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5篇范文

第一篇: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
时间:2015-08-07 10:44来源:未知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一:
为规范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流程,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江苏省政府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务规程(试行),请各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经办公司遵照执行。
第一部分 承保实务
一、承保实务流程示意图
二、展业前期宣传和准备工作
(一)展业宣传
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并由财政给予投保农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是一项惠农措施和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障农民遭灾受损后得到经济补偿。在“联办共保”的农业保险运营模式下,政府和经办公司应密切配合,采取电视、广播、宣传单、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针对农业保险特点和农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宣传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积极宣传省、市、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部署,各级财政的补贴政策;宣传经办公司的网点、人才、经验、服务规程;宣传当地发生的农业保险重大理赔案例;详细介绍保险产品及相关条款的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赔偿方式及被保险人的义务等。
(二)展业准备
1、组织准备: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成立农业保险业务指导工作组,由农工办、农林、财政和经办公司派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宣传发动,并在农户个人交费等具体工作中发挥组织保证作用;经办公司要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2、人员培训:经办公司应对相关展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掌握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各级政府补贴规定、农业保险条款、条款说明及实务操作规程,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财务、防灾和其他相关知识。
3、承保准备:
1)相关展业人员应调查和了解本地农作物的数量、品种、种植面积、生长期、种植习惯、上年度种植单位物化成本、生产条件及管理水平等相关情况;调查和了解本地近3-5年内的暴雨、洪水、内涝、暴风、冰雹、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病虫害发生的频率、损失情况和有关气象资料。
2)相关展业人员应调查和了解本地养殖业的数量和养殖规模、品种、动物标识使用、生理成本、养殖生产条件及管理水平等相关情况;调查和了解本地近3—5年内的暴雨、洪水、暴风等自然灾害及疾病发生的频率、损失情况。
3)相关展业人员应准备有关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宣传资料。
三、组织投保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在农户自主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农户积极参保。政府有关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支持和配合经办公司动员农户投保。
(一)投保方式及范围
1、投保方式
1)农业保险投保原则上以相对集中投保为主。
2)种养业大户既可参加集中投保也可直接到经办公司投保。
3)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龙头企业组织农民集中投保。
2、投保范围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保险标的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向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1、按照保险条款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及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不得误导投保人。经办公司要按照投保清单为每个参保农户发放“农业保险提示说明材料”,重点提示上述说明内容。
2、对条款中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应通过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明确说明。
3、主动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三)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经办公司业务人员应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对投保人不清楚的地方,业务人员应根据保险条款、实务规程的规定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使投保人掌握保险期限、单位物化(生理)成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财政补贴等栏目内容。
投保单填写要符合下列规范:
1、投保单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在投保人客观上没有能力自己填写时,可授权他人帮助填写投保单。
2、填写投保单应字迹清楚、数字准确、项目齐全。
3、投保单各要素填写要求:
1)投保人:指与经办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投保人名称应写全称,个人投保的应与其身份证件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一致。
2)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他人。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人不是本人时,应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集中投保的,必须填写“投保分户清单”。
3)种植、养殖地点:指投保标的的详细座落地点。
4)畜龄和标识: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要在投保清单中注明畜龄和标识。
5)保险标的项目:指保险标的的具体项目。保险标的项目较多的,可在“保险标的清单”中填写,并在“农业保险单”中注明“标的项目见标的清单”字样。
6)计量单位:
种植业:以亩、株、棵等为保险标的计量单位。
养殖业:以亩、头、只、羽等为保险标的计量单位。
7)保险数量:指按计量单位计算的承保标的的数量。
8)单位保险金额:由县(市、区)以上(含)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选择确定。
9)保险金额:指保险数量和单位保险金额的乘积。
10)保险费率:按照报批、报备的条款执行,不得浮动。
11)保险费: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确定。
12)保险费交付方式及日期:政府补贴部分保险费按照各级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农民个人负担保费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13)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日的当天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14)特别约定:保险当事人双方除保险条款规定事项之外约定的特别事项。
