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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控辩赛案例

栏目:合同范文发布:2025-01-29浏览:1收藏

高校控辩赛案例

第一篇:高校控辩赛案例

初赛赛题

赵阳(男,40岁)为家中独子,其母亲70岁,体弱多病,多年卧床不起,每月的治疗费用高达数千元。赵阳、徐慧夫妇俩靠在县城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收入微薄,为给母亲治病欠了数万元外债,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母亲多次明确表示“不想拖累”他们。某日,赵阳便对妻子说:“我们实在没有办法继续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用,不如想办法让她死了算了,这也符合母亲的意愿!”但徐慧对此明确反对,说“婆婆把你拉扯大多不容易,我们再苦也要坚持。”赵阳便不再吭声。

第二天(周日)早上8:30,徐慧发现赵阳在往母亲的粥碗里倒“毒鼠强”,赶紧过来制止,责骂赵阳“你这样要遭雷劈!”,并将饭碗端到屋外的阳台上。后徐慧外出买菜。一小时后,徐慧回家,听见母亲在屋里喊“口渴”。此时徐慧看到赵阳从阳台上将刚才拌有“毒鼠强”的粥端进屋内,喂给母亲吃。此过程持续五分钟左右,徐慧并未制止赵阳。30分钟后,母亲中毒并痛苦挣扎,然后很快死亡。

赵阳发现母亲死亡后,哀求徐慧帮忙掩盖母亲死亡的事实。二人经商议后,将母亲的尸体头朝下放在床沿边,然后夫妻俩外出。2小时后,赵阳、徐慧返家,以母亲从床上摔下来死亡为由,嚎啕大哭,并请邻居帮忙拨打殡仪馆电话。后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在赵阳杀害婆婆时,为何不进行阻止,徐慧的说法是:一方面,家里实在困难,难以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另一方面,赵阳执意要杀害自己的母亲,自己多次劝阻没有效果,觉得很累,只能随他去了。对于为何要帮助赵阳伪造现场,徐慧则说:“婆婆反正已经死了,我们俩还得过日子,我只好帮他。”

控方:徐慧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辩方:徐慧仅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决赛赛题

桃花镇经研究决定申请财政补贴用于工业园区建设。2012年7月12日,镇长刘备知道关羽是(县级市)市长张飞最好的朋友,便找到关羽,二人商定:由镇政府向市财政局打报告申请补助200万元,关羽再找市长张飞协调。

关羽答应帮忙周旋,同时提出要25万元“好处费”。刘备同意关羽的要求,但明确告知关羽以下四点:(1)先给关羽10万元,事成之后再给剩下的15万元。(2)先给关羽的10万元,由镇政府的计划生育罚款先垫支。财政局的200万元补助资金下拨后,先补镇计划生育罚款的窟窿,再付给关羽剩余的15万元。(3)如果得不到财政补助资金,或者补助资金不足10万元的,关羽都要退还先收取的10万元“好处费”。(4)如申请经费成功,刘备本人要拿10万元。关羽因对自己和张飞的“铁哥们”关系充满信心,便全部同意刘备的条件。

同月18日,镇政府在给付关羽10万元后,向市财政局打正式报告申请财政补助经费。2012年8月3日,关羽真的找到张飞协调。财政局经审查,认为桃花镇不符合申请条件,无法落实张飞的批示。知道这一情况后,关羽亲自打电话给张飞,后者将财政局长骂了一通。同月15日,市财政局将张飞市长批示的180万元专项资金拨付给桃花镇人民政府。刘备对关羽的工作非常满意,为兑现事前对关羽的承诺,刘备将剩余15万元分两次付给关羽,刘备自己从拨款中拿了10万元。2013年5月案发。

控方:关羽构成贪污罪

辩方:关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复赛赛题

多次因盗窃被判刑的马旭,在刑满释放后的第二天即邀请无业人员赵玉一同去王玲的别墅盗窃财物,并承诺事后“五五分成”。赵玉答应,并表示一切行动听从马旭的安排。

第二天下午,在赵玉按照马旭的安排,预先潜入王玲家踩点时,偶然发现王玲竟是自己失联多年的同学,便将相关实情全部告知王玲。王玲为将马旭绳之以法,要赵玉不动声色,按照马旭的原计划行事。临别前,王玲拍拍赵玉的肩膀说:“后面就看我的!”

第三天晚上,马旭、赵玉前往王玲家,马旭以“肚子拉的厉害”,不便进屋为由,搭梯子让赵玉翻墙进入王玲家窃取财物,自己在院外接应赵玉。在马旭刚接住赵玉扔出来的第一箱财物(价值2万元)时,事先接到王玲报警并埋伏在附近的3名警察顺利将马旭抓获,赃物当场被缴获。

控方:马旭取得两万元财物其行为成立盗窃罪 辩方:马旭并未取得两万元财物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第二篇:游戏规则 控辩赛

衢州市第一届控辩对抗赛律师队选拔赛实施方案

一、评委会组成

评委会由律管处处长和律师协会正副会长组成等组成。

二、时间、地点

比赛时间定于2011年10月16日上午9:00。地点:市司法局5楼会议室。

三、比赛程序

参赛选手须是我市律师界现职执业律师。比赛采用三对三的团体对抗论辩形式。每支参赛队由3名选手组成。每场比赛由2队选手参加,出场顺序、控辩方均由选手现场抽签决定。

论辩题事先确定。

四、比赛规则

1、比赛共分三个阶段:一是双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或辩护意见阶段,由控方先行发言。二是自由辩论阶段,双方每名选手发言次数不得少于2次,由控方先行发言。三是双方三辩总结陈词阶段,由辩方先行发言。

2、比赛时间每方为12分钟,其中:发表公诉意见和发表辩护意见,时间各为3分钟;双方自由辩论,每方累计不得超过6分钟;双方总结发言,时间各为3分钟。

3、限时发言在用时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铃声提醒;用时满时,计时员以两次短促铃声终止发言。

4、终止铃声响,发言人必须停止发言,否则由主持人予以制止。

5、计时从主持人宣布“请某方选手发言”后开始起算,自由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自动轮流发言,一方发言选手落座为对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断,累计计时照常进行。

6、自由辩论时,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

7、参赛选手发言应起立,且须讲普通话。

8、控辩双方着装需统一整齐。

9、比赛程序由主持人依本规则进行,控辩双方应在主持人指挥下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辩论发言,放弃发言应向主持人示意。

