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模版)

第一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模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4日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文件印发。
该办法共九章五十二条。对认证的总则、组织实施、认证机构、申请受理、检查人员、审批发证、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共计3条,主要是制定该办法目的依据,及国家局的工作。明确认证是对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
国家局负责全国GSP认证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国际间认证领域互认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国家局制定认证管理办法、检查评定标准、现场检查项目等。
现场检查项目:药品批发企业132项;药品零售企业109项;零售连锁企业186项。第五条 国家局认证管理中心负责技术指导。第六条 省局负责辖区内经营企业GSP认证。
省局以苏药监市[2003]676号文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受理、检查、发证等委托市局办理。
但检查人员选派必须报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确认后方可进行检查,检查方案、检查报告要报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省局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制定工作程序。
全省经过培训的GSP检查人员有几百人,其中淮安市有60人,这些人都是省认证检查员库中成员。省局以苏药监市[2003]676号文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并正常实施。第八条 省局设置认证机构负责认证实施工作。
江苏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0楼。第九条 在认证中有违反规定的,国家局纠正。第三章 认证机构
第十条 认证机构须省局授权方可工作。不得从事相关的咨询工作。认证管理机构是办事机构,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须具备4个条件。一是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二是有3名以上专业人员;三是有制度和工作程序;四是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第五章 认证检查员
第十二条 认证检查员是专职或兼职的。
第十三条 认证检查员条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5年以上监管工作经历。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才能成为检查员。第十五条 检查员要继续教育,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检查员要公正、廉洁,违反规定要受到处分。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的企业须符合四个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认证企业要填写申请表并报9项材料。材料要真实,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驳回申请或中止检查或判定不合格。
第十九条 材料初审由当地药监局负责。申报认证共有10项材料:
(1)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根据检查条款写自查报告,(3)申报12个月内是否有违规经销假劣药 品说明(4)负责人和质管人员情况表(有样表)(5)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有样表)(6)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表(如企业不具备,在相应栏下写“无此项”)(7)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只报目录)(8)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能图
(9)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图(无仓库不画,经营场所柜台货架布置及药品的陈列区域)(10)所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质量管理职责图
主要负责人(对质量负领导责任)
质量管理人员(6002至6012有关内容)
验收员
养护员
营业员 第二十条 初审一般材料审查,有疑问的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前12个月内经销假劣药品在申报材料中未说明或未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全部否定,12个月内不再受理认证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初审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并将材料移送省局,省局自初审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3个工作日内通知 申请认证企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同意受理企业材料转认证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省认证管理中心技术审查,有疑问要企业限期或补充材料。第二十四条 新开办企业认证申请应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第六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认证中心自收到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查,并将检查通知提前3日告知企业。第二十六条 从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3名检查员组成检查组,依据工作程序、评定标准、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时省认证管理中心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当地药监局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第二十八条 批发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按30%比例抽查;连锁企业门店少于30个的
按2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个;连锁门店大于30个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个。第二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作出检查结论并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 可向检查组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记录,如仍 不能达成一致的,将记录和检查报告一并交省认证管理中心。这种情况很少遇到。
第三十条 通达认证检查企业针对检查组提出的一般缺陷进行整改,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报省认证管理中心。
根据省局关于落实GSP认证检查整改责任制规定,重点缺陷整改情况由省局派人核实;一般缺陷整改当地药监局核实签字后上报。第七章 审批与发证 第三十一条 省认证中心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交省药监局。第三十二条 省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省局和省认证中心申请复查。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如逾期未申请复查或复查不合格,不再复查,确定该企业这次认证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合格的企业在省局网站上公示15日,无投诉举报的,省局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如有举报须组织核查后作结论。
第三十五条 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省局书面下达通知书,企业6个月后重新申请认证。进入下一个认证周期
第三十六条 GSP认证证书对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发放。
第三十七条 认证合格的企业在网站上公布,药品批发企业还须在国家局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 GSP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前3个月,企业重新提出认证申请。依照本办法的认证程序,进行检查和复审
合格的换发认证证书,审查不合格或未重新申请认证的,收回或撤销原认证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布。第三十九条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由国家局统一印制。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形式有三种,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第四十一条 跟踪检查。企业在认证合格后的24个月内,要组织一次跟踪检查,跟踪检查形式类似于认证检查,只是时间短一些,批发企业一般为一天时间。对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睛,责令限期改正后复查 存在一般缺陷的企业制订整改报告,经当地药监局核实签字后上报省认证管理中心。省局定期通报跟踪检查情况。零售企业的跟踪检查形式是一样的,操作上简化手续
第四十二条 日常监督检查。各级药监局每年对辖区内认证合格的企业按一定比例抽查。检查企业是否按GSP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到到动。
第四十三条 认证合格的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许可事项变更的,要进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不是单打一的,特别是药品零售企业,一般都是结合其他检查一并进行,主要是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四条 国家局对各地的GSP认证工作监督,必要时实地检查。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GSP要求的企业上,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企业撤消认证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六条 撤消证书及失效的证书,如现将申请需6个月后方可提出。该条对零售企业影响不大,对批发企业的经营有影响。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第45条中“严重违反”含义是企业违规经销假劣药品或存在《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中3个以上严重缺陷。
第四十八条 “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首先是药监部门已经确认的假劣药品,其次是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而造成这些假劣药品。
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的,可不予认证。(认证费由省财政苏财综〔2006〕43号 和物价局苏价工函〔2006〕103号制定的标准是:县城以上每个药店2000元,农村每个药店1000元,每个药店材料审查费100元)