15)免赔率: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确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
16)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章或签名:投保人对投保单核对无误并理解责任免除后,须在投保单投保人签章处盖章或签名,并写上填单日期。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则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四、承保受理
(一)验险
经办公司业务人员在接到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和投保清单后,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前风险查验工作。
验险的主要内容:
1、查验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1)种植业:
(1)标的农作物种植品种和密度是否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品种和耕作方式,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2)投保时标的农作物是否生长正常,是否已经发生了灾害事故。
(3)投保标的农作物是否生长在河滩地、水位警戒线以下及行洪、蓄洪区内。
2)养殖业:
(1)管理、设施、养殖规模和饲养年限等是否符合承保条件。
(2)卫生防疫是否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3)投保标的是否在河滩地、水位警戒线以下及行洪、蓄洪区内。
2、查验保险标的实际种养面积(数量)、座落地点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投保单填写内容相符。
3、验险后,对于不符合承保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承保意见和整改措施;对于符合承保条件和要求的,由验标人员签字或加盖印章后,交出单人员。
(二)录入投保信息
经办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将农业保险投保单、清单的有关信息,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和公司管理规定,在经办公司业务处理程序中录入。农业保险的信息管理、签发保单、业务统计必须实行电脑微型机系统管理,不得手工操作。
五、核保
(一)本级核保
经办公司出单人员接受审验后的投保单、投保清单等有关单证后,要再次进行全面复核,录入综合业务系统,并提交经办公司核保。
经办公司核保人员应根据核保制度和岗位职责的规定,认真履行核保职责。核保的主要内容是:
1、投保单、投保清单等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2、上述单证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座落地址、保险标的项目和保险金额是否清楚。
3、分项保额、保费与总金额是否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4、保险费率确定和保险费计算是否正确。
5、保险起讫日期是否符合条款规定,续保日期是否衔接,签章是否齐全。
6、投保人及检验标的的业务人员签章是否完备,其它有关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7、核保完毕后,属于本经办公司核保权限的,核保人在投保单上签署是否同意承保的意见。对超过本级核保权限的应填写“承保审批表”,报上级经办公司核保。
(二)上级核保
经办公司的上级公司核保的主要内容是:接受投保的险别、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费率、免赔额等是否需要调整;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等。核保后要签署明确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返回下级经办公司。
六、保费收取与划拨
(一)农业保险保费收缴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农户自缴保费部分,由乡(镇)政府组织推动,由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政府负责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进帐工作。
(二)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农户自缴保费时,根据经办公司印制的清单,分险种进行登记造册。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所辖农业保险投保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农户参保档案。
(三)县(市、区)经办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各乡(镇)分险种上报的投保清单与农户分险种实缴保费的核对工作,确保分险种汇总清单与农户分险种自缴保费中的实缴保费相一致。
(四)保费会齐后汇总上缴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农业保险保费资金专户。根据联办共保协议,政府和经办公司按比例分配已收缴的保费;双方要保证足够的保险赔偿准备金。
(五)政府与经办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账户要建立定期核对制度。
七、缮制和签发保单
(一)缮制保险单
经办公司出单员接到核保意见后,可缮制保险单,并将保单号码填写在投保单上。保单正本一联副本二联,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出单完毕后,复核员进行复核,同时提交收付员开具保险费发票一式三联。
(二)复核签章
经办公司复核人员接到缮制完成的保险单,应认真核对,并在保险单正、副本上加盖“××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农业保险联办共保业务专用章”及复核人私章。复核内容包括:
1、缮写项目是否齐全,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数字是否相符。
2、所有数字的计算和缮写是否正确无误。
八、单证流转、装订
(一)保险单、保险费专用发票加盖“××财产保险公司××公司农业保险联办共保财务专用章”后,由经办公司业务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送交投保人。被保险人自付部分的保费未缴清的,不得出具保险单。
(二)每天营业终了,经营公司应将当天已填具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费发票清理归类。投保单的附件要附贴在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保险单的附件要附贴在保险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业务部门留存的保险费发票应附贴在保单副本上并加盖骑缝章。流转时按下列要求进行:
1、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一份交投保人留存。
2、送计财部门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保险费发票(会计留存联)。
3、业务部门留存的单证有:保险单副本及附件、投保单及附件、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
(三)业务单证必须做到统一装订和归档保管,装订顺序依次为保险费发票(业务留存联)、保险单副本、批单及附件、投保单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每季终了,经办公司应将保险费发票、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呈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批改