10、控辩双方不得就案件管辖、侦查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

11、控方只能将案例规定的“被告人”列为本案被告人,不能将案例涉及的其他人(包括另案处理的其他人)列为本案被告人。

12、场上论辩证言应规范、文明。选手应自觉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不能将诱供、刑讯逼供等作为辩论理由,也不能将冤案、假案、错案等作为辩论结论。双方要相互尊重,不得使用讽刺、挖苦对方的语言和动作。

13、场上使用“主持人”、“各位评委”、“控方”、“辩方”、“对方辩友”等称谓,不使用“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等法庭用语。

14、选手在比赛过程中发现对方违规,不得在场上指出,可以在辩论结束后评委打分前立即向评委会提出,由评委会处理。

15、所有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其余得分的平均分为参赛团体和个人的最后得分,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五、评分说明

1、每场比赛结束后,评委根据辩论能力、综合印象和执行规则 2

情况当场评分。

2、本比赛不对团体评分,仅对个人评分。每场比赛评委需为双方一、二、三辩分别打分。

六、选拔名额设置

本次选拔比赛选拔参加衢州市第一届控辩对抗赛律师队选手20名(主力15名,替补

5名),其中女选手不少于5名。

第三篇:游戏内容控辩赛

辩题一:

被告人黄军驾车载被害人章美前往市区办事,因章美多次提起两家原先的过节招致黄军不满。当车行驶至周家桥路段时意外熄火,两人互相埋怨。被告人黄军遂要求章美下车,并打开副驾驶车门,用力推章美的肩膀,将坐在副驾驶室的章推出车外。随后,黄军发动车辆,章美则双手迅速攀抓住未关的车门半挂在车外随车前行。车辆低速行驶到桥上后,因下坡车速加快,章美被甩到车下死亡。

控方观点:黄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观点:黄军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控方:检察院代表队 辩方:律师代表队

辩题二:

被害人肖丽因需存钱但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故向其朋友姚晓玲借用身份证。2009年11月10日,被害人肖丽借用姚晓玲身份证办理了卡号为***9014的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并存入人民币8万元。2009年11月13日,姚晓玲在本市农业银行芙蓉支行以遗失名义挂失了被害人肖丽借用姚晓玲身份证办理上述农业银行金穗通宝卡,并申请补办银行卡。姚晓玲于2009年11月16日获得农业银行补办的卡号为***4615的金穗通宝卡,并于当日从该卡中取走现金人民币8万元。

控方观点:姚晓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观点:姚晓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控方:律师代表队 辩方:检察院代表队

辩题三:

王成、周明两人得知胡鹏想出售自己的摩托车(价值6000元),于是谎称自己是买主,并与胡鹏联系在一加油站碰头。胡鹏驾车来到加油站后,王成就上前假装与胡鹏攀谈购车的情况,胡鹏遂下车(未拔摩托车钥匙)与王成交谈。周明趁胡鹏与王成交谈之机,冲过去骑上摩托车就走。胡鹏见此情况就要追赶,王成拦住胡鹏说:“周明是和你开玩笑,马上就回来了,咱们等吧。”于是胡鹏就和王成在原地等待。半小时后,王成借故逃走。后王成、周明两人把车卖掉。

控方观点:王成、周明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辩方观点:王成、周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控方:检察院代表队 辩方:律师代表队

辩题四:

林小光因王正顺发生矛盾而伺机报复王正顺,遂叫来郑成光、李二来等10余人准备拦截王正顺进行殴打。王正顺知道后,也组织了5、6人,并准备了刀具。当日夜,郑成光与李二来等10余人在路上碰到王正顺,双方遂发生打斗。王正顺一方被打败后四处逃窜。李二来率三个人紧追王正顺不放。王正顺走投无路,遂跳河中逃生。李二来等人见王正顺跳入水中,就向河中扔石块、木棍。后见水中无动静,遂离开现场。郑成光追到河边时碰到李二来,郑成光问李二来怎么回事,李二来说“这个人跳到河里去了,我们扔了石块,后来没有反应了,不知道人会不会淹死”,郑成光、李二来等人遂与林小光会合并喝酒到天亮。第二天,王正顺的尸体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王正顺系溺水死亡。李二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郑成光在李二来被判后抓获。

控方观点:郑成光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观点:郑成光构成聚众斗殴罪

控方:律师代表队 辩方:检察院代表队

辩题五:

被告人马某在今年2月初在让胡路区乘风街道一个小区捡垃圾,见一户人家门口的塑料桶内放着两双旧棉鞋和六、七本旧书刊等旧杂物,马某见周围没人便将这些东西悉数装进自己的蛇皮袋里。中午马某回到自己的住地整理时,发现在其中一双棉布鞋内有15000元钱。

原来失主王某是在头一天晚上收到一个朋友还回的15000元借款,准备第二天到银行去存上,但因为第二天一早又有急事去办,他便把钱放在一双快要淘汰掉的棉鞋里。走时没有和妻子说鞋里放置钱的事。妻子在家清理室内卫生时,便把那两双旧棉鞋和六、七本书刊准备当废品卖掉,于是就放到家门口的塑料桶里。王某办完事后,便回到了家,一看鞋子不见时,便问其妻子那双鞋的去向,并把详情如实地告诉妻子,妻子急忙到塑料桶里找,结果塑料桶内空空如也。为了寻找钱的下落,王某夫妻二人便到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经调查找到马某,并从马某处取回巨款。

控方观点: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观点:马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控方:检察院代表队 辩方:律师代表队

第四篇:控辩赛主持稿(决赛)

各位领导、各位观众,大家好!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之际,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的决赛将要拉开帷幕了。为进一步弘扬法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强化全市公诉人和律师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绍兴市检察院、绍兴市司法局、绍兴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了本次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们共同履行着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人民利益的神圣职责。平时,公诉人和律师只会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今天,他们将走出法庭,在辩论席上理性碰撞、智慧较量。

在决赛之前,我荣幸地为大家介绍莅临现场指导的领导,他们分别是: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东林;绍兴市司法局局长周骄德;绍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李旺荣;(还有部分明天现场告知)

