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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培训教材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8浏览:1收藏

特种作业培训教材

第一篇:特种作业培训教材

一、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有地沟、阴井、水封等可漏出或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焊工在操作中要严格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4、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作业前应认真详细检查。

5、氧气钢瓶、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搬运时严禁碰撞。

6、乙炔气钢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与动火地点之间距离不应小于10米。

7、气焊工进入容器内作业,应先在容器外点燃乙炔,再进去工作。动焊人离开时,不得将焊枪放在容器内,以防乙炔泄漏。

8、电焊工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9、焊机的一次与二次电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良好。

10、在潮湿地点和金属容器进行电焊时,必须穿好绝缘鞋,采取好防静电措施。

二、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二、严禁恐高症者、禁忌病症者进入高空现场。

三、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高空作业者必须戴紧安全帽,挂好安全带,穿防滑鞋,扎紧带好劳动工具。

五、严禁酒后和带病作业。

六、工前对机具进行试用转,保证机具性能良好。

七、严禁工作期间取笑、打闹、影响工作注意力。

八、施工用电缆路必须保证绝对高度绝缘。

九、架设上下安全梯架、通道,并保证牢固、稳定、安全性。

十、梯架、通道、支撑架体严禁堆放材料杂物,确保梯架通道顺畅。

十一、必要时必须张挂安全网。

十二、严禁利用起吊设备、升降设施运送上下人员。

十三、起吊构件、料具要捆、锁、扣紧固牢靠,设有专人指挥。操作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信号。紧密配合。

十四、起重物下严禁站人和人员通过。

十五、高架使用物资、料具必须放置有序、稳定牢固,以防掉落。

十六、在必要时空架构造物施工应设置防护栏杆。

十七、水面高空作业必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和水上船只,并设专人监护。

十八、高架构造物应设避雷装置。

十九、高空作业不得随手抛落物品,以防伤人。

二十、配合安全检查,对安全检查人员安全要求必须坚决服从、认真执行。

二十一、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要求:

(1)高空作业场所边缘及孔洞设栏杆或盖板。

(2)脚手架搭设符合规程要求并经常检查维修,作业前先检查稳定性。

(3)高空作业人员应衣着轻便,穿软底鞋。

(4)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酒后、精神不振者严禁从事高空作业。

(5)高空作业地点必须有安全通道,通道不得堆放过多物件,垃圾和废料及时清理运走。

(6)距地面1.5米及1.5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高度不低于腰部。

(7)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及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8)轻型或简易结构屋面上作业,应铺木板分散应力以免踩蹋屋面。(9)严禁人随吊物一起上落,吊物未放稳时不得攀爬。(10)高空行走、攀爬时严禁手持物件。

(11)垂直作业时,必须使用差速保护器和垂直自锁保险绳。(12)及时清理脚手架上的工件和零散物品。高空落物

一、高空落物原因分析

1、起重机械超重或误操作造成机械损坏、倾倒、吊件坠落。

2、各种起重机具(钢丝绳、卸卡等)因承载力不够而被拉断或折断导致落物。

3、用于承重的平台承载力不够而使物件坠落。

4、起吊过程吊物上零星物件没有绑扎或清理而坠落。

5、高空作业时拉电源线或皮管时将零星物件拖带坠落或行走时将物件碰落。

6、在高空持物行走或传递物品时失手将物件跌落。

7、在高处切割物件材料时无防坠落措施。

8、向下抛掷物件。

二、防止高空落物伤人安全措施

1、对于重要、大件吊装必须制定详细吊装施工技术措施与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配置专职安监人员。

2、非专业起重工不得从事起吊作业。

3、各个承重临时平台要进行专门设计并核算其承载力,焊接时由专业焊工施焊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4、起吊前对吊物上杂物及小件物品清理或绑扎ぁ一级建造师。

5、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工具袋,大件工具要绑上保险绳。

6、加强高空作业场所及脚手架上小件物品清理、存放管理,做好物件防坠措施。

7、上下传递物件时要用绳传递,不得上下抛掷,传递小型工件、工具时使用工具袋。

8、尽量避免交叉作业,拆架或起重作业时,作业区域设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9、切割物件材料时应有防坠落措施。