保险单签发后,若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地址等保险事项有变动,被保险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司出单人员再依据批单申请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经核保后出具批单。批单文字应力求简练,一式二份,正本交投保人,副本连同保单(副本)、投保单一同装订归档。
第二部分 理赔实务
一、理赔实务流程示意图
二、接受报案
(一)经办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出险险别、出险日期、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及估损金额等情况,并及时录入报案登记表,同时要求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
如果被保险人到经办公司报案,可要求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
(二)凡接到出险案件都必须及时核查保单,并安排查勘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处理案件。
(三)对出险原因明显与承保内容不符的,必须经过核实后,才能做出“注销”或“拒赔”案处理,并向被保险人解释清楚。
(四)重大案件、预计超出核赔权限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经办公司及县(市、区)政府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出险情况。上级经办公司及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视具体情况授权或派人查勘现场,积极施救,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三、理赔组织
各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成立农业保险防灾理赔工作组,由农林、畜牧、气象和经办公司相关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农业保险各类灾害预防,事故处理制度、标准、预案的制定以及具体工作的落实,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处理各类赔案。
农林部门要及时提供损失程度鉴定报告;畜牧部门要及时提供死亡原因鉴定证明;气象部门要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灾害证明。
乡(镇)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小组由乡(镇)农经、农技、畜牧兽医站等部门以及经办公司在乡(镇)的三农保险服务机构人员参加组成,接受县(市、区)经办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调度,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农业保险的查勘工作。
四、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初步判定保险责任、损失大小,并协助施救。现场查勘是理赔的重要环节,查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及时、准确、合理地处理赔案起着关键的作用。
(一)现场查勘的准备工作
1、为了使查勘工作高效、获取资料准确,查勘人员必须在查勘前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要查抄保单抄件、承保清单、保单批改内容以及保费的交纳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
2、根据出险时灾害事故的类别和报案情况,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及救护用具。
3、必要时,可先走访有关气象、农业等部门,索取有关保险标的的专业技术资料。
(二)现场查勘的要求
1、在赴现场时,首先与保户取得联系,经办公司必须会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共同查勘现场。必要时,聘请有关技术部门协助查勘。
2、现场查勘要讲求工作方法,既要保证查勘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证查勘工作的准确性,及时发现赔案中的道德风险和不实成份。
3、对当事人、证人做好调查询问工作,做好笔录,请被调查人签字。
4、如果灾害尚未控制继续蔓延时,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5、查勘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完成现场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事故的真实性、标的受损情况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提出初步意见。查勘报告还需附有现场查勘的照片或录像以反映损失的真实状况,必要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反映损失范围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共同查勘人要核对查勘报告和相关记录并签字留存。
种植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初次查勘时,应根据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设立不同的观察期,应先行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标的损失范围,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
(2)查勘时,要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产面积、损失程度、承保率、重复保险等情况,严格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
(3)估计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面积、生长期等因素估计损失金额,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好记载。
(4)在初步查勘现场后、开展定损工作前,应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乡、村组织提供受损标的清单,损失清单应填写到村到户到座落地点、受损标的名称、损失数量、损失程度等。
养殖业的查勘环节应注意以下事项:
(1)查勘前,要注意收集掌握有关承保信息,及时查抄保单,明确出险地点,事故原因,做到心中有数。针对养殖场的环境,应携带必要的防护用具。
(2)要及时查勘。经办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勘。
(3)仔细观察畜禽(动物)的外观和体形特征,辨认尸体表面有无外伤、淤血等异常情况,通过体温、尸体僵硬程度和臭味大致判断发生事故的时间。尸体有外伤和淤血等情况,说明是外力所致。推测事故发生的时间,如果事故发生在观察期过后不久的日期,必须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准确的出险时间,以防道德风险的发生。
(4)查勘过程中,要注意对损失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和记录,注重证据和信息的收集。包括查阅畜禽(动物)等舍(栏)的养殖档案、兽医巡视日志、免疫档案、编号记录簿等材料,必要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进行封存或予以复印,以便掌握第一手材料。对于查勘所形成的书面记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锁定受损范围,以避免在定损过程中陷入被动。发生事故后,查勘人员不能轻易过早涉及赔与不赔的保险责任认定问题。
(5)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畜禽、特种动物和水生生物死亡时,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大批量死亡,有个时间过程。查勘中要注意辨认畜禽(动物)标识,查勘后,应将死亡畜禽(动物)做上记号,或在现场监督深埋(根据需要),以免下次查勘时重复核损。
(6)所有因疾病死亡的畜禽(动物)必须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立案