现场观摩的有来自绍兴市检察系统和司法系统的领导、干警以及律师,同样欢迎你们的到来。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本次大赛的评委:(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于世忠;(2)绍兴文理学院党委委员、法学院院长梁涌;(3)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陈三联;(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国章(待定);(5)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振安;(6)、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裘霞;(7)绍兴市司法局副局长吴绍庆。

本次大赛已历时1个月,经过选赛、预赛,层层选拔,最终12名优秀的公诉人和律师各组成2支队伍进入今天的决赛。本次比赛将决出全市“绍兴市十佳辩手”10名,“绍兴市优秀辩手”14名,“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团体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2个。他们都是法律的行家、辩论的高手,王牌公诉人对阵顶尖律师,经过了激烈的选拔,公诉方队与律师方队各选出了12名精英选手,今天在这里举行的4场控辩赛,将是高手与高手之间的对决。谁能称雄,让我们试目以待。

二、宣读规则

首先我为大家宣读本次比赛的规则:

1、比赛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双方一辩发表开篇陈词,时间各为3分钟;第二阶段:自由辩论阶段,双方每名选手发言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方累计不得超过6分钟;第三阶段:双方三辩总结陈词,时间各为3分钟。每一阶段均由控方先行发言。

2、除自由辩论外,在每方发言用时剩余30秒时,计时员以一次短促铃声提醒,用时满时,计时员以两次短促铃声提醒终止发言。

3、自由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自动轮流发言,一方发言选手落座为对方发言开始的计时标志。若有间断,累计计时照常进行。如果一方时间已经用完,另一方可以继续发言,也可以向主持人示意放弃发言。

三、第一场比赛(比赛中可加入一些对选手、比赛激烈程度的评价性语言)

1、(介绍选手)

请参加第一场决赛的双方选手上场,请落座。

控方是三朵公诉玫瑰,分别是一辩,来自诸暨市检察院的赵妍妍;二辩,来自绍兴市检察院的朱吉;三辩,来自嵊州市检察院高嫔。

辩方选手分别是:一辩,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何百坤;二辩,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 朱妙;三辩,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胡伟国。

2、(宣读辩题)

请看大屏幕,今天第一个辩题的内容是:

被告人李强系某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并担任领导要职。孙刚因自己公司运营需要有求于李强,想让李强对于自己的公司有所照顾。于是孙刚打算向李强行贿,但苦于自己没钱。情急之下,孙刚将面值10万元的假币用报纸包装后装入文件袋送到李强办公室,一边将文件袋推给李强一边对李强说:“希望领导多关心关心我们的公司。”李强不知道孙某送的是假币而以为是真币,就收下了装有10万元假币的文件袋,后案发。经鉴定该10万元均系假币。

控方:被告人李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院代表队)辩方:被告人李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律师代表队)腐败一直为老百姓深恶痛绝,但不少受贿犯罪手段花样繁多、案情扑朔迷离,这个案件就是一件复杂的受贿案件,究竟是否能认定犯罪,让我们来听听公诉人和律师的权威分析吧。

3、(开篇陈词)

首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开篇陈词,时间3分钟,有请!

感谢控方一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有请辩方一辩发表开篇陈词,时间也是3分钟,有请!

4、(自由辩论)

好,下面紧接着进入控辩赛最为精彩的阶段----自由辩论,双方各有6分钟时间可以充分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自由辩论阶段仍是由控方先发言,有请!

时间到(请注意一方时间先到要及时制止,另一方有多余时间可以三人轮流说到时间到)。双方选手为我们带来了一场控辩的盛宴。谢谢双方选手。

5、(总结陈词)

首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有请!

谢谢控方选手,下面请辩方选手发言,有请!

选手们的精彩表现让我们看到了新一代检察官们和律师们相互切磋相互促进的和谐场面。第一场比赛暂时到此,请双方选手退场,请评委老师打分。

四、第二场比赛(程序与第一场一样,这里只列明选手和辩题)

1、(介绍选手)

请参加第二场决赛的双方选手上场,请落座。

控方选手分别是:一辩,来自越城区检察院的黄晓梦;二辩,来自上虞市检察院杜俞江;三辩,来自诸暨市检察院郦纪城。

辩方选手分别是:一辩,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何俊;二辩,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 李卫;三辩,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 邹高铃。

2、(宣读辩题)

无辜遭人欺负,一怒之下将对方打死,是防卫还是犯罪?请看第

二个辩题:

被告人李小龙,男,31岁。2007年8月13日,某杂技团在文化广场进行商业演出。村民徐永洪、王勇军、李军等人不仅自己不买票欲强行入场,还强拉他人入场看表演,被在门口检票的李从民阻拦。徐永洪不满,挥拳击打李从民头部,致其倒地,李军亦持石块击打李从民。杂技团演员刘伟闻讯赶来,扯开徐永洪、李军,双方发生厮打。其后,徐永洪、王勇军分别从其他地方找来木棒、钢筋,与手拿鼓架子的刘伟等人对打,此时被告人李小龙(杂技团演员)也赶到。当李军手持菜刀再次冲进现场时,李小龙即持T型钢管座腿朝李军的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倒地。李军因外伤性颅脑损伤,硬膜外出血死亡。徐永洪的伤势程度为轻伤。

控方:被告人李小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代表队)辩方:被告人李小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律师代表队)

首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开篇陈词,时间3分钟,有请!

感谢控方一辩的精彩发言,接下来有请辩方一辩发表开篇陈词,时间也是3分钟,有请!

4、(自由辩论)

好,下面紧接着进入控辩赛最为精彩的阶段----自由辩论,双方各有6分钟时间可以充分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自由辩论阶段仍是由控方先发言,有请!

时间到(请注意一方时间先到要及时制止,另一方有多余时间可以三人轮流说到时间到)。双方选手为我们带来了一场控辩的盛宴。谢谢双方选手。

5、(总结陈词)

首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有请!

谢谢控方选手,下面请辩方选手发言,有请!