第五十条 省药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具体规定。
省局以苏药监市[2003]676号文件印发《江苏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程序》主要有明确事权划分、具体申报材料、认证过程中各阶段时限等。事权划分:
1、省局负责全省GSP认证工作;
2、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认证的技术审查;
3、市药监局受省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工作,负责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认证材料初审;县级药监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初审。材料申报。不详细讲了。认证过程时限: 批发企业从材料受理到发GSP认证证书需67个工作日外加15天。
零售企业认证材料受理到发GSP认证证书需个50个工作日外加15天。其中初审10个工作日,选派检查员、编写检查方案、上报省认证管理中心审查、组织人员现场检查等25个工作日,收到检查组报告审查、下结论等15个工作日,公示15天,无问题即发认证证书。第五十一条 国家局负责对此解释。
第五十二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4-24)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主要是对认证工作中具体事情的规定,其中大部分是针对药品监管部门而言,今天在这里所主要使大家对此项工作有个全面的了解。
休息十分钟
第二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解释最新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第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细则】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批发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含分支机构)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以下行为:
(1)零售经营;
(2)超范围经营;
(3)挂靠、走票,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
(4)购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5)无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购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6)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质量制度、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等),或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
3.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连锁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含门店)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4.应严格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八统一”的要求。
*00401 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经营。(零售企业)
1.《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均在有效期内。
2.实际经营活动(如票据、记录、在库药品等)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3.不得有批发、超经营范围等经营行为。
4.不得出租柜台,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00402 药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1.企业提供资料不得有虚假、欺骗的行为。2.诚信等级评定为不诚信的。
3.不得存在执业药师挂证。
4.不得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虚假、欺骗行为。
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 1 页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细则】
00501 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1.有质量管理领导组织任命文件,及时更新。组织成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信息等业务部门负责人。
2.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应明确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注明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机构、部门、人员的设置与安排应合理,符合企业实际,及时更新。
3.有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等,及时更新。
4.企业人员(资质、知识、经验、职责)、厂房(布局、面积、容积)、设施设备(空调、车辆、温湿度自动监测设备、温度记录仪)、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平台软件、电脑、服务器、网络、不间断电源、无线基站、RF系统、手持终端)等应符合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许可验收、许可换证验收及GSP规范(2013年)的相关要求,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00502 企业应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1.有全员参与质量方针制定的相关文件或记录。
2.有由企业负责人签发的质量方针正式文件,并按文件控制要求对其制订、批准、评审和修改等予以控制。
3.应按照GSP规范(2013年)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有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的相关记录。
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细则】
00601 质量方针文件应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1.有正式的质量方针文件,文件内容中有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2.质量目标应是质量方针的具体展开和落实,可以是的,也可以是阶段性的;质量目标应当由上而下展开,对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各层次上分别制定部门目标、岗位目标等;在作业层次上质量目标必须是定量的,提出的要求应具体、可操作。
3.所有企业人员均应知晓和理解质量方针,并按规定贯彻实施质量方针。
4.有质量方针培训记录。
5.有质量目标的检查、评价记录。
6.相关质量记录内容应符合质量目标的定量指标。
第七条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细则】
00701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1.应按0501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2.应按照GSP规范(2013年)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00702 质量管理体系应与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 2 页 1.机构、人员、库房、设备、制度规程与记录、计算机系统等应符合本规范及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
2.应依据经营范围,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疫苗、中药材、中药饮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类药品的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专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追溯措施。
3.不得出现机构设置与企业实际不一致的情况;部门职责、权限必须界定清晰,不得相互交叉,不得有职责盲区。
4.不得出现人员资质不符、能力不胜任、未履行职责的情况,兼职不得违反规定。
5.不得出现库房布局、面积、容积与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情况。
6.不得出现空调系统功率与库房面积、容积不匹配的情况。
7.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设置应合理,与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相一致。
第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细则】
00801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内审。
1.有成立内审领导小组的文件,领导小组组长应为企业最高负责人。
2.有内审制度、计划、方案、标准。
3.应明确规定内审周期,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内审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单位(部门)应共同参加。
5.有内审记录,包括内审现场评审记录、问题汇总记录、问题调查分析记录、纠正与预防意见、问题整改记录、整改跟踪检查记录等。
6.应由质量管理部门汇总现场评审记录形成内审报告,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
7.内审标准至少应包括GSP规范(2013年)的全部内容。
*00802 企业应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1.内审制度应明确规定哪些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应规定内审在重大变化发生后多长时间内完成。
2.有以下情况,应进行专项内审:
(1)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变更
(3)经营场所迁址
(4)仓库新建、改(扩)建、地址变更(5)空调系统、计算机软件更换
(6)质量管理文件重大修订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细则】
00901 企业应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有内审问题调查分析记录,记录中应有问题纠正与预防意见。
2.有纠正与预防意见下发的文件。
3.有质量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单位(部门)的问题整改记录。
4.有问题整改后跟踪的检查记录、整改效果评估记录。
5.整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继续调查分析,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细则】
01001 企业应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第 3 页 1.有成立质量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正式文件。
2.有单独的质量风险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明确规定风险管理程序、职责。