(一)经办公司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查勘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综合人员立案。综合人员应立即核对立案要素,并及时编号立案,录入立案信息,形成赔案卷宗。
(二)落实案件、报告案情。经办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接到交来的案卷,应视案情作出不同处理:
1、对出险原因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由相关人员签字后作“注销、拒赔”处理。
在做出拒赔结论后,要耐心做好被保险人的解释工作,并签发“拒赔通知书”通知被保险人。损失数额超过核赔权限的,须报经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批准后方能拒赔。
2、对一般案件,应及时安排查勘定损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并处理案件。
3、对重大灾害(损失面积大、损失金额高)的案件、预计损失数额超过核赔权限的,须报经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
凡骗赔案一经查实,保险人有权拒赔,并将案例报当地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经办公司。
4、经办公司对于案件较复杂、须上报的案件以及可能有异议的“拒赔”案件,应召集有关业务人员协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分析、研究制定理赔方案,落实查勘定损人员,将方案记录在案。对于发生原因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时,要从近因角度认真分析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和性质,正确区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不要盲目表态和处理。对个别情况复杂、难以判定的案件,要本着不诱发道德危险和无副作用的原则,权衡利弊,慎重掌握,提出初步意见,逐级报上级经办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从严掌握预付赔款。对保险责任范围已经明确、损失金额初步核定、数额较大且一时难以结案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被保险人急需资金恢复生产经营,可在估损金额的50%范围内,按审批权限经审核批准后预付赔款,并在结案时予以冲减。
六、核定损失
(一)种植业险:
1、采取二次或多次查勘定损方法核定损失。
鉴于种植业险种的特殊性,应设立不同的观察期,科学开展二次或多次定损。种植业保险标的发生灾害事故后,农作物等一般都还具有再生能力,不宜一次确定损失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生长的特性以及条款的规定,只确定相关损失面积、损失程度、损失数量等内容,待作物在条款约定时间内恢复生长特性后,对作物的恢复生长情况定期予以查勘,并记录在案。在作物收获前,再进行查勘测产、评估收获产量,并根据条款确定损失数额。若作物已无再生能力的,应根据条款及时予以结案。
2、统一定损标准。在发生大面积灾害时,由于涉及的受灾农作物较多,为保证定损客观公证,经办公司应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确定受灾农作物统一的定损原则、定损方法、定损标准。
3、借鉴专家经验科学定损。发生性质复杂、损失严重的赔案,可聘请有关的农业专家进行科学定损。
(二)养殖业险:
1、核定死亡禽畜标识,确定是否属于保险标的。
2、对死亡的畜禽分类清点后,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确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
3、要认真查看饲养记录,询问饲养情况,检查尸体外貌特征,确定死亡时间。
4、如果动物因意外死亡尸体能够利用的,则要与被保险人协商扣除相应的残值。
5、对于突发性大面积发生的传染病等情况,根据政府或职能部门的扑杀令,需要集体扑杀、焚烧或深埋的,要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跟踪,监督检查,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七、理算与核赔
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损失金额与赔偿金额不同,理算与核赔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损失金额中扣除不属于保险标的或非保险责任损失的金额;
2、对不足额保险或重复保险进行比例分摊;
3、保单中约定的免赔率一般为绝对免赔率,应根据“损失金额”先计算出免赔额的绝对数值,然后再在最终赔付金额中予以扣除。
(一)种植业险的理算与核赔
经过定损环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农作物损毁和费用的损失金额就已基本确定,在此基础上,理算、核赔环节主要是结合保单内容和保险原理,对保单责任认定、定损原则、损失计算方法和依据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定损金额按照一定顺序计算保险人的最终赔款金额。
(二)养殖业险的理算与核赔
经过定损环节,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的损失金额就已基本确定,赔款计算方面,需考虑的因素有:
1、赔付比例;
2、残值处理;
3、政府补贴。
八、张榜公布
1、公示
经办公司在查勘、定损、理算、核赔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公示(支付赔款前至少公示一次),经办保险公司将受灾农户公示材料下发至各三农保险服务机构,由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进行最终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2、反馈
公示结束后,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收集反馈信息。一般情况下应尽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特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意见。
3、核实
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在接到反馈意见后,及时上报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经办公司,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核实调查。确属偏差,应及时纠正;如无偏差,应做好解释工作。
九、制作案卷
(一)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发生保险事故后,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理赔人员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索取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出险证明和有关单证,以便及时、准确处理赔案。
1、出险证明由政府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出具,内容要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有关技术性数据及损失鉴定或裁决意见等。其中,自然灾害事故证明应由区(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提供。
抄录、复制件必须加盖被抄录、复制单位的公章和抄录、复制人签字或签章。
2、被保险人提供的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和各种原始单据,凡属集体投保的必须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章,属个人投保的必须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或手印)。
