和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两种。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管证》和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分别有市内跨区、到外省市和外省市来连三种类型。

市内跨区《外管证》是指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

到外省市《外管证》是指我市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

外省市来连《外管证》是指外地来连纳税人到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开具的《外管证》。

第六条 《外管证》状态包括已开具、已到期未核销、已核销、已到期未缴销、已缴销、已续开和已作废七种类型。

已开具是指纳税人取得《外管证》,且《外管证》尚未到期。

已到期未核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已到期,但未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

已核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到期或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并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

已到期未缴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但未在外出经营结束后10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已缴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原《外管证》状态变为缴销。

已续开是指纳税人《外管证》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续开的《外管证》。

已作废是指纳税人取消外出经营活动而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作废《外管证》,或纳税人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外管证》作废。

第七条 《外管证》报验状态包括报验和未报验两种。

已报验是指纳税人取得《外管证》后,在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报验项目登记。

未报验是指纳税人取得《外管证》后,尚未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项目登记。

第二节 《外管证》开具

第八条 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二条

(二)或

(三)款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外管证》: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管辖的纳税人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均按照现行直属局征管范围执行,办理主管局项目登记,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二)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从事工程额30万元以下建筑安装项目的,均适用简易项目登记,不需要开具《外管证》。

简易项目登记是指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报验项目登记信息采集要求,通过简易自开或代开发票程序采集相关项目和合同信息后直接开具发票的程序。简易项目登记不需要履行项目落户、信息认定与核实、项目注销等管理程序。

第九条 《外管证》应当按照“一项目一证”的原则,根据纳税人外出经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开具,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内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管证》起始日期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日期,延续至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终结,无具体终止日期。

(二)市内跨区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起始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原则上为外出经营合同终止日期,但外出经营合同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终止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1年。

(三)到外省市的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起始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终止日期原则上为外出经营合同终止日期,但外出经营合同有效期超过180天的,终止日期为外出经营合同起始日期+180天。

第十条 纳税人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下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图原件及复印件;

8.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4—8项资料,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可暂不提供,但应当于取得之日起15日内向税源管理岗补充提供。

(二)建筑安装项目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审批流程为:税务登记受理岗—征收科科长。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时,应当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1、2)。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时,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其中:对于建筑业承(分)包方和分(转)包方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建筑安装项目《外管证》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查询或验证合同甲方是否已开具《外管证》或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如无合同甲方的该项目信息,应当受理并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见附件3),告知纳税人应当由合同甲方先期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才能为其开具《外管证》,同时启动《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催办程序。

第十四条 《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催办程序如下。

(一)税务登记受理岗将受理的资料传递给征管综合科;

(二)征管综合科视情况处理:合同甲方为本局管辖的,应当责成管理科所催办,可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5日内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合同甲方非本局管辖的,将纳税人填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提交市局处理。

第十五条 征收科科长审批终结后,税务登记受理岗打印《外管证》(一式四份,见附件4)。申请开具市内跨区《外管证》的,应当打印《报验项目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6)。同时,向纳税人发放《外管证及项目登记涉税事项告知书》(一式一份,见附件7)。

第十六条 纳税人《外管证》丢失的,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或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填写《外管证及报验项目登记表遗失报告表》(一式二份,见附件8),由税务登记受理岗直接为其补开《外管证》(一式四份),并注明“遗失补开”字样,同时收回纳税人未丢失的《外管证》联次。

第十七条 《外管证》原则上应当加盖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公章,也可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外管证》,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

对于因合同甲方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而无法验证外出经营是否真实的,应当在合同甲方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后即时办结,但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对于5日内合同甲方仍未办理《外管证》或报验项目登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按照市局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 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户整理、保管《外管证》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与证明缴销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三节 《外管证》核销

第二十条 在我市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尚未结束但所持有的《外管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或有效期届满次日,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核销《外管证》。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核销《外管证》应当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9),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报验项目登记表;

(二)《外管证》的纳税人留存联;

(三)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核销流程为:税源管理岗—管理科(所)长。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的,税源管理岗应当先为纳税人注销项目登记,再核销《外管证》。

第二十四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查询制作《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一式二份,见附件10),经管理科(所)长审核同意后,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并在《外管证》上注明“发票领用及税款缴纳情况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字样,同时在《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上签字盖章,返还纳税人《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各一份,由纳税人回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外管证》。

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或其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要求必须在《外管证》上填写发票领用及税款缴纳情况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满足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应当向《外管证》有效期届满但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的纳税人催办核销《外管证》,并按照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外管证》核销时,《外管证》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单》原则上应当加盖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公章,也可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手续齐全且对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经审核无异议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场办结;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源管理岗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有异议的,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当自受理核销之日起5日内核实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项目整理、保管《外管证》资料,暂不归档,待纳税人外出经营结束后,与证明核销及项目登记相关证件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节 《外管证》缴销或续开

第二十九条 已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10日内或《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到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或续开《外管证》。

第三十条 纳税人缴销或续开《外管证》应当携带或填写《外管证核销、缴销(续开、作废)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到外省市《外管证》(应有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注明的发票领用和税款缴纳情况,并加盖注册地主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合集)

第一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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