3.有风险管理计划,并确保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和风险管理被嵌入组织的实践和流程中。风险管理计划可以集成到其他组织计划,如战略计划。
4.质量风险管理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单位(部门)应全员参与。
5.质量风险管理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与存在的风险级别相适应。
6.有质量风险评估标准、风险接受标准。
7.有风险管理记录,包括风险鉴定记录、分析记录、评价记录(是否可接受)、评价结果的评估记录(含风险控制与预防意见)、消除或降低风险的处理措施实施记录、控制报告等。
8.在质量风险管理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过程中均应有信息(存在、性质、形式、可能性、可探测性、严重性、可接受性、控制、处理或质量风险的其他方面)沟通的相关记录,包括企业内部、企业与监管者、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记录。
9.应结合新的知识和经验对风险管理结果进行审核或回顾总结,并基于风险大小确定风险管理实施的频次(定期回顾、必要时回顾),以便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
01002 企业应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进行质量风险管理。
1.应明确规定采用前瞻方式进行质量风险管理的情形。
2.应明确规定采用回顾方式进行质量风险管理的情形。
3.质量风险的控制措施应纳入质量体系内审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细则】
01101 企业应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
1.有外部质量体系审计制度或规程。
2.有外部质量体系审计标准,应明确规定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3.有外部质量体系评价记录、评价结论。4.外部质量体系评价结论应经批准。
5.外部质量体系评价相关资料应及时更新,按规定存档。
01102 企业应在必要时实地考察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
1.外部质量体系审计制度应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情形。发生药品质量问题的、质量公告上被公告的、有信誉不良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应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及纠正措施是否有效。
2.实地考察应有考察记录。
3.考察记录应有全部考察人员的签名,并经被考察方负责人签字或印章确认。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细则】
01201 企业应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培训计划应覆盖全体员工。
2.应有全体员工质量管理培训档案。
3.部门、岗位职责中均应有明确的质量职责。
4.全体员工均应熟悉自己的质量责任。
01202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第 4 页 1.有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并明确相应的质量责任。
2.培训计划、记录、档案中应有各部门、岗位职责的内容。
3.各部门、岗位相关质量记录中人员签名应与其职责权限一致。
4.应有对部门、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检查记录。
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细则】
01301 企业应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
1.有设置组织机构、岗位的文件。
2.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
3.有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
4.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5.机构、人员的设置应合理,符合企业实际,及时更新。
6.设置的组织机构、岗位应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
01302 企业应明确规定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1.有组织机构、岗位职责的文件。
2.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中应对各自的权限进行明确界定,不得有质量管理职责盲区。
3.各部门、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应明确、合理,便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细则】
01401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1.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应明确规定“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2.质量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质量管理部门职责、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均应规定“企业负责人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GSP规范(2013年)要求经营药品”。
3.企业负责人不得干预质量管理人员依法从事质量管理活动。
4.企业负责人应为质量管理活动提供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授权等必要的条件。
5.企业日常管理的有关记录应由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体现企业负责人有效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细则】
*01501 质量负责人应由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1.有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人员花名册、组织机构图、工资单、管理层会议记录、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有关质量文件和记录等应能体现质量负责人履行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力。
*01502 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 5 页 1.质量负责人岗位职责应规定“企业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2.质量管理制度起草和修订、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上下游客户资质审查、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等有关质量内容的最终核准应由质量负责人签字。
3.质量负责人应具备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细则】
*01601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1.企业组织机构图的部门中应有质量管理部。
2.质量管理部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工作人员。
3.有质量管理部职责的文件。
4.质量管理部应设立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等岗位。
5.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
*01602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1.质量管理文件应明确规定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代为行使质量职权。
2.质量管理文件、记录等应能体现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3.质量管理、验收人员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细则】
01701 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第 6 页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1.有质量管理部职责的文件。
2.质量管理部职责内容应齐全,至少应涵盖
(一)-(十九)项。
3.质量管理文件、记录中应有质量管理部人员的签字,能体现质量管理部有效履职。
4.应有对质量管理部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考核检查记录。
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细则】
01801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1.人员档案应齐全。
2.个人档案内容应有姓名、性别、岗位、学历、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工作年限、健康、培训、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证明材料等。
3.人员花名册内容应与人员档案的相应内容保持一致。
4.人员资质应与其岗位相称。
5.人员资质应符合GSP规范(2013年)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要求。
6.不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细则】
01901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第 7 页 1.有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
2.企业负责人个人档案中有企业负责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件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3.有企业负责人药学专业知识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4.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2012版规范的内容。
5.不得存在学历、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细则】
*02001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1.有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
2.质量负责人个人档案中应有其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已经注册到本单位,在有效期内)。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还应有3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的工作经验证明原件。
3.质量负责人应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质量管理的能力。
4.质量文件、记录中有质量负责人履职的签名。
5.不得存在学历、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和能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细则】