3、严格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确保真实可靠。对重要证明或有疑点的证明材料,应及时核实和鉴定。如发现有涂改、伪造单证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撰写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要如实反映整个案件受损情况、处理过程和结果。
(三)缮制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书一式三份,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作会计支付凭证,一份交保户。
十、审批结案和支付赔款
(一)赔案材料的缮制和收集整理工作完成以后,经办公司理算核赔人员应对全案进行详细检查,经审核无误并签注经办人意见后,送负责人进行审批或报批。
(二)经办公司赔案的核批应根据上级经办公司授权权限进行,不可越权批案。赔案一经审批,理赔人员应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将赔案迅速送财会部门支付赔款。
(三)赔款兑现前,政府和经办公司应将各自承担的赔款资金划至指定赔款账户。正常情况下,政府和经办公司应该在指定赔款账户中留足赔款周转金。
(四)保户领取赔款时,尽量使用“一卡通”或“一折通”。被保险农户直接领取赔款的要在赔款收据上签字盖章。如集中投保的,可由投保人代领赔款,但赔款收据上要由投保人加盖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经办公司要督促投保人在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分发到户,并将有被保险人领款签字的清单收回存档。
(五)支付赔款后,经办公司理算人员应缮制理赔批单,并交承保部门批注赔款后保险单上的有效保额。
(六)赔付结案后,经办公司应将所有单证、材料按要求整理,一案一卷装订、登记、保存,以备参考和查证。同时严格履行档案的调借手续。
十一、大灾大案理赔工作
(一)上述理赔实务是对农业保险一般赔案和正常理赔工作的要求和规范。如果出现大灾大案,即发生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当地政府和经办公司要本着公开、透明、快速、准确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作用、农业部门的技术优势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力量,启动《紧急预案》处理:
1、发生大面积种植业、林业气象灾害(如暴风、暴雨、暴雪、冰雹等)、生物灾害(如病虫害等)或火灾等意外事故。受损面积达到当地10%以上,病虫害面积占该作物的20%以上。
2、突发性养殖业大面积疫情或大范围火灾等意外事故,当地10%以上的养殖农户出险。
3、一案一次灾害估损种植业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养殖业在50万元以上(含)。
(二)《紧急预案》主要流程如下:
1、组织报案
1)通知
以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通过县(市、区)电台、电视台通知受灾农户向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报案。
2)汇总
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协保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按村民小组根据报案情况,制作承保出险损失清单,并进行汇总。
3)初核
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组织村农经、农技、乡(镇)畜牧兽医站等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后出险报损种植业险农户受灾地块、受灾程度、估计减产成数、亩数或养殖业险的受灾农户/养殖户名称、损失头/只数等进行初步查勘。对受损面积占比较高、受损程度较重的村民小组,组织人员进行初步抽样查勘复验。经受灾农户签字确认后,对偏差的数据进行修正。
4)上报
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在初步抽样查勘复验后,将受灾农户按村民小组进行汇总。向所属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报告受灾情况初步查勘损失情况报告,并提供汇总表及损失清单。
2、调查灾情
经办公司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道,在安排受灾农户报案的同时,组织防灾理赔工作组按照保险条款赔偿计算方法,分赴有关乡(镇)受灾现场,了解损失情况,掌握一手资料。
3、组织查勘
1)汇总数据
各乡(镇)三农保险服务机构在接到各村三农保险服务机构或村委会受灾情况报告及相关报表后,应立即上报经办公司和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方案
县(市、区)经办公司应在向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受灾情况的同时,提交下一阶段如何查勘定损的方案。
3)分组查勘
经办公司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防灾理赔工作组一道,根据灾情以及研究确定后的查勘定损方案,进行分工、分组,开展估损工作。估损工作完成后,各防灾理赔工作组要提交按乡(镇)受损情况汇总表。
4)准确定责
在大面积自然灾害或特大事故、疫情发生后,各出险地经办公司要根据现场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片面性和盲目性,及时核定承保险种、保险标的、承保形式,初步确定保险责任。以农户为单位,种植业险生长期内发生绝产需要改种、重播以及收获期受灾的,按保险条款定责赔偿;其他情况,需组织二次定损。
5)二次定损
根据种植业险特点,二次定损工作由县(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防灾理赔工作组负责。在农作物收割前10天进行抽样二次定损工作,分别可按轻、中、重三级损失程度进行抽样核损,每个乡(镇)分别抽取三个行政村、三个行政村抽取三个村民小组、三个村民小组抽取三个受灾农户,再将三个受灾农户的受灾农田选定五个点进行核损。防灾理赔工作组分别汇总损失程度的抽样核损数据,求出的平均值为当地最终的损失程度。如二次定损与初次定损偏差率超过10%时,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再次抽样定损,并形成最终平均损失程度书面报告。
4、大案审批
经办公司权限内的赔案,应报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办公司超权限的赔案,应报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上级经办公司审批。
5、落实资金
1)组织资金
省、市、县大面积灾害应急行动预案启动后,各级经办公司要及时与本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一道根据查勘估损情况,立即安排所需的理赔资金,确保及时兑现。
2)超赔处理
县(市、区)发生巨灾超赔时,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十二、赔案复查
要建立赔案复查制度。赔案复查每季不少于一次,每次复查不得低于当期赔案总数的5%。
复查工作由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抽查和经办公司自查相结合。对已经结案的赔案随机抽取,或对举报、投诉等特定案件进行核查,以保证案件的理赔质量。每案复查后,要有相应的评价和意见,并由复查者签章。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二:
江苏是全国6个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之一,其“联办共保”的模式在全国具有极大影响力。几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如何?有哪些好的举措?又面临哪些困难?围绕这些问题,记者日前对江苏南通市如皋、海门、通州等个市(区)进行了调查。
统一模式
“联办共保、风险共担”
南通市“联办共保”模式遵循“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共保、风险共担。具体来说,当年收取的保费在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保险公司与政府按照5∶5分成纳入各自专户存储,保险业务由政府和保险公司人员共同参与,双方同样按照5∶5的比例支付赔款。保费农户自缴一部分,其余由中央、省级和县(市、区)级财政分别给予补贴。