10、起吊零散物品时要用专用吊具进行起吊。

三、设备容器内作业安全措施

进入压力容器里作业要看容器内承装的是什么介质?对于有毒的应该佩戴安全呼吸机。对于有腐蚀的,应该穿戴防化服。对于易燃易爆的千万不能穿戴铁的皮鞋。除了上述说的外,还应该首先对容器内测氧、通风。作业时必须二人、佩戴安全绳,还应该有一人做保护安全接应。凡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的人员均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2 从事设备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需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所需进入的设备容器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等均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绝措施。所谓安全隔绝措施,指设备容器上与外界所有连接的管道与孔洞等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断开进行隔绝,严禁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方法代替加盲板或断开管道的办法,同时,设备容器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安全隔绝所用盲板须经检查合格,高压盲板须经无损探伤合格后方准使用。电源的有效切断,通常应采用从电源开关处拉下开关后锁定,或取下电源开关处熔断丝后锁定等措施,确认无电后,加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将所需进入的设备容器上的所有入孔打开,进行自然通风或采取机械通风等办法,以保持设备容器内空气良好流通。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通风管道内的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以确保所通风源的空气中氧气含量在18%—21%之间,风源中不含任何有毒有害介质和粉尘,但不得向正在作业的设备容器内通氧气或富氧空气。

所需进入的设备容器在作业人员进入之前,必须首先对其进行清洗和置换,使设备容器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符合标准,同时氧气含量应在18%—21%;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动火作业的标准。

作业人员在进入设备容器前30分钟,必须由安全分析人员对要进入的设备容器内的气体进行采样分析,分析结果应由分析人员在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待分析合格后,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分析人员在采集设备容器内气体样品时,应注意采集的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即采集气体样品时需注意采样均匀,不可停留在一处采集气体样品,同时还应注意采集气体样品时导管插入的深度。7 设备容器内作业所需照明电压应采用36V,在内壁潮湿的设备容器内或内壁为金属的设备容器以及狭小设备容器内作业时,应采用12V的安全电压。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如电钻、电砂轮等,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安全电压及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的一次进线均应使用软质橡胶铜线,中间一般不得有接头,以保证线路绝缘良好,其临时用电供电装置应按规定架设,雨天需注意防雨及漏水。临时用电装置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架设和拆除供电装置的作业均应由具有电气作业资质合格证的电气专业人员进行,严禁他人随意装拆供电装置,以防发生意外。

若需在容积大的设备容器内,如大型球罐、气柜等进行作业时,在设备容器内应搭设脚手架或安全平台,并设进出设备容器的安全梯,在这种状况下作业应采取避免作业人员相互伤害的措施,如有上下垂直交叉作业,需设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在设备容器内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在这种状况下进行作业,作业人员应由设备容器外监护人员用安全绳拴住腰部进行作业,以防发生意外。11 设备容器内作业时,设备容器外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作业人员在进入设备容器内之前应会同监护人统一联系信号,以防急救之用。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不得脱离岗位。监护人员在对设备容器内作业人员实施抢救时,监护人员必须首先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可进入设备容器内实施抢救。

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若发现设备容器内有异常情况或身体感到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设备容器外,经处理后,重新采集设备容器内的气样,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进入。13 若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在进入设备容器内之前,还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并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在设备容器内进行动火作业。同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中的一切规定。

若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高处作业,在进入设备容器之前,还需事先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同时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中的一切规定。

设备容器经多次清洗置换后,经分析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但又必须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此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若此时设备容器内为缺氧环境,即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小于18%,或者设备容器内空气中的有毒有害气体超过工业卫生容许浓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隔离式正压防毒面具。

在设备容器内壁及底部不易清洗的残渣中有可能解析出可燃气体时,设备容器内的照明装置应采用防爆低压安全灯具,及使用铜铍合金等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以防电火花或工具撞击产生的火花而引起着火、爆炸。作业人员不得穿化纤织物,以防产生静电火花引发着火、爆炸。

若需在设备容器内壁上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或涂料时,除应采取可靠通风措施外,还应加大气体分析的频率,作业人员要根据实际状况,佩戴过滤式或隔离式防毒面具。