*02101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1.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个人档案中应有其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的相关证明材料、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已经注册到本单位,在有效期内)。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主管检验师。
3.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能力。
4.质量文件、记录中有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履职的签名。
5.不得存在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和能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
(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细则】
02201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 8 页 1.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除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外,至少还应配备一名不低于江苏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验收标准或许可换证验收标准规定资质的质量管理员。
2.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如为执业药师,至少应配1名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主管检验师作为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如为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主管检验师,至少应配1名药学大专以上学历的药师作为质量管理员。
3.质量管理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4.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02202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验收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2.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员个人档案中应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
3.养护员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或(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4.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02203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者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
2.验收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员,应具有主管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02204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具有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不得存在专业、学历或职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2205 经营疫苗的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1.疫苗的质量管理和验收应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
2.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3.不得存在专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细则】
*02301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
1.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应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缴纳医保及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2.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应在工作时间内履行岗位职责。
3.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不得兼职采购、收货、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会、信息管理等其他业务工作。
4.企业负责人不得兼职质量负责人,保证相互监督和制约。
5.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保证质量管理领导岗位层级的分布和职责的落实。
第 9 页 6.质量管理人员不能兼验收员。
7.验收员不能兼收货员、养护员。
第二十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细则】
02401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1.采购人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2.不得存在专业、学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02402 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1.销售、储存、分拣配货等工作人员的个人档案中有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2.体外诊断试剂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
3.维护和管理现代物流设施设备及计算机、中央数据处理系统能力等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应有2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证书。
4.不得存在文化程度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细则】
02501 企业应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GSP规范(2013年)要求。
1.企业培训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2.企业所有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岗前培训。
3.继续培训应涵盖各岗位人员。
4.岗前培训、继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相关工作内容,与岗位相适应。
5.岗前培训、继续培训应符合GSP规范(2013年)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细则】
02601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1.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医药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二)药理学、药剂学、药物化学、药物分析、生化药学、微生物学等药学基本理论,药物性质、储存条件、不良反应等药品知识,以及药品陈列与养护、储存与保管、服务与咨询等技能;
(三)质量管理制度;
(四)部门职责、岗位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2.根据法规政策的最新要求,培训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细则】
02701 企业应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1.有培训管理制度。
2.有培训计划,包括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外部培训,以及企业自身组织的内部培训。应在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监管要求、企业制度修订等情况,按照培训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培训计划。
3.应按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的内容开展培训工作。
4.应进行培训效果的测评,确保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第 10 页 02702 培训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1.有培训记录。
2.有培训档案。
3.培训记录内容应有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举办单位、参加人员等
4.培训档案内容应有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培训教材、人员签到簿、课件、考卷、培训证书等。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细则】
02801 从事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有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的培训记录、培训档案。
2.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特殊管理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相应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如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危险运输证》)、企业内部的上岗证。
02802 从事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有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的培训记录、培训档案。
2.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品管理法》、《GB/T 28842-2012 药品冷链物流运作规范》、《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3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等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细则】
02901 企业应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
1.有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2.有劳动保护制度,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进行有效管理。
3.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有劳动保护措施,如:冷藏、冷冻药品存储区域配备棉衣,堆垛搬运人员佩戴安全帽、鞋、手套等。
4.储运场所不得有不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和对存储环境、药品产生污染的情况。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细则】