五、评委点评

二场决赛已经结束,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这两场比赛给出的案例究竟包含哪些法律问题?两方选手的表现如何?下面我们由请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于世忠教授作精彩点评。

(评价下)

六、领导讲话(出场顺序待定)

七、宣布成绩颁奖

紧张的计分工作已经结束,现在向大家宣布比赛结果

1、获得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优秀辩手的选手是:请为他们颁奖。(共14名,分2次上台)

2、获得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十佳辩手的选手是:请为他们颁奖。(共10名,分2次上台)

3、获得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团体三等奖的代表队分别是:请为他们颁奖。(2个代表队)

4、获得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团体二等奖的代表队是:请为他们颁奖。(1个代表队)

5、获得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团体一等奖的代表队是:请为他们颁奖。(1个代表队)

紧张激烈的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决赛到就要接近尾声了,通过比赛让我们学习到了法律知识,领略到了检察官和律师的雄辩风采。感谢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参赛选手,感谢在场的观众以及所有工作人员。谢谢大家!

今天紧张激烈的绍兴市首届控辩大赛初赛到这里就要接近尾声了,检察官们与律师们赛出了水平,也赛出了友谊。感谢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组织的精心准备。感谢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所有的参赛选手,感谢在场的观众以及所有工作人员。让我们相约决赛!谢谢大家!

1、评委与选手名单

2、评委是否点评?

第五篇:全国首届检察官律师控辩赛文字版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直播节目!现在参赛的各代表队正在入场!

正义网: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撒贝宁、齐奇担任大赛主持。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现在开始!主持人撒贝宁:尊敬的各位来宾,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主持人齐奇:现场各位领导来宾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撒贝宁:您现在收看的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的现场。今天,我们举办的这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是国家公诉人检察官首次以电视竞赛的方式在全国人民面前集体亮相!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智慧的较量;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法理的论辩;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勇气的比拼;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形象的展示!

主持人齐奇: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大赛的有关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

主持人撒贝宁:出席今天大赛的还有来自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嘉宾。在此欢迎你们!主持人齐奇:欢迎你们的到来。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来现场观摩大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及有关部门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界的代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在校学生、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委员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欢迎各位!

主持人齐奇:欢迎。大家知道,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素质,直接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公诉部门,就是一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参加这场电视论辩大赛的6支公诉人参赛队,所有队员可以说都是检察机关的优秀业务骨干,他们当中,有的人参与过打黑行动,有的直接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现在,让我们来听听这些参赛选手们的心声!我们一起来听一听。首先听一听站在我身边的一号参赛队,浙江队他们的心声。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浙江代表队:钱江潮头公诉人,公诉执法铸检魂。

主持人齐奇:站在我身边的是2号队,这是2号江苏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江苏代表队:公平正义,最美、最靓!江苏检察向大家问好!主持人撒贝宁:这是3号上海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上海代表队:上下求索,探寻正义公平的真谛;海纳百川,彰显和谐社会的魅力!主持人齐奇:这是4号广东参赛队: 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广东代表队:活力广东,阳光公诉,一起来更精彩!广东加油!主持人齐奇:都是能文能武的选手!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北京5号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北京代表队:在思考中探求真理,在辩论中弘扬正义。我们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因为我们是为民执法的检察官!

主持人齐奇:现在我身边的这是6号重庆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重庆代表队:我们依法言法、我们以言载道、我们以辩会友。重庆,欢迎您!主持人齐奇: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6支参赛队选手不但信心十足,而且志在必得!我们大家再次用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加油鼓劲!

主持人齐奇:究竟谁能最终夺得论辩大赛的团体桂冠会花落谁家呢?请大家拭目以待!现在请各个参赛队退场,一会儿再看你们的精彩表现!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全国检察机关从自200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系统每3年就要举办一届全国性的业务竞赛活动。至今,这项活动已开展了10年,共举办了四届。每一届竞赛活动,都要产生一批大家公认的优秀公诉人。

主持人齐奇:没错,参加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进入决赛的20名选手,也来到现场观摩。不知道他们是否会感到压力呢?让我们送上欢迎的掌声!

主持人撒贝宁:10年来我们走过的历程,有艰辛和奋斗,有思考也有收获。现在,就让我们再重温那段曾经走过 的难忘历程。

正义网:现场在播放视频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的这场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可以说是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的延伸与推进,其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大赛本身,将成为中国检察机关公诉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下面,我们隆重介绍担任今天大赛的7名评委和1名总裁判长!

主持人齐奇:担任今天大赛的总裁判长,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彭东; 主持人撒贝宁:担任今天大赛的评委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明楷;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贾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李贵方;

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院长、博士、教授鲁景超。主持人齐奇: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我向大家介绍,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两名计时员: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王进科和张志强;

主持人齐奇: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两名计分员,是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曹红虹和郭竹梅。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隆重介绍: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3位秘书长。他们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侯亚辉、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副总监童宁!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国际互联网、正义网、中国律师网将对本次电视论辩大赛进行同步现场直播!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大赛组委会秘书长黄河宣布比赛规则和奖项!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现在我宣布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的比赛规则:

1、参赛队分为控方和辩方,对案例以团队论辩形式进行比赛。每个队的发表意见、互相提问、自由论辩和总结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2、本次论辩大赛评分为百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数为最终参赛队的得分。

3、大赛论辩赛的控方和辩方,由两个参赛队现场抽签决定。

4、本次大赛设团体奖和个人单项奖:

团体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个人单项奖:最佳论辩奖3名、最佳风采奖3名、优秀论辩奖12名。主持人,我宣布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黄河秘书长。自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的消息在社会公布后,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法律专业院校的大学生们尤其兴奋和渴望。现在让我们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正义网:现场播放法律院校学生对本次论辩大赛的寄语短片。

主持人齐奇:其实不只是学法律的大学生和从业人士,大家都在翘首等待观看这场精彩的论辩大赛!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要进入今天的比赛了。参加本次论辩大赛的第一组团队比赛的是浙江队和江苏队。现在让我们一起通过大屏幕认识一下两队的参赛队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两队参赛队员上场。

主持人撒贝宁:按照规则,浙江、江苏两队要先进行抽签,决定哪一队为控方、哪一队为辩方。我们抽签要分两个步骤,首先要请两队各派出一名队员,在箱子里20颗球当中,同时两人各摸出一个球,哪个球号大,哪队就有优先权,将决定这支队伍先抽一支签号,然后决定谁是控方,谁是辨方。主持人齐奇:抽签开始之前,掌声有请本次大赛总裁判长彭东。主持人齐奇:有请两队一辩手上前。

主持人撒贝宁:请把手放在抽签箱上方。好的,请抽球!