“联办共保”模式好在哪儿?通州区农工办吴东立科长说:“我们尝试过将农业保险完全进行商业化运作,但未能持久。江苏自然灾害并不多,如果让农户全额出钱参保,他们没有积极性,如果有大的灾害发生,即使参保,保险公司也根本无力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而‘联办共保’的模式又将政府引导作用与市场运行机制进行了对接,起到规范保险业务、分散农业风险的作用,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农民认可
农业保险撑起“保护伞”
2008年,如皋市柴湾镇天河桥村的400多亩水稻田患上了条纹叶枯病,水稻到了抽穗期却不抽穗,农民颗粒无收。正因为有农业保险,当年每亩7元钱的保费,为农民换来了每亩400元的赔偿款。
通州区西亭镇“三农保险服务站”张主任说:“几年间,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态度正在一点点改变。一开始,他们不了解农业保险,动员参保有困难。有的虽然参了保,但却不懂农业保险是做什么用的、什么情况下可以赔偿,往往受了灾也没去报险。现在不同了,老百姓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农业保险的好处。许多养殖户都是亲自跑到站里来主动要求参保。”
在如皋、海门和通州,目前水稻、小麦、油菜等种植业险种的参保率都在90%以上,能繁母猪、奶牛等险种也都实现了应保尽保。
据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超过44亿元,为全省农业生产提供了约950亿元的风险保障,支付各类农业保险赔款15.5亿元,受惠农户达730万户次。农业保险为农民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创新险种
拖拉机也可上保险
“农民开着拖拉机上地里干活,总免不了会有意外发生。农忙的时候,几乎每年都有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而不同于轿车,拖拉机没有保险,出了事全得农民自己承担。”如皋市柴湾镇天河桥村党委副书记刘培璋说。
如今,刘培璋的担忧有了解决办法。就在今年,拖拉机交强险被纳入了如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农民只需交纳少量保费,便可参保。
据人保财险如皋支公司副总经理张宏明介绍,如皋市拖拉机交强险保费为每年700元/台,最高可享受12万元的赔偿。今年拖拉机交强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后,拖拉机主只要缴纳350元,剩下的一半保费将由市财政进行补贴,今年,共有1900多台拖拉机上了保险。
细化标准
棚内作物受灾分级赔偿
长期以来,由于蔬菜瓜果、花卉苗木等棚内作物种类繁多、鉴定困难等原因,缺少相关险种。
海门市制定了蔬菜大棚保险附加险——棚内作物险。该市农办主任梁振中介绍说,棚内作物不分种类,保额均为2000元/亩,保费为120元,其中,农户仅需交纳15%,其余由政府补贴。作物受灾后的赔偿金额,将参照细化的标准。标准将棚内作物分为苗床期、定植期、始花期、始收期、盛产期和收获期等6个生长期,每个生长期都有不同的赔偿比例。梁振中说:由于棚内作物险是蔬菜大棚的附加险,因此,农户只有在投了大棚险(包括棚架与薄膜)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棚内作物险。以钢架大棚为例,大棚及棚内作物险的保费共计318元/亩,保额达到5600元。不过,保费的大头由政府财政补贴,农户每亩地仅需交纳48元。
海门余东镇东圩村党支部书记戴美英对记者说,长圩村有一个占地1000多亩的大棚蔬菜种植基地,去年,受台风影响,70%的蔬菜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幸好我们有30%的蔬菜上了保险,挽回了一些损失。今年,我们的蔬菜全部都要参保!”
人性化服务
从宽理赔受好评
保险行业作为第三产业,理赔服务尤为重要。在农业保险开办之初,通州区便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同时依托政府部门,在各乡镇建立了由农技员、兽医等5~7人组成的“三农保险服务站”,并在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协保员。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则为各镇“三农保险服务站”配备了电脑、数码相机、资料柜、办公桌等相关办公设施,并对站点人员进行三农保险专业知识培训。接到农民报险后,理赔工作人员将在24小时之内上门查看,在定损并进行公示后,次月,财政部门便通过“理赔一折通”直接将赔款拨到受损农户手中。
“只要是基本符合理赔条件的,我们就尽量给予农民最大赔偿。”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包建国经理说,“有的农民担心水稻长不好,拼命上氮肥,到收获时,由于颗粒大,水稻出现倒伏。这原本不在农业保险理赔范围之内,但考虑到农民种地艰辛,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或多或少给予一些赔偿。”
“非常负责任!”这是通州区东社镇养殖户冀雪峰对该区农业保险工作的评价。“一旦出了什么问题,只要一个电话,工作人员就会马上上门。”冀雪峰说。
农户声音
保额只够保成本
无疑,政策性农业保险让农民吃下了“定心丸”。但如何实现普惠于民,这才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终落脚点。
如皋市柴湾镇天河桥村于生明说:“对农民而言,我们目前的农业保险只能是保成本。拿水稻来说,如果受灾,最高补偿是400元。而正常情况下,水稻亩产都在1000斤左右,按照每斤1元多的收购价,每亩稻田的最低收入也在1100元以上。”
保额低同样体现在生猪保险上。人保财险通州支公司包经理说:“生猪保险与能繁母猪保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每头能繁母猪,养殖户仅需交12元的保费,出现死亡,无论大小,每头赔偿1000元。而生猪保险的赔偿标准是按照猪的重量来计算的,而且每头生猪的最高赔偿为400元。去年,通州的能繁母猪参保率特别高,而生猪险则鲜有问津。”
对于农民提高保额的期望,政府和保险公司表示,这背后涉及一系列因素。以水稻保险为例,按照省里的政策,保额分为三个标准:400元、500元和600元,提高保额,就意味着无法享受省级财政的补贴。适当增加创新空间,是他们的共同期待。
保险公司
投入资金有顾虑
对联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江苏省规定,各县级政府可自由选择,这种不稳定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顾虑。
人保财险如皋支公司副总经理张宏明说:“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需要投入人员、场地、设备、宣传、培训等大量费用,一旦政府停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那么前期的投入就打了水漂。因此,如果不增加双方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将限制保险公司的投入积极性。”
工作困难
缺乏专业技术人员
据了解,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对三农的一种扶持政策,并没有配备专人负责,目前大部分的工作只能依靠镇农技工作人员及各村组的干部。这些人员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兼顾农业保险,往往精力不足。据反映,由于人手少、负责范围大,遇到忙的时候,每个工作人员每天要跑上300多公里,为农户查验险情。
“我们出险,不只要查看险情、确定赔偿,还应该向农民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如何防范等。”如皋市农办周主任说,“从保费的收取,到定产定损赔付,都必须有大量既熟悉保险业务和三农的人员。单靠保险公司做不了,长期靠镇、村干部,农业局干部也不实际。”
第二篇: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
1、什么是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投保人支付少额保费、政府补贴大部分保费,把被保险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定安排。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政府补贴力度大、惠及人口多的特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稳定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培育农民市场意识与风险意见,促进“三农”和农村金融发展。
2、政策性农业保险保什么?