03001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及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1.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均应有岗前、每健康检查的档案。
2.体检时间、体检计划应符合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3.体检项目应与工作岗位相适应,如负责可见异物检查的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应做视力、辨色
第 11 页 力检查等。
03002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1.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2.色盲、心脏病、精神病等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验收、搬运等相关工作。
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细则】
03101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并符合企业实际。
1.质量管理文件内容应符合现行药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围绕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来建立,覆盖质量管理的所有要求。
2.质量管理文件应齐全、层次清晰,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职责、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工作程序、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
3.质量管理文件应符合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操作过程、控制标准等企业实际,满足实际经营需要。
4.文件之间应保持内存逻辑性、关联性、一致性,不互相矛盾。
5.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操作权限、数据记录等应符合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覆盖企业能够控制和施加影响的所有质量过程。
第三十二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细则】
03201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1.有文件管理操作规程。
2.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与文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相符。
3.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或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改变及时修订、替换文件。4.文件管理的相关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第三十三条
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细则】
03301 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文件应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1.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应明确文件格式,要求文件应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
2.文件中文字表述应准确、清晰、易懂,文件内容不得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前后矛盾。
3.文件应按文件编号、业务部门、操作程序等条件进行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 12 页 【细则】
03401 企业应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1.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应规定审核、修订文件的周期和条件。
2.文件应随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要始终保持有效。
3.有定期审核、修订、收回、撤销、销毁等文件管理记录,且记录内容应符合文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
4.工作现场使用的文件应为现行有效的文本,不得出现已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细则】
03501 企业应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1.文件管理操作规程应有文件发放、培训、检查、考评的规定。
2.各部门或岗位在使用处应有相应的现行文件。
3.应对文件内容进行培训、考核,并有相关记录,确保各岗位能正确理解文件要求。
4.应对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有相关记录,确保各岗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
(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
(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
(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
(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细则】
03601 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
(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
(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
(四)质量信息的管理;
第 13 页
(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
(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
(八)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
(十)药品退货的管理;
(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
(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 规定;
(十七)设施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管理;(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1.有质量管理制度总目录。
2.质量管理制度应齐全,至少应涵盖
(一)-(二十二)项制度。3.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实际。
4.操作规程、工作程序、文件记录等应与相对应质量管理制度中的内容和要求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部门及岗位职责应当包括:
(一)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二)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
(四)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细则】
0370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1.有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
2.部门职责应齐全,与部门权责一致,符合企业实际。
3.各部门现场应有部门职责的现行文件。
4.有关质量记录应能体现各部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03702 企业应制定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1.有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2.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应齐全,与部门负责人权责一致,符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
3.各部门负责人办公现场应有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的现行文件。
4.有关质量记录应能体现各部门负责人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03703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
第 14 页 管理等岗位职责,以及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1.有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以及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
2.岗位职责应齐全,与岗位权责一致,符合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
3.各部门现场应有部门内各岗位职责的现行文件。
4.有关质量记录应能体现各岗位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操作规程。
【细则】
03801 企业应当制定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模版)
本文2025-01-28 14:43:01发表“合同范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nwk.com/article/41277.html
- 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二年级数学下册其中检测卷附答案#期中测试卷.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质检卷(苏教版)#期末复习 #期末测试卷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数学下册期末混合运算专项练习#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数学下册年月日三类周期问题解题方法#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二年级数学下册解决问题专项训练#专项训练#解决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知识分享.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数学下册还原问题#二年级#二年级数学#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第六单元考试卷家长打印出来给孩子测试测试争取拿到高分!#小学二年级试卷分享 #二年级第六单考试数学 #第六单考试#二年级数学下册.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数学下册必背顺口溜口诀汇总#二年级#二年级数学下册 #知识分享 #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关注我持续更新小学知识.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重点难点思维题》两大问题解决技巧和方法巧算星期几解决周期问题还原问题强化思维训练老师精心整理家长可以打印出来给孩子练习#家长收藏孩子受益 #学霸秘籍 #思维训练 #二年级 #知识点总结.pdf
- 二年级数学下册 必背公式大全寒假提前背一背开学更轻松#二年级 #二年级数学 #二年级数学下册 #寒假充电计划 #公式.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