主持人齐奇:自己不要看,给大家展示一下,请彭东裁判长上前验球。浙江队抽到的是18号。江苏队抽到的是11号。根据我们比赛规则,浙江队取得了优先抽签的权利。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两位。现在我手里拿着的是带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封条的信封,代表着控方和辨方,将由浙江队率先抽出一个绝对优先的地位。请彭东厅长为密封的信封拆封。主持人齐奇:请抽签者将各自手中的信封拆开,将信中的颜色卡片展示给大家。

主持人撒贝宁:一个绿色,一个黄色。我想问一下,浙江队期待自己成为控方还是辨方? 杨丹(浙江代表队):我们觉得控方、辩方都一样。

主持人齐奇:请两队代表各选一个颜色。浙江队选取的是黄色。那么,江苏队的就是绿色了。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现在我宣布,浙江队是控方,江苏队是辩方。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裁判长。现在两队即将开始他们的论辩大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预祝他们取得成功。

主持人撒贝宁:浙江队和江苏队已经就坐,他们论辩大赛马上开始,他们将面临的案例是一个什么样的事情呢?我们一起看大屏幕。(播放案例视频)

正义网:辩论案例:公私兼顾的“聪明人” 于海(男)系龙腾仪器厂(国有企业)厂长。2009年的一天,于海的情人李丽(女)向于海告知,李丽所在的四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面临流动资金短缺近200万元的困难,公司董事长提出谁能借来资金帮助度过难关,将对谁给予所借来资金5%的奖励,并将在返还所借资金时对资金借出方多给予所借资金的10%作为利息。李丽请求于海从龙腾仪器厂借出200万元给四海公司使用。于海考虑到这样做既能够使李丽得到好处,也能给厂里谋取高息,遂答应了李丽。随后,于海给厂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王勇交代了此事,但没有说出李丽能够得到5%奖励的情节,只是称厂里可以得到10%的利息。当王勇提出“国家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私自对外拆借资金,是否应向主管部门汇报请示”时,于海表示“现在都是市场经济了,主要是能赚钱,不要瞻前顾后的,到时候把钱收回来就行了”。王勇表示“行,你是领导,听你的”。于是,王勇按照于海的吩咐,通知厂财务人员向四海公司汇入200万元,并由四海公司出具了借条。四海公司董事长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了李丽10万元的奖励。后来,四海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所借龙腾仪器厂的200万元也未能归还。控方:于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辩方:于海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主持人撒贝宁:我们已经看到了双方将要面对的案例,双方站的角度各不同。要支持的罪名也不相同,究竟哪一方能说服现场的评委和观众呢?接下来比赛正式开始。第一个环节是双方一辩进行案件陈述,时间两分半钟,首先有请控方一辩。

杨丹(浙江代表队):犯罪的外因再华丽我们也能够看穿本质,因谋取了个人利益,我方认为于海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于海个人决定出借公款。他不顾四海公司处于经营困境,仍然通知负责财务的厂长,不需要向主管部门汇报,私自操办借款事宜。从表面上看,于海是分文未得,但于海与李丽是情人关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通过对案件的抽丝剥茧,不难看出,于海以为情人出面获得好处为表象,以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卢山真面目,严重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符合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4条,构成挪用公款罪。发表完毕,谢谢!主持人撒贝宁:有请辩方。袁媛(江苏代表队):各位大家下午好。我方十分欣赏控方的感慨陈词,无论是对案情还是对法律问题,必须在全面把握的基础上。控方辩友指出,借出的200万元是于海个人决定,而我方不能同意控方在这个问题上的结论。我方认为,于海经单位集体研究,拆借资金不是于海个人行为,于海是为了让单位能赚钱,拍板决定,这符合单位的一般决策过程。现实生活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拿出决策意见后,其他成员符合同意,是单位决策的常态,是典型的单位行为。第二,于海并未谋取刑法上所规定的“个人利益”,他的情人虽然拿到了钱,但是是公司的奖励。其次,挪用公款罪应当指的是具体的实际利益。例如,金钱、就业、升学等等。第三,于海的行为应该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作为厂长,他明知违反规定却仍滥用职权,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主持人我方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辩方一辩。辩方意见明确,他们认为这是开过会的,虽然两人商量,这也是一种决策过程。接下来双方要进入的是第二轮,“控辩一二三”。三位辩手依次向对方任意一个辩友提问。首先是控方提问时间,提问顺序是二辩、三辩和一辩。对方回答选手不能重复。首先有请控方二辩。鲍键(浙江代表队):请问这10万元是否是于海的个人利益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答案很明确,于海分文未获,获得的只是情人的欢心。难道对方辩友认为美女的欢心也是利益吗?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谋取个人利益是否等同于谋取本人利益? 袁媛(江苏代表队):无论是从挪用公款罪,还是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李丽、于海两人是否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是判断是否有本人利益的标准。反之,不断扩大“个人”的范畴,只会使挪用公款罪的打击范围扩大。谢谢!主持人撒贝宁:请控方一号选手。杨丹(浙江代表队):对方认为这是集体研究决定,请对方回答,如果这是一个集体研究决定,如何理解短片中告诉我们的,要对主管部门有所交代的问题呢?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我方认为,于海与王勇两个人在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后,王勇的行为恰恰反映出这是一个经集体执行的过程。请问对方辩友,借款事宜有商量过程,对此您如何看待?谢谢!柴峥涛(浙江代表队):发表意见的权力必须平等,身份可以不对称。但是,了解掌握的信息必须对称。本案当中,于海事先答应了情妇,事后还指挥王勇,并对其说日后将兑现承诺。如果于海、王勇之间有这样的商量,这分明是个人出借公款的表现。孙勇(江苏代表队):那么,于海为什么还要向王勇做解释和说服工作呢? 杨丹(浙江代表队):是为了让王勇听他的。王勇服从的是于海的身份,而不是同意了于海的意见。从于海来说,王勇提出意见的时候他批评了王勇,这说明了他心里有鬼。对方辩友,你们可别被聪明的于海欺骗了。袁媛(江苏代表队):对方辩友如何认定于海得到了个人利益? 鲍键(浙江代表队):从于海的角度来说,谁拿到钱不是关键,关键是有人拿到了钱。这是一种具体的现实利益,回答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第二环节,相互之间的提问已经结束,现在进入第三个阶段,自由发言阶段。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首先由控方开始发言。杨丹(浙江代表队):既然是一个集体研究决定的,在于海和王勇没有商议之前,在没有形成决议之前,于海凭什么答应他的情妇,答应的又是什么东西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我方一辩已经陈述,对方也认同是滥用职权罪的。对方辩友,你们认为于海获得李丽的欢心,这种抽象的情感因素是具体利益吗?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本案私情与私利是相通的,他们二者关系特定,所以他们的利益共同,所以我们认为李丽等于获利。

袁媛(江苏代表队):对方辩友,你怎么使用类推解释呢?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于海的行为表现为挪用公款罪,以权谋利。这跟类推解释无关。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挪用公款犯罪当中,情人利益当然和挪用人的利益不是共同的。对方辩友把驴头放在了马头上!