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包括:⑴重大病害。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等。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疫、牛结核病等。⑵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⑶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特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⑷强制捕杀。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捕杀时,经办保险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第三篇: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
承 诺 书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平乡“三农”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我乡镇(管理区)就扎实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承诺如下:
1.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农户投保、保费收取、受灾报案、查勘理赔等工作,调解和处理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纠纷。
2.配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选聘乡镇和村级农业保险代理员、联络员和协管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扎实推进农业政策型保险工作开展。
3.认真总结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投保模式,努力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范围。
4.对我县已开办的玉米、小麦主要农作物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户的投保工作,小麦保险工作在3月20日前全面完成,玉米保险工作在7月20日前全面完成,力争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
承诺单位: 监督单位:
2013年 月 日
第四篇:政策性农业保险优缺点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点
(一)农业风险的内容与可保险范围
农业是弱质产业,其风险可分为四种:
一是自然风险。即由自然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等)造成的欠产歉收,主要表现为区域性、难以预见性的特点。
二是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民收入的减少。
三是社会风险。有时又称为行为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不当所造成的风险。
四是制度风险。即制度在变革过程中,由于其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使制度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
一般而言,农业保险主要是保前两种风险,即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其中对自然灾害的保险最为普遍和重要。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
所谓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实现保护和发展农业的目的,对其实行一定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农业保险险种。它与商业性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1)从保险目的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实施贯彻政府政策为首要目标,有着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而商业性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保险公司的个体行为。
(2)从保险形式上看,政策性农业保险既可采取强制性形式,也可采用自愿参保的方式;而商业性保险则表现为自愿和非强制性的特点。
(3)从保险费的赔偿设计上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通常带有相对固定金额的特点;而商业性保险的保费设计具有对称的、非固定金额的特征。[编辑] 我国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有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不足以保护农民利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农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导致业务萎缩,承包面积下降。
1994年1月1日实行了新的财务核算体制,保险业取消了“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兜底政策。出于对自身的经济效益及生存和发展的考虑,作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对农业保险的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至此农业保险的险种、机构、从业人员及保费收入不断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少,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低谷。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萎缩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首先,农业保险固有的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致使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无利可图,难以为继。我国农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以家庭经营为主,农业风险又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其结果必然加大保险业务机构或保险人的经营和管理成本。而个体农户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力量又大多比较薄弱,无力承担高额的保费。这就出现了一面想保而无力保,一面愿保而不敢保的尴尬局面。这就说明,农业保险原本就不适应完全的以赢利为目标的市场化运作。
其次,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建立。多年来我国主要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而再保险市场却发展滞后。特别是在农业保险方面,目前尚无有效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风险。
2.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缺少稳定性和风险共担机制。
在农业保险萎缩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对于农业自然风险(包括气候风险和生产风险),主要采取财政救助和紧急贷款的形式。这些形式存在着以下缺陷:第一,财政救助主要解决受灾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很难解决受灾农民再生产资金的需要问题。第二,财政救助与紧急贷款基本上是现收现支,呈现出临时性的特点,没有一个预警机制,财政预留的资金的多少也缺乏科学依据,当大灾发生时,容易引起财政资金和银行资金的调度困难。第三,对我国这样灾害频繁、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主要依靠财政救济拨款,会增加财政压力,不利于宏观调控,也不利于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第四,单纯的财政救助缺少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机制,会加大依赖性。不利于发挥农户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经营管理,共防风险的积极性,致使资金使用的效率不高。
3.其他与农业有关的风险保障制度发育不足,作用微弱。
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农业风险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能力有限。例如农产品期货市场规模不大,农民难以加入操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不完善;投资兴建农田水利、研究和推广抗病虫害的新品种等受到地方财力的限制,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农业风险保障的有效程度。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不能单纯只靠财政救济和银行贷款,必须建立一种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从制度上予以保障。
(二)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意义
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要依靠“三驾”马车,一是农业科技的进步和运用,它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动力加速器”;二是农村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它是农业发展的“润滑剂”;三是农业保险机制,它是农业发展的“稳定器”,此三者缺一不可。而“稳定器”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发展农业的一个重要“稳定器”。
多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基本上是靠商业方式运作的,从理论上来说,它难以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其原生的弱势基础地位、多功能特点以及它的高风险性,必须要依靠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专一的、分担的政策保险机制做保障,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提高。
2.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化解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困境,纠正商业性农业保险供给的不充分状况。