严禁在雷电天气情况下,在较高的铁质塔内进行作业,以防止雷电在通过塔身流入大地时,将正在塔内作业的人员击伤。19 若有的单位为监测设备容器内溶液液面,在设备容器外安装有放射性装置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在进入设备容器之前,必须将放射性装置拆除放置到安全地点,或将该放射性装置进行有效的隔离屏蔽,以确保设备容器内作业人员不受射线的损伤。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将作业时所带的工器具等所有物品带出设备容器外,不得留在设备容器内,如下次再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时再重新带入。

四、起重吊装安全措施

1、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应挂牢安全带,安全带的先用与佩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带》(GB6095)的有关规定。

2、建筑施工过程中,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对建筑物进行封闭(或采取临边防护措施)。

3、建筑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现场和建筑物的各种孔洞盖严并固定牢固。

4、对人员活动集中和出入口处的上方应搭设防护棚。

5、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在施工方案中确定,并在施工前完成,最后经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6、高空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7、工作边沿无维护设施或维护高度低于800mm的,必须设置防护主设施;水平工作面防护栏杆高度为1.2m,防护栏杆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底部设置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

8、在孔与洞口边的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包括因施工工艺形成的深度在2m及以上的桩孔边、沟槽边和因安装设备、管道预留的洞口边等。

9、较小的洞口,应采用坚实的盖板盖严,盖板应能防止移位;较大的洞口除应在洞口采用安全网或盖板封严外,还应在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杆。

10、墙面处的竖向洞口(如电梯井口、管道井口),除应在井口处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外,井道内应每隔10m设一道平网。

11、梯子不得垫高使用。梯脚底部应坚实并应有防滑措施,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折梯使用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12、作业人没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3、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空作业时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如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并视作业条件设置防护栏杆、张挂安全网、佩带安全带等安全措施。

14、钢筋绑扎、安装骨架作业应搭设脚手架。不得任意利用升降机架体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15、浇注离地2m以上混凝土时,应设置操作平台,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杆上操作。

16、交叉施工不宜上下在同一垂直方向上的作业。下层作业的位置,宜处于上层高度可能坠落半径范围以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17、各种拆除作业(如钢模板、脚手架等)上面拆除时下面不得同时进行清整;物料临时堆放处应离边沿不应小于1m。

18、建筑物的出入口,升降机的上料口等人员集中处的上方,应设置防护棚。防护棚的长度不应小于防护高度的物体坠落半径的规定。

19、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机、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验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20、大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信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21、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2、汽车式起重机除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23、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24、起重机运行道路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25、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符合方案要求。

26、起重吊装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27、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应操作;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不应操作,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起吊时歪拉斜拽;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重物应绑扎平衡、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装气瓶等必须用专门吊篮。

28、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加转应平衡,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29、起吊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操作控制器时,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

30、当(履带)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起重机的地面松软不平时,起吊禁止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3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机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处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导。

32、起重机在安全保护装置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严禁带病作业;在作业中,严禁对传动部分、运动部分及运动件所及区域做维修、保养、调整等工作;传动部分应润滑良好。

33、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4、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设置信号传递人员。在开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者在夜间进行工作,都应该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第二篇: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但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格式与此不同)。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3年一复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如何获得 中文名 颁发机构 特种作业操作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外文名 rtificates special operations

for

规格 85.5×54 mm2,厚度为0.8mm 目录 1法律规定 2作业目录 电工作业 焊接热切割 高处作业 煤矿安全作业 矿山安全 石油天然气 冶金生产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3人员条件 4注意事项 5新证介绍 1法律规定 编辑

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作业目录

一、安监总局目录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1]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焊接热切割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二、质检总局目录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3人员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他疾病及生理缺陷;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4注意事项

1、根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参加培训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参加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2、培训报名时需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申报表》,交一寸近照三张(白底或蓝底,不能穿红衣服拍照)、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张,并由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第三篇: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1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员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3、7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3、8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4、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8、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10、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2

—、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复审与培训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

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五、复审内容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六、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3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特种作业的概念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冲压机械操作。

7、锅炉司炉作业。

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2、年满十八周岁。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复审与培训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电工进网许可证>>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运行电工每年复审一次,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和进网许可证自行失效。