鲍键(浙江代表队):这就需要通过我们的理性分析来进行判断,我倒想问对方辩友,您说是集体决定,那么刚才您提到的“吩咐”一词在语意中如何做解释? 袁媛(江苏代表队):难道对方辩友还不明白,于海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是国有企业职员滥用职权罪? 杨丹(浙江代表队):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把这个同胞兄弟姐妹归入到共同利益人里面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情人之间当然具有利益关系,你们有没有听说过柏拉图式的情人,这种情人是不是也是利益共同体呢?

杨丹(浙江代表队):柏拉图式的情人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现在很多大学生谈恋爱时还需要恋爱资金,难道养情人不需要钱吗?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养情人花的是自己的钱,没有花公家的钱。那么李丽的钱哪里来的?是于海资金投入李丽公司后的奖励款。杨丹(浙江代表队):其实,该案中,认定于海罪名主要的事实是,于海向主管部门隐瞒了该笔钱款的去向,同时,还向王勇隐瞒了其是为其情人李丽谋取利益的事实。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于海的行为属于向王勇下命令。因为王勇跟于海说了:“你是领导,听你的。” 袁媛(江苏代表队):于海只是没有告诉王勇,怎么就是隐瞒呢?四海公司的家务事还需要王勇判断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我想再次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否考虑到本案当中于海是厂长这个身份? 孙勇(江苏代表队):案例告诉我们,于海是交代此事,不是交代王勇办理此事。除了指派还有说明、陈述的意思,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难道也是命令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案例中提到的“吩咐”一词,能解释为商量吗? 袁媛(江苏代表队):我方一再强调,“吩咐”一词是在两人有共同意见之后说出的,是王勇按照大家决定执行后出现的。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交代”有很多意思,但是对方辩友不要把任何一种意思套用到本案当中来。我们分析“交代”是什么意思,关键还得用上下文来分析。本案上文是于海已经答应李丽,本案下文是于海按照对李丽的承诺借出公款,这个交代还不是个人决定的体现吗?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我刚才回答问题的时候已经清楚阐述交代和吩咐的含义,对方辩友紧紧揪住情人获利不放,是处罚情人还是处罚于海的行为? 鲍键(浙江代表队):你们判断李丽、于海是利益共同体的依据是什么?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我方一辩已经清楚地从挪用公款犯罪客体、立法目的等,多方位、全角度进行了阐述,于海在本案当中更重要考虑什么?是考虑单位有利润可以获得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李丽没有得到10万元,难道于海就能得到十万元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作为公诉人,我们判断事实应该在既有案件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主持人撒贝宁:这一轮辩论火药味十足。双方自由辩论已经结束,接下来双方的三辩将用两分半时间进行最后的案件总结,首先有请控方三辩,计时开始。柴峥涛(浙江代表队):大家下午好,情投意合还是共同利益?个人利益、个人决策还是集体拍板?分析一个案件构成何罪,关键在于对基本事实的判断。因此,在总结陈词阶段,我们有必要重温案情,寻出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基本事实有三,一是于海在李丽提出借款之时答应请求,并吩咐王勇出借公款;二是于海与李丽是情人关系;三是于海同意将公款借给四海公司,李丽获得十万元好处,辩友之所以认为本案是滥用公款罪,是没有全面把握基本事实结果。至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只不过是于海为掩盖挪用公款犯罪的遮羞布。综上,于海虽是聪明人,但是他的刑法触犯了刑法第284条,应该以挪用公款罪定罪。等待于海的应是法律的严惩。完毕!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有请辩方三辩进行案件总结。孙勇(江苏代表队):主持人,各位评委,控方辩友,我方和控方辩友一样,疾恶如仇。控方辩友之所以认为于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就在于海错把集体决策看成个人决定,误将私情当做私利。下面我将指出对方辩友在认识上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借款决定不是于海个人的决定,而是企业研究的结果。正所谓有民主就有集中。于海就企业投资问题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商量,取得一致意见以后通讯地址具体部门执行,这显然是企业单位决策常规形态。第二,于海获得的是感性的满足,而不是个人利益。于海所想所求仅仅只是美人心、情人吻,难道可以成为个人利益吗?如果这样将个人利益无限扩大化,法律规定谋取个人利益这一现实要件岂非是多此一举。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公款借给利用的,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于海为了单位的利益把财务给单位的人使用,这怎么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呢?他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企业200万的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谢谢!主持人撒贝宁:谢谢他们!在刚才辩论的过程当中,我发现现场的观众也听的非常入神,而且我相信,每位在自己脑海里也都在跟随着他们的思维逻辑进行着自己的判断。听完这样一组论辩比赛后,我们来看看现场的观众朋友们对刚才的比赛有什么样的感想?

主持人齐奇:刚才在舞台上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以非常严密的法理作为基础。让我们把掌声送给江苏队。我旁边是我们媒体区,坐的都是记者朋友。刚才你们双方的辩论也让他们听的跃跃欲试,他们准备了一大堆问题,首先请《人民日报》的记者。你有什么问题?