从理论上来说,由于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分散化的险种,经营主体难以自行消化其经营的亏损,所以不适宜完全的商业化运营。再加上农业涉及到国家战略安全,其保险制度具有寄生性,作为一种诱致性保险制度,只能通过社会的公共部门——政府来提供低保费下的保险供给,这就是政策性保险,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救农业保险的不充分状况。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有助于减轻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是指大多高风险地区农户投保的积极性高,而低风险地区的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低;其结果是使风险高度集中,原来测算的费率被扭曲,保险人为避免超赔而被迫提高费率,致使农户的投保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被保险人在投保后欺骗保险公司、或者对保险标的的管理不善或不积极,而给保险公司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是普遍存在,难以控制的,它将造成农业保险定损困难,加上保险公司在出险以后又难以及时赶到现场,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及农民道德意识的影响,定损偏高,这更将加大保险公司运作的难度和成本。政府在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过程中,可以对保险制度加强规范,还可以采取一些政府特有的手段,如实行强制保险、严格监管等,来减轻农业保险中难度大,成本高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推动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3.我国加入 WTO以后迫切要求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保护和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农业来讲,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机遇方面看,世贸的有关规则对农业生产的国内补贴有明确的条款支持。按照有关世贸组织的规定,我国今后农业的投入可达460多亿,这与我国近3年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等国内补贴方面平均每年投入只有27 0多亿元相比,存在多达190亿的缺口。这个缺口正好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宽松的运作空间,也给财政补贴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了政府资金支持。从挑战方面来看,政府必须积极介入,充分利用WTO农业协议中所提供的绿箱政策,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编辑]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发展势头。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的第三轮试验开始。此后从2004年到2009年,连续六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要求,其中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目前,农业保险的承保险种明显增多,业务规模不断增大,覆盖领域逐步拓宽,保险主体日益多元,功能作用逐步发挥,各项试点逐步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推进
2008年,中央财政在2007年基础上大幅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支持,保费补贴经费预算由2007年的21.5亿元增加到60.5亿元,对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由2007的25%提高到35%,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已由2007年的6个省区扩展至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至2008年底,农业保险实现签单保费110.7亿元,同比增长 112.5%,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5%,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三项指标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113%。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农业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基本涵盖了种养两业的各个领域。种植业方面,2008年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所涵盖的主要农作物,在2007年初期的玉米、水稻、小麦、棉花、大豆5个品种的基础上,又新增加了花生、油菜达到7个品种;养殖业方面,2008年在巩固发展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家禽、淡水养殖和地方特色农业等领域的保险服务,截至2008年8月22日,能繁母猪保险第一个承保周期结束,全国共承保能繁母猪4355万头,提供风险保障4373亿元,承保覆盖面超过90%。另外,除主要农作物外,各地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了林木、烟叶、葡萄、西瓜、青稞等特色险种,进一步拓宽了农业保险的服务领域。例如北京市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新增了豆类、柿子、大桃等险种,承保险种已达到16个,全年实现保费收入2.495亿元,惠及农户16.4万户,已覆盖全市主要农业资源的30%。
(三)政策新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在鼓励人保、中华联合等全国性保险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同时,自2004年以来,保监会先后批准了5家专业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法国安盟保险成都分公司、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公司,此外,浙江等地结合本地农业发展特点,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原则的指导下。采用“共保经营”和“互助合作”两种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也在积极开展渔业保险经营的探索。目前,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组织形式主要有:股份制的商业保险公司形式、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农业保险公司等,政策性保险经营主体日益丰富,并形成向多元化发展的态势,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迈进。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2004-2008年,农业保险赔付共计117.26亿元,仅2008年农业保险为1400余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70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 46亿元,养殖业保险赔款24亿元(其中能繁母猪保险赔款17.5亿元。奶牛保险赔款1.5亿元)。在应对2008年初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和“5·12”四川汶川大地震中,仅能繁母猪保险赔款一项就近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灾区重建工作。同时,保险公司发挥在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大大提升了农业防灾救灾的能力。例如,黑龙江阳光相互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先后投入5000多万元购买相关设备及实施防灾作业,极大提高了农户在防损救灾方面的能力。
[编辑] 现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是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之一。自2004年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改革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实质性进展。在政府各种利好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迎来了黄金发展机遇期。但随着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入,诸多制约政策性农业保险向前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不够明确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在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下。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健全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农业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这几年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识仍然不够明确,这表现在两方面:
1,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些都是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仍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因此有的地方政府把举办农业保险当作一种“额外负担”,把征缴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一种“滥收费”。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害怕遇到大灾“吃不完兜着走”。使得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目前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甚至还想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例如个别地方政府存在的“钓鱼”问题),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2,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经营方式不够明确。迄今为止,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一直没有突破“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框架,“以险养险”加政府补贴的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样,政策性保险业务和商业性保险业务之间没有明确的核算界限。政府在提供补贴时无法准确判断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亏损究竟是来自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最终可能会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
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逐渐铺展的进程中,农户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现实仍掣肘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原因如下。
1,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费率与农户家庭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自身的高风险性、空间的分散性、时间的季节性、定损的复杂性,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成本性,于是决定了农业保险实现正常运营必须以高费率为保障,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的保险费率在2-15%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保险费率(1‰左右)高出十几倍到几十倍,而我国目前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
江苏农业政策性保险5篇范文
本文2025-01-29 13:50:37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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