2、凡到期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单位申报将复审人员的操作证、许可证,交到公司安技员统一办理。

五、复审内容

1、检查作业期间安全行为,违章记录和事故责任。

2、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事故案例教育。

3、进行理论和实际考核。

4、健康体检。

六、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3、建立建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复审考核试卷和体检表保留四年,审验表保留八年。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以从事原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情节给予批评和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划分

3.1安监处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监处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监处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审批程序与条件

4.1安监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2安监处、安环处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4记录《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5.5.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5.5.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5.5.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5.5.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6.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2安监处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6.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监处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6.4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fhp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fhp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卫生推进课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人事总务部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课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全卫生推进课或教育,证件发放由两个课负责安排。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卫生推进课。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卫生推进课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总务部教育课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5.12.7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8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5.12.9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5.12.10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总务部安全课或教育课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2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总务部安全课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3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6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7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8

1.0目的

为了贯彻中国政府关于计量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顺利开展xx公司装置现场压力表的检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xx公司生产装置以及仪表车间关于压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说明

本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压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阐明压力表检验的周期及相关要求。压力表周期检定的任务单将由SAP系统创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压力表特指无信号远传功能的就地压力指示仪表,不包括电子压力变送器以及标准精密压力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0.1~1000MPa用于液体、气体、蒸汽压力,以及真空测量的弹性敏感元件压力表。

本文件中关于压力表检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参照本地区同类企业管理经验,并针对赛科实际情况制定或建议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中国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业法规制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修订完成,同时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将随之更改。

4.0职责

1、压力容器、锅炉、配管、工业管道等设备上的压力表巡检、拆装,以及短丝、接头、阀件、缓冲管、弯管的更换或堵漏由各生产装置负责;

2、需要动火焊接的可委托检修单位施工;

3、需要校验的压力表送仪表维修车间;

4、压力表备件及安装材料由仓库提供;

5、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6、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7、压力表检定设施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筹备并管理;

8、仪表维修车间计量员对口强制检定工作,建立台帐和检修档案,与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保持联系,落实相关的各项事务。

5.0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5、xx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石油化工设备检维修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13、JJF1033—20xx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14、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15、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6、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6.0强制检验压力表统计原则

根据xx技术监督局出版的《强制检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压力表需要强制检验:

1、锅炉主气罐和给水部位的压力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测量

3、汽轮机、发电机油压测量

4、带报警装置压力测量

5、密封增压容器的压力测量

6、有毒、有害、腐蚀性严重的介质压力测量

各装置在统计强制检定压力表目录时参照附表。

7.0压力表检定周期

1、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压力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它压力表作为非强制检定处理,周期由赛科生产装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2、压力表检定周期一般应参照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真空压力表和真空表》执行

3、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强制检定压力表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4、压力容器本体、锅炉本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5、工业管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一年;

6、其它压力表建议作首次检定,或检定周期与装置检修同步;

8.0压力表检定项目

普通压力表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零位检查,误差及精度检查,指针偏转平稳性检查;真空表按当地大气压90%以上疏空度进行耐压检定;禁油压力表应进行无油脂检查;电接点压力表应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大于20MΩ。具体检定步骤见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检定合格证应妥善粘贴或悬挂,维持一个校验周期。

9.0压力表操作线及警戒线设置

1、下警线为绿色,上警线为红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调式两种形式;

3、操作线和警戒线参数由生产装置技术人员提供清单并负责预置。

10.0压力表巡回检查项目

是否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出现铅封损坏的情况;

量程与其检测的压力范围是否匹配;

是否出现指示失灵、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的现象;

是否出现刻度不清,或表盘玻璃破裂的情况;

1、是否出现指针断裂或外壳隔离阀腐蚀严重的情况;

2、压力表与管道间装设的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是否不清或锁紧装置是否损坏。

11.0压力计量标准的建立

1、压力表最高计量标准,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向xx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核。

2、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3、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4、按照规定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JJF1033—20xx附录B),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JJF1033—20xx附录C;

5、检定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6、配备至少二名持压力表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

特种作业培训教材

第一篇:特种作业培训教材 一、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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