提问者:你好,我想请辩方三号选手,一般来说,我国检察机关控诉地位是优于辨方地位,在这次大赛中,三号辩友是作为辩方代表,请你换位思考,平时你作为检察官,这次作为辩方,是否意识到我国弱视群体在法庭辩论当中遇到的问题?在现实法庭辩论中,您更愿意承担辨方角色还是控方角色?也就是说,您是愿意做一个检察官还是一位律师?原因何在?谢谢。孙勇(江苏代表队):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应当所禀承的基本立场。公诉人在判断案件的时候,并不仅仅考虑到入罪和罪重的情节,同样要依法搜集嫌疑人罪轻和无罪的证据,无论作为控方还是辩方的思维,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法律更加公正、公平实施。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我也思索了一下。我觉得还是比较适合作为控方的思维,因为这样能够体现国家公诉人的正义立场,同时也能够坚固到客观公正的需求。我们的目标都是一致的。谢谢!主持人撒贝宁:刚才这个问题总结起来其实很简单,记者问的是当律师容易吗?但是我们三辩回答就是,检察官和律师都不容易。

主持人齐奇:小撒总结是你的意思吗? 孙勇(江苏代表队):是。

主持人齐奇:下一位,提问的是《光明日报》的记者。您刚才准备了什么问题?

提问者:我想问控方二号辩手。我想请你回答,你认为论辩大赛与现实中的庭审辩论有什么区别?谢谢。鲍键(浙江代表队):论辩大赛和庭审有很大的区别,论辩实际上通过虚拟案例,以这样很简单的事实,在短时间内,由控辩双方进行激烈的对辩,这样的案例更多是错综于对事实的判断、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更多是一轮一轮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这个意见更多的是围绕本案事实法律证据等多方面进行。相对来说,庭审当中所交锋的点、内容比我们今天的辩论要多得多。需要说的是,模拟辩论赛是提高公诉人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练兵岗位,所以今天参 加这样的比赛对我们日常开庭也是有很大提高的。谢谢。主持人齐奇:最后一位记者,《中国电视报》的记者。

提问者:控方一辩,刚才比赛我觉得很精彩,也很紧张。请问,你平常有什么特别爱好?其二,作为一个公诉人,特别是一辩选手,在生活当中你是否是得理不饶人呢?谢谢!杨丹(浙江代表队):我觉得检察官跟平常人也没有太大区别。我平时基本上在家里听音乐、看书,有时候也喜欢出去旅游。

主持人齐奇:网友提问:什么是“共同利益体”?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主要是指特定关系人,包括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具有利益关系的人。

主持人撒贝宁:场下每一位听着其实大脑也是在飞速运转,评委的工作量更大,不仅要听,还要判断。刚才我发现陈兴良教授在双方辩论的过程当中一直低头紧张记录,平时您在课堂上讲课我们在下面记,今天终于看到您记笔记是什么样子了。请您给我们点评刚才这两组的情况。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我们观摩了一场在浙江队和江苏队之间的高水平论辩赛。双方围绕于海案进行了言词的攻防和法律的论辩。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论辩的焦点主要是围绕于海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展开的。因此,这是一场此罪与彼罪的论辩。有人认为此罪恶与彼罪的辩,不如罪与非罪的论辩更加过瘾一些。而实际上,办案过程当中不仅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还要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就本案而言,于海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法律差别很大,挪用公款罪是无期徒刑,另外一个是最高徒刑是七年。于海利用职务之便借款给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辩方则主要是围绕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集体决策,以及于海将公款借贷给单位,到底是谋取个人利益还是为个人私情,这两点展开了有效的攻击。因此,本案在法律的层面上来看,法律问题抓的很准。在这方面,我个人感觉到控方能够按照法律和司法规定,在法律层面展开有效论证。另一方面,江苏队辩方主要是抓住了在本案当中存在重大争议的两个核心问题。一个问题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集体研究决定;另外一个问题是围绕于海到底是因为个人权利还是个人私情而犯罪展开了论辩。这样一场论辩对本案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说有了相当大的关注。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职权罪,我个人感觉本案是比较特殊的。一般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要么构成此罪,要么构成彼罪。我个人感觉,在本案当中,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实际上一方面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是国有企业公职人员,一方面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款借给其他单位的人使用,虽然于海和王勇对这个问题做了交代,但是他隐瞒了为他的情人谋取利益的重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还认定是一个集体情况,这是存在疑问的。到底是否为个人谋取利益,法律所规定的个人是否光是指本人,能否包括刚才所讨论的所谓利益共同体,例如亲属或者情人。从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应该倾向于对个人利益做一个较为宽泛的解释,将亲属或者情人这样一个所谓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包含在里面。因此,从本案行为来看,他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本案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同时符合国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规定。他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问题,他个人决定实际上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由此造成了本单位200多万元公款的损失,因此他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特征。因为被告人于海挪用公款200多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同时由于四海公司的破产,致使200多万公款不能收回,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巨大不能退回的情况,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最终结论应该对于海定挪用公款罪。主持人撒贝宁:情人关系究竟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控方三辩已经对这个方面做了很好的回答。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有一个概念叫做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当中包含了近亲属和情人、情妇或者是情夫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因此,这里所讲的情人并不是一般的男女关系,而是指存在着特定关系的这样一些人。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陈教授。经过陈教授刚才的一番点评,我相信现场观众和电视机前的观众,对刚才论辩赛都有了自己的判断。相信刚才控辩双方在论辩过程当中的精彩表现,给所有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再次掌声感谢他们,谢谢!论辩大赛在社会上公布消息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那就是在外漂泊打拼的农民工兄弟。请看大屏幕看看来自农民工兄弟的心声。

正义网:现场播放视频农民工对本次大赛寄语的视频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我们看到的是江苏队和浙江队进行的第一组比赛。接下来要进入第二组比赛,分别是上海队和广东队。这两组的比赛相信也会同样精彩,我们先通过视频短片认识双方选手。主持人撒贝宁:在这里,我们大家用热烈的掌声为上海队和广东队加油!主持人齐奇:到底谁是控方、谁是辩方?首先请彭东总裁判长到场。主持人撒贝宁:有请双方抽签选手站在前面。正义网:双方代表抽签。

正义网:上海队是5号,广东队19号。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请总裁判长为我们开启密封的信封,里面同样装着两个不同颜色的方块,代表着控辩双方。谁是控方、谁是辩方只有开启了才知道。

主持人齐奇:根据抽签结果,广东抽到的是辩方,上海队抽到的是控方。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现在我宣布广东队是辩方,上海队是控方。

主持人撒贝宁:第二组将在广东队和上海队之间展开,他们将要面临的案例是什么样的呢?来看大屏幕!正义网:辩论案例:

王强(男)与苏梅(女)自2005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以来,王强在外又与其他女子有染,因此苏梅多次与王强吵闹,并欲与王强分手,但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苏梅遂告诉王强自己已经怀孕,劝阻王强与其他女子断绝两性关系,但王强依然如故,并称“咱俩又没有结婚,我和谁交往是我的自由。你也不是我老婆,凭什么管我”。2008年底的一天深夜12时许,王强回到家中,苏梅与王强又发生激烈争吵,痛哭流涕,伤心欲绝,于是从床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告诉王强“你要是这么继续下去,我就吃毒药不活了”,王强表示“想不想活是你的自由,我不能干涉你,你也不要干涉我”。于是,苏梅将毒鼠强倒入口中吞下,顷刻间毒发身亡。王强在一旁目睹苏梅吃药自杀的全过程,没有阻拦。在确认苏梅死亡后,王强向苏梅的父母打电话,告知苏梅自杀身亡。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撒贝宁:辩题是罪与非罪的问题,究竟这场论辩将如何展开呢?首先在第一和第四个环节当中,剩最后20秒会有提升音,听到这个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还剩下20秒,同时在舞台两侧会有倒计时显示。在中间两个环节,也就是相互提问和自由辩论阶段没有20秒倒计时,直接时间到了以后就会响起刚才的声音。出现这种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到。双方都明白?接下来进入第二组比赛第一个环境,首先由双方第一辩,有请上海队一辩,时间两分半,计记时开始。

陈晖(上海代表队):主持、评委好!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庭则各有不幸。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一条年轻的生命消失了,她腹中的小生命也没有了,谁该负责,该负什么责。王强的冷漠无情使苏梅悲痛欲绝拿出了毒药。死亡迫在眉睫,然而此刻的王强不但选择了不作为,而且平静冷目、不带任何怜悯看着苏梅喝下毒药。我方认为正是王强一系列的先行行为导致了苏梅的死亡,正是王强一次次疏忽导致了苏梅的死亡。因此,他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才能够懂得其生的尊敬,死的敬畏。谢谢!主持人撒贝宁:有请对方辩友。谭琼(广东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尊敬的评委、嘉宾、观众们,大家好。今天和控方一样,我们对苏梅和孩子的离开怀着挥之不去的伤痛和惋惜。对于王强的薄情寡意和冷漠饱有谴责,但是这样就让王强贴上了杀人犯的标签,这不得不说是另一个悲剧。我方认为有错并不等于有罪,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苏梅的死亡是她意志自由的选择,她就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责。从法律层面上讲,首先王强不负有作为义务。王强的行为开始于2005年的同居,持续延续到了案件的发生。本案中2005年的同居与本案当中发生的苏梅服毒不具有临近性。案发争吵也是平常的一次,不具有高度概然性。苏梅事先准备了毒药,是事先已久准备了。在受了刺激后,苏梅服下毒药,这与王强没有直接性,因此,王强行为不符合先行行为。我们认为,行法应当谨慎,我们希望他不仅保护苏梅的生命,也能够给王强一次公正的对待。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进入双方提问,仍然跟刚才第一组规则一样。发问顺序是二辩、三辩、一辩,首先由控方二辩开始提问。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有三个特定向请教对方三辩,本案中王强是苏梅胎儿的父亲,具有特定关系,二人争吵在封闭环境中具有特定场合,苏梅手持毒药明示王强有特定方式,此情此景王强不救,那谁该去救? 谢玲(广东代表队):刚才我方一辩已经说了,本案的确存在特定关系,特定环境,以及特定方式,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选择服毒结束自己的生命,是苏梅完全愿意和完全支配之下的行为和结果。王强在特定关系下不予以救助,固然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是他并不具有法律规定上的先行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行为等等引起的作为,由此不能成为控方指控中的不作为,谢谢。贺卫(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二辩,苏梅自杀,王强可以好言相劝,他的片言只语仅仅是举手之劳,王强为何不救?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这个案子的前提是什么?首先要讨论王强是否负有法律上应该救助苏梅的义务。如果有法律义务,那么我们就说他是一种犯罪。如果没有义务救助,这样他就会受到谴责。谢谢!陈晖(上海代表队):对方说苏梅是自杀。面对苏梅的哀求,王强冷漠对待,面对苏梅的自杀,王强冷眼旁观,面对死亡,王强不救岂非故意? 谭琼(广东代表队):对王强我们应该谴责和批判。今天是刑事法庭,而不是道德的审判。我们认为,要追究王强的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要有法律规定他对苏梅所要承担的义务,这样才是准确判断王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什么罪的依据。我们认为他不具有作为义务,没有作为能力,因此不能评价他后面的不作为与本案是不是因果关系,回答完毕,谢谢!贺卫(上海代表队):当苏梅死亡不能伸出援助之手,法律规定,有先行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承担救助义务,不能不去救,不去救就是杀人。谭琼(广东代表队):本案中的同居行为不能认定为先行行为。再看争吵,是不是王强引起危险状态就一定要对苏梅负有作为义务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自杀是由王强引起的,不是单独的同居才产生了义务,同居才构成了王强的危险状态。谭琼(广东代表队):刚才对方给我们上了一个大拼盘,把王强与苏梅的同居关系、王强持续的出轨和苏梅怀孕作为先行义务。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这三个阶段不是一个一个隔离开的。在本案中,我们也认为,苏梅服毒自杀是先行状态,是危险状态,但是危险状态与王强一系列的行为有直接的必然关系。这并不排除在某一个过程中苏梅处于特殊状态之前的,同时在之前的行为仍然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回答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很专业,我们常说见死不救可能是道义上的责任,刚才双方的辩论也主要是集中在这个焦点上。相信接下来的自由辩论仍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双方各有四分钟发言。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我们能够把这么多的行为方式都写入刑法第232条吗?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本案当中苏梅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贺卫(上海代表队):为什么你只看到是自杀,为什么没有看到被逼自杀呢?你认为所有的自杀都没有背后的被逼者吗?难道杨白劳的自杀不是给黄世仁逼死的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苏梅是成年人,服毒是她自我行为,这当然应当属于被害人的自我责任,怎么能归咎于王强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如果不承认自杀是被迫的话,还有什么道义上的责任?什么叫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请你正面回答?

谭琼(广东代表队):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等价性我们予以认同,但是本案是不是作为的故意杀人才是根本,一直误解自杀和他杀的关系,难道对方辩友不认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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